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民服务中心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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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服务中心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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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服务中心简介
为落实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干部大会、全县三级干部会议精神,切实加强政风行风建设,努力构建服务型政府,进一步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推动“作风建设年,狠抓落实年”活动的法定程序开展,积极创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新局面,我镇成立了**镇便民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围绕便民、利民、亲民、爱民的宗旨,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的原则,以创建群众满意的站所为目标,建立服务承诺制、实行首问责任制、推行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和“一条龙”、“窗口式”服务工作机制,公开办事程序,简化办事手续,以“你们的事就是我们的事”为理念,为人民群众诚心诚意办实事,尽心尽力解难事,提供优质、高效、便民的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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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服务中心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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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服务中心工作职责
(一)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自身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二)负责接待群众来人、来访,告知有关事项。
(三)为群众提供业务咨询、办事程序、档案查询等服务。
(四)负责办理各类证件、合同、手续。
(五)负责处理各种纠纷。
(六)负责向党委、政府反馈信息,为群众答复问题。
(七)负责来人办事登记、处理情况及建立档案。
**镇便民服务中心限时办结制度
一、限时办结制,是指服务对象在“中心”办事时,在符合相关规定及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的前提下,要求窗口、科室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其所要求事项的制度。
二、服务窗口、各科室负责人为限时办结制的负责人。
三、服务窗口、各科室承办服务事项的办理时限,由**镇党委、政府会议确定,并对外公开。
四、对急办事项,在服务对象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要及时予以办结。
五、对限时办结事项,应及时对服务对象申请材料、有关手续进行审核,确认材料和手续齐全、符合规定后给予受理,在规定时限内予以办结;申请材料、手续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应当场或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六、无正当理由不准延时办结,如情况特殊需延时办结的,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告知服务对象延时办结的理由和具体时间,并报镇“中心”备案。
七、无正当理由延时办结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便民服务中心服务职责
办理各种证件,处理各种土地纠纷,由土地站负责;
办理低保、五保,发放救济、救灾款物,为贫困老百姓解决实际困难,由民政办负责;
办理各种荒山、土地承包合同,由经管站负责;
办理林权证发放,退耕还林补助兑现等,由林业站负责;
处理各种纠纷,由司法所负责;
其它事项由对口站所负责。
镇民政办受理范围及办理程序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2、《山西省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4、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5、国务院《革命烈士褒扬条例》
6、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7、山西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9、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10、民政部《抚恤救济事业费管理使用办法》
11、民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救灾款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
**镇司法所执法责任制公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
7、司法部《民间纠纷处理办法》
8、山西省司法厅《司法助理员工作暂行规定》
9、司法部《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10、司法部《乡镇法律服务所工作细则》
11、《关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
司法所执法岗位责任
1、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组织开展民间纠纷预防和调处工作;
2、在镇政府开展依法处理工作的执政,执法检查、监督工作;
3、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4、受镇政府的委托,处理或参与处理民间疑难纠纷的调处工作;
5、组织开展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工作;
6、组织开展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过渡性安置和帮教工作;
7、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8、完成上级司法机关和镇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监督措施
1、要定期向辖区内各单位、各部门及纠纷当事人发放《执法活动意见卡》,由单位、部门和当事人进行执法监督,对执法人是否认真负责、公平、公正、廉洁等情况填写意见卡,进行监督。
2、定期向镇党委、人大、政府、纪检委和县局汇报执法情况,并出执法自律报告,自觉搞自查自纠,设立举报箱、公开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3、实行评查制度,执法人员要定期总结经验,找出差距,提出整改措施。
4、对因工作失误造成错误,要在单位公开检查,并向当事人赔情道歉。
过错责任追究
有以下情况的要进行过错责任追究:
1、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因主观过错,疏忽大意造成错误的;
2、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因玩忽职守造成损失和不好影响的;
3、执法人员在办理案件,调处纠纷时用法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和不好影响的;
4、执法人员在受理纠纷后,调处不及时、办法不得当造成民转刑的;
5、执法人员在处理问题时,不依法办事,偏三向四,不公、不正的;
6、执法人员在办理事务时向当事人吃、拿、卡、要,有不廉洁行为的;
7、办理事务收费不公的。
对有以上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经济损失大小、社会影响程度,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单位的规章制度,据情分别给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