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
医院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医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为提高我院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素质和临床工作能力,适应医学模式转变和卫生事业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山东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等有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目的与意义继续医学教育是继医学学历教育之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身教育。
继续医学教育的目的是使卫生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以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的发展。
二、教育对象全院各级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三、组织管理医院成立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全院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领导、协调和质量监控工作;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医院继续医学教育计划的实施、学分登记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
四、学分分类1、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推广项目授予Ⅰ类学分。
3、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发表论文、科研立项、科技成果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4、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是继续医学教育举办形式之一,按照项目所属等级授予相应学分。
五、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都必须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其任职期内平均每年取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得少于25学分,当年所获学分不得少于20学分。
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人员任期内平均每年应取得的I类学分不低于5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取得I类学分可替代Ⅱ类学分,但Ⅱ类学分不能替代I类学分。
经单位批准,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年度学习成绩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的25学分。
经单位批准,凡到外单位进修(含出国进修)满6个月及以上,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每年规定的25学分。
六、学分登记和验证1、学分登记统一使用由全省统一印制的省继续医学教育证书。
学分登记由继续教育委员会负责。
继续医学教育规定
继续医学教育规定1 总则1.1根据国家卫生部、人事部颁布发的《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山东省卫生厅、人事厅颁布的《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发布的《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泰安市人民政府继续教育有关文件,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1.2继续医学教育是继毕业后医学教育之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生教育。
其目的是使卫生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以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的发展。
1.3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完成毕业后医学教育培训或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
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是卫生技术人员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1.4继续医学教育以年度和阶段所得学分为登记和考核方式。
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所得的学分,是年度考核合格、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聘任和执业再注册的必要条件。
1.5本规定适用于全院在职医疗、医技、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和同类招聘人员。
1.6其他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2组织管理2.1继续教育委员会由院长任主任委员,分管院长任副主任委员,办公室设在继续教育课,各职能科室、后勤管理科室和临床医技科室主任、护士长任委员,各临床医技科室设继续教育领导小组,返聘部分专家任顾问。
继续教育工作质量的优劣作为单位年终考核和领导干部任期内考核的内容之一。
2.2继续教育委员会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负责检查、指导、协调全院继续教育工作的开展情况,制定决策实施办法的和相应的奖惩制度。
2.3继续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工作。
组织申报国家、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立项和各项工作的落实,组织开展远程教育。
鼓励和推荐有条件的业务科室申报和举办各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并在人力、物力、经费上给予支持。
审批或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国家、省、市级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审批并督查院、科二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山东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实施标准细则
山东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实行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行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中医药继续教育旳规定,建立和完善中医药继续教育制度,提高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旳中医药服务能力和水平,结合我省中医药事业发展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中医药继续教育是继承和发展中医药特色优势旳重要举措,其任务是增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道德,继承、更新、补充、拓展专业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参与中医药继续教育是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应享有旳权利和应履行旳义务。
第三条我省中医药继续教育旳对象是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旳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二级及以上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护理人员。
鼓励中医医疗机构“西医学习中医”人员参与中医药继续教育。
第四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中医药继续教育旳领导,提供条件和制度上旳保证。
各医疗卫生单位、医学院校和学术团队应将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好工作任务贯彻。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实行行业管理。
由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管理,委员会下设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办公室(挂靠山东省卫生和筹划生育委员会中医药综合处),负责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划、筹划、管理和实行。
具体职责为:1.研究中医药继续教育政策,拟定全省中医药继续教育总体规划和实行筹划,对全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进行指引、检查和评估。
2.根据国家中医药继续教育有关规定,制定相应实行细则和政策措施。
3.负责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旳组织申报、初评与推荐;负责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旳评审,评审成果作为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和发布旳根据;负责对项目旳实行进行指引、检查和评价。
4.负责省内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旳初评、推荐。
负责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旳评审,评审成果作为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和发布旳根据。
5.组织和指引中医药继续教育文字、声像教材旳编写、出版和发行工作,负责开展远程教育。
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标准)
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为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试行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授予试行办法》和《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分类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授予范围:1、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审批认可的或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2、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认可的或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3、各医疗、科研、教学单位和学术团体报经全国或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专项备案项目;4、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和综述;5、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立项、奖励;(二)Ⅱ类学分授予范围:l、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认可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2、自学、外出进修等;3、出版专业著作、译著,在市级以下刊物发表论文等;。
4、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活动。
二、学分规定(一)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都必须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其任职期内平均每年取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得少于25学分,当年所获学分不得少于20学分。
(二)不同医疗卫生机构中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任期内平均每年应取得的Ⅰ类学分规定如下:三级医院、一等防保机构、省级医疗卫生单位不低于10学分;市级医疗卫生机构人员不低于7学分;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人员不低于5学分。
对乡镇级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的I类学分暂不作规定。
(三)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取得I类学分可替代Ⅱ类学分,但Ⅱ类学分不能替代Ⅰ类学分。
(四)经单位批准,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年度学习成绩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的25学分。
(五)经单位批准,凡到外单位进修(含出国进修)满6个月及以上,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每年规定的25学分。
三、学分授予标准(一)Ⅰ类学分l、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学员经考核合格,3小时授予1学分;讲课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学员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讲课人每2小时授予l学分;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主办单位按规定授予学分,并颁发由省继续与学教育委员会验印的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
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考核管理规定(标准)
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考核管理规定为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考核管理,提高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水平,加快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制度化建设,根据《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和《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一、继续医学教育(含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登记考核包括: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考核与学分授予、学分审核登记、年度考核、执业注册期内考核和任期考核。
考核对象主要为纳入继续医学教育范围的卫生技术人员。
二、各级卫生、人事行政部门、各医疗卫生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本地、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考核验证及管理工作。
三、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要遵守纪律,服从安排,完成培训内容。
活动主办单位负责考勤、考核和学分证书(证明)发放。
四、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对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进行学分登记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项目内容与本人专业、岗位是否相关,学分类别是否符合规定,学分授予是否符合标准,学习期间是否有违纪等情况。
审核无误后由单位进行学分登记确认。
五、各医疗卫生单位要按规定格式记录当年所获学分,并对卫生技术人员进行继续医学教育年度考核。
卫生技术人员当年所获学分不得低于20学分,且I类学分达到相应规定,否则,确定为继续医学教育年度考核不合格。
继续医学教育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其年度综合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未参加继续医学教育者,其年度综合考核不得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继续医学教育年度考核一般于每年12月中旬完成。
六、在继续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任期考核验证工作由各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实施。
原则上,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人员的任期考核,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申报人员的任期考核。
卫生技术人员任职期间,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累计平均每年不低于25学分,且I 类学分不低于规定标准的,为继续医学教育任期考核合格,发给《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考核证书》。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卫科教国合发[2010]8号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卫科教国合发〔2010〕8号)各市卫生局,省(部)属医疗卫生单位:为促进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开展,我厅组织制订了《山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六日山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完善继续医学教育培训体系,促进我省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开展,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的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管理。
第三条申请作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应当是具备以下5个条件的二级或三级学科:㈠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认定的博士学位授权点、硕士学位授予点;国家级、省级重点学科或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省临床医学中心。
㈡近5年内获得过至少2项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㈢申报时承担着至少2项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㈣连续3年举办过国家级或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㈤有专人负责基地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有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和先进的教学设备和条件。
第四条经省卫生厅批准的临床技能培训中心,连续3年举办过国家级或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可以申请成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
第五条申请成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培训基地,须填写《山东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请表》,经所在市卫生局审核同意后,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
省(部)属医疗卫生单位,可直接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培训基地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学科专家组评审合格的,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公布。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10.23•【文号】国卫办科教发〔2024〕20号•【施行日期】2024.10.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科教发〔2024〕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委直属和联系单位,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继续医学教育制度,加强规范管理,不断提升继续医学教育质量,根据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试行)有关要求,我委制定了《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24年10月23日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和规范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管理,根据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试行)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所获得学分累计不低于25学分(不少于90学时)。
二、可授予学分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进修学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政府指令性医疗卫生任务、有计划的自学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等,可获得相应学分。
(一)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是指具有明确教学目标和考核评价手段,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包括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和继续医学教育推广项目。
1.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推荐项目和推广项目。
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立足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需要,体现先进性、前瞻性。
国家卫生健康委定期发布项目申办要求,广泛征集各地优质资源。
各省级卫生健康委、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直属和联系单位等按要求推荐。
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遴选后,将符合条件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定期向社会公布,供各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选择。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试行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篇: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试行办法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试行办法为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试行办法》、《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的分类和要求(一)学分分类1、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I类学分和II类学分两类。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授予I类学分;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科研成果、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II类学分。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3、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上海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教育基地举办,由上海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中华医学会、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一级学科学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教育委员会、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
4、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二)学分的要求1、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都要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以获得规定的学分。
2、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要求为:区及区以上医疗卫生单位的中级及以上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不得低于25学分;初级及乡镇卫生院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不得低于20学分,不要求必须获得I类学分。
3、在一个继续教育周期(五年)内,区及区以上医疗卫生单位的中级及以上卫生技术人员所取得的I类学分累计不得低于25学分,且市级医疗卫生单位、三级医院中级及以上卫生技术人员所取得的I类学分中有不低于10学分必须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获得。
继续医学教育实施方案
㈡选派条件
⒈政治思想进步、事业心强,热爱所 从事专业,具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的思想品质和良好的医德医风。 ⒉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刻苦钻 研业务,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和 临床实践经验,是本专业有培养前途 的业务骨干。
Hale Waihona Puke ⒊研究生毕业工作2年、大学毕业工作 4年、专科毕业工作5年、中专毕业工 作6年方可申请进修(护理专业及其他 特殊需要另行研究)。新调入的职工 必须在我院工作满2年又符合以上条件 方可申请进修。
⒋由于专业发展特殊需要,尤其是新技 术、新业务开展的需要,科室需要特殊 安排进修时,由科主任申请,经医务科、 科教科(护理部)同意,分管领导批准 后选派进修人员,人选不唯年限,不论 资排辈,可数次进修,可到省外、国外 研修。
⒌医疗事故直接责任者,2年内不得外 出参加进修。
㈢进修前必须先到科教科(护理部)办 理进修手续并签订合同后方可外出进修。
⒋外出参加学术会议或短期学习 班超过通知规定时间,由科室负 责从当年的工休假中扣除,当年 假期使用完者,从下一年度扣除。
五、外出进修管理办法
㈠基本要求
选送外出进修人员,要根据医院业务 发展规划及本科室专业发展需要,坚 持专业对口,择优选送的原则,每年 10月份各科室将下一年度外派进修计 划报科教科(护理部),经院务会研 究批准后实施。
四、外出参加学术会议及短期 学习班管理办法
⒈外出参加学术会议或短期学习班 审批程序
各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根据自己获得学分情 况,持与个人专业有关的学术会议或短期培 训班通知向科主任(护士长)申请,经科主 任(护士长)同意签字后到科教科(护理部) 登记,分管院长批准后方可外出。各科主任 (护士长)要根据科室工作情况,有计划地 安排科室人员外出学习,并做好登记。
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标准)
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部有关继续医学教育的规定和《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建立和完善继续医学教育制度,不断提高我省卫生技术人员的创新能力与业务水平,适应社会主义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继续医学教育(含中医药继续教育,下同)是卫生技术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适应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实际需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
第三条继续医学教育是继毕业后医学教育之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身教育。
其目的是使卫生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
第四条我省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完成毕业后医学教育或具有中级及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技术人员,以及未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化培训的各类初级卫生技术人员。
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是卫生技术人员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第五条各级卫生、人事行政部门应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的领导,并提供条件和制度上的保证。
各医疗卫生单位、医学院校和学术团体应将开展继续医学教育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抓好落实。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实行全行业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打破医疗卫生机构的行政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界限,充分利用各种卫生和医学教育资源,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的规划、领导和管理。
第七条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在省卫生厅、人事厅的领导下,负责全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组织管理。
委员会由省卫生厅、人事厅、有关市卫生局、高等医学院校、学术团体和医疗卫生单位的领导和专家组成。
l、拟定全省继续医学教育的总体规划和实施计划;2、依据继续教育有关规定,制订实施细则和相应政策措施;3、负责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组织申报、初评与推荐;负责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评审,评审结果作为省卫生厅批准、公布的依据;4、负责省内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的初评、推荐。
山东省“十二五”继续医学教育发展规划
关于印发《山东省“十二五”继续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的通知鲁卫科教国合发〔2011〕7号各市卫生局及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省(部)属医疗卫生单位:现将《山东省“十二五”继续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市、各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山东省“十二五”继续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十二五”期间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承上启下的关键阶段,也是卫生系统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各项任务的关键时期。
为实现我省卫生事业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发展目标和任务,推动我省继续医学教育事业发展,提高卫生专业技术队伍的整体素质,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卫生服务需求,特制定本规划。
一、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发展状况“十一五”期间,我省各级卫生部门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建设全面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精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紧紧围绕全省医疗卫生工作的重点,创新机制,大力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继续医学教育组织管理体系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日趋健全,继续医学教育与卫生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职称晋升、职务聘任、执业再注册“四挂钩”政策得到落实;初步构建了远程继续医学教育体系;教育培训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全省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市、县覆盖率达到100%,二级学科覆盖率为100%,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平均学分达标率达到90%以上。
继续教育工作实现了“十一五”规划目标,全省卫生技术人员素质不断提高,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为推动我省卫生事业改革发展和保障人民健康做出了重要贡献。
同时,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与实施“人才强省”和“卫生强省”战略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
一是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发展不平衡,地区、单位、专业之间存在较大差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有待加强;二是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和形式尚不能满足卫生技术人员的多样化、个性化需求;三是继续医学教育经费投入有待进一步加大;四是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的规范化水平和教育质量效益有待进一步提高。
山东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实施细则
山东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实施细则山东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实施细则为推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提高中医药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加强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特制定本《山东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实施细则》。
第一条中医药继续教育的目的为提高中医药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准确理解和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指导精神,加强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成果转化,推进全省中医药事业的快速、稳步发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中医药继续教育的对象1、持有中华医学会注册中医师、执业中医师和助理执业中医师证书的中医药从业人员;2、从事中医、中药、针灸推拿、中医诊断学、方剂学、内科学、内科学研究、药理学等领域的教师、科研人员和管理干部;3、医院、诊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制药企业、保健器械企业等单位的中医药管理、技术和营销人员;4、其他涉及中医药从业的人员。
第三条中医药继续教育的内容1、国家和省级重点推广的中医药诊疗技术;2、中医药基础理论;3、山东省中医药发展的规划和政策;4、中医药实践经验交流;5、与中医药有关的优秀学术成果和最新研究成果;6、提高中医药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的相关知识。
第四条中医药继续教育的形式1、主题讲座;2、学术交流会议;3、中医药临床技能培训;4、山东高等中医药院校举办的中医药专业课程培训;5、中医药学术期刊和相关的中医药学习网站等多种形式。
第五条中医药继续教育的学时划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山东省中医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中医药继续教育的学时应在60个学时以上,最高不超过200个学时。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有关的10个学时以上部分,必须以参加常规管理培训及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方面培训为主。
另外,应将医德医风、患者安全等内容,如实纳入继续教育学时范畴。
第六条中医药继续教育的认证管理各行业管理部门应组织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并将学时情况、课时制度、教师水平、参加学员等信息记录归档。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决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中医药继续教育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按规定进行资金全程监管和清算。
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09年我省第一批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通知
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09年我省第一批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1.19•【字号】鲁继医教委发[2009]1号•【施行日期】2009.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09年我省第一批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通知(鲁继医教委发〔2009〕1号)各市卫生局及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省(部)属有关医疗卫生单位:2009年第一批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评审工作已经结束,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定,我省共有77个项目获准为 2009年第一批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核批准460个项目(其中备案项目176个)为2009年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现予公布(详见附件,同时在“山东卫生教育网”上公布,网址:)。
本文件及网上所公布项目均可作为各地各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进行项目管理、学分审核的依据。
为加强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管理,各项目举办单位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及我省有关规定,认真做好项目的执行与管理工作,确保项目质量。
项目执行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改项目编号、名称、学时、学分,不得随意增删项目内容,如有违反,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委托省继续医学教育中心具体负责我省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和质量监控工作。
项目举办前,各项目主办单位应将办班通知、日程安排及教材或讲义送省继续医学教育中心审核,并办理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领购事宜。
为加强管理、搞好服务,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中心可免费在“山东卫生教育网”上发布项目举办通知。
各单位要在项目举办结束后一个月内将举办项目的通知、日程安排、教材、项目备案表、项目执行情况汇报表、学员备案表、总结、考试样题及学员原始答卷报送省继续医学教育中心,以上材料除学员原始答卷外须提供书面和电子版两种形式。
山东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实施细则
山东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实施细则导言:中医药是我国传统医学,有着悠久的历史,丰富的理论和临床经验。
为了保持和传承中医药的优秀传统,提高中医药人才的综合素质和临床水平,山东省制定了中医药继续教育实施细则,以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一、目标中医药继续教育的目标是提升中医药人才的知识水平、更新医学技术和临床技能,加强中医药管理和服务能力,推动中医药事业的创新发展。
二、主体中医药继续教育的主体包括中医药从业人员、注册中医师和中医药机构、中医药培训机构等。
三、内容中医药继续教育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中医基础理论:包括中医的基本理论、中医药学、方剂学等。
2.中医临床技能:包括中医诊断、治疗、中药制剂和配方等。
3.现代医学知识:包括现代医学的基础理论、疾病诊断和治疗的新技术、新方法等。
4.医患沟通与管理:包括医患关系的理论和实践、患者管理与综合能力等。
四、学分管理中医药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根据学习内容和学时,授予学员相应的学分。
学分达到一定要求后,方可获得继续教育证书。
五、培训机构中医药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具备相应的师资力量和教学设施,为学员提供优质的继续教育服务。
六、继续教育计划中医药继续教育应当制定继续教育计划,包括培训内容、学时、学分要求等,定期进行继续教育考核。
七、考核评定中医药继续教育的考核评定应当遵循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采取考试、论文、临床操作等方式进行,评定结果应及时公示。
八、继续教育证书学员经过继续教育并达到学分要求后,被授予中医药继续教育证书,作为参加临床技术操作和医疗行为的资格凭证,可以提升职业素质和行业竞争力。
九、监督管理结语:中医药继续教育实施细则的出台,有利于推动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提高中医药人才的综合素质和临床能力,为医疗服务提供更好的保障。
因此,山东省应积极推进这一工作,加强对中医药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和监督,为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医院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实施细则
医院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实施细则(一)总则1.为适应医学科学技术进步,巩固完善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制度,全面提升各级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综合素质和专业服务能力,据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医院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2.继续医学教育是继医学院校基本教育完成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一种终身性医学教育制度。
3.医院实施卫生技术人员全员继续医学教育制度。
卫生技术人员结合本人实际和工作需要,选择参加与本人专业和岗位工作相关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二)组织管理1.医院设立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由医院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和部分专家组成,指导各级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工作。
2.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下设医疗(含医技)护理两个学科组,职能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学科组继续医学教育计划和要求,组织各项具体活动。
3.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全院统一管理,有关职能部门科室定期组织和公布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临床、医技科室充分利用院内外医学教育资源,开展与推进本科室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卫生技术人员主动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按规定服从安排,接受考核。
(三)项目管理1.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分为认可项目和单位自管项目。
认可项目指国家、省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定期公布批准实施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单位自管项目由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订公布。
2.继续医学教育内容要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以反映医学科学发展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重点,加强职业道德和医学伦理学医学人文等有关内容教育。
低年资医师加强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培训。
3.继续医学教育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采用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业务考察、远程医学教育、自学、科学研究、撰写学术论文等方式组织实施。
4.各部门、科室根据不同内容和条件,采取多种形式和办法,开展以短期培训和业余学习为主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5.各部门、科室积极申报举办国家级、省市级和院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
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医院是医学教学和科研的场所,为了提高医务人员的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不断完善医疗服务质量,一项重要的举措是实施医院继续医学教育。
为了规范医院继续医学教育的实施,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继续医学教育的目标和原则1.目标:提高医务人员的学术水平、更新医疗知识、提升临床技能、促进临床实践的规范化和个人职业发展。
2.原则:科学性原则、规范性原则、适应性原则、可操作性原则。
二、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应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实用性,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最新医学知识:根据医学领域的发展和进展及时更新医务人员的医学知识。
2.诊疗指南和规范:推广使用国家和行业相关的诊疗指南和规范,提高医务人员的临床决策水平。
3.临床技能培训:开展各种临床技能的培训和演练,提高医务人员的操作水平和技能。
4.医患沟通和心理支持:培养医务人员与患者有效沟通的能力,提高医患关系的质量。
5.医院管理和素质提升:加强医务人员的管理知识和素质培养,提高医院整体管理水平。
三、继续医学教育的组织和管理1.建立专门的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者相应机构,负责继续医学教育的规划、组织、管理和评估。
2.制定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时间、地点、授课方式等,确保培训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3.加强师资队伍建设,选派具有丰富临床经验和教学能力的医师、专家进行讲座和培训。
4.建立健全学习档案和效果评估制度,记录医务人员的学习情况和培训效果,为个人职业发展提供依据。
5.鼓励医务人员参加国家、省、市相关学术会议和健康教育宣传活动,提升医院继续医学教育的影响力。
四、继续医学教育的实施方式1.面对面教学:通过讲座、学术讨论会、病例讨论等形式进行医学知识的传授和交流。
2.临床实践:通过在临床岗位上指导、培训医务人员进行各种疾病的诊断、治疗和操作技术。
3.网络学习:利用互联网和移动终端设备开展网络教育,提供在线学习和互动交流的机会。
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7.03•【字号】鲁继医教委办发〔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各市卫生计生委及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委属(管)医疗机构,省医学会等有关学术团体:为积极推动“十三五”期间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强化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提升继续医学教育质量,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要求,现就做好2019年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如下:一、申报时间2019年新项目申报时间为7月16日至8月15日,纸质材料须于2018年8月15日前报省继续医学教育中心。
2018年举办的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须于2018年12月31日前将项目备案材料报省继续医学教育中心(国家级备案项目须提前进行网上申报)。
以当地邮戳为准,逾期不再受理。
二、申报途径2019年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工作通过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信息管理平台进行,网址为/(凭单位登录名及密码登陆),同时报送纸质版材料。
各市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学术团体申报的国家级、省级项目,经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核、汇总后统一报省继续医学教育中心;委属(管)医疗卫生机构、省医学会等学术团体申报的项目,直接报省继续医学教育中心。
(一)国家级项目1、申报国家级新项目,应在申报系统中填写《2019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附件1),并提交纸质材料1份。
2、申报国家级备案项目,网上申报(需在项目举办后的2周内)的同时,需提交纸质材料《2019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备案表》(附件2)、教材、《2018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汇报表》(附件3)、《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员备案表》(附件4)、活动日程表、考试试题和会场照片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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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继续医学教育是继毕业后医学教育之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身教育。其目的是使卫生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
第八条 各市要加强对本地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贯彻落实省继续医学教育的计划与要求。各县(市、区)和有关医疗卫生单位应做好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组织、考核、登记等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单位要为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卫生技术人员要积极主动地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服从所在单位的安排,接受考核。在学习期间享受国家和本单位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在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后,有义务更好地为本单位服务。
第四条 我省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完成毕业后医学教育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技术人员,以及未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化培训的各类初级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是卫生技术人员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第五条 各级卫生、人事行政部门应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的领导,并提供条件和制度上的保证。各医疗卫生单位、医学院校和学术团体应将开展继续医学教育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抓好落实。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实行全行业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打破医疗卫生机构的行政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界限,充分利用各种卫生和医学教育资源,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的规划、领导和管理。
第七条 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在省卫生厅、人事厅的领导下,负责全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组织管理。委员会由省卫生厅、人事厅、有关市卫生局、高等医学院校、学术团体和医疗卫生单位的领导和专家组成。
第十六条 继续医学教育考核实行年度验证和任期合格证制度。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各单位负责对卫生技术人员进行年度考核验证;卫生技术人员任职期满,由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进行任期考核,合格者发放全省统一印制的继续医学教育任期合格证书。
第十七条 继续医学教育合格作为卫生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合格、技术职务聘任、晋升和执业再注册的条件之一。
第十一条 继续医学教育的形式要灵活多样,以短期培训、业余学习和自学为主,主要有: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学术讲座、远程教育、业务考察、临床进修、实地指导和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的自学等,为继续医学教育提供教材、学术报告,以及发表论文、出版专著,获得科研立项、奖励等亦视为参加继续教育。
第十二条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是继续医学教育的重要形式之一。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定期将认可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学科专业公布,供卫生技术人员选择参加。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开展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及所登记学分仍认可有效,不再重新核实、登记。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山东四条 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举办单位,可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收取合理学习费用,但不以盈利为目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之前所制定的有关继续医学教育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条款,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未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各类初级卫生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可采取两种形式:一是学时制,即每年脱产学习时间不少于96学时,经考核合格即为继续医学教育年度合格;二是参照执行《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1、不服从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安排的;
2、未达到学习目标的基本要求,修业不合格的;
3、学习期间违反办学单位的有关规定和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
4、未获得规定学分数的; 5、在学分登记、年度和任期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第六章 经费
第二十三条 继续医学教育的经合,采取国家、单位、个人等多渠道筹集的办法解决。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继续医学教育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各单位用于继续医学教育经费不能低于职工工资总额的1.5%,卫生技术人员本人也应承担一定的费用。提倡通过其他途径筹集资金。继续医学教育经费专款专用。
l、拟定全省继续医学教育的总体规划和实施计划;
2、依据继续教育有关规定,制订实施细则和相应政策措施;
3、负责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组织申报、初评与推荐;负责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评审,评审结果作为省卫生厅批准、公布的依据;
4、负责省内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的初评、推荐。负责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的评审,评审结果作为省卫生厅批准和公布的依据;
第十八条 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应列入单位工作目标和主要负责人任期目标,作为单位年终考核和领导干部任期内政绩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十九条 建立继续医学教育的评估制度。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定期对各市、各有关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上报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
第五章 奖惩
第四章 考核
第十四条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任职期限内学分可以累计计算,平均每年取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得低于25分,当年所获学分不得低于20分。学分的授予与管理应严格执行《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考核登记制度。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主办单位负责考核并授予相应学分,卫生技术人员所在单位按规定进行学分审核登记。
第三章 内容和形式
第十条 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应以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重点,注意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并结合不同层次、不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的实际工作需要,加强对卫生技术人员创造力的开发和创造性思维的培养。
在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中要注意加强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卫生法律法规和医学伦理学等有关内容的教育,培养高素质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十三条 经审批认可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可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卫生部公布;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由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评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省卫生厅、人事厅公布;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市卫生局、人事局公布。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科研单位、学术团体、医学院校应积极申报和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5、组织和指导继续医学教育文字、声像教材的编写、出版和发行工作,负责开展远程教育;
6、对全省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若干学科组和省继续医学教育中心。办公室负责全省继续医学教育的指导协调、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学科组由专家组成,负责相应学科专业的继续教育业务指导工作。省继续医学教育中心负责承担委员会及办公室交办的事务性、技术性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各级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对在继续医学教育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细则》及有关规定,继续医学教育开展不力的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在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技术人员,要视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年度考核不合格或缓聘、低聘、解聘卫生技术职务和不准参加相应技术职务资格考试、不予执业再注册的处理。
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部有关继续医学教育的规定和《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建立和完善继续医学教育制度,不断提高我省卫生技术人员的创新能力与业务水平,适应社会主义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