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银监局关于徐璠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徐劲松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徐劲松任职资格的批复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0.11.19
•【字号】皖银保监复〔2020〕283号
•【施行日期】2020.11.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徐劲松任职资格的批复
皖银保监复〔2020〕283号
徽商银行:
《关于徐劲松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请示》(徽银报〔2020〕351号)收悉。
根据《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徐劲松徽商银行宣城分行行长的任职资格。
二、上述核准任职资格人员应自批复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并向我局报告到任情况。
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到任的,本批复文件失效,由我局办理注销手续。
三、你行应督促上述核准任职资格人员严格遵守银保监会有关监管规定,持续学习和掌握经济金融相关法律法规,熟悉任职岗位职责,忠实勤勉履职,并按要求
及时报告履职情况。
2020年11月19日。
中国银保监会甘肃监管局关于徐洋任职资格的批复-甘银保监复〔2020〕51号
福顺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你公司《福顺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关于甘肃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徐洋进行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福顺〔2020〕0039号)收悉。经审查,徐洋符合《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18〕3号)的有关要求,核准其福顺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省级分公司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2020年4月23日
——结束——
中国银保监会甘肃监管局关于徐洋任职资格的批复
制定机关
公布日4.23
文号
甘银保监复〔2020〕51号
主题类别
行政许可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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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银保监局关于徐志弘任职资格的批复
河北银保监局关于徐志弘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1.02.25
•【字号】冀银保监复〔2021〕44号
•【施行日期】2021.02.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河北银保监局关于徐志弘任职资格的批复
冀银保监复〔2021〕44号
交通银行:
《交通银行关于审核徐志弘任职资格的请示》(交银函〔2020〕539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18年第5号)、《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3年第3号)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核准徐志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副行长的任职资格。
徐志弘应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你行应及时将相关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若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任,该行政许可文件失效,我局将注销该行政许可事项。
河北银保监局
2021年2月25日。
河北银保监局关于徐志弘任职资格的批复
河北银保监局关于徐志弘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1.02.25
•【字号】冀银保监复〔2021〕44号
•【施行日期】2021.02.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河北银保监局关于徐志弘任职资格的批复
冀银保监复〔2021〕44号
交通银行:
《交通银行关于审核徐志弘任职资格的请示》(交银函〔2020〕539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18年第5号)、《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3年第3号)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核准徐志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副行长的任职资格。
徐志弘应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你行应及时将相关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若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任,该行政许可文件失效,我局将注销该行政许可事项。
河北银保监局
2021年2月25日。
天津银监局关于何欢等55人任职资格的批复-津银监复[2012]11号
天津银监局关于何欢等55人任职资格的批复正文:---------------------------------------------------------------------------------------------------------------------------------------------------- 天津银监局关于何欢等55人任职资格的批复(津银监复[2012]11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行:你分行《关于申请何欢等66名同志任职资格的请示》(津邮银请〔2011〕588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经审查,批复如下: 核准何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天津和平区卫津路支行行长任职资格;核准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天津和平区新华路营业所所长任职资格;核准李晓冬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天津和平区鞍山道营业所所长任职资格;核准王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天津河东区广宁路支行行长任职资格;核准闫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天津河东区巨福园营业所所长任职资格;核准罗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天津河东区七经路支行行长任职资格;核准张娜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天津河东区天山南路支行行长任职资格;核准鄂纪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天津河东区十经路营业所所长任职资格;核准王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天津河东区新兆路营业所所长任职资格;核准田晓雪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天津河东区香山道支行行长任职资格;核准张子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天津河西区东楼营业所所长任职资格;核准尹世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天津河西区谦德庄营业所所长任职资格;核准王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天津河西区瑞江花园支行行长任职资格;核准徐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天津河西区广东路支行行长任职资格;核准闫晗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天津河西区南昌路支行行长任职资格;核准阚亚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天津河西区土城支行行长任职资格;核准秦莲梓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天津南开区东马路支行行长任职资格;核准张群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天津南开区炮台庄支行行长任职资格;核准张宏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天津南开区宜君里支行行长任职资格;核准郭少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天津南开区向阳路支行行长任职资格;核准刘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天津南开区川府新村支行行长任职资格;核准郭健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天津南开区三潭路支行行长任职资格;核准谭颖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天津河北区大悲院营业所所长任职资格;核准梁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天津河北区金钟河大街支行行长任职资格;核准王迪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天津河北区靖江路支行行长任职资格;核准王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天津河北区连云里支行行长任职资格;核准牛健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天津河北区民生路营业所所长任职资格;核准马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天津河北区狮子林大街营业所所长任职资格;核准齐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天津河北区榆关道支行行长任职资格;核准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天津红桥区咸阳北路支行行长任职资格;核准吕元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天津红桥区商大营业所所长任职资格;核准刘博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天津红桥区纪念馆路支行行长任职资格;核准王洪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天津滨海新区塘沽宁波道营业所所长任职资格;核准杨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天津滨海新区塘沽营口道营业所所长任职资格;核准唐会颖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天津滨海新区塘沽西江里支行行长任职资格;核准杨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天津滨海新区大港机厂支行行长任职资格;核准张慧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天津滨海新区大港钻井支行行长任职资格;核准张玲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天津滨海新区大港商业一条街支行行长任职资格;核准杨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天津滨海新区大港邮政大楼营业所所长任职资格;核准陈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天津滨海新区大港育秀街营业所所长任职资格;核准张岚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天津东丽区兴耀营业所所长任职资格;核准闫少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天津北辰区北仓营业所所长任职资格;核准张连会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天津宁河县商业道营业所所长任职资格;核准张志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天津武清区雍阳东道营业所所长任职资格;核准温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天津武清区大桥道营业所所长任职资格;核准周学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天津武清区河北屯营业所所长任职资格;核准李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天津武清区崔黄口支行行长任职资格;核准邓文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天津静海县胜利大街营业所所长任职资格;核准邓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天津静海县团泊风景区营业所所长任职资格;核准张宏芬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天津宝坻区南三路营业所所长任职资格;核准冀德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天津蓟县上仓营业所所长任职资格;核准张雪东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天津蓟县城关营业所所长任职资格;核准李丽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天津蓟县别山支行行长任职资格。
山东银保监局关于核准天津银行孙磊任职资格的批复
山东银保监局关于核准天津银行孙磊任职资格的批复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1.08.02
•【字号】鲁银保监复〔2021〕374号
•【施行日期】2021.08.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山东银保监局关于核准
天津银行孙磊任职资格的批复
天津银行济南分行:
你行《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关于核准孙磊天津银行东营分行副行长任职资格的请示》(天银济报〔2021〕24号)收悉,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经审查,核准孙磊天津银行东营分行副行长任职资格。
你行应在本批复文件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安排孙磊到任,并向我局及东营银保监分局报告。
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任的,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此复。
山东银保监局2021年8月2日。
中国银保监会六安监管分局关于徐红霞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六安监管分局关于徐红霞任职资格的批
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六安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20.05.12
•【字号】六银保监复〔2020〕58号
•【施行日期】2020.05.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六安监管分局关于徐红霞任职资格的批复
六银保监复〔2020〕58号
永安保险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你公司《永安保险销售(上海)有限公司关于徐红霞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永保销字〔2020〕4号)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徐红霞符合《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的有关要求,核准其永安保险销售(上海)有限公司六安营业部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当自作出任命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我分局报告。
此复。
2020年5月12日。
河北银保监局关于徐志弘任职资格的批复-冀银保监复〔2021〕44号
河北银保监局关于徐志弘任职资格的批复
正文:
---------------------------------------------------------------------------------------------------------------------------------------------------- 河北银保监局关于徐志弘任职资格的批复
冀银保监复〔2021〕44号
交通银行:
《交通银行关于审核徐志弘任职资格的请示》(交银函〔2020〕539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18年第5号)、《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3年第3号)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核准徐志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副行长的任职资格。
徐志弘应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你行应及时将相关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若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任,该行政许可文件失效,我局将注销该行政许可事项。
河北银保监局
2021年2月25日
——结束——。
中国银保监会六安监管分局关于徐红霞任职资格的批复-六银保监复〔2020〕58号
中国银保监会六安监管分局关于徐红霞任职资格的批复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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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六安监管分局关于徐红霞任职资格的批复
六银保监复〔2020〕58号
永安保险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你公司《永安保险销售(上海)有限公司关于徐红霞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永保销字〔2020〕4号)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徐红霞符合《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的有关要求,核准其永安保险销售(上海)有限公司六安营业部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当自作出任命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我分局报告。
此复。
2020年5月12日
——结束——。
中国银保监会淮南监管分局关于徐涛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淮南监管分局关于徐涛任职资格的批复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1.05.08
•【字号】淮南银保监复〔2021〕38号
•【施行日期】2021.05.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淮南监管分局关于徐涛任职资格的批复
淮南银保监复〔2021〕38号
凤台通商村镇银行:
你行《安徽凤台通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徐涛董事长任职资格的请示》(凤通村银发〔2021〕16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徐涛的安徽凤台通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任职资格。
二、上述核准任职资格人员应自批复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并向我分局报告到任情况。
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到任的,本批复文件失效,由我分局办理注销手续。
三、你行应督促上述核准任职资格人员严格遵守银保监会有关监管规定,持续学习和掌握经济金融相关法律法规,熟悉任职岗位职责,忠实勤勉履职,并按要求
及时报告履职情况。
2021年5月8日。
中国银保监会珠海监管分局关于徐凌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珠海监管分局关于徐凌任职资格的批复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珠海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19.07.18
•【字号】珠银保监复〔2019〕40号
•【施行日期】2019.07.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珠海监管分局关于徐凌任职资格的批复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你单位《兴业银行珠海分行关于徐凌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兴银粤珠请〔2019〕22号)收悉。
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核准徐凌任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营业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二、前述任职人员应自我分局批复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
此复。
2019年7月18日。
中国银保监会马鞍山监管分局关于徐露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马鞍山监管分局关于徐露任职资格的批
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0.12.08
•【字号】马银保监复〔2020〕109号
•【施行日期】2020.12.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马鞍山监管分局关于徐露任职资格的批复
马银保监复〔2020〕109号
中国银行马鞍山分行:
你分行《关于徐露同志高管任职资格的请示》(马中银报〔2020〕158号)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徐露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县支行行长任职资格。
二、你分行应要求上述核准任职资格人员严格遵守银保监会有关监管规定,并按要求报告履职情况。
三、你分行应督促上述核准任职资格人员持续学习和掌握经
济金融相关法律法规,熟悉任职岗位职责,忠实勤勉履职。
2020年12月8日。
烟台银保监分局关于核准徐通任职资格的批复-烟银保监准〔2020〕151号
烟台银保监分局关于核准徐通任职资格的批复
正文:
---------------------------------------------------------------------------------------------------------------------------------------------------- 烟台银保监分局关于核准徐通任职资格的批复
平安银行青岛分行:
你分行《平安银行青岛分行关于核准徐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请示》(平银青发〔2020〕198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经审查,核准徐通平安银行烟台分行行长任职资格。
你分行应在本批复文件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安排徐通到任,并向我分局报告。
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任的,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此复。
烟台银保监分局
2020年9月2日
——结束——。
中国银保监会六安监管分局关于徐红霞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六安监管分局关于徐红霞任职资格的批
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六安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20.05.12
•【字号】六银保监复〔2020〕58号
•【施行日期】2020.05.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六安监管分局关于徐红霞任职资格的批复
六银保监复〔2020〕58号
永安保险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你公司《永安保险销售(上海)有限公司关于徐红霞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永保销字〔2020〕4号)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徐红霞符合《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的有关要求,核准其永安保险销售(上海)有限公司六安营业部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当自作出任命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我分局报告。
此复。
2020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