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电代理协议(保底+分成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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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直接交易委托协议

本委托协议由下列双方签署:

甲方(用电企业):

________ 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法人单位授权的企业,企业所在地为:___ ,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税务

登记号:_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_____ 。该企业已履行相关准入程序,具备参与电力交易市场资格。

乙方(售电企业):

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企业所在地为:太原市高新区科技街9号3幢1807-1室,在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税务登记号:901140100MA0GW40Y5G,授权代理人: 雷钧,职务:销售总监。该企业已履行相关准入程序,具备在山西范围内开展电力市场交易的资格。

协议内容:

一、甲方用电电压等级为_______ 千伏:在电网企业的销售户名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营销系统户号

为: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直接交易的关口计量点为: _ 二、甲方全权委托乙方参加2017年电力直接交易月度竞价撮合

交易;委托期限为: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交易电量为:

亿千瓦时(可分月):交易价格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元/千瓦时,超出部分由乙方承担,低于_____ 元/千瓦时的价差部分

双方按照的比例对价差部分进行分成,甲方占 _%,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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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_%);若乙方竞价未成交电量,则按当月月度竞价的平均价

为基础与甲方分成结算,超出部分由乙方承担。

三、在委托期内,偏差电量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协调相关发电企业,与发电企业签署谅解备忘书,减少偏差导致的赔偿。

四、在委托期内,乙方若竞价成交电量未达到甲方委托电量,偏差电量责任由双方按如下约定处理:

在委托期内,乙方应保证甲方委托电量全部无约束成交,成交电量低于委托电量的未成交部分(如乙方当月结算电量少于委托电量,则成交电量低于结算电量的未成交部分),乙方按照0.02 元每千瓦时赔偿甲方。

五、双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分享大客户直购电优惠效益,也必须按时缴交电费;因甲方原因未按时缴交电费造成电网公司延迟返回电费价差的应在用电抄表日或结算日的7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

代理服务费0.005元/千瓦时。

2、在委托代理电力交易期间,乙方为甲方提供:能效监测、节能诊断、节能方案、用能分析、企业征信分析(电力方面)、交易竞价策略、综合能源服务(电力代维、变压器耐压试验,外围线路监测)等增值服务,实现客户价值最大化。

3、在委托期内。如山西省内发电企业标杆上网电价、目录电

价、输配电价、基金及附加费用调整,或电力直接交易规则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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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变动,应依据市场形势,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对原先商定的交易价格做出相应调整。

4、遇有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当尽可能在合理的时间内,但不超过该方知道或应当知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七天时间内,将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通知本协议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消失后的合理时间内向本协议另一方提供有关机构的证明。但是,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导致通讯中断致使有关一方不能在上诉时间内通知的,应在恢复通讯的合理时间内(不超过一天)发出上诉通知。

5、遇有不可抗力一方通知本协议另一方的内容:(1)不可

抗力事件;(2)不可抗力发生时间及消失时间(3)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当事人享受或履行本协议下的权利或义务的范围、内容及影响的时间。

6、减少损害的义务。协议双方尽可能减轻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并共同制定和实施救济计划和采用合理的其他措施消除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签字日期:

乙方:(盖章)山西国通晋能售电有限公司 授权代理人:

签字日期:

此协议共3份,甲乙双方各留1份送山西电力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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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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