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大学经济法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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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经济法律考试重点(总3页)

大学经济法律考试重点(总3页)

1.物权和债权的区别:①物权是直接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

②物权是排他权〔2〕继受取得3.用益物权:是指用益物权人对,债权不具有排他性。

③物权的客体主若是物,债权的客体是行为—给付。

④物权是法定权,债权那么既能够法律而产生,也能够因当事人约定而产生。

⑤物权是优先权,物权优先于一样债权。

2.所有权的取得:〔1〕原始取得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利用和收益的权利。

4.债权发生的依据:〔1〕因合同发生的债权。

〔2〕因侵权行为发生的债权。

〔3〕因不妥得利发生的债权。

〔4〕因无因治理发生的债权5.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当无穷责任的经营实体。

6.个人独资企业的优势:〔1〕设立容易〔2〕经营效率高〔3〕有利于扩大社会投资,增加就业7.个人独资企业的缺点:〔1〕企业的兴衰过于依托于投资者个人〔2〕投资人投资风险较大〔3〕经营规模受限制8.个体工商户要求雇工人数在八人以下,个人独资企业对雇工人数没有限定9.合股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股人订立合股协议,一起投资,合股经营,共享收益,至少有一个以上的合股人对企业债务承当无穷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10.合股人对合股企业的权利:〔1〕决定权〔2〕监视检查权〔3〕对外代表权〔4〕利益分派权〔5〕优先购买权11.合股人对合股企业的义务:〔1〕出资义务〔2〕分割财产的限制〔3〕忠实义务〔4〕分担企业风险12.公司设立的方式一样有两种:〔1〕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足公司全数股本而设立公司,各类公司形式都可采纳。

〔2〕召募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分的一局部,其余股分向社会公布召募或向特定对象召募而设立公司,召募设立方式在我国只适用于股分。

13.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按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其要紧特点是:〔1〕要式证券〔2〕设权证券〔3〕债券利率固定,超期局部不计算利息〔4〕债券到期,公司应当返还全数本金14.公司解散:是指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

大学经济法期末备考知识点

大学经济法期末备考知识点

大学经济法期末备考知识点1、法律: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国家的统治工具。

2、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3、经济法: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

4、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调节或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在经济法主体之间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5、公司: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它是适应市场经济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而形成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

6、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

7、股份回购:股份回购是指公司按一定的程序购回发行或流通在外的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是通过大规模买回本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来改变资本结构的防御方法。

8、公司合并: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订立合并协议,共同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

公司的合并可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9、公司解散:公司解散是指已经成立的公司,因公司章程或者法定事由出现而停止公司的对外经营活动,并开始公司的清算,处理未了结事务从而使公司法人资格消灭的法律行为。

10、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1、破产债务人:破产债务人是指因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被宣告破产的人。

12、破产债权人:破产债权人是指在破产宣告前已成立并且在破产程序中享有要求破产人履行债务请求权的人。

13、实践合同: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相对于诺成合同而言的一种合同类型,其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经济法学期末重点整理

经济法学期末重点整理

经济法学--(二)一、经济法总论1、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的、重要的法律部门。

2、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范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基本特征是:①经济法律关系是组织管理要素与财产要素相统一的法律关系。

②经济法律关系是国家意志与企业等组织的意志直接协调结合的法律关系。

3、宏观调控法律关系:指在宏观经济调控过程中产生的宏观调控主体和被调控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经由宏观调控法的调整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4、市场规制法律关系:指市场规制机关在规制市场主体经济行为的过程中产生的规制主体与市场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5、宏观调控关系的主体:指参与宏观经济调控法律关系的双方,是在宏观调控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6、宏观调控主体:指拥有宏观经济调控权力,依法执行宏观调控职责,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影响国民经济运行的法定国家宏观经济主管机关。

包括人大及其常务、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宏观调控信息部门。

7、市场规制主体:指拥有市场规制权力,依法执行市场规制职责,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影响市场主体行为的主管机关。

简述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①两者调整范围不同。

经济法调整以生产经营管理为中心所发生的经济关系,民法调整以交换为中心所发生的财产关系。

②主体构成不同。

民法中的主体分自然人与法人两类;经济法主体体系更为广泛,包括法人,也包括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和内部组织。

民法主体只讲平等性;经济法主体体系是成人一定的必要的层次性的。

③主旨思想不同。

民法是个人权利本位;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

④调整手段不完全相同。

民法主要采取民事手段,经济法则同样采取民事手段,但也运用行政手段、刑事手段,实行综合调整。

试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各种经济法律规范中、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1、整体公平原则:经济法上的公平是指在承认经济主体的资源和个人禀赋等差异的前提下,追求的一种结果上的公平,即实质公平(包括机会公平、分配公平和地区发展公平)2、整体效率原则:经济效率是指对最小化成本的追求(包括资源配置的有效率,生产级交易的有效率和分配的有效率)3、适度干预原则:指国家根据社会经济整体发展的需要,在给经济个体提供足够的自由发挥功能的前提下,对社会经济进行一种有效、合理及谨慎的干预。

[全]经济法学期末考试重点最终版

[全]经济法学期末考试重点最终版

经济法学期末考试重点最终版一、宏观调控1.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的关系(P143):(1)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发同属于经济法。

这个经济法体系中,宏观调控法是与市场规制法并列的部门法。

它们分别调控的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虽然是不同的经济关系,但同属于经济法说调整的调制关系。

(2)宏观调控关系与市场规制关系之间在逻辑上的并列关系,并不排除他们在客观表现上的密切联系。

宏观调控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分别发生在经济运行的宏观层次和微观层次,而经济运行的宏观层次和微观层次之间又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密切联系。

基于上述密切联系,在针对经济运行研究、拟定经济发展对策时,往往需要同时从宏观调控法、市场规制发等多个方面思考。

2.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P147):(1)调控法定原则。

调控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国家进入市场、调控宏观经济运行的行为,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并受宏观调控发实体性、程序性规范的约束。

(2)调控绩效原则。

调控绩效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国家宏观调控行为,应以提高经济运行的宏观效率、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增长为目标。

(3)调控公平原则。

调控公平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国家宏观调控行为,应当兼顾效率与公平,增进经济资源配置在地区、产业和国民分配上的公平。

(4)调控适度原则。

调控适度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在法律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定的范围内,国家宏观调控行为应当以量化的、最佳的效率和公平状态为目标,统筹宏观经济运行个变量之间的关系,兼顾宏观调控的各项目标,准确、有效地运用各种相关的宏观调控手段,努力实现宏观调控综合效果的最优化。

二、财税法预算法预算法是调整在国家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预算体系预算体系是指通过确定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预算管理职权、划分预算收支范围的方式处理国家财政分配关系的一项基本财政法律制度。

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市、县、县五级预算。

全国预算由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组成,地方预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预算组成。

高校经济法考试要点复习

高校经济法考试要点复习

单选1、法律事实的分类:按照法律事实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可以把法律事实分为行为和事件。

行为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终止的当事人的意志活动,而事件是指的是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如自然现象,社会现象等。

2、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1)投资者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资产。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产业人员。

3、个人独资企业的义务:(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义务。

(2)、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的义务(3)、依法用工的义务。

(4)、参加社会保险的义务。

(5)、服从国家监督管理的义务。

4、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是终结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关系,消灭个人独资企业经营实体资格的程序,财产清偿顺序,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所欠税款、其他债务。

5、合伙企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如果合伙协议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6、一人有限公司股东应当一次性缴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不允许分期缴付出资。

7、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应由董事会过半选举产生。

8、公司章程在创立大会上通过。

9、代位权的内涵:是指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务权利。

10、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告应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前20日被置于公司,已备股东查阅。

11、质押与抵押合同的生效:以建筑物抵押的,应该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至抵押日生效。

质押合同至移交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12、效率待定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被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

多选1、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内涵:变更法律关系是指发生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内容的变更。

法律关系特定主体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消灭,如合同因履行而终止。

2、法律关系的客体:指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经济法考试重点

经济法考试重点

经济法考试重点经济法是一门重要的法律学科,涵盖了众多领域和法律规范。

对于准备经济法考试的同学来说,了解和掌握重点内容至关重要。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经济法考试重点:一、市场规制法1、反垄断法相关市场的界定:包括产品市场、地域市场等。

垄断协议: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的表现形式及法律规制。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标准和典型行为。

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审查程序和法律后果。

2、反不正当竞争法混淆行为: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

商业贿赂行为:构成要件和法律责任。

虚假宣传行为:表现形式和法律规制。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认定和法律保护。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的权利: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等。

经营者的义务:如实告知、保证质量等。

消费争议的解决途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

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条件和赔偿金额。

二、宏观调控法1、财政法预算法: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和监督。

政府采购法:采购方式、程序和法律责任。

2、税法增值税:征税范围、税率、计算方法。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税收优惠。

个人所得税:纳税主体、征税项目、税率和扣除标准。

3、金融法证券法:证券的发行、交易、监管制度。

银行法:商业银行的设立、运营和监管。

三、企业法1、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事务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2、合伙企业法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事务执行、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3、公司法公司的设立:设立条件、设立程序。

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和运作。

公司的股权转让:限制和程序。

四、合同法1、合同的订立:要约、承诺的规则。

2、合同的效力: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的认定。

3、合同的履行:履行规则、抗辩权的行使。

4、合同的变更、转让和解除。

5、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和免责事由。

五、知识产权法1、著作权法:著作权的主体、客体、内容和保护期限。

2、专利法:专利的类型、授予条件、申请和审批程序。

大学经济法期末复习重点

大学经济法期末复习重点

一、公司法1、公司的概念、特征(PS:三独)(1)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设立、独立财产、独立名义、独立责任。

(2)公司是典型的企业法人。

(3)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具有营利性.2、公司分类(PS: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母子公司和总分公司的区别)(1)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法定数额的股东组成的,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2)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法定数量以上的发起人发起的,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的股份,每一个股东仅以其持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总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母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公司设立条件(PS: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1、股东资格和人数:除国有独资公司外,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为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股东出资要求:(1)最低注册资本:人民币3万元。

(2)出资形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Ps: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不得出资的形式: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和设定担保的财产。

(原因:无法转移所有权。

)(3)资本制: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三万),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总结:公司注册资本≤15 万的,首期都得≥3 万;公司注册资本≥15 万的,首期都得≥20%。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1)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2) 最低注册资本和法定资本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经济法期末复习重点总结(最终版)

经济法期末复习重点总结(最终版)

第一章1法律关系由哪三部分组成?9主体,内容和客体三部分组成的2.法律关系的主体有哪些?9(1)公民,包括本国公民,居住在外国境内或在外国境内活动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2)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人包括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企业法人。

其他组织指不具有法人地位的但是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活动的主体,如分公司。

(3)国家,特定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

详情看书第9页的相关例子。

第二章1.法律行为具有哪些特征?15(1)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将意欲达到某种预期法律后果的内在意思变现于外部的行为。

这样分为两种情况:1."行为人仅仅有内在意思不表示于外,则不构成意思表示;2."行为人表现于外的意思不是其内在意思的真实反映。

(2)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

此处的目的仅仅指当事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区别于其他法律行为所追求的法律后果,不包括行为人实施行为的动机。

(3)是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在内容和形式上符合法律的要求或者不违背法律的规定,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才能达到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2.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是什么17(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包括两个方面:1,意思表示自愿,任何人不得强迫;2,行为人的主观意愿和外在意思表示一致。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3诉讼时效的种类有哪些?其期间各为多长?29诉讼时效种类时效期间普通诉讼时效2年短期诉讼时效不足2年长期诉讼时效2-20年最长诉讼时效20年4.无权代理的情形一般包括哪些26(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5.无权代理人,当事人的权利主要体现在哪两种情况26(1)本人的保护。

(2)相对人的保护。

1.催告。

2.撤销权。

第三章1.物权法上的物具有什么特点33(1)有体性(2)可支配性(3)在人的身体之外(器官脱离人的身体,可成为物)2.区别动产和不动产的意义是什么34(1)物权变动的要求有别。

经济法学结业考试复习重点

经济法学结业考试复习重点

经济法考试重点归纳目录一、考试的题型 (1)二、考试的主要范围 (1)1.第一章重点 (1)1.1民事法律行为的不同效力 (1)①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1.概念和种类 (1)3.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 (3)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3)1.2代理和诉讼时效制度的内容 (4)代理的特征: (4)代理的适用范围 (4)代理的种类 (4)代理权的行使 1.代理权行使的一般要求 (4)无权代理 (5)诉讼时效 (5)①概念与特征 (5)②适用范围 (6)③种类 (6)1.诉讼时效的中止: (6)2.诉讼时效的中断: (7)3.诉讼时效的延长: (7)诉讼时效的行使 (7)1.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7)2.主动提出抗辩 (7)3.及时提出抗辩 (7)4.禁止反悔 (8)(3)经济法基础理论 (8)(一)经济法体系 (8)(二)经济法学的体系 (8)(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9)2.第二章重点: (10)(1)公司资本 (10)概念 (10)(二)公司资本的立法原则 (10)(三)股东出资制度 (10)(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资格和义务 (10)(一)消极任职资格(行业禁止) (11)(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11)公司的特征 (12)(3)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12)(4)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13)(5)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13)(6)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13)(一)股东大会(权力机构) (13)3.第三章重点: (14)(1)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14)(2)合同法律制度 (15)三、合同法概述(物权法:财产归属) (15)(3)合同的订立 (16)(4)合同的履行 (16)二、合同履行的规则 (17)三、抗辩权的行使 (17)(5)合同的担保 (18)(一)担保的概念与方式 (18)二、保证(二)保证人的消极资格 (18)三、抵押(一)抵押与抵押合同 (18)权利质押: (19)(6)几种典型合同 (19)4.第四章重点: (21)(1)不正当竞争行为 (21)(3)消费者权利与争议解决 (23)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23)(4)商业秘密 (24)*知识点精简背诵版* (26)一、考试的题型1.单项选择题2.多项选择题3.判断题4.名词解释法律关系: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民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大学经济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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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知识第一节经济法概述一、经济法的概念:(一)概念及产生发展的历史:1、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对该定义的理解:(1)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一种手段;(2)经济法只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3)经济法是一系列法律法规关系的总称。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指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主要包括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市场管理关系、经济组织内部的经济关系。

3、经济法的形式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不成文法有判例法(主要是欧美等)、习惯法;我国法以成文法为主,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行政规章特别行政区法、国际条约等。

4、经济法体系大致分为三部分:经济组织法、经济管理法、经济活动法。

(二)经济法的特征:1、经济法以实现国家对市场经济活动的管理、协调为目的。

2、具有综合性与专一性。

基于经济法本身规定的社会经济性质所决定,经济法具有专一性;作为经济法的调整方法,即采取强制性、指导性、监督性相结合的调整方法,使经济法还具有综合性的特点。

3、强制性法规。

(1)由统治阶级制定认可的;(2)在现时的社会发展阶段,与这一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3)依国家意志表现出来;(4)人们的一种行为规范;(5)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4、经济法的表现形式具有多样性。

(三)经济法的原则:1、国家适度干预原则。

(干预范围的适度性、干预手段的适度性)2、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

(以法治、科学、民主为指导原则,有效避免干预的随意性、过分性,同时应避免干预的欠缺性)3、经济公正原则。

(四)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1、强制性规范:命令型、禁止型,必须作为或禁止作为。

2、任意性规范:法不禁止不违法,可以作为也可以不作为,也是民法主要内容的表现形式。

二、经济法与相关法的关系:(一)经济法与公法、私法:1、调整服从关系的法为公法,是规定国家公务的法律,具有强制性;调整平等关系的法为私法,是规定个人利益的法律,具有任意性。

大学经济法考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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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因为:第一,市场经济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也不是一 般意义上的社会公共管理活动,而是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经济活 动,因而对市场经济的调整需要法律上的专门制度。第二,市场自身又存在着自 发性、盲目性等弱点和
消极方面,因而必须借助于国家的力量进行干预和调节。第三,经济法的产 生既是对市场经济的反映,也是国家对经济的干预的结果。因此说,经济法是调 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主要法律手段之一。
B.直接物质利益性。即它直接关系到一次社会物质利益再分配的问题; C.明显的强制性。即它不是以说服教育为基本手段的,而是以强制为特征的;
D.实现政府职能的经济手段。即它是政府实现其职能的一种重要手段。二、经济Leabharlann 的地位和作用(一)经济法的地位
1、经济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这是由经济法的 调整对象和特点所决定的。在长期的法学研究中,有人将经济法误认为是行政法 的一个分支学科或将其混同于民商法,这种认识是不科学的也是不符合实际的。
一、经济法主体
经济法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或组织。根 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不同的类型。例如,根据主体在法律 关系中的地位不同,可以分为管理者和被管理者、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等。
二、市场准入制度
市场准入制度是指对市场主体进入市场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规定的制度。市场 准入制度是经济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证市场主体的素质和市场竞争的公 平性。市场准入制度包括对市场主体的资格、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方面的规定。
四、经济法的考试要点
在经济法考试中,重点要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掌握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理解经济法的实质和意义。
2、熟悉经济法的法律体系,了解各个法律法规之间的和区别。 3、了解经济法的实践应用,掌握经济法在实践中的具体应用方法和技巧。

经济法基础160个必背考点

经济法基础160个必背考点

经济法基础160个必背考点1. 法律规范的基本特征2. 法律的分类及其特点3. 宪法规定的经济基本制度4. 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的区别5. 国有资产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6. 土地的法律地位及其使用方式7. 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的法律保护8. 劳动合同的基本法律规定9. 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10. 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11. 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12.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13. 合同的成立、履行和终止14. 担保合同的基本类型及效力15. 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16. 知识产权许可合同的法律规定17. 银行业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18. 银行业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利19. 银行业务的分类及其法律地位20. 银行卡的法律保护及其使用方式21. 保险业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22. 保险合同的基本要素和效力23. 保险公司的设置、经营和监管24. 证券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25. 证券市场及其法律地位26. 证券发行和交易的法律规定27. 上市公司的法律地位和责任28. 税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29. 税法的分类和特点30. 税收征收的方式和程序31. 个人所得税的基本规定32. 企业所得税的基本规定33. 增值税的基本规定34. 税收征收的违法行为和处罚措施35. 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36. 知识产权的法律途径和效力37. 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38. 商标的法律保护及其使用方式39. 市场竞争的法律保护40. 价格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41. 价格形成的基本规律42. 垄断行为的法律禁止和打击43. 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保护44. 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45. 债权的性质和种类46. 债务的性质和种类47. 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48. 债权的转让和担保49. 债务的履行方式和违约责任50. 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51. 公司的基本要素和法律地位52. 公司的设立和变更53. 公司的组织结构和管理方式54. 公司的股权和股东权利55.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的权利和义务56. 公司的合并、分立和清算57. 知识产权诉讼的程序和证据58. 行政诉讼的程序和证据59. 刑事诉讼的程序和证据60. 民事诉讼的程序和证据61. 商事仲裁的程序和效力62. 知识产权仲裁的程序和效力63. 公司仲裁的程序和效力64. 国际仲裁的程序和效力65.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关系66. 司法解释和判例的法律效力67. 法律文书的形式和效力68. 法律事实的认定和证明69. 法律责任的种类和范围70. 法人的基本要素和法律地位71. 法人的设立和变更72. 法人的组织结构和管理方式73. 法人的权利和义务74. 法人的解散和清算75. 合伙企业的基本要素和法律地位76. 合伙企业的设立和变更77. 合伙企业的组织结构和管理方式78. 合伙企业的权利和义务79. 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80. 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地位和责任81. 个体工商户的设立和变更82.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方式和管理规定83. 个体工商户的权利和义务84. 个体工商户的退出和清算85. 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要素和效力86.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效力87. 民事法律行为的履行和终止88. 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和撤销89. 民事责任的种类和范围90. 经济纠纷的解决方式和程序91. 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和程序92. 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和程序93. 债权债务纠纷的解决方式和程序94. 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方式和程序95. 民事诉讼的程序和证据96. 行政诉讼的程序和证据97. 刑事诉讼的程序和证据98. 商事仲裁的程序和效力99. 知识产权仲裁的程序和效力100. 公司仲裁的程序和效力101. 国际仲裁的程序和效力102. 股权转让的法律规定103. 股权质押的法律规定104. 股权收购的法律规定105. 股票发行和交易的法律规定106. 股东会和董事会的法律规定107. 商标的法律保护及其使用方式 108. 版权的法律保护及其使用方式 109. 专利的法律保护及其使用方式110. 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及其使用方式 111. 合同的订立和效力112. 合同的履行和终止113. 合同的无效和撤销114. 担保合同的法律规定及效力115. 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及效力116. 委托合同的法律规定及效力117. 劳务合同的法律规定及效力118. 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规定及效力119. 股权转让合同的法律规定及效力120. 知识产权许可合同的法律规定及效力 121. 债权的种类和特点122. 债务的种类和特点123. 债权债务的关系和法律性质124. 借款合同的法律规定及效力125. 保证合同的法律规定及效力126. 抵押合同的法律规定及效力127. 质押合同的法律规定及效力128. 担保合同的法律规定及效力129. 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及效力130. 购买合同的法律规定及效力131. 服务合同的法律规定及效力132. 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规定及效力133. 股权转让合同的法律规定及效力134. 知识产权许可合同的法律规定及效力 135. 企业的法律地位和责任136. 企业的设立和变更137. 企业的组织结构和管理方式138. 企业的股权和股东权利139. 企业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的权利和义务 140. 企业的合并、分立和清算141. 证券发行和交易的法律规定142. 证券市场及其法律地位143. 上市公司的法律地位和责任144. 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规定145. 证券投资咨询的法律规定146. 证券托管的法律规定147. 证券投资者保护的法律规定148. 税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149. 税法的分类和特点150. 税收征收的方式和程序151. 个人所得税的基本规定152. 企业所得税的基本规定153. 增值税的基本规定154. 税收征收的违法行为和处罚措施 155. 司法解释的法律效力和适用156. 行政法规的制定和适用157. 规章的制定和适用158. 法律事实的认定和证明159. 法律责任的种类和范围160. 法律文书的形式和效力。

经济法期末复习重点

经济法期末复习重点

经济法一、经济法的地位经济法作为调整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种市场经济之法、国家干预之法、社会本位之法。

经济法是追求社会整体利益为目的的社会本位法,是一个重要而独立的法律部门。

二、反垄断法1. 概念:调整国家在规制市场主体(企业、企业联合组织)或其他机构以控制市场为目的而实施的反竞争行为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

广义的包括反垄断和反限制竞争,狭义的指反垄断。

2. 垄断协议: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分为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

横向,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垄断协议,纵向,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垄断协议。

3. 横向垄断协议规制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五)联合抵制交易;(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4. 纵向垄断协议规制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5. 垄断协议规制的适用除外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二)为提高产品质量(如联合抵制交易)、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如达成的限产、去产能协议);(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经济法简答题期末考重点

经济法简答题期末考重点

简答题:一、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可能是多选题)1、宏观调控关系2、市场主体管理关系3、劳动和社会保障关系4、市场规制关系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P4-7概念:指由经济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经济法主体在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法律关系。

构成要素:(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1、自然人2、法人3、非法人组织(2)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1、经济权利(经济职权,财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债权)2、经济义务(3)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1、物2、经济行为3、智力成果(非物质财富)三、经济法律责任的形式:(可能是多选题)P91、民事责任2、行政责任3、刑事责任四、表见代理的概念:P12是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基于此项信赖与无权代理人进行交易,由此造成的法律效果由法律强制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

五、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P22法律特征:1、仅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2、企业财产归投资人所有3、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4、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地位,是非法人企业5、个人独资企业的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

六、合伙企业的概念和法律特征:P31合伙企业的概念: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合伙协议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相应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注: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特征:1、合伙企业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经济组织2、全体合伙人订立书面合伙协议3、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4、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具有特殊性七、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P321、必须有两个以上合伙人(50个人以下)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的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八、公司的概念和特征:P49概念: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

经济法学期末复习总结重点.doc

经济法学期末复习总结重点.doc

经济法review经济法第1章:法律基本原理法的特征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行为规范。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习惯的行为规范。

法是确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社会规范。

我国的法律渊源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律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调整带有普遍性的法律关系,如《刑法》《民法总则》一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的,调整某一方面社会关系,如《公司法》《证券法》法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地方性法规:由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我国的法律渊源(续)规章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由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国际条约和协定法律规范_种类授权性规范规定人们可以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者可以要求别人作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

可以 .... 有权……、享有……权利义务性规范命令性规范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即规定主体应当或者必须作出一定积极行为的规范。

应当 .... 必须……、有……义务禁止性规范规定人们的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即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的规范。

不得 .... 禁止……法律规范_种类(续)强行性规范所规定的义务具有确定的性质,不允许任意变动和伸缩。

如: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任意性规范在法定范围内允许行为人自行确定其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

如: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法律规范_种类(续)确定性规范内容已经完备明确,无需再援引或者参照其他规范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范。

非确定性规范委任性规范: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具体内容由有关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者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范。

准用性规范:本身没有具体的规则内容,而是规定可以援引或者参照其他有关规定内容的法律规范。

经济法重点-三亚学院

经济法重点-三亚学院

经济法重点简答:1 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公则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1)保险性质不同(2)保险对象不同(3)实施方式不同(4)缴费主体不同(5)保障水平不同(6) 保险目的不同(7)保险功能不同3双重优先原则双重优先权原则:联营体是合伙组织的,可先以联营体的财产清偿联营债务,联营体的财产不足以抵债的,由联营各方按照联营合同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清偿。

4消费者依法享有哪些权利保障安全权,知悉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依法结社全,获取知识权,获得尊重权,监督批评权。

5 法院在受理企业破产后的法律效果对债务人的束约;对债权人的约束;对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的约束;管理人的权利;对其他民事程序的影响。

6 保证的方式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

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1)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2)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案例分析:一:1.甲公司与乙工厂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答:合同未成立。

因甲公司未加盖公章。

2.甲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答:缔约过失责任。

因为发生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

3.乙工厂能否要求甲公司赔偿1000万元的损失?为什么?答:应当赔偿。

因为这属于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信赖利息的损失。

经济法复习重点提纲 海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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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复习1 劳动法:加班、试用期2 上市公司董、监、高、5%股东6个月P150 《证券法》3 中外合资企业外方出资方式《企业法》4 出资违约责任、出资填补责任《公司法》5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产生方式《公司法》6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转让:内部董事(监、高)取消资格(选)外部回购股份有限公司A卷选8上司公司特别规定.:P48累积投票制有限股份:名词解释监事会的组成、任期特别决议事项7 P54 管理人的权利:30日内未答复P56 破产费用共益债务P57 有表决权无表决权P58 破产程序中人民法院:职权8个人独资企业:性质投资人责任法人资格证券法:一级市场二级市场内幕信息证券法基本原则要约收购:详细禁止:交易行为9《票据法》汇票部分:全看(名词解释131案例)当事人: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承兑后成为)背书保证支票:P134 余额补现见票即付追索权行使:情形变造、伪造票据:无因性A卷15题时效:汇票两年支票6个月贴现:名词解释10 《合同法》合同成立时间一般书面(课件案例香港公司甲乙签字盖章)效力待定合同要约、承诺:案例中判断(出租车案例)缔约过失责任案例P教材349格式条款无效撤销权保全不安抗辩权10《合伙企业法》普通合伙有限责任合伙双重优先原则合伙人决议:全体一致同意:有11破产法最后几大权利:撤销具体12 担保法抵押权客体概念抵押(登记不登记)、质押合同性质抵押全部重点结合P100案例包括不动产抵押:特殊问题保证:保证人资格保证方式P100 担保物权和保证同时存在孳息:所有权留置权: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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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复习重点,考试必备
2010级法学2班王明同学之作品谢谢大家一、名词解释
1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国家经济调节关系),规范和保障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 反垄断法:是指有关禁止阻碍、限制或妨害企业间的协议、合谋、联合行动和滥用经济优势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垄断协议(一般称为限制竞争协议)在国外通称卡特尔,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所订立的或进行的,旨在妨碍、扭曲、限制竞争或贸易的协议或任何共谋。

4消费者:是指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是指为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

5产品质量:指产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为满足合理的使用要求所必须具备的物质、技术、心理和社会特征的总和。

6产业政策是指国家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目标,在一定程度上对某种特定产业或一系列产业进行调节的方针和措施。

7国家投资:是指国家或政府通过财政拨款或其他方式所实施的直接投资行为。

8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9财政:是指国家和其他公共团体为满足公共需要而取得、使用和管理资财的活动的总称。

10税收:简称税,是国家为实现其公共职能而凭借其政治权力,依法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活动或称手段。

11流转税:是指以纳税人商品生产、流通环节的流转额或者数量以及非商品交易的营业额为税收对象的一类税收。

12所得税:是以纳税人的纯收益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

二、简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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