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乡镇交通运输管理所工作规范
山东省乡镇交通运输管理所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层交通运输管理规范化建设,保障乡镇交通运输管理所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提升基层交通运输管理和服务水平,依照《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山东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乡镇交通运输管理所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乡镇交通运输管理所是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派驻乡镇的交通运输管理机构,业务上受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业务管理机构的指导,按照规定职责做好辖区内交通运输管理工作。
第三条乡镇交通运输管理所的设置应按照因地制宜、集约高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保障乡镇交通运输管理所工作经费。
第五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乡镇交通运输管理所建设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乡镇交通运输管理所建设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乡镇交通运输管理所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乡镇交通运输管理所应当按照规定,接受当地乡镇政府的指导与协调。
第七条乡镇交通运输管理所应按照标准化、规范化、集约化、人本化管理的原则进行建设、管理。
乡镇交通运输管理所应当依法行政,高效便民,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章职能第八条乡镇交通运输管理所职能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当地实际确定,应包括:(一)负责宣传道路、水路运输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二)按照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做好辖区内县道建设和养护管理工作,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乡道、村道的建设和养护管理工作;(三)协助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四)负责辖区内客、货运场站建设管理,及客、货运输行业监管工作;(五)负责辖区内浮桥、渡口、游船等内河水运行业监管工作;(六)负责辖区内道路运输辅助业务如维修、驾培等行业监管工作;(七)负责辖区内货物运输源头管理工作,协助上级运政、监察机构做好超限超载运输管理工作;(八)负责辖区内农村物流管理工作;(九)负责辖区内道路、水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的咨询、初审、核查、统计等工作;(十)负责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省安监局关于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做好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省安监局关于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做好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5.29•【字号】鲁政办发[2003]32号•【施行日期】2002.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省安监局关于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做好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2]32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公安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拟定的《关于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做好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五月二十九日关于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做好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意见(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00二年五月十六日)为进一步强化我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预防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为我省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交通环境,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建立政府负责、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防范道路交通事故机制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交通安全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同志负直接责任。
省里每年排查确定。
一批交通安全重点县(市、区)、重点单位、重点线路,作为重点整治对象,各地要重点组织进行整改。
各地要参照省里的做法,每年排查确定一批交通安全重点地区、重点单位和重点线路,层层落实整改措施。
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制度。
省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召集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省安监、公安、交通、农业、建设、经贸、工商、教育、监察等部门参加。
主要任务是:检查督促国家有关交通安全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及时掌握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态势,定期分析、预测全省交通安全形势,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交通事故的意见;组织、协调特大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明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目标和责任,层层落实责任制;对发现的交通安全隐患督促有关部门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而造成重大事故的,追究有关职能部门和行政负责人的责任;研究制定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组织对各级各部门落实交通安全管理措施情况进行考核验收。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29•【字号】鲁政办发[2009]29号•【施行日期】2009.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29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8年11月27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为切实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对《办法》的学习宣传,进一步提高对道路交通安全重要性的认识《办法》是建国以来我省制定的第一部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综合性地方法规。
《办法》的颁布实施为加强我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范交通参与人的交通活动和公安交通民警的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对于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确保道路交通安全,构建“平安山东”、“和谐山东”具有重要作用。
各级、各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感,组织好对《办法》的学习宣传。
各级领导同志要带头学习、理解和把握《办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增强法制观念,促进依法行政,强化执法监督,提高执法水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以及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讲解《办法》,并广泛开展经常性的公益性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营造知法、守法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二、明确职责,加强配合,推动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进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
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
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高速公路机动车财产损失交通事故快速处理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鲁公通[2014]372号【发布部门】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发布日期】2014.09.23【实施日期】2014.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高速公路机动车财产损失交通事故快速处理规定》的通知(鲁公通〔2014〕372号)各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厅公路局,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烟台保监分局,各保险行业协会,驻济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平安财险、大众保险青岛分公司:现将《山东省高速公路机动车财产损失交通事故快速处理规定》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2014年9月23日山东省高速公路机动车财产损失交通事故快速处理规定第一条为提高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效率和保险理赔服务能力,有效减少高速公路交通拥堵和次生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上,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机动车财产损失且车辆能够自行移动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适用快速处理的交通事故中,一方无过错,另一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负全部责任:(一)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的;(二)掉头、倒车、逆行、溜车或者在匝道上超车的;(三)车辆零部件掉落或遗洒、飘散载运物的;(四)行驶中向车外抛洒杂物的;(五)变更车道时,妨碍相关车道内其他车辆通行的,或者左右两侧车道的车辆向同一车道变更时,左侧车道的车辆未让右侧车道的车辆先行的;(六)非紧急情况下在应急车道行驶的;(七)其他单方过错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
XX镇基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XX镇基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为进一步强化我镇基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XX市乡镇(街道)基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试行)》(X政办(2021)X号)、《XX县乡镇(街道)基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X人办(2022)X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XX镇履行道路交通安全(以下简称道安)综合整治工作职责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另有规定除外。
第二条实行镇党政领导干部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责任制,认真贯彻省、市、县相关法规政策,严格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安全发展、依法治理,针对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多发高发顽疾及人车路状况,严格落实“路长制”及“路长+警长”工作机制,执行乡镇干部包村、包辖区公路,村(社区)干部包车辆、包路段、包驾驶人的包保责任制,构建“主体在县、管理在镇、延伸到村、触角到组”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体系。
强化镇、村(社区)干部管理辖区道路主动性,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热情,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有效防范道路交通安全风险,坚决遏制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第三条实行镇党政领导干部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责任制,应当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坚持权责一致、责罚相当,切实加大查纠力度,实现各村(社区)道安责任的全覆盖。
第四条镇政府对本辖区的道安综合整治工作全面负责,镇政府镇长是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一)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镇实际,研究制定可操作性的工作措施;(二)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调整充实镇道安领导机构,按照省、市县要求,配足配强镇道安办和交通协管员、交通安全员、交通劝导员等队伍人员;(三)及时保障镇道安办、交通协管员、交通安全员、交通劝导员道安队伍和安全隐患治理等工作经费;(四)按上级要求完善劝导站建设;(五)每月1次专题研究镇道安综合整治工作或调研检查道安综合整治工作;(六)抓实道安“联防联控”机制,每月组织相关站所并带队开展1至2次上路联防联控;(七)落实无缝对接警情机制,辖区道路发生亡人交通事故,必须到现场协同做好处置工作。
专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员的规定制度
专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员的规定制度一、岗位职责:1.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保障道路交通秩序良好;2.按照法律法规,规范车辆和行人通行,及时处理交通事故;3.负责收集、整理、分析交通安全相关数据,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改进建议;4.组织、指导和培训交通安全志愿者,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5.协助公安机关和交通部门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交通安全意识;6.协助公安机关勘察、处理交通事故现场;7.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二、能力要求:1.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团队合作精神;2.具备较强的观察力、判断力和应急处理能力;3.具备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公开发布能力;4.具备较强的业务操作能力和基本文化水平。
三、工作制度:1.工作时间:按照具体工作单位的要求执行;2.工作地点:主要在道路上巡查、指导和处理交通违法行为;3.工作量:根据区域大小、交通情况进行合理分配;4.工作安全:应佩戴标志性服装,携带必备工具,确保工作安全。
四、工作方式:1.巡查:定期巡查道路,查处交通违法行为,疏导交通;2.教育告知:采取文明交通宣传、发放交通宣传资料等方式,提高公众交通安全意识;3.处理事故:协助处理交通事故现场,保障交通流畅和行人安全;4.填写报表: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填写交通安全管理相关报表。
五、培训需求:1.定期进行交通安全培训,提升专业知识和技能;2.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事故处理、车辆维护知识等;3.培训方式可以采取集中培训、在线培训或实地操作等形式。
以上就是专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员的规定制度。
该制度规范了岗位职责、能力要求、工作制度、工作方式以及培训需求等方面的内容,旨在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水平。
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 二)饮酒 、醉酒 后驾驶 机动车 ; ( 三)吸食 、注射毒品后 驾驶机动车 ;
( 四)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
( 五)驾驶 拼装 或 已达到强 制报 废标
准 的机动车 ;
( 六 )使用伪造 、变造 的机动车号牌 、 登记证 书 、行驶证 ;
( 七 )伪造 、变造 、买卖机动车牌证 ;
报处理遵循 属地管辖 的原则 。举报受理机
关 为严重道路交通违 法行 为发生地所 属县
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 。
公 安机关交通 管理 部门应 向社 会公布 举报 电话 、举报 方式 ,接受举 报人对严重 道路交通违法行 为的举 报 。 第五条 举报人 可以直接到严 重道路
东省安全生产举报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
规定 ,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 山东省 内严重
交通 违 法 行 为发 生地 所 属 县级 公 安 机 关 交
道路交通违法行 为的举报 与奖励 。
通管 理部 门或通过 1 2 2 报警 电话等方式举 报严重道路 交通 违法行为 。符合条件 的公 安机关 交通 管理 部 门 ,也 可 以通 过短 信 、 微博 、微信及互联 网站等方式受理举报 的
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 ,及时发现 问题和
提升执法能力 。 请各 市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于
2 0 1 6年 1 1 月底前 ,将本 级推行 随机抽 查
的实施方案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劳动
监察处 。
附件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解决 问题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厅将对各 市 “ 双 随机 、一公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 ,并纳入全省打击非法用工等违
社 会保 障部门要加大推行 “ 双随机 、一公 开”工作 宣 传 力 度 ,通 过 新 闻媒 体 ,对 “ 双随 机 、一 公 开” 工作 机 制 进 行 宣传 。 要充实一线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量 ,加强
山东省道路交通严重违法驾驶人安全管理办法
山东省道路交通严重违法驾驶人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从源头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交通严重违法驾驶人安全管理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源头治理,坚持党委政府领导、公安机关牵头推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坚持教育、宣传、帮扶、管理综合施策。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驾驶人为道路交通严重违法驾驶人(以下简称“违法驾驶人”):(一)一年内有酒后驾驶记录的;(二)三年内有吸毒记录的;(三)本计分周期内记分超过12分且有单次记6分以上记录的;(四)本记分周期内有10次以上道路交通违法且有单次记6分以上记录的;(五)一年内发生一般以上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承担主要以上责任的。
第四条违法驾驶人安全管理纳入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工作,治安、交警、禁毒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作配合,共同做好教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公安机关交警部门依托道路交通安全重点对象管理平台,及时将违法驾驶人信息以《道路交通严重违法驾驶人教育管理通知书》形式推送至居住地派出所。
居住地派出所应当在接到《道路交通严重违法驾驶人教育管理通知书》7日内调查核实有关情况,逐人登记《道路交通严重违法驾驶人教育管理登记表》,列入教育管理。
对经核查不在本辖区居住的违法驾驶人,公安派出所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县级公安机关交警部门。
违法驾驶人列管周期为一年。
第六条公安派出所应与违法驾驶人签订《安全文明驾驶承诺书》,每季度至少走访一次,掌握其现实表现,开展教育管理;县级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应结合“交管进社区”,每周向违法驾驶人发送教育提醒短信,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道路交通安全驾驶警示教育或集中教育培训。
第七条公安机关应依托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和家庭建立健全社会化帮教队伍,每名违法驾驶人落实1至2名帮教人员,开展教育管理工作。
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2003年
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2003年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交通安全管理【发文字号】鲁公发[2003]177号【发布部门】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03.08.16【实施日期】2003.08.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2003年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方案》的通知(鲁公发[2003]177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2003年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八月十六日山东省2003年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方案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为经济快速发展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根据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03年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方案>的通知》(公通字[2003]44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省八届五次全委会、省委工作会议精神,有效发挥“政府负责,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交通事故预防工作机制的作用,加强交通安全源头管理,广泛开展交通安全和交通法规宣传,依法严厉整治突出违章行为,大力加强基层基础工作,提高科技水平,狠抓预防工作措施的落实,创造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总体目标全省道路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稳中有降,不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恶性交通事故,万车死亡率控制在10以内;高速公路百万车通行死亡率控制在10以内,不发生一次10辆车以上的交通事故和一次10公里以上的交通堵塞;事故多发点段整改率达到95%以上。
三、工作措施(一)进一步完善“政府负责,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交通事故预防工作机制,强化各职能部门的交通安全责任。
山东省乡镇、街道治安保卫责任制暂行规定-
山东省乡镇、街道治安保卫责任制暂行规定正文:---------------------------------------------------------------------------------------------------------------------------------------------------- 山东省乡镇、街道治安保卫责任制暂行规定(1988年4月26日)第一条为了搞好基层社会治安,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省所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所属的企事业单位,都必须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要把治安保卫工作纳入行政管理及经济管理的范围,实行以防为主、群防群治的方针,建立严格的治安保卫责任制。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治安保卫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一)组织各单位落实以防盗、防特、防火、防交通事故为中心的治安保卫责任制,并定期检查、督促。
(二)建立健全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内部保卫组织,或设专、兼职保卫人员。
建立健全村庄、街道的治安、调解组织。
合理解决治保、调解人员的报酬。
(三)组织对广大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的法制、纪律、道德和理想教育,使广大群众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并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四)做好对轻微违法、犯罪人员的帮教工作;负责对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安置;依照法律对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以及监外执行、假释、缓刑的犯罪分子进行监督、管理、教育。
(五)按照有关规定协助公安机关管理好流动人口、暂住人口。
(六)了解、掌握社会治安动态,发现危害社会治安的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七)组织治安巡逻和重点部位的值班,开展治安联防,预防和减少案件、事故的发生。
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
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19•【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6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6号)《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已经2012年10月21日省政府第1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姜大明2012年11月19日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有效控制交通违法行为,预防交通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坚持权责一致的原则,实行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社会参与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分为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车辆所属单位主体责任。
第二章政府领导责任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涉及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负相应领导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一)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二)将道路交通安全专项规划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保证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与其他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三)完善道路交通事故抢险救援机制,建立、健全应急处置预案,加强抢险救援队伍、装备建设,及时救援、处置、善后处理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事故;(四)定期分析本地区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及时研究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对道路交通安全重大隐患整改事项及时作出决定;(五)组织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公益活动;(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山东创新宣传方式 增强安全意识 整体提升农村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质量
27山东省道路通车里程28万公里,其中农村道路里程24.9万公里,占88.9%;农村道路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分别占总量的45.4%、60.8%,农村是稳定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的重要方面。
2020年以来,山东省公安交管部门认真贯彻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工作部署要求和“宜昌会议”精神,聚焦规范引领、聚力数字赋能、聚势改革驱动,全面推动农村交警中队建设高质量发展,不断提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能力水平。
截至2020年底,全省农村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6.9%、16.9%,一次死亡3人以上较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40%、33.9%。
聚焦规范引领 标准化促进农村交警中队规划建设提质增效山东省交警总队围绕“增强实力、激发活力、提高战斗力”的建设目标,按照“规范引领、标准推进,典型引路、示范带动”的工作思路,大力促进农村交警中队规划建设提质增效。
强化顶层设计印发《关于深化2020-2022年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基层基础建设攻坚工作的通知》,将农村交警中队建设、公路交通安全防控体系建设应用继续纳入基层基础3年攻坚任务。
推动省政府山东:创新宣传方式 增强安全意识整体提升农村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质量为确保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通畅、有序、和谐,预防和减少农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山东省交管部门利用网络媒体及下乡面对面等多种方式宣传道路交通安全知识,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创造良好环境。
出台《关于加强山东省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员队伍建设的意见》,按照每个中队12人的标准,共招录交通安全管理员3.2万人,全部由中队管理使用,有效缓解警力不足问题。
强化制度供给制定《山东省公路巡逻民警中队建设规范》,规范农村交警中队布建原则、建设标准、人员配备及职责权限,从顶层设计上明确要求农村交警中队科学设置研判调度、视频巡查、重点监管等数字警务室重点岗位,真正赋予数字警务牵引带动作用。
强化示范引领制定《山东省公路巡逻民警中队示范中队评定办法》,组织开展省级示范中队评定,山东省49个中队达到省级标准,以点带面、创先争优的示范中队创建热潮已经形成。
解读《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
解读《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山东省政府•【公布日期】2012.12.25•【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解读《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2012年10月21日省政府第133次常务会议通过,2012年11月19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256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一、《规定》出台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近年来,随着经济文化强省建设步伐的稳步推进,我省机动车保有量、驾驶人数量、公路通车里程、道路交通运量都大幅增加。
截至2012年11月份,全省机动车保有量2255万辆,全国第一,其中汽车达到1111万辆,与去年同比增长16%;机动车驾驶人1920万人,全国第二,与去年同比增长11%。
但我省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不容乐观,今年共接报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11196起,造成3235人死亡。
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和一次死亡5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上升11.3%和44.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实施以来,我省道路交通安全状况有了很大改善,但由于缺少相关配套制度和有效的监督、问责措施,致使有的地方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监管不到位、执法不严格,一些企业单位交通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交通事故隐患突出。
这些问题的存在,迫切需要我省制定一部明确划分不同主体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严格追究问责的规章制度。
近几年“两会”期间,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立法提案也逐年增多。
因此,及时颁XXX实施《规定》,解决新形势下出现的一些新问题、新矛盾,不仅适应了广大人民群众的需要,适应了我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也符合中央关于关注和改善民生的要求,必将极大推动我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二、《规定》的立法指导思想《规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上位法为立法依据,结合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际,突出以人为本、关爱生命的基本思想,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以推行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社会参与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为目标,以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有效控制交通违法行为、预防交通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目的,以解决影响和制约道路交通安全的基础性、源头性、根本性问题为主要内容,与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共同构成了我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法律保障体系。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交通安全管理【发文字号】鲁政办发[2003]83号【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发布日期】2003.09.18【实施日期】2003.09.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03]83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九月十八日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为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全力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坚决遏制当前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的势头,根据国务院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统一部署,决定从现在开始至2004年2月底,在全省集中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活动。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建立完善道路交通事故预防综合工作机制,强化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集中整治道路交通秩序,规范道路交通运输市场,改善道路行车环境,强化机动车和驾驶员管理,大力提高全民的交通安全意识,有效遏制交通事故多发势头,努力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工作目标通过集中整治,“政府负责,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机制明显加强,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良好局面;容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严重交通违章行为得到有效遏制,道路交通秩序明显改善;非法拼改装和报废车辆、“大吨小标”车辆上路行驶,以及道路规划、建设、施工等方面存在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得到有效治理和整改;道路运输企业和客运汽车站普遍建立起完善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并得到有效落实;以交通安全村、交通安全社区、交通安全示范学校、交通安全企业为载体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网络进一步健全完善,人民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明显增强;道路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有所下降,杜绝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恶性交通事故。
山东省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员管理办法
山东省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员(以下简称“乡镇交通管理员”)队伍管理,充分发挥乡镇交通管理员作用,切实保障乡镇交通管理员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员队伍建设的意见》(鲁政办字〔2016〕40号)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乡镇交通管理员是公安机关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管理使用,并由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依法聘用,协助公安交通警察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乡镇交通管理员实行定额管理。
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根据乡镇人口数和公路里程数核定乡镇交通管理员配备数量。
第四条乡镇交通管理员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不准单独从事执法活动及涉密工作。
乡镇交通管理员应统一着装,佩戴标志与人民警察标志有明显区别。
第五条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将乡镇交通管理员的经费保障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非税收入挂钩。
第二章招聘培训第六条公安机关负责研究提出购买服务范围和数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参照人民警察招录的程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各级公安机关乡镇交通管理员使用情况,应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七条乡镇交通管理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三)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品行;(四)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具备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五)身体健康,体形五官端正,无残疾,无口吃,无色觉异常,无文身,裸眼视力在4.5以上(或矫正视力5.0以上)。
男性身高在1.65米以上;女性身高在1.55米以上;(六)自愿协助从事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因违纪违规被开除辞退解聘的人员,以及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被判处刑罚、本人或家庭成员以及近亲属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人员,不得从事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员队伍建设的意见-鲁政办字〔2016〕40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员队伍建设的意见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员队伍建设的意见鲁政办字〔2016〕40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推进多种形式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队伍发展,全面构建覆盖乡镇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体系,切实维护农村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员(以下简称“乡镇交通管理员”)队伍建设提出以下意见: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乡镇交通管理员队伍建设近年来,随着我省道路通车里程和机动车数量的快速增长,公安机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任务日益繁重。
受警力不足的制约,目前全省不少地方特别是农村地区、县乡公路和“村村通”公路的监管严重缺失。
为适应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需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确定在全省范围内组建乡镇交通管理员队伍,主要协助公安交通民警加强农村地区及县乡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乡镇交通管理员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予以保障和支持,共同推动乡镇交通管理员队伍的建设和发展。
二、规范管理,加快推进乡镇交通管理员队伍建设(一)职责任务。
乡镇交通管理员是公安机关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管理使用,并由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依法聘用的工作人员。
主要任务是协助公安交通民警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处置交通事故现场、接受群众求助、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采集基础信息、排查安全隐患、受理窗口业务和管理文书档案等,不具有执法权。
(二)聘用主体。
县级公安机关为政府购买服务主体,负责研究提出购买服务范围和计划,机构编制部门审核购买服务范围,财政部门根据机构编制部门的审核意见审批购买服务计划。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员管理办法》的通知佚名【期刊名称】《山东政报》【年(卷),期】2016(000)015【摘要】各市公安局,各直属公安局:为加强和规范全省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员队伍管理,有效维护农村道路交通秩序,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员队伍建设的意见》(鲁政办字[2016]40号)和有关规定,省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员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总页数】5页(P37-4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631.5【相关文献】1.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教基发[2015]16号 [J], ;2.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J], ;;;;3.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林业厅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的通知 [J], ;;;;;;;;;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海洋局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资环[2020]19号) [J],5.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化工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工信化工[2020]141号)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开展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开展道路交通“平安行·你我他”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鲁政办字[2013]55号【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发布日期】2013.04.27【实施日期】2013.04.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开展道路交通“平安行·你我他”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3〕55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开展道路交通“平安行·你我他”行动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4月27日关于开展道路交通“平安行·你我他”行动实施方案(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委员会)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省政府令第256号),进一步提升安全意识,落实安全责任,强化执法监管,努力实现全省道路交通事故总量和死亡人数“双下降”,省政府决定,从2013年5月6日至12月31日,在全省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平安行·你我他”行动。
特制定工作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以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为抓手,以“保安全、保畅通”为主线,以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为核心,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协调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新格局,通过综合治理,标本兼治,齐抓共管,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道路交通安全的基础性、源头性、根本性问题,保持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平稳,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保障。
二、目标任务(一)总体目标。
实现道路交通事故总量和死亡人数“双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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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员管
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安全管理
【发文字号】鲁公通[2016]89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2016.04.22
【实施日期】2016.06.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公安机关辅警职级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山东省公安机关辅员招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公通〔2016〕89号)
各市公安局,各直属公安局: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员队伍管理,有效维护农村道路交通秩序,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员队伍建设的意见》(鲁政办字〔2016〕40号)和有关规定,省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员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公安厅
2016年4月22日
山东省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员(以下简称“乡镇交通管理员”)队伍管理,充分发挥乡镇交通管理员作用,切实保障乡镇交通管理员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员队伍建设的意见》(鲁政办字〔2016〕40号)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乡镇交通管理员是公安机关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管理使用,并由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依法聘用,协助公安交通警察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乡镇交通管理员实行定额管理。
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根据乡镇人口数和公路里程数核定乡镇交通管理员配备数量。
第四条乡镇交通管理员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不准单独从事执法活动及涉密工作。
乡镇交通管理员应统一着装,佩戴标志与人民警察标志有明显区别。
第五条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将乡镇交通管理员的经费保障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非税收入挂钩。
第二章招聘培训
第六条公安机关负责研究提出购买服务范围和数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参照人民警察招录的程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各级公安机关乡镇交通管理员使用情况,应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七条乡镇交通管理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品行;
(四)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具备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
(五)身体健康,体形五官端正,无残疾,无口吃,无色觉异常,无文身,裸眼视力在4.5以上(或矫正视力5.0以上)。
男性身高在1.65米以上;女性身高在1.55米以上;
(六)自愿协助从事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因违纪违规被开除辞退解聘的人员,以及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被判处刑罚、本人或家庭成员以及近亲属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人员,不得从事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