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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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员管
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安全管理
【发文字号】鲁公通[2016]89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2016.04.22
【实施日期】2016.06.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公安机关辅警职级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山东省公安机关辅员招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公通〔2016〕89号)
各市公安局,各直属公安局: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员队伍管理,有效维护农村道路交通秩序,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员队伍建设的意见》(鲁政办字〔2016〕40号)和有关规定,省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公安厅
2016年4月22日
山东省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员(以下简称“乡镇交通管理员”)队伍管理,充分发挥乡镇交通管理员作用,切实保障乡镇交通管理员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员队伍建设的意见》(鲁政办字〔2016〕40号)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乡镇交通管理员是公安机关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管理使用,并由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依法聘用,协助公安交通警察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乡镇交通管理员实行定额管理。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根据乡镇人口数和公路里程数核定乡镇交通管理员配备数量。
第四条乡镇交通管理员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不准单独从事执法活动及涉密工作。
乡镇交通管理员应统一着装,佩戴标志与人民警察标志有明显区别。
第五条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将乡镇交通管理员的经费保障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非税收入挂钩。
第二章招聘培训
第六条公安机关负责研究提出购买服务范围和数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参照人民警察招录的程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各级公安机关乡镇交通管理员使用情况,应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七条乡镇交通管理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品行;
(四)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具备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
(五)身体健康,体形五官端正,无残疾,无口吃,无色觉异常,无文身,裸眼视力在4.5以上(或矫正视力5.0以上)。男性身高在1.65米以上;女性身高在1.55米以上;
(六)自愿协助从事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因违纪违规被开除辞退解聘的人员,以及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被判处刑罚、本人或家庭成员以及近亲属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人员,不得从事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