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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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决定-豫发[2003]7号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决定-豫发[2003]7号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决定正文:----------------------------------------------------------------------------------------------------------------------------------------------------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决定(豫发[2003]7号2003年5月19日)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生产力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进一步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根据党的十六大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决定:一、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指导思想和主要原则(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把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重点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深化改革,完善政策,改进服务,放宽非公有制经济的市场准入领域和准入条件,建立健全对不同所有制经济一视同仁的政策体系和管理平台,营造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和条件,努力促进非公有制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开创我省多种经济成份平等竞争、互相促进、快速发展的新局面。

(二)主要原则:充分尊重广大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引导好、保护好、发挥好人民群众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坚持发展与提高并重,在促进总量增长的同时,着力优化产品和产业结构,增强非公有制经济的活力和竞争力;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不搞行政命令,防止“一阵风”和“一刀切”;坚持统筹安排、协调发展,把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与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相结合,与国有、集体企业改革相结合,与加快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相结合,与对外开放和东引西进相结合,与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增加农民收入相结合,整体规划,全面推进。

二、进一步放宽非公有制经济的准入领域和准入条件(三)放宽注册资本和投资方式。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5]12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5]12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5.07.22施行日期2005.07.22文号湘政发[2005]12号主题类别个体工商户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5]12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特别是2003年全省民营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湘发〔2003〕7号)下发后,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得到了较快发展,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

各级各部门要紧紧抓住难得的发展机遇,毫不动摇地继续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加强引导,加大扶持,强化服务,优化环境,坚决消除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各种障碍,促进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结合本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一)坚持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

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的所有行业和领域,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擅自设置限制条件。

凡允许外资进入的行业和领域,鼓励国内非公有资本加快进入,并放宽股权比例限制等方面的条件。

允许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来湘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审批。

在投资核准、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政府采购、资质认定、人才引进、职称评聘、证照办理、收费标准、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全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在开放强市、产业立市战略中发挥更大作用,根据《中共XX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把握正确方向1.坚持政治引领。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组织是党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必须充分发挥好政治引领作用,履行好相应的职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确保中央、省委、市委重大决策部署在全市广大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不折不扣落实。

2.服务战略发展。

全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要紧紧围绕开放强市、产业立市战略实施来开展,做到党建工作与产业发展同步规划,组织设置与项目建设同步落地,党建活动与生产经营同步开展。

3.注重文化创新。

坚持党建工作与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文化建设相结合,打造特色文化,形成文化品牌。

积极推动全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组织开展“红色互动”,增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员的归属感和认同感。

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带动企业文化和社会组织文化建设。

二、加强队伍建设4.选优配强党组织书记。

要通过内部推选、上级选派等形式,选优配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

党组织书记一般从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内部产生,提倡党员出资人(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

出资人(负责人)不是党员的,可从管理层党员中择优选拔党组织书记。

依托各级党校加强对党组织书记的教育培训,提高其能力素质。

5.壮大党务工作者队伍。

规模以上企业或党员人数20人以上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组织,应配备专职副书记和党务工作专干。

要建立一支专、兼职相结合的党建工作指导员队伍,其中专职党建工作指导员一般从有志于从事党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或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中公开招聘,主要派往园区党群活动服务中心指导党建工作,可参照社区工作人员标准确定其薪酬待遇,保证身份专职化、工作专业化、管理规范化;兼职党建工作指导员一般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退休党员干部中选派,主要派往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指导党建工作。

我国民营化发展政策历程

我国民营化发展政策历程

我国民营化发展政策历程经济改革开放初期(1978年-1992年):在改革开放初期,中国政府开始推行一系列的经济改革政策,其中包括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

1978年,政府首次提出了“允许一部分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口号,这为民营经济的发展创造了条件。

1980年代初,政府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这些法律为外资和民营企业提供了平等的待遇和机会。

90年代初期至2000年代初期:在这一时期,中国政府进一步加大了对民营经济的支持力度。

199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并且将非公有制经济纳入了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

此后,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公有制经济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体工商户法》,这些法律为民营企业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保障。

2000年代至今: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政府进一步完善了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和法律环境。

2004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了“平等保护、平等竞争、平等发展”的原则,要求各级政府要坚决克服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歧视和限制。

此外,政府还出台了一系列的支持政策,如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降低企业税负、简化企业登记手续等,为民营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好的环境。

综上所述,我国民营化发展政策历程可以概括为改革开放初期的鼓励和支持、90年代初期至2000年代初期的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以及2000年代至今的政策完善和优化。

这些政策的出台和实施为我国民营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保障,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8.18•【字号】藏政发[2005]37号•【施行日期】2005.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05〕37号)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精神,促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充分发挥其在我区跨越式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重要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快我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总体思路及发展目标(一)重要意义。

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我区跨越式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

我区的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经历了从小到大、从弱到强的发展过程,其总量和规模逐年扩大、行业领域逐步拓宽、结构不断优化、科技含量日益增高,呈现出发展速度明显加快、经济社会效益日趋提高、贡献日益显著的良好发展势头。

当前,我区正处于加快推进跨越式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加快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对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增强城乡经济活力,激发社会各方面的发展潜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特别对促进就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二)总体思路。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政治平等、政策公开、法律保障、放手发展的方针,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着力解决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关键问题,进一步优化非公有制经济结构,提高非公有制经济的核心竞争力,积极探索适合西藏实际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模式,从整体上增强全区经济发展活力,形成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推动我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格局。

关于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规定

关于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规定

关于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规定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完善社会服务体系,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全力营造非公有制经济创业者经济上有实惠、政治上有地位、法律上有保障的良好氛围,发挥非公有制经济在投资创业、促进就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建设和谐社会中的推动作用,形成非公有制经济大发展、快发展的新局面。

现就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放宽市场准入,进一步拓展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空间1、放宽准入领域。

坚持“非禁即入、平等待遇”的原则,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投资主体进入国家法律、法规未禁入的一切行业和领域。

凡是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违反产业政策的行业、领域均允许非公有制经济投资,在市场准入、投资领域、政策优惠等方面享受与公有制经济同等的政策。

对可由民间投资的新建项目,政府原则上不再投入;对政府已投入的建设项目可由民间投资的,能转让的都应转让。

凡是可以采取项目招投标方式选择项目经营者的,都要实行公平、透明、规范的项目招投标制度。

政府采购优先安排向中小企业购买商品或者服务。

2、放宽注册登记前置条件。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明文规定的前置许可项目外,凡是县属各部门自行确定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取消,不作为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注册登记的前置许可条件;对于按国家、省、市规定必须保留的审批事项,要减少审批环节,公开办事程序,加强部门配合,严格按承诺办理时间完成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

由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局牵头汇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一站式服务机制,实行首问负责制、代办手续制、一个窗口对外制、限期办结制,建立和完善公正、高效、透明的服务系统。

建立行政审批的网络平台,逐步实现网上咨询、审批、备案和投诉,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在县政务公众信息网上设立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栏,及时向社会公布政策法规、市场动态,提高政府为企业服务的信息化水平。

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建议稿)为加快推进我市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放宽市场准入和企业登记限制,促进平等有序发展1、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国家允许外资进入的所有行业和领域。

坚持“非禁即准”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非公有制企业在企业登记、申请立项、投融资、税收信贷、土地使用、财政贴息、政府采购、资格认定、人才引进、职称评定、证照办理、收费标准等方面,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参照省非公经济发展意见)2、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

对自然垄断业务,积极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非公有资本可以参股等方式进入;对其他业务,非公有资本可以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进入。

允许具备资质的非公有制企业依法平等取得矿产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进行商业性矿产资源的勘查和开发。

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市政公用和基础设施建设企业、事业单位的产权制度和经营方式改革。

按市场化原则,推动民间资本进入道路、桥梁、供气、供水、电站、污水与垃圾处理等产业。

(参照省非公经济发展意见)3、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金融服务业。

在加强立法、规范准入、严格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区域性股份制银行和合作性金融机构。

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可以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

鼓励经济实力较强、诚实守信的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证券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

鼓励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企业债券。

(参照省非公经济发展意见)4、放开非公有制企业经营领域。

支持引导规范非公有资本投资教育、科研、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的非盈利性和盈利性领域。

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公有制社会事业单位的改组改制。

鼓励非公有资本投资兴办除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的某些特殊性质以外的各类教育机构。

关于“非公经济36条”

关于“非公经济36条”

得了 这个领域? 市场的趋 势肯定是 大 并小、小配大,如果你成为行业的老 大,掌握定价权 ,就什么 都不怕。 ●挛 书褶 ( 吉利汽车集团 董事长) 在中国做 民企,企业家要 专 注 ( 三十一) 进监管方式 。 改
( ) 许 非 公 有 资 本进 入 社 会 事 业 六 、改进 政府 对非 公 有制企 业的 监管 四 允
垄断行 业的市场开放 文章做 大,重 新 激发企业家精神。 ●宗庆 后 ( 哈集团董事长) 娃哈
不管什么进什 么退 ,只要把 企
( ) 二 提高企业 经营管理者 素质 。 ( 二十九 ) 励有条件的企业做强做大 。 鼓 ( 三十 )推 进 专业 化 协 作 和 产业 集 群
关于 “ 非公经济 3 条’ 6 ’
20 年 2 2 05 月 4日, 国务院发布了《 关于
鼓励支持 和弓导个体 私营 等非公有制经济发 I
( 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十) ( 十一 ) 拓宽直接 融资渠道。
( 十二 ) 鼓励金融 服务创新。
●欧新 黔 ( 工业和信 部副部长) 化 目 前确实还 ̄5-场准八的不公 -" 0
也允 许国内非公有资本进入 ,并放 宽股权 比 例限制等方 面的条件。在投资核准 、融资服 四 、维 护 非公 务、财税政策 、土地使用 、对外贸易和经济 技术合作等方 面,对非公有制 企业与其他 所
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实行同等待遇。 ( )允许 非公有资本进 入垄 断行业 和 二 领域 。加快 垄断 行业改革 ,在电力 、电信 、 铁路 、民航 、石油等行业和领 域,进 一步 引
部大开发、东北 地区等 老工业基地振 兴和 中 策协 调 部地区崛起。 ( 三十四 ) 强对 非公有 制经 济发 展 的 加
指 导。

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5.02.19•【文号】国发[2005]3号•【施行日期】2005.02.1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体工商户正文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2005年2月19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

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使两者在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是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方针,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不断发展壮大,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

积极发展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有利于繁荣城乡经济、增加财政收入,有利于扩大社会就业、改善人民生活,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发展,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央确定的方针政策,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消除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性障碍,确立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实现公平竞争;进一步完善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监督管理和服务,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进一步引导非公有制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健全管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促进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为此,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一)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

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

允许外资进入的行业和领域,也允许国内非公有资本进入,并放宽股权比例限制等方面的条件。

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历程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历程的回顾与展望

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历程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历程的回顾与展望

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历程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历程的回顾与展望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国经济逐渐走向市场化、国际化,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得到了迅猛的发展,逐渐成为支持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下面将对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历程进行回顾,并对其未来的发展进行展望。

一、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历程回顾1.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初步探索(1978-1992)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强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以有计划的方式逐步扩大非公有制经济的比重。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对外开放取得更大的成就,也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奠定了基础。

1982年,宪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不断发展社会生产力”的思想,宣布“国有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主体,同时国家支持、引导和保护中小企业和其他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1984年,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公有制企业法》,明确规定各级政府不得侵犯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对非公有制企业的经营活动提供必要支持和服务。

之后,根据我国宏观经济发展的需要,中央提出了“注重发展工业个体经济和城市集体经济”的方针,这一方针直接推动了私营经济的发展。

到1992年,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比重已经超过20%,其中以农村集体经济和个体工商户为主体。

2.加速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重大转折(1992-2002)从1992年开始,我国国家统计局将私营经济和其他非公有制经济统计其中,建立了非公有制经济与国有、集体、股份合作等形式的较均衡的市场主体账户体系,并于1995年和1998年相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体工商户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企业促进法》,明确规定非公有制经济在国家宏观管理中的平等地位。

在监管政策上,国家颁布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法》,取消了一批限制或禁止民间投资的规定。

此期间的最大变化,当属民营和其他非公有制企业的快速发展。

我国全社会企业丰富多彩,民间资本不断涌入金融、不动产、互联网、投资、电商等产业。

2022-2023年咨询工程师《宏观经济政策与发展规划》预测试题18(答案解析)

2022-2023年咨询工程师《宏观经济政策与发展规划》预测试题18(答案解析)

2022-2023年咨询工程师《宏观经济政策与发展规划》预测试题(答案解析)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第壹卷一.综合考点题库(共50题)1.“十一五”时期,国家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进入的领域是()A.信息产业B.金融服务C.公用事业D.基础设施E.基础产业正确答案:B、C、D本题解析:【精析】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

进一步消除制约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和政策性因素,进一步落实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

允许非公有制经济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城,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企业改革,进入金融服务、公用事业、基础设施等领域。

完善金融、税收、信用担保、技术创新等方面的政策,改善行政执法和司法环境,加强和改进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服务和监管。

2.以下()属于规划编制程序。

A.明确规划编制的基本遵循B.深化重大问题研究论证C.创新规划编制方式方法D.严格规划编制程序E.强化规划衔接协调正确答案:A、B、C、D本题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规划管理与规划编制程序。

规划编制程序:明确规划编制的基本遵循;深化重大问题研究论证;创新规划编制方式方法;严格规划编制程序。

3.在省级国土空间规划中,生态空间包括的内容有()。

A.维持自然地貌特征,改善陆海生态系统、流域水系网络的系统性、整体性和连通性B.确定生态保护与修复重点区域C.明确种植业、畜牧业、养殖业等农产品主产区D.构建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为珍稀动植物保留栖息地和迁徙廊道E.合理预留基础设施廊道正确答案:A、B、D、E本题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省级国土空间规划。

依据重要生态系统识别结果,维持自然地貌特征,改善陆海生态系统、流域水系网络的系统性、整体性和连通性,明确生态屏障、生态廊道和生态系统保护格局;确定生态保护与修复重点区域;构建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为珍稀动植物保留栖息地和迁徙廊道;合理预留基础设施廊道。

参见教材P177。

[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非公有制经济有哪些

[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非公有制经济有哪些

[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非公有制经济有哪些组织党建工作的意见为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党对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的领导,增强党的执政能力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根椐中央和省关于加强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改革开放以来,我市的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迅速发展,已成为国民经济新的重要增长点。

至2004年8月止,全市有私营企业2589户,外商投资企业432户,个体工商户65167户,民办非企业单位240间,社团、中介组织356家,从业人员达16.2万人(其中有党员3218人),生产总值和税收均占全市40%以上。

但从目前现状看,我市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仍相对滞后于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的发展。

同时,从发展趋势看,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实施“四个梅州”发展战略的深化,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产业结构的调整升级,以“招商引资”为突破口的县域经济的快速发展及我市到2005年底前处于竞争性行业的国有企业均要实行转制,民营经济、外商投资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会有更大发展,必将成为今后我市经济的主体,党的工作如不及时加强跟进,滞后效应将会越来越明显二、正确把握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1、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党要管党和从严治党的方针,按照“为企业所需要、为党员所欢迎、为职工所拥护、为所有者(经营者)所理解和支持”的要求,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整体推进。

重点抓好组建党的组织、壮大党的力量、健全党内生活、规范党建制度、发挥党建作用等工作,发挥党组织在企业职工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对私营业主(投资者)的政治导向作用,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用地若干政策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7〕1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用地若干政策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7〕1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用地若干政策的通知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用地若干政策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7〕10号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中心),厅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发展的若干意见》(桂发〔2013〕17号)和全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大会精神,优化非公有制经济投资环境,加大非公有制经济项目用地支持力度,保障非公有制企业用地需求,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现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用地提出以下政策:一、加大非公有制经济建设项目用地支持力度(一)给予用地指标倾斜。

1.非公有制经济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要求和供地政策的自治区审批(核准、备案)的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产业项目,优先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自治区统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2.非公有制经济投资总规模5亿元以上且投资强度达到150万元/亩以上的市县审批(核准、备案)的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用地所需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试行由自治区统一安排,不占用自治区年初切块下达各市的市级用地指标。

自治区专项预留一定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

3.支持各地通过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盘活存量、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等政策,提高非公有制经济用地保障程度。

纳入滇桂黔石漠化广西片区县以及国家、自治区扶贫开发重点县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周转指标,可在自治区范围内实行有偿流转使用。

闽人发[2005]59号--非公职称文件

闽人发[2005]59号--非公职称文件

福建省人事厅文件福建省工商联闽人发[2005]5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各设区市人事局、职改办、工商联,省直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的非公有制经济蓬勃发展,创造了巨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非公有制企业的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为此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为了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推动人才队伍建设,我省在非公有制企业中开展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社会化评价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04]11号)精神,进一步推动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省人事厅《关于改进专业技术职称工作的若干意见》(闽人发[2004]145号),结合我省非公有制企业实际情况,决定在继续做好社会化评价工作的基础上,在非公有制企业中开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下简称职务)评价的补充渠道。

现就有关具体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范围和对象我省非公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省外福建商会闽籍人员中直接从事经济管理、工程、工艺美术和农业技术等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评审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和考核确认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专业技术职务的名称分别是:高级经济师、经济师、助理经济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高级工艺美术师、工艺美术师、助理工艺美术师;高级农艺(畜牧)师、农艺(畜牧)师、助理农艺(畜牧)师。

二、任职条件及岗位职责申报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具备以下条件:(一)正常晋升1、申报评审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具有本专业中专毕业以上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能胜任本职工作,在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指导下能独立解决工作中一般性技术问题,有一定的综合分析能力,能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非公有制企业建设意见

非公有制企业建设意见

非公有制企业建设意见近年来,我国以非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企业发展迅速,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为进一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近期出台了《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非公有制企业建设意见”),本文将对该文件做出详细解读与分析,并探讨其对非公有制企业建设的重要意义。

一、非公有制企业建设意见简介《非公有制企业建设意见》是中央政府为进一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包括个体经营和私营企业)发展而特别制定的一份政策文件。

其出台旨在实现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并驾齐驱,推动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促进经济的协调发展。

《非公有制企业建设意见》围绕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几个重要方面进行了阐述,包括政策支持、市场竞争、法制保障、人才培养、技术创新等一系列问题。

其目标在于优化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环境,进一步提高非公有制企业的发展质量和效益。

二、非公有制企业建设意见的主要内容1.政策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建设意见》重点关注政府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政策支持。

政府将继续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的优惠政策力度,包括减税、减费、降低融资成本等。

同时,政府将对非公有制企业建立融资担保机制,并支持非公有制企业上市、债券融资、信用担保等多种融资方式,促进非公有制企业的资本化。

2.市场竞争《非公有制企业建设意见》提出,政府应该制定公平竞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品牌,防止不正当竞争。

同时,政府应该积极推进市场化改革,在市场竞争中给予非公有制企业更加公平的待遇、更大的机会。

3.法制保障《非公有制企业建设意见》要求加强非公有制企业的法制保障,确保企业合法权益。

政府应健全法律法规,鼓励企业依法经营。

对于非法经营行为,政府要加大查处力度,让企业和经营者接受法律惩罚。

4.人才培养在《非公有制企业建设意见》中,政府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加强人才培养。

政府将出台一系列相关政策,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开展技能培训、升职晋级、终身教育等活动。

此外,政府还将制定吸引人才的政策,让优秀人才在非公有制企业中得到更好的发展和实现价值的机会。

非公有制经济36条

非公有制经济36条

非公有制经济36条非公有制经济36条许多民营企业家把2005年2月24日看作是抓住新机遇的一个重要日子。

就在这一天,《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俗称“非公经济36条”)正式出台。

这是建国55年来第一部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为主题的中央政府文件,也是再一次以国家政策的形式,把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放在一个公平的发展平台上,被誉为民营经济发展进入一个新阶段的标志。

历经一年的“打磨” 2004年3月,温家宝总理对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起草的《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建议》作出批示,要求有关部门着手研究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一些重大政策性问题,最好形成指导性文件。

在《国务院2004年工作要点》中,该文件被列为下半年的10项重点工作之一。

自此,国家发改委、国务院研究室牵头成立了促进非公有制经济重大政策专题研究小组,科技部、财政部等24个小组成员单位参与了文件的起草和修改。

7月25日,国务院在青岛召开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座谈会。

温家宝总理对于这次座谈会作出的重要批示中提出:要抓紧研究制定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清理和修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消除体制性障碍,切实保护私有财产权,使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实现公平竞争。

当前,国家实行的宏观调控,解决经济运行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不仅有利于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也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出席这次座谈会的曾培炎副总理强调,要放宽市场准入,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

继续深化改革,保障非公有制企业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积极探索建立适应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需要的融资机制。

支持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的发展,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做强做大。

引导非公有制企业依法经营、提高素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宁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宁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宁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发布部门: 宁夏自治区发布文号: 宁党发[2005]43号宁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近年来,我区非公有制经济得到了较快发展。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传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一)取消非公有资本市场准入限制。

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以外,自治区区域内所有生产和经营的行业与领域都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并在投资核准、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同等待遇。

?(二)允许进入金融服务业。

积极探索、引导非公有资本进入区域性股份制银行和合作性金融机构。

允许实力较强、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经审批发起成立股份制金融机构。

?(三)取消股权比例限制。

鼓励、支持非公有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和项目融资等方式进入自治区区域内所有生产和经营的行业与领域。

鼓励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并购和参股控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制改造。

非公有制企业并购国有企业,在其分离办社会职能和辅业改制,在资产处置、债务处理、职工安置、社会保障、土地使用、税费缴纳等方面,参照执行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应政策。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四)建立健全信用担保体系。

鼓励、支持发展各类担保机构,解决非公有制企业贷款难问题。

允许担保机构适当提高担保手续费和呆坏账准备金比例。

担保机构资本金在1000万元以上、积极为中小企业开展担保业务、担保资金规模较大、成效显着的,给予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各类担保机构都要规范运作,有效防范风险。

?(五)提高对非公有制企业贷款比重。

金融机构应根据非公有制经济在全区经济总量中所占的比重确定相应的贷款规模。

建立对非公有制企业的资信评估制度,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信用贷款。

鼓励银行与贷款担保机构合作,成为担保机构的主办行或承办行,共同发展贷款担保业务。

《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通知》

《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通知》

《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通知》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在市级机关开展“执政为民、服务发展”学习整改活动的安排,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x〕3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国法〔**〕12号)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府法〔**〕1号)的要求,县政府法制办、县计经委于**年5月19日下发了《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足府法发〔**〕2号),提出了明确要求,全县已经开展了清理工作。

从目前报送的情况看,离《通知》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

为了进一步搞好此次清理工作,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补充通知》(**府法〔**〕2号)的要求,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改革开放以来,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不断发展壮大,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积极发展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有利于繁荣城乡经济、增加财政收入,有利于扩大社会就业、改善人民生活,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发展,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国务院站在发展全局的高度,出台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及市政府法制办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均联合下发了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的通知。

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对此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务必深入扎实地开展清理工作,必要时可以征求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切忌流于形式。

二、工作要求(一)清理工作的时间从即日起至10月21日止,集中开展深入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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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你有什么好的意见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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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积极营造兴商、富商、安商、护商、亲商的良好环境,进一步激发和释放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活力,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着力营造公平开放的市场准入环境(一)进一步放宽和规范市场准入。

按照非禁即入要求,全面落实有关政策规定,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壮大。

各级各部门要开展市场准入限制专项清理,坚决取消针对民营资本设置的歧视性附加条件和隐性条款,确保民营资本在市场准入条件、资源要素配置、政府管理服务等方面更加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

在市场准入中,严禁擅自设置市场准入门槛,不得以领导批示、会议纪要、公布歧视性招标公告等任何形式设置或提高民营资本的准入门槛。

建立健全全程代理服务机制,实行保姆式贴近式零距离跟踪服务。

打破市场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限制及壁垒,着力释放场地资源;稳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

(二)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加快推进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进一步放开民用机场、电力、基础电信运营、油气勘探开发、交通等领域准入,在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等重点领域去除各类显性或隐性限制条件,鼓励民营资本在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旅游等民生领域投资兴业。

支持省内外科研院所、军工企业与非公有制企业融合发展,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

二、持续加大政策、财税等扶持力度(三)提升产业集聚水平。

加强政策引导,对行业相近、潜力较大的非公有制企业,支持以大带小,打造各种形式的联合舰队,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向集团化、集约化、规模化方向发展。

鼓励引导优势非公有制企业按市场规律实施强强联合、跨地区兼并重组、境外并购和投资合作,扩大规模、增强实力,以优带劣,实现优势互补,不断提升全省非公有制企业的竞争力。

营造更加便利的贸易环境,结合实施中国制造2025和互联网+,鼓励非公有制企业积极发展优势产业和电子商务。

大力实施品牌战略,扶持培育非公有制企业,做大做强优质品牌和优质产品。

加强规划布局,引导非公有制企业盘活资源要素,融入区域发展,增加有效供给。

以民企陇上行等大型招商活动为平台,结合产业布局、发展方向和产业链配套,强化针对性招商。

支持省级以上开发区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大力引进国内外知名企业。

对重大产业项目,参考项目落地成本、投资进度、投产情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对经济发展贡献度,分别在项目开工、投产和达产后,给予奖励补助。

(四)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鼓励、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除国家规定必须保持国有资本控股的企业外,其他企业可根据实际确定国有股权比例,允许民营资本控股。

在资源开发、精深加工、特色优势产业、公用事业等领域,吸引民间资本投资组建一批体制新、机制活、市场竞争优势明显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合作建设一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全省带动力强的重点项目。

(五)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扶持。

认真贯彻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充分发挥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作用,引导各级财政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全力助推中小微企业发展。

鼓励市州设立支持创新性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子基金,培育创新性中小微企业。

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或年度高校毕业生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初创小微企业,按有关政策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六)规范稳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各地要积极筹措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引导资金,以资本金注入等方式对ppp项目进行补助,提升民营资本参与ppp项目的合理收益预期;要根据实际情况和项目特点,灵活运用ppp模式,规范有序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

积极推进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增强民营企业持续投资能力;充分发挥省促进民间投资信息发布平台作用,定期宣传和发布ppp政策信息,组织项目推介,实现ppp项目信息与民营企业无缝对接,促进项目落地。

(七)加强财税支持。

大力支持科技创新,通过科技创新引导基金等省级科技计划专项,支持非公有制科技型企业发展。

对科技型小巨人企业采取无偿资助、发放科技创新券和后补助等方式给予支持;对符合规定的非公有制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中小微企业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切实落实好专利资助、补助等优惠政策。

加快网上办税服务平台建设,推行全省通办,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

(八)着力降低经营成本。

大幅降低要素成本,将非公企业中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当地教育、基本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覆盖范围,降低劳动力自由流动的成本;建立政府贮备用地制度,大幅度缩短非公企业用地审批时间,提高办事效率,统筹安排非公经济投资项目用地,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等要为非公企业发展预留用地;加强对金融机构监管,切实解决惜贷、抽贷、断贷等现象发生。

禁止各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违规搭售理财、基金、保险等产品。

规范非公企业融资过程中担保、评估、登记、审计、保险等中介机构和有关部门的收费行为,降低贷款成本,减轻非公企业贷款压力;努力降低物流成本,鼓励骨干物流企业和第三方机构搭建面向社会的跨行业、跨区域物流信息服务平台,整合仓储、运输和配送信息,提高物流供需信息对接和使用效率。

合理解决快递物流配送车辆进城难问题,优化城市配送车辆通行管理、停靠管理;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规范行业协会商会行为,不得强制企业入会并以此为目的收取会费。

禁止垄断性行业指定经营、强制服务、强行收费等行为,加强涉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

进一步完善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及时更新目录清单相关内容,实行动态管理,坚决砍掉不合法不合理的涉企收费事项,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未经国务院授权设定、明显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重复交叉设置的涉企收费项目要坚决取消,切实为企业减负;积极降低用能成本,坚持市场化原则,加快推进电力、天然气等领域改革,合理降低中小微企业用水用电用气价格。

三、重点破解融资难题(九)拓展融资渠道。

积极探索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的有效途径,依法依规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和金融产品,大力拓展非公有制经济融资渠道。

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公有制企业开展金融对接,一企一策实施金融帮扶。

进一步完善融资担保体系,充分发挥担保再担保功能作用,不断提高对非公有制企业的贷款担保能力。

提高土地、房产、林权、知识产权等抵押率,扩大信贷投放。

探索建立适合非公有制经济特点的授信审批、信用评级、客户准入和利率定价制度。

加大银税互动力度,推进互联网+税务+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实现一站式在线融资办理服务。

(十)提升融资能力。

加强培训辅导,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进行融资。

积极开展对重点非公有制企业股份制改造、上市和挂牌辅导,支持发展潜力较大的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通过上市、新三板挂牌、产权转让等方式融资,对挂牌上市的非公有制企业省级财政给予奖励补助。

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甘肃)为载体,推进全省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提升企业融资能力,全方位、多渠道开展融资。

(十一)做好小微企业互助担保贷款工作。

把小微企业互助担保贷款,作为破解小微企业贷款难的有效途径。

省级签约银行要制定和完善适合小微企业互助担保贷款的工作机制,尽快下放审批权限,方便市州分支机构进行放贷审批,缩短放贷审批时限,加快放贷速度。

将小微企业互助担保贷款工作纳入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工作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确保小微企业互助担保贷款工作有更大突破。

四、大力优化发展环境(十二)深化放管服改革。

推行一窗办、一网办、简化办、马上办改革,加快推动互联网+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平台建设,着力解决群众和企业反映强烈的办事难、办事慢、办事繁等突出问题。

全面分析梳理证照种类,明确需要精简和合并的证照,加快涉企证照和登记备案整合,最大限度地将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等证照事项集中整合到营业执照办审上,切实提高审批效率,缩短企业证照办理时间。

全力推进政银便民通业务,方便企业在就近合作银行网点免费委托办理登记注册事项。

推行审批最多跑一次零见面和一网通办、一窗核发,实现网上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发照的全程电子化改革,营造零障碍、低成本、高效率的政务环境;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本着多服务、不打扰的原则,减少对企业的各类检查,做到不叫不到、随叫随到不求不应、有求必应,实现对企业一次抽查、全面体检,努力营造更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探索开展小微企业活跃度测评,建立普通注销和简易注销相配套的市场退出制度,大幅简化注销程序,破解企业退出难问题。

(十三)优化营商环境。

强化对全省营商环境的考核,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健全评价体系,由第三方对全省营商环境及各部门服务效能、政策落实等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及时通报。

实施执法人员素质提升工程,规范执法主体、执法程序,维护非公有制经济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建立非公有制经济市场主体投诉协调解决机制,积极解决企业的合理诉求,对损害企业权益和营商环境的行为,督促责任主体进行整改,并依法依规处理。

(十四)营造法治环境。

落实产权平等保护的法律制度,加大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切实维护企业家人身权和财产权。

依法保护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让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

要充分考虑非公有制经济特点,严格区分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企业主个人财产与企业法人财产、合法企业与犯罪组织、合法财产与违法犯罪所得、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等界限,严防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超标的超范围采取财产强制措施、财产处罚过宽过重等现象发生,切实保护企业和公民合法权益。

对非公有制企业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经济行为,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外,不以违法犯罪对待。

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的法律程序,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对涉嫌违法的企业和人员的财产处置规则,不轻易对涉嫌一般违法行为的企业和个人采取强制措施,坚决杜绝利用公权力侵害私有产权、违法查封扣押冻结非公有制企业财产等现象的发生。

加强对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运用和保护,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治和打击力度。

(十五)构建新型政商关系。

各级领导干部要当好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的先行官,畅通政企沟通渠道,规范政商交往行为,落实省级领导干部联系商会和各级领导干部联系帮扶非公有制企业工作制度,经常深入企业了解沟通情况,积极为企业排忧解难。

鼓励各级领导干部开展各种形式的招商引资活动,拉动民间投资。

各级招商引资部门要对领导干部引荐项目或企业建立对接落地平台,实行备案建档,并建立对接分流和落实机制,各地、各相关部门做好衔接和跟踪服务,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积极做好监督监察。

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引荐项目或企业免责机制,引荐项目或企业经备案建档,在对接平台要全程公开办理进程,切实做到可追溯、可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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