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产品召回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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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有限公司

1目的

1.1规范产品召回的工作程序。

2范围

2.1产品的召回过程。

3责任人

3.1最高管理者:负责产品召回指令的批准及召回全过程指挥。

3.2PMC/计划部:负责发起产品召回程序,发布召回指令,并负责产品召回的具体实

施。

3.3品管部:负责产品召回过程的控制,并负责向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

产品召回报告及总结。

3.4仓库:负责召回产品的存放与管理工作。

4内容

4.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实施产品召回:

4.1.1因设计、制造上的缺陷已造成人体伤害的;

4.1.2虽未造成人体伤害,但经检测、试验和论证,在特定条件下可能引发人体伤

害的;

4.1.3不符合有关医疗器械法规的规定需要召回的;

4.1.4其他可能对人体造成伤害的。

4.1.5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抽检通报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4.1.6集中出现产品不良事件及严重不良反应的;

4.1.7国家已通报淘汰的产品;

4.1.8产品包装标签说明书内容或者设计印制存在缺陷,影响使用安全的;

4.1.9其他认为需要召回的产品;

4.2产品召回程序发起

4.2.1PMC/计划收集用户(经销商、医生、患者)、公司其它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国家通报、国家有关产品召回规定、媒体等对公司产品的负面反馈

信息,组织公司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并核实。一经核实,立即上报公司最高管

理者,发起产品召回程序。

4.3产品召回的级别:

4.3.1一级召回:使用该医疗器械可能或已经引起严重健康危害的;

4.3.2二级召回:使用该医疗器械可能或已经引起暂时的或可逆的健康危害的;;

4.3.3三级召回:使用该医疗器械引起危害的可能性较小但仍需要召回的。

4.4产品召回的时限:

4.4.1一级召回时限应在1日内通知有关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或者告知使用者。

4.4.2二级召回时限应在3日内通知有关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或者告知使用者。

4.4.3三级召回时限应在7日内通知有关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或者告知使用者。4.5召回负责人:

4.5.1最高管理者为一级召回、二级召回的负责人。

4.5.2PMC/计划负责人为三级召回负责人。

4.6最高管理者根据实际情况,召集品管部、PMC/计划和供应部等部门负责人讨论后

作出产品召回的级别及《产品召回指令》。

4.7召回程序:

4.7.1PMC/计划负责填写《产品召回计划表》,经管理者代表审核后上报公司最高管

理者。

4.7.2公司最高管理者立即组织公司相关部门人员组成临时召回工作小组,负责召

回全过程的领导决策和异常情况处理。

4.7.3八小时内要准备好如下资料:产品品名、规格、批号、数量;产品批销售记

录;PMC/计划负责准备好产品停止使用说明或销售说明(内容包括:紧急收

回原因、可能造成的医疗后果,建议采取的补救措施、立即停止使用的通知

等等)。

4.7.4若用户已经在使用产品,品管部应制订建议采取的补救措施或预防措施。

4.7.5公司最高管理者下达《产品召回指令》,立即发送有关公司和部门。同时品管

部填写《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并制订书面召回计划,连同调查评估报

告,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4.7.6《产品召回指令》发布后,PMC/计划应迅速填写《产品召回通知》,并在24

小时内通知有关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或者告知者,以及可能与产品有关的

单位或个人(包括在运输途中的负责单位),按产品召回计划,以最快的方法

和途径召回,不得延误。

4.7.6.1落实销售客户名单,并报临时召回工作小组。

4.7.6.2应要求客户统计并报告召回产品的在库数据,然后要求客户进一步向相

关单位召回该产品。

4.7.6.3进一步和客户联系,确认召回的数量,尽最大的努力召回产品。

4.7.6.4在产品召回过程中,中间环节若是出现问题时,PMC/计划门应立即派人,

组织产品召回工作。

4.7.6.5PMC/计划门填写《召回产品记录表》和《产品召回登记汇总表》并提交

召回负责人进行分析总结。

4.7.7在召回过程中,PMC/计划经理要及时向召回工作小组报告召回进展情况、召

回数量与规定的差额、异常情况处理及时请示,不得延误,召回工作小组要

24小时工作并留有值班人员。

4.7.8从市场召回的产品进库后,要立即置于退货区,逐件贴上标记,单独隔离存

放,挂上醒目的状态标志,专人保管,不得动用,并立即与品管部联系。

4.7.9品管部应对召回的产品进行检验,对召回产品的质量情况进行分析、调查,

填写质量事故相关记录。并根据召回计划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

交召回计划实施情况报告。

4.8召回产品的存放:召回的产品放置在公司仓库退货区或异地封存。

4.9召回产品的处理:

4.9.1产品包装标签说明书内容或者设计印制存在的缺陷时,可以在更正后上市。

4.9.2根据有关规定应当销毁的产品,应当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下予以销

毁。

4.9.3对召回产品的处理应当有详细的记录,并向当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记录保存至医疗器械注册证失效后5年,第一类医疗器械召回的处理记录应

当保存5年。

4.10召回效果评估:召回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品管部组织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价,并

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召回总结评估报告,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审查、评估认为召回尚未有效消除产品缺陷或者控制产品风险的,应按要求进

行重新召回。

5记录

5.1《产品召回计划表》(ECL-4-Q-034)

5.2《产品召回指令》(ECL-4-Q-114)

5.3《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ECL-4-Q-115)

5.4《召回计划实施情况报告表》(ECL-4-Q-116)

5.5《产品召回通知》(ECL-4-Q-117)

5.6《产品召回记录表》(ECL-4-Q-118)

5.7《产品召回登记汇总表》(ECL-4-Q-119)

5.8《召回产品处理单》(ECL-4-Q-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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