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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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经济法律关系
第一节经济法律关系的定义和特征
经济关系、经济法律规范、经济法律事实、经济法律关系和经济法律责任等要素,构成经济法学研究的基本对象。在这几种现象中,经济法律关系处于核心位置:经济关系是经济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经济法律规范和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发展和变化的条件和原罪经济法律责任是经济法律关系的重要保障。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定义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律规范在调整国家干预经济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职权和经济职责,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
(一)经济法律关系以相应的经济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
经济关系与经济法律关系的联系大致分为三种情况:一是经济关系经由一定的经济法律规范调整成为经济法律关系。二是经济关系经其他法律规范调整而成为其他法律关系。三是经济关系没有受到经济法律规范调整,也未受到其他法律规范的调整,仅是事实意义上的经济关系。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结构具有双重性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在结构上呈现出以下特点:第一,由于经济法律关系不是平权型关系,因此,其内容坠子包括权利与义务之外,还包括国家机构的经济职权和经济职责。第二,内容上形成职权与职责、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和相结合的结构。
双重结构性:经济法律关系中,形成了国家干预关系与主体间平等关系的双重结构。平等主体单开砀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是平权型的法律关系,而国家与市场主体之间形成的以干预和被干预为内容的关系,则属于五香管制型的社会关系。
(三)经济法律关系是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和明显的国家意志性的社会关系
第一,经济法律关系以经济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而经济法律规范是由立法者根据其意志制定出来的,因此,立法者或国家的意志决定着经济法律关系的存在与否及其具体内容;第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实现受人们的价值、观念、认识等主观因素的影响。
这种认识有一定局限性,虽然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存在、内容与实现都受人的主观意志的影响,但经济法律关系一旦在现实中存在,法律规范只是将已经存在的社会关系加以确认而使其成为法律关系。在这些情况下,法律关系的思想性只具有相对意义,可能夸大了其主观性,而忽略了其客观性。为了将主观性与客观性恰当地结合在一起,应当将经济法律关系定义为具有一定主观性的社会关系。
经济法是国家运用其权力主动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适当干预的手段,更强烈地体现着国家的某种意图。
因经济法确认和调整而形成的经济法律关系具有强烈的国家意志性。
第二节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即经济法主体,是指依法参加经济法律关系,并因此有经济法上的职权或权利;承担经济法上的职责或义务的当事人。
既可能是组织,也可能是个体。组织包括立法机构、执法机构等国家机构,也可能是各类企业和非营利组织等;个体包括本国公民、外国人等。
代表国家进行干预的政府及其机构在经济活动中具有一定的主导性。所谓主导性,是指政府及其机构在行使经济干预权限时,依法享有的职务上的优先权,但需要强调的是,政府及其机构作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具有主导性,并不否定经济组织和个人的独立性。国家干预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充分尊重市场主体合法地位作为基本前提,否则就是不正当干预。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连接主体之间、主体与客体之间关系的纽带,既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进行经济活动时享有的维护、获取某种利益的一种手段,也是主体间结成经济法律关系的目标。
职权和职责、权利和义务作为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
经济权利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在经济法上的职权和职责或者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是经济法律关系中不可缺少的要素。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1)有形物。(2)非物质财富,(3)经济行为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在多数情况下是职权和职责行为。
第三节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
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依据经济法律规范的条件和程序,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形成受经济法律规范保护的经济职权与经济职责、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关系。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
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产生变化。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终止
经济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经济职权与经济职责、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关系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消灭。
二、经济法律事实
经济法律事实,是指一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情况。分为行为和事件两个类别。
(一)事件
(二)事件是指客观发生和存在的,与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主观意志和自觉行为无关的,,能够导致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三)经济行为
经济行为,是指由一定的组织或个人在其主观意志支配下自觉实施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有意识的活动。
经济法中的行为具有以下两个特点:(1)该行为与国家干预经济有关;(2)该行为必须是经济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3)该行为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所实施的行为。
第五章经济法的地位和体系
第一节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在现代社会中,确实存在着公、私权利互相渗透与互相作用这样一种法律事实,相应地也就存在着一种介于公法和私法之间的一种法律规范,或者说以这些规范所构成的独立法域。
经济法应是介于公法和私法之间的“第三法域”。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既不同于作为私法的民法所调整的完全体现“私法自治”的关系,也不同于作为公法的行政法调整的完全体现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命令与服从的关系。将那些既有公法成分又具有私法成分的经济法绝对地划入公法或私法范畴,都是不恰当的。
把经济法归于公法和私法之间的一种“第三法域”,它最大的优点在于,能够避免在“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