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秋法律基础离线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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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考查课
《法律基础》课程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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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答题(共5小题,每小题6分,共30分)
1.简述法的本质。
答:法的本质:(1)法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社会规范。(2)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3)法是受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社会规范。
2.我国宪法确认和保护的基本经济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答:我国宪法确认和保护的基本经济制度包括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1)国有经济是由部分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公有制形式,是与我国较高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
(2)集体经济是由部分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公有制经济。
(3)混合所有制经济是不同所有制经济按照一定的原则实行联合生产或经营的经济形式。
(4)个体经济是由劳动者个人或家庭占有生产资料,以劳动者自己为基础,劳动成果直接硅劳动者所有和支配的经济形式。
(5)私营经济是以生产资料私有和雇用劳动者为基础,以取得利润为目的的经济形式。
(6)外贸经济是指外国投资者和港澳台投资者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在我国大陆设立的独资企业以及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的外商投资部分。
3.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答:民法的基本原则有:自愿原则;平等原则;公平原则;等价有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滥用权力的原则
4. .债的发生根据主要有哪几种?
答:主要有以下几种:
1)合同
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关于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
2)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的行为。
3)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的利益。它可能表现为得利人财产的增加,致使他人不应减少的财产减少了;也可能表现为得利人应支付的费用没有支付,致使他人应当增加的财产没有增加。不当得利一旦发生,不当得利人负有返还的义务。因而,这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4)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既未受人之托,也不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是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无因管理行为一经发生,便会在管理人和其事务被管理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其事务被管理者负有赔偿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的费用及直接损失的义务。
5)债的其他发生根据
答:如遗赠、抢救公物、拾遗、发现埋藏物等,缔约上的过失也是债发生的根据之一。
5.简述我国刑法的效力范围。
答:刑法的效力范围,又称刑法的使用范围,是指刑法在时间、空间范围的效力。
刑法空间
1、刑法的空间适用范围: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属人原则和保护原则,并有保留地采用普遍管辖原则。
(1)刑法的属地管辖原则
① 凡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都适用本法,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除外"包括:
I享有外交特权和赦免权的外国人一一其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II民族自治地方一一可以对本法变通或补充。
m刑事特别法另有规定的一一依照特别规定。
w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一一只有两种情况适用本法:战争状态和紧急状态。
②中国的船舶、航空器属中国领域。(外国驻华使馆原则上也属中国领域)
③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在中国领域即可。
(2)刑法的属人管辖原则(中国人在中国领域外犯本法之罪)
①军人和国家工作人员,一律适用。
②其他人,原则上适用,但法定最高刑"3年以下〃的,可以不予追究。
(3)刑法的保护管辖原则。(外国人在外国对中国或中国人犯罪)
①原则上不适用,但法定最低刑"3年以上〃的,可以适用。
②按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不适用。
(4)刑法的普遍管辖原则
①对国际犯罪,在承担条约义务范围内行使管辖权。
②经过外国审判的,仍然可以追究,但在外国已受到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减轻处
罚。
2、刑法的时间适用范围
①生效时间: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明示废止。
②失效时间:默示废止,新法代替旧法。
③在刑法的溯及力问题上,我国采取了"从旧兼从轻"原则。
二、案例分析:(共4小题,每小题10分,共40分)
1.张某父子俩一起生活。2012年夏天,张某父子出去打工,房屋无人看守。一天,气象台预报:近期将有强台风。张家的邻居刘某见张家无人,房子又年久失修,难以经受台风袭击。于是,就花钱请人对张家的房子进行了加固,共花费了2000元。但台风过后,张家的房子还是倒塌了。请问刘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刘某有权请求张家父子偿还所支出的费用吗?
答:刘某所做的行为是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未受他人委托,也无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大陆法民法中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构成条件:(1)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也未受本人委托;(2)管理人从事管理他人事务的事实行为,包括对他人财产或事务的料理、保护、利用、改良、处分、帮助或服务等,至于管理人自己是否受益则在所不问;(3)管理人具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其目的在于为他人谋利或免使他人利益受损,不具备这一要件者不属于无因管理。根据大陆法各国的民法规定,无因管理事实将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引起债的关系;本人负有偿付费用并赔偿管理人损失的偾务。所以刘某有权请求张家父子偿还所支出的费用
2.赵某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古董交由邻居钱某保管。钱某因结婚用钱,情急之下谎称该古董为自己所有,卖给了古董收藏商孙某,得款10000元。孙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某借款10000元,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但是,古董没有交给李某,仍然放在孙某处。
(1)钱某与孙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2)孙某是否能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为什么?(3)孙某与李某之间的质押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4)对钱某擅自出卖古董的行为,赵某应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
答:
(1)《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因为出卖人钱某将保管赵某的古董以自己的名义出卖给孙某,钱某并没有处分权而实施了处分行为,构成无权处分,无权处分的行为效力待定,故该买卖合同效力待定。
(2)孙某能取得古董所有权。因为孙某是善意买受人,依据善意取得制度获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