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大学《合同法》第一次离线作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2013年上半年第一阶段测试卷考试科目:《合同法》第一章至第七章(总分100分)时间:90分钟
学习中心(教学点)批次:层次:
专业:学号:身份证号:
姓名:得分:
一、是非题:(本题共10小题,每小题1分,共计10分)
1.现代合同法的特点:具体人格登场、合同自由受到限制、社会责任抬头、统一化的趋势。(对)
2.实际履行的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错)
3.合同正义主要是指形式的或程序的,即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之上的公正。(对)
4.公平的原则要求当事人之间公平地分配市场风险以及合同的其他权利义务。(对)
5.原给付义务含有对义务人在道德或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错)
6.平等主体之间达成的任何性质的协议都是合同。(错)
7.事实上的默示条款的实质是对当事人意思的推定和延伸。在推定时应遵循“多事的旁观者规则”。(错)
8.因第三人的原因使合同债务人不能履行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合同当事人只能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和诉讼,而不能向第三人提出以上请求和诉讼。(对)
9.混合合同,是指由数个合同的部分而构成的合同,它在性质上属于一个合同。(错)10.如果一个合同欠缺《合同法》第12条所列的某项主要合同条款,则该合同无效。(错)
二、单选题:(本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计10分)
1.要约可以在下列时间撤回:( A )。
A、要约发出前;
B、要约发出后到达相对人前;
C、要约到达相对人后,相对人作出承诺前;
D、相对人承诺后
2.下列行为构成合同的有:( C )。
A、当事人之间达成一手交付毒品、一手交付现钞的协议
B、当事人作出催告、声明
C、乘客投币乘车
D、子女和父母达成晚上用什么餐的协议。
3.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有( B )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A、100万元
B、1000万元
C、5000万元
D、1亿元
4、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 B )。
A、效力待定的合同
B、无效合同
C、可撤消的合同
D、可变更的合同5.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不包括( D )。
A、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
B、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C、债务人已陷于迟延。
D、债权人有紧迫需要
三、多选题:(本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计15分)
1.合同属于(ABC )。
A、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
B、合法的行为;
C、民事法律行为;
D、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2.要约因以下事由而消灭:(ABCD )。
A、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B、要约人依法撤消要约;
C、承诺期限届满,而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D、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的变更;
3.拍卖的当事人包括:(ABCD )。
A、拍卖人
B、委托人
C、竞买人
D、买受人
4.承诺在下列情况下不生效:(ACD )。
A、承诺第三人作出;
B、承诺在有效期限内作出;
C、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不一致;
D、承诺向第三人作出。
5.当合同违反管理性的强制性规定时,关于其效力的正确判断是(AD )。
A、有时合同效力待定
B、合同绝对无效
C、合同可变更可撤消
D、有时合同可以有效
四、名词解释:(本题共4小题,每小题5分,共计20分)
1.强制承诺
答:是指在某些交易中,一方当事人负有接受相对人的要约而与其签订合同的义务,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诺。
2.次给付义务
答:即第二次给付义务,是指原给付义务在履行过程中,因特殊事由演变而生的义务。主要包括:因不能履行、逾期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而产生的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的义务;合同解除时产生的回复原状的义务。
3.先履行抗辩权
答: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在先履行义务人履行其义务之前,后履行义务人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义务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义务人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4.恶意之抗辩
答:是指当事人明知合同条件以及缔约时的情势,甚至清楚地知晓将要签订的合同存在着无效的原因,而依然缔约;其后,在合同存续甚至履行阶段,他发现合同有效于己不利,便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
五、简答题:(本题共3小题,每小题10分,共计30分)
1.试简述合同法是怎样体现促进经济效益的社会作用的?
答:第一,合同法确立合同自由的原则,促进交易效率的提高;第二,合同法设置清晰的合同订立程序、履行规则,使交易更加便利;第三,创设的合同保全、合同担保、违约责任等制度,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确保债权人实现债权,取得理想的效益。第四,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制度,是随情况的变化而调整合同关系,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体现了效益的原则。
2.区分一时合同和继续性合同的意义是什么?
答:首先,让与性的强弱不同。基于一时性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转让相对容易;基于继续性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转让的障碍较多(如《合同法》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等)。解除合同条件的严格性不同。解除一时合同比继续性合同要严格。
其次,解除权产生的原因不同。一时性合同严格贯彻合同严守的原则,解除权产生的原因较少;继续性合同重视信赖基础,法律承认当事人较多的解除权原因。
再次,合同消灭后的溯及力不同。一时性合同消灭具有恢复原状的可能性,合同无效、被撤销时以溯及既往为原则;继续性合同消灭时仅向将来发生效力。
最后,违反继续性合同,原则上区别“个别给付”和“整个合同”予以处理。
3.在继续性合同场合,行使不安抗辩权有哪些特殊要求?
答:第一,在继续性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当不安抗辩权的条件具备时,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
第二,先履行义务人可以本期次给付的不安抗辩权对抗后履行义务人的给付请求。但后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