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租机械设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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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总则 (3)
二、外租形式规定 (3)
三、外租设备范围 (4)
四、必须遵守的原则 (4)
五、外租程序规定 (5)
六、外租合同管理 (7)
七、外租指导价制度 (9)
八、成本控制与部门职责 (9)
九、外租设备的结算 (12)
十、检查及管理使用 (13)
十一、设备的退场 (15)
十二、附则 (15)
一、总则
1、为加强外租机械设备管理,有效控制外租机械设备使用数量、价格、租赁形式,充分发挥外租机械设备的效能,降低施工成本,特制订本规定。
2、本规定指导各单位对外租机械设备管理进行过程控制。
3、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所属各单位。
4、本规定编制依据二处公司《外租设备管理规定》。
二、外租形式规定
1、单项分包工程施工中所使用的机械设备一律由劳务队伍自行解决。
2、工序分包工程施工中不足的机械设备一律由劳务队伍自行解决,即在工序分包合同谈判时,将施工过程中所涉及的设备含在分包单价中;或工序分包合同内容以外的施工过程中所涉及的施工设备一律按所完成合格的实体工程量及合同单价进行结算。
3、自完工程或劳务分包施工中缺口的机械设备可以申请租赁,并报公司机械管理部审核。其中混凝土加工、运输、泵送原则上一律按实际完成合格的产量进行计量租赁。
4、以台时形式租赁的设备,根据出租方设备使用年限的不同,租赁价格要相应下调。设备已使用1-3年按限价(市场价)执行;设备已使用4-6年的价格下调5%~10%;严禁租赁出厂7年及以上设备。
使用年限以设备标牌出厂日期为准,无标牌设备均按已使用7年以上核定。
三、外租设备范围
1、公司自承建的所有项目,必须首先使用公司现有的机械设备,除临时租用外,只有大型、稀有设备、市场资源丰富设备(如摊铺设备、大型起重设备、桩基设备、架桥设备、挖掘机、载重汽车等)才可以考虑外租。
2、为减少外租设备因技术状况、机械事故和维修等责任纠纷,避免风险,外租设备原则上必须采用带人租用的方式。
四、必须遵守的原则
1、遵守基本原则
(1)以量定费原则:要求工程分包、工序分包施工租赁设备必须按工程量结算,不允许包时、包月使用。
(2)总量控制原则:任何设备的结算工程量不允许超过其施工项目统计的并按要求完成的实体数量;包时使用设备实际完成产量发生的作业时间不应严重偏离定额时间。
(3)材料消耗绑定原则:材料消耗量由设备使用作业层监控,由出租方承担,并与设备产量相符(主要指燃油)。
(4)限价控制原则:外租设备价格执行公司或集团公司批准的外租设备限价,限价可根据施工地域不同经公司审批后进行适当调
整,严禁高于公司批复价格。
(5)合同报审原则:所有经过公司批复同意进场的租赁设备,必须在进场前将草拟合同报公司审核后由项目责任人签订。
(6)结算复核原则:租赁设备结算必须执行合同单价,按当期完成产量、质量、完好情况如实计量,结算单后附原始记录或依据,结算要执行相关部门复核会签制度。
(7)操作人员自配原则:外租设备必须由出租方配齐操作人员,大型主要施工设备保证2人以上,满足现场24小时作业条件。严禁各单位使用内部员工操作外租设备。
2、严禁租用的设备
(1)严禁租赁10万元以上的工程代步工具;
(2)严禁按小时或天长期租赁机械,确需按小时或天临时租赁机械的,连续按照小时租赁机械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连续按照天租赁机械的时间不得超过10天;
(3)严禁租赁已经列入黑名单的个人及单位的设备;
(4)严禁租赁“伪设备”,即虚列设备进行结算。
五、外租程序规定
1、外租申请
租赁申请必须在租赁行为发生前15日以书面形式(网络或传真)提出,严禁“先斩后奏”,并按相应表格填写有效(附表一)。申请时需提供出租方评价资料,包括“设备租赁单位评价表”、出租方注册
公司的要提供“四证一照”、设备权有人身份证、操作人员操作证、签订合同及结算人的授权证明、设备合格证、设备购置发票或权有证明资料等。
2、外租审核
公司机械管理部负责外租机械设备可行性、技术状况、数量及价格的审核,报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在10日内给予批复。
3、外租来源
经过批准的外租机械设备由公司机械管理部和租用单位共同寻找来源,合格供租方范围内单位及设备作为首选。
4、外租设备使用
(1)租赁机械进场评估鉴定
a租用单位主管领导组织机械、安质等部门参加,成立技术鉴定小组,共同对租赁设备进行技术状况、安全性能进行评估鉴定,同时检查机械设备出厂合格证书、检验资料、相关手续、随机操作人员的资格证件是否齐全有效。
b机械评估鉴定内容
机械应符合性能要求,技术状况达二级及以上,新度系数在0.6及以上;安全装置齐全完好有效;特种设备经过当地安全技术监督部门验收和检验;机械具备出厂合格证及使用说明书;非标设备有型式试验报告、出厂合格证、使用许可证、检验资料;对新购、修理或经过拆卸后重新安装的机械,应按出厂说明书所规定的内容进行测试运行,经测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c操作人员评估鉴定内容
机械操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机械操作人员操作技能满足相关施工岗位的要求,有地市级及以上劳动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安监局颁发的作业操作证,具备相应的操作资格和上岗操作证,铁路自轮运转设备操作证符合铁道部颁发的《铁路机车驾驶证管理办法》;操作司机操作证检验含证件名称、证件号码、发证机构、证件有效期。
d鉴定完成后填写《机械设备进场单机检查评估表》,租赁双方签署评估鉴定记录,鉴定不合格的机械不得进场使用。
5、租用单位必须对租入的机械设备统一编号(ZL***-****),统一标识,统一建立台帐,台帐及鉴定记录必须保存到工程结束以备查验。
6、租用单位主管领导负责定期组织机械、安质部门对租入设备过程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记录,重点是设备技术状况、安全性的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通知出租方整改,发现安全隐患的立即停机,确保设备安全生产。
7、租用单位按合同条款执行内部调遣、管理使用、过程监控、退场、完成工程量的计量、租赁费用结算及支付。
六、外租合同管理
1、机械租赁合同谈判
租赁机械设备前项目负责人及机械管理人员必须结合市场对该型号机械设备与出租单位进行谈判协商。谈判依据:新旧程度、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