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建设项目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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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
驻明鑫煤矿项目部管理人员管理规定
为充分发挥项目部管理人员的领导作用,确保明鑫煤矿的安全稳定发展,保证项目部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结合项目部实际情况,特制定项目部管理人员管理规定,望项目部各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
一、项目部管理人员的职责
1、按规定的次数进行跟班,跟班期间发现隐患、问题时,能现场处理的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处理,不能处理的要及时汇报矿调度室;发现危机人身安全的行为、情况时,要及时予以制止或停止现场生产,待问题解决后方可继续组织生产。
2、按值班顺序进行值班,按时参加班前会,并对安排事项认真记录,协助矿值班调度员完成值班任务。
3、值班期间协助矿领导处理突发性生产事件。
4、参加矿每周组织的安全大检查。
5、根据职责分工,及时完善所管辖的各类记录、报表等。
6、服从项目部经理对工作的安排、调配。
二、管理规定
1、跟班:
①跟班下井要与工人同进同出,不得迟入早出。
②按照跟班表的次数进行跟班,请假期间的跟班由本人提前
与其他人员进行协调调班,不得出现空班现象。
③跟班出井1小时内将跟班表交给项目部值班人员。
④跟班期间发现隐患、问题时,能现场处理的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处理,不能处理的要及时汇报矿调度室;发现危机人身安全的行为、情况时,要及时予以制止或停止现场生产,待问题解决后方可继续组织生产。
⑤跟班人员必须参加当班的调度班前例会。
2、值班:
①值班时间为:当日8:00——次日8:00,共计24小时。
②值班期间要全天在岗,不得擅离职守。
③按照值班表的时间进行值班,请假期间的值班由本人提前与其他人员进行协调调班,不得出现无人值班现象。
④值班期间要按时参加全天的3个班前会,并认真作好班前会记录,顺序依次为4点班、0点班、8点班。
⑤值班期间要作好全天的运行记录,顺序依次为8点班、4点班、0点班。
⑥值班期间负责当天跟班人员跟班表的整理,发现未及时上交时要进行督促,并对未按时上交人员进行记录。
⑦值班期间协助矿领导处理突发性生产事件。
⑧吃饭事件要与矿调度员错开,调度员去打饭期间值班由项目部值班人员进行临时兼顾矿方的值班,并履行相关职责。
⑨值班期间对项目部办公室进行一次清扫。
⑩值班期间有上级领导进行检查时要及时通知项目部相关管理人员准备资料。
3、其它规定:
①除跟班、值班、请假外,其它时间必须在项目部办公室内进行办公作业。
②有事要进行请假,不请假视为旷工。
③有管理人员长期性请假时,各级人员的跟值班要服从项目部的安排。
④各级管理人员根据各自的职责及时完善所管辖的各类记录、报表等,不得影响上级的检查。
⑤除跟班外,各级管理人员要进行常规入井。总入井数=16/30×出勤数。
三、考核办法:
1、跟班考核:
①出现跟班下井迟入早出一次,给予100元的经济处罚。
②按照跟班表的次数进行跟班,一般跟班为11次或12次,每月多跟班1次,给予150元的跟班补助;有事请假时,委托他人进行跟班,委托人进行跟班时不再对请假人进行考核,由于请假出现空班一次,给予200元的经济处罚。
③跟班出井1小时内未将跟班表交给项目部值班人员,给予
50元经济处罚。
④跟班人员未参加当班的调度例会给予100元的经济处罚。
⑤跟班期间在井下不履行自己的职责,给予100——500元的经济处罚。
2、值班考核:
①值班期间要全天在岗,出现迟到早退现象一次,给予100元经济处罚。
②按照值班表的时间进行值班,出现无人值班现象一次,给予200元经济处罚。
③值班期间要按时参加全天的3个班前会,并认真作好班前会记录,少参加一次班前会或少一次班前会记录,分别给予50元的经济处罚。
④值班期间要作好全天的运行值班记录,记录少一个班次,给予50元经济处罚。
⑤值班期间未对跟班表进行整理,给予50元经济处罚。
⑥矿调度员去打饭期间,项目部值班人员不在岗一次,给予50元经济处罚。
⑦值班期间未对项目部办公室进行清扫一次,给予200元经济处罚。
⑧值班期间有上级领导进行检查,未及时通知项目部相关管理人员一次,给予100元经济处罚。
3、其它考核:
①除跟班、值班、请假外,发现离岗一次,给予100元经济处罚。
②有事不请假旷工一次,给予150元经济处罚。
③除跟班外,各级管理人员要进行常规入井。总入井数=16/30×出勤数。少一次入井给予100元的经济处罚。多一次常规入井时,副经理及副总工级别的人员不再给予补助,副总工级别以下人员每多1次常规入井给予80元的入井补助。
④不服从项目部经理的工作安排,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100——500元经济处罚。
⑤各级管理人员不履行自己的职责,不及时完善所管辖的各类记录、报表导致影响上级的检查,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100——500元经济处罚。
四、本规定由中国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驻明鑫煤矿项目部进行编制,项目部各级管理人员执行,项目部及矿各级领导监督。
五、本规定从2015年10月份工资核算时开始执行。
2015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