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清偿抵充的评析及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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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抵充是指当事人在没有约定抵充时,债务人享有 指定抵充的权利,债务人可以向债权人 (或清偿受领人) 作出意思表示,指示其所要抵充的债务。
各国 《民法》 均规定债务人原则上可以自由指定抵充 哪项债务,但有一项限制,即债务人所提出的给付应当先 抵充费用、再抵充利息、后抵充本金。 2.3 法定抵充
法定抵充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既没有约定清偿抵充的顺 序,清偿人清偿时双方又没有指定抵充,则依法定次序消 灭债务的法律规定。法定抵充的构成要件有两个:其一, 法定抵充在当事人既无约定又无指定时适用;其二,债务 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商业交往中,在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债务 时,各种债务的情况是不同的。当债务人的履行不足以清 偿所有债务时,究竟先清偿哪宗债务,便属于债务清偿抵 充问题。这种抵充次序的先后,对债权人和债务人有不同 的利益影响,有时还会牵涉到第三人(如担保人)的利益。
1 清偿抵充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所谓清偿抵充,是指债务人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担数项 同种类债务,或负担同一项债务而约定数次给付时,如果 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全额债务,根据当事人约定、 指定或者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以债务人所提交的履行清 偿数个债务中某项债务的制度。
题。三是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如果债务人 的给付可以清偿全部债务,就不存在约定、指定、法定清 偿顺序的问题。
2 清偿抵充的类型
根据世界大多数国家 《民法》 的规定,清偿抵充可以 分为3种类型,即约定抵充、指定抵充与法定抵充。 2.1 约定抵充
约定抵充是指由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以债务人提供 的履行抵充哪宗债务,以及按照何种顺序抵充。约定抵充 完全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发生抵充的法律效果。 2.2 指定抵充
上述案例中,甲公司在清偿140万元时与银行就抵充 顺序达成了合意,则可以发生以下效果:甲公司与银行 可以约定抵充的顺序与数额,不受任何限制。假定甲公 司与银行约定,这140万元首先偿还设定担保的第二笔债 务本金及利息共计101.875万元,剩余的偿还第三笔债务 的本金,那么抵充的结果是:第一笔债务剩余本金50 万 元、利息1.525万元未清偿;第二笔债务全部清偿,乙公 司免除保证责任;第三笔债务剩余本金31.875 万元、利 息2.345万元未清偿。同理,甲公司可以与银行约定,这 140万元首先抵充最后到期的第三笔债务,后抵充第一笔 债务,剩余部分抵充第二笔债务的本金,那么清偿抵充 的结果是:第一笔债务全部清偿;第二笔债务剩余本金 83.87 万元 、利息1.875 万元 未清偿,乙公司对未 清 偿 部 分承担保证责任;第三笔债务全部清偿。如此等等,在 约定的情形下,按照甲公司与银行双方约定的内容发生 清偿抵充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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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风险提示
《合同法解释 (二)》 对清偿抵充顺序的规定,其终极 目的是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数宗债务均已届清偿期的, 以债务担保最少者优先抵充。即无担保的债务较有担保债 务优先;同有担保的,以担保最少者优先。究其价值取 向,明显侧重于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同时,该解释也兼 顾了债务人的利益。债务担保相同的,以债务人负担较重 的优先受偿。例如,有利息的债务较无利息的债务优先; 均付利息的,以高利率债务为先。总之,该解释体现了公 平的理念,保证了交易安全和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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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 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
另外, 《合同法解释 (二)》 也对清偿时的费用和利 息的支付进行了规范。第二十一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 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 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先抵充 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再抵充利息、最后抵充主债务的顺 序进行抵充。 3.2 清偿抵充的顺序
清偿抵充的构成要件可以归纳为:一是债务人对同一 债权人负担数项债务,或负担同一项债务而约定数次给 付,或负担同一项债务而需要给付利息以及相关费用。如 果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仅负担一项债务,给付针对的就是 此项债务,不会发生抵充的先后次序问题。二是数项债务 种类相同,例如,均为支付金钱或者均为交付某种原材 料。如果种类不同,依据其种类即可明确区分,自然不会 发生债务人给付以后而混淆不知清偿的是哪项债务的问
在本案中,甲公司与银行没有对140万元还款的抵充 对象达成协议。因此,应当适用法定抵充。依据 《合同法 解释 (二)》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首先,本案3 笔债务均已届清偿期,应当首先抵充担保最少的债务,本 案第二笔借款有担保,而第一、三笔借款均没有担保,所 以第二笔借款应予最后抵充;其次,第一、三笔借款均无
从 《民法》 史上看,罗马法就确立了清偿抵充规则。 从大陆法系德、法、日、意大利等国 《民法》 的规定看, 确定债务清偿抵充顺序的基本原则是:约定优先;如果双 方没有约定,那么债务人有权单方面指定抵充顺序。在债 务人放弃指定时,可由债权人指定;在双方未达成抵充协 议,且没有指定抵充的情形下,适用法定抵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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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清偿抵充的评析及法律适用
◆ 吴玉亮
案例介绍 2009年 , 甲 公 司 与 某 银 行 签 订 了3份 借 款 合 同 : 5月 双
方 签 订 了 第 一 份 借 款 合 同 , 借 款 金 额 为 50 万 元 、 年 利 率 6.1%, 11月 到 期 , 到 期 后 须 支 付 利 息 1.525万 元 ; 8月 双 方 签 订 了 第 二 份 借 款 合 同 , 借 款 金 额 为 100 万 元 、 年 利 率 7.5%, 与 第 一 份 合 同 同 时 到 期 , 到 期 后 须 支 付 利 息1.875万 元 , 该 合 同 由 乙 公 司 提 供 保 证 担 保 ; 10月 双 方 签 订 了 第 三 份 借 款 合 同 , 借 款 金 额 为70万 元 、 年 利 率6.7%, 于2010年 4月 到 期 , 到 期 后 须 支 付 利 息2.345万 元 。 2010年8月 , 甲 公 司 向 银 行 还 款 140万 元 , 因 甲 公 司 还 款 额 不 足 以 清 偿 所 有 债务, 于是甲公司与银行产生了分歧。 银行考虑到第一 笔、 第三笔借款的利息较低, 且第二笔借款合同设立了保 证担保, 甲公司无力偿还时, 还可以向乙公司主张保证责 任, 因此, 银行认为甲公司首先偿还了第一笔、 第三笔部 分 借 款 。 甲 公 司 、 乙 公 司 认 为 , 这 140万 元 首 先 偿 还 了 第 二笔借款, 因为第二笔借款的利息较高且该清偿能免除乙 公司的保证责任。 双方最终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于是银行 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
《合同法解释 (二)》 第二十条规定,债务人的给付不 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 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 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 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 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对外债权的风险无法避免,为维 护本企业的利益,企业应当顺应 《合同法解释 (二)》 的 规定,做好债权债务法律风险的防范。当企业在与同一合 作客户存在数宗债权、债务关系时,应当要求合作客户或 者第三人提供担保。这样,既可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 担保债权的实现,又可以在合作客户不能全部清偿时优先 抵充该部分债权。
在我国,鉴于目前司法实践中指定抵充比较少见,所 以, 《合同法解释 (二)》 对指定抵充没有作出规定,仅 规定了约定抵充和法定抵充两种情形。
3 我国债务清偿抵充的法律规定及清偿顺序
3.1 清偿抵充的法律规定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 (二)》”)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对债务清偿抵充作了专门 规定。
另外,考虑到各债权、债务的还款来源情况并不完全 相同,特别是在债务人刻意拖欠欠款的情形下,如果完全 遵照该条所确定的清偿顺序,部分情况下不利于最大限度 维护债权人权益。因此,通过与借款人另行约定清偿规则 就显得尤为必要。为此,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作出如下约 定: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数笔不相同的债权、债务关 系,且债务人的单次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债务人 的给付所清偿的债务及清偿抵偿顺序,由双方协商确定。 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债权人确定。此外,为防止 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对“债务人给付”这一表述做扩大理 解的情况,可以对与债务人给付具有相同法律效果的抵 销、代位权行使等情形也做出特别约定,如在合同中约 定: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债务人行使抵 销权的,所抵销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债权人确定;债权 人依法行使代位权时,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价款所清偿 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债权人确定。 —— — —— ——— —— — —— — — —— — —— — 收稿日期 : 2011-3-16 作者单位: 吴玉亮,中国铁路物资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
我国 《合同法解释 (二)》 仅对约定抵充和法定抵充 作了规范,因此两者的抵充顺序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 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抵充,没约 定时适用法定抵充。在适用法定抵充时,按照下列顺序进 行:第一,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第二,几项债务均到 期的情形下,则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 最少的债务;第三,几项债务均到期且担保数额相同的情 形下,则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例如:利息高的 优先于利息低的,违约金数额高的优先于违约金数额低 的;第四,几项债务均到期且担保数额及债务负担均相同 的情形下,则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第五,如果 到期时间相同,则按比例抵充。
担保,考虑到公平理念,应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 务,第三笔借款利率为6.7% ,高于第一笔借款的利率 6.1% ,所以应当首先抵充第三笔借款;最后,在确定各 笔借款的抵充时,应当按照先抵充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后抵充利息、再抵充主债务的顺序抵充。所以,甲公司 还款140 万元,应视为最先清偿第三笔借款利息2.345 万 元,然后清偿第三笔借款本金70 万元;再次清偿第一笔 借款利息1.525 万元,接着清偿第一笔借款本金 50 万元 ; 其余16.13 万元,先清偿第二笔借款的1.875 万元利息, 余下的14.255 万元才用于清偿第二笔借款本金。最后, 第二笔借款本金85.745 万元还没有清偿。甲公司与银行 还存在85 .745 万元债 权 、 债 务 关 系 , 该 债 务 由 乙 公 司 承 担保证责任。
各国 《民法》 均规定债务人原则上可以自由指定抵充 哪项债务,但有一项限制,即债务人所提出的给付应当先 抵充费用、再抵充利息、后抵充本金。 2.3 法定抵充
法定抵充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既没有约定清偿抵充的顺 序,清偿人清偿时双方又没有指定抵充,则依法定次序消 灭债务的法律规定。法定抵充的构成要件有两个:其一, 法定抵充在当事人既无约定又无指定时适用;其二,债务 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商业交往中,在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债务 时,各种债务的情况是不同的。当债务人的履行不足以清 偿所有债务时,究竟先清偿哪宗债务,便属于债务清偿抵 充问题。这种抵充次序的先后,对债权人和债务人有不同 的利益影响,有时还会牵涉到第三人(如担保人)的利益。
1 清偿抵充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所谓清偿抵充,是指债务人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担数项 同种类债务,或负担同一项债务而约定数次给付时,如果 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全额债务,根据当事人约定、 指定或者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以债务人所提交的履行清 偿数个债务中某项债务的制度。
题。三是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如果债务人 的给付可以清偿全部债务,就不存在约定、指定、法定清 偿顺序的问题。
2 清偿抵充的类型
根据世界大多数国家 《民法》 的规定,清偿抵充可以 分为3种类型,即约定抵充、指定抵充与法定抵充。 2.1 约定抵充
约定抵充是指由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以债务人提供 的履行抵充哪宗债务,以及按照何种顺序抵充。约定抵充 完全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发生抵充的法律效果。 2.2 指定抵充
上述案例中,甲公司在清偿140万元时与银行就抵充 顺序达成了合意,则可以发生以下效果:甲公司与银行 可以约定抵充的顺序与数额,不受任何限制。假定甲公 司与银行约定,这140万元首先偿还设定担保的第二笔债 务本金及利息共计101.875万元,剩余的偿还第三笔债务 的本金,那么抵充的结果是:第一笔债务剩余本金50 万 元、利息1.525万元未清偿;第二笔债务全部清偿,乙公 司免除保证责任;第三笔债务剩余本金31.875 万元、利 息2.345万元未清偿。同理,甲公司可以与银行约定,这 140万元首先抵充最后到期的第三笔债务,后抵充第一笔 债务,剩余部分抵充第二笔债务的本金,那么清偿抵充 的结果是:第一笔债务全部清偿;第二笔债务剩余本金 83.87 万元 、利息1.875 万元 未清偿,乙公司对未 清 偿 部 分承担保证责任;第三笔债务全部清偿。如此等等,在 约定的情形下,按照甲公司与银行双方约定的内容发生 清偿抵充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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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解释 (二)》 对清偿抵充顺序的规定,其终极 目的是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数宗债务均已届清偿期的, 以债务担保最少者优先抵充。即无担保的债务较有担保债 务优先;同有担保的,以担保最少者优先。究其价值取 向,明显侧重于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同时,该解释也兼 顾了债务人的利益。债务担保相同的,以债务人负担较重 的优先受偿。例如,有利息的债务较无利息的债务优先; 均付利息的,以高利率债务为先。总之,该解释体现了公 平的理念,保证了交易安全和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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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 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
另外, 《合同法解释 (二)》 也对清偿时的费用和利 息的支付进行了规范。第二十一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 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 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先抵充 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再抵充利息、最后抵充主债务的顺 序进行抵充。 3.2 清偿抵充的顺序
清偿抵充的构成要件可以归纳为:一是债务人对同一 债权人负担数项债务,或负担同一项债务而约定数次给 付,或负担同一项债务而需要给付利息以及相关费用。如 果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仅负担一项债务,给付针对的就是 此项债务,不会发生抵充的先后次序问题。二是数项债务 种类相同,例如,均为支付金钱或者均为交付某种原材 料。如果种类不同,依据其种类即可明确区分,自然不会 发生债务人给付以后而混淆不知清偿的是哪项债务的问
在本案中,甲公司与银行没有对140万元还款的抵充 对象达成协议。因此,应当适用法定抵充。依据 《合同法 解释 (二)》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首先,本案3 笔债务均已届清偿期,应当首先抵充担保最少的债务,本 案第二笔借款有担保,而第一、三笔借款均没有担保,所 以第二笔借款应予最后抵充;其次,第一、三笔借款均无
从 《民法》 史上看,罗马法就确立了清偿抵充规则。 从大陆法系德、法、日、意大利等国 《民法》 的规定看, 确定债务清偿抵充顺序的基本原则是:约定优先;如果双 方没有约定,那么债务人有权单方面指定抵充顺序。在债 务人放弃指定时,可由债权人指定;在双方未达成抵充协 议,且没有指定抵充的情形下,适用法定抵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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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玉亮
案例介绍 2009年 , 甲 公 司 与 某 银 行 签 订 了3份 借 款 合 同 : 5月 双
方 签 订 了 第 一 份 借 款 合 同 , 借 款 金 额 为 50 万 元 、 年 利 率 6.1%, 11月 到 期 , 到 期 后 须 支 付 利 息 1.525万 元 ; 8月 双 方 签 订 了 第 二 份 借 款 合 同 , 借 款 金 额 为 100 万 元 、 年 利 率 7.5%, 与 第 一 份 合 同 同 时 到 期 , 到 期 后 须 支 付 利 息1.875万 元 , 该 合 同 由 乙 公 司 提 供 保 证 担 保 ; 10月 双 方 签 订 了 第 三 份 借 款 合 同 , 借 款 金 额 为70万 元 、 年 利 率6.7%, 于2010年 4月 到 期 , 到 期 后 须 支 付 利 息2.345万 元 。 2010年8月 , 甲 公 司 向 银 行 还 款 140万 元 , 因 甲 公 司 还 款 额 不 足 以 清 偿 所 有 债务, 于是甲公司与银行产生了分歧。 银行考虑到第一 笔、 第三笔借款的利息较低, 且第二笔借款合同设立了保 证担保, 甲公司无力偿还时, 还可以向乙公司主张保证责 任, 因此, 银行认为甲公司首先偿还了第一笔、 第三笔部 分 借 款 。 甲 公 司 、 乙 公 司 认 为 , 这 140万 元 首 先 偿 还 了 第 二笔借款, 因为第二笔借款的利息较高且该清偿能免除乙 公司的保证责任。 双方最终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于是银行 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
《合同法解释 (二)》 第二十条规定,债务人的给付不 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 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 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 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 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对外债权的风险无法避免,为维 护本企业的利益,企业应当顺应 《合同法解释 (二)》 的 规定,做好债权债务法律风险的防范。当企业在与同一合 作客户存在数宗债权、债务关系时,应当要求合作客户或 者第三人提供担保。这样,既可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 担保债权的实现,又可以在合作客户不能全部清偿时优先 抵充该部分债权。
在我国,鉴于目前司法实践中指定抵充比较少见,所 以, 《合同法解释 (二)》 对指定抵充没有作出规定,仅 规定了约定抵充和法定抵充两种情形。
3 我国债务清偿抵充的法律规定及清偿顺序
3.1 清偿抵充的法律规定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 (二)》”)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对债务清偿抵充作了专门 规定。
另外,考虑到各债权、债务的还款来源情况并不完全 相同,特别是在债务人刻意拖欠欠款的情形下,如果完全 遵照该条所确定的清偿顺序,部分情况下不利于最大限度 维护债权人权益。因此,通过与借款人另行约定清偿规则 就显得尤为必要。为此,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作出如下约 定: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数笔不相同的债权、债务关 系,且债务人的单次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债务人 的给付所清偿的债务及清偿抵偿顺序,由双方协商确定。 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债权人确定。此外,为防止 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对“债务人给付”这一表述做扩大理 解的情况,可以对与债务人给付具有相同法律效果的抵 销、代位权行使等情形也做出特别约定,如在合同中约 定: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债务人行使抵 销权的,所抵销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债权人确定;债权 人依法行使代位权时,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价款所清偿 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债权人确定。 —— — —— ——— —— — —— — — —— — —— — 收稿日期 : 2011-3-16 作者单位: 吴玉亮,中国铁路物资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
我国 《合同法解释 (二)》 仅对约定抵充和法定抵充 作了规范,因此两者的抵充顺序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 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抵充,没约 定时适用法定抵充。在适用法定抵充时,按照下列顺序进 行:第一,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第二,几项债务均到 期的情形下,则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 最少的债务;第三,几项债务均到期且担保数额相同的情 形下,则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例如:利息高的 优先于利息低的,违约金数额高的优先于违约金数额低 的;第四,几项债务均到期且担保数额及债务负担均相同 的情形下,则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第五,如果 到期时间相同,则按比例抵充。
担保,考虑到公平理念,应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 务,第三笔借款利率为6.7% ,高于第一笔借款的利率 6.1% ,所以应当首先抵充第三笔借款;最后,在确定各 笔借款的抵充时,应当按照先抵充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后抵充利息、再抵充主债务的顺序抵充。所以,甲公司 还款140 万元,应视为最先清偿第三笔借款利息2.345 万 元,然后清偿第三笔借款本金70 万元;再次清偿第一笔 借款利息1.525 万元,接着清偿第一笔借款本金 50 万元 ; 其余16.13 万元,先清偿第二笔借款的1.875 万元利息, 余下的14.255 万元才用于清偿第二笔借款本金。最后, 第二笔借款本金85.745 万元还没有清偿。甲公司与银行 还存在85 .745 万元债 权 、 债 务 关 系 , 该 债 务 由 乙 公 司 承 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