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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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1、执行范围本目录适用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管理措施和政策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2、药品分类根据药品的功效、用途和使用范围,将药品分为以下几类:-西药:包括化学药品、生物制品和放射性药品等。

-中药:包括传统中药和中成药等。

-保健药品:包括滋补保健品和特殊用途保健食品等。

3、药品调整与费用支付-药品目录将定期进行调整,新增的药品需通过审核才能纳入目录。

-药品费用支付原则上由医疗保险和个人共同支付,具体支付比例由各地区医保部门规定。

4、药品目录内容4.1 化学药品-4.1.1 心血管系统用药-4.1.2 消化系统用药-4.1.3 呼吸系统用药-4.1.4 神经系统用药-4.1.5 血液系统用药-4.1.6 免疫系统用药-4.1.7 激素和调节内分泌功能药品-4.1.8抗感染药品-4.1.9抗肿瘤和免疫调节药品-4.1.10 抗过敏药品-4.1.11 解热镇痛药品-4.1.12 特殊用途药品4.2 生物制品-4.2.1 血液制品-4.2.2 细胞因子-4.2.3 基因工程产品4.3 中药-4.3.1 中药材-4.3.2 中成药-4.3.3 中药配方颗粒5、保健药品-5.1 滋补保健品-5.2 特殊用途保健食品附件:药品目录审核信息表、药品价格信息表法律名词及注释:-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是指由国家统筹,通过和个人缴费共同筹资,以整个国家为范围,为城乡居民提供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是指由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按一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用于支付因工作造成的伤害或职业病所需的医疗费用、护理费用、康复费用、残疾赔偿金等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生育保险:是指劳动者在生育期间享受的医疗保险、护理费用、丧葬费用等补贴金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

(一)单味或复方均不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
白糖参、朝鲜红参、玳瑁、冬虫夏草、蜂蜜、蛤蚧、狗
宝、海龙、海马、红参、猴枣、琥珀、灵芝、羚羊角尖粉、鹿茸、马宝、玛瑙、牛黄、珊瑚、 麝香、西红花、西洋参、血竭、燕窝、野山参、移山参、珍珠(粉)、紫河车
各种动物脏器(鸡内金除外)和胎、鞭、尾、筋、骨
(二)单味使用不予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
阿胶、阿胶珠、八角茴香、白果、白芷、百合、鳖甲、
鳖甲胶、薄荷、莱菔子、陈皮、赤小豆、川贝母、代代花、淡豆豉、淡竹叶、当归、党参、刀豆、丁香、榧子、佛手、茯苓、蝮蛇、甘草、高良姜、葛根、枸杞子、龟甲、龟甲胶、广藿香、何首乌、荷叶、黑芝麻、红花、胡椒、花椒、黄芥子、黄芪、火麻仁、核桃仁、胡桃仁、姜(生姜、干姜)、金钱白花蛇、金银花、橘红、菊花、菊苣、决明子、昆布、莲子、芦荟、鹿角胶、绿豆、罗汉果、龙眼肉、马齿苋、麦芽、牡蛎、南瓜子、胖大海、蒲公英、蕲蛇、芡实、青果、全蝎、肉苁蓉、肉豆蔻、肉桂、山楂、桑椹、桑叶、沙棘、砂仁、山药、生晒参、石斛、酸枣仁、天麻、甜杏仁、乌梅、78
乌梢蛇、鲜白茅根、鲜芦根、香薷、香橼、小茴香、薤白、饴糖、益智、薏苡仁、罂粟壳、余甘子、鱼腥草、玉竹、郁李仁、枣(大枣、酸枣、黑枣)、栀子、紫苏
注:本目录所列药品均包括生药及炮制后的药材及饮片。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汇总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汇总


XA04
乙 42 乙 43 止吐药和止恶心药 甲 44 乙 ★(44) 乙 45 乙 46 乙 ★(46) 乙 47 乙 48
溴米那普鲁卡因 伊托必利 昂丹司琼 昂丹司琼 多拉司琼 格拉司琼 格拉司琼 帕洛诺司琼 托烷司琼

限放化疗且吞咽困难患者 限放化疗且吞咽困难患者的二线用药 限放化疗且吞咽困难患者 限放化疗且吞咽困难患者的二线用药
XA09
XA10 XA10A XA10AB
消化药,包括酶类 甲 94 乳酶生 乙 95 复方阿嗪米特 乙 96 干酵母 乙 97 米曲菌胰酶 乙 98 胰酶 糖尿病用药 胰岛素及其类似药物 胰岛素及其类似物,短效 甲 99 动物源短效胰岛素 重组人胰岛素 甲 100 生物合成人胰岛素 乙 101 短效胰岛素类似物
限肝功能衰竭 △ 限抢救或肝功能衰竭 限肝功能衰竭或无法口服甘草酸口服制剂的患者 限肝功能衰竭或无法口服甘草酸口服制剂的患者 限肝功能衰竭 限药物性肝损伤或肝功能衰竭 限药物中毒
限肝功能衰竭
限肝功能衰竭或无法口服双环醇口服制剂的患者
限肝功能衰竭或无法口服甘草酸口服制剂的患者
XA06

药品分类代码
药品分类
XA10BF
XA10BG
乙 ★(116) 格列齐特Ⅱ α -葡萄糖苷酶抑制剂 甲 117 阿卡波糖 乙 118 伏格列波糖 乙 119 米格列醇 噻唑啉二酮类 乙 120 吡格列酮 乙 121 罗格列酮
药品分类代码
XA10BH
药品分类
编号
药品名称
剂型
口服常释剂型 口服常释剂型 口服常释剂型 口服常释剂型 口服常释剂型 口服常释剂型 口服常释剂型 口服常释剂型 口服常释剂型 注射剂 口服常释剂型 注射剂 注射剂 口服常释剂型 注射剂 注射剂 口服常释剂型 口服常释剂型 口服常释剂型 注射剂 注射剂 口服常释剂型 颗粒剂 口服常释剂型 口服常释剂型 注射剂 口服常释剂型 口服常释剂型 限二线用药 限二线用药 限二线用药 限二线用药 限二线用药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限定支付范围说明(摘自凡例):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限定支付范围说明(摘自凡例):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限定支付范围说明(摘自凡例):(一)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药品目录》内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必须由医生开具处方或住院医嘱,参保患者自行购买药品发生的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或个人自付。

儿童或有临床证据证明为智力障碍的成人参保人员,由医生处方或住院医嘱使用与目录药品名称和剂型相同的非处方药品发生的费用,可以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

(二)“备注”栏中对部分药品规定了限定支付范围,是指符合规定情况下参保人员发生的药品费用,可按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或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支付药品费用时不受限定支付范围限制。

经办机构在支付费用前,应核查相关证据。

1.“备注”一栏标有“△”的药品,是参保人员住院使用时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门诊使用时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的药品。

2.“备注”一栏标为“限工伤保险”的药品,是仅限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药品,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3.“备注”一栏标为“限生育保险”的药品,是仅限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药品,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4.“备注”一栏标注了适应症的药品,是指参保人员出现适应症限定范围情况并有相应的临床体征及症状、实验室和辅助检查证据以及相应的临床诊断依据,使用该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支付。

适应症限定不是对药品法定说明书的修改,临床医师应根据病情合理用药。

5.“备注”一栏标注了二线用药的药品,支付时应有使用《药品目录》内一线药品无效或不能耐受的证据。

(三)国家免费治疗艾滋病方案内的药品,不属于国家免费治疗艾滋病范围的参保人员使用治疗艾滋病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可按规定支付费用。

国家公共卫生项目涉及的抗结核病和抗血吸虫病药物,不属于国家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参保人员使用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可按规定支付费用。

(四)参保人员使用西药部分第234-247号“胃肠外营养液”、第262号“丙氨酰谷氨酰胺注射剂”、第1257号“肠内营养剂”,需经营养风险筛查明确具有营养风险时方可按规定支付费用。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
甲 甲 乙 胰岛素及 其类似 物,预混 甲 甲

胰岛素及 其类似 物,长效
甲 甲

降血糖药 物,不含 胰岛素
双胍类 甲 乙
磺酰脲类 衍生物
甲 甲 甲 乙 乙
93
消旋卡多曲
94
乳酶生
95
复方阿嗪米特
96
干酵母
97
米曲菌胰酶
98
胰酶
99
动物源短效胰岛素
100
重组人胰岛素 生物合成人胰岛素
101
短效胰岛素类似物
XA07C XA07D
XA07E
含碳水化 合物的电
胃肠动力 减低药
肠道抗炎 药
XA07F
止泻微生 物
XA07X
其他止泻 药
复方聚乙二醇电解

70
质Ⅰ(Ⅱ、Ⅲ、
Ⅳ)

71
甘油

72
聚卡波非钙

73
普芦卡必利

74
乳果糖

75
液状石蜡

76
小檗碱

77
小儿小檗碱

78
利福昔明

79
新霉素

80
蒙脱石

81

乙 乙 乙 直接凝血 酶抑制剂

乙 直接Xa因 子抑制剂
乙 乙

乙 其他抗血 栓形成药
★(166) 肝素
169
那屈肝素钙(那曲 肝素钙)
170
依诺肝素钠
171
阿司匹林
172
双嘧达莫
★(171) 阿司匹林
173
贝前列素
174

2017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凡例

2017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凡例

2017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凡例
【注:正文】
1、药品目录的说明:
1.1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 分类A:门诊用药
- 分类B:住院用药
- 分类C:特殊用药
1.2 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 分类A:门诊用药
- 分类B:住院用药
- 分类C:特殊用药
1.3 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 分类A:门诊用药
- 分类B:住院用药
- 分类C:特殊用药
2、目录的编制依据:
2.1 国家相关政策法规
2.2 临床需要和医疗进展
2.3 药物疗效和经济性评价
3、目录的管理规定:
3.1 目录的审查与调整
3.2 目录的发布与公示
3.3 目录的使用与执行
4、药品目录的具体内容:
4.1 医保药品名称
- 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称
4.2 药品规格
- 如剂型、包装规格等
4.3 药品使用范围
- 适应症、禁忌、注意事项等 4.4 药品使用的限制条件
- 如年龄、用药剂量等限制
4.5 药品的支付标准
- 不同分类药品的支付比例
【附件】
1、附件A: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凡例
2、附件B: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凡例
3、附件C: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凡例
【法律名词及注释】
1、基本医疗保险:为我国居民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由国家进行统一管理和运营的医疗保险制度。

2、工伤保险:为劳动者发生工伤时提供的医疗和经济赔偿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

3、生育保险:为妇女在生育期间提供的医疗和经济赔偿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

【全文结束】。

2017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最新

2017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最新

2017年国家医保药品⽬录最新 时隔⼋年,⼀直备受业界关注的新版医保⽬录终于正式落地。

2017版医保药品⽬录,新增加药品339个,同时可适⽤于⼯伤保险和⽣育保险参保⼈员。

下⾯是有2017年国家医保⽬录,欢迎参阅。

2017年国家医保⽬录 步长制药:公司8个产品新纳⼊2017版医保⽬录 步长制药23⽇晚间公告,经统计,公司及公司控股⼦公司陕西步长制药有限公司、保定天浩制药有限公司、邛崃天银制药有限公司、辽宁奥达制药有限公司共有8个产品新纳⼊“国家基本医疗保险、⼯伤保险和⽣育保险药品⽬录(2017年版)”;公司及控股⼦公司辽宁奥达制药有限公司共有3个产品退出国家医保⽬录。

康缘药业:公司110个药品⼊选2017版医保⽬录 康缘药业23⽇晚间公告,公司共有110个药品⼊选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伤保险和⽣育保险药品⽬录(2017年版)》,其中公司独家药品20个。

本次⼊选国家医保⽬录的药品中,⾸次⼊选药品8个,调整医保分类药品5个,退出国家医保⽬录药品1个。

佐⼒药业独家产品灵泽⽚纳⼊医保⽬录 佐⼒药业公告,公司⽣产的独家产品灵泽⽚被纳⼊《国家基本医疗保险、⼯伤保险和⽣育保险药品⽬录(2017年版)》。

上述产品灵泽⽚系公司乌灵系列产品之⼀,为公司独家⽣产品种,功能主治为:益肾活⾎,散结利⽔。

乐普医疗强⼼药产品列⼊2017版医保⽬录 乐普医疗公告,公司药品左西孟旦(海合天欣)列⼊《国家基本医疗保险、⼯伤保险和⽣育保险药品⽬录(2017年版)》。

产品作为⼀种新型正性肌⼒药(强⼼药),适⽤于急性失代偿性⼼⼒衰竭(ADHF)的短期治疗。

海正药业:公司产品列⼊2017版医保⽬录 海正药业23⽇晚间公告,公司及控股⼦公司海正辉瑞制药有限公司共有7个产品新纳⼊《国家医保⽬录》。

此次新纳⼊该⽬录的7个产品均属于医保⼄类品种,其中4个产品为独家品种或独家仿制品种,均正常⽣产销售。

兴齐眼药:公司两产品新纳⼊医保⽬录 兴齐眼药公告,公司产品阿托品眼⽤凝胶剂、维⽣素A棕榈酸酯眼⽤凝胶剂新纳⼊《国家基本医疗保险、⼯伤保险和⽣育保险药品⽬录(2017年版)》。

2017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说明

2017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说明

精心整理凡例《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简称《药品目录》)是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的标准。

临床医师根据病情开具处方、参保人员购买与使用药品不受《药品目录》的限制。

“凡例”是对《药品目录》中药品的分类与编号、名称与剂型、备注等内容的解释和说明,是《药品目录》的组成部分,其内容与目录正文具有同等政策约束力。

一、目录构成(一)《药品目录》西药部分和中成药部分所列药品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共2535个,包括西药1297个,中成药1238个(含民族药88个)。

其中仅限工伤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品种5个;仅限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品种4个。

ATC),1.西药部分第101号“短效胰岛素类似物”包括:赖脯胰岛素、重组赖脯胰岛素、门冬胰岛素、谷赖胰岛素。

2.西药部分第104号“人中效胰岛素”包括:精蛋白锌重组人胰岛素、精蛋白重组人胰岛素、精蛋白生物合成人胰岛素。

3.西药部分第106号“普通胰岛素预混”包括:精蛋白锌胰岛素(30R)、精蛋白生物合成人胰岛素(预混30R)、精蛋白重组人胰岛素混合(40/60)、精蛋白锌重组人胰岛素混合、精蛋白重组人胰岛素混合(50/50)、精蛋白重组人胰岛素混合(30/70)、精蛋白重组人胰岛素(预混30/70)、精蛋白生物合成人胰岛素(预混50R)、50/50混合重组人胰岛素、30/70混合重组人胰岛素。

4.西药部分第107号“胰岛素类似物预混”包括:门冬胰岛素50、门冬胰岛素30、精蛋白锌重组赖脯胰岛素混合(25R)、精蛋白锌重组赖脯胰岛素混合(50R)。

5.西药部分第110号“长效胰岛素类似物”包括:甘精胰岛素、重组甘精胰岛素和地特胰岛素。

6.西药部分第158号“缓解消化道不适症状的复方OTC制剂”包括的品种见下表:7.西药部分第712号“抗艾滋病用药”是指国家免费治疗艾滋病方案内的药品。

2017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凡例

2017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凡例

2017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凡例
凡例:
1.药品名称:与国家药品主分类目录、亚目录及细目录的编码对应药品的通用名称。

2.药品通用名字母排序:所有药品按其通用名称的英文字母顺序排列。

3.药品编码:根据国家药品主分类目录、亚目录及细目录的编码规则编制的药品编码。

4.药品分类:根据国家药品主分类目录、亚目录及细目录中所述的分类体系进行分类。

5.规格:药品的规格描述,包括剂型、规格、包装单位等信息。

6.包装规格:药品以不同包装规格放置在市场上进行购买的单位规格。

7.单位:药品的计量单位。

8.本位码:对于有不同规格或包装的药品,以某一种规格或包装为本位码进行标示。

9.批准文号:药品的批准文号,用于监督管理药品市场。

10.生产单位:药品的生产企业或药品的进口企业。

11.管理数量:对于拟除外的药品,设置的管理数量。

12.:对药品的其他相关说明。

附件:
1.国家药品主分类目录、亚目录及细目录:详细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内的药品分类目录及编码。

2.批准文号目录:了批准文号相关的药品信息。

法律名词及注释:
1.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是国家对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障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2.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受伤或者患职业病致残、死亡,由用人单位和社会共同负责,通过金钱给付等方式,提供医疗护理、康复治疗及经济补偿等保险服务。

3.生育保险:生育保险是指对职工的生育进行相关的社会保险保障,包括孕期保健、分娩、产假、胎儿妊娠等服务。

2017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2017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2017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附件:
2017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谈判范围
序号药品名称
1 银杏内酯注射液
2 心脉隆注射液
3 参一胶囊
4 注射用黄芪多糖
5 血必净注射液
6 复方黄黛片
7 注射用益气复脉(冻干) 8 银杏二萜内酯葡胺注射液 9 阿利沙坦酯片
10 西达本胺片
11 吗啉硝唑氯化钠注射液 12 康柏西普眼用注射液 13 重组人血管内皮抑制素注射液 14 甲磺酸阿帕替尼片 15 注射用紫杉醇脂质体 16 注射用重组人尿激酶原 17 注射用尤瑞克林
18 注射用重组人脑利钠肽 19 氟维司群注射液
20 喹硫平缓释片
21 替格瑞洛片
22 波生坦片
23 尼妥珠单抗注射液 24 甲苯磺酸索拉非尼片
序号药品名称 25 注射用重组人干扰素β-1b 26 甲苯磺酸拉帕替尼片 27 盐酸帕罗西汀肠溶缓释剂片 28 碳酸司维拉姆片
29 贝伐珠单抗注射液
30 盐酸厄洛替尼片
31 利妥昔单抗注射液
32 注射用曲妥珠单抗
33 西妥昔单抗注射液
34 利拉鲁肽注射液
35 注射用重组人凝血因子?a 36 雷珠单抗注射液
37 依维莫司片
38 碳酸镧咀嚼片
39 来那度胺胶囊
40 醋酸阿比特龙片
41 注射用硼替佐米
42 注射用英夫利西单抗,限克罗恩病,
43 托伐普坦片
44 泊沙康唑口服混悬液。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7.02.21•【文号】人社部发〔2017〕15号•【施行日期】2017.0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医保办:《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9年版)》印发以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药品目录要求,不断规范和完善医保用药管理,对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用药需求、维护基金平稳运行、促进医药行业的健康发展等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贯彻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稳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促进医疗服务和药品生产技术进步和创新,逐步建立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动态调整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我部组织专家进行药品评审,制定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药品目录支付规定。

《药品目录》分为凡例、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四部分。

凡例是对《药品目录》的编排格式、名称剂型规范、限定支付范围等内容的解释和说明,西药部分包括了化学药和生物制品,中成药部分包括了中成药和民族药,中药饮片部分采用排除法规定了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饮片。

参保人员使用目录内西药、中成药及目录外中药饮片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有关规定支付。

国家免费提供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和国家公共卫生项目涉及的抗结核病药物、抗疟药物和抗血吸虫病药物,参保人员使用且在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汇总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汇总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汇总附件: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1: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1.1 肿瘤治疗药品1.2 心脑血管药品1.3 消化系统药品1.4 内分泌系统药品1.5 呼吸系统药品1.6 抗感染药品1.7 抗炎消肿药品1.8中枢神经系统药品1.9泌尿生殖系统药品1.10 抗过敏药品1.11 抗肿瘤辅助药品1.12 造血系统药品1.13 人免疫球蛋白1.14 人工关节置换用抗菌药物 1.15 生物制品2: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1 外科手术药品2.2 麻醉用药2.3 临床检验辅助用药2.4 临床影像学诊疗辅助用药 2.5 骨科用药2.6 创伤急救药品2.7 皮肤科用药2.8眼科用药2.9耳鼻喉科用药2.10 口腔科用药2.11 儿科用药2.12 妇产科用药2.13 内科用药2.14 传染病科用药2.15 急救药品3:生育保险药品目录3.1 不孕不育用药3.2 人工授精用药3.3 试管婴儿用药3.4 妊娠期用药3.5 产前、产中和产后用药3.6 乳房疾病用药3.7 妇科肿瘤用药3.8妇科用药3.9妇科抗感染药物3.10 儿科用药附件:附件1: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附件2: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法律解释说明法律名词及注释:1: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是指国家为保障公民基本医疗卫生权益,以自愿参保、筹资多元、统筹城乡、保障公平为基本原则,通过建立社会统一的、全员参保的、居民免费医疗制度,形成全民参保、保险支付、保障水平统一的医疗保险制度。

2: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是指为工伤职工提供医疗、康复、护理、定期待遇和一次性工伤补助等经济保障措施的社会保险制度,旨在应对因工负伤、患职业病或者因工残疾而导致生活困难的情况,保障受伤职工的权益。

3:生育保险:生育保险是指为女性职工提供生育津贴、人工流产、异地分娩费用报销等保障措施的社会保险制度,旨在保障女性职工在生育过程中的健康与权益。

人社部发〔2017〕54号

人社部发〔2017〕54号

人社部发〔2017〕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医保办:按照《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5号)要求,我部组织专家对部分药品进行谈判,并确定了医保支付标准。

现予以公布并通知如下:一、将利拉鲁肽注射剂等36种药品(以下统称“有关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乙类范围,各省(区、市)社会保险主管部门不得将有关药品调出目录,也不得调整限定支付范围。

二、附表“医保支付标准”一栏规定的支付标准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的分担比例由各统筹地区确定。

规定的支付标准有效期截至2019年12月31日,有效期满后按照医保药品支付标准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有效期内,如有同通用名称药品(仿制药)上市,我部将根据仿制药价格水平调整该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并另行发布;如出现药品市场实际价格明显低于现行支付标准的,我部可以与企业协商重新制定支付标准并另行发布。

三、各省(区、市)要积极探索多种方式加强有关药品管理,促进合理用药。

对规定需“事前审查后方可使用”或其他需要严格管理的药品,要建立统一的事前审查规定;对用量大、费用高的药品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智能监控系统进行重点监控,并做好费用分析;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定点零售药店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发挥药店在医保药品供应保障方面的积极作用。

四、各省(区、市)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要求,将有关药品纳入药品目录乙类范围,与药品目录一并执行。

同时,要加快推进本省(区、市)乙类药品调整工作,尽快发布。

附件:36种有关药品名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7年7月13日。

2017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凡例

2017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凡例

凡例《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简称《药品目录》)是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的标准。

临床医师根据病情开具处方、参保人员购买与使用药品不受《药品目录》的限制。

“凡例”是对《药品目录》中药品的分类与编号、名称与剂型、备注等内容的解释和说明,是《药品目录》的组成部分,其内容与目录正文具有同等政策约束力。

一、目录构成(一)《药品目录》西药部分和中成药部分所列药品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共2535个,包括西药1297个,中成药1238个(含民族药88个)。

其中仅限工伤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品种5个;仅限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品种4个。

(二)《药品目录》收载的西药甲类药品402个,中成药甲类药品192个,其余为乙类药品。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时区分甲、乙类,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药品费用时不分甲、乙类。

二、编排与分类(三)药品分类及分类代码执行《社会保险药品分类与代码》行业标准。

药品分类西药主要依据解剖-治疗-化学分类(ATC),中成药主要依据功能主治分类。

临床具有多种治疗用途的药品,选择其主要治疗用途分类。

临床医师依据病情用药,不受《药品目录》分类的限制。

(四)西药、中成药分别按药品品种编号。

同一品种只编一个号,重复出现时标注“★”,并在括号内标注该品种编号。

药品排列顺序及编号的先后次序无特别含义。

三、名称与剂型(五)除在“备注”一栏标有“◇”的药品外,西药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未包括命名中的盐基、酸根部分,剂型单列。

中成药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剂型不单列。

为使编排简洁,在甲乙分类、给药途径、备注相同的情况下,同一通用名称下的不同剂型并列,其先后次序无特别含义。

(六)西药剂型在《中国药典》“制剂通则”的基础上合并归类处理,未归类的剂型以《药品目录》标注的为准。

合并归类的剂型所包含的具体剂型见下表:中成药剂型中,丸剂包括水丸、蜜丸、水蜜丸、糊丸、浓缩丸和微丸,不含滴丸;胶囊剂是指硬胶囊,不含软胶囊;其他剂型没有归并。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

XA10BB
磺酰脲类衍生物 甲 甲 甲
乙 乙 乙 乙 XA10BD XA10BF
★(113) 115 116 ★(116)
格列吡嗪 格列喹酮 格列齐特 格列齐特Ⅱ
XA10BG
XA10BH
XA10BX
XA10X XA11 维生素类
口服复方降糖药 α -葡萄糖苷酶抑制剂 甲 117 乙 118 乙 119 噻唑啉二酮类 乙 120 乙 121 二肽基肽酶-4(DPP-4)抑制剂 乙 122 乙 123 乙 124 乙 125 乙 126 其他降血糖药 乙 127 乙 128 乙 129 其他的糖尿病用药 乙 130 甲 甲 甲 甲 甲 甲 甲 乙 乙 乙 乙 乙 乙 乙 乙 乙 乙 乙 乙 乙 乙 乙 乙 乙 131 132 133 134 135 ★(135) 136 137 138 139 ★(139) 140 141 142 ★(131) ★(132) ★(133) ★(134) ★(136) 143 144 145 ★(145) 146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
一、西药部分
药品分 药品分类 类代码
XA XA01 消化道和代谢方面的药物 口腔科制剂 甲 乙 乙 乙 乙 乙 XA02 XA02A 治疗胃酸相关类疾病的药物 抗酸药 甲 7 甲 8 甲 9 甲 10 甲 11 乙 12 乙 ★(10) 乙 13 乙 14 治疗消化性溃疡病和胃食道反流病的药物 H2-受体拮抗剂 甲 15 甲 ★(15) 甲 16 甲 ★(16) 质子泵抑制剂 甲 17 乙 乙 乙 乙 乙 乙 乙 乙 乙 XA02BD XA02BX 18 ★(18) 19 ★(17) 20 ★(20) 21 22 ★(22) 大黄碳酸氢钠 小儿大黄碳酸氢钠 复方氢氧化铝 枸橼酸铋钾 碳酸氢钠 复方铝酸铋 枸橼酸铋钾 胶体果胶铋 铝碳酸镁 1 2 3 4 5 6 复方硼砂 糠甾醇 克霉唑 氯己定 替硝唑 西吡氯铵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限定支付范围说明(摘自凡例):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限定支付范围说明(摘自凡例):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限定支付范围说明(摘自凡例):(一)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药品目录》内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必须由医生开具处方或住院医嘱,参保患者自行购买药品发生的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或个人自付。

儿童或有临床证据证明为智力障碍的成人参保人员,由医生处方或住院医嘱使用与目录药品名称和剂型相同的非处方药品发生的费用,可以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

(二)“备注”栏中对部分药品规定了限定支付范围,是指符合规定情况下参保人员发生的药品费用,可按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或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支付药品费用时不受限定支付范围限制。

经办机构在支付费用前,应核查相关证据。

1.“备注”一栏标有“△”的药品,是参保人员住院使用时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门诊使用时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的药品。

2.“备注”一栏标为“限工伤保险”的药品,是仅限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药品,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3.“备注”一栏标为“限生育保险”的药品,是仅限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药品,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4.“备注”一栏标注了适应症的药品,是指参保人员出现适应症限定范围情况并有相应的临床体征及症状、实验室和辅助检查证据以及相应的临床诊断依据,使用该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支付。

适应症限定不是对药品法定说明书的修改,临床医师应根据病情合理用药。

5.“备注”一栏标注了二线用药的药品,支付时应有使用《药品目录》内一线药品无效或不能耐受的证据。

(三)国家免费治疗艾滋病方案内的药品,不属于国家免费治疗艾滋病范围的参保人员使用治疗艾滋病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可按规定支付费用。

国家公共卫生项目涉及的抗结核病和抗血吸虫病药物,不属于国家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参保人员使用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可按规定支付费用。

(四)参保人员使用西药部分第234-247号“胃肠外营养液”、第262号“丙氨酰谷氨酰胺注射剂”、第1257号“肠内营养剂”,需经营养风险筛查明确具有营养风险时方可按规定支付费用。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汇总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汇总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
版)汇总
附件: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
1.总则
1.1 药品目录的制定目的和依据
1.2 药品目录的适用范围
1.3 药品目录的管理机构
2.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2.1 药品目录分类和编码原则
2.2 药品目录的更新和调整流程
2.3 药品目录的编码规则和命名规范
3.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3.1 药品目录的划分标准
3.2 药品目录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3.3 药品目录的调整和更新规定
4.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4.1 药品目录的制定依据
4.2 药品目录的申请和审批流程
4.3 药品目录的管理和调整原则
附件:
1.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法
1.1 注释: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是国家为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保健需求而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

该法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的基本原则、管理机构和保障范围等内容。

2.工伤保险条例
2.1 注释:工伤保险是为保障在工作中发生工伤及职业病的劳动者的权益而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

该条例规定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待遇标准和申请流程等内容。

3.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3.1 注释:生育保险是为保障女性在生育过程中的健康和权益而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

该办法规定了生育保险的参保条件、待遇标准和申请程序等内容。

请注意:以上附件内容仅供参考,如需详细了解,请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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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例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简称《药品目录》)是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的标准。

临床医师根据病情开具处方、参保人员购买与使用药品不受《药品目录》的限制。

“凡例”是对《药品目录》中药品的分类与编号、名称与剂型、备注等内容的解释和说明,是《药品目录》的组成部分,其内容与目录正文具有同等政策约束力。

一、目录构成
(一)《药品目录》西药部分和中成药部分所列药品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共2535个,包括西药1297个,中成药1238个(含民族药88个)。

其中仅限工伤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品种5个;仅限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品种4个。

(二)《药品目录》收载的西药甲类药品402个,中成药甲类药品192个,其余为乙类药品。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时区分甲、乙类,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药品费用时不分甲、乙类。

二、编排与分类
(三)药品分类及分类代码执行《社会保险药品分类与代码》行业标准。

药品分类西药主要依据解剖-治疗-化学分类(ATC),中成药主要依据功能主治分类。

临床具有多种治疗用途的药品,选择其主要治疗用途分类。

临床医师依据病情用药,不受《药品目录》分类的限制。

(四)西药、中成药分别按药品品种编号。

同一品种只编一个号,重复出现时标注“★”,并在括号内标注该品种编号。

药品排列顺序及编号的先后次序无特别含义。

三、名称与剂型
(五)除在“备注”一栏标有“◇”的药品外,西药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未包括命名中的盐基、酸根部分,剂型单列。

中成药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剂型不单列。

为使编排简洁,在甲乙分类、给药途径、备注相同的情况下,同一通用名称下的不同剂型并列,其先后次序无特别含义。

(六)西药剂型在《中国药典》“制剂通则”的基础上合并归类处理,未归类的剂型以《药品目录》标注的为准。

合并归类的剂型所包含的具体剂型见下表:
中成药剂型中,丸剂包括水丸、蜜丸、水蜜丸、糊丸、浓缩丸和微丸,不含滴丸;胶囊剂是指硬胶囊,不含软胶囊;其他剂型没有归并。

(七)《药品目录》收载的药品不区分商品名、规格或生产厂家。

通用名称中主要化学成分部分与《药品目录》中的名称一致且剂型相同,而酸根或盐基不同的西药,属于《药品目录》的药品。

(八)“备注”栏标有“◇”的药品,因其组成和适应症类似而进行了归类,所标注的名称为一类药品的统称。

具体如下:
1.西药部分第101号“短效胰岛素类似物”包括:赖脯胰岛素、重组赖脯胰岛素、门冬胰岛素、谷赖胰岛素。

2.西药部分第104号“人中效胰岛素”包括:精蛋白锌重组人胰岛素、精蛋白重组人胰岛素、精蛋白生物合成人胰岛素。

3.西药部分第106号“普通胰岛素预混”包括:精蛋白锌胰岛素(30R)、精蛋白生物合成人胰岛素(预混30R)、精蛋白重组人胰岛素混合(40/60)、精蛋白锌重组人胰岛素混合、精蛋白重组人胰岛素混合(50/50)、精蛋白重组人胰岛素混合(30/70)、精蛋白重组人胰岛素(预混30/70)、精蛋白生物合成人胰岛素(预混50R)、50/50混合重组人胰岛素、30/70混合重组人胰岛素。

4.西药部分第107号“胰岛素类似物预混”包括:门冬胰岛素50、门冬胰岛素30、精蛋白锌重组赖脯胰岛素混合(25R)、精蛋白锌重组赖脯胰岛素混合(50R)。

5.西药部分第110号“长效胰岛素类似物”包括:甘精胰岛素、重组甘精胰岛素和地特胰岛素。

6.西药部分第158号“缓解消化道不适症状的复方OTC制剂”包括的品种见下表:
7.西药部分第712号“抗艾滋病用药”是指国家免费治疗艾滋病方案内的药品。

8.西药部分第912号“动物骨多肽制剂”包括:骨肽、骨肽(Ⅰ)、鹿瓜多肽和骨瓜提取物。

9.西药部分第1097号“青蒿素类药物”是指卫生部《抗疟药使用原则和用药方案》中所列的以青蒿素类药物为基础的处方制剂、联合用药的药物和青蒿素类药物注射剂。

10.西药部分第1166号“缓解感冒症状的复方OTC制剂”包括的品种见下表:
11.西药部分第1257号“肠内营养剂”包括:肠内营养粉剂(AA-PA)、肠内营养粉剂(AA)、短肽型肠内营养剂、整蛋白型肠内营养剂(粉剂)、肠内营养混悬液Ⅱ(TP)、肠内营养混悬液(TPSPA)、肠内营养混悬液(TP-MCT)、肠内营养乳剂(TP-HE)、肠内营养乳剂(TPF-T)、肠内营养混悬液(TPF-FOS)、肠内营养混悬液(TPF-DM)、肠内营养乳剂(TPF-D)、肠内营养混悬液(TPF-D)、肠内营养乳剂(TPF)、肠内营养混悬液(TPF)、肠内营养乳剂(TP)、肠内营养混悬液(TP)、肠内营养粉剂(TP)、肠内营养混悬液(SP)。

12.中成药部分第360号“虫草菌发酵制剂”包括:百令片、百令胶囊、金水宝片、金水宝胶囊、宁心宝胶囊、至灵胶囊。

13.中成药部分第466号“薯蓣皂苷口服制剂”包括:地奥心血康片、地奥心血康颗粒、地奥心血康软胶囊、薯蓣皂苷片。

14.中成药部分第510号“三七皂苷注射制剂”包括:血塞通注射液、血栓通注射液、注射用血塞通(冻干)、注射用血栓通(冻干)。

15.中成药部分第515号的“灯盏注射制剂”包括:灯盏细辛注射液、灯盏花素注射液、注射用灯盏花素。

16.中成药部分第523号“三七皂苷口服制剂”包括:三七通舒胶囊、血塞通片、血塞通胶囊、血塞通颗粒、血塞通软胶囊、血栓通胶囊。

17.中成药部分第533号的“银杏叶口服制剂”包括:银杏叶滴丸、银杏叶胶囊、银杏叶颗粒、银杏叶口服液、银杏叶片、银杏叶丸、银杏叶提取物滴剂、银杏叶提取物片、银杏酮酯滴丸、银杏酮酯胶囊、银杏酮酯颗粒、银杏酮酯片、银杏酮酯分散片、杏灵分散片、银杏蜜环口服溶液。

18.中成药部分第534号“银杏叶注射制剂”包括:银杏达莫注射液、银杏叶注射液、银杏叶提取物注射液、注射用银杏叶提取物、舒血宁注射液。

19.中成药部分第772号的“复方红曲口服制剂”包括:血脂康片、脂必妥片、脂必妥胶囊、脂必泰胶囊。

20.中成药部分第1099号的“狗皮膏制剂”包括:狗皮膏、狗皮膏(改进型)、精制狗皮膏、新型狗皮膏。

四、限定支付范围
(九)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药品目录》内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必须由医生开具处方或住院医嘱,参保患者自行购买药品发生的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或个人自付。

儿童或有临床证据证明为智力障碍的成人参保人员,由医生处方或住院医嘱使用与目录药品名称和剂型相同的非处方药品发生的费用,可以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

(十)“备注”栏中对部分药品规定了限定支付范围,是指符合规定情况下参保人员发生的药品费用,可按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或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支付药品费用时不受限定支付范围限制。

经办机构在支付费用前,应核查相关证据。

1.“备注”一栏标有“△”的药品,是参保人员住院使用时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门诊使用时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的药品。

2.“备注”一栏标为“限工伤保险”的药品,是仅限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药品,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3.“备注”一栏标为“限生育保险”的药品,是仅限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药品,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4.“备注”一栏标注了适应症的药品,是指参保人员出现适应症限定范围情况并有相应的临床体征及症状、实验室和辅助检查证据以及相应的临床诊断依据,使用该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支付。

适应症限定不是对药品法定说明书的修改,临床医师应根据病情合理用药。

5.“备注”一栏标注了二线用药的药品,支付时应有使用《药品目录》内一线药品无效或不能耐受的证据。

(十一)国家免费治疗艾滋病方案内的药品,不属于国家免费治疗艾滋病范围的参保人员使用治疗艾滋病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可按规定支付费用。

国家公共卫生项目涉及的抗结核病和抗血吸虫病药物,不属于国家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参保人员使用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可按规定支付费用。

(十二)参保人员使用西药部分第234-247号“胃肠外营养液”、第262号“丙氨酰谷氨酰胺注射剂”、第1257号“肠内营养剂”,需经营养风险筛查明确具有营养风险时方可按规定支付费用。

使用肠外或肠内营养支持疗法时,消化道有功能的患者应首先选用肠内营养剂。

五、其他
(十三)中成药部分药品处方中含有的“麝香”是指人工麝香,“牛黄”是指人工牛黄、体内培植牛黄和体外培育牛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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