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委托代理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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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委托代理协议书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委托代理协议书
甲方(委托人):
住址:
电话:
乙方(受托人):
住址或地址:
联系人电话:
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规定,委托乙方代为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以下事项: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以及相关规定,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即1月1日至3月31日,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
具体代理代得项目:
单位:元
序号所得项
目
年
所
应纳
税额
已缴
(扣)
补
税
退
税
备注
得
额
税额额额
1 工资、薪金所得
2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3 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4 劳务报酬所得
5 稿酬所得
6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 利息、股息、红利
所得
8 财产租赁所得
9 财产转让所得
10 偶然所得
11 其他所得
12 合计
(二)在申报过程中乙方代为办理补缴税款或退税手续,并在申报结束后与甲方结算补退税款事项。
(三)变更纳税申报地点向原主管地税机关备案。
二、甲方义务及责任
(一)甲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关于委托人的有关规定;甲方必须向乙方及时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个人收入凭证、完税证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其他有关的涉税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如因甲方提供的涉税资料失实,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负赔偿责任。
(二)甲方不得授意乙方实施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如有此类情况,乙方有权终止代理。
(三)甲方有权随时检查乙方代理纳税申报的情况。
三、乙方的义务及责任:
(一)乙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关于受托代理人的规定,按照本协议规定的范围、标准、期限代甲方办理纳税申报。
(二)乙方必须对代理事物中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保密,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三)乙方必须及时完成受托纳税申报手续,并向甲方转交税务机关的回执、凭证等相关税务资料。如因乙方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甲方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甲方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乙方承担税务机关的相应处罚决定。
四、违约责任
(一)乙方违反本协议、甲方有权按照协议或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乙方履行义务。
(二)因乙方责任,造成甲方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甲方有权依法向乙方要求赔偿。
五、出现下列情况,协议终止。
1、协议欺瞒;
2、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发生重大变化,需要终止协议的;
3、甲乙双方应积极按约履行,协议履行中如遇情况变化,需变更、补充有关条款的,由双方协商议定。
六、本协议受托人为自然人的,经甲、乙双方签名按手印后生效;受托人为法人的,经甲方签名按手印、乙方法定代表人签名或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乙方印章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