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控制模式
协议控制(VIE)解析
一、使用百慕大、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和开曼群岛(开曼)离岸公司的原因二、百慕大、英属维尔京群岛和开曼群岛公司法的比较三、设立百慕大、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和开曼群岛(开曼)公司的程序和费用四、离岸公司在私人股权投资交易中及在首次公开招股中的运用五、起草招股书并完成定稿一、使用百慕大、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和开曼群岛(开曼)离岸公司的原因离岸金融中心的发展是最近三十年的现象,对其需求仍在不断增加,使用在岸公司的问题和一些影响需求的因素:发达国家:高税率、过度复杂的法律制度、过量的法规。
发展中国家:政治不稳定、经济不明朗。
离岸金融中心的优势:1、稳定的政治经济环境;2、完善的立法及司法制度;3、有效的风险控制;4、优惠的税制;5、快捷的成立程序及低廉的维续成本;6、保密性高;7、宽松的外汇管制;8、活跃的银行业务;9、高质量的专业及配套服务;10 、完善而灵便的法律法规。
百慕大的介绍:位于大西洋以西,距美国东岸550 英里,由150 个小岛组成• 英国海外领地• 共有7 个主要岛屿,面积共21 平方英里•英国属地,自1968 年起,开始施行多党制和普选• 居民人口约为64,000,是世界上人均收入最高的地区之一•主要行业包括为国际性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约占60%)和旅游业(约占28%)• 3/4 位列美国财富100 强的公司在百慕大拥有豁免公司• 拥有证券交易所,即百慕大证券交易所(BSX)开曼的介绍:由三个岛屿组成,即Grand Cayman,Cayman Brac 和LittleCatman• Grand Cayman 距佛罗里达州迈阿密以南500 英里,面积约为76 平方英里• 英国海外领地• 居民人口约为40,000,享有高质量的生活水平• 不征收直接税,是一个繁荣的离岸金融中心•主要行业是旅游业和离岸金融中心业务•1997 年开曼证券交易所成立BVI (英属维京群岛(British Virgin Islands, BVI))的介绍:• 位于西印度洋,距波多黎各以东60 英里,由40 个岛屿组成• 英国的海外领地•世界级的游艇和航海中心• 主要中心区为Tortola,包括首府Road Town•1988 年前,旅游业是经济支柱• 1984 年, BVI 通过《BVI 国际商业公司法》来鼓励国际商务的发展,成立公司的收费已带来重大收益•居民人口约为21,000• 当地未设立证券交易所政府年费•百慕大:1,995 美元至31,120 美元•开曼:574 美元至2,400 美元• BVI:若股数不超过50,000,则年费为350 美元,股数超过50,000,则年费为1,100 美元年度存档要求• 百慕大:年度声明以确认-–豁免公司的主营业务–豁免公司的授权资本和可催缴资本(authorised and assessable capital –assessable capital 是authorised share capital 加share premium)• 开曼:年度申报以确认-–除了已作通知之外,公司章程大纲和细则未有变更–豁免公司主要在开曼境外进行运营–除为推进其在开曼境外的业务,豁免公司未在开曼境内与任何人士进行交易–所有无记名股分由托管人保管•BVI :无年度存档要求二、百慕大、英属维尔京群岛和开曼群岛公司法的比较1. 注册办事处百慕大:须在百慕大有注册办事处,并将其地址在公司注册处备案。
VIE(协议范文控制)经典案例剖析_vie协议范文控制
VIE(协议范文控制)经典案例剖析_vie协议范文控制、VIE协议控制模式1?模式简介协议控制”模式也被称为“新浪模式”,缘于该模式在新浪网境外红筹上市时首开先河。
当时,新浪网也打算采用普通的红筹模式上市,即:实际控制人在境外设立离岸公司,然后实际控制人通过离岸公司,反向收购境内的经营实体公司,从而将境内权益转移至境外,之后再由境外离岸公司申请在境外某证券交易所上市。
红筹上市海外架构如下:IBVI1BVI2BVI3开曼公司NASDAQNYSE开曼公司主板上帀香港公司1100%r香港公司1100%r外商独资企业(WFO)1协议控制内资企业100%境外境内协议控制模式红筹上市的优点:成功绕过十号文中关于关联并购须报商务部的条文要求,可以实现海外直接IPO上市,已经有较多成功案例。
可直接实现海外IPO上市,不用借壳,从而为企业节省大笔买壳费用。
此模式下企业不用补交税款。
WFO公司与境内公司之间为协议控制关系,无股权或资产上的任何关联。
内资企业由WFO公司途经香港离岸公司,将利润并入开曼公司报表。
右图上方BVI公司全部由内资企业股东个人成立,不用代持或原股东转换国际身份。
此架构既可以前期用于完成私募融资,又可直接IPO.2.成功案例分析1.现代传播:民营传媒公司的上市路径2009年的9月9日,纯民营传媒公司现代传播(HK0072在港交所正式IPO,成为首家民营传媒上市公司。
对于现代传播的上市,《纽约时报》撰文称邵忠为“中国第一个民营媒体企业家”。
显然,现代传播的上市具有某种象征意义,《南方周末》甚至报道称:“在中国,媒体上市始终是一个敏感话题,也许正因为此,作为首家赴港上市的内地民营媒体公司,现代传播格外招人注目。
”现代传播,外界熟悉这家企业的人或许不多,但提及拥有“国内第一时尚周报”头衔的《周末画报》,却是拥有广泛的知名度。
现代传播即为《周末画报》的幕后经营方。
除了《周末画报》,现代传播还同时经营着《优家画报》、《新视线》、《号外》、《健康时尚》等7本刊物,除了《号外》在香港出版外,其余皆为国内期刊。
vie协议控制模式详解及案例解析
vie协议控制模式详解及案例解析VIE协议(Variable Interest Entity Agreement)是一种在中国境内公司和境外投资者之间用于规避外资限制的合同安排。
该协议通过设立一个特殊目的公司(SPC),将境外投资者的利益转移至该SPC,然后再通过中国境内的可变利益实体(VIE)与中国境内的公司建立一种特殊的关系,从而实现对中国境内公司的控制。
下面将详细解析VIE协议控制模式,并通过案例解析来说明。
一、VIE协议控制模式详解VIE协议控制模式由以下几个要素构成:1. 特殊目的公司(SPC):SPC是VIE协议的核心组成部分,也是境外投资者用来规避外资限制的关键。
SPC通常在境外注册成立,其主要功能是持有中国境内公司的股权,并与中国境内公司签订一系列协议,以实现对该公司的控制。
2. 可变利益实体(VIE):VIE是中国境内的一家公司,其主要功能是与SPC签订一系列协议,通过这些协议将中国境内公司的经营控制权转移至SPC。
VIE通常由中国境内的创始人或管理层持有控制权。
3. 协议安排:VIE协议的核心是一系列协议的安排,包括股权质押协议、独家技术服务协议、股权转让协议等。
这些协议通过约定SPC和VIE之间的权益关系,实现对中国境内公司的控制。
二、VIE协议控制模式的案例解析以下是几个常见的VIE协议控制模式的案例解析:1. 阿里巴巴集团:阿里巴巴集团是一个典型的VIE协议案例。
阿里巴巴集团通过设立一个在开曼群岛注册的特殊目的公司(SPC),将境外投资者的利益转移到SPC,然后通过与中国境内的可变利益实体(VIE)签订一系列协议,实现对中国境内的阿里巴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控制。
2. 美团点评:美团点评也采用了VIE协议控制模式。
美团点评通过设立在开曼群岛注册的特殊目的公司(SPC),将境外投资者的利益转移到SPC,然后通过与中国境内的可变利益实体(VIE)签订一系列协议,实现对中国境内的美团网的控制。
VIE协议控制模式的法律监管
VIE协议控制模式的法律监管我国资本市场融资渠道狭窄的问题一直困扰着中小型、创业型企业。
国内企业境外上市必须经过证监会等有关部门的严格审批,流程复杂且操作困难。
部分产业关系到国家社会、经济的安全与稳定,国家限制或禁止外资进入。
在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下,VIE协议控制模式成为我国部分企业的必然选择。
VIE协议控制模式结构复杂而且脆弱,其规避我国法律监管的本质使VIE协议控制模式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
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逐渐完善,有关部门监管信号的明确释放,使得部分企业选择拆除VIE协议控制模式,但仍有不少企业选择VIE协议控制模式实现境外上市的案例发生。
本文从目前VIE协议控制模式的监管和市场环境出发,全面分析VIE协议控制模式的内外部法律风险,从法律风险控制角度出发探讨VIE协议控制模式的监管完善。
本文第一部分首先从法律、财务角度出发梳理“VIE协议控制模式”的基本概念和范畴,然后介绍分析我国VIE协议控制模式的发展背景及现状,最后通过近期VIE协议控制模式的实例的操作流程,深入分析VIE协议控制模式的内部结构。
本文第二部分在第一部分分析VIE协议控制模式的概念和结构的基础上,深入剖析VIE协议控制模式的法律风险。
首先具体分析VIE协议控制模式法律监管的外部风险,具体包括:境外上市监管的法律风险和外资投资监管的法律风险。
其次具体分析VIE协议控制模式协议层面的内部风险,具体包括控制协议的合同风险以及协议当事人双方的道德风险。
最后在探讨法律风险的基础上,提出VIE协议控制模式法律风险的根源:缺乏完善的境外上市监管体系和外资投资管理的制度困境。
本文第三部分是对境外VIE协议控制模式监管的介绍。
香港、美国是我国企业境外上市的主要目的地。
本部分介绍香港、美国对VIE协议控制模式的监管方式,分析总结境外的先进监管经验。
在借鉴境外监管VIE协议控制模式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VIE协议控制模式的现实情况,本文第四部分提出我国对VIE协议控制模式监管制度的完善。
协议控制的由来
协议控制的由来高顿网校友情提示,内蒙古会计实务知识点学习更多的知识点和学习内容,有助于更好的胜任和做好会计工作:协议控制形式合规,实践有效,是中国变通式开放的标志性产物,在2011年支付宝事件之前,从未遭遇严重挑战“协议控制相当于两个公司订立的一般商务合同。
”美国威凯平和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汀告诉财新《新世纪(14.00,0.32,2.34%)》记者。
协议控制首创于2000年新浪网赴美上市,经过了新浪网和信息产业部的直接沟通,最终放行。
过去十余年间,这成为在境外上市中国公司的一种常见合规性安排,赴美上市的几乎所有互联网、教育类等公司都采取了协议控制的模式。
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联合颁布的《外商产业投资指导目录》中,将中国的产业领域划分为鼓励外资进入、限制外资进入和禁止外资进入三类。
协议控制的办法,使这些公司能合乎中国法律地实现两个目的——既在外融资,又能获得或保有限外行业的准入。
协议控制模式一般由三部分架构组成,即境外上市主体、境内外资全资子公司(WFOE,Wholly Foreign Owned Enterprise)和持牌公司(外资受限业务牌照持有者)。
其中,境外上市主体出于税收、注册便利等种种考虑,可能采取开曼公司、香港壳公司等多种甚至并存的多重模式。
为了保证VIE的稳定性,境外上市主体和目标公司的股东利益应当高度一致,基本上是同一批中国股东。
协议控制结构中,WFOE和持牌公司一般通过签订五六个协议来设立其控制与被控制关系,主要包括资产运营控制协议(通过该协议,由WFOE实质控制目标公司的资产和运营)、借款合同(即WFOE贷款给目标公司的股东,而其股东以股权质押为凭)、股权质押协议、认股选择权协议(即当法律政策允许外资进入目标公司所在的领域时,WFOE可提出收购目标公司的股权,成为正式控股股东)、投票权协议(通过该协议,WFOE 可实际控制目标公司董事会的决策或直接向董事会派送成员)、独家服务协议(该协议规定公司实际业务运营所需的知识产权、服务均由WFOE提供,而目标公司的利润以服务费、特许权使用费等方式支付给WFOE)。
“协议控制”及其会计处理
“协议控制”及其会计处理吴军【摘要】一、“协议控制”模式概述“协议控制”模式首先在新浪网境外间接上市中采用,因此常又被称为“新浪模式”.境外间接上市是指境内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内拥有或控制的权益为基础,在境外设立或控制一家特殊目的公司,以该特殊目的公司名义在境外发行股票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行为.在普通的境外间接上市模式中,实际控制人须在境外设立离岸公司,然后实际控制人通过离岸公司反向收购境内公司,从而将境内企业权益注入境外公司,再以境外离岸公司名义在境外发行股票并申请上市交易.但是,依据1993年时的电信法规,我国禁止外商介入电信运营和电信增值服务,当时信息产业部的政策性指导意见是外商不能提供网络信息服务(ICP),但可以提供技术服务.【期刊名称】《中国注册会计师》【年(卷),期】2011(000)007【总页数】4页(P80-83)【作者】吴军【作者单位】重庆中汽西南汽车有限公司【正文语种】中文“协议控制”又称“合同控制”,是在境外间接上市操作过程中产生的相对于股权控制模式的另一种控制模式,即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并不直接拥有境内公司股份,而是通过一揽子系统的合同安排,对境内公司形成“人、财、物”的全面实质控制,将境内公司的大部分经济利益转移到境外去,以实现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上市的操作模式。
本文主要探讨“协议控制”模式的由来和应用,同时,分别从国际国内视角对其引发的会计处理问题进行分析思考。
一、“协议控制”模式概述“协议控制”模式首先在新浪网境外间接上市中采用,因此常又被称为“新浪模式”。
境外间接上市是指境内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内拥有或控制的权益为基础,在境外设立或控制一家特殊目的公司,以该特殊目的公司名义在境外发行股票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行为。
在普通的境外间接上市模式中,实际控制人须在境外设立离岸公司,然后实际控制人通过离岸公司反向收购境内公司,从而将境内企业权益注入境外公司,再以境外离岸公司名义在境外发行股票并申请上市交易。
公司股东股权协议控制方案及案例
股权协议控制(投票权控制)一、对内控制:(牢牢控制创始团队和内部合伙人投票权)1、与创始人签订一致行动协议,在重大投资、重组等相关重要事项上,与核心创始人(张宗仁)保持意见一致。
(或者签订投票权委托协议,所有投票权委托核心创始人行使);2、与合伙人签订投票权委托协议,所有表决权或投票权由核心创始人(张宗仁)持有行使。
二、对外控制:(京东、腾讯模式)1、一致行动协议:(腾讯模式)与大股东投资人签订一致行动协议,在重大投资、重组等相关事项上,愿意与创始团队保持一致意见;2、投票权委托协议:(京东模式)与投资人签订投票委托协议,将投资人的投票权集中至创始团队或核心创始人名下;3、维持董事会多数席位协议:(阿里巴巴模式)协议确定懂事会人数名额,并规定董事会成员中至少一半以上为创始团队掌控,创始团队至少控制67%以上(即三分之二以上),核心创始人拥有董事会一票否决权,修改章程必须95%以上的股东同意。
三、有限合伙模式:(蚂蚁金服)有限合伙是什么意思?这种制度天然地允许表决权和经济权利分离。
1%的股份却有100%的控制权。
有限合伙人不具有管理合伙事务的权利。
有限合伙事务的管理权应由普通合伙人行使,而且也只有普通合伙人有权代表全体合伙人约束合伙组织。
有限合伙人只有对合伙事务的检查监督权。
1、公司核心创始人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并拥有公司的控制权;2、几个有限责任公司入股新公司;3、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建公司董事会;4、普通合伙人(公司核心创始人)完全掌控公司控制权。
四、案例借鉴:1、蚂蚁金服:有限合伙模式2、京东:投票权委托模式3、腾讯:抑制行动模式4、阿里巴巴:董事会多数模式。
VIE协议控制模式案例剖析
VIE协议控制模式案例剖析VIE(Variable Interest Entity)是一种协议控制模式,通常适用于外资企业在中国进行业务投资的情况。
该模式通过签订一系列协议,实现对中国企业的控制和收益的分享。
本文将通过一个实际案例来剖析VIE模式的运作机制和存在的问题。
案例: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小米是一家创新科技公司,总部位于中国。
在成立初期,小米面临了无法外资持股的限制。
为了吸引外资投资和实现境外上市,小米采用了VIE结构。
1.控制层面的VIE结构:小米设立一个境外公司,成为VIE层。
该公司与中国的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一系列协议,确保境外公司具有对中国公司的控制权。
首先,小米境外公司与小米中国公司签订一份《管理协议》,明确境外公司对中国公司的整体业务的决策权和经营管理权。
其次,小米境外公司与小米中国公司签订一份《资助协议》,约定境外公司为中国公司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
最后,小米境外公司与小米中国公司签订一份《技术服务协议》,规定境外公司向中国公司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并收取一定的技术服务费用。
这样,境外公司可以获取中国公司的技术资产和知识产权。
2.收益分享层面的VIE结构:小米境外公司与小米中国公司签订一份《收益权转让协议》,约定了境外公司享有中国公司一定比例的收益权,并向境外公司支付股权转让费。
通过以上协议,小米成功实现了对中国公司的控制和收益的分享。
境外公司作为控制层面的VIE,通过签订协议获得了对中国公司的决策权和管理权,同时通过技术服务协议和收益权转让协议获取了中国公司的技术资产和收益。
然而,VIE模式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1.法律风险:中国目前对VIE模式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相关的法规和政策还比较模糊,可能存在变数。
2.违约风险:VIE模式的实施需要双方的高度信任和协调,一旦其中一方违约,可能导致VIE结构的瓦解和投资者的利益受损。
3.政策风险:中国政府对境外投资和外国投资者在一些行业的控制有一定限制,一旦政策发生变化,VIE模式可能受到限制或被禁止。
浅析“协议控制+VIE”模式相关法律问题
浅析“协议控制+VIE”模式相关法律问题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公证处公证员张鸣【摘要】“协议控制”是与“股权控制”相对应的概念,以协议而非股权来确立公司法人之间的“控制-被控制”关系的方式称为“协议控制”。
VIE(Variable Interests Entity),中文译为“可变利益实体”,是美国为治理上市公司借助特殊目的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来转嫁债务或损失而创设的全新合并报表标准,目的是将公司隐藏在财务报表之外的各种风险重新纳入报表当中,用于向投资人披露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
而国内“协议控制+VIE”模式的主要目的则是为了绕开《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关联并购交易审批及规避外资限制或禁止投资行业相关政策的规定,利用政策的边缘地带,通过一系列巧妙的安排,在不触及监管部门底线的前提下,利用该模式顺利通过监管实现海外上市。
所以,此模式从一开始就存在变通我国法律,规避监管之嫌,一直以来备受争议。
本文拟对协议控制相关问题做些粗浅的探讨,旨在抛砖引玉。
【关键词】协议控制;海外上市;投资限制;规避监管一、国内“协议控制+VIE”模式的产生“协议控制”作为商法中的术语,是与“股权控制”相对应的概念,以协议而非股权来确立公司间的“控制-被控制”关系的方式称为“协议控制”,较之传统模式更加灵活和方便,其核心内容是被控制企业以协议为纽带,向控制企业转移决策权及经营活动的盈利,是新兴的商事创新自由化理念的体现,是对传统商事组织运营模式的创新;VIE(Variable Interests Entity),中文译为“可变利益实体”,自2002年美国安然公司财务丑闻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为遏制企业对表外实体的滥用,克服法律上以股权比例作为控制权标准的局限性,加强财务报表的监管,制定了VIE会计准则,是美国为治理上市公司借助特殊目的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来转嫁债务或损失而创设的全新合并报表标准,目的是将公司隐藏在财务报表之外的各种风险重新纳入报表当中,用于向投资人披露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更多地是被作为一种监管工具。
VIE协议控制介绍
1 协议控制模式简介1、VIE 模式到底是什么VIE是Variable Interests Entity的缩写,中文为“利益可变实体”,即VIE结构。
其本质是境内主体为实现境外上市采取的一种方式。
境外上市主体与境内经营实体向分离。
境内设置经营主体,境外设立上市主体,上市主体提供协议方式实现对境内主体的控制。
境内主体因控制关系,经营利润账目上都归境外上市主体所有。
VIE模式设立之初,是为了国家外汇管制及对外投资限制,导致的一种协议控制结构。
现在常用于境内公司海外上市。
2、哪些企业可能需要搭建VIE架构在中国,VIE模式适用的行业一般为限制外国投资者投资进入的行业。
如属于这类企业需要吸引外资进入,那么需要搭建VIE架构。
此外已经在海外注册控股公司并准备于海外上市的,需要搭建VIE架构。
采用VIE模式可以使国家限制外资进入或者外资准入政策比较模糊的行业的企业亦可实现境外上市;无需改变境内运营公司的股权结构,便于灵活调整上市方案,随时改为境内A股上市或以股权控制模式在境外上市。
2 VIE模式的具体操作1、VIE模式的典型结构2、VIE结构下的重要相关性搭建技术咨询和服务关系:以技术服务的方式将国内运营公司的利润转移支付至国外的外商独资企业(WFOE)。
表决权委托关系:国内运营公司的股东表决权指定给WFOE所指定的特定人士,以确保WFOE对公司的控制权。
股权质押关系:运营公司的名义股东(X总指定的境内人士)将在运营公司的股权质押给WFOE用来担保运营公司和WFOE之间签订的利润转移支付。
(4)股权回购关系:在法律法规或政策许可的条件下,或运营公司、国内的名义股东违反前述合同的情况下,WFOE可行使购股权,将运营公司的股权由自己持有或由自己指定人士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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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协议控制(VIE)的监管问题分析
我国协议控制(VIE)的监管问题分析2000年,新浪赴美上市。
从监管现状来看,我国关于VIE模式仅有的现行法律法规已无法适应当前的市场要求。
在实践中,监管部门及法院对VIE模式的态度也较为模糊。
通过转变VIE模式监管理念、完善VIE模式上市监管和事后监管与救济制度等手段,可达到构建较为完善的VIE模式监管路径的最终目的。
标签:协议控制(VIE)模式风险;合法性;模式监管一、问题的提出在我国,公司想要在国内直接上市或者在境外直接上市都需要满足较为严苛的条件。
对于新兴的互联网行业、数字新媒体行业(TMT)来说,想要在运行初期达到要求是非常困难的。
既然不能直接上市,是否可以依靠外商投资获取发展资本呢?根据我国外资准入制度,像新媒体、互联网行业是限制外资进入的。
早在2000年,新浪赴美上市。
如图1,新浪上市前一年的财务状况不仅达不到国内上市的条件,更与海外直接IPO 要求差距甚远。
如果为了满足“四五六”(国内海外直接IPO的条件)要求,则新浪上市至少要延迟至2005年,寻求海外突破是唯一选择。
为了海外融资的需要,新浪找到了一条变通的途径(如图2)。
新浪通过VIE实现了在海外的上市,获得了发展的资本,最终也成就了其新媒体行业领头羊的地位。
此后,新浪模式随后被一大批中国互联网公司效仿,搜狐、百度等均以VIE 模式成功登陸境外资本市场。
[1]VIE架构带来了TMT产业的黄金十年。
但是,我们在充分享受VIE模式带来发展动力的同时,我们必须充分认识该模式,分析其中的风险并且合理监管。
二、协议控制之基本理论及监管现状“VIE结构”,即可变利益实体,也称为“协议控制”,即不通过股权控制实际运营公司而是通过签订各种协议的方式实现对实际运营公司的控制及财务的合并。
2015年初,商务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草案”)中,VIE架构下的外商独资企业被定义为外国投资者,其对境内经营实体的协议控制,属于外国投资。
规避10号文的运作方式--中国秦发协议控制
规避“10号文”中国秦发红筹上市--协议控制模式信息来源:北京华灵四方投资咨询公司发布时间:2010/9/21 23:09:00 作者:北京华灵四方投资咨询公司协议控制”模式原本被运用于互联网、出版等“外资禁入”行业的企业境外红筹上市,由于其不涉及对境内权益的收购,在10号文生效的背景下,这种红筹模式逐渐被其他“非外资禁入”行业的企业所采用,以规避关联并购审批。
被称为“国内最大民营煤炭贸易企业”的中国秦发(HK0866)在香港挂牌上市了。
中国秦发的红筹上市,采取了相对特殊的“协议控制”模式。
中国秦发的实际控制人徐吉华,在境内和香港同时拥有两块经营性资产—中国秦发集团、香港秦发集团。
这两块经营性资产主要从事煤炭贸易,同时还经营一些辅助性的航运业务。
秦发的协议控制架构具体分两步完成。
第一步:2008年2月5日,香港秦发集团透过秦发贸易(香港),在国内出资设立了外商独资企业—秦发物流。
第二步:2009年6月12日,秦发物流与“中国秦发集团”各经营公司及其持股股东,签订了两大控制协议—委托协议、质押合同。
根据委托协议,中国秦发集团各成员公司的经营管理事项委托给秦发物流,中国秦发集团则将各成员公司等同于净利润的金额,作为回报支付给秦发物流;中国秦发集团各成员公司的董事均由秦发物流任命;秦发物流行使中国秦发集团各成员公司的股东表决权。
根据质押合同,中国秦发集团各成员公司的股权质押给秦发物流;未经秦发物流同意,中国秦发集团各股东不得擅自出售成员公司的股权、变更注册资本、清盘等;秦发物流拥有对各成员公司的优先购股权。
通过这种协议控制,虽然秦发物流没有收购中国秦发集团各成员公司的股权(当然也就无须并购审批了),但是会计操作上中国秦发集团各成员公司已经可以视作是秦发物流的全资子公司了,因而也就可以合并报表了。
对于采取这种“协议控制”模式的原因,中国秦发在招股说明书上的解释是,“中国政府机关现时惯例上不授予外资控股公司煤炭经营资格证”、“中国法律及法规现时禁止向外资控股公司颁发水路运输许可证”。
协议控制模式中控制协议的效力性分析
协议控制模式中控制协议的效力性分析一、引言本协议旨在对协议控制模式中控制协议的效力性进行详细分析。
协议控制模式是指在一项业务或合作活动中,通过制定和执行协议来实现各方之间的合作和协调。
控制协议作为协议控制模式的核心,其效力性对于确保各方的权益和合作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二、定义1. 协议控制模式:指在一项业务或合作活动中,通过制定和执行协议来实现各方之间的合作和协调的模式。
2. 控制协议:指在协议控制模式中,用于规定各方权益、责任和行为规范的协议。
三、控制协议的效力性分析1. 合法性分析控制协议的合法性是其效力性的基础。
在制定控制协议时,需要确保其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并经过各方的自愿和合法授权。
只有在合法的基础上,控制协议才具备效力。
2. 行为约束分析控制协议作为协议控制模式的核心,其主要作用是约束各方的行为。
通过明确规定各方的权益、责任和行为规范,控制协议可以有效地约束各方的行为,确保各方按照约定的规则进行合作和协调。
因此,控制协议的效力性与其对各方行为的约束力密切相关。
3. 强制执行分析控制协议的效力性还与其强制执行的能力有关。
在协议控制模式中,各方通过签署协议表明自愿接受约束,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各种原因导致协议无法得到有效执行。
因此,控制协议的效力性还需要考虑其强制执行的能力,包括协议中约定的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机制等。
4. 可变性分析控制协议的效力性还与其可变性有关。
在实际业务中,可能会出现各种变化,例如市场环境变化、合作方变更等。
控制协议应具备一定的灵活性,能够适应变化的需求,并在变化后仍能保持其效力。
因此,控制协议的效力性还需要考虑其可变性。
四、控制协议效力性的保障措施1. 法律保障措施制定控制协议时,应充分考虑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协议内容合法合规。
同时,在协议中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机制,以保障协议的强制执行能力。
2. 明确约定权益和责任控制协议应明确约定各方的权益和责任,确保各方在合作过程中的权益得到保障,并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以约束各方的行为。
协议控制模式中控制协议的效力性分析
协议控制模式中控制协议的效力性分析一、引言本协议旨在对协议控制模式中控制协议的效力性进行详细分析。
通过对协议的效力性进行评估,可以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为各方提供明确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协议的执行和履行。
二、背景协议控制模式是一种通过制定和执行协议来控制和管理各方行为的方式。
控制协议作为协议控制模式中的核心部份,对参预方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
因此,控制协议的效力性对于协议控制模式的实施至关重要。
三、效力性分析1. 法律依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控制协议作为一种合同形式,受到合同法的保护和规范。
各方在签署协议时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自愿性:控制协议的效力性建立在各方的自愿基础上。
各方在签署协议时应当是出于自愿,并经过充分的商议和讨论。
惟独当各方真实意愿达成一致,协议才具有真正的效力性。
3. 约束力:控制协议对各方具有约束力,即各方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协议约束力的实现需要各方共同遵守和执行,同时也需要相关机构和法律的支持和监督。
4. 合法性:控制协议的效力性要求协议的内容和形式符合法律的规定。
协议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协议的形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如书面形式、电子形式等。
5. 可执行性:控制协议的效力性需要协议的内容具有可执行性。
即协议的内容应当具备明确的操作性,各方能够根据协议的约定进行具体的行动和操作。
同时,协议的内容应当具备可实施性,各方能够根据协议的约定实现协议的目标和要求。
6. 争议解决:控制协议的效力性还需要考虑争议解决机制。
当各方在协议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当通过商议、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
争议解决机制的设立和实施有助于保障协议的效力性。
四、结论协议控制模式中的控制协议具有一定的效力性,但需要各方共同遵守和执行,同时也需要法律和相关机构的支持和监督。
控制协议的效力性分析有助于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为各方提供明确的权利和义务,促进协议的执行和履行。
协议控制模式中控制协议的效力性分析
协议控制模式中控制协议的效力性分析一、引言本文旨在对协议控制模式中控制协议的效力性进行分析,以明确协议在该模式下的法律效力和约束力。
本分析将从协议的定义、协议的要素、协议的效力形式等方面展开,并结合相关案例和法律法规进行分析。
二、协议的定义协议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达成的一种约定,用以规范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协议可以是口头的或书面的,也可以是明示的或默示的。
三、协议的要素1. 合意:协议的要素之一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
当事人必须自愿达成协议,并表达出双方对协议内容的认可和接受。
2. 客体:协议的要素之二是协议的客体。
协议的客体可以是一项具体的行为、一项权利或义务,或者是一项具体的交易或交换。
3. 条件:协议的要素之三是协议的条件。
协议可以附加一些条件,当这些条件满足时,协议才生效。
4. 合法性:协议的要素之四是协议的合法性。
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违反公序良俗。
四、协议的效力形式协议的效力形式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 可撤销性:协议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被当事人自行撤销或解除。
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通知或口头通知等方式表达撤销协议的意愿。
2. 强制性:协议在一定条件下具有强制力,即当事人必须履行协议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当事人违反协议的约定,另一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责任。
3. 可变性:协议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和协商进行修改或变更。
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协议或口头协议等方式达成修改协议的一致意见。
4. 可转让性:协议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和协商进行转让。
当事人可以将自己在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五、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协议控制模式中控制协议的效力性,我们可以通过以下案例进行分析:某公司与供应商签订了一份供货协议,约定了供货数量、价格、交付方式等内容。
然而,在交付过程中,供应商未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进行供货。
公司认为供应商违反了协议的约定,要求供应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vie架构下的股权激励计划
vie架构下的股权激励计划一、VIE架构概述及其在企业海外上市中的应用VIE(Variable Interest Entity)架构,即协议控制模式,是一种在我国常见的海外上市特殊组织结构。
其主要应用于互联网、教育、医疗等敏感行业,帮助中国企业在海外上市。
具体来说,一个中国企业(预备上市主体)在海外设立一个壳公司,该壳公司再与国内实体签订一系列控制协议,从而达到规避外资直接投资限制和监管的目的。
在许多成功赴海外上市的中国企业中,VIE架构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通过VIE架构,企业能够规避行业限制,实现海外融资,从而推动企业的快速发展。
二、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和意义股权激励计划是一种长期激励机制,旨在将企业利益与员工利益紧密结合,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企业整体业绩。
在VIE架构下,股权激励计划尤其重要,因为它能够进一步巩固和稳定公司与关键员工之间的关系,降低关键人员流失的风险。
三、基于VIE架构制定股权激励计划的原则和策略1. 受益人范围:股权激励计划的受益人应主要限于关键管理和技术人才,以最大化激励效果。
2. 权利与义务:受益人应享有一定比例的股权,并承担相应的公司业绩目标、股权锁定等义务。
3. 股权分配比例及额度:股权分配应根据员工对公司的贡献、职位级别等因素进行合理配置。
4. 分配方法与交易实现:股权激励计划可以通过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等方式实现,具体方法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
四、VIE架构下的股权激励方案设计1. 方案类型:可以考虑股票期权、虚拟股票、股票增值权等激励方式。
2. 行权条件:行权条件应与公司业绩、个人绩效等挂钩,以确保激励效果。
3. 股权来源:股权来源可以是公司新发行股份、库存股份或回购股份等。
4. 税务处理:应关注税务处理问题,确保激励计划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五、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与管理优化1. 实施方式: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方式,如自主实施或外包实施。
2. 管理措施:建立健全的股权激励管理制度,明确股权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和职责。
协议控制投资模式
协议控制投资模式VIE模式VIE模式((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直译为“可变利益实体”),在国内被称为“协议控制”,是指境外注册的上市实体及境内的业务运营实体相分离,境外的上市实体通过协议的方式控制境内的业务实体,业务实体就是上市实体的VIEs(可变利益实体)。
新浪是第一个使用VIE模式的公司。
我国1993年时的电信法规规定:禁止外商介入电信运营和电信增值服务,而当时信息产业部的政策性指导意见是,外商不能提供网络信息服务(ICP),但可以提供技术服务。
为了海外融资的需要,新浪找到了一条变通的途径:外资投资者通过入股离岸控股公司A来控制设在中国境内的技术服务公司B,B再通过独家服务合作协议的方式,把境内电信增值服务公司C和A连接起来,达到A可以合并C 公司报表的目的。
2000年,新浪以VIE模式成功实现美国上市,VIE甚至还得名“新浪模式”。
新浪模式随后被一大批中国互联网公司效仿,搜狐、百度等均以VIE模式成功登陆境外资本市场。
2007年11月,阿里巴巴也以这一方式实现在香港上市。
除了互联网,10余年来,到境外上市传媒、教育、消费、广电类的企业也纷纷采纳这一模式。
而随着VIE的风行,美国通用会计准则(GAPP)也专门为此设计了“VIE会计准则”,允许在美上市的公司合并其在中国国内协议控制的企业报表,这一举措解决了困扰中国公司的财报难题。
据不完全统计,从2000年至今,通过VIE模式实现境外上市的内资企业约有250家。
日前有媒体报道称,证监会建议国务院治理“协议控制模式”(简称VIE)。
对此,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昨日在月度新闻发布上表示,目前还不知道这个VIE的报告,但商务部准备和相关部门研究如何规范相关的投资做法和行为。
日前,有报道称中国证监会已向国务院提交了一份名为《关于土豆网等互联网企业境外上市情况的汇报》的报告,报告针对国内企业用VIE模式在境外上市的情况,建议国务院采取行动,治理VIE这种有争议的公司结构。
协议控制模式中控制协议的效力性分析 (2)
协议控制模式中控制协议的效力性分析一、引言本文旨在对协议控制模式中控制协议的效力性进行详细的分析和探讨。
协议控制模式是一种常见的合作机制,通过制定控制协议来规范合作各方的行为,以确保协议的执行和合作的顺利进行。
控制协议的效力性是评价协议控制模式的重要指标之一,对于合作各方的权益保护和纠纷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二、协议控制模式概述协议控制模式是一种基于协议的合作机制,合作各方通过制定和签署协议来规范合作行为。
协议控制模式通常包括合作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合作目标和方式、合作期限和解决纠纷等内容。
在协议控制模式中,控制协议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它是合作各方之间约定的依据,具有法律效力。
三、控制协议的效力性分析1. 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原则控制协议的效力性首先要满足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原则。
即合作各方在制定和签署控制协议时,应当保证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并且没有被误解、欺诈等情况存在。
只有在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况下,控制协议才能具有效力。
2. 合法合规原则控制协议的效力还要满足合法合规的原则。
合作各方在制定和签署控制协议时,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合同法的规定,确保协议的内容合法合规。
如果控制协议的内容违反了法律法规或者合同法的规定,那么该协议的效力将会受到限制。
3. 权益保护原则控制协议的效力还要满足权益保护的原则。
合作各方在制定和签署控制协议时,应当充分考虑各方的权益,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控制协议应当明确规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且提供相应的救济措施,以保护各方的权益。
4. 可执行性原则控制协议的效力还要满足可执行性的原则。
即控制协议的内容应当具有可执行性,各方应当能够根据协议的规定进行执行,并且能够追究违约责任。
为了确保可执行性,控制协议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不应当存在模糊、含糊不清的表述。
5. 纠纷解决原则控制协议的效力还要满足纠纷解决的原则。
合作各方在制定和签署控制协议时,应当明确协议纠纷的解决方式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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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定义
协议控制模式又称“VIE模式”,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通过在境内单独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与境内经营实体签订一系列合同或协议,在这一揽子合同或协议安排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为境内经营实体提供垄断性咨询、管理和技术支持等服务,从而以“服务费”的方式获得境内经营实体的大部分经济利益。
同时,还通过合同或协议安排,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取得境内经营实体全部股权的优先购买权、抵押权和投票表决权、经营控制权等,从而间接实现境外离岸公司对境内经营实体企业的控制。
协议控制模式一般构架如下:
㈡发展现状
协议控制模式的主要优势在于其构架中不涉及中方控股权的变更,以此规避国内对外商的产业政策限制,最早主要被大量境外上市的国内互联网企业所借鉴采用,如新浪、百度等公司,该等公司主要借此规避工信部禁止外商企业进入网络增值服务业务的产业政策限制。
后来,该模式逐渐被受产业政策限制的其他行业企业所采纳,如教育、出版、医药、汽车销售等禁止或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的企业。
2006年9月8日,六部委联合颁布的“10号文”生效后,开始出现有的公司在其他非禁止或限制外商投资产业中使用该模式,以此规避“10号文”,并完成海外间接上市,典型案例有“中国秦发”于2009年7月3日采用该模式在联交所成功上市,其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理由:“公司构建协议控制模式的重组中,并不涉及收购于中国成立的任何公司的股本收益或资产,故此,概无重组步骤根据并购规定构成并购活动。
”因此,不在“10号文”监管范围内,无需中国证监会审核。
其后,已有多个公司利用该模式完成了联交所IPO上市,例如2010年的正通汽车(主营汽车经销)、中国熔盛重工(主营造船),2011年的翔宇疏浚(主营河道疏浚)。
㈢未来趋势分析
协议控制模式存在一定的风险,除了合同的违约风险外,在法律上存在着一定的瑕疵。
例如,协议控制模式绕开了国家监管规定和外资准入的产业政策。
同时,以转移利润为目的的系列合同也违背了税法上的独立交易原则。
另外,合同控制也可能会损害债权人、劳动者等其他利益主体的利益。
2011年6月份以前,国内相关监管部门对该模式一直采取默认态度,但2011年6月份支付宝股权转移事件将VIE模式凸显于公众视野,双方争执的焦点在于支付宝外方股东认为可以通过以前存在的VIE模式共享第三方支付牌照的利益,而马云以国家禁止外商进入第三方支付牌照为由,认为不可,希望通过利益补偿达到独享第三方支付牌照利益。
其后纷纷流传“证监会将一份建议取缔VIE的报告上交给了国务院”的消息,致使PE界一片恐慌。
据《经济观察报》报道,一位看到过该文件的人士称,“在报告中,证监会建议最高层取缔VIE,同时证监会又埋下了一个很大的伏笔,建议对于已经在海外成功上市的优秀企业可以以特批的形式使其返回到国内上市”。
由于取
缔VIE涉及众多不同的利益主体,据传工信部、商务部、证监会在内的几个部委之间的分歧很大,各自的利益权衡大不相同。
个人认为:利用VIE模式规避“10号文”的上市途径被纳入证监会监管的可能性较大,而以高风险为代表的互联网企业将不会受到实际阻碍。
原因如下:以互联网为代表的高风险企业在国内无法获得融资渠道。
债权融资方面:该类公司属于轻资产类型,无法通过抵押融资获得银行贷款。
股权融资方面,由于这类公司短期内难以盈利,无法达到国内上市门槛要求;公司创业者自有资金一般无法支撑初期的资金需求。
若VIE通道被关闭,企业将无法获得外商的PE资金支持,因为外商失去了很好的退出渠道。
因此,这类行业的创业者将面临资金来源枯竭的厄运。
但目前国内的IT行业规模已较大,创造了众多的就业岗位,新的创业者进入是行业创新的动力,并且符合国家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产业支持政策。
从以上情况来看,国家不会关闭VIE通道扼杀这个行业的创新动力,况且这类公司短期内上市无望,对证监会实为鸡肋。
但中国证监会将以VIE模式规避“10号文”的上市主体纳入监管范围的理由较为充分:一是由于这种规避方式有悖国家限制“小红筹”的精神,二是国内有可供选择的资本市场,境外上市不必要。
因此,若以VIE模式规避“10号文”达到IPO上市的企业需尽快行动,以此规避政策收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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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BVI的优势在于:设立程序简单、费用低廉、保密性较好,BVI公司股东和董事资料在成立公司时不用提交,个人资料保密,避税效果好,不用象香港公司一样每年作核数师报告审计,每年只要不在当地运作交一定的年费即可免税。
BVI的优势所以很多结构的第一层都设在BVI。
通过在直接上市的海外控股公司的上下层面中合理设置BVI 公司,可以起到的作用主要有:方便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可以使公司管理层及某些股东绕开禁售期的限制;可以享受BVI 公司所得税低税率的待遇;当公司业务有变时,可通过出售BVI 公司的形式放弃原有业务,享受BVI 公司的税收待遇。
(比如以开曼的控股公司为卖方,出售BVI 的股权,操作便利且省税)
应该说拟上市主体开曼公司上层一般情况下都会有BVI 公司,除了上述比较优惠的政策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如果开曼群岛上层直接是实际控制人,那么股东在上市公司的分红按照“75 号文”必须在180 天之内汇入境内,而如果中间有BVI 公司,那么就可以很高的规避这一规定,至今这都是一个灰色地带。
另外,BVI 公司的股东可以相对不是很透明,在隐藏问题股东方面也有很好的优势。
有的公司甚至不止一层BVI,就是在实际控制人和下和开曼下都有设置,如图
2、开曼的优势在于:设立程序简单,作为避税港的公司,较之于BVI更为规范,监管要求更高,很多证券市场接受上市,所以一般靠开曼公司去上市,当然比起在非避税港地区设立的公司而言监管还是松很多了。
相较于BVI费用也会更高一些。
香港在以前只接受四地的注册公司上市,分别为香港、百慕大、开曼和中国。
中国是属于直接发H 股而不是红筹上市,而香港公司的监管又相对严格,所以很多企业选择了开曼群岛。
另外,据了解,现在的联交所在之前逐步开放了对BVI 公司的接受。
美国只接受开曼群岛注册的上市公司,因此如果拟以红筹架构在美国上市,那么拟上市主体一定要在开曼设立。
3、香港的优势在于:与内地有税收优惠安排,一般作为海外的最后一层,直接投资内地企业。
此外,因为香港不是避税港,所以香港公司也可以做成可信的有实际运营的企业,从而更容易进行税收安排。
根据2008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如果你企业设立在香港,被视作是在香港经营的话,于香港产生的溢利(不包含资产增值),需缴纳利得税(16.5%),内地标的宣派的股息无须缴纳。
而你本身在内地的标的是要缴纳税收的,以所得税为例,外资企业与国内企业所得税均为25%,宣派股息需按10%缴纳预提税。
然而税法为了避免内地香港重复征税,所以有豁免,如果非中国母公司为香港居民且持有你们中国内地企业25%以上权益,经相关税务机构批准后,宣派税率降至5%(这个豁免不能是空壳公司)。
提到香港经营溢利缴利得税注意是于香港产生的,也就是说如果是内地获得的收益你不用在香港这里重复交的。
文开头说了,境内企业境外上市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来是直接境外发行外资股二来就是通过红筹架构的模式。
第一种模式涉及到极其复杂的审批手续,所以新浪首创了曲线上市,具体就是各个股东分别注册几家bvi公司,然后以BVI公司为股东,同时控股注册一家开曼公司,然后以开曼公司名义再成立一家香港公司,再用香港公司在我们大陆设立分公司。
就是之前提到的三层架构。
这样做的目的是:
开曼公司上市以后,如果股东是个人的话是需要交税的,但如果是BVI公司的话就不用交税;国内子公司股东分红返还给海外公司是要交税很高的税,但是香港和我们大陆签署了双边协议,股东分红返还的税率只有5%。
(之前知友对这段话表示了疑问,我又仔细看了一下,是没有问题的。
前面提到中国外资企业向海外母公司宣派股息的10%是代收代缴,比如你把豁免5%后的分红的、给香港公司,然后如果控股香港企业的是个人股东,肯定香港企业向个人股东给这笔钱的时候还是要交税的,但如果股东是BVI公司,就不用再次缴税了)
还有就是anotherken提到的缓冲问题,之前没有注意,确实有些问题,他提到了的变动股权关系,其实是想说我上面提到的变动开曼和BVI之间的股权关系,剥离不良业务。
这样就不用变动内地子公司与维京中间公司的关系,在开曼注册父公司对维京中间公司使用是100%控股关系,这下就清楚多了。
最后附上世纪佳缘网站就是这个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