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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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村庄规划和村民建房管理条例

怀化市村庄规划和村民建房管理条例

管理条例:管理条例一般指针对某一项目、团体制定的规则,使其有条不紊的进行的一种方法。

与条例的定义类同,管理条例是由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一般为国务院)制定而发布的用于管理和规范政治、经济、文化以及行业领域的法规文件。

怀化市城市规划区村民建房管理办法:《怀化市城市规划区村民建房管理办法》是为规范规划区村民建房审批和管理发布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怀化市城市规划区村民建房审批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怀化市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内的区域。

怀化市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村民建房审批,按照《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办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村民建房是指农村村民因结婚确需分户建房或危房确需改造、重建的建设行为。

村民建房必须依法申请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

住房用地面积是指所建住宅建(构)筑物垂直投影范围内的占地面积;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取得合法手续用以建造住宅的土地,包括住房、厨房、杂屋等用地。

农村村民是指户籍在集体经济组织,系该组织成员,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利,参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第四条村民建房审批应依据以下原则:(一)依据规划原则。

村民建房用地必须符合怀化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村民建房原则上按照乡镇、村布局规划集中建设。

(二)节约用地原则。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住宅建设用地应当充分利用原宅基地、空闲地和其他未利用地,严格控制使用耕地。

(三)依法审批原则。

村民建房必须严格审查建房资格,按程序、权限审批。

禁止农村村民未批先建或者违反规划乱占土地建房,禁止跨村、跨组建房,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建房。

怀化市土地利用总体的规划

怀化市土地利用总体的规划

怀化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第一章总则第一节规划目的与依据一、规划目的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保护资源与保障发展并重,提高政府利用土地资源进行宏观调控的能力;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维护农产品安全;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有效控制新增非农建设用地,特别是城镇村新增非农建设用地规模,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集约利用;改善土地生态环境,增进土地生态安全;调整土地利用结构,优化土地利用布局,使用地结构向生活富裕、生产高效、生态文明的方向不断优化,保证怀化市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二、规划依据(一)法律法规和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5、《基本农田保护条例》;6、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数转换与各类用地布局指导意见(国土资厅发[2009]10号);7、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1号);8、关于明确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几项具体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规办发[2009]15号);9、关于印发《湖南省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审查细则》的通知(湘国土规办发[2009]19号)。

(二)相关规划标准1、《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2、《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3、《湖南省新农村建设村庄布局规划导则》(试行稿);4、《湖南省新农村建设村庄整治建设规划导则》(试行稿);5、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间适用)。

(三)相关规划成果1、《怀化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2、《怀化市土地整理开发规划(2000-2010年)》;3、《怀化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4、《怀化市城市总体规划(2007-2030年)》;5、《怀化市城镇体系规划(2004-2020年)》;6、怀化市各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7、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8、湖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9、《怀化生态市建设规划(2005-2020年)》。

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的通知-

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的通知-

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的通知鹤城区、中方县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现将《怀化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怀化市人民政府二○○七年五月二十四日怀化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切实做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怀化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湘政函〔2007〕5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怀化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组织实施,具体行使下列职权:(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违法建筑物或设施;(二)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三)行使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四)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六)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七)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八)行使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九)行使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的行政许可权;(十)履行省、市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其他职责。

怀化市城市总体规划

怀化市城市总体规划

怀化市城市总体规划总则第 1.01条为了正确指导怀化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合理地规范怀化城市的建设行为,满足怀化城市健康持续发展的建设要求,特制定本规划。

第 1.02条本规划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实施细则》、国务院1996年第18号文件《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湖南省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各项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结合怀化城市发展建设的实际情况,在怀化市人民政府的组织和领导下,由城市规划专业设计单位汇总各系统、各单位的发展要求而制定的。

第 1.03条本规划是怀化城市跨进世纪发展的战略部署,是怀化城市建设发展的宏伟蓝图,是怀化市人民政府依法管理好、建设好怀化城市的依据。

第 1.04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怀化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与土地利用开发,都必须按照本规划的要求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服从本规划的义务,都有对违反本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 1.05条怀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规划的要求,对怀化城市规划区内的所有建设开发行为,实行统一的规划管理及"一书两证"的核发。

要坚决维护怀化市总体规划的权威性、科学性、严肃性;要大力宣传怀化城市总体规划和各项规划管理制度;要自觉遵章守法,严格依法办事。

第 1.06条本规划所称的城市规划区,是指怀化城市因建设和发展需要进行统一控制的区域。

怀化城市或城区是指怀化城市建设的用地区域;怀化市域是指怀化市地级市行政所辖的区域。

第 1.07条因客观情况变化,需要变更怀化城市总体规划的应按《城市规划法》和《湖南省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的规定报批,下一轮总体规划修编,应继续保持规划的科学性和延续性,确保怀化城市健康合理地持续发展。

指导思想及规划期限第 2.01条高起点构筑具有怀化特色的现代化中心城市发展宏图,创建良好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完善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逐步将怀化建成环境优美、经济发达、市容整洁、文明礼貌、人民安居乐业的现代化城市。

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怀化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6.12.06
•【字号】怀政发〔2016〕15号
•【施行日期】2016.12.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怀化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怀政发〔2016〕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根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宣布《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2008年-2015年教育强市发展规划>的通知》(怀政办发〔2008〕13号)等111件规范性文件失效。

二、确认《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2011年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第1期)>的通知》(怀政发〔2012〕7号)等80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上述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计算。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应当进行评估,需要继续执行的,按照程序重新制定。


经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本决定发布后,依法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和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附件:1.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怀化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6日附件1
附件2
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规划局有关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规划局有关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规划局有关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8.26•【字号】怀政办发〔2015〕47号•【施行日期】2015.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规划局有关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怀政办发〔2015〕47号市直机关各单位:根据《中共怀化市委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怀化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怀发〔2015〕7号),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研究、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规划局有关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职责调整(一)行政审批事项取消、下放、调整、增加由市人民政府公布予以变动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承担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负责组织城市总体规划发展战略研究,提出统筹城乡规划、促进两型社会建设的政策建议,强化城乡规划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引领作用,推动城乡一体化进程。

负责指导城乡规划信息化建设和规划展示工作,负责本市规划地理信息系统建设。

(三)加强的职责市政工程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

(四)取消的职责取消新型城镇化管理和指导县市区小城镇建设工作职能,不再承担全市小城镇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关于机构编制调整(一)撤销规划管理一科、规划管理二科、规划管理三科、总工室、乡镇规划科。

(二)设立城乡规划科,其主要职责为:负责组织城市总体发展战略规划的研究和编制;参与区域性发展规划、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与城乡规划有关的行业规划的编制工作;组织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修订、调整及报批工作;负责组织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评估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相关地块的调容调规工作;负责城乡规划编制项目计划的拟定和项目规划编制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各县市区城乡规划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乡一体化的规划工作;参与建设项目的城乡规划可行性研究、规划选址和方案的审查工作。

湖南省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湖南省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湖南省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 1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
第二节 排水防涝 ........................................................................................................... 35 第三节 电力 ................................................................................................................... 38 第四节 通信 ................................................................................................................... 40 第五节 燃气、加油加气站 ........................................................................................... 42 第六节 环境卫生 ........................................................................................................... 44 第七节 工程管线综合 ................................................................................................... 46 第八章 城市综合防灾.......................................................................................................... 51 第一节 城市抗震防灾 ................................................................................................... 51 第二节 城市消防 ........................................................................................................... 52 第三节 城市人防 ........................................................................................................... 53 第四节 城市防洪 ........................................................................................................... 53 第九章 城市空域保护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56 第一节 城市空域保护 ................................................................................................... 56 第二节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 57 第十章 竣工验收.................................................................................................................. 59 第十一章 村镇规划管理...................................................................................................... 60 第一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 60 第二节 建筑管理 ........................................................................................................... 61 第三节 公共服务设施 ................................................................................................... 62 第四节 道路交通 ........................................................................................................... 63 第五节 公用设施 ........................................................................................................... 64 第六节 综合防灾 ........................................................................................................... 66 第十二章 附 则.................................................................................................................. 68 附录 1 标准用词说明........................................................................................................... 69 附录 2 名词解释................................................................................................................... 70 附录 3 计算规则................................................................................................................... 71 附录 4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73 附录 5 建筑间距图示........................................................................................................... 74 附录 6 参考法律、法规及标准........................................................................................... 75

(完整版)怀化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完整版)怀化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怀化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第一章总则第一节规划目的与依据一、规划目的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保护资源与保障发展并重,提高政府利用土地资源进行宏观调控的能力;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维护农产品安全;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有效控制新增非农建设用地,特别是城镇村新增非农建设用地规模,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集约利用;改善土地生态环境,增进土地生态安全;调整土地利用结构,优化土地利用布局,使用地结构向生活富裕、生产高效、生态文明的方向不断优化,保证怀化市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二、规划依据(一)法律法规和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5、《基本农田保护条例》;6、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数转换与各类用地布局指导意见(国土资厅发[2009]10号);7、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1号);8、关于明确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几项具体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规办发[2009]15号);9、关于印发《湖南省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审查细则》的通知(湘国土规办发[2009]19号)。

(二)相关规划标准1、《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2、《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3、《湖南省新农村建设村庄布局规划导则》(试行稿);4、《湖南省新农村建设村庄整治建设规划导则》(试行稿);5、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间适用)。

(三)相关规划成果1、《怀化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2、《怀化市土地整理开发规划(2000-2010年)》;3、《怀化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4、《怀化市城市总体规划(2007-2030年)》;5、《怀化市城镇体系规划(2004-2020年)》;6、怀化市各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7、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8、湖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9、《怀化生态市建设规划(2005-2020年)》。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怀化市⼈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地上房屋征收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录第⼀章总则第⼆章⼯作职责第三章安置⽅式第四章资格确认第五章安置区建设第六章房屋分配第七章优惠政策第⼋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集体⼟地上村民房屋被征收后安置房建设管理,维护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的合法权益,快速推进集体⼟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作,保障城乡建设顺利进⾏,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办法》及《怀化市集体⼟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怀政办发〔2009〕19号)、《怀化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怀政办发〔2012〕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条怀化市城市规划区内,需要对集体⼟地上的住宅房屋及附属设施进⾏征收补偿涉及安置的,适⽤本实施细则。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本集体经济组织⼟地征收,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因建设需要使⽤其剩余⼟地,涉及安置的按本实施细则执⾏。

国家、省对铁路、公路、⽔利、⽔电⼯程等基础设施建设涉及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鹤城区⼈民政府、怀化经开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负责组织本区域内安置区建设,征收安置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安置区建设,通过招投标确定的建设单位作为安置区建设的责任单位。

安置区建设选址遵循就地就近符合规划要求的原则,采取统⼀规划、统⼀设计、统⼀建设、统⼀管理的⽅式实施。

第⼆章⼯作职责第四条征收安置部门负责安置区建设计划申报(含安置对象、安置⾯积等),安置区建设范围内的征地搬迁补偿及安置房建设管理、分配等⼯作。

项⽬征收委托单位负责安置区⼟地报批、出让⼿续办理、安置区“三通⼀平”建设、临时安置补助费拨付及临时过渡房建设等⼯作。

鹤城区、怀化经开区发展和改⾰部门负责安置区⽴项审批、招投标核准等⼯作。

鹤城区、怀化经开区规划部门负责报请市规划部门办理安置区⽤地选址及规划审批⼿续等⼯作。

怀化市村庄规划和村民建房管理条例

怀化市村庄规划和村民建房管理条例

怀化市村庄规划和村民建房管理条例(2020年4月27日怀化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20年6月12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村庄规划和村民建房的管理,改善人居环境,建设生态美丽村庄,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乡村振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市和乡、镇规划区以外村庄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以及村民住房建设的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和村民建房的监督管理工作,严格耕地、林地用地转用审批管理,保障所需工作经费,协调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村庄规划和村民建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村庄规划和村民建房的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

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修改和管理;(二)村庄资源和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筑保护;(三)限额以下的村民建房施工与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依法处理违反施工作业规范影响建筑质量和安全管理的行为;(四)农村建筑工匠及其从业活动的监督管理,指导农村建筑工匠协会工作;(五)收集整理村民建房管理的文件、图纸等资料,并建立档案;(六)建立村民建房管理动态巡查机制,实施村民建房有关行政审批和综合执法;(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实际,依托村务监督委员会,建立村民建房管理机制,掌握村民建房动向,规范村民建房行为,做好管理、指导和服务工作。

鼓励村民委员会组织和引导村民通过成立村民建房理事会、制定村规民约、签订建房管理协议等方式管理具体事务。

第六条农村村庄一般应当编制村庄规划。

已有村庄规划经评估或者修改完善后符合要求的,不再另行编制。

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怀化城市规划区土地管理的通知-

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怀化城市规划区土地管理的通知-

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怀化城市规划区土地管理的通知正文:---------------------------------------------------------------------------------------------------------------------------------------------------- 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怀化城市规划区土地管理的通知鹤城区、中方县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为强化怀化城市规划区(以下简称怀化城区)土地统一管理,切实解决多家管地、多头供地、违法用地的突出问题,加快城市建设和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现就加强怀化城区土地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土地统一征收怀化城区(包括开发区、工业园区)所有的建设用地于2007年1月1日起全部收归市国土资源局集中统一管理,统一向社会供地。

严禁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各开发区、工业园区、工程指挥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开发经营单位)以任何方式非法出让土地使用权。

城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需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制定征地方案按程序组织征收。

严格执行省政府批复的征地补偿标准,严禁擅自提高和降低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费用全额支付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拒不领取征地补偿费用、拒不腾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责令其限期腾地;逾期不腾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不得强揽工程或以其他名义阻挠施工建设。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征地和签订购买农村集体土地的协议,不得“以租代征”将农村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

二、坚持土地计划供应根据省政府批准的年度用地计划和怀化城区储量的土地情况,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财政、房产、建设等部门编制怀化城区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怀化城区年土地供应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怀化城市规划区土地管理的通知

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怀化城市规划区土地管理的通知

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怀化城市规划区土地管理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权属与登记统计【发布部门】怀化市政府【发布日期】2006.12.06【实施日期】2006.12.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怀化城市规划区土地管理的通知鹤城区、中方县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为强化怀化城市规划区(以下简称怀化城区)土地统一管理,切实解决多家管地、多头供地、违法用地的突出问题,加快城市建设和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现就加强怀化城区土地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土地统一征收怀化城区(包括开发区、工业园区)所有的建设用地于2007年1月1日起全部收归市国土资源局集中统一管理,统一向社会供地。

严禁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各开发区、工业园区、工程指挥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开发经营单位)以任何方式非法出让土地使用权。

城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需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制定征地方案按程序组织征收。

严格执行省政府批复的征地补偿标准,严禁擅自提高和降低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费用全额支付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拒不领取征地补偿费用、拒不腾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责令其限期腾地;逾期不腾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不得强揽工程或以其他名义阻挠施工建设。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征地和签订购买农村集体土地的协议,不得“以租代征”将农村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

二、坚持土地计划供应根据省政府批准的年度用地计划和怀化城区储量的土地情况,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财政、房产、建设等部门编制怀化城区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怀化城区年土地供应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应优先保证工业用地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房地产用地比例应严格控制。

未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土地,不得供应。

根据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怀化城区年度土地出让计划。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城市规划区城中村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怀政办发[2010]23号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城市规划区城中村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怀政办发[2010]23号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城市规划区城中村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城市规划区城中村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怀政办发〔2010〕23号)鹤城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怀化城市规划区城中村改造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4月23日第三届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九日怀化城市规划区城中村改造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怀化城市发展,推进村改居工作,改善城中村村民居住环境,搞好失地少地村民生活保障,依据《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建筑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湖南省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办法》、《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意见》(湘发〔2009〕26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实怀化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怀化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建制村。

本办法所称的城中村改造,是指按照“统筹规划,集中建设,配套跟进,政策扶持”的原则开展相关工作。

“统筹规划”,就是根据城市功能区划和总体规划,科学确定村民建房地点,配置产业发展用地;“集中建设”,就是在城市近期建设区,以村为单位,对量化到村的城中村改造项目配置用地,通过相应的开发建设经营方式,切实解决村民住房问题和生活保障问题;“配套跟进”,就是同步实施村委会改为居委会、村民改为居民、村集体经济组织改为股份制经济组织并搞好村民的社会养老保险等工作;“政策扶持”,就是充分利用现有国家法规政策,结合怀化实际,在规划设计、土地配置、立项审批、规费征缴、房产权证办理、村民养老保险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支持。

怀化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怀化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怀化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怀化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怀化市人民政府二00九年月怀化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离界第六章建筑高度控制第七章市政工程第八章建筑基地环境第九章特别规定第十章附则附件: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计算规则附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三各种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最小水平净距表附表四地下管线交叉时最小垂直净距表附表五市政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M)表附表六用地分类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怀化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凡本规定未涉及到的内容,依照国家现行标准规范执行。

第四条怀化市所属县(市、区)及工业园区参照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五条本市建设用地的用地性质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

编制详细规划时允许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复合用地,划为居住用地中类(R5)。

详细规划中对外交通用地、供应设施用地、交通设施用地、环境卫生设施用地及公共绿地应划分至小类,其它划分到中类。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详细规划未涉及的按照附表一的规定执行;附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规划部门根据其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或者超出附表一规定范围的,应先申请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管理权限报批。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怀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2.07•【字号】怀政发〔2014〕2号•【施行日期】2014.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怀政发〔2014〕2号鹤城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现将《怀化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怀化市人民政府2014年2月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实施程序第三章征地补偿第四章房屋征收补偿第五章安置方式与实施机构第六章安置资格确定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怀化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规范怀化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以下简称征收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土资源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怀化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非农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征收集体土地,征地补偿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收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其原有剩余土地需征收的,征地补偿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按本办法执行。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涉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征收安置工作应当遵循“计划管理、征收合法、资金到位、安置先行、补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对征收安置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市城市规划区内征收安置工作实行“市人民政府主导,鹤城区人民政府、怀化经开区管委会负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怀化市村庄规划和村民建房管理条例(2020)

怀化市村庄规划和村民建房管理条例(2020)

怀化市村庄规划和村民建房管理条例(2020)《怀化市村庄规划和村民建房管理条例》已于2020年4月27日由怀化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于2020年6月12日经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6月22日怀化市村庄规划和村民建房管理条例(2020年4月27日怀化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20年6月12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村庄规划和村民建房的管理,改善人居环境,建设生态美丽村庄,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乡村振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市和乡、镇规划区以外村庄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以及村民住房建设的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和村民建房的监督管理工作,严格耕地、林地用地转用审批管理,保障所需工作经费,协调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村庄规划和村民建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村庄规划和村民建房的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

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修改和管理;(二)村庄资源和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筑保护;(三)限额以下的村民建房施工与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依法处理违反施工作业规范影响建筑质量和安全管理的行为;(四)农村建筑工匠及其从业活动的监督管理,指导农村建筑工匠协会工作;(五)收集整理村民建房管理的文件、图纸等资料,并建立档案;(六)建立村民建房管理动态巡查机制,实施村民建房有关行政审批和综合执法;(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怀化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怀化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鹤城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中央、省在怀单位:《怀化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怀化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离界第六章建筑高度控制第七章市政工程第八章建筑基地环境第九章特别规定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怀化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工程。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凡本规定未涉及到的内容,依照国家现行标准规范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的用地性质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

编制详细规划时允许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复合用地,划为居住用地中类(R5)。

详细规划中对外交通用地、供应设施用地、交通设施用地、环境卫生设施用地及公共绿地应划分至小类,其它划分到中类。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详细规划未涉及的按照附件3的规定执行;附件3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规划部门根据其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或者超出附件3规定范围的,应先申请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管理权限报批。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建筑基地面积大于等于3000平方米的成片用地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并经批准后才能实施。

第八条建筑基地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的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确定的,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规划要求及有关规范、规定进行建筑基地规划设计,其建筑容量指标应按附件4的规定执行。

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查处怀化城市规划区违法建筑的实施意见-怀政发[2009]4号

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查处怀化城市规划区违法建筑的实施意见-怀政发[2009]4号

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查处怀化城市规划区违法建筑的实施意见正文:---------------------------------------------------------------------------------------------------------------------------------------------------- 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查处怀化城市规划区违法建筑的实施意见(怀政发[2009]4号)鹤城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根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房地产管理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针对怀化城市规划区违法建筑较为突出的现状,市人民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规范城市建设行为,严厉查处违法建筑。

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查处违法建筑的范围(一)未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二)未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的;(三)违法占用集体土地建房的;(四)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

二、查处违法建筑的工作分工(一)市规划局负责查处项目建设期间已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擅自改变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建筑。

(二)市城管执法局负责查处2008年3月1日前未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筑。

2009年6月30日前,完成怀化城市规划区可整改的违法建筑的查处工作;2009年12月底前,完成怀化城市规划区需拆除的违法建筑的拆除工作。

(三)鹤城区城管执法大队负责查处2008年3月1日后未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筑,并与市国土资源局鹤城区分局的执法队伍一起查处违法占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违法建筑。

(四)市建设局负责查处未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和未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擅自动工建设的违法建筑。

三、建立市、区查处违法建筑的联动机制(一)市规划局负责做好违法建筑影响城市规划程度的鉴定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整改合格的补办规划手续;市规划局鹤城分局具体负责鹤城区城管执法大队立案查处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筑的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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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怀化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怀化市人民政府二00九年月怀化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离界第六章建筑高度控制第七章市政工程第八章建筑基地环境第九章特别规定第十章附则附件: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计算规则附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三各种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最小水平净距表附表四地下管线交叉时最小垂直净距表附表五市政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M)表附表六用地分类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怀化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凡本规定未涉及到的内容,依照国家现行标准规范执行。

第四条怀化市所属县(市、区)及工业园区参照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五条本市建设用地的用地性质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

编制详细规划时允许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复合用地,划为居住用地中类(R5)。

详细规划中对外交通用地、供应设施用地、交通设施用地、环境卫生设施用地及公共绿地应划分至小类,其它划分到中类。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详细规划未涉及的按照附表一的规定执行;附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规划部门根据其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或者超出附表一规定范围的,应先申请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管理权限报批。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建筑基地面积大于等于3000平方米的成片用地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并经批准后才能实施。

第九条建筑基地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的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确定的,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未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规划要求及有关规范、规定进行建筑基地规划设计,其建筑容量指标应按附表二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附表二规定指标中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为上限,绿地率为下限,使用附表二规定指标应根据规模、性质、功能、区位及用地情况等因素取值。

附表二规定指标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

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成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工业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除符合附表二以外,须同时符合《工业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对未列入附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技术规范执行。

但不应超过附表二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第十二条建筑基地未达到下表规定最小面积的,一般不能单独建设。

范及规定要求;②不规则用地的最小面积根据实际用地情况确定;③超高层建筑的最小用地面积视其规模、性质、功能、高度、用地条件等情况相应增加。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经规划部门核准可以建设:(一)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且对四周无影响的;(二)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成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三)受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四)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建私宅工程的;(五)规划区内村镇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前款规定面积的。

第十三条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

第十四条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范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在满足规划设计条件基础上增加开放空间的,可按下表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

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10%。

核定建筑容积率由规划部门按已审定的详细规划或附表二中有关规定确定。

注:开放空间的条件开放空间是指在建筑基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通道、停车场(库)等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包括平地、下沉式广场和屋顶平台)。

开放空间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a.沿城市道路、广场留设;b.任一方向的净宽度在6米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c.向公众开放绿地、广场的,应设置座椅等休息设施;d.建设竣工后,应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交有关部门管理或经批准由建设单位代行管理;e.常年开放,且不改变使用性质。

第四章建筑间距第十五条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本章规定外,应同时符合日照(保证受遮挡住宅的居室大寒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有效日照时间带为上午8时至下午4时)、采光、通风、消防、防灾、视觉卫生、环保、管线埋设、建筑保护和空间环境等方面的要求。

旧城改造项目其建筑间距按0.8系数折算。

第十六条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多、低层居住建筑间距控制表:②H: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指相邻较高建筑高度;居住建筑平行或者垂直布置时,当方位角≤30度时为南向建筑高度,当方位角>30度时为相邻较高建筑高度;③一般居住建筑布置方位角不宜>30度;④地坪高差计入建筑高度;⑤以相对面为正面的建筑定向。

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必须小于18M,山墙宽度大于18M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二)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下列标准控制:1、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5M;2、多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6M;注:①对按上述规定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以及管线等要求的,按相关规范规定要求控制,并由规划部门核定;②居住建筑山墙有居室窗户的,其与相邻居住建筑的间距应适当增加;③因用地或街景等原因无法满足间距要求的,两相邻建筑山墙为防火墙时,间距可适当降低。

第十七条受遮挡的居住建筑底层有商店或其它非居住用房的,计算建筑日照间距时,应扣除底部高度。

第十八条在符合第十五至第十六条规定的前提下,低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多层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为9米。

第十九条高层居住建筑与各类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最小间距按下列标准控制:②H:当方位角≤45度时为南向建筑高度;当方位角>45度时为相邻较高建筑高度;③高度超过100m(含100m)的超高层建筑间距,根据规划要求及实际情况确定;④地坪高差计入建筑高度;(二)高层居住建筑与多层、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1、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本条(一)项(方位0度~45度)的规定控制;2、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东(西)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本条第(一)项(方位>45度)的规定控制;3、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按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高度控制,但最小值为13米;(三)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山墙有居室窗户的,其间距不小于13米。

第二十条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的规定控制;(二)非居住建筑(第二十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建筑间距按同型布置方式的居住建筑间距要求折减20%控制,其间距最小值低层不小于6米,多层不小于9米,同时须满足消防和各专业规范要求;(三)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居住建筑山墙有居室窗户的,其山墙间距按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控制。

第二十一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以及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须在同型布置方式居住建筑的间距要求上提高20%,同时须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

第二十二条非居住建筑之间(第二十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距在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的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高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下列控制:注:①表中方位角为正南向(0度)偏东(西)的夹角;②H:当方位角≤45度时为南向建筑高度,当方位角>45度时为相邻较高建筑高度;③当方位角≤45度时,间距最小值为20m,当方位角>45度时,间距最小值为15m;④高度超过100m(含100m)的超高层建筑的间距,根据规划要求及实际情况确定;⑤地坪高差计入建筑高度。

(二)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3米;(三)多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0米;(四)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其最小值为6米;(五)非居住建筑之间的山墙间距和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必须满足消防间距的规定。

第五章建筑离界第二十三条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和文物保护区等周边范围内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应符合本章规定,同时必须符合消防、防灾、防汛、环保、交通安全、市政设施和空间环境等方面及相关专业规范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沿建筑基地边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须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一)各类建筑的离界距离,按下表规定控制,且不得小于其最小距离;建筑离界距离控制表距离控制;(二)界外是居住建筑的除须符合第(一)项离界距离的规定外,应同时符合第四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三)界外紧邻公园、绿地、广场、水面等开敞空间时,按有关规划确定离界距离,但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不得小于第(一)项非居住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规定,并须由规划部门核定;(四)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宜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的距离)的0.7倍,且其最小值为3米。

建筑物基础应不超过用地红线且不能影响相邻用地内建筑物;(五)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含总平面布置图)的毗邻用地建筑离界距离按批准的规划执行。

某些毗邻用地的建设项目,考虑沿街景观、土地利用以及其他类似情况,在满足消防、交通及建筑功能等要求的前提下,经规划部门核定,可允许其在界线(用地红线)处接建;(六)1、毗邻用地建设,如界线为非规则线型或与建筑长轴线不平行,应根据第四章规定设定建筑位置,定位后分摊合理的离界用地或调整用地,但其最近离界距离不得小于前表中的最小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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