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调整撤并部门所属学校管理体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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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所属学校管理体制的通知-吉政发[2000]9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所属学校管理体制的通知-吉政发[2000]9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所属学校管理体制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所属学校管理体制的通知(吉政发〔2000〕9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调整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学校管理体制和布局结构的精神,省政府决定对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所属学校管理体制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省政府部门(单位)所属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管理体制,要坚持“共建、调整、合作、合并”的方针,与调整学校布局结构结合起来,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提高办学效益和质量,深化教育管理体制改革。

二、除省教委以及省公安厅、省体委继续管理其所属学校以外,省直其他部门(单位)原则上不再直接管理学校。

(一)普通高等学校。

1.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所属的普通高校除体育、公安院校继续由原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外,其他学校均划归省教委管理。

2.属于企业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人、财、物的管理体制暂不变,教育业务由省教委管理。

(二)成人高等学校。

1.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划归省教委管理。

2.成人高等学校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实行一套管理机构的,实行实体合并,由省教委管理。

3.属于企业举办的成人高等学校,暂由企业继续办学,管理体制暂不做调整,待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剥离社会职能时,再按属地化原则进行调整,划归市、州教委管理,纳入市、州组建高等职业教育的规划中统筹考虑。

4.与普通高等学校能够做到优势互补的成人高等学校,也可并入普通高等学校,作为职业技术学院。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体育总局所属学校管理体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体育总局所属学校管理体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体育总局所属学校管理体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1.02.24•【文号】国办发[2001]15号•【施行日期】2001.02.24•【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体育总局所属学校管理体制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教育部、体育总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体育总局所属学校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00一年二月二十四日关于调整体育总局所属学校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教育部体育总局国家计委财政部二00一年二月十九日)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调整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学校管理体制和布局结构的决定》(国发〔1999〕2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调整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学校管理体制和布局结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1号)的精神,为优化体育教育资源,统筹培养运动员、教练员、体育师资,进一步提高运动员科学文化素质,有利于教育、训练、科研的结合,现对体育总局所属学校的管理体制调整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方案除北京体育大学继续由体育总局直接管理,并将其重点建设成为综合性、高水平的教育、训练、科研“三结合”基地外,从2001年起,上海体育学院、武汉体育学院、西安体育学院、成都体育学院、沈阳体育学院(以下简称5所体育学院)实行中央与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采取地方体育部门与教育部门共管,以体育部门为主的管理方式,如需调整上述管理方式,须商体育总局。

二、实施办法(一)5所体育学院的国有资产、人员编制、劳动工资管理等均由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并由地方政府统筹进行必要的布局结构调整。

中央部属高校的前世今生(吐血整理,数据权威,全程高能)

中央部属高校的前世今生(吐血整理,数据权威,全程高能)

中央部属高校的前世今生(吐血整理,数据权威,全程高能)从教育部网站获悉,截至2017年5月31日,我国高等学校共计2914所,其中:普通高等学校2631所(含独立学院265所),成人高等学校283所,上述数量不含军事院校。

除非特殊强调,以下文章中的高校都是指普通高等学校。

按照主管归属部门不同可分为中央部属高校和地方省属高校两类,其中中央部属高校是国务院部门(单位)直属高等学校的简称。

之前介绍“985平台”的时候曾经提到过,所有入选“985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的高校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必须是中央部委直属(实际上所有39所“985工程”大学也全部都是中央部属高校)。

在我国高校发展史上,由于各行业经济技术发展的需要,除教育部外,很多部委都有各自直属的高校,这些都统称中央部属高校。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形式的变化,国务院各部门进行了多次调整,与之相关的中央部属高校也进行了两次大调整(很多文章只提到第二次调整,实际上第一次调整的动作也不小)。

第一次大调整: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撤并部门所属学校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发〔1998〕21号),对原机械工业部、煤炭工业部、冶金工业部、化学工业部、国内贸易部、中国轻工总会、中国纺织总会、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等九个部门所属的93所高校进行调整,除中国矿业大学、华北矿业高等专科学校暂时仍由国家煤炭工业局管理外,其余91所高校实行中央与地方共建。

其中东北大学、北京科技大学、吉林工业大学、湖南大学、中南工业大学、中国纺织大学、北京化工大学、无锡轻工大学、武汉工业大学、合肥工业大学等10所高校,在实施共建中与其他院校有所区别,日常管理以地方为主,重大事项以中央为主;其余81所高校,实行中央与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为主。

第二次大调整: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调整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学校管理体制和布局结构的决定》(国发〔1999〕26号),除教育部以及外交部、国防科工委、国家民委、公安部、安全部、海关总署、民航总局、体育总局、侨办、中科院、地震局等部门和单位继续管理其所属学校外,国务院其他部门和单位原则上不再直接管理学校。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调整撤并部门所属学校管理体制决定的通知-吉政发[1999]1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调整撤并部门所属学校管理体制决定的通知-吉政发[1999]1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调整撤并部门所属学校管理体制决定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调整撤并部门所属学校管理体制决定的通知(吉政发〔1999〕1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关于调整撤并部门所属学校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发〔1998〕2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调整撤并部门所属学校管理体制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103号),对原机械工业部等9个部门所属学校管理体制进行调整,其中涉及我省的有原机械工业部、煤炭工业部、冶金工业部、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5个部门所属的6所普通高等学校,3所成人高等学校,3所中等专业学校,7所技工学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这一决定,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吉林工业大学划转为教育部所属,实行中央与地方共建,日常管理以地方为主,重大事项以中央为主。

长春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吉林电气化高等专科学校、长春建筑高等专科学校、长春师范学院4所高校和长春建材工业学校,由省教委主管。

长春汽车工业高等专科学校、第一汽车制造厂职工大学仍属企业集团办学,人、财、物继续由一汽集团管理。

长春煤炭管理干部学院、长春煤炭工业学校、吉林工业学校由省煤炭管理局主管。

撤销舒兰矿务局职工大学建制,舒兰矿务局职工大学印章保留到现有成人大专学生毕业后,予以作废。

二、长春工业高等专科学校、鼓励电气化高等专科学校、长春建筑高等专科学校和长春师范学院4所学校的高教事业费,按照财政部下划地方的经费指标,参照省属高等学校拨款办法,由省财政厅拨给省教委。

撤点并校政策发展及反思

撤点并校政策发展及反思

撤点并校政策发展及反思2001年我国正式开始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运动,这项教育运动涉及全国7亿多农民、1.27亿农村义务教育在校生、752万农村专任教师[1],在历经十余年后于2012年宣告结束。

撤点并校政策是我国农村中小学校布局调整中的核心政策,笔者从撤点并校政策的演进过程出发,对撤点并校政策变迁进行历史梳理,并根据政策实施过程中效果的客观分析来找出每种效果产生的原因,以期对今后科学合理的布局农村中小学校提供有益帮助。

一、撤点并校政策演进历程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早在20世纪90年代末就已开始进行,但是国家在全国范围正式颁布实行是在2001年,由于调整中出现一系列问题,2012年教育部宣布暂停。

“撤点并校”作为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的一个具体的调整措施,撤点并校政策变迁是一个持续的,渐进的过程,该政策随着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的全面正式开始而进入公众视野,该政策的变迁大致经历了酝酿—起步—调整—暂停四个阶段。

(一)撤点并校政策的酝酿阶段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基本上完成了扫除青壮年文盲及基本普及了九年义务教育的双重任务,农民子女基本上接受到九年义务教育,在此基础上农民子女接受教育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农村家长迫切期望其子女能够接受与城镇孩子同等质量的的教育,享受更为优质的教育资源,这样对我国农村地区中小学进行重新布局调整,优化整合农村中小学校教育资源势在必行。

而此时我国农村中小学大部分仍实行的的是“乡办初中、村办小学”的分散办学的模式。

这种办学格局很大程度上与各地农村学龄儿童的数量不匹配,农村很多规模过小的中小学和教学点出现,造成农村教育资源的浪费同时不利于形成规模效益,农村教育资源得不到最大限度的利用。

并且90年代我国的社会结构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城镇化的进程加快,然而我国此阶段的农村教育发展远远落后于城镇化的进程,农村教育尤其是义务教育的教育质量与城镇化水平不适应。

尤其是1998年,我国多数省份开始在农村地区进行乡镇机构改革,改革主要围绕着减人、减事、减支来进行并乡、并村、并校[2]。

教育法律法规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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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法规大全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教育法律法规大全(教育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相关法律、文件、教育部令)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教育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06/3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12/2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10/31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08/29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05/1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10/31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三、教育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03/0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03/01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10/01教师资格条例1995/12/12教学成果奖励条例1994/03/1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1992/03/14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06/04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03/12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09/1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1988/03/03扫除文盲工作条例1988/02/05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1986/12/15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1981/05/20残疾人教育条例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扫除文盲工作条例教学成果奖励条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中国残疾人事业“八五”计划纲要国务院关于调整撤并部门所属学校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教育部关于发布《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的通知四、教育部门规章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07/11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04/01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2004/09/16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管理规定2004/09/15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2004/09/13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04/09/06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2004/09/01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工作规程2004/08/30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认定办法2004/08/23中小学校电化教育规程2004/08/15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2004/08/14特级教师评选规定2004/08/08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2004/08/07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2004/08/04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2004/08/03国家教育委员会督学聘任暂行办法2004/08/01县级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检查评估办法(试行)2004/07/31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2004/07/18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2004/07/17成人高等学校设置的暂行规定2004/07/16广播电视大学暂行规定2004/07/15研究生院设置暂行规定2004/07/14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2004/07/13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2004/07/12高等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的规定2004/07/08普通高等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2004/07/06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2004/07/05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工作规程2004/07/03普通高等学校定向招生、定向就业暂行规定2004/07/01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2004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2004/05/28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2004/05/27专业学位设置审批暂行办法2004/05/26关于授予国外有关人士名誉博士学位暂行规定2004/05/2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管理试行办法2004/05/20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管理办法2004/05/19社会力量办学教学管理暂行规定2004/05/18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2004/05/16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2004/05/14中外合作举办教育考试暂行管理办法2004/05/1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国语言文化友谊奖”设置规定2004/05/12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的暂行规定2004/05/1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2004/05/07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04/04/13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2003/05/21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暂行管理办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02/09/20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0/09/23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1999/12/30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1999/09/13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1999/03/15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1998/12/02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1998/01/08小学管理规程1996/03/09幼儿园工作规程1996/03/09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工作规定1992/10/26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办法1992/09/02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1992/06/27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处罚暂行规定1992/02/02社会力量办学印章管理暂行规定1991/08/21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暂行规定1991/06/21教育督导暂行规定1991/04/26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1990/10/31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1990/09/18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1990/01/20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1989五、其他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12/29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04/09/1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08/27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03/1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04/2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03/1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05/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04/04六、其他相关文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004/03/22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2003/07/23教育部关于加强教育法制建设的意见1999/12/02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7号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2008/09/2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6号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2008/03/06教育部令第25号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2007/03/02教育部令第24号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2006/07/23教育部令第23号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07/11教育部令第22号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2005/04/21教育部令第2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04/01教育部令第2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9号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7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6号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5号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4号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3号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2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1号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9号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8号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7号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教育部令第6号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5号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号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号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号教育部“中国语言文化友谊奖”设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号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号国家教委行政法规、规章发布办法2005/01/11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号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2005/01/10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3号地方教育电视台站设置管理规定2005/0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5号电视师范教育管理办法(试行)2005/01/0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6号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7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8号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9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05/01/03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1号教学仪器优质产品评选办法2005/01/01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2号对外汉语教师资格审定办法2004/12/31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3号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4号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5号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6号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7号社会力量办学印章管理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8号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处罚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0号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1号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2号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工作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3号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暂行规定2004/12/20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4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04/12/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5号幼儿园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6号小学管理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后撤点并校时代”,办好乡村小规模学校

“后撤点并校时代”,办好乡村小规模学校
“ 后撤点并校时代”优化政府职能相关建议
建立学龄人口和学生流动的动态监测机制,加强省 级统筹,对现有小规模学校撤并分类指导,科学施策。应 对学龄人口下降和城市化进程中学生城乡流动的不确定 性,县级层面要建立学位需求预测和动态监测机制,基 于城乡居民分布和人口结构,每年滚动监测各级教育学 龄人口的变化趋势,要扎扎实实,定期监测到每个村落, 建立学龄人口台账,对于变动情况及时更新,在此基础上, 按照以县为主、以乡镇为单位、学段统筹,建立按实际 服务人口规模动态调整乡村教育资源配置机制,因地制 宜,逐步完善小规模学校布局调整方案。
首先,确定适宜的财政投入最小单位,分类确定公 用经费定额。从学校、班级、教师、学生等多 层面科学核算中小学公用经费。其次,引 导公用经费向提高质量倾斜。随着学 校公用经费的增加,应该逐渐提高 教师培训费在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 算总额的比例,设定教研费在学 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中的比 例并逐渐提高。再次,要完善经 费管理办法,确保足额用于小规 模学校。合理统筹公用经费,实行 账目单列、规范管理,给予小规模学 校一定的支配自由,保障其发展。并加 强监督、监管力度,定期抽检。最后,建议
EDUCATOR
近入学的前提下综合考虑教育投资效益的问题。同时, 各地方政府应站在县域一盘棋的高度,挖掘资源,创 新发展模式,坚持以质量提升为导向办好每一所小规 模学校。
明确各级政府对布局调整经费投入责任,优化拨款 方式,合理配置教育经费。教育财政经费的投入是学校 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先决性条件,将教育经费配置到最 需要的地方,才能发挥最大效用。政府应充分考虑乡村 小规模学校的特殊性,构建以生均公用方式为主、专项 计划为辅的精准拨款机制。
乡村小规模学校产权问题复杂,涉及土地使用权、 建筑物所有权等多个方面,目前闲置校舍资产处置尚存 在争议。2017年3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社 会领域投资活力的意见》强调,制定闲置校园校舍综合 利用方案,优先用于教育、养老、医疗、文化、体育等 社会领域。教育部牵头会同民政部、原国家卫生计生委、 原文化部、体育总局等部门负责,但缺乏落地文件,多 部门操作存在困难。东北某省的调研资料显示,该省大 部分乡村小规模学校土地、校舍权属具有多样性,土地 多为村集体所有,地上建筑为教育部门所有,或村集体 建设、后期教育部门维修,在资产处置上存在争议,部 门协作合力有待提升。

公文写作与处理培训课件

公文写作与处理培训课件

公文写作与处理能力专题培训
5.写作注意事项 ⑴一案一事 ⑵内容可行,表达庄重
例文讲析 病文讲析
公文写作与处理能力专题培训
(四)函
1.功能及适用范围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 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2.特点
(1)典型的平行文 (2)使用范围广泛 (3)篇幅短小,写法灵活
公文写作与处理能力专题培训
公文写作与处理培训课件
公文写作与处理能力专题培训
第一部分 公文写作
一、法定公文(续) (一)决定
1.功能及适用范围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 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撤销下 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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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点
(1)指示性 (2)说理性 (3)郑重性
公文写作与处理能力专题培训
公文写作与处理能力专题培训
三、会议记录的重点 (1)会议中心议题以及围绕中心议题展开的有关活动; (2)会议讨论、争论的焦点及其各方的主要见解; (3)权威人士或代表人物的言论; (4)会议开始时的定调性言论和结束前的总结性言论; (5)会议已议决的或议而未决的事项; (6)对会议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言论或活动。
落实的重要载体; (4)政务信息是指导下级政府和基层单位更好开
展工作的工具; (5)政务信息是各地、各部门之间相互联系和交
流的重要桥梁和纽带。
公文写作与处理能力专题培训
3.特点和种类
1)政务信息的特点:
(1)及时:就是确保信息的时效性。 (2)准确:就是确保信息的真实性。 (3)全面:就是要坚持“两点论”,有喜报喜,
(5)更改性决定:《国务院关于调整撤并部门 所属学校管理体制的决定》

第四讲 批复、决定与意见、通知

第四讲 批复、决定与意见、通知

( X )1.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体 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 知
( √ )2.××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禁止非法买卖人民币的通知的通知
( √ )3.关于转发教育部《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 理规定》的通知
( X )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教育信息化和 网 络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
正 主体 1.针对问题的见解 文 (意见内容) 2.解决问题的建议(分条列项)
结语
——没有结语 ——提出号召、希望或执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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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
×× 市农业委员会 关于发展我市观光旅游农业的意见 ×× 市人民政府: 随着我市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步伐的加快和人民生活水 的不断提高,发展观光旅游农业已成为农村经济新的增长点。 为科学有效地开发利用农业资源,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现就 发展我市观光旅游农业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略)…… 以上意 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县(市)、区及市各部 门执行。
2、主送机关
主送机关即受文对象,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是 一个或几个甚至所有的有关单位。普发性通知可省 去主送机关。
(通知一般不上行文)
写主送机关需要注意的细节
若有多个主送机关, 要按性质、级别或惯例 依次排列,同类型、相 并列的单位之间用顿号 间隔,不同类型、非并 列关系的单位之间用逗 号,最后用冒号。
三、意见: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 处理办法的公文。
意见的“三不限” • 行文方向不限:上行、下行、平行。
• 使用权限不限:上至国务院,下至基层单 位。
• 收文处理方式不限:遵照执行、参照执行 、仅供参考。
意见的特点
一是针对性较强。意见与报告不同,它不是反映某项 工作或某一问题的全貌,而主要是对有关重要问题提出 自己的设想、见解或质疑,答复有关单位征求的意见。

通知决定决定和通知的写作

通知决定决定和通知的写作

决定和通知的写作一、决定1、决定的类别2、决定的写作要领3、决定与决议决议用于经会议讨论过的重要决策事项。

这一文种主要用于党的机关和国家权力机关。

行政机关曾一度使用,现已取消。

决定与决议二者格式要求大体相同,只是决议行文时必须在标题下标注会议通过日期,另外,在文中常用“会议认为”、“会议号召”等惯用语领起各段,这一点与会议纪要的写法有相似之处。

决议有三类:认可性决议,如《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指挥性决议,如《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阐述性决议,如《中共中央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

决定和决议同属指挥性公文,但又不宜混淆,其主要区别是:(1)产生程序不同。

决议必须经过会议表决通过,才能正式行文;决定则可由领导机关在法定权限内直接作出,不一定经过会议表决程序。

(2)内容特征不同。

决议的涉及面往往较为宽泛,且不作具体的工作部署,有些决议还带有较强的议论色彩,如《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

决定内容相对来说比较集中单一,多用于布置工作,提出要求,不一定要展开充分的议论,如《国务院关于调整撤并部门所属学校管理体制的决定》。

另外,决定有较强的指挥性,要求认真执行;而决议既有需贯彻执行的指挥性决议,也有大量用于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的认可性决议。

二、通知1、通知的特点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通知的特点是:(1)使用面宽。

(2)用途广泛。

(3)使用频率高。

2、通知的类别和写作要领按内容和用途,可分为发布性通知、指示性通知、知照性通知和转发性通知四类。

(1)发布性通知。

这类通知用于发布规范性文件、下达计划和印发领导讲话等。

(2)指示性通知。

(3)知照性通知。

(4)转发性通知。

3、决定、通知与意见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是党政机关普遍使用的文种。

中国高校调整合并与发展全貌_

中国高校调整合并与发展全貌_
一 、划 转 教 育 部 管 理 的 学 校 名 单 (共 !)所 ) 独 立 建 制 划 转 教 育 部 管 理 的 普 通 高 校 (!"所 ) $*石 油 大 学 !*上 海 财 经 大 学 "*北 京 邮 电 大 学 #*中 国 矿 业 大 学 ’*中 国 农 业 大 学 &*河 海 大 学 (*北 京林业大学 )*南京农业大学 %*北京广播学院 $+*中 国药科大学 $$*中央财经大学 $!*中国地质大学 $"*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华 中 农 业 大 学 $’*中 央 音 乐 学 院 $&*电 子 科 技 大 学 $(*中 央 美 术 学 院 $)*西 南 交 通 大 学 $%*中央戏剧学院 !+*西南财经大学 !$*东北林业 大学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划 转 到 教 育 部 直 属 高 校 的 学 院 、分 校 (!所 )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北京邮电大学函授 学院 随普通高等学校划转到教育部管理的中等专业 学 校 ("所 ) 北京针灸骨伤学院附属中等专业学校;重庆建 筑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中 专 部 ;上 海 铁 道 大 学 附 属 卫 校 。 二 、由 教 育 部 负 责 调 整 的 学 校 名 单 与教育部现有直属高等学校合并的普通高等学
相 互 合 并 进 教 育 部 的 高 等 学 校 (’组 ,$$所 ) 北 京 针 灸 骨 伤 学 院 与 北 京 中 医 药 大 学 合 并 ;中 国金融学院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合并;北京电力高 等专科学校与北京交通大学合并;中南政法学院与 中南财经大学合并;西北建筑工程 学 院 、西 安 工 程 学 院与西安公路交通大学合并。 与 其 他 部 属 高 校 合 并 的 高 校 ($组 ,$所 )

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教委等部门关于国务院撤并部门所属在豫学校管理体制调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教委等部门关于国务院撤并部门所属在豫学校管理体制调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教委等部门关于国务院撤并部门所属在豫学校管理体制调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9.25•【字号】豫政[1998]49号•【施行日期】1998.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教委等部门关于国务院撤并部门所属在豫学校管理体制调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8〕49号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五日)省教育委员会、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国务院撤并部门所属在豫学校管理体制调整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国务院撤并部门所属学校进行调整,是国务院机构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教育改革特别是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步骤。

国务院选择我省作为进行这批学校管理体制调整的试点,对我省教育事业特别是高等教育的发展是一次促进,也是一个很好的发展机遇,有利于加强我省的工科教育,有利于扩大我省的招生规模,有利于提高我省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

各市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以满腔热情的态度和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把各项工作做细做好,确保学校管理体制改革和调整工作的顺利进行。

关于国务院撤并部门所属在豫学校管理体制调整的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撤并部门所属学校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发〔1998〕2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调整撤并部门所属学校管理体制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10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国务院撤并部门所属的在豫31所学校管理体制调整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管理体制(一)普通高校郑州工业大学、郑州轻工业学院、郑州粮食学院、郑州纺织工学院、焦作工学院、洛阳工学院、郑州工业高等专科学校、洛阳工业高等专科学校等8所普通高等学校,实行中央与省共建、以省管理为主,由省教委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二)成人高校1、郑州煤炭管理干部学院、郑州煤田职工地质学院原由煤炭部举办;调整后由省煤炭厅负责办学并管理。

中央部属高校隶属管理关系汇总

中央部属高校隶属管理关系汇总

中央部属高校隶属管理关系汇总国务院部门(单位)直属高等学校,简称“中央部属高校”,是指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其直属机构在全国范围内直属管理的一批高等院校。

为了深化高等院校管理体制改革,1998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调整撤并部门所属学校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根据这份意见,对原机械工业部、煤炭工业部、冶金工业部、化学工业部、国内贸易部、中国轻工总会、中国纺织总会、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等九个部门所属的93所普通高等学校、72所成人高等学校以及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的管理体制进行调整。

总体而言,我国高校分为:中央部属高校和地方省属高校,经过全国高校管理体制的调整,将实力较强、学科特色鲜明的高校划归教育部直属管理(这部分高校均为211或则985高校,是考生心仪的大学)。

少数关系国家发展全局的高校以及行业特殊性强的高校继续由国务院委托教育部、工信部和其他少数部门管理外,多数高校由地方管理或以地方管理为主。

接下来笔者就把中央各部委直属高校及隶属管理关系汇总,给考生志愿填报提供参考。

中央部属高校全国名单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75所)北京市(24所):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中央音乐学院、中央戏剧学院、中央美术学院、北京林业大学、北京交通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传媒大学、北京中医药大学、北京语言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北京化工大学、北京邮电大学、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华北电力大学、中央财经大学、中国矿业大学(北京)、中国农业大学、北京科技大学、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国际关系学院(教育部管理)天津市(2所):南开大学天津大学上海市(8所):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同济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华东理工大学、东华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华东师范大学江苏省(7所):南京农业大学、中国矿业大学、东南大学、河海大学、中国药科大学、江南大学、南京大学湖北省(7所):武汉大学、华中师范大学、华中农业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理工大学、华中科技大学、中国地质大学(武汉)陕西省(5所):长安大学、西安交通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陕西师范大学、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四川省(4所):四川大学、西南交通大学、电子科技大学、西南财经大学山东省(3所):山东大学、中国海洋大学、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吉林省(2所):吉林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广东省(2所):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辽宁省(2所):东北大学、大连理工大学湖南省(2所):中南大学、湖南大学重庆市(2所):重庆大学、西南大学黑龙江(1所):东北林业大学安徽省(1所):合肥工业大学浙江省(1所):浙江大学甘肃省(1所):兰州大学福建省(1所):厦门大学国务院侨务办公室直属高等学校(2所)福建省(1所):华侨大学广东省(1所):暨南大学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高等学校(7所)北京市(2所):北京理工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江苏省(2所):南京理工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黑龙江(2所):哈尔滨工业大学、哈尔滨工程大学陕西省(1所):西北工业大学中央军事委员会直属高等学校(2所)北京市(1所):国防大学长沙市(1所):国防科学技术大学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直属高等学校(6所)北京市(1所):中央民族大学湖北省(1所):中南民族大学四川省(1所):西南民族大学甘肃省(1所):西北民族大学宁夏区(1所):北方民族大学辽宁省(1所):大连民族学院公安部直属高等学校(5所)北京市(1所):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辽宁省(1所):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河北省(1所):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河南省(1所):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浙江省(1所):公安海警学院中国科学院直属高等学校(1所)安徽省(1所):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交通运输部直属高等学校(1所)辽宁省(1所):大连海事大学共青团中央委员会直属高等学校(1所)北京市(1所):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外交部直属高等学校(1所)北京市(1所):外交学院司法部直属高等学校(1所)河北省(1所):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卫生部直属高等学校(1所)北京市(1所):北京协和医学院(原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国家体育总局直属高等学校(1所)北京市(1所):北京体育大学中共中央办公厅直属高等学校(1所)北京市(1所):北京电子科技学院中华全国总工会直属高等学校(1所)北京市(1所):中国劳动关系学院中华妇女联合会直属高等学校(1所)北京市(1所):中华女子学院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直属高等学校(3所)天津市(1所):中国民航大学四川省(1所):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广东省(1所):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直属高等学校(1所)河北省(1所):华北科技学院中国地震局直属高等学校(1所)河北省(1所):防灾科技学院中国海关总署直属高等学校(1所)上海市(1所):上海海关学院国家林业局直属高等学校(1所)江苏省(1所):南京森林警察学院。

教育部关于东北大学等10所学校的管理实施意见-

教育部关于东北大学等10所学校的管理实施意见-

教育部关于东北大学等10所学校的管理实施意见正文:---------------------------------------------------------------------------------------------------------------------------------------------------- 教育部关于东北大学等10所学校的管理实施意见(1999年5月7日)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撤并部门所属学校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发(1998)2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调整撤并部门所属学校管理体制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103号)的精神,对原冶金工业部、机械工业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中国纺织总会、化学工业部、中国轻工总会、国家建材局等七个部门所属的东北大学、北京科技大学、吉林工业大学、湖南大学、中南工业大学、中国纺织大学、北京化工大学、无锡轻工大学、武汉工业大学、合肥工业大学等10所学校实行中央与地方共建,日常管理以地方为主,重大事项以中央为主。

为认真贯彻执行文件精神,经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同意,现就共建上述10所学校提出如下管理实施意见:一、学校的体制1、10所学校为教育部直属高校,实行教育部与省级人民政府共建共管的管理体制。

教育部和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这些学校的领导,有关地方政府要把这些学校的建设与发展纳入到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之中,以利于更好地发挥其在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同时,将这批学校纳入当地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和布局结构调整的统筹规划之中,继续推进学校深化改革,优化教育资源配置。

国家经贸委及其有关国家局在科学研究、信息沟通、与企业联系、扶持特色专业政策等方面要继续给予关心和支持。

教育部和地方政府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为基本准绳,尊重并维护学校已有的依法自主办学的权限,并逐步创造条件,促使学校最终实现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事业单位改革的历史回顾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事业单位改革的历史回顾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事业单位改革的历史回顾王澜明事业单位是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或其他组织举办的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社会组织。

它分布在教育、卫生、文化、农业、交通、城市公用、体育等领域和社会福利、社会中介、机关附属等行业。

事业单位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机构,是社会事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法人组织,在促进经济发展、改善人民生活、推动社会进步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回顾改革开放以来事业单位改革的历史,总结经验,探讨规律,对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继续深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事业单位改革的历史进程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事业单位改革也在不断推进,已经在部分行业和某些地方取得了重要进展。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至今,我国事业单位改革大体经历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到1992年党的十四大。

这一阶段主要是拨乱反正,恢复社会事业,适当下放各类事业单位的管理权,大多数事业单位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行政首长对本单位有经营管理权、机构设置权、用人自主权和分配决定权。

1985年3月,中央下发了《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科技体制改革全面展开。

科研事业单位改革主要是改变许多研究机构与企业相分离,研究、设计与教育、生产相脱节以及军民分割、部门分割、地区分割的状况,促进研究机构、设计机构、高等学校与企业之间的协作和联合。

按照《决定》,从事技术开发的研究机构,有的逐步发展成为经济实体,有的在联合的基础上并入企业,有的自我发展为科研生产型的企业,或者成为中小企业联合的技术开发机构。

在科研事业单位改革的同时,同年4月,国务院批转了卫生部《关于卫生工作改革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对卫生事业单位改革提出了要求:扩大卫生机构自主权,实行院、站、所长负责制;发展集体卫生机构,鼓励和支持集体经济组织、城镇和街道组织举办医疗卫生设施,支持个体开业行医,村一级卫生机构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举办,也可以承包给乡村医生和卫生员集体举办,也可以由卫生院下乡设点。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事业单位改革的历史回顾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事业单位改革的历史回顾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事业单位改革的历史回顾事业单位是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或其他组织举办的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社会组织。

它分布在教育、卫生、文化、农业、交通、城市公用、体育等领域和社会福利、社会中介、机关附属等行业。

事业单位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机构,是社会事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法人组织,在促进经济发展、改善人民生活、推动社会进步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回顾改革开放以来事业单位改革的历史,总结经验,探讨规律,对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继续深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事业单位改革的历史进程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事业单位改革也在不断推进,已经在部分行业和某些地方取得了重要进展。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至今,我国事业单位改革大体经历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到1992年党的十四大。

这一阶段主要是拨乱反正,恢复社会事业,适当下放各类事业单位的管理权,大多数事业单位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行政首长对本单位有经营管理权、机构设置权、用人自主权和分配决定权。

1985年3月,中央下发了《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科技体制改革全面展开。

科研事业单位改革主要是改变许多研究机构与企业相分离,研究、设计与教育、生产相脱节以及军民分割、部门分割、地区分割的状况,促进研究机构、设计机构、高等学校与企业之间的协作和联合。

按照《决定》,从事技术开发的研究机构,有的逐步发展成为经济实体,有的在联合的基础上并入企业,有的自我发展为科研生产型的企业,或者成为中小企业联合的技术开发机构。

在科研事业单位改革的同时,同年4月,国务院批转了卫生部《关于卫生工作改革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对卫生事业单位改革提出了要求:扩大卫生机构自主权,实行院、站、所长负责制;发展集体卫生机构,鼓励和支持集体经济组织、城镇和街道组织举办医疗卫生设施,支持个体开业行医,村一级卫生机构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举办,也可以承包给乡村医生和卫生员集体举办,也可以由卫生院下乡设点。

国务院关于调整撤并部门所属学校管理体制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调整撤并部门所属学校管理体制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调整撤并部门所属学校管理体制的决定
【法规类别】教育改革
【发文字号】国发[1998]21号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1998.07.01
【实施日期】1998.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调整的撤并部门所属学校管理体制的决定
(国发[1998]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原机械工业部、煤炭工业部、冶金工业部、化学工业部、国内贸易部、中国轻工总会、中国纺织总会、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等九个部门改组或组建为国家经贸委管理的九个国家局。

国务院决定,对这些部门所属共211所学校,其中普通高等学校93所、成人高等学校72所、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46所的管理体制进行调整。

一、对原机械工业部等九部门所属学校进行调整,是国务院机构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教育改革特别是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步骤。

各地、各部门要以党的十五大精神
为指导,按照有利于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的教育管理体制,有利于优化高等学校布局结构,有。

教育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在调整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学校管理体制工作中做好技工学校划转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在调整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学校管理体制工作中做好技工学校划转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在调整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学校管理体制工作中做好技工学校划转工作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0.02.23
•【文号】教发[2000]17号
•【施行日期】2000.02.2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
正文
教育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在调整国务院部门(单位)
所属学校管理体制工作中做好技工学校划转工作的通知
(2000年2月23日教发〔2000〕17号)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调整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学校管理体制和布局结构的决定》(国发〔1999〕2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调整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学校管理体制和布局结构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1号)要求,国务院部门和单位所属部分学校已划转到地方管理,其中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所属技工学校。

现就技工学校划转工作通知如下:
一、由国务院部门(单位)下属企事业单位举办的技工学校,其人、财、物和基本建设继续由举办单位负责和管理,教育培训业务按属地原则归口地方政府劳动保障部门管理。

二、各地教育、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技工学校的划转工作,按照职责分
工,密切配合,通力协作,保证教育部《关于印发划转地方管理的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名单的通知》(教发〔2000〕15号)中所列193所技工学校顺利划转交接和平稳过渡。

关于国务院撤并部门所属在豫学校管理体制调整的实施意见

关于国务院撤并部门所属在豫学校管理体制调整的实施意见

关于国务院撤并部门所属在豫学校管理体制调整的实施意见佚名
【期刊名称】《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1998(000)012
【摘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撤并部门所属学校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发[1
998]2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调整撤并部门所属学校管理体制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10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国务院撤并部门所属的在豫31所学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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