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 上海市调整部分社会保险政策
上海市2011年7月1日起调整“五险”政策
上海市2011年7月1日起调整“五险”政策作者:不详来源:网络 2011-06-30■工伤、因工死亡一次性补助金上调■生育津贴标准改为“所在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全面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自7月1日起,本市将调整有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政策。
同时微调了部分险种单位缴费费率:用人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费率从原来的2%调整为1.7%,生育保险费费率从原来的0.5%提高到0.8%,总体缴费费率没有变化。
1、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继承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本市对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余额继承和在职人员死亡后的有关待遇进行了调整。
根据调整后的政策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死亡后,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一次性发给其经法定程序认定的继承人。
此外,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除外)死亡后,按规定发给的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所需费用在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不再由用人单位支付。
2 医疗保险境外就医不予支付医疗保险方面,主要对基本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和先行支付的部分进行了调整。
根据调整后的政策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范围为: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以确保参保人员得到及时救治。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政策问答]失业人员参保后不再享受医疗补助问:《社会保险法》实施以后,本市失业人员医疗待遇政策有何调整?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本市相关规定,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期间,不再享受《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规定的失业人员医疗补助政策。
3 失业保险失业者参加医保不用缴费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本市对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的情形进行了调整。
上海社保基数调整方案
上海社保基数调整方案
上海社保基数调整方案
为保障事情或工作顺利开展,预先制定方案是必不可少的,方案是从目的、要求、方式、方法、进度等方面进展安排的书面方案。
那么应当如何制定方案呢?以下是帮大家的上海社保基数调整方案,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调整方案为202X年7月1日起,以9339元每月作为计算社保缴费基数上限标准的参考水平,将上限调整为28017元每月,同时,按照国家规定,社保缴费基数下限继续维持4927元每月。
1、企业职工:新参保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由单位人事负责参保工作。
2、事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办理人员新增,由单位人事负责参保工作。
3、灵活就业人员:以灵活就业方式参保,建立个人档案、银行代扣档案,设置缴费类型及缴费比例。
参保前,拿上本人的身份证(居住证)或社保卡等相关资料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参保后,按的意愿选择参保档次进展交费。
灵活就业人员交费基数在当地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选择交费档次。
上海社保基数调整时间:每年的4月1日调整。
社保基数的缴费时间范围为当年的4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作为一个缴费周期。
社保缴费基数是根据当年个人缴费基数按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
个人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根据本市公布的上
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和60%相应确定,其数值根据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按四舍五入原那么先进到角再进到元。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4年调整本市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4年调整本市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4.06.26
•【字号】沪人社规〔2024〕12号
•【施行日期】2024.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
正文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4年调整本市征地养老
人员生活费标准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2〕3号)的有关规定,为切实保障本市征地养老人员的基本生活,规范征地养老人员的管理,经市政府同意,从2024年1月1日起调整本市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区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标准的调整按照职保中原镇保养老人员养老金增长的平均水平安排,具体办法由区政府制定。
征地养老管理单位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调整办法,参照所在地区政府制定的办法执行。
二、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标准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三、本通知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本通知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6月26日。
上海2011年7月社保新政
郊区及外来从业者全都进“城保”□晨报记者谢克伟7月1日起,在本市就业的外来从业人员、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将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范围。
在昨天举行的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鲍淡如介绍了本市社会保险制度新政策。
按照本市原有规定,外来从业人员主要参加本市综合保险,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主要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法》7月1日实施后,本市部分社会保险政策随之作调整。
外来从业者都进“城保”根据新规定,凡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都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简称“城保”),并按照本市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
其中,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保”的险种和缴费规则与本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完全一致,应参加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社会保险。
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目前按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工伤三项社会保险,缴费比例为:养老保险,单位22%、个人8%;医疗保险,单位6%、个人1%;工伤保险,单位0.5%、个人不缴费。
鲍淡如表示,外来从业人员参保没有附加条件。
考虑到企业和农民工(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的承受能力,实行了两个过渡,一是险种过渡,二是缴费基数过渡。
险种过渡就是现在先实行“三险”,时机成熟再实行其他的。
基数则用5年的时间逐步与城保的标准一致,但这5年给予优惠。
部分“镇保”转为“城保”本市郊区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及其具有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也应当参加本市“城保”,缴费基数和比例按照“城保”相关规定执行。
其中,2011年6月仍在缴费的小城镇社会保险(简称“镇保”)用人单位及其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7月起应当停止在“镇保”参保缴费,转为参加“城保”。
新政策并不意味着综合保险和“镇保”废止。
按照新规定,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各项社会保险的人群按新文件执行,原有的“综保”和“镇保”中的部分人群可能暂时不作变动。
外籍人员参保办法在研究目前国家正在研究外籍人员参保具体办法,本市将按国家规定进一步研究完善相关办法。
2011年7月1日执行的新社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五章失业保险第六章生育保险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实施细则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导读】社会保险法出台实施,对社会保险制度起到法律政策支持的作用。
在此之前,社会保险制度由于缺乏法律保障,使其缺少明确的价值取向,降低了对人们合法社会权益的保障。
那么,社会保险法的实施准则有哪些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开始征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草案》的公众意见。
草案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人员的待遇,并明确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社会保险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草案明确,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继承。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满。
对于未继续缴费或者延长缴费后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人员,可以申请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对于不愿意延长缴费至满15年,也不愿意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申请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黎建飞表示,如此一来,明确了社会保险法制度的需求,其重点在于解决以前的退保问题和碎片化的问题。
也有专家对草案的个别条款提出质疑。
如参保人员因抢救使用的药品可以适当放宽范围,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合并实施等。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是社会保险法具体安排的补充说明,是对目前社会保险法的基础上不断完善的。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上海新政解读第一部分《社会保险法》基本思想1、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上海从1986年开始国有企业社会统筹)2、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费用(上海从1993年开始实施养老保险)3、养老保险待遇与个人贡献挂钩(养老金与缴纳基数挂钩)4、养老金待遇与社会经济水平相适应(养老金与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率结合)养老是社会资源再分配的过程。
上海个人2023社保缴费标准表(出炉)
上海个人2023社保缴费标准表(出炉)上海个人2023社保缴费标准表出炉必须要确定好上海五险一金缴纳基数,才能够计算出每个月的五险一金费用。
上海每月缴纳的社保费用计算公式如下:单位缴费金额=单位社保缴费比例__单位社保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缴费金额=个人社保缴费比例__个人社保缴费基数。
险种缴费基数企业缴纳个人缴纳小计缴费比例缴费金额缴费比例缴费金额养老保险6520.0016.00%1043.28.00%医疗保险6520.009.00%586.82.00%失业保险6520.000.50%32.60.50%工伤保险6520.000.26%16.70.00%残保金6520.001.50%97.80.00%生育保险6520.001.00%65.20.00%社保(合计)1842.30684.602526.90公积金2590.005.00%1305.00%社保公积金(合计)1972.30814.602786.90以上数据仅供参考,不具有通用性。
2023养老金怎么涨一览第一,养老金调整步骤调整步骤一般分为3步骤第一步是中央下达通知,明确哪些人可以参与到本次的调整当中。
再详细一些就是确定调整的比例,以及调整的方式是什么,当然这些规定出具的依据都是国家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
这里我们应该明确一点,那就是只有那些本年度在养老金新的计发基数公布之前,就申请办理退休手续的人,才能参与其中。
按照旧计发基数领取了几个月的养老金,后续就能领取几个月的补发,具体到手的补发金额是多是少,还是要看地方新计发基数是多少,以及自己退休时间的早晚。
第二步是各地根据自己的实际经济发展状况,制定适合的调整方案,当然有一个重要原则,那就是不能违背中央的精神。
很显然物价水平低、人口老龄化程度比较严重的城市,一般在养老金的上涨中,占据的优势更少一些。
第三步就是正式补发了,仅仅是公布政策还远远不够,重要的是补发到账。
当然仍旧是因为各地的实际情况不同,全国范围内的养老金调整,并没有一个固定的执行标准。
2023年上海社保缴费标准
为减轻企业负担,上海市社保缴费基数将继续按照三年过渡到位的方案确定,2023年7月1日起,以9339元/月作为计算社保缴费基数上限标准的参考水平将上限调整为28017元/月;同时,按照国家规定,社保缴费基数下限继续维持4927元/月。
也就是说,2023上海社保月缴费基数上下限如下:缴费上限:28017元/月缴费下限:4927元/月缴费基数:9339元/月按照国家要求,以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并以此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
2023上海市社保缴费基数的上下限标准按28017元/月和4927元/月执行。
2023上海公积金缴费基数及比例社保缴费基数计算方法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
(1)职工工资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2)职工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3)职工工资在300%—60%之间的,按实申报。
职工工资收入无法确定时,其缴费基数按当地劳动行某某某部门公布的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确定。
每年社保都会在固定的时间(3月或者7月,各地不同)核定基数,根据职工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申报新的基数,需要准备工资表这些证明。
上海社保参保知识一、上海社保参保办理条件单位参保1.单位从业人员新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2.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0周岁(从事管理和技术岗位工作的未满55周岁),已办理招(录)用手续,且从未建立本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人员。
个人参保1、凡具有本市户籍,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从事有合法经济收入的自雇人员、无雇工个体工商户。
本市户籍人员的外省市配偶,在本市灵活就业并有合法经济收入,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的也可按规定办理。
2、未参加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中任何一种社会保险制度的二、上海社保参保办理材料单位参保材料2、根据单位的不同性质,还需分别携带下列材料:a,企业单位携带《上海市单位招用从业人员名册》或《外来从业人员用工备案登记表》或《外来人员就业备案信息》,已办招(录)用备案手续的无需携带b,机关单位携带《公务员登记表》、《公务员录用表》或由公务员管理局(某某某办)出具的相关批文c,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携带《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录用表》或由公务员管理局(某某某办)出具的相关批文d,事业单位携带《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名册》第二联原件3、招(录)用、聘用博士后人员,还需携带国家人事部批准设立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的文件复印件。
上海调整失业金和工伤保险标准
上海调整失业金和工伤保险标准7月起上海调整失业金和工伤保险标准上海市将从2023年7月1日起调整失业保险金和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一、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本市自2023年7月1日起,对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进行调整,具体为:第1-12个月支付标准为2175元/月;第13-24个月支付标准为1740元/月;延长领取支付标准为1510元/月。
二、调整工伤保险三项待遇标准本市自2023年1月1日开始,对2023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致残或因工死亡人员的工伤保险三项待遇标准进行调整。
1. 伤残津贴2023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在2023年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其中致残一级增加452元/月,致残二级增加417元/月,致残三级增加394元/月,致残四级增加362元/月。
调整后的伤残津贴最低标准为:致残一级9276元/月,致残二级8643元/月,致残三级8124元/月,致残四级7592元/月。
2. 生活护理费2023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经确认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在2023年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工伤人员增加394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工伤人员增加315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工伤人员增加236元/月。
调整后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6092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4874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655元/月。
3. 抚恤金2023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2023年享受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98元。
失业保险金申请资格1、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按规定享受其他各项失业保险待遇:(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2、劳动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具体包括下列情形:(1)终止劳动合同的;(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3)因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供劳动条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4)因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5)因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工资,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6)因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7)因用人单位扣押身份、资质、资历等证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8)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9)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上海2020年7月份社会保险基数
上海2020年7月份社会保险基数摘要:一、上海2020 年7 月份社会保险基数概述二、社会保险基数调整对个人和企业的影響三、上海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及计算方法四、2020 年上海社保缴费基数的具体标准正文:上海2020 年7 月份社会保险基数一、上海2020 年7 月份社会保险基数概述上海市政府根据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需要,每年都会对社会保险基数进行调整。
2020 年7 月1 日起,上海将实施新的社会保险基数,其中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二、社会保险基数调整对个人和企业的影響社会保险基数的调整对个人和企业的影响较大。
对于个人而言,社保基数调整直接关系到社保缴费金额的变化,进而影响到个人的实际收入。
对于企业而言,社保基数调整将影响企业的社会保险缴费金额,加大企业的经营成本。
三、上海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及计算方法上海市社保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是根据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来核定的。
2020 年7 月1 日起,上海社保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28017 元/月,下限调整为4927 元/月。
社保缴费基数的计算方法为:社保缴费基数= 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四、2020 年上海社保缴费基数的具体标准根据上海市政府的规定,2020 年上海社保缴费基数分为若干档次,具体标准如下:1.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28017 元/月,下限为4927 元/月;2.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28017 元/月,下限为4927 元/月;3.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28017 元/月,下限为4927 元/月;4.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根据行业风险类别确定,共有八个档次;5.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28017 元/月,下限为4927 元/月。
总之,上海市政府根据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需要,每年对社会保险基数进行调整。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生育保险政策
的通知
沪府发〔2011〕3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法》的贯彻实施工作,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调整本市现行有关生育保险政策通知如下:
一、将《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中关于生育保险缴费费率和生育保险待遇
支付渠道的规定调整为:
(一)用人单位每月按缴费基数0.8%的比例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
(二)从业生育妇女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由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二、将《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中关于从业妇女生育生活津贴计发基数的
规定调整为:
(一)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发;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发;但低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二)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
(三)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变动工作单位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其生产或流产前12个月内所工作的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加权
平均数计发。
三、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自实施之日起5年。
2023年7月上海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新调整
2023年7月上海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新调整2023年7月上海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新调整为进一步加大民生保障力度,让困难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经市政府同意,上海市将从2023年7月1日起调整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相关标准。
本次调整的社会救助相关标准包括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民政定期定量补助对象救助标准、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的救助标准,以及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收入认定标准、申请救助家庭中就业人员收入豁免标准等。
01调整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142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510元,增加90元。
02调整提高民政定期、定量补助对象救助标准重残无业人员、司法老残等3类对象,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调整,从每人每月185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970元,增加120元。
散居归侨、因公致残知青等6类对象,在原救助标准基础上,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幅同步增长,每人每月增加额在150元—370元之间。
03调整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从每人每月1850元调整为1970元,增加120元。
04调整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救助标准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救助标准,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从每人每月1850元调整为1970元,增加120元。
05调整提高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收入认定标准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经济状况认定标准中,收入标准调整为:居民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3020元,其他标准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06申请救助家庭中就业人员收入豁免标准保持不变申请救助家庭中就业人员收入豁免标准为每人每月870元,与去年标准保持不变。
在经济状况认定时,对申请社会救助家庭中,有实际就业行为、月劳动收入(包括计时制劳动收入等)达到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人员,按照该标准予以豁免,进一步鼓励申请救助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人员积极就业。
2011年7月上海市社会保险政策调整的实施
2 政策概要—外省市从业人员
医疗保险待遇
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后,医 疗保险待遇的享受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规定执行。非城镇 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从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次月起, 可享有门诊医疗和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其中门诊医疗保险待遇 方面,其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本人的个人医疗 帐户(门诊专用)。2011年度至2014年度(过渡期内),个人 按月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低于30元的,个人医疗帐户计入标 准按每月30元执行。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可用于本市医 保定点药店购药和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就医,用完为 止;住院和急诊观察室医疗待遇方面,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 员住院或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的支付,按 《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非城 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暂不享受门诊大病和家庭病床医疗待遇。 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范 围、支付标准和转移接续等,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 规定执行。
(发文之日至次年3月)个人缴费基数为本市上平的40%;每年在此基础 上递增5%;2015年度起个人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确定,最低按本市上平 的60%确定。按照过渡办法缴费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缴费比例为: 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共计缴费基数的37.5%。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 28.5%,分别为养老22%,医疗6%,工伤0.5%;个人缴费比例为9%,分 别为养老8%,医疗1%。
2 政策概要——外省市从业人员
工伤保险待遇
外来从业人员参保后,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 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 的项目标准和申领支付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按本市工伤 保险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的非城镇户 籍外来从业人员可以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 的待遇项目标准和支付方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可以 按《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选 择按一次性领取的方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领取后, 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XXXX年7月上海市综合保险、小城镇保险过渡期方案与比较
城镇社会保险将出现的变化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保暂行办法
1、上海原来2009年的外国人可以缴纳城镇社会保险(仅缴纳三金) 要废除,外国人被强制缴纳社会保险。 2、有国际互免协议的可不缴。目前仅有德国、韩国有互免协议。港澳 台也应有该协议。 3、不在上海就业,则个人帐户带走,企业缴纳部分进入统筹。 4、已看到无文号的草拟稿,待文件正式下发后关注。
最低缴纳基数 2338
3896*40%=1559 社平工资*45% 社平工资*50% 社平 工资*55% 社平工资*60%
缴纳比例 12.5%
37.5%+1.6%残保 37.5%+ 1.6%残保 37.5%+ 1.6%残保 37.5%+ 1.6%残保 37.5%+ 1.6%残保
分五年过渡
缴纳基数范围也是上述最低基数—3倍封顶。全部按照最低缴 纳是否可行,要看监管力度。
7月1日起在过渡期实行的三类职工保险 职保(3)原来的小城镇保险过渡
过渡时间段 2011年4月-2011年6月 2011年7月—2012年3月 2012年4月—2013年3月 2013年4月—2014年3月
2014年4月起
最低缴纳基数
缴纳比例
2338 3896*60%=2338 社平工资*60% 社平工资*60%
1280+1122
树立质量法制观念、提高全员质量意 识。20.10.2020.10.20Tuesday, October 20, 2020
人生得意须尽欢,莫使金樽空对月。00:29:1800:29:1800:2910/20/2020 12:29:18 AM
安全象只弓,不拉它就松,要想保安 全,常 把弓弦 绷。20.10.2000:29:1800:29Oc t-2020- Oct-20
上海市社保调整过渡政策
6、 2011 年 7 月后,非上海市户籍城镇人口均需严格执行
22 号文,全部缴纳职保,
现已取消 45 岁限制。
三、镇保调整过渡政策
年份
缴费基数
缴费总比例
2011- 7 月前
2011 过 2012 渡 期 2013
2014
2 338 3896*60%
X*60% X*60% X*(60~300)%
25% 34% 42% 48% 48%
比例分配
企业
个人
25%
0
27%
7%
31%
11%
37%
11%
按当期职保比例
社保最低成本
企业
个人
5 84.5
0
631
164
说明:
原来镇保企业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 ,镇保基本保险无个人缴
费部分。缴费比例简单的概括为“ 25% +X , 其中的 "X" ,则是一种补充保险缴费。镇保暂
无需缴纳残疾人保障金。
2、职保 1 失业与生育的比例可能性会有一些变化,目前还不明朗; 3、职保 2 以社平 40% 为 2011 年基数下限,五年过渡,主要是针对农村户籍职员的;
4、镇保的过渡政策在 2011 年以 34% 为缴费比例,社平工资的 60% 为缴费基数,三年时间
过渡,最终与社保 (职保 )并轨;
5、原综保、 镇保个人是不缴费的, 调整后员工的都需承担一部分费用, 实际收入必然减少。
镇保设计的过渡期适用为政策调整时点上的镇保企业从业人员,以及根据区县新农保
试点方案由老农保整建制转入镇保的企业从业人员。镇保调整时点后新录用的人员,统一
按城保 (职保 )现行规定参保缴费,不属于过渡范围。
上海市2011年7月1日实施的社保政策及问答
上海市社保政策调整目录∙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6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7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8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郊区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9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1〕3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1〕32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失业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1〕3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工伤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1〕34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1〕35号∙关于实施《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郊区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农发(2011)39号∙关于下发《<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人社医发(2011)38号∙关于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沪人社福发(2011)40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沪人社综发(2011)43号∙7月1日起本市调整部分社会保险政策∙本市调整部分社会保险政策问答∙本市将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政策问答∙关于本市用人单位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原参加综保的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有关操作告知单∙外来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工伤)相关办事告知沪府发〔2011〕2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保障在本市就业的外来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经研究,现就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最新上海社保补缴政策2022
最新上海社保补缴政策20222022上海市社保补缴新政策解读社保政策是由政府制定、用于贯彻指导社保体系构建运行的政策方案。
下面我们就关于这方面的政策为大家做详细介绍,希望大家多多关注。
一、关于筹资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一)居民医保基金的筹资标准维持标准不变,具体为:60周岁及以上人员,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300元;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700元;中小学生和婴幼儿,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750元。
(二)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标准维持标准不变,具体为:70周岁以上人员,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40元;60-69周岁人员为每人每年500元;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为每人每年680元;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为每人每年90元。
二、关于医保待遇本市居民医保待遇保持不变。
三、其他事项(一)本市各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高职高专学生以及非在职研究生的个人缴费标准按居民医保中小学生标准执行。
(二)镇保医保门急诊统筹暂维持上年办法,筹资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参照居民医保的50%执行。
(三)度居民医保的登记缴费期为10月至12月。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其中,本通知规定的筹资标准、个人缴费标准和医保待遇自1月1日起施行。
本通知有效期至12月31日。
2022上海市四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上调最新消息上海从今年1月起,对城镇企业和机关事业退休人员,镇保、城乡居保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增加养老金,其中,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750元。
对2022年底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城镇企业和机关事业退休人员,两类人群均先统一增加80元。
与此同时,上海还将对2022年底以前按镇保规定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130元。
对2022年底以前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础养老金90元。
上海市生育保险待遇最新政策市人保局最新出台《关于申领本市生育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从7月1日起实施。
上海2021年社会保险基数
上海2021年社会保险基数
摘要:
1.上海2021 年社会保险基数的调整
2.2021 年7 月1 日起,上海市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的调整
3.上海市生育保险的领取条件及时间限制
4.上海社保卡密码的找回方法
5.上海社保转入的条件和流程
正文:
2021 年上海市社会保险基数有所调整。
根据相关规定,自2021 年7 月1 日起,上海市社保缴费基数上限从原来的28017 元调整为31014 元;社保缴费基数下限从原来的4927 元调整为5975 元。
这意味着,上海市2021 年度社保基数上下限为5975-31014 元。
在上海市,生育保险的领取条件主要包括:女职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计划内生育,并在按规定设置的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流) 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
生育保险的领取没有时间限制,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申请领取。
如果参保人员忘记了上海社保卡的密码,可以持有效居民身份证和新版社保卡在社区受理网点、银行受理网点重置社保密码。
新版社保卡密码包括社保密码和金融密码,其中社保密码用于办理医保个人账户结算业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及上海社保转入办理。
关于上海社保转入,男性不满50 周岁、女性不满40 周岁的,可以办理基本养老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如果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后,又回到户籍地参
保的,转移接续则不受年龄限制。
在办理社保转入时,参保人无需提交相关参保缴费凭证,两地社保经办机构将协同办结有关手续,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也会将确认情况及时反馈给参保人员。
总之,上海市2021 年社会保险基数的调整、生育保险的领取条件、社保卡密码的找回方法以及社保转入的条件和流程等方面有所变动。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农村养老保险务农老人退养金发放标准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农村养老保险务农老人退养金发放标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04.04.29•【字号】•【施行日期】200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农村养老保险务农老人退养金发放标准的实施意见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为保证农村务农老人的基本生活,按照需要和可能,量力而行,统筹兼顾,逐步缩小区域差距的原则,适当提高农村务农老人的退养金补贴标准,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对象1、具有本区户籍且参加农保的农村60周岁以上退养务农老人;2、对在推行农保时按政策规定已超龄而未参保的农村务农老人(以下简称“老老人”)发放养老补贴。
上述适用对象均纳入农村养老保险机构统一管理。
二、发放标准从2004年7月1日起,我区农村务农老人的最低退养金和养老补贴的发放标准为人民币每人每月40元,高于此标准的仍按原标准发放,资金来源按原渠道。
三、资金来源1、参加农保的务农退养老人提高退养金发放标准所需资金由镇(开发区)农保基金解决。
2、提高农村务农“老老人”养老补贴所需资金由区财政先按各镇(开发区)农村务农“老老人”数,给予每人每月人民币10元的养老补贴,再按照上年度各镇的发放标准,对增加人民币10元后仍达不到每人每月人民币40元发放标准的镇(不包括开发区),其缺额部分由区、镇各承担50%。
四、发放办法区财政按上年度农村务农“老老人”总数及标准划拨到区农保中心,由区农保中心按照各镇(开发区)农村务农“老老人”数,下拨到各镇(开发区)社会保障中心农保基金专户,镇(开发区)资金配套后,委托农保所按季度统一发放。
五、其他事项1、今后农村“老老人”享受失地人员镇保或养老待遇后,本办法规定的养老补贴随即停止。
2、各建制镇要通过2-3年时间,使区划调整后的镇区范围内农保退养补贴标准逐步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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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上海市调整部分社会保险政策
/shsi/本地宝上海社保2011年7月1日来源:
本地宝
为全面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依法维护参保人员和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障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市政府日前下发相关通知,自今年7月1日起,调整本市有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政策。
记者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获悉,这些调整将进一步加大保障力度,完善本市社会保障制度。
养老保险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本市对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余额继承和在职人员死亡后的有关待遇进行了调整。
根据调整后的政策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死亡后,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一次性发给其经法定程序认定的继承人。
此外,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除外)死亡后,按规定发给的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所需费用在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不再由用人单位支付。
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方面,主要对基本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和先行支付的部分进行了调整。
根据调整后的政策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范围为: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失业保险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本市对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的情形进行了调整。
7月1日以后,失业人员将享受与在职职工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
按照调整后的失业保险政策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所需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还对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的情形进行了调整。
工伤保险
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市对工伤人员的部分待遇标准、基金先行支付等进行了调整。
按照调整后的政策规定,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每人每天发给20元的伙食补助费;经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人员到外省市就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每人每天发给150元的食宿费,交通费按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准乘坐的交通工具实报实销。
此次还调整了《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中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发标准、计发基数的规定,以及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渠道、具体标准的规定。
调整后,按新规定计发的一级至十级工伤人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低于2010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应伤残等级的月份数之积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足。
此外,将《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中关于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待遇的规定调整为:从业人员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
用人单位不偿还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规定追偿。
将《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中关于因第三方民事侵权引起的工伤待遇调整为: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生育保险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本市对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渠道、生活津贴计发基数等作相应调整。
从业生育妇女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调整为由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按照调整后的政策规定,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发;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发,但低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
为完善本市社会保障制度,此次还微调了部分险种单位缴费费率:用人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费率从原来的2%调整为1.7%,生育保险费费率从原来的0.5%提高到0.8%,总体缴费费率没有变化。
用人单位或个人如需了解政策详细内容,可拨打本市劳动保障咨询电话12333进行咨询,或者登陆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中国上海”门户网站()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