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上海市社会保险政策经办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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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上海社保缴费调整比例

最新上海社保缴费调整比例

最新上海社保缴费调整比例2017年上海市将按照“1+1+0.5”模式调整社保缴费比例、基数,具体的调整方案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下调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下调1%;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下调0.5%。

调整后,社保缴纳比例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费率分别为29%、13%、2%、0.5%和1%,其中企业的单位缴费费率分别为21%、11%、1.5%、0.5%和1%。

上海市调整社保缴费比例、基数后,可为企业一年节省下135亿元。

举例来说,假设某企业共有200名职工,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000元,每月社保缴费基数也假设为6000元,那么按照原来的社保缴费基数和比例,该单位每月需缴纳社保费用为:35%×6000×200=42万元;社保缴费基数下调2.5%后,该企业每月缴费为:32.5%×6000×200=39万元,一年节省了36万元,下降了7.1%。

1. 职工养老保险主要与社会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平均工资、缴费年限和储蓄账户四个因素有关,因此影响不大。

上海市还会根据自身的社会发展适当提高职工养老金待遇。

2.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主要与个人账户计入标准、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有关。

虽然单位缴费基数下调了,但是上海市人民的医保待遇依旧会有适当提高。

3. 失业保险待遇水平取决于失业人员的年龄和累计缴费年限,所以失业保险费率下调不会对失业保险的待遇产生影响。

此外,上海市将从4月1日起继续适当提高失业保险金水平。

上海社保查询个人账户上海社保查询个人账户在哪里登录?小编为大家带来的上海社保查询个人账户登录入口,欢迎点击使用! 点击进入上海社保查询个人账户[详情]上海社保个人账户查询官网上海市社保的个人账户要怎么查询?查询的官网网址是什么?小编为大家带来关于上海市社保个人账户查询的相关问题,欢迎查看! 点击进入》》》上海社保个人账户查询官网 1. 用户首次申请密码时,请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区县职介所或区县社保中心服务窗口申请。

社会保险服务总则国家标准修订说明

社会保险服务总则国家标准修订说明

《社会保险服务总则》国家标准修订说明一、任务来源2017年11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下达了《关于成立<社会保险服务总则>国家标准修订工作组的函》,《社会保险服务总则》国家标准的修订工作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全国社会保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上海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上海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西藏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陕西省社会保障局、江苏省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山东省淄博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联合起草。

二、标准修订的背景本标准于2009年开始着手研制,2011年批准发布,2012正式实施,本标准是社会保险服务国家标准体系顶层的基础标准,立足于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的基本要求、方法和保障,是全国社会保险领域首批发布实施的标准之一。

党的十八大以来,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迅速:从中央到地方的五级社会保障管理组织体系和服务网络初步形成,社保经办业务与“互联网+”技术深度融合,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更加顺畅,异地就医结算基本实现,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服务平台正在建立,综合柜员制、自助服务等优化服务、方便群众的鲜活经验不断涌现。

社会保险服务在服务形式、手段等方面都有了新的经验和思路,原有的标准内容已不能充分满足现今社会保险服务的发展现状。

为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提升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推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国家层面相继发布了各类公共服务类相关文件,包括《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6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44号),对包括社会保险服务在内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提出了新的方向和更高的要求。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从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从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从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4.01.12•【字号】沪劳保农发[2004]1号•【施行日期】2004.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从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农发[2004]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县医保办,各区(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农村保险基金管理委员会:为适应劳动力市场建设,建立城镇、小城镇、农村社会保险衔接机制,根据《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就本市从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衔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个人社会保险信息的衔接从业人员在本市变更参保形式,相应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并及时记录其参加社会保险的信息。

其中,从业人员参保形式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农保)变更为小城镇社会保险(以下简称镇保)或城镇社会保险(以下简称城保)的,其在农保的个人社会保险信息应及时递交市农保经办机构,由市农保经办机构建立转移人员数据信息。

个人社会保险信息记录的内容为:1、个人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帐户;2、本人参加工作的起始时间,1992年底以前按国家和本市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3、本人参加城保、农保的缴费年限、历年缴费基数;参加镇保的历年缴费记录;4、个人基本保险帐户储存额(含个人缴费部分、统筹基金记入部分及利息);5、个人补充保险帐户、历年缴费记录、个人补充保险帐户储存额及相关信息;6、其他有关资料。

二、缴费年限及个人帐户储存额的衔接曾变更参保形式的本市从业人员到达养老金领取年龄时,其在城保、镇保或农保的缴费年限及个人帐户储存额可按规定予以衔接计算,具体办法如下:(一)从农保转至城保、镇保,缴费年限及个人基本保险帐户储存额的衔接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10•【字号】沪府办发[2013]22号•【施行日期】2013.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沪府办发〔2013〕2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4月10日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节能监察中心等事业单位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通知》(沪委办发〔2009〕38号),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列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范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更名为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是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的负责本市社会保险经办管理和基金征收的机构。

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机构规格为相当于副局级。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上海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及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的有关职责划入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二)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及本市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相关法规政策。

履行社会保险费依法征收的行政强制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研究制定本市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规划、管理制度、工作规范、业务规程等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本市社会保险登记办理、个人账户管理、个人权益记录等工作。

2017年社保补缴政策

2017年社保补缴政策

2017年社保补缴政策2017年新出出台的社保补缴政策有哪些,有关社保补缴又有哪些值得关注。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年社保补缴新政策,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2017年社保补缴新政策第一、补缴的范围:这次享受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优惠政策的,包括未参保企业和人员及中断缴费的企业和人员。

不包括按规定核定了缴费基数但有历史欠费的企业和人员,对已核定过缴费基数的历史欠费的滞纳金,仍由地税部门按规定确定和征收。

第二、关于未参保单位和人员补缴实行个人缴费后,未核定过缴费基数、未缴费人员为未参保人员;单位一直未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为未参保单位。

第三、关于中断缴费人员补缴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后,核定过缴费基数,也曾缴费,后因各种原因不再申报缴费基数,也不再缴费的,为中断缴费企业和人员。

国家和省规定的应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应按国家和省规定,为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含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和实行临时工缴费制度后的原临时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由于用人单位原因部分人员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经确认后,由企业和职工个人从规定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之月,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在2009年12月底前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可以按优惠政策补缴。

原长期病休6个月以上时间、判刑人员服刑期间,不允许补缴。

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在2009年12月底前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可以按优惠政策补缴。

但补缴的时间最早不早于1995年1月(乡镇企业最早从2003年1月起补缴),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应按上条规定的最早补缴时间补缴(即将企业和个人实行缴费制度后,应缴费的时间均补缴齐,其中,建立个人账户后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正式实施时间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正式实施时间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正式实施时间
一、概述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是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而制定的。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政策的变化,该制度也在不断进行修订和完善。

二、实施时间
1. 2017年11月28日,财政部修订印发了《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这一制度的实施,对于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完整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2. 为适应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需要,财政部于2021年5月6日再次修订印发了《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2021〕33号,以下简称新制度)。

新制度在原有制度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和完善,以更好地适应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核算需要。

新制度要求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三、总结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实施,对于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完整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不断修订和完善该制度,可以更好地适应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需要,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核算水平,为参保人员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区政府重点工作的通知-虹府办发〔2017〕6号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区政府重点工作的通知-虹府办发〔2017〕6号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区政府重点工作的通知正文:----------------------------------------------------------------------------------------------------------------------------------------------------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区政府重点工作的通知虹府办发〔2017〕6号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2017年区政府重点工作》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2月10日2017年区政府重点工作2017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的重要一年,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化之年,也是新一届区政府的开局之年。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各单位要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十届市委十四次全会和区第十次党代会的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全年目标任务,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努力开创虹口高水平高品质发展的新局面。

一、提升金融和航运产业核心竞争力总体要求:融入上海“四个中心”建设,立足高端、凸显实力。

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商务委、区金融局、区投促办(区航运办)、区建管委、区规土局、区市场监管局、税务分局、各有关单位。

主要内容:(1)继续推动财富管理类金融机构集聚,积极打造金融特色产业园区,引入金融企业80家以上。

(2)举办第七届北外滩财富与文化论坛,进一步扩大行业影响力。

(3)加强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和防范。

(4)做实航运“一线两圈四中心”功能布局,积极引进航运保险、海事法律等高端业态。

(5)加快上海船员评估示范中心建设,建成上海北外滩航运中心。

(6)推动中国船东互保协会、中国船东协会等项目落地。

由高香副区长牵头负责第2项,牵头单位为区发改委。

由张伟副区长牵头负责第1、3项,牵头单位为区金融局。

由袁泉副区长牵头负责第4—6项,牵头单位为区投促办(区航运办)。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保险费率等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保险费率等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保险费率等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6.01.21•【字号】沪人社福发〔2016〕3号•【施行日期】2016.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保险费率等问题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6〕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经国务院批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近日下发了《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并下发了《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为做好两部文件在本市的贯彻实施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15年10月1日起,本市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基准费率,并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和工伤事故发生率等因素实行浮动费率。

浮动费率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用人单位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按照国家规定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见附件)。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登记注册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确定其行业工伤风险类别。

劳务派遣单位统一按二类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确定。

三、本市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基准费率按照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规定执行,即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0.2%、0.4%、0.7%、0.9%、1.1%、1.3%、1.6%、1.9%,并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适时调整。

为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负担,自2015年10月1日起,本市二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先行下浮一档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执行,即一类至八类行业分别按该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0.2%、0.32%、0.56%、0.72%、0.88%、1.04%、1.28%、1.52%缴费。

社会保险经办业务办理指南与流程图

社会保险经办业务办理指南与流程图

社会保险经办业务办理指南与流程图社会保险登记业务办理指南与流程图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二〇一四年三月1前言随着《社会保险法》的出台,社会保险政策及业务内容的不断细化,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为了更好的满足日常工作需要,进行了机构改革,扩增了人员编制,做到科室职责明确,岗位相互制约,人员权责分明。

为使工作人员全面、准确把握社保政策、业务流程,提升业务水平,确保轮岗交流的通畅和首问负责制的落实,同时帮助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经办人员尽快熟悉业务,提高办事效率。

经社保中心各业务科室共同努力,由社保中心咨询服务科牵头梳理绘制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业务办理指南和业务办理流程图,方便大家学习查阅。

由于时间紧、内容多,水平所限,不足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随着社保政策的不断调整和社会系统的不断升级,社保政策和业务流程也会不断发生变化,我们将持续关注法律法规、业务政策的不断变化,及时对内容进行调整、充实。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2014年3月版,2014年3月第一次印刷)温馨提示目录1.登记科经办业务内容 (5)2.用人单位办理社保新开户办事指南 (6)3.用人单位办理社保新开户流程图 (7)4.用人单位五险新参保人员增加办事指南 (8)5.用人单位五险新参保人员增加流程图 (9)6.用人单位转入人员增加(续保)办事指南 (12)7.用人单位转入人员增加(续保)流程图 (13)8.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减少办事指南 (14)9.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减少流程图 (15)10.用人单位变更登记信息办事指南 (16)11.用人单位变更登记信息流程图 (18)12.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注销办事指南 (19)13.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注销流程图 (20)14.用人单位参保人员信息变更办事指南 (21)15.用人单位参保人员信息变更流程图 (23)16.参保人员变更定点医疗机构办事指南 (24)17.参保人员变更定点医疗机构流程图 (25)18.社保退休减员办事指南 (26)19.社保退休减员流程图 (28)20.退休人员自选养老金代发银行办事指南 (29)21.退休人员自选养老金代发银行流程图 (31)22.用人单位还缴社会保险欠费办事指南 (32)323.用人单位还缴社会保险欠费流程图 (33)24.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关系整体跨区转入、转出办事指南 (33)25.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关系整体跨区转入、转出流程图 (35)26.建筑企业工伤保险一次性趸缴办事指南 (36)27.建筑企业工伤保险一次性趸缴流程图 (37)28.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人员缴费工资申报办事指南 (38)29.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人员缴费工资申报流程图 (39)30.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人员缴费工资变更办事指南 (40)31.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人员缴费工资变更流程图 (41)32.社保卡信息同步办事指南 (42)33.社保卡信息同步流程图 (43)34.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申领办事指南 (44)35.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申领流程图 (45)36.用人单位开通网上申报业务办事指南 (46)37.当前网上申报可以操作的业务 (47)38.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办事指南 (48)39.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流程图 (49)40.学校集中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事指南 (50)41.学校集中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流程图 (51)1.社会保险登记业务主要内容序号业务内容备注1 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单位新参保开户)2 购买数字证书、数字证书续费3 网上申报开户(激活数字证书)4 单位登记信息变更5 单位社会保险整体跨区转移6 建筑施工单位工伤趸缴7 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注销8 社保登记证补办9 参保单位月报补缴(还欠)10 职介人才存档人员持档减员打印社会保险转移单11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登记(一老一小)12 单位职工社会保险登记(新参保)13 单位参保人员登记信息变更14 单位参保人员增加15 单位参保人员减少16 医疗在职转退休17 社保卡同步18 参保人员社保卡信息采集(社保卡制卡信息)19 自选养老金代发银行信息采集20 社会保险险种批量登记21 社保缴费基数核定52.用人单位办理社保新开户办事指南第一步:用人单位网上登记用人单位登录“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在网站主界面点击“新参保单位网上登记”,选择“初次登录”,输入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和单位名称,点击“确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工伤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1]34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工伤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1]34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工伤保险政策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工伤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1〕3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法》的贯彻实施工作,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工伤保险政策通知如下:一、将《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中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的支付渠道、具体标准的规定调整为: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发给每人每天20元的伙食补助费;经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人员到外省市就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发给每人每天150元的食宿费,交通费按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交通工具乘坐费用实报实销。

二、将《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中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发标准、计发基数的规定调整为:工伤人员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的,为27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二级伤残的,为25个月;三级伤残的,为23个月;四级伤残的,为21个月;五级伤残的,为18个月;六级伤残的,为16个月;七级伤残的,为13个月;八级伤残的,为11个月;九级伤残的,为9个月;十级伤残的,为7个月。

按上述规定计发的一级至十级工伤人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低于2010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应伤残等级的月份数之积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足。

2017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2017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2017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解读近年来,越来越多的老百姓咨询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特别是被征地农民并轨职工养老保险的政策。

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2017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解读,希望对您有帮助。

2017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解读如下1、哪些人员可以列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征地的,除下列人员外,均可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一)征地安置时,尚未年满16周岁人员;(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的公务员和事业编制人员(含离退休、退职人员);(三)征地安置时,已按月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四)已按国家和省规定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遗属;(五)其他不符合诸政发[2007]61号文件第四条相关规定的人员。

2、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有哪些缴费标准及相应待遇标准?(一)缴费标准:A档每人4000元(已取消)、B档每人7000元、C 档每人10000元、D档每人18000元、E档每人26000元。

选择的缴费标准由个人或村集体缴纳。

(二)待遇标准:A档每月180元、B档每月250元、C档每月300元、D档每月380元、E档每月470元。

参保人员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次月开始,可按月对应缴费标准分档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对参保缴费时男已年满60周岁及以上、女已年满55周岁及以上的人员,当月办理参保缴费,次月起按对应缴费标准分档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3、如何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手续?(一)可参保对象填写《诸暨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申请表》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户口簿主页及本人页复印件1份。

(二)经村审议,由村统一填报《诸暨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清单》一式二份,并进行公示;(三)经镇乡(街道)、市国土局(开发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等部门审批后,由村按规定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四)由村将《诸暨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手册》发给每个参保人员。

4、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如何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凡到领取年龄的参保人员,凭身份证及复印件2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手册》,到市社保局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次月20日后领取养老金存折。

医保经办服务体系建设典型案例材料

医保经办服务体系建设典型案例材料

医保经办服务体系建设典型案例材料医保经办服务体系建设典型案例材料:1. 案例一:北京市医保经办服务中心建设北京市医保经办服务中心是为了提高医保服务效率和便利性而建立的一家综合性服务机构。

该中心通过引入先进的信息技术,实现了医保经办业务的自助办理、在线查询和快速审批等功能。

同时,中心还开展了医保知识宣传和培训活动,提升了参保人员对医保政策的了解和信任度。

通过这些举措,北京市医保经办服务中心成功实现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的目标。

2. 案例二:上海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建设上海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是上海市社保局直属事业单位,负责社会保险经办服务。

该中心通过建立多渠道的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网点,提供了在线申报、在线支付和在线查询等功能,方便参保人员办理社保业务。

此外,中心还开展了社保政策宣传和咨询活动,提供一站式服务,为参保人员提供全方位的支持。

上海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的建设为参保人员提供了便利和高效的服务,受到了广泛好评。

3. 案例三: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建设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通过引入智能化的系统和设备,实现了医保卡刷卡支付和在线报销等功能。

该中心还开展了医保知识普及和就医指导活动,帮助参保人员更好地了解医保政策和使用医保服务。

通过提供便捷的服务和提高参保人员满意度,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成功建设了一体化的医保经办服务体系。

4. 案例四:深圳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建设深圳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通过建立统一的社保服务平台,实现了社保业务的在线办理和查询。

该中心还开展了社保知识宣传和培训活动,提高了参保人员对社保政策的了解和信任度。

此外,中心还加强了与各级医疗机构的对接,提高了医保报销的效率和准确性。

深圳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的建设为参保人员提供了便利和高效的服务,得到了广泛认可。

5. 案例五:杭州市医保经办服务中心建设杭州市医保经办服务中心通过引入智能化的系统和设备,实现了医保卡刷卡支付和在线报销等功能。

该中心还开展了医保知识普及和就医指导活动,帮助参保人员更好地了解医保政策和使用医保服务。

胡志远与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连续工龄认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胡志远与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连续工龄认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胡志远与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连续工龄认定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5【案件字号】(2021)沪03行终6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文忠沈莉萍程黎【审理法官】张文忠沈莉萍程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胡志远;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当事人】胡志远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当事人-个人】胡志远【当事人-公司】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胡志远【被告】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本院观点】被上诉人市社保中心依法具有统一经办本市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法定职责。

【权责关键词】合法证明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市社保中心依法具有统一经办本市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法定职责。

本案中,上诉人胡志远向被上诉人市社保中心提出认定1980年1月至1984年6月为连续工龄,被上诉人市社保中心经审核后,认为上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不能证明该时段的工作经历,不符合认定连续工龄的条件,遂作出被诉回执。

上诉人提供的索引卡、工资清单、在职证明等证据及二审中补充提供的回执均不足以证明该时段上诉人的工作经历。

因此,被上诉人依据上诉人提供的现有证据材料作出被诉回执,并无不当。

且就本案诉讼情况来看,涉及上诉人1984年之前的相关档案,经上诉人查询仍未找到,故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应认定其涉案时间段为连续工龄,缺乏基础事实证据。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人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

原审判决驳回胡志远的诉讼请求正确,应予维持。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海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17号

上海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17号

上海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实施办法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上海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实施办法》已经2002年2月27日市政府第1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4月10日起施行。

市长陈良宇二00二年三月五日上会保险费征缴实施办法(2002年3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发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和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确保社会保险金的发放,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有关解释)本办法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局)负责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劳动保障局所属的劳动监察机构,具体负责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监督检查。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并受市劳动保障局的委托,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调查、稽核。

第五条(工作原则)社会保险费实行集中、统一征收。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六条(单位登记)新成立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上海市卫生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上海市卫生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医疗保健【发文字号】沪人社医监发[2016]32号【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07.04【实施日期】2016.07.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人社医监发〔2016〕32号)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为了保障本市参保人员基本医疗,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现将《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6年7月4日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根据《社会保险法》、《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沪府发〔2015〕57号)等国家和本市医保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定点医疗机构是指依法注册登记并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与上海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签订定点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建立医保结算关系,为本市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部门职责)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办)”)是本市医疗机构医保定点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定点规划、评估规则和工作程序以及医保相关管理工作。

陈大明与上海市奉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二审案件二审行政判决书

陈大明与上海市奉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二审案件二审行政判决书

陈大明与上海市奉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二审案件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劳动和社会保障【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7【案件字号】(2020)沪01行终13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峰宁博陈根强【审理法官】周峰宁博陈根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大明;上海市奉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剑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当事人】陈大明上海市奉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剑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陈大明【当事人-公司】上海市奉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剑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陈大明【被告】上海市奉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院观点】被上诉人奉贤人保局作为奉贤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于本案中具有受理上诉人陈大明工伤认定申请,并进行调查,进而作出是否认定工伤决定的职权。

【权责关键词】行政确认合法第三人新证据撤诉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确认行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奉贤人保局作为奉贤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于本案中具有受理上诉人陈大明工伤认定申请,并进行调查,进而作出是否认定工伤决定的职权。

对于本案上诉人所受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问题,被上诉人虽曾作出过原认定工伤决定,但在其后针对该决定进行的行政诉讼过程中,剑神公司提出新的事实主张,即上诉人当天下午并未上班,而被上诉人此前调查过程中对此并未予以足够留意,该问题可能影响原工伤认定决定的正确性,在此情况下,被上诉人主动撤销原工伤认定决定,并重启调查程序,该处理并无不当。

调查过程中,上诉人未就其事发当天下午上班的事实提供进一步证据。

而此前安监部门的询问笔录中,相关人员虽表述上诉人2017年11月2日上班,但该表述与第三人此后主张的当天下午未上班之间并不必然存在矛盾。

上海:“三个三”助推社保经办专业化

上海:“三个三”助推社保经办专业化

上海:“三个三”助推社保经办专业化
徐桂华
【期刊名称】《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年(卷),期】2008(000)007
【摘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国家社会保障制度与政策的践行者,其执行力直接影响到党和国家有关社会保险改革和发展的大政方针能否得到全面、有效的落实。

近年来,上海市社保中心加快探索和创新社保经办能力建设的步伐,为广大参保人员得到高质量、高水平、高效率的社会保险服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总页数】2页(P36-37)
【作者】徐桂华
【作者单位】上海市社保中心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42.6
【相关文献】
1.FIC展20年助推行业发展虎年凯歌高奏再续精彩乐章——第十四届中国国际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展览会暨第二十届全国食品添加剂生产应用技术展示会(FIC2010)在上海三个展馆成功闭幕 [J], 齐丽
2.上海:"三个三"助推社保经办专业化 [J], 徐桂华
3.社保经办机构基层党支部书记需要把握的三个问题 [J], 房书庆;
4.深化\"三个融合\"\r助推\"三个经济\"快速发展 [J], 省人大财经委
5.以发展“三个经济”为突破口加快建设内陆改革开放新高地——“三个经济”助推陕西“追赶超越”理论与实践研讨会论点精粹 [J], 赵守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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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打印”涉及的服务内容有:
单位社保基本情况、变更汇总表、缴纳 通知书、预申请缴纳通知书、跨省转移缴费 凭证、单位欠费缴信息查询、个人月缴费信 息查询、单位缴费信息查询、单位支付信息 查询、补打印柜面核定表、滞纳金模拟计算、 业务审核情况查询、职工缴费情况查询、企 业参保情况信息查询、增资核定表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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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业务申请 参保单位网上申请记录自申请之日起保留1 个月,逾期自动失效,需重新申请。参保 单位至分中心办理业务申报前,可对申请 记录的相关信息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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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业务申请——审核业务申报
界面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可以通过身份证号码查询该 参保人员已申报的业务,以及受理审核状态信息;二是 可点击“新增”,操作新的申请业务,录入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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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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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新增”按钮,系统显示“办事人基本信息”和“办事项 目”,参保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办事人联系信息(如:电话)作 相应调整,并通过下拉菜单按需选择办理的“业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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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服务
完成网上业务申请——审核业务申报后,系统将提示 可链接至“预约服务”模块,参保单位可按需预约办事 时间,按规定携带打印的业务表式、申请材料至社保经 办机构大厅服务总台取号办事,优先办理社保业务。 预约服务时间与每月受理社会保险业务的时间相一 致,每天对外服务时间划分成若干个时间段,目前暂时 分为5个预约时间段: 9:00-10:00、10:00-11:30、13:30-14:30、14:3015:30、15:30-16:30。
四、本市“职保”待遇规定
(3)、到龄人员养老金计发 ①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 按月领取养老金 *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工人年满50 周岁,女性干部 年满55周岁;其中: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帮 工、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就业人员女性年满55周岁。 *城保缴费年限(含按国家和本市规定认定的1992年底 前的连续工龄)累计满15年。 另:外来从业人员应同时符合: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 在本市建立了一般账户;且在本市职保缴费年限(包括折 算)不低于10年;全国转移接续累计缴费年限不低于15年 (包括1992年底前的连续工龄,外省市转移帐户)。
三、本市“职保”缴费规定
2、缴费比例:自2017年1月起 *养老保险:单位承担缴费基数的 20% ;个人承担缴费 基数的8% *医疗保险:单位承担缴费基数的9.5%;个人承担缴费 基数的2% *失业保险:单位承担缴费基数的0.5%;个人承担缴费 基数的0.5% *工伤保险:单位承担缴费基数的0.2%—1.9%(实行浮 动费率,每年确定一次) *生育保险:单位承担缴费基数的1%
社会保保险政策经办简介
2017年11月
内容
社保政策简述 网上社保业务自助经办介绍 人社APP

社保政策简介
一、社会保险实施的时间轴(上海)
1、1986年以前,家庭式养老——企业社保 2、1986年起,实行本市城镇国有企业养老保险统筹 1993年起,实行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1996年起,增加本市城镇医疗保险 1998年起,增加本市城镇职工失业保险 2004年起,增加本市城镇职工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3、1986年起,实行本市农村养老保险试点 1996年起,实行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 4、2002年9月起,实行本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制 度 5、2003年起,实行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制度
三、本市“职保”缴费规定
3、缴费时间:每月7日为约定缴费日期,缴纳的是上月
单位职工的社会保险费。 *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一章第八十六条规定: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 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 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 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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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变更申报、申请预约业务、年度工资申报、 基本信息调整、查询打印服务、年度登记验证、 网上退休审核、数据采集、人员信息维护、 工资专项审计、批量变更、预约服务、 企业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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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变更申报——查询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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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业务申请
参保单位通过此项功能实现网上预检和网上填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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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业务申请 “网上申请业务”功能全月开通。参保单 位通过“网上申请业务”完成业务项目申 请后,原则上应在当月打印申报表式并携 带相关申报材料,至社保分中心柜面办理 申报手续,相关表式、申请材料应加盖单 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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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服务
参保单位需至少提前一天登录CA平台预约服务栏目,根 据需要选择预约服务时间、填报预约人信息、申报预约 业务信息。 注1:为保证预约资源被有效使用,同一单位同一时间段 只能预约一次。 注2:如参保单位所属的分中心有多个分点,需先行选择 分点后再选择预约服务时间。 注3:目前可申报的预约业务主要分为养老保险、工伤保 险和生育保险三大类。 注4:预约办事原则上采用“预约优先,窗口随机”的形 式。当有预约服务时,窗口插入办事优先号,优先办理 业务;当无预约服务时,窗口按常规要求,列入常规叫 号类别,正常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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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厅等候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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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保个人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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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信息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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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保 补缴 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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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进度 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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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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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表式 说明


1 、缴费基数的确定:一般单位新招的员工,缴费基数按 第一个月的全月工资申报,然后次年的一至二月将由单 位计算并申报每个员工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性收入(上 海市公布的 2016 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性收入为 6504 元),于每年四月进行缴费基数的调整。 *企业应在每年3月份之前向社保机构足额申报上年 度(1 月至 12 月)企业月平均工资和职工月平均工资。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七章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 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 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
2011年7月起, 《社会保险法》 实施。包括“职 保”和城乡一体 化的“居保” (“新农保”)
二、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实施范围
1、单位范围: *1993年,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国有、集体 企业 *1995年,增加本市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 户及其帮工、外商投资企业 *1998年8月,增加本市城镇户籍自由职业 * 2011 年 7 月起,《社会保险法》实施,其中 的职工社会保险(简称“职保”)包括所有法 人单位
四、本市“职保”待遇规定
②计算方法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 企业养老金计算办法 1 、基础养老金=上年度 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0% 2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 准 = 个 人 账 户 储 存 额÷ 计发月数 《社会保险法》实施后 企业养老金计算办法 1 、基础养老金=(上年度全市职 工月平均工资 +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 缴费工资)÷ 2 ×(缴费年限整年 数×1%+剩余月数×0.083% ) 2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个人 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四、本市“职保”待遇规定
2、医疗保险待遇:正常缴费后享受医疗待遇 3、失业保险待遇 4、生育保险 5、工伤保险
网上社保业务自助经办介绍
2017年11月
一、办理社保业务的方式
(一) 单位业务: *CA网上自助经办 *社保大厅柜面经办 (二) 个人业务: *各街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
二、企业CA网上自助经办
苹果版本 iOS 7.0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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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安装后,我 们即进入这个界 面 我们点击“社保” 模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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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以发现很很多功能可以使用,包括: 大厅等候情况、城保个人缴费、城保养老 发放、城保养老待遇、个人权益记录、镇 保对账情况、镇保养老发放、联系信息变 更、养老待遇估算、城保补缴计算、受理 进度查询、社保办事指南、社保表式说明、 咨询热线电话、社保术语解读、生育保险 模拟计算。
四、本市“职保”待遇规定
1、养老保险待遇: (1)、城镇参保人员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终止: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 *其未达到劳动年龄或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的、且无生活来源的遗属的月生活费 另:企业职工在职终止的,2个月丧葬补助金
四、本市“职保”待遇规定
(2)、养老人员养老待遇终止: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 *企业办法计发养老金人员终止的, 6000 元 一次性救济费和2个月丧葬补助金; *其未达到劳动年龄或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的、且无生活来源的遗属的月生活费
二、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实施范围
2、自2011年7月起的“职保”人员范围: *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具有劳动关系的单位人 员(包括本市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以及外籍 人员); *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本市户籍或外来配偶灵 活就业人员; *本市户籍人员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的续缴延 缴
三、本市“职保”缴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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