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煤炭地质勘查规范.doc
煤的勘查规范
第一章煤一、用途煤被称为“工业的粮食〞。
煤在冶金工业中是一种重要原料,有煤才能炼铁;煤也是主要的动力燃料,火力发电、蒸汽机、火车、轮船、蒸汽锅炉等都需用,它是我国主要能源之一;在化学工业上通过煤的焦化加工等过程;可获得许多重要的化工原料和化工产品,如煤气、煤焦油、氮肥、医药品、农药、染料、塑料、合成纤维、合成橡胶、上百种产品;含油率较高的煤,还可用来提取人造石油。
此外,矸石、灰渣可制一般建筑用砖或耐火砖,也可用作水泥掺合原料。
糖精、香料等渣可制一般建筑用砖或耐火砖,也可用作水泥掺合原料。
二、煤的分类按成煤物质可分为腐植煤和腐泥煤。
按照煤的煤化程度,可分为泥炭、褐煤、烟煤和无烟煤四大类〔详见附录〕,现将其特征、用途分述如下:1 泥炭:煤化程度最低,质地软,呈海绵状或块状,颜色呈暗褐色或黑色,无光泽,腐植酸和水分含量高,发热量很低,可作民用燃料、肥料、化工原料等〔详见泥炭〕。
2 褐煤:煤化程度略高于泥炭,质脆、易碎、无光泽,颜色呈暗褐色,内在水分大,发热量低,含原生腐植酸,一般作动力用或民用,亦可作炼油和化工原料。
褐煤可生产有机肥料,如腐植酸;提取褐煤腊可用于电子机械及日用化工工业;褐煤两段炼焦,与加压气化制合成氨已是成熟技术,褐煤液化已取得初步试验结果,新的煤炭分类中褐煤又分为褐煤一号和褐煤二号。
3 烟煤:煤化程度高于褐煤,具有相当的硬度,挥发分在10%以上,内在水分一般在10%以下。
我国烟煤一般分为长焰煤、不粘煤、弱粘煤、气煤、肥煤、焦煤、瘦煤和贫煤。
按其工艺性质及用途又可分为炼焦用煤、动力用煤、炼油用煤、气化用煤及腐植酸用煤。
〔1〕炼焦用煤:包括粘结性强或较强的瘦煤、焦煤、肥煤及气煤等,要求灰分、硫、磷的含量愈低愈好,一般要求精煤灰分小于10%,硫小于1%,磷小于0. 05%,每百万吨炼焦精煤约可生产75万吨焦炭,它主要用于冶金、铸造工业,也可用来生产合成氨及其它化工原料,焦煤与石灰经电炉加热可生产电石,进而制造一系列化工原料。
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
前言《煤炭资源地质勘探规范》1986年12月由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颁布,《泥炭地质普查勘探规定》(试行)1983年9月由地质矿产部和煤炭工业部颁布,两个文件的实行(试行)对于规范煤、泥炭地质勘查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为使煤和泥炭资源勘查符合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并与GB/T17766~1999《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相一致,有必要对《煤炭资源地质勘探规范》和《泥炭地质普查勘探规定》(试行)进行修订。
本标准在总结煤、泥炭资源地质勘查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经过反复征求意见,讨论和修改后方形成。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原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颁发的《煤炭资源地质勘探规范》和原地质矿产部、煤炭工业部颁布的《泥炭地质普查勘探规定》(试行)自行废止.本标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附录H、附录I、附录J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地质矿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煤田地质总局.本标准起草人:倪斌、张子光、林大扬、高洪烈、时作舟、钱大都、田绍东、宋全祥。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煤、泥炭地质勘查的目的任务、阶段划分、工作程度要求、勘查方法原则;煤、泥炭资源/储量分类条件和估算原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煤、泥炭地质勘查各阶段的设计编制、勘查施工、地质研究、地质报告编制和审批,煤、泥炭资源/储量估算、评估,也可作为矿业权转让、勘查开发融资等的评价依据.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13908—2002 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 50215—94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 50197-94 露天煤矿工程设计规范GB/T12719—91 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规范3煤炭地质勘查的目的任务煤炭地质勘查的目的任务是为煤炭建设远景规划、矿区总体发展规划、矿井(露天)初步设计提供地质资料。
煤炭地质勘查规范标准
煤炭地质勘查规目次前言1 围2 规性引用文件3 煤炭地质勘查的目的任务4 煤炭地质勘查的基本原则5 煤炭地质勘查的工作程度5.1 阶段划分5.2 预查阶段5.3 普查阶段5.4 详查阶段5.5 勘探阶段6 煤炭地质勘查的控制程度7 煤炭资源/储量分类及类型条件7.1 资源/储量分类依据7.2 煤炭资源/储量分类及类型条件8 煤炭资源/储量估算8.1 煤炭资源量计算指标8.2各类型资源量计算块段划分的基本要求8.3 资源/储量估算的一般要求8.4 有夹矸的煤层采用厚度的确定方法8.5 露天勘查煤层的夹矸和剥离物的估算9 煤层气和其他有益矿产勘查工作10 泥炭地质勘查10.1 泥炭预查10.2 泥炭普查10.3 泥炭详查10.4 泥炭勘探10.5 泥炭资源/储量估算11 资源编录、综合研究和报告编制附录A(规性附录)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附录B(资源性附录)勘查工作研究的技术要求B.1 煤质研究B.2 勘查区(井田)水文地质条件勘查研究B.3 工程地质勘查工作B.4 环境地质工作附录C(资料性附录)煤层气及其他有益矿产的勘查研究C.1 煤层气的勘查评价C.2 其他有益矿产的勘查评价附录D(资料性附录)构造复杂程度、煤层稳定程度类型划分及钻探工程基本线距D.1 构造复杂程度划分为四种类型D.3 选择钻探工程基本线距的要求D.4 泥炭勘查工程控制的程度附录E(资料性附录)建议的资源/储量比例及资源量估算指标附录F(资料性附录)采样及测试工作量D.2 煤层稳定程度划分为四种类型附录G(资料性附录)水文地质勘查类型的划分及勘查工作量G.1 水文地质勘查类型的划分G.2 水文地质勘查工程量G.3 露天煤矿的水文地质勘查类型划分G.4 露天煤矿勘查的抽水试验工程量附录H(资料性附录)露天边坡、剥离物分类及勘查工程布置H.1 按构成露天边坡岩层的岩性、物理力学性质和结构面的发育程度露天边坡可分为三类H.2 露天边坡勘查工程布置H.3 按剥离岩层的岩性和物理力学性质可将剥离物分为三类H.4 露天剥离物勘查工程布置附录I(资料性附录)小煤矿勘查工作附录J(资料性附录)可行性研究的主要容J.1 概略研究J.2 预可行性研究J.3 可行性研究DZ/T 0215-2002前言《煤炭资源地质勘探规》1986年12月由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颁布,《泥炭地质普查勘探规定》(试行)1983年9月由地质矿产部和煤炭工业部颁布,两个文件的实行(试行)对于规煤、泥炭地质勘查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
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煤、泥炭地质勘查的目的和任务、阶段划分、工作程度要求、勘查方法原则,煤、泥炭资源/储量分类条件和估算原则等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GB/T 13908-____ 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 50215-94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197-94 露天煤矿工程设计规范GB/T 12719-91 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规范3 煤炭地质勘查的目的任务煤炭地质勘查的目的任务是为煤炭建设远景规划、矿区总体发展规划、矿井初步设计提供地质资料。
4 煤炭地质勘查的基本原则4.1 煤炭地质勘查工作必须从勘查区的实际情况和煤矿生产建设实际需要出发,正确合理地选择采用勘查技术手段,注重技术经济效益。
4.2 煤炭地质勘查工作必须以现代地质理论为指导,采用先进的技术装备和勘查方法,提高勘查成果精度,适应煤矿建设技术发展的需要。
4.3 煤炭地质勘查必须坚持“以煤为主、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的原则,做到充分利用,合理保护矿产资源,做好与煤共伴生矿的其他矿产的勘查评价工作。
5 煤炭地质勘查的工作程度5.1 阶段划分煤炭地质勘查工作划分为预查、普查、详查、勘探四个阶段。
5.2 预查阶段5.2.1 预查应在煤田预测或区域地质调查的基础上进行,其任务是寻找煤炭资源。
5.2.2 预查工作程度要求a) 初步确定工作地区地层层序,确定含煤地层时代b) 大致了解工作地区构造形态c) 大致了解含煤地层分布的范围、煤层系数、煤层的一般厚度和埋藏深度,大致了解煤类和煤质的一般特征d) 大致了解其他有益矿产情况e) 估算煤炭预测的资源量5.3 普查阶段5.3.1 普查是在预查的基础上,或已知有煤炭赋存的地区进行。
5.3.2 普查工作程度一般要求a) 确定勘查区的地层层序,详细划分含煤地层,研究其沉积环境特征和聚煤特征。
b) 初步查明勘查区构造形态,初步评价勘查区复杂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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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煤炭地质勘探收费标准篇一:地质勘探收费标准地质勘探收费标准如下:1,工程勘察收费=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1±浮动幅度值)。
2,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工程勘察技术工作收费。
3,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基价×实物工作量×附加调整系数 4 工程勘察技术工作收费=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技术工作收费比例。
工程勘察收费是指勘察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收集已有资料、现场踏勘、制订勘察纲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检测、监测等勘察作业,以及编制工程勘察文件和岩土工程设计文件等收取的费用。
篇二:地质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地质工程勘察收费标准5.1 技术工作水文地质勘察技术工作费规范》;2.利用已有勘察资料提出勘察报告的只收取技术工作费,技术工作费的计费基数为所利用勘察资料的实物工作收费额。
5.2 水文地质测绘水文地质测绘实物工作收5.3 模拟计算、遥感判释模拟计算实物工作收费基价表表5.3-15.4 水文地质钻探水文地质钻探实物工作收费基价按所钻探地层分层计算,计算公式如下:水文地质钻探实物工作收费基价=130(元/米)×自然进尺(米)×岩土类别系数×孔深系数×孔径系数水文地质钻探复杂程度表表5.4-1《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水文地质钻探岩土类别系数表表水文地质钻探孔深孔径系数表表5.5 现场测试与取样现场测试与取样实物工作收费5.6 洗井、固井与旧井处理洗井与固井实物工作收费基旧井处理实物工作收费基篇三:《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工程勘察收费标准》第三章工程地质勘察索引第一节工程地质测绘第二节钻探第三节现场测试第四节技术工作费第五节复杂场地勘察第一节工程地质测绘搜集与研究区域地质资料,实地测绘勘察场地及附近地层的岩性、地质构造、第四纪地质、地貌、自然地质现象、不良地质现象等,测量地质点的位置、高程;绘制工程地质图、素描图、地质剖面图;对典型地质现象拍相,采取标本等。
2019年煤炭工业工程勘察设计图纸图号.doc
煤炭工业工程勘察设计图纸编号煤炭工业出版社编写说明(一)为了加强设计管理和使用方便,既照顾到历史习惯,又考虑发展的需要,图纸编号仍采用固定图号的编制办法。
在维持1979年原煤炭工业部颁发的《煤炭工业设计图纸编号》中已有固定图号尽量不变的前提下,新增加了工程勘察和环保内容,同时对原有矿井、露天、选煤厂、矿区机电修理厂、及火药厂五个部分设计固定图号表,进行了一些必要的单位工程图号的补充和少数固定图号的调整,从而提出了《煤炭工业工程勘察设计图纸编号》。
(二)矿井选煤厂及露天矿选煤厂的固定图号,采用选煤厂固定图号。
与矿井或露天合用的单位工程则采用矿井或露天的固定图号。
(三)为使工程分类更加合理,并为矿井设计图号部分留出较多的扩展余地,把矿井设计固定图号表中的矿区辅助企业全部抽出,与矿区机电修理厂部分合并,改称“矿区辅助、附属企业及设施设计固定图号表”。
把原有矿区辅助企业的工业布置,基本保持原有在501~600号段间的位置,编入3501~3600号段,其建筑部分放在土建号段的尾部,机电、总运、水暖等部分与机电修理厂共用。
原汽车修理厂的工艺布置和土建部分亦与矿区机电修理厂并入同一号段。
原矿区机电修理厂的机制专业部分设计项目,现已大都转为通用产品设备或通用设计图纸,因此把原有3300~3449号段的项目全部撤销,只为机制专业留出50个空号,以便今后出现的项目使用。
(四)电厂、焦化厂、煤气厂、大中型水泥厂等非煤炭行业的其它单项工程,原则规定采用主导行业的设计图纸编号方法,但在号首部分仍应按照煤炭行业的单项工程分类代号编排任务号。
(五)为了减少同类固定图号,将有些单位工程或设备归类,采用一个固定图号,如各种给煤机、筛分机、漏斗。
输送机等。
(六)一些附属性设备如工作台、架子等不单设固定图号,合并入主导设备图号中。
(七)图纸名称依据有关规程规范,并照顾习惯用法。
免费标准欢迎推广如发现本文件有不对之处,敬请指出,联系方式QQ:343733295目录编写说明一、设计图纸的分类 (1)二、各类图纸的符号及代号 (1)三、图号组成 (1)四、固定图号的划分及管理 (6)五、各类固定图号表 (9)(一)矿井设计固定图号表 (9)(二)露天矿设计固定图号表 (24)(三)选煤厂设计固定图号表 (39)(四)矿区辅助、附属企业及设施设计固定图号表 (54)(五)火药厂设计固定图号表 (69)一、设计图纸的分类设计图纸,按其使用目的不同,分为下列三类:1、工程勘察设计(包括总体及单项工程)2、通用设计3、标准设计工程勘察设计图纸又根据不同要求分为下列阶段:1、可行性研究2、总体设计3、初步设计4、技术设计5、施工图二、各类图纸的符号及代号各类图纸的编号采用统一形式。
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40号)现将《〈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实施指导意见》印发实施。
二〇〇七年二月十四日附件:《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实施指导意见1.规范的性质《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DZ/T0215-2002 以下简称规范)是煤炭资源地质勘查的技术标准,属于带有一定强制性的推荐性标准。
规范中凡涉及到煤矿设计、建设、生产过程安全的条款都是强制性的,如有关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煤层瓦斯、煤尘爆炸危险性、煤层自燃发火、地温变化等与开采技术条件相应的条款。
规范规定的工作量是可能查明上述地质条件的最低工作量。
规范规定的各勘查阶段控制程度及查明程度,是衡量地质勘查报告是否达到该勘查阶段工作程度的基本要求。
矿业权人对控制程度及查明程度的要求,不应低于规范规定的该勘查阶段工作程度的要求。
2.关于勘查阶段划分(规范5.2条、5.3条、5.4条、5.5条)2.1 关于勘查阶段的调整(规范5.1条)勘查阶段的调整、合并或跨越某个阶段的原则,主要根据资源情况和地质条件。
如不涉及井田划分的单个井田以及不需编制矿区总体规划的地区,可以在普查的基础上不经过详查阶段直接进行勘探。
老矿区深部、生产矿井之间以及孤立的小煤盆地等不涉及井田划分的地区,可一次勘查完毕。
2.2 普查(最终)、详查(最终)(规范5.3.3条、5.4.3条)供煤矿设计建设使用的地质报告一律称为最终报告。
普查(最终)、详查(最终)与勘探的主要区别是普查(最终)未出现探明的+控制的资源储量,详查(最终)未出现探明的资源储量。
详查(最终)指构造复杂、煤层不稳定的井田,钻探用375m或250m的基本线距最高只能圈定“控制的”类别资源储量,该报告即为详查(最终)报告。
普查(最终)指构造复杂、煤层不稳定的井田,钻探用375m或250m的基本线距最高只能圈定“推断的”类别资源量,该报告即为普查(最终)报告。
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精编版]
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精编版]前言《煤炭资源地质勘探规范》1986年12月由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颁布,《泥炭地质普查勘探规定》(试行)1983年9月由地质矿产部和煤炭工业部颁布,两个文件的实行(试行)对于规范煤、泥炭地质勘查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为使煤和泥炭资源勘查符合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并与GB/T17766~1999《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相一致,有必要对《煤炭资源地质勘探规范》和《泥炭地质普查勘探规定》(试行)进行修订。
本标准在总结煤、泥炭资源地质勘查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经过反复征求意见,讨论和修改后方形成。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原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颁发的《煤炭资源地质勘探规范》和原地质矿产部、煤炭工业部颁布的《泥炭地质普查勘探规定》(试行)自行废止。
本标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附录H、附录I、附录J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地质矿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煤田地质总局。
本标准起草人:倪斌、张子光、林大扬、高洪烈、时作舟、钱大都、田绍东、宋全祥。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煤、泥炭地质勘查的目的任务、阶段划分、工作程度要求、勘查方法原则;煤、泥炭资源/储量分类条件和估算原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煤、泥炭地质勘查各阶段的设计编制、勘查施工、地质研究、地质报告编制和审批,煤、泥炭资源/储量估算、评估,也可作为矿业权转让、勘查开发融资等的评价依据。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3908—2002 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 50215—94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 50197—94 露天煤矿工程设计规范GB/T12719—91 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规范3煤炭地质勘查的目的任务煤炭地质勘查的目的任务是为煤炭建设远景规划、矿区总体发展规划、矿井(露天)初步设计提供地质资料。
煤炭资源勘探煤样采取规范
煤炭资源勘探煤样采取规范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制定煤炭资源勘探煤样采取规程煤炭资源地质勘探抽水试验规程煤炭工业出版社关于颁发《煤炭资源勘探煤样采取规程》的通知(87)煤地字第656号《煤炭资源勘探煤样采取规程》从1979年7月颁发以来,对提高煤田地质勘探的煤样采取质量起了显着作用。
随着煤炭工业的发展,对煤质评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原规程的某些条文与新近颁发的有关国家标准和部标准不一致,原规程已不能满足当前煤炭资源勘探的需要。
为此,部地质局组织力量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对原规程作了修编,现将修编后的《煤炭资源勘探煤样采取规程》正式颁发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随时报部地质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1987年11月4日1 总则煤样是研究煤质的基础。
煤样的采取质量直接影响对煤炭特征,煤的物理、化学性质及其工业用途的正确评价。
因此,所采取的样品必须能如实地反映煤层的自然特征,保证样品的代表性。
本规程对各类煤样采取方法的规定及质量要求,是根据目前国内技术水平并吸收了主要产煤国家的经验而提出的。
在工作中,应注意国内外煤质研究、煤的加工利用等方面的新技术和新方法,做好采样工作。
本规程是根据《煤炭资源地质勘探规范》对煤质工作的要求编制的。
适用于煤炭资源勘探中各种煤样及其夹矸样的采取。
凡采取方法已有国家标准或部标准的,均按国家标准或部标准执行。
2 煤心煤样煤心煤样从钻孔煤心中采取,取样前应对煤心进行整理和编录,要求如下:煤心提出井口后,要按上下顺序依次放入岩心箱内,断口互相衔接,煤心不得受污染,采样前要先进行拍照。
记录煤层各分层的厚度和心长,描述宏观煤岩类型及煤心状况。
从煤心取出到采样结束一般不得超过48小时。
煤心煤样一般按独立煤层采取全层样。
特厚煤层可分层采样,分层厚度一般不得大于米,应尽量使各采样点的分层层位相一致。
煤炭地质勘查规范 精品
煤炭地质勘查规范目次前言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煤炭地质勘查的目的任务4 煤炭地质勘查的基本原则5 煤炭地质勘查的工作程度5.1 阶段划分5.2 预查阶段5.3 普查阶段5.4 详查阶段5.5 勘探阶段6 煤炭地质勘查的控制程度7 煤炭资源/储量分类及类型条件7.1 资源/储量分类依据7.2 煤炭资源/储量分类及类型条件8 煤炭资源/储量估算8.1 煤炭资源量计算指标8.2各类型资源量计算块段划分的基本要求8.3 资源/储量估算的一般要求8.4 有夹矸的煤层采用厚度的确定方法8.5 露天勘查煤层的夹矸和剥离物的估算9 煤层气和其他有益矿产勘查工作10 泥炭地质勘查10.1 泥炭预查10.2 泥炭普查10.3 泥炭详查10.4 泥炭勘探10.5 泥炭资源/储量估算11 资源编录、综合研究和报告编制附录A(规范性附录)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附录B(资源性附录)勘查工作研究的技术要求B.1 煤质研究B.2 勘查区(井田)水文地质条件勘查研究B.3 工程地质勘查工作B.4 环境地质工作附录C(资料性附录)煤层气及其他有益矿产的勘查研究C.1 煤层气的勘查评价C.2 其他有益矿产的勘查评价附录D(资料性附录)构造复杂程度、煤层稳定程度类型划分及钻探工程基本线距D.1 构造复杂程度划分为四种类型D.3 选择钻探工程基本线距的要求D.4 泥炭勘查工程控制的程度附录E(资料性附录)建议的资源/储量比例及资源量估算指标附录F(资料性附录)采样及测试工作量D.2 煤层稳定程度划分为四种类型附录G(资料性附录)水文地质勘查类型的划分及勘查工作量G.1 水文地质勘查类型的划分G.2 水文地质勘查工程量G.3 露天煤矿的水文地质勘查类型划分G.4 露天煤矿勘查的抽水试验工程量附录H(资料性附录)露天边坡、剥离物分类及勘查工程布置H.1 按构成露天边坡岩层的岩性、物理力学性质和结构面的发育程度露天边坡可分为三类H.2 露天边坡勘查工程布置H.3 按剥离岩层的岩性和物理力学性质可将剥离物分为三类H.4 露天剥离物勘查工程布置附录I(资料性附录)小煤矿勘查工作附录J(资料性附录)可行性研究的主要内容J.1 概略研究J.2 预可行性研究J.3 可行性研究DZ/T 0215-2002前言《煤炭资源地质勘探规范》1986年12月由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颁布,《泥炭地质普查勘探规定》(试行)1983年9月由地质矿产部和煤炭工业部颁布,两个文件的实行(试行)对于规范煤、泥炭地质勘查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
1.规范的性质《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DZ/T0215-2002 以下简称规范)是煤炭资源地质勘查的技术标准,属于带有一定强制性的推荐性标准。
规范中凡涉及到煤矿设计、建设、生产过程安全的条款都是强制性的,如有关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煤层瓦斯、煤尘爆炸危险性、煤层自燃发火、地温变化等与开采技术条件相应的条款。
规范规定的工作量是可能查明上述地质条件的最低工作量。
规范规定的各勘查阶段控制程度及查明程度,是衡量地质勘查报告是否达到该勘查阶段工作程度的基本要求。
矿业权人对控制程度及查明程度的要求,不应低于规范规定的该勘查阶段工作程度的要求。
2.关于勘查阶段划分(规范5.2条、5.3条、5.4条、5.5条)2.1 关于勘查阶段的调整(规范5.1条)勘查阶段的调整、合并或跨越某个阶段的原则,主要根据资源情况和地质条件。
如不涉及井田划分的单个井田以及不需编制矿区总体规划的地区,可以在普查的基础上不经过详查阶段直接进行勘探。
老矿区深部、生产矿井之间以及孤立的小煤盆地等不涉及井田划分的地区,可一次勘查完毕。
2.2 普查(最终)、详查(最终)(规范5.3.3供煤矿设计建设使用的地质报告一律称为最终报告。
普查(最终)、详查(最终)与勘探的主要区别是普查(最终)未出现探明的+控制的资源储量,详查(最终)未出现探明的资源储量。
详查(最终)指构造复杂、煤层不稳定的井田,钻探用375m或250m的基本线距最高只能圈定“控制的”类别资源储量,该报告即为详查(最终)报告。
普查(最终)指构造复杂、煤层不稳定的井田,钻探用375m或250m的基本线距最高只能圈定“推断的”类别资源量,该报告即为普查(最终)报告。
普查(最终)、详查(最终)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煤层瓦斯、煤尘爆炸危险性、煤层自燃发火、地温变化等开采技术条件的查明程度达到勘探要求,阶段性质与勘探阶段相同。
勘探阶段的工作重点是先期开采地段(或第一水平)和初期采区,但同时必须注意全井田的工作程度。
2019年煤炭地质勘查规范.doc
煤炭地质勘查规范目次前言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煤炭地质勘查的目的任务4 煤炭地质勘查的基本原则5 煤炭地质勘查的工作程度5.1 阶段划分5.2 预查阶段5.3 普查阶段5.4 详查阶段5.5 勘探阶段6 煤炭地质勘查的控制程度7 煤炭资源/储量分类及类型条件7.1 资源/储量分类依据7.2 煤炭资源/储量分类及类型条件8 煤炭资源/储量估算8.1 煤炭资源量计算指标8.2各类型资源量计算块段划分的基本要求8.3 资源/储量估算的一般要求8.4 有夹矸的煤层采用厚度的确定方法8.5 露天勘查煤层的夹矸和剥离物的估算9 煤层气和其他有益矿产勘查工作10 泥炭地质勘查10.1 泥炭预查10.2 泥炭普查10.3 泥炭详查10.4 泥炭勘探10.5 泥炭资源/储量估算11 资源编录、综合研究和报告编制附录A(规范性附录)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附录B(资源性附录)勘查工作研究的技术要求B.1 煤质研究B.2 勘查区(井田)水文地质条件勘查研究B.3 工程地质勘查工作B.4 环境地质工作附录C(资料性附录)煤层气及其他有益矿产的勘查研究C.1 煤层气的勘查评价C.2 其他有益矿产的勘查评价附录D(资料性附录)构造复杂程度、煤层稳定程度类型划分及钻探工程基本线距D.1 构造复杂程度划分为四种类型D.3 选择钻探工程基本线距的要求D.4 泥炭勘查工程控制的程度附录E(资料性附录)建议的资源/储量比例及资源量估算指标附录F(资料性附录)采样及测试工作量D.2 煤层稳定程度划分为四种类型附录G(资料性附录)水文地质勘查类型的划分及勘查工作量G.1 水文地质勘查类型的划分G.2 水文地质勘查工程量G.3 露天煤矿的水文地质勘查类型划分G.4 露天煤矿勘查的抽水试验工程量附录H(资料性附录)露天边坡、剥离物分类及勘查工程布置H.1 按构成露天边坡岩层的岩性、物理力学性质和结构面的发育程度露天边坡可分为三类H.2 露天边坡勘查工程布置H.3 按剥离岩层的岩性和物理力学性质可将剥离物分为三类H.4 露天剥离物勘查工程布置附录I(资料性附录)小煤矿勘查工作附录J(资料性附录)可行性研究的主要内容J.1 概略研究J.2 预可行性研究J.3 可行性研究DZ/T 0215-2002前言《煤炭资源地质勘探规范》1986年12月由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颁布,《泥炭地质普查勘探规定》(试行)1983年9月由地质矿产部和煤炭工业部颁布,两个文件的实行(试行)对于规范煤、泥炭地质勘查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煤田地质勘探规范
本标准包括钻探工程质量标准、测井工程质量标准、钻孔抽水试验质量标准和验
收办法等四部分,并附执行说明。
(一)钻探煤层质量标准
项目
优质
合格
不合格
煤层厚度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初见煤(顶末)和止煤(底初)两个回次的岩煤芯缺失量的总和,不大于下列规定:
煤层厚度(真厚)缺失量总和
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1.按确定的煤层厚度计算煤芯的长度采取率不低于75%。
2.按煤芯的送样重量计算,重量采取率不低于60%。
3.煤层结构清楚,煤芯不污染,不燃烧变质,不混入杂物。
煤层深度
在煤层顶板以上或底板以下各10米的范围之内已经准确的丈量钻具,误差不大于0.15%,且已合理平差。
原始记录
小班原始记录和打煤报告均按规定的格式和填写要求,及时认真填写,字迹清楚、准确,无涂改现象。
工作有缺陷,但不影响地质成果。重复测量差值:顶角不大于1.5º;(在顶角大于3º时)方位角不大于15º。
6
孔径
仪器供电电流的变化对测量结果造成的误差不大于0.5厘米
仪器供电电流的变化对测量结果造成的误差不大于1厘米
7
井温
按设计要求和规程规定进行测量,供电电流变化对测量结果影响不大于0.2℃。
工作有缺陷,但不影响使用。供电电流变化对测量结果影响不大于0.4℃。
煤层厚度(真厚)差值
最低可采厚度
~1.30米不大于0.30米
1.31~3.50米不大于0.40米
大于3.50米不大于0.50米
2.钻探所确定的煤层厚度,经可靠的测井资料验证比较,两者的差值不大于下列规定:
煤层厚度(真厚)差值
最低可采厚度
2019年煤炭地质钻探规程学习.doc
煤炭地质钻探规程(新)4 设备安装、拆卸与运输4.1 钻场地基4.1.1 钻场地基的选择4.1.1.1 选择钻场地基场地在不影响地质设计和施工合同的情况下,应综合考虑道路交通、水源、居住及地形地貌等影响因素,为钻探施工创造安全、便利的条件,尽量少占用农田。
同时应防范可能发生的洪水、泥石流、坍塌、滑坡等自然灾害。
4.1.1.2 确定钻场地基时,应根据地质设计和施工合同,以及选用的施工设备,由钻探、地质及有关部门人员一起进行现场实地踏勘。
钻场位置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改动。
4.1.2 钻场地基修筑要求4.1.2.1 钻场地基应平坦、稳固、安全、适用,需填方时,其填方面积不应超过塔底面积的1/4。
4.1.2.2 钻场地基土层松软时,应采用以下方法进行加固;a) 挖槽:在铺设基台枕的部位挖浅槽,填入碎石或三合土后夯实;b) 增加基台木:在设备(塔脚、钻机)主要着力点增铺基台木数量;c) 打竖桩加固;’d) 打混凝土地基座加固。
4.1.2.3 在靠山坡修筑钻场地基时,其上方山坡为坚硬岩石时,岩石坡度可维持在70°左右;其上方山坡为松散岩、土时,山坡坡度不应大于45°。
并应清除坡上的活石或易垮塌的堆积物,并在钻场上方3 m~5 m处挖设积石沟。
4.1.2.4 在洼地、水田或泄水地带修筑钻场地基时,应先排净积水,并在其周围挖设排水沟,修筑防洪坝,然后采取相应地基加固措施。
4.1.2.5 需要进行爆破作业时,应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中的有关规定。
4.2 设备安装4.2.1 基台规格及安装要求4.2.1.1 基台规格及数量,应根据所使用的钻塔及钻探设备类型、钻孔设计角度、深度及安装方式等确定。
一般采用上下双层木质或钢结构型式,基台木的横断面应大于200 mm×200 mm;长度应比钻塔底座大0.1 m~0.3 m。
用于四角金属钻塔的基台木应不少于八根。
严禁使用已腐朽或断裂的基台木。
煤的勘查规范.doc
第一章煤一、用途煤被称为“工业的粮食”。
煤在冶金工业中是一种重要原料,有煤才能炼铁;煤也是主要的动力燃料,火力发电、蒸汽机、火车、轮船、蒸汽锅炉等都需用,它是我国主要能源之一;在化学工业上通过煤的焦化加工等过程;可获得许多重要的化工原料和化工产品,如煤气、煤焦油、氮肥、医药品、农药、染料、塑料、合成纤维、合成橡胶、上百种产品;含油率较高的煤,还可用来提取人造石油。
此外,矸石、灰渣可制一般建筑用砖或耐火砖,也可用作水泥掺合原料。
糖精、香料等渣可制一般建筑用砖或耐火砖,也可用作水泥掺合原料。
二、煤的分类按成煤物质可分为腐植煤和腐泥煤。
按照煤的煤化程度,可分为泥炭、褐煤、烟煤和无烟煤四大类(详见附录),现将其特征、用途分述如下:1 泥炭:煤化程度最低,质地软,呈海绵状或块状,颜色呈暗褐色或黑色,无光泽,腐植酸和水分含量高,发热量很低,可作民用燃料、肥料、化工原料等(详见泥炭)。
2 褐煤:煤化程度略高于泥炭,质脆、易碎、无光泽,颜色呈暗褐色,内在水分大,发热量低,含原生腐植酸,一般作动力用或民用,亦可作炼油和化工原料。
褐煤可生产有机肥料,如腐植酸;提取褐煤腊可用于电子机械及日用化工工业;褐煤两段炼焦,与加压气化制合成氨已是成熟技术,褐煤液化已取得初步试验结果,新的煤炭分类中褐煤又分为褐煤一号和褐煤二号。
3 烟煤:煤化程度高于褐煤,具有相当的硬度,挥发分在10%以上,内在水分一般在10%以下。
我国烟煤一般分为长焰煤、不粘煤、弱粘煤、气煤、肥煤、焦煤、瘦煤和贫煤。
按其工艺性质及用途又可分为炼焦用煤、动力用煤、炼油用煤、气化用煤及腐植酸用煤。
(1)炼焦用煤:包括粘结性强或较强的瘦煤、焦煤、肥煤及气煤等,要求灰分、硫、磷的含量愈低愈好,一般要求精煤灰分小于10%,硫小于1%,磷小于0. 05%,每百万吨炼焦精煤约可生产75万吨焦炭,它主要用于冶金、铸造工业,也可用来生产合成氨及其它化工原料,焦煤与石灰经电炉加热可生产电石,进而制造一系列化工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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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地质勘查规范目次前言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煤炭地质勘查的目的任务4 煤炭地质勘查的基本原则5 煤炭地质勘查的工作程度5.1 阶段划分5.2 预查阶段5.3 普查阶段5.4 详查阶段5.5 勘探阶段6 煤炭地质勘查的控制程度7 煤炭资源/储量分类及类型条件7.1 资源/储量分类依据7.2 煤炭资源/储量分类及类型条件8 煤炭资源/储量估算8.1 煤炭资源量计算指标8.2各类型资源量计算块段划分的基本要求8.3 资源/储量估算的一般要求8.4 有夹矸的煤层采用厚度的确定方法8.5 露天勘查煤层的夹矸和剥离物的估算9 煤层气和其他有益矿产勘查工作10 泥炭地质勘查10.1 泥炭预查10.2 泥炭普查10.3 泥炭详查10.4 泥炭勘探10.5 泥炭资源/储量估算11 资源编录、综合研究和报告编制附录A(规范性附录)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附录B(资源性附录)勘查工作研究的技术要求B.1 煤质研究B.2 勘查区(井田)水文地质条件勘查研究B.3 工程地质勘查工作B.4 环境地质工作附录C(资料性附录)煤层气及其他有益矿产的勘查研究C.1 煤层气的勘查评价C.2 其他有益矿产的勘查评价附录D(资料性附录)构造复杂程度、煤层稳定程度类型划分及钻探工程基本线距D.1 构造复杂程度划分为四种类型D.3 选择钻探工程基本线距的要求D.4 泥炭勘查工程控制的程度附录E(资料性附录)建议的资源/储量比例及资源量估算指标附录F(资料性附录)采样及测试工作量D.2 煤层稳定程度划分为四种类型附录G(资料性附录)水文地质勘查类型的划分及勘查工作量G.1 水文地质勘查类型的划分G.2 水文地质勘查工程量G.3 露天煤矿的水文地质勘查类型划分G.4 露天煤矿勘查的抽水试验工程量附录H(资料性附录)露天边坡、剥离物分类及勘查工程布置H.1 按构成露天边坡岩层的岩性、物理力学性质和结构面的发育程度露天边坡可分为三类H.2 露天边坡勘查工程布置H.3 按剥离岩层的岩性和物理力学性质可将剥离物分为三类H.4 露天剥离物勘查工程布置附录I(资料性附录)小煤矿勘查工作附录J(资料性附录)可行性研究的主要内容J.1 概略研究J.2 预可行性研究J.3 可行性研究DZ/T 0215-2002前言《煤炭资源地质勘探规范》1986年12月由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颁布,《泥炭地质普查勘探规定》(试行)1983年9月由地质矿产部和煤炭工业部颁布,两个文件的实行(试行)对于规范煤、泥炭地质勘查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为使煤和泥炭资源勘查符合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并与GB/T 17766~1999《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相一致,有必要对《煤炭资源地质勘探规范》和《泥炭地质普查勘探规定》(试行)进行修订。
本标准在总结煤、泥炭资源地质勘查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经过反复征求意见,讨论和修改后方形成。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原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颁发的《煤炭资源地质勘探规范》和原地质矿产部、煤炭工业部颁布的《泥炭地质普查勘探规定》(试行)自行废止。
本标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附录H、附录I、附录J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地质矿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煤田地质总局。
本标准起草人:倪斌、张子光、林大扬、高洪烈、时作舟、钱大都、田绍东、宋全祥。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DZ/T 0215—2002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煤、泥炭地质勘查的目的任务、阶段划分、工作程度要求、勘查方法原则;煤、泥炭资源/储量分类条件和估算原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煤、泥炭地质勘查各阶段的设计编制、勘查施工、地质研究、地质报告编制和审批,煤、泥炭资源/储量估算、评估,也可作为矿业权转让、勘查开发融资等的评价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3908—2002 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 50215—94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 50197—94 露天煤矿工程设计规范GB/T 12719—91 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规范3 煤炭地质勘查的目的任务煤炭地质勘查的目的任务是为煤炭建设远景规划、矿区总体发展规划、矿井(露天)初步设计提供地质资料。
4 煤炭地质勘查的基本原则4.1 煤炭地质勘查工作必须从勘查区的实际情况和煤矿生产建设实际需要出发,正确、合理地选择采用勘查技术手段,注重技术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投入和较短的工期,取得最佳的地质成果。
4.2 煤炭地质勘查工作必须以现代地质理论为指导,采用先进的技术装备和勘查方法,提高勘查成果精度,适应煤矿建设技术发展的需要。
4.3 煤炭地质勘查必须坚持“以煤为主、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的原则,做到充分利用、合理保护矿产资源,做好与煤共伴生的其他矿产的勘查评价工作,尤其要做好煤层气和地下水(热水)资源的勘查研究工作。
5 煤炭地质勘查的工作程度5.1 阶段划分煤炭地质勘查工作划分为预查、普查、详查、勘探四个阶段。
根据工作区的具体情况和探矿权人(勘查投资者,如国家、煤矿企业、业主、建设单位、地质勘查单位等,以下同)的要求,勘查阶段可以调整。
即可按四个阶段顺序工作,也可合并或跨越某个阶段。
详查、勘探阶段地质勘查工作各项要求由探矿权人参照本标准确定。
5.2 预查阶段5.2.1 预查应在煤田预测或区域地质调查的基础上进行,其任务是寻找煤炭资源。
预查的结果,要对所发现的煤炭资源是否有进一步地质工作价值做出评价。
预查发现有进一步工作价值的煤炭资源时,一般应继续进行普查;预查未发现有进一步工作价值的煤炭资源,或未发现煤炭资源,都要对工作地区的地质条件进行总结。
5.2.2 预查工作程度要求:a)初步确定工作地区地层层序,确定含煤地层时代;b)大致了解工作地区构造形态;c)大致了解含煤地层分布的范围、煤层层数、煤层的一般厚度和埋藏深度;大致了解煤类和煤质的一般特征;d)大致了解其他有益矿产情况;e)估算煤炭预测的资源量。
5.3 普查阶段5.3.1 普查是在预查的基础上,或已知有煤炭赋存的地区进行。
普查的任务是对工作区煤炭资源的经济意义和开发建设可能性做出评价,为煤矿建设远景规划提供依据。
5.3.2 普查工作程度一般要求:a)确定勘查区的地层层序,详细划分含煤地层,研究其沉积环境特征和聚煤特征;b)初步查明勘查区构造形态,初步评价勘查区构造复杂程度;c)初步查明可采煤层层位、厚度和主要可采煤层的分布范围,大致确定可采煤层煤类和煤质特征,初步评价勘查区可采煤层的稳定程度;d)调查勘查区自然地理条件、第四纪地质和地貌特征;大致了解勘查区水文地质条件,调查环境地质现状;e)大致了解勘查区开发建设的工程地质条件和煤的开采技术条件;f)大致了解其他有益矿产赋存情况;g)估算各可采煤层推断的和预测的资源量,推断的资源量占总资源量的比例参照附录E确定,另有要求的按要求确定。
5.3.3 在煤炭资源条件较差、地质条件较复杂只能提交普查(最终)报告的井田,其普查(最终)工作程度的一般要求是:a)基本查明井田的构造形态和初期采区内的主要构造,详细了解井田构造复杂程度;b)初步查明可采煤层的层数、层位、厚度、结构及可采范围,适当加密控制初期采区范围内煤层的可采边界;c)初步查明可采煤层的煤质特征,基本确定煤类及其分布,详细了解其他有益矿产的工业价值;d)水文地质条件及其他开采技术条件等方面的勘查工作程度,参照5.5.2.1条并按实际情况调整后确定;e)估算可采煤层的推断的和预测的资源量,其中推断的资源量的比例参照附录E确定。
5.4 详查阶段5.4.1 详查的任务是为矿区总体发展规划提供地质依据。
凡需要划分井田和编制矿区总体发展规划的地区,应进行详查;凡不涉及井田划分的地区、面积不大的单个井田,以及不需编制矿区总体发展规划的地区,均可在普查的基础上直接进行勘探,不出现详查阶段。
5.4.2 详查工作程度一般要求:a)基本查明勘查区构造形态,控制勘查区的边界和勘查区内可能影响井田划分的构造,评价勘查区的构造复杂程度;b)基本查明可采煤层层位、层数、厚度和可采范围,基本确定可采煤层的连续性,控制主要可采煤层露头位置,了解对破坏煤层连续性和影响煤层厚度的岩浆侵入、古河流冲刷、古隆起等,并大致查明其范围,评价可采煤层的稳定程度和可采性;c)基本查明可采煤层煤质特征和工艺性能,确定可采煤层煤类,评价煤的工业利用方向,初步查明主要可采煤层风化带界线,评价可采煤层煤质变化程度;d)基本查明勘查区水文地质条件,基本查明主要可采煤层顶底板工程地质特征、煤层瓦斯、地温等开采技术条件,对可能影响矿区开发建设的水文地质条件和其他开采技术条件做出评价,初步评价勘查区环境地质条件;e)对勘查区内可能有利用前景的地下水资源做出初步评价;f)初步查明其他有益矿产赋存情况,做出有无工业价值的初步评价;g)估算各可采煤层的控制的、推断的、预测的资源/储量,其中控制的资源/储量分布应符合矿区总体发展规划的要求,占总资源量的比例参照附录E确定,另有要求的按要求确定。
5.4.3 在煤炭资源条件较差、地质条件较复杂只能提交详查(最终)报告的井田,其详查(最终)工作程度的一般要求是:a)查明井田的构造形态和初期采区内的主要构造,对井田边界构造应作适当控制;b)基本查明主要可采煤层的层数、层位、厚度、结构和可采范围,在先期开采地段范围内,适当加密控制可采煤层的可采边界,控制主要可采煤层的露头位置;c)基本查明可采煤层的煤质特征,确定煤类及其分布。
详细了解其他有益矿产的工业价值;d)水文地质条件及其他开采技术条件等方面的勘查工作程度,参照5.5.2.1条并按实际情况调整后确定;e)估算可采煤层的控制的、推断的和预测的资源/储量,其中控制的资源/储量比例参照附录E对小型井的要求确定。
5.5 勘探阶段5.5.1 勘探的任务勘探的任务是为矿井建设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提供地质资料。
勘探一般以井田为单位进行。
勘探的重点地段是矿井的先期开采地段1)(或第一水平,下同)和初期采区2)。
勘探成果要满足确定井筒、水平运输巷、总回风巷的位置,划分初期采区,确定开采工艺的需要;要保证井田境界和矿井设计能力不因地质情况而发生重大变化,保证不致因煤质资料影响煤的洗选加工和既定的工业用途。
5.5.2 勘探的工作程度5.5.2.1 对于拟建中型和中型以上机械化程度较高的矿井的井田,勘探工作程度的一般要求是:a)控制井田边界构造,其中与矿井的先期开采地段有关的边界构造线的平面位置,应控制在150m以内;b)详细查明先期开采地段内落差等于和大于30m的断层,详细查明初期采区内落差等于和大于20m(地层倾角平缓、构造简单、地震地质条件好的地区为15m~10m)的断层;对小构造的发育程度、分布范围及对开采的影响做出评述;c)控制先期开采地段范围内主要可采煤层的底板等高线,煤层倾角小于10°时,应控制初期采区内等高距为10m~20m的煤层底板等高线;d)详细查明可采煤层层位及厚度变化,确定可采煤层的连续性,控制先期开采地段内各可采煤层的可采范围(包括煤层因受岩浆侵入、古河流冲刷、古隆起、陷落柱等的影响使煤层厚度和可采性发生的变化),对厚度变化较大的主要可采煤层,应控制煤层等厚线;e)严密控制与先期开采地段或初期采区有关的主要可采煤层露头位置,在掩盖区,隐藏煤层露头线在勘查线(测线)上的平面位置应控制在75 m以内,控制先期开采地段范围内主要可采煤层的风氧化带界线;f)详细查明可采煤层的煤类、煤质特征及其在先期开采地段范围内的变化,着重研究与煤的开采、洗选、加工、运输、销售以及环境保护等有关的煤质特征和工艺性能,并做出相应的评价;g)详细查明井田水文地质条件,评价矿井充水因素,预算先期开采地段涌水量,预测开采过程中发生突水的可能性及地段,评述开采后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和环境地质条件的可能变化,评价矿井水的利用可能性及途径;1)先期开采地段(第一水平):地层倾角平缓,不以煤层埋深水平划分,而采用分区开拓方式的矿井,满足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和相应服务年限的开采分区范围,为先期开采地段,它相当于按煤层埋深布置开采水平时,一般以一个生产水平来保证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和该水平服务年限,其最浅的水平,即第一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