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深刻转变政府职能,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释放全社会创新创业创造动能,激发市场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概念界定】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市场主体)在市场准入、生产经营、退出市场等过程中涉及的有关外部因素和条件。
第三条【基本原则】优化营商环境应当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原则,坚持各类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按照规则公开透明、监管公平公正、服务便利高效、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要求,对标国际一流水平,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第四条【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推进、指导协调、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改革,协调解决出现的重大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行业和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第五条【鼓励改革】国家鼓励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依法探索创新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举措。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推进优化营商环境改革过程中,工作出现偏差失误、未实现预期目标,但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国家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和实施程序符合规定,且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未损害公共利益的,依法免予追究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的宣传解读,及时总结和推广典型经验。
第六条【社会参与和舆论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参与和监督营商环境建设的权利,有权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反映情况或者提出意见建议。
国家支持新闻媒体对营商环境进行舆论监督。
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进行涉及市场主体的新闻报道,应当真实、全面、客观、公正,不得编发和刊载未经核实的信息,不得利用新闻报道谋取不正当利益。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舆情收集和回应机制,及时调查处理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并向社会公开调查处理结果。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其解读.pdf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XXXX年10月8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XXXX年10月22日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第三条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政务公开透明,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第四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第五条国家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依法促进各类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国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平等对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
国家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学习《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心得体会

学习《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心得体会《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是我国为了推动营商环境而制定的一部法律。
作为一名企业家,我认真学习了该条例,并深有体会。
我理解,《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背后是政府推动市场化的决心和努力,它给企业创造了更加公平、透明、便利的发展环境。
针对该条例,我的个人心得体会主要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
首先,《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突出了便利企业发展的基本原则。
该条例明确要求政府部门要为企业提供便利,其中最突出的体现就是要充分运用互联网和信息化手段,简化企业办事流程。
这让我深感到了政府创新的决心和力度,同时也使我对未来信心倍增。
我经营的企业对政策的敏感度很高,对营商环境的变化也会有较强的感知。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出台必将加速企业运营效率的提升,进而推动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
其次,《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倡导公平竞争,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条例明确要求政府部门要依法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合法利益,严禁利用职权干扰企业正常经营。
这无疑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举措,对于推动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非常有意义。
作为一个创业者,我深知保护知识产权对于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长久发展至关重要。
只有在法制健全、法律环境稳定的基础上,企业才能有更好的发展前景。
再次,《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加强了政府服务的责任意识。
条例规定了政府部门要积极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建立健全企业服务投诉制度,实行“责任到人”和“一次办好”等措施。
这让我深感到政府在全力为企业提供良好发展环境的决心。
作为企业家,我非常希望政府能够主动提供服务,解决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各种困难和问题。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出台,将会推动政府部门转变角色,更加注重服务意识和责任担当。
最后,《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强调了加强市场监管和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
条例要求政府部门要依法加强市场监管,严惩违法欺诈行为,保护市场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
这让我想起了过去一些企业因为市场环境混乱导致经营困难或者被恶意竞争打压的案例。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2023年优化不动产登记营商环境工作要点》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2023年优化不动产登记营商环境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3.04.21•【字号】冀自然资字〔2023〕77号•【施行日期】2023.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2023年优化不动产登记营商环境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现将《2023年优化不动产登记营商环境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2023年4月21日2023年优化不动产登记营商环境工作要点2023年,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全省优化营商环境企业家座谈会精神,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加快建设一流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通知(冀办传〔2023〕3号)、省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的通知(冀营商环境〔2023〕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优化登记窗口设置。
各地要在不动产登记办事大厅设置“一窗受理”窗口,由登记窗口工作人员统一问询,并受理登记、交易和税务业务,同一窗口领取不动产权证书,实现相关业务“一个环节”办理、企业群众“零跑动”。
科学设置互联网、“一件事一次办”等业务窗口,合理减少或撤销收费、领证窗口,不得设置数据整合、权籍调查及落宗等前置窗口。
二、实施“一网通办”。
各地要全面推进全业务类型不动产登记接入全省“一窗受理”平台,有效衔接登记、交易和税务业务系统,实现“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各市市本级要购置财政数字签名服务器,统一分配所辖各县(市、区)账号,同步实现全市域不动产登记费“网上缴纳”;各地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开展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交易涉及税费“网上缴纳”;协商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金融机构,推行税费、登记费“网上一次收缴、后台自动清分入帐(库)”。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凸显“有求必应无事不扰”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凸显“有求必应无事不扰”【摘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出台,凸显了“有求必应无事不扰”的原则。
本文首先介绍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概念和本文的内容。
分析了条例的重要性,强调了有求必应原则和无事不扰原则的重要性。
接着,详细解读了这两个原则,指出其在实践中的具体意义。
然后,列举了实施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措施,并进行了相关案例分析。
结论部分阐述了优化营商环境的意义,展望了未来发展方向,并进行了总结。
通过本文的分析,读者能够更深入地了解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和实践价值。
【关键词】关键词: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有求必应、无事不扰、具体措施、案例分析、意义、发展方向、总结。
1. 引言1.1 什么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是指为了营造良好的商业发展环境,提升经济活力和竞争力,吸引更多投资者和企业发展而制定的法规和政策。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旨在为企业提供更便利、高效、透明的服务,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减少行政审批环节,简化办事流程,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通过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实施,既可以促进企业发展,提升企业竞争力,也可以促进经济持续增长,实现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涉及多方面内容,包括市场准入、行政审批、税收政策、创业投资、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
其中有求必应原则和无事不扰原则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原则之一,体现了政府服务企业的主动性和针对性。
有求必应原则要求政府部门应对企业提出的问题和需求及时响应和解决,保证企业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无事不扰原则要求政府部门不得无理干预企业经营活动,不得给企业设置不必要的审批和限制。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实施需要政府部门全力支持和落实,同时也需要企业和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和配合,共同推动优化营商环境的建设和发展。
通过条例的完善和落实,将为企业发展和经济增长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
1.2 本文内容简介本文将探讨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重要性及实施原则,重点分析“有求必应无事不扰”的原则,并具体阐述实施这一条例的具体措施。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经2019年10月8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p align="right">总理李克强<br>2019年10月2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第三条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政务公开透明,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第四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国家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依法促进各类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国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平等对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
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

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作者:来源:《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半月》2023年第11期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7个方面27条具体措施进一步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做大做优做强。
为进一步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做大做优做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中发〔2023〕15号),结合河北省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营造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一)放宽市场准入要求所有行政审批中,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中介服务和技术性审查事项一律取消。
定期排查、归集、通报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典型案例。
完善市场准入效能评估指标体系,探索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推进市场准入效能评估信息化平台建设,建立市场准入壁垒投诉和处理回应机制。
(二)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出台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必须经过公平竞争审查。
开展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查处民营企业反映强烈的突出垄断问题。
落实不当干预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行为防范事项清单,清理废除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
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全面实行“双盲”评审。
(三)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政府部门(含机关和事业单位)失信信息、信用承诺及履约践诺信息归集。
编制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依法依规开展实施失信惩戒。
探索推进“信用河北”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同步修复机制,逐步实现信用修复“协同联动、一网通办”。
开展涉党政机关执行案件专项清理行动,对未按时履约践诺事项定期督办。
(四)支持市场化法治化重整建立企业破产府院联动机制、简单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机制和预重整制度、破产企业简易注销机制等。
依法依规保障破产案件审理速度,提升破产审判质效。
开展“极简办、智能办、马上办、满意办”新“四办”活动。
落实歇业备案登记制度。
二、优化民营企业要素保障机制(一)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强化各级融资服务平台涉企信息共享和节点对接,依托省金融服务平台构建民营企业融资便捷渠道,推广“信易贷”等服务模式,提高民营企业信用贷款比重。
2023年新修订的《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解读培训材料

2023年新修订的《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解读培训材料11月30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017年12月,河北省在全国省级层面较早出台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为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但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特别是对标党中央、国务院新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新要求,对标企业和群众新期待,条例还存在一些不适应的地方,需要进一步细化完善。
此外,近些年河北省在优化营商环境实践中形成了一批改革经验和创新成果,亟需通过法规形式固定下来,上升为制度性安排。
因此,有必要对条例进行全面修订。
“加快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要从营商环境抓起”。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刘汉春介绍:“此次修订营商环境法规,是以改革创新思维推进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的重要法治活动,有助于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营造人人优化营商环境、尊商亲商安商的良好社会氛围。
”“这是一部修订法规,为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环境注入了法治动能,为把河北打造成为投资兴业的热土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马桂旺介绍,《条例》新增要素环境、信用环境2个专章,与原市场环境、政务环境、法治环境共同构成基本框架,由原来的7章65条修改为9章68条。
聚焦优化公平有序、预期稳定的市场环境。
围绕破解市场主体遇到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条例》规定,建立市场准入效能评估体系,及时排查、清理或者废除市场准入不合理限制和隐性壁垒。
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聚焦优化周到服务、高效便捷的政务环境。
围绕着力创新政务服务方式,提升政务服务质效,《条例》规定,持续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实行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规范网上办事服务、办事指引,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全程网办、一网通办、好办易办。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第三条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政务公开透明,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第四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实用文档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第五条国家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依法促进各类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国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平等对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
国家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八条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的实用文档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发挥营商环境评价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引领和督促作用。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场主体保护第三章政府公共服务第四章规范政府监管第五章维护市场秩序第六章监督保障措施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优化营商环境,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推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第三条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廉洁高效和责任追究的原则,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营造有利于市场主体发展的环境。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树立主动、协作、高效、廉洁的服务理念,制定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制度和具体措施,营造开放包容、合作互利、诚实守信、重商护商的营商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领导,建立优化营商环境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营商环境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组织和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增强市场服务意识,尊重市场规律,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保障市场主体在市场准入、政府支持、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经济政策, 起草或者提请制定涉及市场主体重大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听取有关市场主体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汇集涉及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以及创业、创新、金融、市场、权益保护等各类政府服务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便捷、无偿的咨询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以新闻发布会、书面问答、在线访谈、专家解读等形式,对涉及市场主体的简政、减税、减费、项目申报、经费补贴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宣传、解读,提示市场主体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专题学习课件-学习优化营商环境条例37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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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 的状态 中,哪 里没有 法律, 那里就 没有自 由。— —洛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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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风俗可以造就法律,也可以废除 法律。 ——塞·约翰逊
56、书不仅是生活,而且是现在、过 去和未 来文化 生活的 源泉。 ——库 法耶夫 57、生命不可能有两次,但许多人连一 次也不 善于度 过。— —吕凯 特 58、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 。—— 朱熹 59、我的努力求学没有得到别的好处, 只不过 是愈来 愈发觉 自己的 无知。 ——笛 卡儿
拉
60、生活的道路一旦选定,就要勇敢地 走到底 ,决不 回头。 ——左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专题学习课件-
学习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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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我们像鹰一样,生来就是自由的 ,但是 为了生 存,我 们不得 不为自 己编织 一个笼 子,然 后把自 己关在 里面。 ——博 莱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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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法律如果不讲道理,即使延续时 间再长 ,也还 是没有 制约力 的。— —创造出来的。 ——马 克罗维 乌斯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全文)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全文)《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经2019年10月8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9年10月22日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第三条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政务公开透明,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第四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第五条国家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依法促进各类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国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平等对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
国家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大会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等3个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大会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等3个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3.01•【字号】冀政办字〔2024〕15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大会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等3个方案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加快营造走在全国最前列的营商环境,制定了《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大会重点任务分工方案》《河北省2024年要素环境提升专项行动方案》《河北省营商环境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行动方案》(以下统称“三个方案”),请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切实提高认识各地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北重要讲话精神,将优化营商环境作为“一把手”工程,主动对标先进深化改革创新,聚焦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充分激发各类经营主体活力,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为加快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河北篇章提供有力支撑。
二、狠抓任务落实各地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带头干,精心研究谋划,周密安排部署,对重要节点、重点问题、重大事项要亲自协调解决、强力推动落实,确保省委、省政府优化营商环境部署要求落地见效。
“三个方案”是做好2024年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施工图”和“任务书”,要认真对照“三个方案”明确的目标任务、进度安排和政策举措,健全工作台账,形成工作闭环,推动任务落实。
三、强化督导问效各地各部门要对照“三个方案”建立督办台账,实行一月一调度、一季一督办、半年一通报、年度一考核,适时对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开展督导。
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以实的举措、拼的姿态、严的作风,扎扎实实推动“三个方案”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以一流营商环境为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大动力。
石家庄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石家庄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4.04•【字号】•【施行日期】2023.05.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石家庄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经2022年12月5日石家庄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23年3月30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4月4日石家庄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2年12月5日石家庄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23年3月30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政府政务服务水平,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以市场主体获得感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评价标准,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践行有事必应、无事不扰的服务理念,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优化营商环境议事协调工作机制,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是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统筹协调、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第五条本市设立优化营商环境专家咨询委员会。
专家咨询委员会的组织形式和工作规程,由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
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发文字号】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8号【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2.01【实施日期】2018.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8号)《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7年12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2017年12月1日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17年12月1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政务服务质量,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机关、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市场主体在准入、生产经营、退出过程中涉及的有关外部因素和条件,主要包括政务环境、市场环境和法治环境。
第三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平等保护、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原则,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推动要素自由流动,保障市场主体依法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的第一责任人。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领导,推进政务诚信建设,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营商环境中存在的重大问题,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第五条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承担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资源节约、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社会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多地掀起优化营商环境热潮升级版措施迭出

多地掀起优化营商环境热潮升级版措施迭出◎记者李雁争最近,多地陆续召开会议,把优化提升营商环境放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中去谋划和部署,推出了优化营商环境的一系列更新版、优化版措施。
记者注意到,各地新举措的发力点是市场化、法治化和国际化。
相关举措将更大力度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筑牢经济运行整体好转坚实基础。
着力消除营商环境痛点堵点市场化是优化营商环境的根本方向。
最近,各地坚持问题导向,以提升企业获得感为目的,发布了多项市场化的新举措。
《北京市全面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在4月6日发布。
作为北京优化营商环境的第6版方案,该方案提出,着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助力市场主体恢复发展壮大。
河北省政务服务办近日印发的《关于加快建设一流营商环境的工作方案》提出,以更大的力度、更实的举措、更优的作风着力打造“不求人、少跑腿、快办在河北”的全国一流政务服务品牌,全面推动各级政务服务能力提档升级。
《贵州省2023年度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清单》提出,着力消除营商环境痛点堵点。
通过各级审批、执法和公共服务部门主要负责人体验企业办事流程、跟踪执法、处理投诉等全过程,查找政策、流程、服务差距和不足,优化顶层设计。
很多城市从小切口入手,提出了务实效的举措。
例如,《昆明市优化产业园区用电营商环境十项措施》4月7日印发、秦皇岛市在全市范围内启动了优化营商环境专项督查行动、定西市监察委员会面向社会公开受理对营商环境的监督意见……中国(深圳)综合开发研究院常务副院长郭万达认为,良好的营商环境有利于提振市场信心、扩大消费和生产,在市场前景面临各种内外挑战的背景下,良好的营商环境对经营主体而言宛如一颗“定心丸”。
多地加紧制定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法治化是公平公正营商环境的根本保证。
多地正在制定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加紧法治化建设。
4月3日,上海市相关部门在新闻通气会上称,近期将抓紧开展《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次修正,进一步夯实营商环境法治体系;着力推动清除隐性壁垒、统一大市场、长三角高水平营商环境建设、市场准入效能评估等工作。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08.29•【字号】冀财采〔2019〕12号•【施行日期】2019.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的通知冀财采〔2019〕12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局,雄安新区管委会,省直各部门,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含集中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现将《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内容及分工各设区市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第一条重点清理和纠正的10项问题,对所辖区域内(含省财政直管县)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2019年政府采购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清理内容及分工如下:1.重点清理和纠正的问题(一)、(二)、(四)、(六)和(九)项由项目采购人负责清理(代理机构配合),清理口径为2019年以来的政府采购项目和政府采购部门内控制度,并将清理结果于2019年9月15日前书面报送同级财政部门;2.重点清理和纠正的问题(三)和(五)项由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清理,并将清理结果于2019年9月15日前书面报送同级财政部门;3.重点清理和纠正的问题(七)和(八)项及有关政府采购的规范性文件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清理,并于2019年9月15日前形成书面报告。
以上清理结果由县级财政部门汇总后,形成书面报告,于2019年10月1日前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及电子版报设区市财政部门;设区市财政部门将情况汇总后,形成书面报告,于2019年10月15日前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及电子版报送省财政厅(电子邮箱:*****************;邮寄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48号908室,顾萍萍,66650908)。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2020)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2020)《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是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是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
经2019年10月8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由国务院于2019年10月22日发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2019年11月27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以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为契机,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更大力度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破堵点、解难题。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第三条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政务公开透明,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第四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第五条国家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依法促进各类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国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平等对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0)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0)《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经2019年10月8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9年10月22日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第三条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政务公开透明,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第四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第五条国家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依法促进各类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国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平等对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
国家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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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__年12月1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政务服务质量,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机关、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市场主体在准入、生产经营、退出过程中涉及的有关外部因素和条件,主要包括政务环境、市场环境和法治环境。
第三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平等保护、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原则,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推动要素自由流动,保障市场主体依法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的第一责任人。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领导,推进政务诚信建设,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营商环境中存在的重大问题,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第五条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承担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资源节约、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社会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优化营商环境宣传教育,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和措施,弘扬诚实信用和契约精神,为优化营商环境创造良好舆论氛围。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受理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举报、投诉制度,公布电话、电子邮箱等举报、投诉方式,并确定有关部门具体受理举报、投诉事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害营商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接到举报、投诉的部门应当明确受理举报、投诉事项的解决时限,并为举报、投诉人保密。
对实名举报、投诉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将举报、投诉事项受理情况告知举报、投诉人;举报、投诉事项办结后七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
第二章优化政务环境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放宽市场准入,推进政务公开,提升政务服务效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社会诚信体系,推动服务型政府建设。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应当将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与政务服务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办理流程等相关信息,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实体政务大厅、政务微博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开,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行政审批事项通用目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行政审批事项集中统一办理。
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将行政审批事项相对集中,并向本级政府服务大厅集中,确保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权限到位。
依法不需要现场勘察、专业技术审查、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听证、考试的事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应当实行行政审批标准化,不得擅自增设或者减少审批条件和环节,落实首问负责、首办负责、一次性告知、预约服务、延时服务、领办代办、限时办结等工作制度,做到同一事项同等对待。
行政机关不得以备案、登记、注册、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方式变相设定涉及市场主体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变相恢复已取消的或者擅自收回已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规定时限内做好行政审批事项的下放工作。
承接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机关应当制定承接方案,做好承接工作,确保承接的行政审批事项得到有效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承接工作的技术支持、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应当落实岗位责任制,优化工作流程,推行网上服务、并联审批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提高行政效率。
定期开展教育培训,增强工作人员履行法定职责的能力。
行政机关可以依照有关规定通过购买专业技术服务的方式,提高服务市场主体的专业化水平。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拒绝、推诿、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汇集涉及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创业、创新、金融、市场、权益保护等各类政府服务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无偿服务。
行政机关应当以新闻发布会、书面问答、在线访谈、专家解读等形式,对涉及市场主体的简政、税收优惠、降费、项目申报、经费补贴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文件进行宣传、解读和接受咨询,提高市场主体对涉企政策的知晓度,提示市场主体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组织法律服务机构、职业技术培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为中小企业或者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服务和职业技术培训。
第十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全省统一的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电子证照库,推进实体政务大厅、网上办事大厅、政务客户端、自助终端等多种政务服务的相互融合和政务信息跨区域、跨部门交换共享,并及时更新,为市场主体提供便捷、多样化服务。
行政机关应当推行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受理、办理、反馈、查询。
能够通过信息共享和网络核验获取的信息以及前序流程已收取的材料,不得要求市场主体重复提交;属于应当由行政机关调查核实的信息,不得要求市场主体重复登记、重复提交材料。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行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拓宽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不得作出违背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超出本级人民政府法定权限的政策承诺。
对招商引资过程中承诺的投资政策和优惠条件,应当以书面的形式作出。
招商引资等书面承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项目落地保障机制和承诺办结制度,实行项目跟踪服务责任制,压缩审批时限,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审批、要素保障、建设和生产经营中的相关问题。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制度,将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交易目录、程序、结果等信息,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及时获取有关信息并平等参与交易活动。
第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吸引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来本省设立机构,鼓励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产业投资基金公司、创业投资基金公司、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公司的设立和发展。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企业通过发行债券、上市融资等方式进行融资,做好上市企业后备资源的筛选、培育、辅导和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和落实促进小微市场主体发展的有关公共服务政策、措施,鼓励金融企业扩大对小微市场主体的融资、贷款规模,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小微市场主体融资、贷款给予担保费补助以及贴息。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有利于创业创新的扶持政策和激励措施,建立创业创新政策集中发布平台,统筹安排各类支持创业创新的资金,推进公共技术服务,发展创业孵化服务,强化创新服务支撑,鼓励社会主体进行创业创新。
鼓励、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合作,建立研发机构和创新中心,推进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海关特殊监管区等建设,推进多规合一,逐步推行区域化评估评审制度,将整体性、区域化评估评审结果提供给投资项目共享使用,提高项目落地效率,降低企业成本。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制定人力资源供求指导目录,建立人力资源信息共享平台,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
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保障人力资源充分供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不断创新完善人才培养使用、选拔评价、激励保障机制,健全人才供求信息网络,落实高端创业创新人才引进的具体措施,为人才在医疗、社会保险、住房、配偶安置、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保障。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知识产权预警、行政执法协调联动、行政执法与司法相衔接、维权援助服务和境外保护维权等机制,依法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查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其他单位、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政府、工会、企业共同参与的协商协调机制,维护劳资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劳动者与市场主体之间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第二十三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执行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确保市场主体及时享受减税、免税、出口退税等有关税收优惠,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第二十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实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收费目录清单、期限及其实施情况向社会公开,并实行动态调整,接受社会监督。
对能够统一收费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集中统一收取。
行政机关不得对市场主体执行目录清单之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不得以各种方式强制市场主体赞助捐赠、订购报刊、接受指定服务。
第二十五条行政机关、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占用依法应当划拨给市场主体的财政性拨款以及依法应当退还市场主体的税金、收费等;(二)强制市场主体购买指定商品,向市场主体索要产品或者强行低价购买产品;(三)要求市场主体接受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经营性培训;(四)要求市场主体无偿或者廉价提供劳务或者技术;(五)侵害市场主体知识产权,或者未经市场主体允许,公开涉及市场主体商业秘密的信息;(六)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为其他单位、个人的金融借款提供担保,或者以市场主体名义借款给其他单位、个人使用;(七)向市场主体摊派、索要赞助以及强制市场主体捐赠捐献、参加商业保险;(八)其他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章优化市场环境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和市场监管制度,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侵犯市场主体合法收益。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平等对待不同所有制企业,鼓励、支持非公有制企业进入社会事业、公用事业、金融服务业、基础设施建设等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
行政机关不得制定、公布、施行歧视非公有制企业的政策措施。
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禁止、限制外地市场主体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进入政府采购市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不得禁止、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