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备案登记的档案中介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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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备案登记的档案中介机构名单.doc

已备案登记的档案中介机构名单.doc
2021年9月17日
003
莞市兰台档案有限
档案整理,档案数字化、档案文件寄存、保管、档案评估鉴定、档案管理咨询、档案库房规划设计、档案消毒;销售:档案盒、档案柜、密集架、办公用品、办公设备、档案软件。
2021年9月17日
004
莞市莞城佳普信息技术有限
档案整理、数字化加工、扫描服务
2021年12月1日
019
莞汇文信息技术有限
档案**规划;档案整编与数字化加工;档案库房设计与总成;销售:档案设备、档案用品、档案软件;软件研发及技术转让;计算机网络安装;系统集成;租赁、销售:软件、计算机及辅助设备。
2021年4月19日
020
莞市煜祺信息技术有限
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销售:计算机软硬件;计算机网络安装;系统集成;销售:计算机及辅助设备、档案设备、档案用品、办公用品;档案整理、档案数字化、档案库房设计。
计算机软硬件和信息技术开发与销售;建筑图文设计服务、有关建筑工程信息咨询服务、计算机网络系统集成;综合档案管理服务;销售:档案盒、档案柜、密集架、办公用品、办公设备、档案软件;货物、技术。
2021年6月14日
035
莞市卓诚信息技术有限
计算机系统集成;软件、信息技术研发及其技术转让;租赁、销售:软件、计算机及辅助设备;人力**管理;档案管理;档案整理;档案数字化;档案消毒;档案库房规划;销售:档案密集架、档案用品及设备。
2021年11月10日
027
市裕丰达档案技术服务有限
档案室规划、设计;档案密集柜、档案用品、办公用品、办公耗材及办公设备的技术开发与销售;档案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档案整理、档案防老、防虫、消毒的技术服务;劳保用品、档案管理软件的技术开发与销售;档案数字化设计;办公印刷品(不含出版物)、包装制品的销售;礼仪策划;国内贸易。

广东省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广东省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广东省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广东省档案局2008年3月17日印发)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省档案中介机构的管理,规范档案中介机构的活动,根据《广东省档案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档案中介机构是指从事档案咨询、评估、鉴定、整理、寄存和数字化等中介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凡从事档案咨询、评估、鉴定、整理、寄存和数字化机构均要先行在所在地档案局备案登记,未经备案登记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上述业务。

第四条各市、县、区档案局是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的管理机关,负责备案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条从事档案咨询、评估、鉴定、整理、寄存和数字化的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二)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必须包含其所从事的相关业务;(三)具备相应的档案咨询、评估、鉴定、整理、寄存和数字化的资格和能力;(四)具有两名以上从事过档案工作的专业人员并有不少于一名取得档案中级职称;(五)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申请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一)备案登记申请;(二)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机构负责人及专业人员的名单、身份证复印件、工作简历、资历资格证明等材料;第七条申请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登记,须向机构所在地档案局申请备案登记。

第八条有关档案局在收到申请材料和初步审查意见后,按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到其经营场地进行现场查看。

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登记。

第九条获准备案登记后,有关档案局应向档案中介机构颁发由广东省档案局统一制作的《广东省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证书》,并以一定的形式或在档案信息网上予以公告。

第十条《广东省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证书》不得伪造、涂改。

第十一条档案中介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机构负责人等备案登记事项时,应在经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十日内,到有关档案局办理备案登记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档案中介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后,每两年应向所在地档案局申请复核一次。

深圳市档案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管理细则》的通知-深档规[2012]3号

深圳市档案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管理细则》的通知-深档规[2012]3号

深圳市档案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管理细则》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档案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管理细则》的通知(深档规〔2012〕3号)各区档案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深圳市档案中介机构管理,规范档案中介机构活动,根据《广东省档案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以及广东省档案局《广东省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管理细则》,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档案局2012年10月9日深圳市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管理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档案中介机构管理,规范档案中介机构活动,根据《广东省档案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以及广东省档案局《广东省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档案中介机构,是指利用专门的知识和技能为社会提供档案整理、保护、鉴定、寄存、数字化以及档案业务咨询等服务的企业组织。

第三条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的管理机关,凡在本市从事档案服务的档案中介机构,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应当及时向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条从事档案服务的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经企业登记机关依法登记;(二)《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包含其所从事的相关业务;(三)有两名以上取得档案从业人员上岗证书的专业人员并且有不少于一名档案专业中级(含中级)职务以上的合格专业技术人员;(四)提供档案寄存服务的,其库房应当满足《档案馆建设标准》(建标103-2008)、《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2010)规定的有关档案防护要求。

福建省档案服务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福建省档案服务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福建省档案服务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省档案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档案服务机构活动,根据《福建省档案条例》、《福建省档案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区市级以上的档案行政管理机构是档案服务机构备案登记的管理机关,负责备案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条档案服务机构在本省取得工商注册登记证后,应当及时向注册登记所在地的设区市档案行政管理机构申报备案。

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并开展档案服务活动满5年以上的档案服务机构可向省级档案行政管理机构申请备案。

在省外注册登记并在本省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档案服务机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档案服务的应向省级档案行政管理机构申请备案。

在省或设区市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备案登记的档案服务机构原则上不在省内异地重复备案。

第四条申请备案登记的档案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注册登记;(二)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包含其所从事的相关业务;(三)具备相应的档案咨询、评估、鉴定、整理、寄存、数字化和档案管理软件研发等服务资格和能力;(四)有3名以上取得档案业务培训证书或者有不少于2名取得助理馆员以上档案专业技术职称的从业人员;(五)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申请档案服务机构备案登记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备案登记申请书;(二)《福建省档案服务机构备案申报表》(附表1);(三)营业注册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四)档案服务机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服务机构公章);(五)从业人员花名册及社保缴纳证明材料(加盖服务机构公章)、档案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及相关职能机构出具的验证证明、档案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六条受理备案登记申请的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对档案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核查。

核查内容包括是否具备档案经营的固定场所、设施设备,是否具有确保档案及档案信息安全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措施等。

《江西省档案服务机构备案办法》

《江西省档案服务机构备案办法》

江西省档案服务机构备案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全省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规范并支持档案服务机构参与档案事务,进一步提高我省档案服务业发展质量和水平,促进全省档案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江西省档案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档案服务活动的各类档案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档案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委托单位提供档案装具,档案整理、保护、寄存、开发利用,档案数字化及档案软件开发等有偿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档案服务活动的机构,均可到江西省档案局备案。

第五条江西省档案局是本省行政区域内档案服务机构备案机关,负责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档案服务活动机构的备案工作。

第六条档案服务机构从事档案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纪守法,维护委托方的档案安全。

第七条档案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二)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包含其所申请备案的服务业务;— 1 —(三)有与档案服务业务相适应的、符合档案管理专业要求的固定场所、设施设备;(四)具备档案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从业条件。

第八条档案服务机构申请备案应提供以下资料:(一)《江西省档案服务机构备案申请表》(附件1);(二)《江西省档案服务机构从业人员一览表》(附件2);(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机构法人及档案业务负责人名单、身份证复印件、工作简历、资历资格证明等材料;(五)与从业人员签订的保密协议复印件。

第九条从事档案寄存服务的机构,档案库房建设应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申请备案时除提供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同时提供以下材料:(一)档案库房房产证明或者租赁合同;(二)档案库房及业务用房建筑平面图、档案库房楼面荷载设计或者检测资料;(三)消防部门出具的档案库房所在楼宇或者场所的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四)档案库房设施设备统计表(附件3);(五)寄存档案数量统计表(附件4);(六)寄存档案的操作规范和管理制度。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管理登记指引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管理登记指引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管理登记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制度,加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完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基本统计信息,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

本指引所称备案登记是指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申请对管辖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公示并建立相关机构档案的行为。

备案登记不构成对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

第三条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依法完成工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申请备案登记。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无需办理备案登记。

本指引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依据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有关安排,在各地完成分类处置后再行申请备案登记。

第四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结合监管工作实际,按照依法、准确、公开、高效的原则为本辖区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备案登记。

第二章新设机构备案登记申请第五条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包括下列程序:(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经营范围中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等相关内容;(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金融监管部门提出备案登记申请;(三)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在文件资料齐备、形式合规的情况下,办理备案登记,并向申请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出具备案登记证明文件;备案登记证明文件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自行设计、印制,其中应当包括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基本信息、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公章等要素。

第六条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时应当向金融监管部门提供以下资料:(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住所地、组织形式等;(二)股东或出资人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三)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四)合规经营承诺;(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六)法定代表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信息资料;(七)分支机构名册及其所在地;(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官方网站网址及相关APP名称;(九)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房地产开发和中介市场专项整治督查情况的通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房地产开发和中介市场专项整治督查情况的通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房地产开发和中介市场专项整治督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04•【字号】鄂建办〔2017〕307号•【施行日期】2017.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房地产开发和中介市场专项整治督查情况的通报鄂建办〔2017〕307号各市、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房管局,恩施州住建委:根据《关于开展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督查工作的通知》(鄂建办〔2017〕278号),今年8月,我厅对房地产开发和中介市场专项整治的进展情况进行了督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各市、州按照国家和省的整治要求,结合当地房地产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对辖区内在建在售房地产开发项目和房地产中介机构开展全面排查。

截至8月底,全省共开展市场巡查3242次,检查在建在售开发项目2647个,对315家房地产开发企业下达整改通知书;检查房地产中介机构门店2610家,对881家房地产中介机构下达整改通知书,查处从业人员128人。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的问题1、无证预售。

一些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向买受人收取预定性质费用。

如:襄阳天元四季城、宜昌江畔大地、荆州恒信春秋府、黄石金泰源航天城等项目未批先售行为,已被当地房管部门责令停止,并进行了行政处罚。

2、捂盘惜售。

一些项目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未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

如:武汉欣隆湖滨半岛二期、武汉时代新世界、武汉庙山大花山社区等项目未按要求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当地房管部门已责令企业立即整改,并予以信用扣分。

3、虚标房价。

一些项目未按照预售方案报备价格销售商品房,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房,或采取虚假折扣诱导购房者。

如:潜江中南世纪雅苑项目公示的一房一价超出了备案价格;武汉碧桂园生态城左岸、武汉TCL康城绿洲A地块等项目在销售过程中虚标房价,采取虚假折扣的方式销售商品房,当地房管部门已责令企业整改,并予以查处。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建办房[2015]4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房地局):为进一步加强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方便群众办事,保障交易安全,我部在总结地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导则》的重要意义。

建立规则完善、职能明确、流程清晰、规范有序的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制度,是保证房屋交易安全、维护房屋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各级房产管理部门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各级房产管理部门要提高认识,全面、准确领会《导则》要求,认真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二、不断提升业务管理水平。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导则》内容,完善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程序,切实加强楼盘表管理、新建商品房销售管理、存量房转让管理、房屋抵押管理、房屋租赁管理、房屋面积管理、房屋交易与产权档案管理、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信息平台建设等工作,确保各项业务有序衔接。

要切实加强队伍建设,合理配置人员,优化服务流程,不断提高业务能力。

三、推进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信息平台建设。

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信息平台是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信息平台建设是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的重要手段。

各地要加快推进信息平台建设,逐步实现房屋全生命周期管理。

要积极建立以楼盘表为基础的数据组织和管理模式,抓紧完成存量房楼盘表的补建,加快推进历史档案数字化,进一步完善各业务子系统,实现各业务系统间的信息共享,全面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四、加强服务窗口建设。

各级房产管理部门要以落实(导则》要求为契机,进一步推进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规范化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要切实加强服务大厅管理,强化服务窗口建设,简化办事程序,方便群众办事。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15年9月28日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方便群众办事,保障交易安全,维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工作导则。

深圳市档案局行政审批和非行政审批项目办公指南(1)

深圳市档案局行政审批和非行政审批项目办公指南(1)

深圳市档案局⾏政审批和⾮⾏政审批项⽬办公指南(1)深圳市档案局⾏政许可和⾮⾏政许可项⽬办理指南⼀、⾏政许可项⽬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出卖、转让或者赠送档案的审批办理机构:深圳市档案局监督指导处办理地址及电话:深圳市福⽥区市民中⼼B区红塔楼905室,82105073办理时间:周⼀⾄周五9:00⾄12:00、14:00⾄18:00(法定节假⽇除外)事项内容:集体所有、个⼈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出卖、转让或者赠送的审批。

设定事项的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东省档案条例》。

事项条件:1、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2、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利益;3、不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向国家综合档案馆、专门档案馆以外的单位或者个⼈赠送、交换、出售。

申请材料:出卖、转让或者赠送档案的复制件及⽬录。

申请表格:《深圳市档案局(⾮)⾏政许可事项申请表》(单位填写)或者《深圳市档案局(⾮)⾏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个⼈填写)。

事项程序:1、受理材料;2、审查;3、批复。

事项时限:⾃受理申请之⽇起15个⼯作⽇内。

事项证件及有效期限:⽆。

事项的法律效⼒:取得批准⽂件后可以出卖、转让、赠送档案。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事项年审或年检:⽆。

投诉电话:82107779。

⼆、⾮⾏政许可项⽬(⼀)设置专门档案馆的审核或者备案办理机构:深圳市档案局监督指导处。

办理地址及电话:深圳市福⽥区市民中⼼B区红塔楼905室,82105073。

办理时间:周⼀⾄周五9:00⾄12:00、14:00⾄18:00(法定节假⽇除外)。

事项内容:设⽴专门档案馆的审核。

设定事项的法律依据:《⼴东省档案条例》。

事项条件: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

申请材料:直属管理机构同意设⽴的⽂件、馆库设施材料。

申请表格:《深圳市档案局(⾮)⾏政许可事项申请表》(单位填写)。

广东省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广东省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广东省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粤档发〔2008〕14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区档案局:为了规范和加强对从事档案咨询、评估、鉴定、整理、寄存和数字化等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根据《广东省档案条例》的规定,凡从事档案咨询、评估、鉴定、整理、寄存和数字化等业务的中介机构均必须在所在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登记,未经备案登记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上述业务。

现将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本省档案中介机构应当及时到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登记。

二、备案登记的具体要求按《广东省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办理。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登记,发给《广东省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证书》,并公告中介机构名录。

三、档案中介机构从事相关业务纯属企业经营行为。

任何档案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假借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名义,向企业招揽业务。

各级档案部门如发现档案中介机构假借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名义招揽业务或开展不正当业务的,可以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或反映。

广东省档案局举报投诉电话为:(020)38749189 38749191二○○八年三月十七日主题词:档案中介机构备案通知广东省档案局办公室印发 2008年3月17日广东省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省档案中介机构的管理,规范档案中介机构的活动,根据《广东省档案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档案中介机构是指从事档案咨询、评估、鉴定、整理、寄存和数字化等中介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凡从事档案咨询、评估、鉴定、整理、寄存和数字化机构均要先行在所在地档案局备案登记,未经备案登记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上述业务。

第四条各市、县、区档案局是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的管理机关,负责备案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条从事档案咨询、评估、鉴定、整理、寄存和数字化的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二)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必须包含其所从事的相关业务;(三)具备相应的档案咨询、评估、鉴定、整理、寄存和数字化的资格和能力;(四)具有两名以上从事过档案工作的专业人员并有不少于一名取得档案中级职称;(五)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条件。

湖南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规范档案中介服务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规范档案中介服务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规范档案中介服务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档案局•【公布日期】2013.01.29•【字号】湘档通[2013]10号•【施行日期】2013.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湖南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规范档案中介服务规定》的通知(湘档通〔2013〕10号)各市(州)、县(市、区)档案局,省直及中央驻湘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我局组织制定了《湖南省规范档案中介服务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湖南省档案局2013年1月29日湖南省规范档案中介服务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档案中介服务,维护档案中介市场秩序,促进档案事业发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档案中介服务,是指利用专门的知识和技能为社会提供档案咨询、整理、保护、鉴定、寄存、数字化以及培训等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档案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是指开展本规定第二条所列服务活动的企业法人组织。

第四条在本省内从事档案中介服务的机构及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省档案中介服务的监督管理。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中介服务机构、执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我省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应当健全本单位档案工作体制,加强本单位的档案工作,以下档案业务工作不得委托给中介机构:(1)国有档案的鉴定、销毁;(2)涉密档案的整理、数字化;(3)法律法规禁止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的其他档案业务工作。

第七条从事档案中介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

二、备案登记第八条从事档案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应包含其所从事的档案中介业务;(二)机构中从事中介服务的人员均持有湖南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培训证书,其中中级(含)以上档案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0%(不少于1人);(三)有与档案中介业务服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设施设备;(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7.29•【文号】建房[2016]168号•【施行日期】2016.07.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通信管理局、工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房地产中介行业是房地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房地产中介行业发展较快,在活跃市场、促进交易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部分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存在着经营行为不规范、侵害群众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等问题。

为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保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规范中介服务行为(一)规范中介机构承接业务。

中介机构在接受业务委托时,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并归档备查,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中应当约定进行房源信息核验的内容。

中介机构不得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

(二)加强房源信息尽职调查。

中介机构对外发布房源信息前,应当核对房屋产权信息和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材料,经委托人同意后到房地产主管部门进行房源信息核验,并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

房屋状况说明书要标明房源信息核验情况、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编号、房屋坐落、面积、产权状况、挂牌价格、物业服务费、房屋图片等,以及其它应当说明的重要事项。

(三)加强房源信息发布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法释[2007]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法释[2007]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已于2007年4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四月十二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法释〔2007〕8号为公平、公正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保证破产审判工作依法顺利进行,促进管理人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人名册的编制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指定管理人。

除企业破产法和本规定另有规定外,管理人应当从管理人名册中指定。

第二条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辖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及专职从业人员数量和企业破产案件数量,确定由本院或者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编制管理人名册。

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编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和个人管理人名册。

由直辖市以外的高级人民法院编制的管理人名册中,应当注明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所属中级人民法院辖区。

第三条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均可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

已被编入机构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可以申请编入个人管理人名册。

第四条社会中介机构及个人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应当向所在地区编制管理人名册的人民法院提出,由该人民法院予以审定。

人民法院不受理异地申请,但异地社会中介机构在本辖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提出申请的除外。

已备案登记的档案中介机构名单.doc

已备案登记的档案中介机构名单.doc

附表9:学员参加培训学习考核协议合同书及机构事项告知书(1)个人方式报名请填报虚线区域栏目(2)单位代学员集中报名时,填报实现粗框区域栏目单人报名学员姓名委托单位(盖章)委托单位统一签署培训合同但需要附当期学员信息清单身份证号码集中报班学员清单加盖公章的学员信息清单附件手机/固话集中班联络人EMAIL/QQ:联络人手机号/QQ:通讯地址邮编双方协商内容学习岗位讲授课程包括证书考核记录页学习要点,并不限于设备手册、标准规范、工法、安全知识等培训费用双方商定培训费为:元/人总学时学时,约天具体约定模拟机:时/日,共天;实机:时/日,共天,其他可另附页详细说明。

强训时段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计划考核考试日:年月日学时累计除末次强训外,应综合自学、课堂、实操、实习、工地经验等,折算为记录学时。

允许老学员和熟练机手参加分层教学强训直考,但应有同岗工作经验的书面证明。

培训机构培训事项风险提示告知义务根据专委会规定,培训点已将本次课程、课时师资安排、所用教材、提供的学习条件、培训考试标准、学员申证程序、考试纪律;现场实机操作风险防范、可自愿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工伤险、行业劳动与用工准入政策等做了提示告知、学员须符合初中毕业以上,满16岁可申请参加培训;满18岁并身体健康等要件符合用工单位要求后方可上岗操作;证书使用及继续教育事项明白告知了学员或单位。

专委会培训管理细则流程学员告知事项培训点已将专委会程序管理文件及责任条款、证书申办、上岗年龄健康条件等告知了学员或学员单位;经学习考核合格后颁发岗位证书(岗位培训合格证和岗位操作证),只作岗位能力证明;学员具备岗位能力且符合安全从业准入条件,证件齐全方可从业和上机上岗;凡涉特种设备、特种作业、特殊岗位工种机种的持证上岗,尚应符合国家从业准入规定。

持证期继续教育应满足该机种在岗最低学时要求。

若学员考试舞弊或代考替考、买证及其他不当手段骗取证书,将取消该学员证书。

若培训点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删减授课内容学时,甚或虚构学员档案、考核记录,将通报批评至取消定点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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