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想集团有限公司异地派遣人员管理规定(大陆地区)V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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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OUR REF.: LCS-00-0551

发文日期DATE: 2001/2/8

拟文人FROM: 张少琴

审核VERIFIED: 王建中

批准APPROVED: 王晓岩

联想集团有限公司异地派遣人员管理规定(大陆地区)V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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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为规范异地派遣人员管理,促进公司内部文化和管理经验的交流和传播,保障公司业务的顺利运作及队伍建设的增强,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大陆地区的所有异地派遣人员。

3 名词解释

异地派遣:指由于工作需要,经公司统一派遣、离开原工作地点到其他城市(公司业务部门所在地)工作。

4 异地派遣人员资格

4.1 异地派遣人员应在公司工作一年以上;

4.2异地派遣人员应该是优秀的骨干员工,在派遣地区能够起到推进业务和传播公司企业文化的作用。

5 异地派遣类型:

5.1长期派遣:派遣期限在12个月(不含)以上,原则上为两年;

5.2短期派遣:派遣期限在6个月(不含)以上、12个月(含)以下。

6 派遣期间待遇

6.1补贴

6.1.1长期派遣人员派遣补贴的计算公式如下:

长期派遣补贴=2000元/月+个人定级工资*0.25*b

b--派遣补贴地区系数(详见备注)

补贴总额不超过人力资源部规定的补贴上限。

6.1.2短期派遣人员派遣补贴为2000元/月。

6.2住房

6.2.1公司提供住房,标准为总经理级(含副总经理、助理总经理)每人两室一厅,其他人员每人一间(若带配偶可一室一厅),设施配置参照《京外平台员工宿舍管理实施细则》;

6.2.2若员工自己租房,可在《京外平台员工宿舍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额度内实报实销,但公司不负责提供设施配置。

6.3探亲

6.3.1派遣人员在派遣地点工作半年后,每年可以报销本人或直系亲属探亲往返路费两人次; 6.3.2报销路费按不超过派入部门所在地与家庭所在地之间往返普通机票(含机场建设费、保险、机场到住所之间的交通费(总额度限制在150元以内))的价格标准实报实销;

6.3.3派遣人员有子女者,每年可增加报销一次子女探亲路费(只限子女本人使用,额度同上)。 6.4安家和带配偶:派遣人员带配偶到外派地工作,需填写《异地派遣人员带家属到派遣地点工作申请表》(附件三),由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

6.4.1派遣人员如带配偶到派遣地点一起工作,公司在工资中一次性给予安家费5000元;

6.4.2 派遣人员从原工作地带配偶到派遣地点一起工作期间,享受1000元/月的带配偶补贴(夫妻双方都在联想工作或公司为其配偶安排在公司内工作者除外);

6.4.3如果派遣人员带子女到派遣所在地入托、上学,子女入托时公司提供一次性入托赞助费(5000元以内实报实销),子女入学时公司提供一次性入学赞助费(10000元以内实报实销)。

6.5派遣期满留当地工作:若派遣人员在派遣期满后(一般为两年)留在当地工作,即终止派遣补贴的发放,但继续按原方式享受不超过12个月(含)的派遣人员住房待遇。

7 异地派遣管理流程

7. 1派遣资格认定

7.1.1派出部门对派遣人员业务资格进行审核,填写《异地派遣人员资格确认表》(附件一),由部门总经理及主管副总裁签字认可后传至派入部门总经理及主管副总裁处审核签字;

7.1.2由派出部门将派出、派入部门签字后的《异地派遣人员资格确认表》报人力资源部复核并备案;

7.1.3部门对派遣人员资格认定之后,还需为派遣人员办理内部调动手续,填写《联想集团有限公司内部调动申请表》(附件二);

7.2派遣结束安排

7.2.1满预定派遣期限:

7.2.1.1派遣人员预定派遣期满,由派入部门为其办理返回手续,需填写《异地派遣人员结束派遣申请表》(附件四)和《联想集团有限公司内部调动申请表》;

7.2.1.2未办手续擅自到其他部门工作,将扣回自实际离开派遣地点之日起发放的所有补贴;

7.2.2未满预定派遣期限:派遣人员未满预定派遣期限,但因公司业务安排需结束派遣,由业务主管副总裁审核同意,填写《异地派遣人员结束派遣申请表》报人力资源部审批,方可办理结束外派手续(同满派遣期限)。

7.2.3延长派遣期限:预定派遣期满,由于业务需要须延长派遣期限,由派出部门为派遣员工办理延长派遣期限手续,填写《异地派遣人员延长派遣期限申请表》(附件五),否则将按照预定期限停止发放外派津贴;

7.2.3.1派遣期已满两年延至三年,需由派出部门主管副总裁审核签字后报人力资源部审批;

7.2.3.2派遣期已满三年需继续派遣,由派出部门主管副总裁和人力资源主管副总裁按年度审批。

7.2.4派遣人员结束派遣返回原工作地后,人力资源部将协同相关部门做好结束派遣人员的安置工作。

7.2.4.1公司内部空缺岗位,将优先考虑同等岗位的结束派遣人员;

7.2.4.2结束派遣人员的新岗位待遇应不低于原岗位待遇。

7.3出差、借款和报销:派遣人员的派遣地点是其常驻办公地点,其出差、借款和报销手续同当地员工一致,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7.4人力资源部统一将异地派遣信息传送至薪酬、财务以及相关部门。

8 解释权限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9 监督岗位本规定由人事主管监督实施。

10 施行日期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大区北京总部派驻人员管理规定》(文件编号QB/LX

×PC×0081-99)、《大区北京总部派驻人员福利待遇规定》(文件编号QB/LX×PC×0080-99)、《大区区内人员派驻管理规定(试行)》(文件编号QB/LX×PC×0231-99)同时废止。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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