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9年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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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程序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程序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程序和文书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冀人社办[2009]148号【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09.09.10【实施日期】2009.09.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程序和文书的通知(冀人社办[2009]148号)各省直统筹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程序,统一文书式样,提高工作效能,推进“鉴定程序规范化、鉴定依据标准化、鉴定人员专业化和鉴定服务人性化”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省直统筹单位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事项和手续(一)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与确认。

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事项: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事项分为:(1)伤残等级鉴定;(2)护理依赖等级鉴定;(3)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4)配置辅助器具确认;(5)工伤直接导致疾病确认;(6)工伤康复鉴定确认;(7)旧伤复发确认;(8)复查鉴定;(9)医疗依赖鉴定;(10)其他委托事项。

2、停工留薪期确认申请手续。

职工发生工伤后要办理停工留薪期手续,即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后,应及时填写申报《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表》(见附件1)一式四份;停工留薪期满如需延长,须填写申报《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表》(见附件2)一式四份。

并同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表》、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及治疗建议和相关病历材料等。

3、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手续。

工伤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填写《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见附件3)一份;其用人单位集体申请的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意见表》(见附件5)一份。

并同时提供以下材料:(1)《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2)停工留薪期确认表;(3)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4)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医疗终结或停工留薪期满时);(5)住院(门诊)治疗病历复印件、检查检验报告;(6)《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人员花名册》(见附件4)一式三份;(7)其他相关材料。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09]180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09]180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09〕180号2009年11月13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基本原则新农保试点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坚持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坚持政府主导和农村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

省政府按照国家确定的基本制度框架制定实施意见,市和试点县(市、区)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对参保农村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鼓励未纳入国家新农保试点的地区按照本实施意见自筹资金,开展新农保工作。

二、任务目标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2009年下半年启动试点,第一批试点为全省10%的县(市、区),以后按照国家部署逐步扩大试点,2020年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

三、基本制度框架(一)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09年全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09年全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09年全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9.05.18•【字号】冀人社办[2009]9号•【施行日期】2009.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09年全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办[2009]9号2009年5月18日)各设区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扩权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12号)精神,按照去年底全省劳动保障工作会议的安排,现就做好2009年我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通知如下:一、认清形势,充分认识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要性2009年是新中国成立60周年,也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面临着严峻挑战的一年。

当前,一些企业尤其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型出口加工企业经营困难,企业停产倒闭时有发生,欠薪裁员现象明显增加,涉及保险、工资、劳动关系等方面的矛盾纠纷明显上升,有的甚至出现了欠薪逃匿事件,恶意讨薪现象也露出苗头。

这些问题直接影响到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是促进劳动保障事业健康发展、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一项重要的行政执法工作,是保证有关法律、法规贯彻实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手段,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有力武器。

面对新形势,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责任更加重大,任务更加艰巨。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树立大局观念,增强责任意识,创新工作机制,正确处理发展经济、服务企业和维护劳动者权益之间的关系,按照《2009年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总体要求,结合各地实际,突出重点,统筹安排,抢抓机遇,全面推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上台阶、提效能,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8年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8年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8年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8.01.16•【字号】冀劳社[2008]7号•【施行日期】2008.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8年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冀劳社[2008]7号)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扩权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保障局:现将《2008年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十六日附件:2008年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200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党的十七大和省委七届三次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更加重视改善民生和促进社会和谐,大力促进就业再就业,加强社会保险制度建设,认真做好劳动关系调整工作,加快劳动保障基础建设步伐,协调推动各项劳动保障事业取得新进展。

一、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积极促进就业再就业(一)全面完成就业再就业目标任务。

全年城镇新增就业45万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20万人,其中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4万人;新增转移农业劳动力51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

新增技师和高级技师12万人。

逐级落实目标责任,按月通报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二)落实和完善积极就业政策。

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完善积极就业政策,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做好法律规定与现行政策的衔接。

健全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采取跟踪调度、督促检查等措施,推动政策落实。

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强化援助的针对性、措施的规范性和机制的长效性,及时帮助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解决就业困难,建立完善动态消除零就业家庭的机制。

认真组织实施城乡技能就业扶助计划,招生规模扩大到4000人,并安排部分市承担培训任务。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9.01.06•【字号】冀劳社[2009]3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冀劳社[2009]3号)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本级养老保险统筹单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02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河北省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8〕488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2009年我省调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和执行时间2008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人员(不含执行冀劳社〔2001〕72号文件规定的离休人员和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下同),从2009年1月1日起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普调1、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下同)每满一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元。

2、截止2008年12月31日,退休人员年龄60周岁(含60周岁)以下的,每月增加45元;61周岁至65周岁(含65周岁)的,每月增加50元;66周岁至70周岁(含70周岁)的,每月增加55元;71周岁至75周岁(含75周岁)的,每月增加60元;76周岁至80周岁(含80周岁)的,每月增加65元;81周岁以上的,每月增加70元。

截止2008年12月31日,退职人员年龄60周岁(含60周岁)以下的,每月增加35元;61周岁至65周岁(含65周岁)的,每月增加40元;66周岁至70周岁(含70周岁)的,每月增加45元;71周岁至75周岁(含75周岁)的,每月增加50元;76周岁至80周岁(含80周岁)的,每月增加55元;81周岁以上的,每月增加60元。

关于印发《2009年全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

关于印发《2009年全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

积极探索建立政府 主导 的重大争议案件应急调处机制 . 主要包
括联动_ T作和信息 畅通两大机制 联 动T作机制 . 是各级政 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导的 . T会 、 企协组织和用人单位或主管部 门参加的联合工作机制 ; 息畅通机制. 是第一时间将情况及解 决问题 的对策措施报告 当地 党委 、政府和上级劳动保障部门。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的要求 . 从今年起 . 实行劳动争议调 解仲裁工作情况季报 、 重大集体争议案件月报 、 特别重大集体争
裁机构的调解职能和咨询服务功能, 积极推行立案前调解、 开庭
审理前调解 和仲裁裁决前调解 。 尽可能引导 当事人通过调解 化 解纠纷 . 努力提高调解结案率 。 四、 进一步加强劳动每议仲裁办案队伍建设 要坚持 从T作效能 、 — E作作风 、 T作形象等方 面入手 。 依法 推行职业 资格准入制度 , 通过 强化培训 、 考核和监督管理 , 不断 提高各级办案队伍的职业化 、 专业 化水平 , 努力建设 一支政治 素养高 、 业务能力强 、 具有较高职业道德修养的仲裁员 队伍。年 内, 省厅将根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和部颁“ 两个规则”抓 紧 , 完善并统一印发全省劳动争议仲裁员资格 《 培训大 纲》 含教 ( ・
《 劳动合同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和《 的有利 契机 , 注意掌握
法 律 实 施 中 出现 的新 情 况 和 国 际 金 融 危 机 对 我 省 劳 动 关 系 的
立案 、 时调查 、 及 及时审理 、 依法结案” 的准则 . 督促指导各地劳 动争议仲裁机构进一步完善办案机制 . 革庭审方式 . 改 规范办 案 流程 . 强化办案纪律 , 努力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
履行集体合 同争议案件和其他复杂案件要组成合议庭 审理 。对 于重大 、 集体劳动争议案件要优先立案 、 优先审理 、 快速结案。 要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1.01•【字号】冀人口发[2009]1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冀人口发[200各市人口计生委,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委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现将《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9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安排全年工作,突出重点,真抓实干,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二○○九年一月一日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9年工作要点2009年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总的要求是: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省委七届四次全会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人口计生工作,继续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中央《决定》)及《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结合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紧紧围绕“低生育水平得到稳定、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有新突破、育龄群众得到实惠、计划生育事业有新发展”的工作目标,着力抓好稳定低生育水平、计生惠民、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和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创新,培树典型。

抓住重点,抓出亮点,以优异的成绩向建国60周年献礼。

一、强化基层基础工作,力促后进转化,千方百计确保低生育水平稳定(一)严格实行并不断完善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

继续实行严格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认真组织考核并严格兑现奖惩。

继续坚持从省到乡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逐级考核评估,认真落实重点管理、一票否决、追踪奖惩制度。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8年就业再就业工作要点》的通知-冀劳社办[2008]29号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8年就业再就业工作要点》的通知-冀劳社办[2008]29号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8年就业再就业工作要点》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02.22施行日期2008.02.22文号冀劳社办[2008]29号主题类别就业促进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8年就业再就业工作要点》的通知(二00八年二月二十二日冀劳社办[2008]29号)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扩权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现将《2008年就业再就业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供参考。

附件:2008年就业再就业工作要点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省委七届三次全会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全面推动工作,现提出2008年就业再就业工作要点。

一、围绕民生之本,明确任务目标2008年全省就业再就业工作总体思路是,以党的十七大和省委七届三次全会精神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贯彻《就业促进法》为龙头,把扩大就业作为民生问题的重中之重来抓,深入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推动创业促就业,着力完善面向所有困难群众的就业援助制度,推动城乡统筹就业工作取得新进展。

主要任务是:全面贯彻实施《就业促进法》,制定配套法规,加强法制宣传;继续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完善政策内容和操作办法,解决政策落实难点问题,提高政策效果;全面解决下岗失业人员并轨遗留问题,妥善做好关闭破产和节能减排企业职工的安置工作;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推进创业促进就业工作,深入开展对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加大小额贷款工作力度;继续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温暖工程和就业再就业培训工作;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规范管理,健全失业预警制度;统筹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城镇新成长劳动力,特别是高校毕业生就业以及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真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冀人社[2009]15号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真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冀人社[2009]15号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真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真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冀人社[2009]15号)各设区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以及原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及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单位)职工带薪年休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一、提高认识。

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关心职工健康、落实社会公共福利制度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提高工作效率,促进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切实关心职工身心健康,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通过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督促本地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贯彻落实。

机关事业单位和公有制企业要做出表率,带头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二、加强指导。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各单位结合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对职工年休假工作做出统筹安排,建立健全本单位的事假、病假、考勤和岗位工作A、B角制度,处理好正常工作和依法休假的关系,保证工作、生产经营正常运转和休假制度落实。

各单位在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根据个人意愿,弹性安排带薪休假时间,将带薪年休假分段灵活安排,与法定休息日、节假日以及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等相连接,相对集中的安排休假,形成较长假期。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反腐倡廉和政风行风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反腐倡廉和政风行风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反腐倡廉和政风行风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9.06.03•【字号】冀人社办[2009]84号•【施行日期】2009.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反腐倡廉和政风行风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冀人社办[2009]84号)各设区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处室、厅属各单位: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反腐倡廉和政风行风建设工作的意见》印发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零零九年六月三日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反腐倡廉和政风行风建设工作的意见2009年是推进机构改革、加强作风建设、积极应对金融危机、推动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关键一年,做好今年的反腐倡廉和政风行风建设工作意义重大。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纪委十七届三次、省纪委七届四次全会、省政府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和全省纠风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营造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努力为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坚强政治保证,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反腐倡廉和政风行风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从全局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反腐倡廉和政风行风建设的极端重要性,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性加强反腐倡廉和政风行风建设,对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密切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等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按照胡锦涛总书记在中纪委十七届三次全会提出的“加强党性修养、大力树立和弘扬良好作风”的要求来检验,在干部队伍中还存在着宗旨意识不强、作风不实、理论和实际脱节、责任心和事业心不强、政绩观不正确、个人主义严重、纪律观念淡薄等问题;目前,消极腐败现象在一些部门和领域仍然呈现易发多发态势,而且出现了一些案件多发的新领域;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由于机构改革,每名党员干部也在面临着党性原则、政治立场和作风纪律的考验。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部分省本级养老保险统筹管理单位移交属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部分省本级养老保险统筹管理单位移交属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部分省本级养老保险统筹管理单位移交属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9.06.25•【字号】冀人社办[2009]94号•【施行日期】200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部分省本级养老保险统筹管理单位移交属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办[2009]94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企业:根据《关于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冀政〔2009〕55号)精神,为做好部分省本级养老保险统筹管理单位移交属地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2009年7月1日起,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将实行省级统筹,从机制上保障了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计发标准的统一。

为更好地方便企业,为企业发展提供良好条件,逐步将部分省本级养老保险统筹管理单位移交属地管理,是推进我省企业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重要内容。

二、本着积极稳妥、分步推进的原则,在2009年7月1日以前,对省本级统筹管理的原中央行业统筹企业和中央直属军工企业,除设立行业统筹机构和跨设区市范围的单位外,逐步移交设区市管理。

设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2009年7月1日起,负责其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发放等工作。

三、部分省本级养老保险统筹管理单位移交属地管理后,企业离休人员和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津补贴标准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处理:当地标准高于省本级标准的,按当地标准执行;当地标准低于省本级标准的,省本级标准高于当地标准的部分予以保留,以后当地标准调整时,不得冲减保留部分。

企业已退休(职)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原则上维持不变,其中经省认定的统筹项目内的部分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未列入统筹项目的部分由企业支付。

2009省级统筹

2009省级统筹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冀人社[2009]40号关于实施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各设区市和省财政直管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河北省各市中心支行、省财政直管县(市)支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北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冀政〔2009〕5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顺利实施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缴费基数核定从2009年7月1日起,按《实施意见》的规定,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核定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核定缴费基数。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特别困难的由本人申请,可暂按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农垦企业承包土地的农牧业职工参照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执行。

2009年6月底前,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缴费基数核定工作。

具体核定办法为:(一)参保单位缴费基数以参保单位上年度《劳动统计报表制度》年报I301表、I102-1表为基础,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确定参保单位上年度月人均工资。

参保单位上年度月人均工资=(单位从业人员劳动报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生活费)÷(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年平均人数)÷12参保单位上年度月人均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单位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或无法核定工资总额的,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缴费基数。

新年度参保单位职工人数发生变化的,单位缴费基数按如下调整:参保单位月缴费基数=原核定的参保单位月缴费基数+当月新增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当月减少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二)参保职工缴费基数以参保单位上年度《参保职工年度工资申报明细表》(见附件1)为基础,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

2009年河北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补缴政策

2009年河北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补缴政策

2009年河北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补缴政策2008-12-17 18:19当前,河北省部分群体由于各种原因养老保险费中断或从未参保。

针对部分群体参保、续保的具体情况,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日前就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下发通知,完善缴费政策。

通知明确,2009年12月底前完成补缴的可享受减收滞纳金的优惠政策,以往相关规定与此通知不一致的,按该通知的规定执行,11月25日通知下发前已按有关规定办理的,不再重新处理。

续保以中断当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或100%为基数原国有、集体企业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和实行临时工缴费制度后的原临时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期间中断缴费,现要求续保的,可补缴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期间中断的养老保险费。

1995年底以前按中断当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1996年以后按中断当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或100%为基数,按20%的比例补缴。

其中12%部分按冀劳社[2008]29号文件、冀劳社办字[2008]18号文件确定的标准收取滞纳金,8%按规定收取利息。

其个人账户按相应时期规模记录。

补缴养老保险费起始时间不早于1993年1月。

由于终止劳动合同,按国家和省规定一次性结清有关保险待遇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不含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可依照上述规定补缴或重新缴费满15年后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原一次性结清待遇的缴费年限不再计算。

已经破产终结的企业,从宣布破产至破产终结期间原职工中断缴费的,个人可按上述规定补缴企业宣布破产至破产终结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参保人员从2007年开始向前补缴或向后继续缴费原国有、集体企业中原固定职工和劳动合同制职工自实行个人缴费起一直未参保缴费,现企业已经灭失,本人已达到或超过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本人自愿,可按规定从2007年开始向前补缴或向后继续缴费。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9年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9年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9年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9.05.11•【字号】冀人社[2009]22号•【施行日期】2009.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9年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的通知(冀人社[2009]22号)各设区市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扩权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做好2009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根据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会议和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十一五”规划部署,我们编制了《2009年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现印发给你们。

2009年,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任务十分艰巨,组织实施好2009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对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重点工作任务,推动“十一五”规划顺利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坚定信心,应对挑战,认真抓好计划目标的分解落实。

要加强统计基础建设,完善统计指标体系,加强对计划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和监测分析,省厅将定期通报各地计划完成情况。

请各地于7月20日前将上半年计划完成情况分析报告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零零九年五月十一日2009年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2009年是推进“十一五”规划顺利实施的关键一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会议和省经济工作会议的部署和要求,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不利影响,全力保就业、保增长、保稳定,以开发人力资源和推进民生建设为着力点,统筹城乡和区域发展,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一、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全方位促进就业增长,确保就业局势基本稳定。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完善城镇基本医疗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完善城镇基本医疗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完善城镇基本医疗、生育保险政策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冀人社[2009]28号【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09.05.27【实施日期】2009.05.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完善城镇基本医疗、生育保险政策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冀人社[2009]28号)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保障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完善城镇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制度,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确定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目标和要求,根据国家和我省城镇基本医疗、生育保险政策法规,结合当前实际,并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建立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1、用人单位与参保职工依据《劳动合同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职工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手续。

未有新单位的职工(含企业改制的自谋职业人员、失业人员和不符合失业条件的人员)按灵活就业人员政策接续医疗保险关系。

2、参保职工在本统筹地区流动的,只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变更参保信息;在本省范围内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可凭原统筹地区参保缴费证明、与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组织部门、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的调动通知或任命文件等相关材料,到新单位所在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其缴费年限连续计算,调出地的统筹基金不转移,个人账户资金支付给参保人,从办理之月起在调入地建新个人账户。

3、参保职工跨省(市、区)流动的,按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国家没有明确政策规定的,按调入地有关政策执行。

二、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4、允许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购买所需国药准字号药品;允许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劳社[2008]48号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劳社[2008]48号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07.14施行日期2008.08.01文号冀劳社[2008]48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劳社[2008]48号)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省直有关单位: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根据《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和原劳动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的规定,省厅制订了《河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基础的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掌握各类用人单位用工信息,实现对劳动合同签订、履行等情况的动态监管,是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推动劳动合同制度深入进展的重要措施。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部门要按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尽快组织实施。

省厅将保定、承德市作为联系点,各设区市也要选择2-3个县区作为重点联系点,注意总结经验,协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使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有人管,确保这项重要基础性制度切实落到实处。

实施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劳动工资处。

二○○八年七月十四日附件:河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和劳动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部分工伤保险省本级统筹管理单位移交属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部分工伤保险省本级统筹管理单位移交属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部分工伤保险省本级统筹管理单位移交属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9.06.26•【字号】冀人社[2009]49号•【施行日期】2009.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部分工伤保险省本级统筹管理单位移交属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2009]49号)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根据《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养老保险由省直接管理的,其工伤保险暂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

按照省政府《关于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冀政〔2009〕55号)的有关规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部分省本级养老保险统筹管理单位移交属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办〔2009〕94号)对部分养老保险省本级统筹单位,从2009年7月1日起移交属地管理作了安排。

经研究,工伤保险也随同养老保险一并移交,但考虑工伤保险有一些工作需作细致的衔接,现就工伤保险业务移交属地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2010年1月1日后,移交单位新发生工伤的认定工作由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之前发生的工伤仍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完成工伤认定工作。

二、截止到2009年底,停工留薪期已满的移交单位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仍由省直统筹单位劳动能力鉴定中心负责完成,伤残待遇由省本级工伤保险基金负担;停工留薪期未满的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鉴定机构负责,伤残待遇由设区市工伤保险基金负担。

三、从2010年1月1日起,移交单位到设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申报缴费业务,领取工伤职工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移交单位移交后,其工伤职工的待遇不得降低,以后工伤待遇的调整按设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9.01.09•【字号】冀劳社[2009]6号•【施行日期】2009.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劳社[2009]6号)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属企业: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冀政办[2008]16号)有关特殊工时行政许可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要求,现就下放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审批和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实行。

一、我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确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经营特点需要,不能实行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标准工时制度的,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经批准后予以实施。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企业因工作性质特殊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需要安排职工连续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在综合计算周期内,职工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适用于:(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行业的职工;(三)受市场因素影响,生产经营任务明显不均衡、需要阶段性工作、休息企业的职工;(四)因工作地点较远需要集中安排工作、休息的职工;(五)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三、不定时工作制是指企业因生产经营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对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弹性工时制度。

适用于:(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和押运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非生产性值班人员;(四)其他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7年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7年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7年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7.02.08•【字号】冀劳社[2007]1号•【施行日期】2007.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7年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冀劳社[2007]1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扩权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现将《2007年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二月八日附件:2007年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2007年全省劳动保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省七次党代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重民生、解民忧、谋民利”,努力扩大就业再就业,大力开展职业培训,加快完善社保体系,着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不断提高职工收入水平,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推动劳动保障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一、全面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一)落实目标责任制。

就业工作目标是:全省城镇新增就业45万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20万人,其中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4万人。

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6%以内。

转移农业劳动力51万人。

按照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对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

(二)加大政策落实力度,搞好就业服务工作。

完善再就业援助制度,广泛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落实好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着力帮助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再就业。

全面完成并轨任务,解决好并轨人员就业、劳动关系、社保关系接续等问题。

统筹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新成长劳动力特别是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开展再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周、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等专项就业服务活动,推进服务措施和政策的落实。

二、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力度(三)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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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9年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9.02.06•【字号】冀劳社〔2009〕10号•【施行日期】2009.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正文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9年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扩权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厅属各单位:2009年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200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和省经济工作会议的部署,认真落实应对金融危机、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政策措施,以加快推进民生建设为着力点,大力稳定就业局势,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做好劳动关系调整和权益保障工作,协调推动各项劳动保障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积极促进就业??(一)完成就业再就业目标任务。

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重要位置,制订实施确保全省就业局势基本稳定的工作计划和政策措施。

逐级建立目标责任制,层层分解就业再就业目标任务,加强工作调度和督查,确保完成全省城镇新增就业人员48万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22万人,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8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的目标。

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就业和减少岗位流失,切实做好农民工流动就业工作,努力完成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目标任务。

??(二)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

深入贯彻实施《就业促进法》,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全方位促进就业增长。

把促进经济发展和扩大内需与千方百计扩大就业相结合,发挥好政府投资和重大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

坚持把帮扶困难企业与稳定就业岗位紧密结合,采取各种措施为困难企业降压减负,保护和提高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和服务业吸纳就业的能力。

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和劳动者自主创业,实现多种形式的灵活就业。

继续加强对灾区的就业援助,帮助灾区劳动者就业。

合理安排就业专项资金,强化资金的使用效果。

密切关注和分析经济形势变化对就业带来的影响,加强城镇就业与失业统计,实施动态监测。

??(三)大力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

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推进基层劳动保障服务平台建设,积极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

进一步完善就业援助制度,大力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形成动态管理机制,及时帮助就业困难群众和零就业家庭人员实现就业。

组织开展“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周”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等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帮助下岗失业人员等尽快实现就业。

??(四)全力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落实场地安排、行政性收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等鼓励创业的扶持政策,优化创业环境,强化创业服务,组织开展创业型城市创建活动,帮助劳动者自主创业并带动更多就业。

加强创业意识培养和创业观念宣传,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做法,营造全民创业的氛围。

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积极创业。

加强对农民工返乡创业的政策扶持。

??(五)统筹做好各类群体就业。

结合各地实际,统筹做好高校毕业生、下岗失业困难人员和返乡农民工等各类群体就业工作。

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放在就业工作的首位,制订切实有力的政策措施,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和中小企业就业,鼓励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鼓励骨干企业和科研项目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对长期失业的困难高校毕业生实施一对一的就业援助。

对下岗失业人员特别是困难人员,通过落实政策,开发公益性岗位和提供服务、援助,多渠道多形式实现就业再就业。

对农村劳动力特别是返乡农民工,积极开展技能培训和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充分挖掘就近转移就业机会。

统筹做好退伍军人、妇女、残疾人等群体的就业工作。

??(六)加快建设城乡统一规范的劳动力市场。

建立规范统一的劳动力市场运行机制,构建政府监管、机构公开、协会自律、社会监督的劳动力市场监管体系,建立服务机构规范化管理信息系统,推动劳动力市场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健全完善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调查发布制度,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与有效配置。

??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七)继续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工作。

按照“补缺”和“扩面”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扩大各项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确保2009年底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897万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750万人,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达到480万人,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到526万人(其中农民工70万人),生育保险参保人数达到440万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466万人。

根据经济形势,科学制订社会保险费征缴计划,认真核定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进一步加大清欠力度,做到应收尽收。

??(八)完善社会保险政策并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积极应对金融危机的影响,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在确保待遇不降低、基金不出现缺口的情况下,认真做好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和阶段性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率工作,帮助困难企业减轻缴费负担。

做好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确保调整后的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确保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与结算。

??(九)深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积极推进省级统筹工作,年内实现省级统筹。

实施中断缴费人员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办法,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

大力推动做实个人账户工作,争取纳入试点范围。

继续抓好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完善和规范,进一步巩固改革成果,抓好政策措施调整,确保基金健康运行。

大力发展企业年金,研究制定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和中小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相关政策。

??(十)进一步完善医疗和生育保险制度。

在全省实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

认真落实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争取在全省全面推开。

有条件的设区市要进行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探索和试点。

多渠道筹集资金,妥善解决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困难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

积极采取措施,促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

降低医疗保险基金起付线或提高封顶线,探索门诊医疗费用统筹,逐步将门诊常见病、多发病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完善费用结算办法,促进医疗机构提高服务质量。

做好各项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

继续做好生育保险工作,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切实保障生育女职工的待遇。

??(十一)改革完善失业保险制度。

研究制定并落实失业保险在支持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方面的政策措施,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进一步落实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办法,鼓励企业少裁员或不裁员,稳定用工岗位。

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保证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继续做好高校毕业生失业补助工作。

组织失业人员参加再就业准备活动,建立失业保险、城市低保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鼓励和促进失业人员就业。

进一步加强失业调控和失业预警工作,及时掌握企业关闭停产的动向和本地区可能出现的规模裁员和失业增加等情况。

选择试点城市推行失业动态重点监测报告制度。

做好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和淘汰落后产能涉及职工的安置工作,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

??(十二)继续推进工伤保险制度建设。

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和各项配套政策,逐步提高工伤保险待遇。

推进实施农民工参保“平安计划”(二期),在继续推动高风险企业参保的同时,重点抓好建筑施工企业和铁路、公路等基础建设项目施工队伍农民工参保工作。

继续推进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建设,扩大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试点工作。

积极稳妥地解决好“老工伤”问题。

完善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制度,尽快实现设区市统筹。

??(十三)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研究制定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稳步开展试点工作。

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全面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做到即征即保和应保尽保。

严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关,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制度。

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对违纪违规相关责任人的查处力度。

??(十四)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

研究制定社保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检查评估办法,建立内部控制监督检查制度。

加强基金监督能力建设,进一步健全监督机构,充实监督力量,建立基金监管信息系统。

加强对企业年金和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规范企业年金市场发展。

继续开展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

??(十五)加强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能力建设。

全面加强社会保险“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建设,加快制定各项经办工作标准。

加强内控制度建设,逐步建立经办规范化运行平台,实施流程再造,优化经办模式,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及经办流程,制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

加强经办机构人员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人员素质和专业水平。

??三、完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十六)合理提高职工工资水平。

全面实施以工资集体协商为重点的集体合同覆盖行动,力争符合条件的公有制企业、60%以上的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加强对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合法性审查以及集体合同履约率的监督检查。

继续抓好促进企业增加工资政策的落实,加强目标责任考核,加大对企业工资分配的调控和指导力度,保持职工工资水平适度增长。

及时发布工资指导线,完善指导企业工资增长的刚性作用,把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时机和力度,督促企业认真落实最低工资规定。

??(十七)进一步做好企业工资分配工作。

及时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

进一步健全企业工资正常增长和工资支付保障机制,确保企业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工资。

进一步完善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逐步探索建立欠薪应急保障制度。

研究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意见,建立完善经营者收入与普通职工工资水平相联系制度。

??四、提高劳动者技能素质??(十八)加强职业技能培训。

依据国家将要出台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条例》,研究制定适合我省实际的实施办法,并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落实。

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充分运用就业专项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加强对企业职工岗位培训、城镇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培训和对农民工的技能培训以及对农村初高中毕业生的劳动预备制培训,根据需要延长培训期限,提高培训补贴标准。

大力开展创业培训,完善培训绩效考核机制,加强培训质量监管,提高技能水平,缓解就业压力。

??(十九)加快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加大“燕赵金蓝领培训计划”、“新技师培养带动计划”实施力度,2009年培养燕赵金蓝领5000名,新技师1.25万人。

完善高技能人才队伍的培养、评价、表彰、激励等政策措施,建立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示范基地,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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