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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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管理工作的通知(2005年4月30日)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管理工作的通知(2005年4月30日)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管理工作的通知(2005年4月30日)各区(县)房地局、市建设用地事务中心:为切实做好本市征地补偿安置管理工作,完善征地补偿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征地的补偿标准(一)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标准按《关于调整本市征地补偿费标准的复函》(沪价房[1999]第316号、沪财综[1999]第049号)的规定执行。

市局将抓紧做好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调整测算调整工作。

(二)征地拆除农村非居住房屋及附属设施、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农村桥梁和被损毁蓄禽、水产、果树、苗木及花卉、菌菇、低值易耗品及水电配件等九大类项目的补偿,按照《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财物补偿标准(试行)》(沪房地资[2005]203号)执行。

(三)征地拆除共同举办企业的非居住房屋与农村居住房屋的补偿,按照《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沪府发[2002]13号)执行。

该规定第九条第二款所称的“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是指在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取得相同性质、相同数量、相同地段等级土地使用权所应支付的费用。

一般按照征收该地块集体土地的现行标准评估,包括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劳动力安置补偿费(参加镇保或城保费用)等。

评估时可以参照同区域工业园区内相同数量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作相应的系数调整。

共同举办企业的非居住房屋的补偿,由拆迁人委托具有房屋拆迁估价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并提交具有合法的产权登记凭证或者用地批准文件。

(四)征地费用中的安置补助费按照《上海市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办法》(沪府发[2003]66号)等规定执行,首先用于落实被征地人员的社会保障。

征地拆迁紧急通知是什么时候

征地拆迁紧急通知是什么时候

一、征地拆迁紧急通知是什么时候征地拆迁紧急通知是什么时候1、2011年国土资源部已下发《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严格规范征地拆迁管理,坚决防范查处强征强拆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2、国土资源部要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贯彻落实中央规定,一把手亲自抓,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完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措施。

要督促市、县政府对征地拆迁管理工作负总责,加强征地拆迁工作指导监督。

要严格征地拆迁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民利益。

实施征地拆迁必须在政府统一组织领导下依法规范进行。

3、征地中拆迁农民房屋要给予合理补偿,并采取多种安置方式,妥善解决好农户生产生活用房问题。

要严格履行规定程序,征地前及时就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和政策征求群众意见;不得强行实施征地拆迁;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同时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全面自查自纠正实施征地拆迁。

4、国土资源部强调,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应急预案,对征地拆迁中发生的突发事件,及时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妥善解决,防止简单粗暴压制群众,引发恶性和群体性事件发生。

要积极探索创新土地征收拆迁中化解不同意见的途径,改进工作。

5、与此同时,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迅速对正在实施的征地拆迁开展全面自查自纠。

对发现存在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或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等行为的,立即予以制止,进行整改。

对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法律依据《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第三条二、拆迁新标准1.不能低于拆迁之前的生活水平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偿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在以往的政府文件中也都有明确的提出,确保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且长远生计有保障。

国土资源部发出通知要求加强和改进征地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部发出通知要求加强和改进征地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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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国土资源厅局长座谈会隆重召

7 日一 月2 4日,全 国国土资 源厅 局长座谈பைடு நூலகம்会在辽 宁 省大连市隆重召开。会议紧紧围绕 “ 稳增长 、调结构 、
控 。根据年初供地计划 ,要做好保 障性住房建设土地供
应 。及 时向社会披露供地情况 ;开展房地产企业 土地专 项 治理 。系统 清理房地 产 闲置 土地 ;完善 土地 出让合
同,加强批后监管 ;试点完善土地招拍挂制度。 四是做 好2 0 年度土地卫 片执法检查 ,保证上报数据完 整、真 09
实 、准确。对于土地卫片执法检查 中浮 出的 问题 ,比如
促 转 变 ”主 题 ,结合 上半 年 工 作 和 当前 形 势 “ 么 怎
看 ”、下一 步工作 “ 么干 ”进行 分析 研判 ,提 出对 怎
地补 偿标准进行调 整 ,逐步提高征地补 偿水平 。未及 时
华南 、东南 、北部 和西部七个片 区专家组。 目前 已经 有 1 4 专家入选 部地质 灾害应急 专家库 。 国土 资源部要 2名 求在地 灾应急专家管理 上要做好三项 工作 :一是健全完 善各级 专家管理相 关规 定。各地要进 一步健全完善地灾
应急处置工作顺 利开展。
民纳入新 农保 的 ,还应 落实被征地农 民的社 会保障 ,不 得 以新农保 代替被征地农 民社会保障 。 《 知 》对做好 通
征地 中农 民住 房拆迁补偿 安置工作 、解决好被 征地农 民 居住 问题 。规 范征地程序 、提高征地工作透 明度等作 了
明确规定 。 《 通知 》要 求 ,切实做好征地 涉及的拆迁补 偿安置工作 ,先安置后拆迁 ,坚决制止和纠 正违法违规
研究防范 “ 苗头性”问题 ,坚持有保 、有压 、有控 ,土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征地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以及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有关规定和要求,切实加强和改进征地管理,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进征地补偿新标准实施,确保补偿费用落实到位。

(一)全面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

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是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实现同地同价的重要举措,也是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维护农民权益的必然要求,各类建设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都必须严格执行。

对于新上建设项目,在用地预审时就要严格把关,确保项目按照公布实施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核算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列入概算。

建设用地位于同一年产值或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征地补偿水平应基本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

各地应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

目前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已超过规定年限的省份,应按此要求尽快调整修订。

未及时调整的,不予通过用地审查。

(二)探索完善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

为防止拖欠征地补偿款,确保补偿费用及时足额到位,各地应探索和完善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

在市县组织用地报批时,根据征地规模与补偿标准,测算征地补偿费用,由申请用地单位提前缴纳预存征地补偿款;对于城市建设用地和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当地政府预存征地补偿款。

用地经依法批准后,根据批准情况对预存的征地补偿款及时核算,多退少补。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应结合本省(区、市)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征地补偿款预存的有关规章制度,并在用地审查报批时审核把关。

国土资源部紧急通知书范文

国土资源部紧急通知书范文

国土资源部紧急通知书范文国土资源部紧急通知,是关于国土资源部,对相关土地有公文批文的紧急处理通知的颁布,这个通知是由国家相关部门颁布。

下面是店铺整理的国土资源部紧急通知书范文,欢迎阅读参考。

国土资源部紧急通知篇一国土资源部关于清理各类园区用地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紧急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切实保护土地资源,维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严肃性,规范土地市场秩序,防止楼市动荡造成风险,现就清理各类园区用地,加强土地供应调控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一、清理违规设立的各类园区。

凡是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设立的园区,不管什么名称,都必须进行认真清理。

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设立的园区,必须撤消,并追究批准者的责任。

各地不得为迎合设立园区而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设立的园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提供土地。

未经依法批准用地的,要依法查处,追究责任。

二、严禁违法下放土地审批权。

各类园区用地必须纳入当地政府的统一计划,统一供应、统一市场管理。

经营性用地也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严格控制各类园区的商品房开发。

严禁以科技、教育等产业优惠政策名义取得土地后用于商品房开发。

要严肃查处此类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商品房开发。

严禁任何单位、个人与乡村签订协议圈占土地。

对于签订这种协议,要求办理用地手续的,要进行认真清理,所签协议一律无效。

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以此规避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有关规定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用地手续。

凡是通过炒卖各种协议、立项批准书、规划许可证后变相取得土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律不予承认,不得办理用地手续。

四、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量,特别是住宅和写字楼用地的供应量,优化土地供应布局和结构,防止楼市动荡带来风险。

国土资源部:加强和改进征地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部:加强和改进征地管理工作
置 途 径 , 先 进 行农 业 安置 , 范 优 规
实施主体职责,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应 在政 府 的统 一组 织领 导下, 真 认 履行部门职责; 落实征地批后反馈
留地 安置 , 推进 被征 地农 民社 会保 制度 , 设用 地批 准后6 建 个月内, 市 障资金 的落实。 本着 “ 谁用地 , 承 县 国土资源管 理部 门应将 征地 批后 谁 实 施完成情 况 , 通过 在线 报送 系统 偿安 置积极 拓展 社保资 金渠 道 。 被 及时报 送上级 主管部 门。
要 闻 专递
国土资源部: 加强和改进征地管理工作
本刊讯 F 国土资源部发 出 t 前, 关于进 一步做 好征地管理 工作的 通知 , 多措 并举 , 一步规 范征 地 进 管理 工作。
征地 农 民纳入 新农保 的 , 应落 实 还 被征 地农 民的社 会保 障 , 不得 以新
担 ”的原则 , 励 各地 结 合征 地 补 鼓
4 农村财务会计 l
费。 立征 地补 偿标 准动态调 整机 后 拆迁 , 决制止 和 纠正 违法 违 规 建 坚
制 , 据 经济 发展 水平、 根 当地 人均
收 入增 长 幅 度 等情 况 , 地 每 2 各 至
强制拆 迁行 为 , 理 进行 住房 拆 迁 合
的补偿 安 置 , 因地制 宜采 取多元 化 3 g对 征 地 补 偿 标准 进行 调 整 , 逐 安 置方 式 , 妥善 解 决好被 拆 迁农 户
步提高 征地 补偿 水平。 未及 时调 整 居 住 问题 ; 筹规 划有序 推进 征地 统 的, 不予 通 过用 地 审查 。 按照确 定 拆 迁 。 同时 , 要认 真做 好用 地 报 还 的征地 补偿 安 置方 案 , 时足额 支 批前告 知 、 及 确认 、 听证 工作 , 善解 妥 付; 应支付 给被征 地 农 民的补偿 安 决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 ; 简化征地 置费 , 要直接 支付 给农 民个人 , 防止 批后 实 施程 序 ; 强化市县 政府 征地 和及 时纠正截 留、 挪用 问题 。 通知 要 求 , 采取 多元 安 要

国办发明电(2010)15号_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qqq

国办发明电(2010)15号_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qqq

国办发明电(2010)15号中机发566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期,一些地区在农村征地和房屋拆迁(以下简称“征地拆迁)中,相继发生多起致人死伤事件,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十分恶劣。

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批示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为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严厉打击犯罪行为,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管理,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征地拆迁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明确要求坚决制止乱占滥用耕地,严格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坚决纠正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管理,妥善处理城市发展和征地拆迁的关系,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端正城乡建设的指导思想,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征地拆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有关程序,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

要改进工作作风,完善工作机制,下大力气化解征地拆迁中的矛盾纠纷,妥善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严格执行农村征地程序,做好征地补偿工作征收集体土地,必须在政府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依法规范有序开展。

征地前要及时进行公告,征求群众意见;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不得强行实施征地。

要严格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

尚未按照有关规定公布实施新的征地朴偿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于20lO年6月底前公布实施;已经公布实施但标准偏低的,必须尽快调整提高。

要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的监管,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防止出现拖欠、截留、挪用等问题。

法律规定强拆小区围墙违法吗?

法律规定强拆小区围墙违法吗?

Men do not show their ambitions and are born with eight feet in the air.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法律规定强拆小区围墙违法吗?导读:法律规定强拆小区围墙违法,因为主要是必须要通过合法的程序来进行强制性的拆除,否则的话都是属于一种具体的违法的行为,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所规定的必须首先要告知相关的人员,然后限期拆除之后才能够采取强制性拆除。

一、法律规定强拆小区围墙违法吗?法律规定强拆小区围墙违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私自强拆为侵权违法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受害人可以起诉。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相关强拆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出台以后,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领域的行政强拆已经废除。

需要强拆的,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强拆。

《条例》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在土地征收领域,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中规定,不得强行实施征地拆迁。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要求加大力度查处违法强拆。

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违规动用警力参与征地拆迁的,因工作不力、简单粗暴、失职渎职引发恶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对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不制止、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中也规定,对随意动用公安民警参与强制征地拆迁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党政领导的责任。

通知书之国土资源部征地通知

通知书之国土资源部征地通知

领土资源部征地通知【篇一:领土资源部对于征用土地通告方法】领土资源部对于征用土地通告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资源部令第10 号2002 年 1 月 1 日起实行)第一条为规范征用土地通告工作,保护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乡村村民或许其余权益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建设用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领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领土地管理法实行条例》,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征用土地通告和征地赔偿、布置方案通告,合用本方法。

第三条征用农民集体全部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赔偿、布置方案应该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通告。

此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全部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通告。

第四条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该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赞同文件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通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详细实行。

第五条征用土地通告应该包含以下内容:(一)征地赞同机关、赞同文号、赞同时间和赞同用途;(二)被征用土地的全部权人、地点、地类和面积;(三)征地赔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布置门路;(四)办理征地赔偿登记的限期、地址。

第六条被征地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乡村村民或许其余权益人应该在征用土地通告规定的限期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址办理征地赔偿登记手续。

被征地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乡村村民或许其余权益人未按期办理征地赔偿登记手续的,其赔偿内容以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结果为准。

第七条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通告之日起 45 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全部权人为单位拟定征地赔偿、布置方案并予以通告。

第八条征地赔偿布置、方案通告应该包含以下内容:(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地点、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目,需要布置的农业人口的数目;(二)土地赔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三)布置补贴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赔偿标准和支付方式;(五)农业人员的详细布置门路;(六)其余有关征地赔偿、布置的详细措施。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土地管理防止违法违规征地的紧急通知-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土地管理防止违法违规征地的紧急通知-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土地管理防止违法违规征地的紧急通知正文:----------------------------------------------------------------------------------------------------------------------------------------------------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土地管理防止违法违规征地的紧急通知各市人民政府,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民政府:日前,针对一些地区因强行违规征地,接连发生极端事件,损害被征地农民权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问题,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格管理防止违法违规征地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13〕28号,附后)。

为迅速落实国土资源部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征地工作,维护农民合法土地权益,防止暴力征地事件的发生,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各地认真执行。

一、立即行动,全面排查和纠正各类违规违法征地行为各地要按照国土资源部通知要求,组织纪检、监察、公安、国土、城建、财政、社保等部门的力量,集中时间对正在实施的征地行为进行拉网式排查。

重点要突出,行动要迅速,措施要果断。

对发生的各类违法违规强行征地行为,要分类进行整改。

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的,必须追究有关责任人及领导的法律责任。

凡整改、查处不到位的,不得继续实施征地。

针对目前我省部分地区违法用地案件有所上升的严峻形势,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立即组织开展土地执法巡查工作,全面查清并坚决打击本地区各类违法用地行为,进一步净化用地环境,确保全省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评估风险,夯实征地工作的基础风险评估是开展征地工作的前置条件。

各地要对即将需要实施征地的地区,开展风险评估工作。

要深入到所有涉及征地的农户家中,充分听取农民的意见和利益诉求,对各种不稳定因素、矛盾纠纷进行梳理、分析,并出具评估报告。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33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33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全国推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座谈会之后,按照部的统一部署,各地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建设,取得了一定进展。

但是,一些地方对推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还存在着畏难情绪,思想认识不到位,工作缺乏主动性,协调裁决制度建设尚未在全国取得突破性进展。

为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快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及时化解因征地补偿安置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推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紧迫性和重要性推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

当前,我国正处在"发展机遇期"与"矛盾凸显期",各种矛盾和纠纷纷繁复杂,突出多变。

尤其是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因征地补偿安置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日益突出,已成为人民群众日益关心的社会热点问题。

一些地方由于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不落实,致使许多因征地补偿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得不到及时处理,部分地方甚至发生了群体性事件,影响了社会的稳定。

全面推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是建立和完善有效的群众利益诉求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的重要手段,对于引导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通过法定渠道化解征地矛盾,解决征地纠纷,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国办发明电

国办发明电

国办发明电(2010)15号中机发566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期,一些地区在农村征地和房屋拆迁(以下简称“征地拆迁)中,相继发生多起致人死伤事件,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十分恶劣。

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批示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为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严厉打击犯罪行为,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管理,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征地拆迁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明确要求坚决制止乱占滥用耕地,严格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坚决纠正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管理,妥善处理城市发展和征地拆迁的关系,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端正城乡建设的指导思想,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征地拆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有关程序,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

要改进工作作风,完善工作机制,下大力气化解征地拆迁中的矛盾纠纷,妥善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严格执行农村征地程序,做好征地补偿工作征收集体土地,必须在政府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依法规范有序开展。

征地前要及时进行公告,征求群众意见;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不得强行实施征地。

要严格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

尚未按照有关规定公布实施新的征地朴偿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于20lO年6月底前公布实施;已经公布实施但标准偏低的,必须尽快调整提高。

要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的监管,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防止出现拖欠、截留、挪用等问题。

《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

《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

国土部:房屋拆迁按重置成本补偿同地同价 2010年07月13日15:04 中国政府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征地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以及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有关规定和要求,切实加强和改进征地管理,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进征地补偿新标准实施,确保补偿费用落实到位。

(一)全面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

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是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实现同地同价的重要举措,也是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维护农民权益的必然要求,各类建设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都必须严格执行。

对于新上建设项目,在用地预审时就要严格把关,确保项目按照公布实施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核算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列入概算。

建设用地位于同一年产值或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征地补偿水平应基本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

各地应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

目前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已超过规定年限的省份,应按此要求尽快调整修订。

未及时调整的,不予通过用地审查。

(二)探索完善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

为防止拖欠征地补偿款,确保补偿费用及时足额到位,各地应探索和完善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

在市县组织用地报批时,根据征地规模与补偿标准,测算征地补偿费用,由申请用地单位提前缴纳预存征地补偿款;对于城市建设用地和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当地政府预存征地补偿款。

用地经依法批准后,根据批准情况对预存的征地补偿款及时核算,多退少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文号】国土资电发[2011]72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11〕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近期,各地在加快工业化、城镇化建设中,一些地方因征地拆迁引发的恶性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反响强烈。

为严格规范征地拆迁管理、坚决防范查处强征强拆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规定要求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关系国家经济建设发展、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

2010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强调征地拆迁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坚决纠正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

2011年3月,中纪委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发〔2011〕8号),要求加强对征地拆迁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特别是国务院颁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来,进一步增强了广大干部群众依法依规做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拆迁的自觉性。

但是,各地在加快发展中,用地需求猛增,土地征收拆迁任务加重,因各种原因引发的违法违规土地征收拆迁行为,有增加趋势。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从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领会并贯彻落实好中央一系列规定要求,一把手亲自抓。

要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从本省(区、市)实际情况出发,完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政策措施;督促市、县政府切实履行“对征地拆迁管理工作负总责”的责任,加强对各地征地拆迁工作的指导监督,切实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期,一些地区在农村征地和房屋拆迁(以下简称“征地拆迁)中,相继发生多起致人死伤事件,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十分恶劣。

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批示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为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严厉打击犯罪行为,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管理,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征地拆迁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明确要求坚决制止乱占滥用耕地,严格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坚决纠正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管理,妥善处理城市发展和征地拆迁的关系,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端正城乡建设的指导思想,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征地拆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有关程序,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

要改进工作作风,完善工作机制,下大力气化解征地拆迁中的矛盾纠纷,妥善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严格执行农村征地程序,做好征地补偿工作征收集体土地,必须在政府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依法规范有序开展。

征地前要及时进行公告,征求群众意见;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不得强行实施征地。

要严格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

尚未按照有关规定公布实施新的征地朴偿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于20lO年6月底前公布实施;已经公布实施但标准偏低的,必须尽快调整提高。

要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的监管,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防止出现拖欠、截留、挪用等问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3.09.19•【文号】国办发明电[2003]42号•【施行日期】2003.09.1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各地城镇建设的快速发展,城镇房屋拆迁工作量不断扩大,房屋拆迁中遇到的矛盾不断增加。

由于各地有关部门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促进拆迁合法在序进行,有力推动了城镇面貌的改善,创造了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条件。

但是今年以来,由于一些单位拆迁补偿不到位、拆迁安置不落实,工作方法不当,造成因城镇房屋拆迁引起的纠纷和集体上访有增加趋势,甚至引发恶性事件,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稳定。

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有关地方和部门提高认识,关心群众利益,坚持依法行政,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为进一步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是加快城镇化进程,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高群众生活质量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体现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

城镇建设中的房屋拆迁工作政策性强,影响面大,做好这项工作,不仅关系到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也关系到社会稳定的大局。

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正确处理城市建设发展与保护群众具体利益之间的关系,克服重建设进度,轻拆迁管理的做法,把做好拆迁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通过加强管理,依法行政,做到群众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有效保护,拆迁工作能够有序进行;既保证发展的需要,又能够防止引发社会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二、加强房屋拆迁管理,切实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各地要加强对拆迁单位和拆迁评估单位的管理,严格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拆迁补偿金额,并实行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12.24•【文号】国土资发[1999]480号•【施行日期】1999.12.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修改关于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4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长期以来,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执行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征用集体土地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妥善安排了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保障了各类建设用地。

但是,一些地方还存在滥用征地权、征地补偿标准不合法、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侵犯农民权益等问题,群众反映十分强烈。

为切实贯彻实施《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推行和完善政府统一征地制度,保证征地工作依法进行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用地,是政府行为。

各地必须依照《土地管理法》确立的征用土地制度,实行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征地。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及法定的征地批准权限和程序,代表政府负责组织征地的审查报批和具体实施工作,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审查报批和组织实施征用土地。

各地应依法规范征地审批和实施行为,确保国家经济建设用地。

征用土地必须依法报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严禁越权批准征用土地。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实施的具体工作。

二、依法拟定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各地应按照《关于印发试行建设用地审批管理文书格式的通知》(国土资厅发〔1999〕41号)和《关于印发征地批后实施管理文书参考格式的通知》(国土资厅发〔1999〕35号)的要求拟定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2001-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

2001-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 3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土地管理局(城乡规划土地局、规划和国土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征地工作有关国家经济建设,涉及农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

近年来,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通过加强征地管理。

保证了国家经济建设用地,安置了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但一些地方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征地不依法补偿,征地费用管理混乱、安置不落实等问题,侵犯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导致群体信访大幅度增加,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10月22日,《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第10号令)正式发布。

为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落实征地公告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征地管理,做好补偿安置工作,是保障经济建设用地,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合法权益的客观要求;是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稳定的重要方面;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务必按“三个代表”,的要求,严格执行法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探索以市场为导向的多种安置途径,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加快协调解决征地中出现的问题,有效地化解各种矛盾,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征地偿安置工作必须妥善处理国家、集体、农民三者利益关系,促进地区经济发展、农村稳定和农民生活水平提高。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向当地党委、政府领导汇报有关征地工作,以取得理解和支持;要加强与政府各有关部门联系和合作,共同做好有关工作。

已被部确定为征地制度改革试点的城市,应根据统一部署,大胆尝试,积极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征地补偿安置方式。

二、依法拟定和严格审查征用土地有关方案,确保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合法合理依法拟定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搞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前提。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中机发56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期,一些地区在农村征地和房屋拆迁(以下简称“征地拆迁)中,相继发生多起致人死伤事件,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十分恶劣。

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批示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为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严厉打击犯罪行为,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管理,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征地拆迁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明确要求坚决制止乱占滥用耕地,严格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坚决纠正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管理,妥善处理城市发展和征地拆迁的关系,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端正城乡建设的指导思想,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征地拆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有关程序,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

要改进工作作风,完善工作机制,下大力气化解征地拆迁中的矛盾纠纷,妥善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严格执行农村征地程序,做好征地补偿工作征收集体土地,必须在政府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依法规范有序开展。

征地前要及时进行公告,征求群众意见;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不得强行实施征地。

要严格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

尚未按照有关规定公布实施新的征地朴偿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于20lO年6月底前公布实施;已经公布实施但标准偏低的,必须尽快调整提高。

要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的监管,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防止出现拖欠、截留、挪用等问题。

(国土资发[2010]9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9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征地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以及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有关规定和要求,切实加强和改进征地管理,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进征地补偿新标准实施,确保补偿费用落实到位。

(一)全面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

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是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实现同地同价的重要举措,也是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维护农民权益的必然要求,各类建设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都必须严格执行。

对于新上建设项目,在用地预审时就要严格把关,确保项目按照公布实施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核算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列入概算。

建设用地位于同一年产值或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征地补偿水平应基本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

各地应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

目前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已超过规定年限的省份,应按此要求尽快调整修订。

未及时调整的,不予通过用地审查。

(二)探索完善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

为防止拖欠征地补偿款,确保补偿费用及时足额到位,各地应探索和完善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

在市县组织用地报批时,根据征地规模与补偿标准,测算征地补偿费用,由申请用地单位提前缴纳预存征地补偿款;对于城市建设用地和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当地政府预存征地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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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
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土资电发〔201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近期,各地在加快工业化、城镇化建设中,一些地方因征地拆迁引发的恶性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反响强烈。

为严格规范征地拆迁管理、坚决防范查处强征强拆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规定要求
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关系国家经济建设发展、
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

2010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强调征地拆迁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坚决纠正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

2011年3月,中纪委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发〔2011〕8号),要求加强对征地拆迁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特别是国务院颁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来,进一步增强了广大干部群众依法依规做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拆迁的自觉性。

但是,各地在加快发展中,用地需求猛增,土地征收拆迁任务加重,因各种原因引发的违法违规土地征收拆迁行为,有增加趋势。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从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领会并贯彻落实好中央一系列规定要求,一把手亲自抓。

要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从本省(区、市)实际情况出发,完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政策措施;督促市、县政府切实履行“对征地拆迁管理工作负总责”的责任,加强对各地征地拆迁工作的指导监督,切实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二、严格征地拆迁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民利益
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中对提高征地补偿标准、采取多元安置途径、做好农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规范征地程序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地拆迁中要认真执行,加强管理。

实施征地拆迁,必须在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依法规范进行。

征地中拆迁农民房屋要给予合理补偿,并因地制宜采取迁建安置、货币安置或实物补偿等多种安置方式,妥善解决好农户生产生活用房问题。

要严格履行规定程序,征地前及时组织征地公告,并就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和政策征求群众意见。

群众有意见的,要认真反复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群众思想疏导工作,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不得强行实施征地拆迁;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

征地经依法批准后,要依法规范实施,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防止出现拖欠、截留、挪用问题。

三、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妥善处理征地拆迁突发事件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健全征地拆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认真做好征地拆迁中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在征地拆迁前,要分析评估易引发不稳定风险的环节和因素,提出预防和化解不稳定风险的对策措施。

征地拆迁实施中要加强监管,及时发现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好有关沟通
协调工作,做到早发现、早处理,避免矛盾积累激化。

要建立应急预案,对征地拆迁突发事件,要及时分析原因,主动向政府报告,积极采取措施妥善解决,防止简单粗暴压制群众,引发恶性和群体性事件。

要积极探索创新土地征收拆迁中做好宣传引导、化解不同意见及组织实施的有效途径和办法,认真做好征地拆迁群众信访工作,深入到问题反映较多的地方去接访、下访,主动倾听群众诉求,及时改进工作,把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

四、开展全面检查,坚决纠正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迅速组织,对本省(区、市)内各项建设正在实施的征地拆迁开展一次全面自查自纠,重点检查征地拆迁程序是否严格规范、补偿标准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安置是否落实,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等。

对发现存在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或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等行为的,必须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整改,整改到位前,不得继续实施征地拆迁。

对发现的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各省(区、市)要认真按照本通知规定要求,在全面梳
理的基础上抓紧完善和落实征地拆迁相关制度规定,有关完善落实情况连同全面检查整改结果汇总形成报告,于2011年7月底前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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