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管理档案(1)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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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以下简称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保证生活饮用水符合有关卫生要求,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集中式供水单位的水源选择与卫生防护,生活饮用水生产和污染事件报告处理、水质检验、从业人员等方面的卫生要求。
第三条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含自建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遵守本规范。
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水源选择和卫生防护第五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应选择水质良好、水量充沛、便于防护的水源。
取水点应设在城市和工矿企业的上游。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水源选择,应根据城市远期和近期规划、历年来的水质、水文、水文地质、环境影响评价资料、取水点及附近地区的卫生状况和地方病等因素,从卫生、环保、水资源、技术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水源水质监测和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作为供水水源。
第七条供水水源水质应符合有关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的规定。
当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规定时,不宜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
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规定,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
第八条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区应按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和地质矿产部颁发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要求,由环保、卫生、公安、城建、水利、地矿等部门共同划定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供水单位应在防护地带设置固定的告示牌,落实相应的水源保护工作。
第九条经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确定的跨地区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有关污染防治规划,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执行,各负其责。
第十条地表水水源卫生防护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的水域内,严禁捕捞、网箱养殖、停靠船只、游泳和从事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
单位供水卫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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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供水卫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单位供水卫生安全,维护员工的健康权益,提高单位供水卫生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单位供水场所,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学校、医疗机构等。
第三条单位供水场所应当设立专门的供水卫生管理部门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管理,全面负责单位供水卫生安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单位供水卫生管理制度应当与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相适应,确保供水卫生安全。
第五条单位供水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培训员工,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六条单位供水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供水设施的维护和保养,确保供水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单位供水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供水卫生档案,详细记录供水设施的运行情况和检测结果。
第八条单位供水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卫生检测,及时发现和处理供水卫生问题。
第九条单位供水卫生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检测结果,及时采取措施保证供水卫生安全。
第十条单位供水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员工的监督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卫生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一条单位供水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合作,共同维护单位供水卫生安全。
第二章供水设施管理第十二条单位供水设施应当选用符合卫生标准的设备和材料,确保供水卫生安全。
第十三条单位供水设施应当定期进行消毒和清洗,保持供水设施的清洁。
第十四条单位供水设施出现故障时,应当及时处理,防止水质受到污染。
第十五条单位供水设施应当配备充足的备用设备,以备突发情况。
第十六条单位供水设施应当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供水质量符合标准。
第十七条单位供水设施应当设立相关警示标识,指导员工正确使用供水设施。
第十八条单位供水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定期修订供水设施维护计划和清洗消毒方案,确保供水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卫生安全。
第十九条单位供水设施应当建立供水监测系统,及时监测供水水质,确保供水卫生安全。
第二十条单位供水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供水设施档案,详细记录供水设施的情况和维护记录。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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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以下简称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确保饮用水符合有关卫生规范,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集中式供水单位的水源选择与卫生防护,生活饮用水生产和污染事件处理、水质检验、从业人员等方面的卫生要求。
第三条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含自建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遵守本规范。
农村集中式供水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水源选择和卫生防护第五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应选择水质良好、水量充沛、便于防护的水源。
取水点应设在城市和工矿企业的上游。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水源选择,应根据城市远期和近期规划、历年来的水质、水文、水文地质、环境影响评价资料、取水点及附近地区的卫生状况和地方病等因素,从卫生、环保、水资源、技术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水源水质监测和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作为供水水源。
第七条供水水源水质应符合有关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的规定。
当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规定时,不宜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
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规定,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
第八条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区应按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和地质矿产部颁发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要求,由环保、卫生、公安、城建、水利、地矿等部门共同划定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供水单位应在防护地带设置固定的告示牌、落实相应的水源保护工作。
第九条经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确定的跨地区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有关污染防治规划,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执行,各负其责。
第十条地表水水源卫生防护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的水域内,严禁捕捞、网箱养殖、停靠船只、游泳和从事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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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以下简称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保证生活饮用水符合有关卫生规范,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集中式供水单位的水源选择与卫生防护,生活饮用水生产和污染事件报告处理、水质检验、从业人员等方面的卫生要求。
第三条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含自建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遵守本规范。
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水源选择和卫生防护第五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应选择水质良好、水量充沛、便于防护的水源。
取水点应设在城市和工矿企业的上游。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水源选择,应根据城市远期和近期规划、历年来的水质、水文、水文地质、环境影响评价资料、取水点及附近地区的卫生状况和地方病等因素,从卫生、环保、水资源、技术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水源水质监测和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作为供水水源。
第七条供水水源水质应符合有关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的规定。
当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规定时,不宜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
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规定,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
第八条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区应按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和地质矿产部颁发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要求,由环保、卫生、公安、城建、水利、地矿等部门共同划定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供水单位应在防护地带设置固定的告示牌,落实相应的水源保护工作。
第九条经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确定的跨地区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有关污染防治规划,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执行,各负其责。
第十条地表水水源卫生防护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的水域内,严禁捕捞、网箱养殖、停靠船只、游泳和从事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
(完整版)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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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以下简称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保证生活饮用水符合有关卫生规范,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集中式供水单位的水源选择与卫生防护,生活饮用水生产和污染事件报告处理、水质检验、从业人员等方面的卫生要求。
第三条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含自建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遵守本规范。
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水源选择和卫生防护第五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应选择水质良好、水量充沛、便于防护的水源。
取水点应设在城市和工矿企业的上游。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水源选择,应根据城市远期和近期规划、历年来的水质、水文、水文地质、环境影响评价资料、取水点及附近地区的卫生状况和地方病等因素,从卫生、环保、水资源、技术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水源水质监测和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作为供水水源。
第七条供水水源水质应符合有关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的规定。
当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规定时,不宜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
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规定,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
第八条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区应按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和地质矿产部颁发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要求,由环保、卫生、公安、城建、水利、地矿等部门共同划定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供水单位应在防护地带设置固定的告示牌,落实相应的水源保护工作。
第九条经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确定的跨地区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有关污染防治规划,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执行,各负其责。
第十条地表水水源卫生防护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的水域内,严禁捕捞、网箱养殖、停靠船只、游泳和从事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
单位集中式供水卫生制度(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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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集中式供水卫生制度是指一种由单位组织实施的供水系统管理制度,旨在确保单位员工的饮用水安全、水质卫生以及水资源的节约使用。
以下是一份关于单位集中式供水卫生制度的详细介绍,共计____字。
第一章绪论1.1 背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单位集中式供水卫生制度在保障单位员工生活用水安全和水质卫生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随着供水设施的日益完善,单位集中式供水卫生制度的建立成为了一个必然趋势。
1.2 目的本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和完善单位集中式供水卫生制度,确保单位员工生活用水的安全和卫生,并推动单位对水资源的节约使用。
第二章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单位的集中供水系统,包括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以及居民小区等。
第三章主要内容3.1 管理机构单位应设立供水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供水系统的管理和运行。
供水管理机构应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技能和水质监测能力。
3.2 饮用水质监测单位应定期对供水系统的饮用水质进行监测,确保水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监测内容包括饮用水的化学指标和微生物指标等,监测频率根据单位规模和供水量确定,建议每季度进行一次全面监测。
3.3 饮用水消毒单位应建立饮用水消毒制度,确保饮用水的卫生安全。
消毒方式可以采用氯化消毒、紫外线消毒等,消毒剂的使用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控制,确保消毒效果。
3.4 水质安全演练单位应定期组织水质安全演练,提高员工应急处理水质问题的能力。
演练内容可以包括水质污染事故的处理、饮用水暂时中断时的备用水供应等。
3.5 水资源的节约使用单位应制定水资源节约使用的计划和措施,鼓励员工养成良好的用水习惯。
单位可以采取下水道回用、雨水收集利用等方式,减少水资源的浪费。
3.6 维护保养单位应定期对供水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供水设施的正常运行。
维护保养内容包括设备的定期检查、清洁和维修等。
第四章监督与评估4.1 监督机制单位应对供水系统的管理和运行进行监督,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集中供水卫生管理制度
![集中供水卫生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ac22602e974bcf84b9d528ea81c758f5f61f29f7.png)
集中供水卫生管理制度为确保供水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1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及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水源管理、供水设施及设备卫生、清洗、消毒和水质检验等及与供水水质相关项目的管理。
第二条为了保障供水卫生安全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厂部成立供水管理部门。
供水管理部门将按照国家有关部委和省、市有关供水质量管理方面的政策、标准,组织领导供水工作。
第三条完善供水质量监督检查系统,切实有效地把好水质关。
建立健全水质管理体系及水质监控体系,建立厂级化验室、班组化验室二级水质管理体系。
厂级化验室由技术付厂长负责,班组化验室由班长负责。
第四条水厂化验室是供水质量及检验的职能科室,负责供水质量管理及水质检验工作,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并接受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对城市供水水质的监督、监测和检查,并对用户反映的水质问题与生产部门一起及时调查处理。
厂技术、设计、生产(含水厂、加压站)、设备、供销、维修、清洗、施工等与供水水质有关的职能部门,应对水质管理科的工作给予积极的配合和支持。
第五条供水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水源保护区、供水水源、供水设施、供水水质进行全面普查,发现问题,及时调查、处理,针对出现的水质问题,按照职责范围,及时解决、反馈并上报厂有关领导。
第六条积极开展全面质量管理工作,合理配置专业技术人才,有计划的培训在岗人员,努力提高水厂的水质管理科技水平。
第七条水厂每个干部职工都有维护和管理供水设施设备、保护水源及供水水质相关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水质检测和水质报告制度第八条严格水质检测制度。
供水实行二级水质检测体系:即班组自检、水厂化验室监测二级检测体系。
并实行厂级检测和行政监督相结合的制度。
班组化验室在业务上接受厂级化验室的指导和监督。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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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以下简称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保饮用水符合有关卫生规范,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集中式供水单位的水源选择与卫生防护,生活饮用水生产和污染事件理、水质检验、从业人员等方面的卫生要求。
第三条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含自建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遵守本规范。
农村集中式供水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水源选择和卫生防护第五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应选择水质良好、水量充沛、便于防护的水源。
取水点应设在城市和工矿企业的上游。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水源选择,应根据城市远期和近期规划、历年来的水质、水文、水文地质、环境影响评价资料、取水点及附近地区的卫生状况和地方病等因素,从卫生、环保、水资源、技术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水源水质监测和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作为供水水源。
第七条供水水源水质应符合有关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的规定。
当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规定时,不宜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
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规定,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
第八条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区应按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和地质矿产部颁发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要求,由环保、卫生、公安、城建、水利、地矿等部门共同划定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供水单位应在防护地带设置固定的告示牌、落实相应的水源保护工作。
第九条经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确定的跨地区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有关污染防治规划,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执行,各负其责。
第十条地表水水源卫生防护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的水域内,严禁捕捞、网箱养殖、停靠船只、游泳和从事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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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Sanitary Standard for Drinking Water Plant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Sanitary Standard for Drinking Water Plant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以下简称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保证生活饮用水符合有关卫生要求,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集中式供水单位的水源选择与卫生防护,生活饮用水生产和污染事件报告处理、水质检验、从业人员等方面的卫生要求。
第三条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含自建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遵守本规范。
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水源选择和卫生防护第五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应选择水质良好、水量充沛、便于防护的水源。
取水点应设在城市和工矿企业的上游。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水源选择,应根据城市远期和近期规划、历年来的水质、水文、水文地质、环境影响评价资料、取水点及附近地区的卫生状况和地方病等因素,从卫生、环保、水资源、技术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水源水质监测和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作为供水水源。
第七条供水水源水质应符合有关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的规定。
当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规定时,不宜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
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规定,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
第八条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区应按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和地质矿产部颁发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要求,由环保、卫生、公安、城建、水利、地矿等部门共同划定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供水单位应在防护地带设置固定的告示牌,落实相应的水源保护工作。
供水厂卫生管理制度(四篇)
![供水厂卫生管理制度(四篇)](https://img.taocdn.com/s3/m/6e5740b4e109581b6bd97f19227916888486b93e.png)
供水厂卫生管理制度为加强水厂管理,严防发生水污染事故,确保出厂水质安全,结合水厂工作实际制定本卫生管理制度。
一、水源地管理:1、根据水厂所在地人民政府发布保护饮用水源的通告划定的水源保护范围作为该水厂水源保护区,水厂应每月定期巡查水源保护区并做好水源保护区巡查记录,必要时可增加巡查次数。
2、水厂应加强对当地群众宣传有关饮用水源保护的相关规定。
在单井或井群的影响半径范围内发现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难降解或剧毒的农药、修建渗水厕所、渗水坑、堆放废渣或铺设污水渠道、从事破坏深层土层等危害水质安全的活动时,必须及时制止并上报,确保水源地水质安全。
3、加强对水源保护区有关标识的管理和维护。
二、取水构筑物及输水管道的管理1、每周定期对取水构筑物及引水管道进行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
2、及时清理维护取水物筑物,保持取水点干净、卫生,确保正常取水。
3、加强对输水管道的维护管理,及时排除危及配水管道运行的情况。
三、水厂卫生管理1、健全和完善各项工作规范,卫生管理制度、各级各类岗位人员的工作职责,按规范要求做好各项工作;2、供水设施和周围环境外围____米范围内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水净化处理设备、设施应满足净水工艺要求,有必要的卫生防护、消毒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转;3、集中式供水单位从业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和行为。
不得在生产场所吸烟,不得进行有碍生活饮用水卫生的活动。
4、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疾病或病源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
5、水厂应对取水、输水、净水、蓄水和配水等设施加强质量管理,建立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制度及操作规程,保证供水水质。
6、新建水处理设备、设施、管网投产前或者旧设备、旧管网修复后,应严格清洗、消毒,经水质检验合格后方可正式通水。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https://img.taocdn.com/s3/m/a8ac9a92fd0a79563c1e729d.png)
作。 第三十九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从业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和行
为。不得在生产场所吸烟,不得进行有碍生活饮用水卫生的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范所使用的用语含义如下 生活饮用水:由集中式供水单位直接供给居民作为饮水和生活用水,该水的 水质必须确保居民终生饮用安全。 城市: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集中式供水: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输水管网送到 用户的供水方式。 自建集中式供水:除城建部门建设的各级自来水厂外,由各单位自建的集中 式供水方式。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指凡在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饮用水接触 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防护涂料、水处理剂、除垢剂、 水质处理器及其它新材料和化学物质。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从事净水、取样、化验、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及水 池、水箱清洗人员。 第四十一条 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范自二ОО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按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进行生活饮用
水检验,其测定项目及检验频率至少应符合下列要求。(见附表)
当检测结果超出《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水质指标限值时,应
予立即重复测定,并增加监测频率。水质检验结果连续超标时,应查明原因,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在选择水源时或水源情况有变化时,应检测《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中 表 1 全部常规检验项目及其表 2 非常规检 验项目、附录 A 中可能含有的有害物质
日供水能力(万立方米)
≥50 检验频率
<50—≥10 检验频率
<10 检验频率
每日一次 每周一次
每日一次 每周一次
供水卫生管理制度(4篇)
![供水卫生管理制度(4篇)](https://img.taocdn.com/s3/m/16e8475b78563c1ec5da50e2524de518964bd3f4.png)
供水卫生管理制度一、环境卫生管理制度1、每天清扫各车间卫生,保持工作环境整洁。
2、定期检查供水设施周围有无污染物,如发现应立即清除并及时消毒。
3、各车间严禁堆放杂物。
4、供水厂内严禁饲养宠物和植物。
4、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供水厂生产车间及供水车间。
二、供管水人员上岗制度1、必须持有《健康体检培训合格》证方可上岗。
2、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体检培训合格》证方可上岗。
3、体检时发现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的人员,应立即调离本岗位。
三、供水卫生管理制度1、认真执行城市供水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2、认真执行供水卫生管理制度,每天清扫泵房及蓄水池周围卫生,保持工作环境清洁、整齐。
3、供管水操作人员健康证到期,要及时体检、培训、换证。
如发现供管水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的,应立即调离本岗位。
4、要认真执行蓄水池清洗管理制度,严格监督清洗情况,并检查清洗人员有无健康证明。
5、每日按时做好水质检测工作,定时巡查加氯机运转情况,并做好消毒记录。
6、购买涉水材料时,要索取卫生许可批件。
7、检修供水设施时,严禁使用卫生不合格产品,以防水污染,并做好维修记录。
8、定期检查水池通气孔网罩有无破损情况,如有要及时更换修理。
9、如发现意外水污染时,按饮用水突发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执行。
要及时汇报,并及时关闭相应供水阀门,配合卫生等相关部门展开调查、救治及其它工作。
四、蓄水池清洗制度1、蓄水池每年至少清洗消毒检修一次。
2、清洗蓄水池必须使用36伏安全电源。
3、认真检查清洗人员有无健康证明。
4、清洗水箱时清洗人员要注意工作安全。
5、检查一切正常后,方可使用。
自来水公司卫生管理制度供水卫生管理制度(2)是指对供水环节的各项工作进行规范、协调、监督和管理的制度。
其目的是保障供水水质安全、满足人民群众的生活用水需求,促进健康和经济发展。
供水工程卫生管理制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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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工程卫生管理制度内容一、总则为了加强供水工程的卫生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安全,维护公共卫生,制订本管理制度。
二、责任机构1. 水务局负责制定供水工程卫生管理制度,监督实施;2. 水务局设立供水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具体执行卫生管理工作;3. 各供水单位应配备专门的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卫生管理工作;4. 供水单位领导负责对卫生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监督管理1.水质监测(1)对供水工程的进水、出水水质进行定期监测,确保水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2)对供水管网进行定期检查,排查水质污染源,及时处理;(3)建立水质监测档案,定期公布水质检测结果。
2.消毒管理(1)定期对供水管网进行消毒处理,确保供水安全卫生;(2)建立消毒记录,确保消毒操作规范;(3)对消毒剂的储存和使用进行管理,确保安全。
3.供水设备管理(1)对供水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转;(2)建立设备维修档案,及时处理设备故障;4.人员卫生管理(1)对供水工程人员进行定期体检,确保身体健康;(2)建立卫生培训制度,提高员工卫生意识;(3)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确保工作安全。
四、紧急情况处理1.一旦发生供水工程故障或水质异常事件,供水单位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保障供水安全;2.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紧急处理,报告水务局及相关部门,配合调查处理;3.对紧急情况进行事后分析和总结,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处置能力。
五、宣传教育1.加强供水工程卫生管理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对供水卫生的认识;2.定期组织卫生知识讲座,提高员工和居民的卫生意识;3.利用各类媒体宣传供水卫生管理工作的成果和经验。
六、监督检查1.水务局定期对各供水单位的卫生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2.建立卫生管理考核制度,对责任机构和人员进行绩效评估;3.对违反卫生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
七、附则1.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水务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管理制度进行调整和完善;3.对于违反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
集中式供水卫生管理制度
![集中式供水卫生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fe663d2330b765ce0508763231126edb6f1a7683.png)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集中式供水水质安全,预防介水传染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集中式供水单位,包括自来水厂、水厂、泵站、水库、水源地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科学管理、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成立集中式供水卫生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应设立专门的卫生管理岗位,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明确卫生管理职责,落实卫生管理措施。
第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定期对卫生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业务素质和责任感。
第三章水源保护第八条供水单位应加强水源地保护,确保水源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第九条供水单位应建立水源地巡查制度,定期对水源地进行巡查,发现污染源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条供水单位应设立水源地保护区,严格限制在保护区内从事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第四章水质管理第十一条供水单位应定期对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水进行检测,确保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二条供水单位应建立水质检测档案,记录检测数据、检测方法和检测结果。
第十三条供水单位应定期对水质处理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供水单位应加强管网维护,防止管网腐蚀、泄漏,确保水质安全。
第五章卫生设施管理第十五条供水单位应建立健全卫生设施管理制度,确保卫生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供水单位应定期对卫生设施进行清洗、消毒,防止交叉污染。
第十七条供水单位应定期对卫生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施完好。
第十八条供水单位应设立卫生设施使用记录,记录卫生设施的使用情况和维护保养情况。
第六章应急处置第十九条供水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应对突发水质事故、水源污染等紧急情况。
第二十条供水单位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建立健全管道分质供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建立健全管道分质供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https://img.taocdn.com/s3/m/63c70f8b81eb6294dd88d0d233d4b14e84243e7c.png)
管道分质供水的净水处理工艺
• 净水处理工艺 • 1 活性炭吸附与超滤 • 活性炭吸附:去除500-3000分子量的有机物去除. • 微滤膜的孔径范围是: 0.1-75um,可以分离水
中微米、亚微米的粒子 • 超滤; 0.05μm-1nm截流非离子物质;胶体、细
菌、热源、大分子量溶质 • 工艺流程 • 市政自来水→微滤→活性炭吸附→超滤→臭氧
亚硝酸盐的含量均较出厂水有所增加,有的可增加90%, 甚至达130%以上。余氯明显下降。 • 2.健康危害 • 介水肠道传染病如腹泻,痢疾。 • 有害物质(如铅、砷、汞、镉等)含量
管网和贮水过程二次为污染
• 贮水箱(池)设计不当, 形成死水 • 水箱、管道壁的腐蚀、结垢、沉积物沉积造成对
水质污染 • 管道内壁防腐涂料等不符合要求, 防腐衬里物溶出
• Filtrin公司提出了DDW(Dedicated Drinking Water)建筑物内直饮水系统 概念。并对桶装水和直饮水价格作了分析, 使用5年后桶装水价格大于DDW 系统7倍。
• 日本从1985到1900年代开展了建筑物优质水供应 系统研究与开发。1992年对优质水标准做了彻底 修改。
二氯乙酸(DCA)毒性
• 来源: 氯化腐植酸、富里酸等 • 肝毒性: 腹腔注射LD50 为
2048.8mg/kg 血清中酶学指标升高,肝 脏中GSH降低, MDA增加。(因氧化损 伤所致,Ca离子是启动信号) • 致癌性: 410、486.mg/kg,肝腺瘤 100%, 80%。 肝细胞癌67%,83%
物及微生物、胶体。
纯水制备工艺
• 1 微滤与反渗透 • 经过微滤与反渗透去除水中矿物质、有机物及微生物、胶
体。 • 工艺流程: 市政自来水→砂滤→活性炭吸附→微滤→反渗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https://img.taocdn.com/s3/m/e0118fa10029bd64783e2cc2.png)
附件五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Sanitary Standard for Drinking Water Plant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Sanitary Standard for Drinking Water Plant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以下简称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保证生活饮用水符合有关卫生要求,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集中式供水单位的水源选择与卫生防护,生活饮用水生产和污染事件报告处理、水质检验、从业人员等方面的卫生要求。
第三条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含自建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遵守本规范。
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水源选择和卫生防护第五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应选择水质良好、水量充沛、便于防护的水源。
取水点应设在城市和工矿企业的上游。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水源选择,应根据城市远期和近期规划、历年来的水质、水文、水文地质、环境影响评价资料、取水点及附近地区的卫生状况和地方病等因素,从卫生、环保、水资源、技术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水源水质监测和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作为供水水源。
第七条供水水源水质应符合有关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的规定。
当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规定时,不宜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
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规定,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
第八条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区应按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和地质矿产部颁发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要求,由环保、卫生、公安、城建、水利、地矿等部门共同划定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供水单位应在防护地带设置固定的告示牌,落实相应的水源保护工作。
单位集中式供水卫生制度(3篇)
![单位集中式供水卫生制度(3篇)](https://img.taocdn.com/s3/m/4c2c41f4f424ccbff121dd36a32d7375a417c6d7.png)
单位集中式供水卫生制度一、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集中式供水)1、遵守有关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
做好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管理工作。
2、按照国家规定办理饮用水卫生许可证,每年复核一次,四年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换发新证。
3、有领导专管并配有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4、饮用水设施符合卫生标准,所用材料、涂料必须无毒、无异味,不得影响水质卫生,其材料应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有效卫生许可批文。
5、新、改、扩建的供水工程项目必须取得经卫生行政部门预防性卫生监督____合格后开具的证明(意见)书。
新建的水处理设备、设施、管网投产前,以及设备、设施、管网修复后,严格冲洗、消毒,经水质卫生检测合格后方可正式供水。
6、供管水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并经卫生知识培训才能上岗,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若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甲肝、戊肝)、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皮肤病或健康带菌者,不得从事管水、清洗等工作岗位。
7、饮用水设施周围环境及水泵房整洁,排水条件良好,设施运转正常。
水泵房外门必须上锁,由专人负责保管钥匙,保证安全性。
每天对饮用水设施进行两次巡查,有记录备查,并做好环境清洁。
8、对可能发生污染事故的环节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若发生与生活饮用水污染有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以最快的方式报告当地卫生、建设主管部门。
9、生产区门岗和安全保卫制度健全,禁止无闲杂人员出入生产区。
10、供水设施设备在维修、改造时,首先索要新设备的卫生许可批件,保证水质的安全卫生。
设备维修、改造后,必须清洗消毒,消毒完毕后,水质由具备法定资格的检测机构检测,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规定的标准方可饮用。
11、一旦发现饮用水水质有异常改变,不得隐瞒水质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区级卫生监督部门和供水行政部门,防止介水传染的流行。
12、水处理剂和消毒剂的投加和贮存处应通风良好,防腐、防潮,备有安全防范和事故的应急处理设施,并有防止污染的措施。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https://img.taocdn.com/s3/m/074aee54ff00bed5b9f31dda.png)
附件五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Sanitary Standard for Drinking Water Plant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Sanitary Standard for Drinking Water Plant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以下简称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保证生活饮用水符合有关卫生要求,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集中式供水单位的水源选择与卫生防护,生活饮用水生产和污染事件报告处理、水质检验、从业人员等方面的卫生要求。
第三条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含自建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遵守本规范。
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水源选择和卫生防护第五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应选择水质良好、水量充沛、便于防护的水源。
取水点应设在城市和工矿企业的上游。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水源选择,应根据城市远期和近期规划、历年来的水质、水文、水文地质、环境影响评价资料、取水点及附近地区的卫生状况和地方病等因素,从卫生、环保、水资源、技术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水源水质监测和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作为供水水源。
第七条供水水源水质应符合有关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的规定。
当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规定时,不宜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
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规定,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
第八条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区应按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和地质矿产部颁发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要求,由环保、卫生、公安、城建、水利、地矿等部门共同划定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供水单位应在防护地带设置固定的告示牌,落实相应的水源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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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管理档案目录
1、卫生许可证原件(悬挂)
2、卫生管理领导小组名单(上墙)
3、各项卫生管理制度(上墙)(包括: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清洗消毒卫生制度、生产车间卫生制度、采购索证管理制度、从业人员体检制度、环境卫生制度等)
4、从业人员健康证
5、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包括:现场检查笔录、卫生
监督意见书、产品采样记录)
6、水源选择和卫生防护(地表水水源卫生防护必须遵
守下列规定:一、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的水域内,严禁捕捞、网箱养殖、停靠船只、游泳和从事其
他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
7、水质监测报告书
8、涉水产品采购索证情况
9、水质加氯消毒记录
10、水质自检记录(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建立水质检
验室,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要求相适应的
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
负责检验水源水、净化构
筑物出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