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铁运[2012]3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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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胶济铁路事故受伤死亡者如何赔偿?

4.28胶济铁路事故受伤死亡者如何赔偿?

业内人士建议,火车票中强制保险的最高保额仅2万元,保额偏低根本不能解决实际问题。铁路部门应适当调高赔偿限额,以适应乘客的保障需求。尽管车票中包含强制保险,乘客要想真正获得安心的保障,最好选择由各保险公司开发的短期意外险。
相关:南疆脱轨受伤害旅客能得多少赔偿
抛开商业保险,受伤害旅客仅从铁路部门能获得多少赔偿呢?要想说明这个问题,只能从2005年的一次火车事故赔付的案例谈起。2005年7月31日19时52分,由西安开往长春的K127次旅客列车在行驶过程中,与前行的货物列车发生追尾。此次事故造成5名旅客死亡,30名旅客受伤。
铁路企业责任事故赔偿相关规定
[客规] 如旅客身体损害属于铁路运输企业承责范围同时又属于《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的承保范围,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同时支付赔偿金和保险金。
[相关规定]
1.《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铁道部第12号令,自2003年9月1日起实行)
经铁路运输企业同意,根据铁路货物运输合同,随车护送货物的人,视为旅客。
第四条 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旅客自身原因造成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依照本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对每名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 000元,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限额为人民币800元。
内地30年来8大铁路事故
昨日凌晨4 时48 分,北京开往青岛的T195 次旅客列车运行至山东境内胶济铁路周村至王村间脱线,与上行的5034次客车相撞,截至昨晚记者发稿时止,事故死亡人数增至70人,受伤人数升至416人。事故已初步排除人为恐怖行为。初步调查认定,胶济铁路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是一起人为责任事故。具体原因仍在调查中。事发后,济南铁路局局长陈功、党委书记柴铁民已被铁道部免职审查。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事故的处理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事故的处理

1.2 现场处置与报告
死者身份不清且在地(市)级以上报纸刊登寻人启事后10日仍无人认领的,应 当根据铁路公安机关书面意见处理尸体;系不法侵害所致的,应当根据公安机 关的书面意见并商死者家属意见处理死者尸体。 对死者的车票、衣物、随身携带物品等应当妥善保管,并于善后处理时一并转 交其继承人;死者身份不明或者家属拒绝到站处理的,按无法交付的物品处理。 外国人在铁路站车死亡的按照《关于转发〈民政部、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外国 人在华死亡后处理程序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公法〔2008〕25号) 处理。
项目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 带品损失事故的处理
学习目标
(1)了解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事故处理的基本原则。 (2)掌握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事故现场处置与报告流程。 (3)熟悉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事故善后处理的原则。 (4)掌握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事故调查报告与统计规定。 (5)熟悉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事故处理保障政策。 (6)了解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事故处理的其他规定。
1.2 现场处置与报告
对下列情况造成的旅客人身伤害应当立即向铁路公安机关报警: (1)杀人、抢劫、抢夺、强奸、爆炸、纵火、绑架、结伙斗殴、寻衅滋事、 故意伤害、击打列车、故意损坏、移动站车设备等违法犯罪行为。 (2)因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扬言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 或者非法阻拦行车、堵塞通道等,引起公共秩序混乱。 (3)火灾、爆炸、中毒等治安灾害事故。 (4)精神病人肇事肇祸,酗酒滋事行为。 (5)自然灾害。 (6)铁路设备、设施故障造成的事故。
1.2 现场处置与报告
列车因旅客伤害严重需紧急停车处理或发生3人以上疑似食物中毒的,应立即 报告运行所在铁路局客运客调。接到报告后,客运客调应当立即根据列车长提 出的要求,通知有关车站及值班主任(列车调度员),需要停车处理的停车处 理,并报告本铁路局客运处。 发现旅客在区间坠车时应当立即停车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并通知就近车站或将 受伤旅客移交就近车站。需要防护时,按有关规定处理。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铁运[2012]31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妥善处理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维护旅客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铁路旅客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

第三条处理旅客人身伤害或携带品损失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就近及时的原则。

第二章现场处置与报告第四条列车、车站发生旅客人身伤害时,站车工作人员应当到场查看旅客伤害情况,报告列车长、站长组织救护,稳定人员情绪,维护现场秩序。

第五条因旅客伤害需交车站处理时,应移交前方县、市所在地车站或者当地具有公共医疗条件的停车站;需要提前报告运行所在铁路局客运调度时,由客调通知车站做好救护准备工作。

旅客不同意在前款规定的停车站下车处理时,应当由旅客出具拒绝下车治疗的书面声明,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收集两份及以上证人证言。

第六条列车因旅客伤害严重需紧急停车处理或发生三人以上疑似食物中毒的,应立即报告运行所在铁路局客运客调。

接到报告后,客运客调应当立即根据列车长提出的要求,通知有关车站及值班主任(列车调度员),需要停车处理的停车处理,并报告本铁路局客运处。

第七条列车发现旅客在区间坠车时应当立即停车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处理,并通知就近车站或将受伤旅客移交就近车站。

需要防护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不具备停车条件或者迟延发现时,列车长应当报告运行所在铁路局客运调度,客运调度接到报告后立即通知值班主任,值班主任通知相关列车调度员和铁路公安局指挥中心,由列车调度缘何铁路公安局指挥中心分别通知邻近车站及车站铁路公安派出所派人寻找。

列车运行至前方停车站时,列车应拍发电报,向发生地和列车担当铁路局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车站对本站发生的及列车移交的受伤旅客,应当及时联系当地医疗急救机构或送就近医院抢救。

发生医疗费用时,应当根据对责任的初步判断,属于旅客自身责任或第三人责任的,由旅客或第三人支付医疗费用。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铁运【2012】319号)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铁运【2012】319号)

6-15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事故处理办法铁运[2012]31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妥善处理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维护旅客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铁路旅客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

第三条处理旅客人身伤害或携带品损失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就近及时的原则。

第二章现场处置与报告第四条列车、车站发生旅客人身伤害时,站车工作人员应当到场查看旅客伤害情况,报告列车长、站长组织救护,稳定人员情绪,维护现场秩序。

第五条因旅客伤害需交车站处理时,应移交前方县、市所在地车站或者当地具有公共医疗条件的停车站;需要提前报告运行所在铁路局客运调度时,由客调通知车站做好救护准备工作。

旅客不同意在前款规定的停车站下车处理时,应当由旅客出具拒绝下车治疗的书面声明,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收集两份及以上证人证言。

第六条列车因旅客伤害严重需紧急停车处理或发生三人以上疑似食物中毒的,应立即报告运行所在铁路局客运客调。

接到报告后,客运客调应当立即根据列车长提出的要求,通知有关车站及值班主任(列车调度员),需要停车处理的停车处理,并报告本铁路局客运处。

第七条列车发现旅客在区间坠车时应当立即停车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处理,并通知就近车站或将受伤旅客移交就近车站。

需要防护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不具备停车条件或者迟延发现时,列车长应当报告运行所在铁路局客运调度,客运调度接到报告后立即通知值班主任,值班主任通知相关列车调度员和铁路公安局指挥中心,由列车调度缘何铁路公安局指挥中心分别通知邻近车站及车站铁路公安派出所派人寻找。

列车运行至前方停车站时,列车应拍发电报,向发生地和列车担当铁路局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车站对本站发生的及列车移交的受伤旅客,应当及时联系当地医疗急救机构或送就近医院抢救。

发生医疗费用时,应当根据对责任的初步判断,属于旅客自身责任或第三人责任的,由旅客或第三人支付医疗费用。

铁路人身伤害赔偿标准

铁路人身伤害赔偿标准

铁路人身伤害赔偿标准铁路人身伤害赔偿标准是指在铁路运输中,因为各种原因导致乘客或他人受伤,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标准。

铁路人身伤害赔偿标准是保障乘客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是铁路运输企业的法定义务。

下面将详细介绍铁路人身伤害赔偿标准的相关内容。

一、赔偿范围。

铁路人身伤害赔偿标准的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等直接经济损失。

同时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残疾赔偿、死亡赔偿等间接经济损失。

二、赔偿标准。

1. 医疗费。

铁路人身伤害赔偿标准规定,对于因铁路事故导致的人身伤害,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受伤者的医疗费用。

包括住院治疗、手术费用、药品费用等。

赔偿标准应当按照受伤程度和治疗费用进行合理计算。

2. 误工费。

对于因铁路事故导致的受伤者需要休息治疗而无法正常工作的情况,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误工费用。

误工费用的赔偿标准应当按照受伤者的工资水平和休息治疗的时间进行合理计算。

3. 护理费。

对于因铁路事故导致的受伤者需要护理照料的情况,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护理费用。

护理费用的赔偿标准应当按照受伤者的护理需求和护理费用进行合理计算。

4. 住院伙食补助费。

对于因铁路事故导致的受伤者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进行合理的补偿。

5. 交通费。

对于因铁路事故导致的受伤者需要前往医院就诊或治疗的交通费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

6. 营养费。

对于因铁路事故导致的受伤者需要额外营养补充的情况,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进行合理的赔偿。

7. 精神损害赔偿。

对于因铁路事故导致的受伤者产生的精神损害,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进行相应的赔偿。

8. 残疾赔偿。

对于因铁路事故导致的受伤者产生残疾的情况,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进行相应的残疾赔偿。

9. 死亡赔偿。

对于因铁路事故导致的受伤者死亡的情况,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进行相应的死亡赔偿。

三、赔偿责任。

铁路人身伤害赔偿标准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对于因铁路事故导致的人身伤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事故处理办法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事故处理办法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事故处理办法1.现场处置与报告现场处置与报告的规定如下:(1)列车、车站发生旅客人身伤害时,站车工作人员应当到场查看旅客伤害情况并报告列车长、站长,由他们组织救护,稳定人员情绪,维护现场秩序。

(2)因旅客伤害需交车站处理时,应移交前方县、市所在地车站或者当地具有公共医疗条件的停车站;需要提前报告运行所在铁路局客运调度时,由客调通知车站做好救护准备工作。

(3)旅客不同意在前款规定的停车站下车处理时,应当由旅客出具拒绝下车治疗的书面声明,收集两份及以上证人证言。

(4)列车因旅客伤害严重需紧急停车处理或发生3人以上疑似食物中毒的,应立即报告运行所在铁路局客运客调。

接到报告后,客运客调应立即根据列车长提出的要求,通知有关车站及值班主任(列车调度员),需要停车处理的停车处理,并报告本铁路局客运处。

(5)列车发现旅客在区间坠车时应当立即停车按照(1)处理,并通知就近车站(6)不具备停车条件或者迟延发现时,列车长应当报告运行所在铁路局客运调度,客运调度接到报告后立即通知值班主任,值班主任通知相关列车调度员和铁路公安局指挥中心,由列车调度员向铁路公安局指挥中心分别通知邻近车站及车站铁路公安派出所派人寻找。

列车运行至前方停车站时,列车应拍发电报,向发生地和列车担当铁路局主管部门报告。

或将受伤旅客移交就近车站。

需要防护时,按有关规定处理。

(7)车站对本站发生的及列车移交的受伤旅客,应当及时联系当地医疗急救机构或送就近医院抢救。

(8)发生医疗费用时,应当根据对责任的初步判断,属于旅客自身责任或第三人责任的,由旅客或第三人支付医疗费用。

(9)暂不能区分责任或者责任人不明、无力承担的,经处理站站长或车务段段长批准,可用站进款垫付。

动用站进款时,填写或补填“运输进款动支凭证”,10日内由核算站或车务段财务拨款归还。

(10)受伤旅客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或对站内、区间发现的旅客尸体,经医疗部门或公安机关确认死亡,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结束后,车站应当转送殡仪馆存放,并尽快通知其家属。

2021年10月乘务员模拟试卷与答案解析18

2021年10月乘务员模拟试卷与答案解析18

2021年10月乘务员模拟试卷与答案解析18一、单选题(共20题)1.在隧道中作业,应穿荧光服,作业区域两侧放置()。

A.白闪灯B.红闪灯C.绿闪灯D.黄闪灯A:1B:1C:1D:1【答案】:B【解析】:2.关于印发《南昌铁路局车票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南铁客发【2011】414号),实名制车票票面标明旅客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持二代居民身份证所购车票票面还要标明()。

A:旅客性别B:旅客籍贯C:旅客家庭住址D:旅客姓名【答案】:D【解析】:3.《非空调列车服务质量规范》规定:列车运行途中,车内温度冬季不低于()℃。

A:16B:14C:12D:13【答案】:B【解析】:4.《南昌铁路局铁路旅客服务质量规范补充规定》规定:普速旅客列车以下台账中保管期限为季度的有()。

A:沿途给水情况记录簿B:备品损坏记录(客统36)C:交接簿D:列车票据现金交接簿【答案】:A【解析】:5.《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铁运【2012】319号)规定受伤旅客抢救无效死亡,如死者身份不清且在地(市)级以上报纸刊登寻人启事后10日仍无人认领的,应当根据铁路()书面意见处理尸体。

A:公安机关B:医疗部门C:法医鉴定D:事故处理委员会【答案】:A【解析】:6.《南昌局集团公司时速160公里动力集中动车组客运组织管理办法》(南铁客〔2021〕221号)规定长编组160动车组列车长与车站客运值班员在列车中部()车厢之间办理站车业务交接。

A:7、8号B:4、5号C:9、10号D:8、9号【答案】:D【解析】:7.关闭件为一个球体,用球体绕阀体中心线作旋转,来达到通、断目的阀门是()A.球阀B.止回阀C.安全阀D.截止阀A:1B:1C:1D:1【答案】:A【解析】:8.普速旅客旅客列车的防火小组应当由客运列车长任组长、()参加的防火小组成立。

A:全体客运、车辆乘务人员B:全体客运、车辆乘务人员、乘警C:全体客运乘务人员、乘警、司机D:车辆乘务人员、乘警【答案】:A【解析】:9.阀门壳体压力试验的试验压力应为阀门公称压力的()倍。

铁道部关于印发《引起铁路行车事故的工程质量责任调查及经济损失赔偿暂行规定》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印发《引起铁路行车事故的工程质量责任调查及经济损失赔偿暂行规定》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印发《引起铁路行车事故的工程质量责任调查及经济损失赔偿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4.12•【文号】铁建设〔2007〕79号•【施行日期】2007.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关于印发《引起铁路行车事故的工程质量责任调查及经济损失赔偿暂行规定》的通知铁建设〔2007〕79号各铁路局,集装箱、投资公司,各铁路公司(筹备组),铁科院:现将《引起铁路行车事故的工程质量责任调查及经济损失赔偿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自2007年5月1日起实行。

二○○七年四月十二日引起铁路行车事故的工程质量责任调查及经济损失赔偿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引起铁路行车事故的工程质量责任调查及经济损失赔偿行为,依据国家和铁道部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引起铁路行车事故的工程质量责任调查及经济损失赔偿是指铁路工程验收合格并交付运营后的合理使用期限内,因工程质量原因引起营业线发生重大及以下行车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对原参建单位工程质量责任的调查及责任认定,以及由工程质量事故责任单位依据工程承发包合同约定和所承担的责任对相关运输企业直接经济损失进行的赔偿。

第三条在营业线施工过程中,因参建单位工程质量原因导致行车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发生行车事故后,事故调查组初步认定行车事故与原工程参建单位有关时,应专门成立工程质量责任调查小组,在事故调查组领导下,具体负责调查工程质量责任。

调查小组由铁路建设管理部门牵头,相关业务部门和专家参加。

具体单位由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等级确定。

第五条工程质量责任调查小组经调查提出的工程质量责任单位及其所承担责任的意见,应及时报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应及时对工程质量责任进行认定。

第六条事故调查组认定的事故责任单位,应按其所承担的责任对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非参建单位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应按事故调查组认定的责任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其余直接经济损失为原参建单位赔偿费用总额,由工程质量责任单位依据事故调查组认定的责任程度和原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工程(施工)承包、监理合同约定的赔偿责任及赔偿比例进行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浅析铁路旅客人身损害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浅析铁路旅客人身损害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浅析铁路旅客人身损害赔偿随着我国市场的进一步开放,人口流动逐年上升,作为旅客运输主力军的铁路企业,所面临的旅客运输人身损害纠纷日益增多。

由于铁路旅客运输的特殊性,认真分析铁路旅客运输法律关系的性质、特点,对于正确处理此类争议有重要意义。

铁路旅客是指持有铁路有效的客票及其他乘车凭证(如铁路免票、优待票)乘车的人员,或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人员及依照铁路货物运输合同随车押运货物的人员。

下面就如何处理好铁路旅客在运输过程中因人身遭受损害而发生的纠纷谈几个问题。

一、铁路旅客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铁路旅客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定性直接关系到保护铁路运输企业和旅客双方的合法权益,定性不准可能影响到每一方的合法权益。

笔者认为,一般应按照合同违约责任定性,特殊情况下可按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处理。

1、铁路旅客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符合违约责任由于现代合同法呈现出一种新的发展趋势,即合同义务来源的多元化,从而使合同义务不仅仅来源于约定义务,还包括法定义务以及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附随义务,使合同违约责任的范围更加宽泛。

从旅客人身损害之债的特点上看,符合违约责任的法律特征,其合同是前置的,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之间事前必须存在合同关系;其主体是特定的,签订合同的一方是铁路运输企业,另一方是旅客。

如果不是旅客,即使发生了人身损害,亦不属于合同违约责任;其承运人安全运送旅客的义务是法定的,该项义务是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的,属于法定义务;其损害发生的时间和地域空间是固定的,人身损害只能发生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时间只能在车票的有效期间内。

发生的地域空间只能自旅客经检票进站时起至到达行程终点出站时止;其产生的债权是相对的,合同主体的特定性决定了合同权利义务的相对性。

旅客人身损害之债是在承运人和旅客这种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只有旅客才能根据合同向承运人主张权利。

所以从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及实现方式上讲,所产生的债权是相对的。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2号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2号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正文:----------------------------------------------------------------------------------------------------------------------------------------------------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2003年8月1日铁道部令第12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公正处理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维护旅客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关于《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国函[1994]81号文)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铁路和其他铁路与国家铁路办理直通运输业务过程中发生的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处理。

合资铁路、地方铁路等其他铁路运输企业管内发生的同类事故处理可比照本办法办理。

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未经车站、列车同意乘车的无票人员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其抢救程序比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发生人身伤害事故,车站、列车工作人员均应本着对人民生命健康高度负责的精神,采取有利于抢救的措施,尽力予以救助。

第四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事故处理单位应当本着实事求是、依法办理的原则,积极负责地处理事故。

第二章旅客人身伤害事故的种类与等级第五条旅客人身伤害按程度分为三种:(一)轻伤:伤害程度不及重伤者。

(二)重伤:肢体残废,容貌毁损,视觉、听觉丧失及器官功能丧失。

具体参照司法部颁发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三)死亡。

第六条旅客人身伤害事故分为六类:(一)轻伤事故:是指只有轻伤没有重伤和死亡的事故。

(二)重伤事故:是指有重伤没有死亡的事故。

(三)一般伤亡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人至2人的事故。

(四)重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人至9人的事故。

(五)特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0人至29人的事故。

(六)特别重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

高铁服务规范

高铁服务规范

高铁车站服务质量暂行规范 第二章 安全秩序 第四条 安全管理制度健全,非正常情况下的应急 处置预案完善。 (一)铁道部《关于印发<高速铁路突发事件应急 预案>的通知》(铁运[2012]33号)中涉及客 运内容: (1)站车发生火灾、爆炸时应急处置程序; (2)动车组列车晚点应急处置程序;(客运组织 、晚点共餐) (3)站车发生重大疫情应急处置程序; (4)站车发生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置程序; (5)车站发生突发大客流应急处置程序;
铁 运 4 7 号
高 铁 车 站 服 务 质 量 暂 行 规 范
高铁车站服务质量暂行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铁车站运营需要,不断提高高铁 车站的服务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树立“以服务为宗旨,待旅客如亲人”的 服务理念,坚持“安全正点、方便快捷”的原则 ,采用先进设备,推进科学管理,创新服务方式 ,实现服务文明、设备良好、环境舒适、饮食卫 生。
高铁车站服务质量暂行规范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高铁车站,本规范中大型车 站是指建筑规模特大型和大型的高铁车站,中型 车站是指建筑规模中型的高铁车站,小型车站是 指建筑规模小型的高铁车站。其他停靠动车组列 车的非高铁车站,根据车站等级(特、一等站对 应大型车站,二、三等站对应中型车站,四、五 等站对应小型车站)参照本规范执行。
高铁车站服务质量暂行规范 第六章 售票组织 第五十二条 根据客流量开设适当数量的售票窗口 。 第五十三条 车站窗口办理车票预售、改签、退票 等业务,发售团体票、异地票等。大、中型车站 设置不同用途的售票窗口,向旅客公布窗口车票 发售信息和售票时间。 第五十四条 积极推广电话、互联网、自动售票机 等多种售票方式,以及方便快捷的支付和检票方 式,车站可设置专用取票窗口。

普速列车员考试(试卷编号161)

普速列车员考试(试卷编号161)

普速列车员考试(试卷编号161)1.[单选题]持通票的旅客,卧铺票只发售到( )站。

A)中转B)换车C)终到D)下车答案:A解析:客规/172.[单选题]对旅客的遗失物品不能判明旅客下车站时,移交列车( )。

A)折返站B)三等以上车站C)终点站D)前方站答案:C解析:客规/553.[单选题]列车渡海以及运行在市区、长大隧道、大桥和站停()及以上的停车站锁闭厕所。

A)3分钟B)5分钟C)7分钟D)10分钟答案:A解析:4.[单选题]铁路稽查人员凭()可以在车内验票。

A)工作证B)稽查证C)稽查臂章D)稽查证件、佩戴稽查臂章答案:D解析:5.[单选题]对乘坐卧铺的旅客,( )可以收取车票并予集中保管。

A)列车长B)列车C)列车员D)卧车列车员答案:B解析:客规/316.[单选题]根据《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乘车免费携带品成人20千克、儿童10千克,长、宽、高相加不超过160厘米,乘动车组不超过( )厘米。

A)160B)150C)140D)130答案:D解析:7.[单选题]计算行李、包裹运价的起码里程为:行李( )千米。

A)20B)100C)200D)400答案:A解析:8.[单选题]行李从运到日起,包裹从发出通知日起,遗失物品、暂存物品从收到日起,承运人对()以内仍无人领取的物品应在车站进行通告。

A)60天B)90天C)120天D)180天答案:B解析:9.[单选题]对携带品超重不足()千克时,应免收运费。

A)10B)5C)15D)20答案:B解析:10.[单选题]旅客列车乘务组由()组成。

A)车辆乘务组和旅客乘务组B)机车、车辆乘务组和旅客乘务组C)客运、车辆、公安乘务人员D)车辆乘务组、旅客乘务组和运转车长答案:C解析:11.[单选题]下列哪种情况当中可以发售学生票。

( )A)学校所在地有学生父或母其中一方时B)学生往返于家庭与实习地点之间C)学生因休学、转学、退学时D)学生往返于院校与实习地时答案:B解析:客规/2012.[单选题]轴温报警器报警温度上升到外温+( )时,应进行处理。

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旅客运输危险品检查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旅客运输危险品检查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旅客运输危险品检查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文字号】铁公安〔1994〕7号【发布部门】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01.18【实施日期】1994.01.1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旅客运输危险品检查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铁公安〔1994〕7号)各铁路局,广州铁路(集团)公司,中国铁路工程、铁道建筑总公司:现将《铁路旅客运输危险品检查处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旅客携带危险品进站上车是严重威胁铁路运输和旅客生命财产安全的突出问题,长期以来一直未能很好解决。

《办法》的出台,是铁路检查危险品工作规范化的重要步骤,为今后检查旅客携带危险品进站上车工作提供了依据。

为了很好地贯彻、执行《办法》,各单位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加深对检查危险品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了解检查、处理危险品的方法和要求,提高执法水平。

二、要利用列车、车站广播、布告、宣传牌等形式,向旅客宣传《办法》的有关规定和《铁路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发布的《铁路法》刑事罚则部分司法解释的有关内容,明确告知旅客禁止和限制携带、托运危险物品的要求以及违反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

三、铁路各级公安机关和客运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负责,共同做好检查危险品工作。

对参加检查人员要在上岗前进行铁路宗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有关专业技术培训,提高检查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确保检查危险品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各单位在执行《办法》过程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报部,以便研究解决。

1994年1月18日铁路旅客运输危险品检查处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保障铁路运输和旅客生命财产安全,规范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令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禁止旅客携带危险品进站上车以及伪报品名托运或者在行李、包裹中夹带危险品。

国务院批转铁道部制定的旅客丢失车票和发生急病、死亡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铁道部制定的旅客丢失车票和发生急病、死亡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铁道部制定的旅客丢失车票和发生急病、死亡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63.05.24•【文号】•【施行日期】1963.05.24•【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15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15日)废止(原因:已被1990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199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003年6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1号公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代替)国务院批转铁道部制定的旅客丢失车票和发生急病、死亡处理办法的通知(一九六三年五月二十四日)国务院同意铁道部制定的《旅客丢失车票和发生急病死亡处理办法》,现在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旅客丢失车票和发生急病、死亡处理办法一、旅客丢失车票(一)旅客丢失车票,应由旅客自己负责。

如本人当时确实无力重新买票乘车,由铁路或地方民政部门处理。

(二)旅客在车站内和列车上丢失车票时,由铁路部门负责处理;旅客在上述以外地方丢失车票时,由民政部门联系有关部门处理。

(三)铁路和民政等部门在处理旅客丢失车票问题时,都不得以任何证明文件代替车票,由铁路部门负责处理的应填发代用票,由民政等部门负责处理的应代买火车票。

(四)丢失车票的旅客到达目的地后,应将票款等费用偿还铁路或代买车票部门。

如本人确实无力负担,经人民公社、居民委员会或本人工作单位证明后,也可免于偿还。

(五)如发现有伪报丢失车票的,应严加批评教育。

二、旅客发生急病或死亡(一)持有车票的旅客在车站候车期间发生急病时,车站应立即送至铁路医院急救。

该地没有铁路医院或铁路医院离站较远时,可送至地方医院进行急救。

如系传染病,应转送传染病院。

(二)旅客在列车上发生急病时,列车长应填写客运记录,送交市、县所在地的车站或较大车站,由站长负责转送铁路医院、地方医院或传染病院治疗。

高速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

高速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

高速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近年来,随着高铁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乘坐高速铁路出行。

然而,尽管高铁带来了便利和舒适,但在客运高铁旅行中,旅客人身伤害和携带品损失的问题也时有发生。

本文将对高速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的处理进行探讨。

一、高速铁路旅客人身伤害的处理在高速铁路旅行中,旅客人身伤害的情况时有发生,包括意外摔倒、列车追尾等不可预见的事件。

对于旅客人身伤害的处理,铁路公司及相关部门应负主要责任。

首先,铁路公司应提供安全可靠的乘车环境。

这包括定期对列车进行维修和保养,确保车辆设备的正常运行;加强列车站台的维护和清洁工作,确保站台平整且排水良好;对高速铁路线路进行定期巡查和维护,修复潜在的安全隐患。

只有在严格执行安全维护措施的情况下,才能最大程度地减少旅客人身伤害的发生。

其次,铁路公司应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

对于旅客人身伤害的处理,及时而有效的应急响应措施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铁路公司应配备专业的急救人员和医疗设备,并在列车上设置应急医疗包,以便及时对伤患旅客进行紧急救治。

针对严重伤势的情况,应当立即通知当地医院,以便及时转运伤者。

同时,铁路公司还应建立健全的保险制度。

通过购买保险,旅客在发生人身伤害时可以得到必要的赔偿,减轻伤者的经济负担。

铁路公司应当明确保险责任的范围和标准,并向旅客清楚地介绍保险条款,提高旅客对保险的认知度。

二、高速铁路旅客携带品损失的处理除了人身伤害,旅客在高速铁路旅行中携带品损失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针对这一问题,铁路公司及相关部门应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旅客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首先,铁路公司应加强行李安全管理。

列车工作人员应对旅客的行李进行查验,确保行李的安全。

特别是对于有特殊财物的旅客,可以提供专门的存放区域,增加保障措施,减少携带品的损失。

其次,铁路公司应建立行李赔偿机制。

对于旅客因携带品损失而遭受经济损失的情况,铁路公司应及时进行赔偿。

对于行李损坏情况,铁路公司应出具书面证明,旅客可以凭此证明向公司索赔。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最终处理决议书案列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最终处理决议书案列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最终处理决议书1. 背景介绍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是在铁路运输中常见的问题。

当旅客在乘坐铁路列车时,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导致人身伤害或携带品损失,这给旅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带来了威胁。

为了保护旅客的合法权益,铁路公司需要制定一套完善的处理流程和决议书,以便在发生相关问题时能够及时、公正地解决。

2. 目标与原则2.1 目标本决议书的目标是确保对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进行最终处理,并保护旅客的合法权益。

2.2 原则本决议书遵循以下原则:•公正:对于旅客提出的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要求进行公正、公平、透明的处理;•快速:尽快完成对旅客提出要求的处理,减少对旅客的不良影响;•合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铁路公司规章制度,确保处理过程的合法性和合规性;•综合考虑:综合考虑旅客的申请、相关证据和铁路公司情况,做出最终处理决定。

3. 处理流程3.1 提交申请旅客在发生人身伤害或携带品损失后,应尽快向铁路公司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旅客个人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车次信息;•人身伤害或携带品损失的详细描述;•相关证据材料:如照片、视频、医疗报告等。

3.2 调查核实铁路公司收到旅客的申请后,将组织相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应包括以下内容:•确认事故发生的真实性和责任方;•对人身伤害或携带品损失进行评估;•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并与旅客进行沟通。

3.3 协商解决在调查核实完成后,铁路公司将与旅客进行协商,就赔偿金额和方式进行谈判。

双方应本着公正、合理和互利的原则,通过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3.4 最终处理决定如果在协商中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铁路公司将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和相关法律法规做出最终处理决定。

最终处理决定应包括以下内容:•对人身伤害或携带品损失的认定;•赔偿金额和方式;•申请复核的途径。

4. 执行与复核4.1 执行铁路公司应尽快执行最终处理决定,并向旅客支付相应的赔偿金额。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4.22•【文号】铁运[1995]52号•【施行日期】1995.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发布日期:2003年8月1日实施日期:2003年9月1日)废止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铁运(1995)52号1995年4月22日)一、总则第1条为保障旅客的合法权益。

促进铁路运输企业搞好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用于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在对铁路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处理。

无票人员在运输过程中产生的人身伤害,其抢救处理程序比照本办法办理。

第3条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或受理站代表铁路运输企业本着公平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积极主动处理事故。

二、旅客人身伤害事故的种类与等级第4条旅客人身伤害程度分为三种1.死亡2.重伤:肢体残废、容貌毁损、视觉、听觉丧失及其他器官损失及功能丧失(参照司法部发《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见附件)。

3.轻伤:伤害程度不及重伤者。

受伤旅客治疗费用在200元及其以下者,不列事故。

第5条旅客伤害事故分为三等1.重大事故:同一事故造成3人死亡或5人重伤或二者合计伤亡6人及其以上事故;2.大事故:同一事故造成1人死亡或2人重伤及其以上但不及重大事故者;3.一般事故:同一事故造成旅客伤害程度不及大事故者。

三、现场对伤亡旅客的处理第6条在站内或旅客列车上发生旅客伤亡时(发现旅客在区间坠车时应停车处理),车站客运主任(中间站长)或值班员、列车长应立即会同公安人员检查旅客伤害程度,及时采取抢救措施,检查旅客所持车票的票种、票号、发到站、车次、有效期及是否加剪和随身携带品,详细做成记录;收集不少于2份的受害人、同行人、见证人的证实材料。

旅客列车或车站发生3人以上食物中毒时,列车长、客运主任应及时通知前方停车站或所在站卫生防疫部门,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年%月&&日铁道部发布’一(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旅客的合法权益)促进铁路运输企业搞好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用于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在对铁路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处理)无票人员在运输过程中产生的人身伤害*其抢救处理程序比照本办法办理)第三条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或受理站代表铁路运输企业本着公平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积极主动处理事故)二(旅客人身伤害事故的种类与等级第四条旅客人身伤害程度分为三种"+死亡)&+重伤,肢体残废(容貌毁损(视觉(听觉丧失及其他器官"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损失及功能丧失!参照司法部发"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轻伤(伤害程度不及重伤者%受伤旅客治疗费用在)**元及其以下者+不列事故%第五条旅客伤害事故分为三等,’重大事故(同一事故造成&人死亡或-人重伤或二者合计伤亡.人及其以上事故/)’大事故(同一事故造成,人死亡或)人重伤及其以上但不及重大事故者/&’一般事故(同一事故造成旅客伤害程度不及大事故者%三0现场对伤亡旅客的处理第六条在站内或旅客列车上发生旅客伤亡时!发现旅客在区间坠车时应停车处理$+车站客运主任!中间站长$或值班员0列车长应立即会同公安人员检查旅客伤害程度+及时采取抢救措施+检查旅客所持车票的票种0票号0发到站0车次0有效期及是否加剪和随身携带品+详细做成记录/收集不少于)份的受害人0同行人0见证人的证实材料% 旅客列车或车站发生&人以上食物中毒时+列车长0客运主任应及时通知前方停车站或所在站卫生防疫部门+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发生伤亡旅客人数较多时+应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与救援0调查无关的人员进入%第七条列车向车站移交伤亡旅客时+编制1旅客伤亡事故记录2!移交无票人员时为客运记录$一式四份!,份存查0,份办理站!车交接"另#份由所属段签注意见后"于$日内报主管分局及有关分局各%份&连同旅客随身携带品清单及证实材料一起"交三等及以上车站’在区间停车处理时为就近车站&处理"受理站不得拒绝(特殊情况来不及编写记录时"必须在$日以内向接受处理站补交上述材料( 第八条车站对本站发生!发现或列车移交的受伤旅客应及时送附近医院抢救(送医院时凭加盖有车站或客运室公章的客运记录’送地方医院时为介绍信&(须先缴纳押金时"可用站进款垫付(动用站进款时"由动用人填写或补填垫款通知书"$日内由核算站!段财务挂支归还(第九条受伤旅客住院期间的生活费由旅客本人负担"如旅客本人确有困难"经站长’车务段长&批准"可由处理站暂先垫付(第十条旅客受伤抢救无效死亡或在站内!区间发现的旅客尸体"车站应将尸体存放医院或派人看守"但最长不超过)天(对死者的车票!遗物等应妥善保管并通知家属来站处理(如死者身份!地址不清或家属不来时"可根据公安部门的意见处理死者尸体"其费用在事故处理费用中列支(四!事故通报第十一条站!车发生旅客伤害事故时"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及有关分局主管部门拍发事故速报’条件允许时"应先电话汇报事故概况&( 发生重大!大事故时"应报铁路局和铁道部客运主管部门($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事故速报内容!"#事故种类$%#发生日期&时间&车次$’#发生地点&车站&区间&里程$(#伤亡旅客姓名&性别&国籍&民族&年龄&职业&单位&住址$ )#车票种类&发到站&票号&身份证号码$*#事故及伤亡简况+第十二条在站内或区间发现旅客坠车时,应迅速通报有关列车+有关列车接到通报时,应立即调查情况,收集旁证材料和旅客携带品并在’天内向处理站移交+第十三条发生事故造成旅客伤亡人数较多时,应通报地方政府和医院,请示协助抢救+五&事故处理委员会及其工作第十四条发生旅客伤害事故,应成立事故处理委员会,事故处理委员会由事故处理站-车务段.&事故有关段&车站公安派出所和旅客或家属&代理人-不超%人.组成,处理站-车务段.的站长-段长.为主任委员+必要时,分局长为主任委员+第十五条事故处理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如下工作!"#收集事故有关资料,建立案卷+事故案卷中应有!旅客伤亡事故记录或客运记录&旁证材料&受伤旅客提供材料&车票&医院证明&现场照片或图示&寻人启事&公安部门处理尸体意见等$!"查实受害人身份#通知受害人家属$%"召开事故分析会#分析事故原因#确定责任单位$&"处理死亡旅客尸体$’"办理赔付$("其他与事故有关的事宜)第十六条事故分析会应在不晚于事故发生后*+日内召开#大事故分局,含总公司#下同-派员参加#重大事故路局, 含广铁集团公司#下同-派员参加#必要时铁道部派员参加)六.事故处理费用第十七条因铁路运输企业责任造成旅客受伤需治疗时#其医疗费按实际需要#但一般最高不超过赔偿金标准#因意外伤害需治疗时#医疗津贴在保险条例约定的数额以内#凭治疗医院单据#由铁路运输企业承担)旅客自身责任或第三人责任造成的伤害#其医疗费用由责任人承担)责任人不明确或无力承担责任时#其医疗费由铁路运输企业承担)第十八条因铁路运输企业责任或意外伤害给旅客造成伤害#铁路应按国务院有关规定予以赔偿)旅客受伤治疗后#身体部分机能丧失#应按照功能丧失程度给予部分赔偿金.保险金#最高不超过有关规定的赔偿限额)旅客死亡按照最高限额赔付)第十九条因处理事故需要发生的部分费用,如看尸.验尸.现场照相.寻人启事等与事故处理直接有关的支出-一并在事故处理报告中列项)’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条处理事故产生的赔偿金!医疗津贴"有责任单位的"由事故处理委员会将转帐单据转责任单位#铁路运输企业其他部门责任时"转责任单位所属分局$%意外伤害和其他原因造成的伤害不转帐%以上费用均在营运成本中旅客伤亡支出科目列支%第二十一条事故责任涉及&个以上单位时"其事故费用由责任单位共同分担"分担比例由事故处理委员会确定%第二十二条事故责任单位接到转帐单据后"应于’(日内将费用转拨事故处理站"超过’(日时"每超过’日按应付费用的()*+支付滞纳金%无理拒付"又在规定时间内不请求裁决时"上级财务部门可以强行划拨%七!事故赔偿程序第二十三条对受害旅客的赔偿一般应于治疗结束或死者尸体处理完毕后进行%由受害旅客或继承人!代理人提出,旅客伤害事故赔偿要求书-"并出具治疗医院的证明"作为事故处理站办理赔偿"确定给付赔偿金数额的依据%第二十四条事故处理站接到赔偿要求书后"应尽快召集事故处理委员会成员开会"协商处理方案"拿出处理意见"经分局同意后编制,旅客伤害事故最终处理协议书-一式五份%参加会议各方对协议书所载内容无异议后签字生效%第二十五条事故处理站将,旅客伤害事故赔偿要求书-!,旅客伤亡事故最终处理协议书-和医院结帐清单"处理事故有关费用单据"一并报分局客运主管部门%分局客运主管部门对呈报的上述材料审查后签署意见!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转财务部门$份!返回处理站%份!作为赔偿依据& 第二十六条事故处理站接到分局批复后!开具’旅客伤害赔付通知书(于$)日以内将赔偿金支付给旅客或其继承人*代理人&第二十七条事故案卷一案一卷!案卷保存期为+年&八*责任划分第二十八条旅客伤害分为旅客自身责任*第三人责任*铁路运输企业责任及其他&旅客因不从规定的通道进出站!跨越线路!钻爬车辆!私自开启车门!不听从铁路工作人员劝阻等违法违章行为或其他自身原因造成的伤害!属于旅客责任&由于铁路运输企业人员和设备的原因!给旅客造成的伤害!属于铁路运输企业责任&由于旅客和铁路运输企业合同双方以外的人的原因给旅客造成的伤害!属第三人责任&非上述三种原因造成的伤害!属于其他&第二十九条铁路运输企业责任伤害分为客运责任和其他单位责任&客运责任分为车站责任*列车责任&车站责任,$-旅客持票进站后在剪票口*天桥*地道*站台因组织不当!拥挤造成伤害时./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缺乏引导标志和有关标志不准确而误导旅客#发生伤害时$%"车站设备不良#不及时修理或不及时报修造成旅客伤害时$&"车站供应的食物不洁造成旅客食物中毒时$’"因误售(误剪不停车站车票造成旅客跳车时$)"在规定停止剪票后#继续剪票放行#致使旅客扒车抢上造成伤害时*列车责任+,"由于车门未锁造成旅客跳车(坠车或站内背门下车造成旅客伤亡时$!"由于组织不利造成下车旅客挤伤(摔伤时$%"车站误售车票#列车未能妥善处理造成旅客跳车伤害时$&"因列车报错站名致使旅客下错车造成伤害时$’"因客运人员的过失造成旅客挤伤(烫伤时$)"因餐车(售货供应食物不洁造成旅客食物中毒时$-"其他事故处理委员会认为有理由列站(车责任事故时*事故处理委员会认为有!个以上单位都负有责任时#可列!个以上的责任单位* 其他单位责任+铁路运输企业的其他部门责任造成旅客伤害时*第三十条对事故责任划分有争议时#有关站(段应将调查报告(旁证材料(处理意见等有关材料于事故处理完毕’日内报分局客运主管部门裁决#跨分局时#报路局客运主管部门裁决!跨路局时!报铁道部客运主管部门裁决"第三十一条发现对事故定性不准确时!上级客运主管部门有权予以纠正"第三十二条事故处理完毕后!事故处理委员会应开具#事故定责通知书$寄送事故责任单位并抄知其上级客运主管部门"九%事故报告与统计第三十三条事故处理站&车务段’在事故处理完毕后(日内填写#旅客伤亡事故报告表$!报分局客运主管部门"重大%大事故由分局签署意见后报铁路局客运主管部门"大事故以上均应向铁道部客运主管部门报告"第三十四条各铁路局于每月)*日以前将上月本局处理的旅客伤亡事故情况填写+旅客伤亡事故处理统计表,报铁道部"不得迟延!不得隐瞒"发现有隐瞒事故的!追究单位领导责任并影响其单位安全成绩"十%旅客携带品损失处理第三十五条由于铁路运输企业的责任造成旅客随身携带品损失时!损失程度在赔偿限额以内的!按实际损失赔偿!损失超过赔偿限额的!按限额赔偿"第三十六条办理旅客携带品赔偿时!由旅客或其继承人%代理人向铁路运输企业提出可确认的依据"办理程序与铁-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路运输企业责任人身伤害处理程序同时进行!使用最终处理协议书结案"十一#附则第三十七条各铁路局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应报铁道部备案"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本办法由铁道部负责解释"’$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

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探讨

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探讨

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探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及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铁路运输过程中人身损害赔偿的一些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很不相同,对有关条款的理解,各界也不尽一致,导致法律适用中产生一些混乱。

本文试分析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几个问题,以探讨正确的法律适用。

一、旅客人身损害限额赔偿问题1994年8月30日,铁道部经国务院批准发布了《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该《规定》第5条称:“铁路运输企业依照本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对每名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四万元。

”1994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1994《解释》)第11条第3款规定:“……1994年9月1日以后发生的旅客伤亡赔偿责任范围适用国务院批准的《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

”这两份文件正式确立了铁路旅客人身损害限额赔偿制度。

但铁路旅客人身损害限额赔偿制度与我国现行法律相抵触,因而不应适用。

《铁路法》只在第58条规定了因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人身伤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没有规定赔偿的范围、数额或原则,也没有授权其他部门制定限额规定。

而在同一部《铁路法》中,对货物运输损害赔偿就规定应适用主管部门制定的赔偿限额(第17条)。

可见,《铁路法》的立法者根本未认可人身损害限额赔偿制度,否则即使不直接规定,也应有与货运赔偿相类似的授权条款。

因此,发生旅客人身伤害事件,在《铁路法》这一“特别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就应依规范铁路运输的“普通法”———《合同法》或《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来执行。

《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113条规定:“损失赔偿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民法通则》第119条规淀:“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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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事故处理办法铁运[2012]31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妥善处理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维护旅客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铁路旅客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

第三条处理旅客人身伤害或携带品损失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就近及时的原则。

第二章现场处置与报告第四条列车、车站发生旅客人身伤害时,站车工作人员应当到场查看旅客伤害情况,报告列车长、站长组织救护,稳定人员情绪,维护现场秩序。

第五条因旅客伤害需交车站处理时,应移交前方县、市所在地车站或者当地具有公共医疗条件的停车站;需要提前报告运行所在铁路局客运调度时,由客调通知车站做好救护准备工作。

旅客不同意在前款规定的停车站下车处理时,应当由旅客出具拒绝下车治疗的书面声明,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收集两份及以上证人证言。

第六条列车因旅客伤害严重需紧急停车处理或发生三人以上疑似食物中毒的,应立即报告运行所在铁路局客运客调。

接到报告后,客运客调应当立即根据列车长提出的要求,通知有关车站及值班主任(列车调度员),需要停车处理的停车处理,并报告本铁路局客运处。

第七条列车发现旅客在区间坠车时应当立即停车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处理,并通知就近车站或将受伤旅客移交就近车站。

需要防护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不具备停车条件或者迟延发现时,列车长应当报告运行所在铁路局客运调度,客运调度接到报告后立即通知值班主任,值班主任通知相关列车调度员和铁路公安局指挥中心,由列车调度缘何铁路公安局指挥中心分别通知邻近车站及车站铁路公安派出所派人寻找。

列车运行至前方停车站时,列车应拍发电报,向发生地和列车担当铁路局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车站对本站发生的及列车移交的受伤旅客,应当及时联系当地医疗急救机构或送就近医院抢救。

发生医疗费用时,应当根据对责任的初步判断,属于旅客自身责任或第三人责任的,由旅客或第三人支付医疗费用。

暂不能区分责任或者责任人不明、无力承担的,经处理站站长或车务段段长批准,可用站进款垫付。

动用站进款时,填写或补填“运输进款动支凭证”(财收-29),10日内由核算站或车务段财务拨款归还。

第九条受伤旅客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或对站内、区间发现的旅客尸体,经医疗部门或公安机关确认死亡,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结束后,车站应当转送殡仪馆存放,并尽快通知其家属。

尸体存放原则上不超过10日。

死者身份不清且在地(市)级以上报纸刊登寻人启事后10日仍无人认领的,应当根据铁路公安机关书面意见处理尸体;系不法侵害所致的,应当根据公安机关的书面意见并商死者家属意见处理死者尸体。

对死者的车票、衣物、随身携带物品等应当妥善保管,并于善后处理时一并转交其继承人;死者身份不明或者家属拒绝到站处理的,按无法交付的物品处理。

外国人在铁路站车死亡的按照《关于转发〈民政部、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外国人在华死亡后处理程序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公法[2008]25号)处理。

第十条发生旅客人身伤害,需要保护现场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禁止与救援、调查无关的人员进入。

必要时,可请求地方政府提供协助。

第十一条发生旅客人身伤害后,列车长、站长应当及时组织现场查验,全面搜索、梳理相关证据资料,检查旅客所持车票的票种、票号、发到站、车次、有效期及有效身份证件信息等,描绘现场旅客定位图,收集不少于两份同行人或见证人的证言及查验记录、现场照片、录像等其他相关证据,形成比较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发生的过程和原因,初步明确性质,并妥善保管。

旅客或第三人能够说明事件发生经过或责任的,应当由其出具书面材料,并签字确认。

涉及违法犯罪或者旅客死亡的,由铁路公安机关组织现场勘查。

证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证人证言中应当记录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地址、联系方式、有效身份证件信息等内容。

有医务工作人员参加救治时,应当由其出具参与救治经过的证言。

证言、证据应当真实,能够反映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原因和结果。

第十二条列车向车站移交受伤旅客时,车站不得拒绝接收。

办理移交手续时,列车应当编制客运记录和旅客携带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由列车存查,一份连同车票、证明材料、相关证人或其联系方式等一并移交。

客运记录应载明日期、车次、旅客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民族、职业、单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住址,车票种类、号码、发站、到站、车厢席位,受伤地点、受伤原因、受伤部位,处理简况,以及证据材料清单等内容。

因时间来不及记明前述内容时,可在客运记录中简要记明日期、车次、下交原因,并必须在3日内向处理单位补交有关材料。

特殊情况来不及编制客运记录的,列车长或其指定的专人应随同伤害旅客下车办理交接。

涉及第三人时,应将第三人同时交站处理。

对已经控制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应当及时移交车站铁路公安派出所。

第十三条列车发现精神异常旅客时,应重点关注,并按规定交到站或下车站妥善处理。

列车运行途中,旅客有同行成年人的,应要求其同行成年人看护;无同行成年人时,应指派专人看护。

必要时,可安排在适当位置看护。

车站发现进站乘车的旅客精神异常时,可不予其进站乘车,并为其办理退票手续。

第十四条旅客在法定时限内索赔且能够证明伤害是在铁路旅客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受理单位应及时通知事故发生单位,并本着方便旅客的原则,移交旅客就医所在地车站或旅客发、到站处理,被移交站应当受理。

发生单位应当在10日内搜集并向处理单位移交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五条在站内或区间线路上发现有坠车旅客时,发现或接到通知的车站应当迅速通报有关列车。

有关列车接到通报后,应当立即调查。

发生列车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和旅客携带物品,并向处理站移交。

第十六条对下列情况造成的旅客人身伤害应当立即向铁路公安机关报警:(一)杀人、抢劫、抢夺、强奸、爆炸、纵火、绑架、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击打列车、故意损坏、移交站车设备等违法犯罪行为;(二)因散布谣言、谎报险情、怡情、警情、扬言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非法阻拦行车、堵塞通道等,引起公共秩序混乱;(三)火灾、爆炸、中毒等治安灾害事故;(四)精神病人肇事肇祸,醉酒滋事行为;(五)自然灾害;(六)铁路设备、设施故障造成的事故。

第十七条发生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通知铁路公安机关:(一)应当控制、约束违法犯罪嫌疑人和扣押相关涉案物品的;(二)应当保护现场、维持秩序、协同救助的;(三)应当由铁路公安机关介入调查、获取证据、查明原因的;(四)引发治安纠纷或者酿成群体性事件并影响站车秩序,应当及时处置的;(五)造成旅客死亡的。

第十八条车站、列车发生旅客人身伤害事故时,可用电话向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概况;但发生重伤以上旅客人身伤害时,应在第一时间以短信方式向所属铁路局主管部门报告,随后向有关铁路主管部门拍发速报,并逐级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宣传部门报告。

报告(含速报)内容主要包括:(1)发生日期、时间、车次、发生地点、车站、区间里程。

(2)伤亡旅客的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民族、职业、单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住址以及车票种类、号码、发站、到站、车厢、席位等基本情况。

(3)发生经过、旅客伤亡及现场处理简况。

第三章善后处理第十九条发生旅客人身伤害后,发生地车站(车务段)或处理站(车务段)应当组织发生单位、车站铁路公安派出所及相关单位成立善后处理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

必要时,由发生地或处理站所在铁路局组织。

发生旅客轻伤且经旅客或第三人同意现场调解、责任明确的,可由车站会同铁路公安派出所、发生单位、旅客、第三人等共同进行现场处理。

第二十条工作组负责如下工作:(1)办理受伤旅客就医、食宿等事宜。

(2)收集有关资料,建立案卷。

案卷中应有:客运记录、证人证言、车票、医院证明、现场照片或图示、寻人启示及铁路公安机关处理尸体意见等材料;铁路公安机关制作有现场勘验笔录、法医鉴定结论的,在不影响案件办理的情况下,可以收集存入案卷。

(3)核查伤亡旅客身份,通知其家属或发布寻人启示。

(4)处理旅客遗留物品或死亡旅客遗体。

(5)向旅客或其继承人、代理人通报有关情况,协商处理善后事宜。

(6)其他与善后处理有关的事宜。

第二十一条受伤旅客临床治疗结束或死亡旅客遗体处理完毕,工作组应当根据铁路安全监督办公室对责任确定情况,核实各项费用及授权委托书、亲属关系证明等有关证明后,涉及铁路运输企业责任的,尽快按有关法律规定与旅客或其继承人、代理人协商办理赔付。

医疗费用应根据实际产生或后续治疗需要,凭治疗医院单据或建议核定。

旅客需转院治疗时,应与处理单位协商一致,并经治疗医院同意。

残疾赔偿金应根据有关鉴定机构出具的旅客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意见,或者根据旅客受伤程度,比照有关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所对应的残疾等级,按照有关标准计算。

办理赔付时,编制“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最终处理协议书”,经各方确认、签字或加盖处理单位公章后,将赔偿金依据法定顺位支付给旅客或其继承人、代理人,旅客或其继承人、代理人出具收据交处理单位。

第二十二条根据责任确定情况,处理旅客人身伤害所发生的赔偿金及其他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无法确定责任单位的,由发生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需向责任单位或发生单位转帐时,由处理单位所属铁路局财务部门开具“转帐通知书”(会凭7),连同“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最终处理协议书”转送责任单位或发生单位所属铁路局财务部门。

责任单位或发生单位所属铁路局财务部门应当在收到“转帐通知书”等材料次日起30日内将费用转拨至处理单位所属铁路局;超过30日的,每超过1日,按应付费用的0.5%支付滞纳金。

第二十四条旅客人身伤害是旅客自身原因或第三方造成时,铁路运输企业在垫付相关费用后,可向旅客或第三方追偿。

第四章调查报告与统计第二十五条旅客人身伤害处理完毕后,处理单位和发生单位应在3日内逐级向铁路局客运主管部门报送“调查处理报告”。

第二十六条铁路局应当在每月20日前汇总上月本局处理的旅客人身伤害情况,按要求填写“铁路旅客人身伤害统计表”和“安全情况报告”,报铁道部运输局。

第二十七条案卷一案一卷,由处理单位保管,保存期为5年。

第五章保障第二十八条车站、列车应当按规定配置安全防护设备和视频监控装置,合理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建立健全日常管理、维护机制。

视频监控管理部门应当定期采集视频监控数据,涉及旅客人身伤害纠纷的视频监控数据保存期不得少于一年。

铁路局应当积极采用信息化手段,建立站车安全、设备等信息平台,确保信息沟通快速畅通。

第二十九条铁路局应加强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费用的预算和支出管理,确保各项费用依法合理使用。

第三十条铁路局及站、段应根据实际设置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工作人员,配备照相机、摄像机、录音笔等必要的设备,给予适当的岗位、交通、通讯等补贴,定期组织培训,提高业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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