企业厂区清洁卫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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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厂区清洁卫生管理规定

第1条目的

为了创造整洁卫生的办公环境,加强企业清洁卫生管理,更好地符合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办公区、生产区及其它区域(包括公共区域、餐厅、员工宿舍等)。

第3条归口管理部门

综合管理部总务后勤主管负责公司各单位的环境卫生责任区域的划分,以及各单位卫生保洁人员的任命和管理,并指定具体负责人做好日常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4条环境卫生要求

(1)办公区环境卫生要求:办公桌面干净整齐;地面无灰尘;玻璃、门窗明亮,窗台无尘土;文件柜内资料摆放整齐有序;微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办公设备干净整齐。

(2)生产区环境卫生要求:地面干净,玻璃门窗明亮;各种生产设施、生产工具和生产材料摆放整齐有序;厕所、更衣室、浴室保持干净、整洁、无异味。

(3)其它区域环境卫生要求:禁止在公共区乱扔垃圾、果皮、烟头、纸屑,禁止随地吐痰及其他妨碍公共卫生的行为;综合管理部负责划分各单位环境卫生责任区域,并负责监督其卫生区域的卫生状况。院区内无落叶、杂草。

第5条保洁人员应做好本职工作,保证负责区域内的清洁卫生以及卫生资料(卫生纸、擦手纸、洗手液、拖把等)的提供,并每天下班前按时收取负责区域内的个人垃圾,清理垃圾筐和更换垃圾袋等。

第6条各单位所有职工有义务保持本人周围的环境卫生,做好工作现场的6S管理,并配合保洁员的日常工作。

第7条检查方法

综合管理部将不定期检查或抽查各单位的卫生情况,并指导、监督卫生保洁人员的工作。

第8条奖惩

(1)对环境卫生工作优秀的单位和保洁人员将通报表扬,年终考核给予适当的加分,必要时可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2)对环境卫生工作不合格的单位或保洁人员将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曝光或罚款。

第9条本规定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第10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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