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宁波河道分级管理实施办法
宁波区河道调水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宁波水利局

宁波市区河道调水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根据市政府《关于宁波城区内河建设管理工作有关问题会议纪要》(专题会议纪要[2008]48号)文件精神,为了有效实施市区河道调水,改善河道水环境,建立健全内河调水机制,我局已基本完成市区河道调水的方案研究,结合河道调水设施的管理现状,提出以下管理运行机制的设想和具体考核办法。
1、(目的)为规范市区河道调水管理,切实改善市区河道水环境,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市区河道调水管理制度。
2、(范围界定)本制度的调水是指为改善市区河道水环境,缓解河道水质恶化而采取的区域调水措施,包括泵站翻水、水库放水、河道过水、矸闸排水。
3、(调水原则)市区河道调水管理按照统一调度、属地负责、合理调配、高效利用相结合的原则执行。
4、(管理职责)市区河道调水由市水利局统一调度,并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实施。
相关各区水利局、市三江河道管理局、市城区内河管理处、市水文站要建立相应保障和联络机制,按照管理职能履行职责,确保管辖范围内河道调水工作顺利进行。
5、(调水目标)市区河道调水的目标为:通过调水使市区河道水位保持在常水位,鄞东南1.2米,鄞西1.4米,江北镇海1.1米;通过调水定期排除沿江矸闸上游河段污水,消除河水黑臭现象;通过调水增加河水流动性,提高河水自净能力,改善景观效果。
6、(水位控制)在梅汛期和台风期降雨结束时,在满足排涝要求情况下,鄞东南、鄞西和江北镇海控制水位可以适当高于常水位,但不能超过高水位。
7、(工作分工) 各区水利局和市城区内河管理处要加大管理区域内河道的整治和清障力度,保障调水河道的畅通;市水文站要配套完善市区河道水资源质量监测和水位流量动态监测设施,保障调度的科学决策;各区水利局和市三江河管理局要落实好管辖范围内泵站、矸闸管理,保障调水设施正常运行,并逐步推进自动化管理。
8、(正常调水)市区范围的各大中型水库应保持一定的生态流量,促进下游河道水环境改善。
根据调水计划,在非雨期,结合姚江蓄水情况,通过高桥泵站和建庄泵站从姚江向鄞西、鄞东南实施经常性调水,具体由鄞州区水利局负责;通过江北翻水站和李矸渡翻水站从姚江向江北、镇海实施不定期调水,具体由镇海区水利局和江北区水利局提出要求,三江河道管理局按调水计划实施;通过屠家堰翻水站从姚江向月湖和北斗河实施不定期调水,具体由城区内河管理处和三江河道管理局按调水计划实施。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的规定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的规定第一篇:《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的规定《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的规定根据《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现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河道管理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权限,作如下规定:一、关于水域保护规划修编的审批权限编制和修改城乡规划,应当注重规划区内原有河道的规划保护和新河道的规划建设。
城市新区和各类开发区的建设涉及河道水域调整的,应当符合水域保护规划。
确需改变水域保护规划占用河道水域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域调整方案,报原组织编制水域保护规划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原组织编制规划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会同有关部门修改水域保护规划,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原规划批准机关批准。
修改水域保护规划,不得减少原规划确定的水面率。
二、关于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限制性活动的审批权限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钻探、挖窖、挖筑鱼塘、采石、取土、开采地下资源、考古发掘等活动,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报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设区市直管河道的,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关于涉河涉堤(占用水域)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防洪工程、水电站和其他水工程以及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建筑物或构筑物,应当符合防洪要求、河道专业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严格保护河道水域。
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前,应按以下规定报批工程建设方案:(一)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城市规划区内维护生态功能的河道水域或占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水域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涉及设区市直管河道的,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涉河涉堤(占用水域)建设项目涉及占用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河道水域,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涉及占用设区市直管河道的,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1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线型项目;2省级河道上,跨河部分总跨径500米(含)以上的桥梁、合计泊位5000吨级(含)以上的码头、穿河部分1000米(含)以上的管道以及缆线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3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重要水域3000平方米以上;4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非重要水域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5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非重要水域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
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

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10.18•【字号】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7号•【施行日期】2004.11.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已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4年9月1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年10月18日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2004年5月29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9月17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改善和保护城乡水环境,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江、河、湖泊、人工水道、溪流)及其配套工程的规划、整治、利用、保护和其他相关管理活动。
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的管理,《宁波市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管理条例》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国家和省、市有关航道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本市河道管理,实行水系统一管理和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遵循防洪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整治、合理利用、积极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河道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并对市直接管理的河道实施管理。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机关,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镇(乡)管河道的管理。
在河道规划统一编制、防汛统一调度和水资源统一管理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城市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市城市河道行使部分管理职权,具体管理范围由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宁波市河道分级管理实施办法

宁波市河道分级管理实施办法(总8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宁波市河道分级管理实施办法(初稿)一总则第一条(目的)为明确河道分级管理职责,切实加强河道管理保护,保障防洪排涝安全,改善城乡水域环境,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和其它水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的规划、整治、保护、养护和其它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管理分工)本市河道管理实行水系统一管理、区域分级和属地负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市水利局是本市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河道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监督管理和日常管理工作;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负责本区域河道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职责)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河道的监督管理职责为:宣传贯彻河道管理法律法规、编制河道整治保护等规划、组织防洪抗旱等水资源调度、审批管理涉河建设和取水等项目、实施巡查监督和行政执法。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河道管理机构、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对河道的日常管理职责为:宣传贯彻河道法律法规、实施河道整治建设、落实专业队伍做好河道常年保洁、开展河道日常巡查、进行河岸堤防等设施日常养护、及时制止涉河违法违章行为。
----河道日常管理制度第五条(分级)本市河道分为市、县、镇、村四个等级。
市级河道的确定,由市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县及以下级河道分级方案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市水利局备案。
市级河道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划为市级直管河段和分管河段,分别由市水利局委托的市三江河道管理局和所在行政区域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河道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
市级直管河段和分管河段具体划分纳入河道的分级方案。
宁波市河道分级管理实施办法初稿

宁波市河道分级管理实施办法(初稿)一总则第一条(目的)为明确河道分级管理职责,切实加强河道管理保护,保障防洪排涝安全,改善城乡水域环境,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和其它水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的规划、整治、保护、养护和其它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管理分工)本市河道管理实行水系统一管理、区域分级和属地负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市水利局是本市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河道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监督管理和日常管理工作;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负责本区域河道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职责)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河道的监督管理职责为:宣传贯彻河道管理法律法规、编制河道整治保护等规划、组织防洪抗旱等水资源调度、审批管理涉河建设和取水等项目、实施巡查监督和行政执法。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河道管理机构、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对河道的日常管理职责为:宣传贯彻河道法律法规、实施河道整治建设、落实专业队伍做好河道常年保洁、开展河道日常巡查、进行河岸堤防等设施日常养护、及时制止涉河违法违章行为。
----河道日常管理制度第五条(分级)本市河道分为市、县、镇、村四个等级。
市级河道的确定,由市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县及以下级河道分级方案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市水利局备案。
市级河道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划为市级直管河段和分管河段,分别由市水利局委托的市三江河道管理局和所在行政区域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河道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
市级直管河段和分管河段具体划分纳入河道的分级方案。
----河道分段管理制度省级河道的管理按照《宁波市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二规划和整治第六条(规划编制)市级河道的专业规划,由市水利局会同市发改、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其它河道由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当地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宁波市河道分级管理实施办法初稿)

宁波市河道分级管理实施办法(初稿)一总则第一条(目的)为明确河道分级管理职责,切实加强河道管理保护,保障防洪排涝安全,改善城乡水域环境,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和其它水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的规划、整治、保护、养护和其它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管理分工)本市河道管理实行水系统一管理、区域分级和属地负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市水利局是本市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河道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监督管理和日常管理工作;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负责本区域河道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职责)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河道的监督管理职责为:宣传贯彻河道管理法律法规、编制河道整治保护等规划、组织防洪抗旱等水资源调度、审批管理涉河建设和取水等项目、实施巡查监督和行政执法。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河道管理机构、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对河道的日常管理职责为:宣传贯彻河道法律法规、实施河道整治建设、落实专业队伍做好河道常年保洁、开展河道日常巡查、进行河岸堤防等设施日常养护、及时制止涉河违法违章行为。
----河道日常管理制度第五条(分级)本市河道分为市、县、镇、村四个等级。
市级河道的确定,由市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县及以下级河道分级方案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市水利局备案。
市级河道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划为市级直管河段和分管河段,分别由市水利局委托的市三江河道管理局和所在行政区域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河道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
市级直管河段和分管河段具体划分纳入河道的分级方案。
----河道分段管理制度省级河道的管理按照《宁波市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二规划和整治第六条(规划编制)市级河道的专业规划,由市水利局会同市发改、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其它河道由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当地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余姚江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余姚江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甬政办发[2004]255号
【发布部门】宁波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12.28
【实施日期】2004.1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余姚江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4]255号)
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余姚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余姚江河道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余姚江河道管理,更好地发挥余姚江河道供水、行洪、航运、生态等功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余姚江自余姚蜀山节制闸至姚江大闸的河段(包括姚江弯头、姚
江二闸建成后的上游河段)。
第三条余姚江河道管理实行流域统一管理与行政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区域管理应服从流域统一管理,流域管理应与区域管理相协调。
市水利局是余姚江河道的主管部门,负责余姚江河道整治规划、涉河建设项目审查、取水许可、水量调配、河道水事纠纷调处、水事违法案件处理等方面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其所属的河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余姚江河道的监督管理工作。
沿江各区(市)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做好行政区域内余姚江河道的整治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交通、规划、渔业、海事、环保、林业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余姚江河道的监督管理工作。
宁波市市区城市河道管理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73号

宁波市市区城市河道管理办法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73号)《宁波市市区城市河道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2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毛光烈二○一○年三月十七日宁波市市区城市河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区城市河道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水环境,确保城市河道功能完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市区城市河道的整治、利用、保护与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市区城市河道,是指东至世纪大道,南至杭甬高速,西至机场路,北至北外环路(其中江北片区向东拓展至江北区行政边界即宁波大学东侧)范围内除余姚江、奉化江、甬江以外的所有河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市区城市河道的建设与管理,在满足防洪调蓄的前提下,应当结合城市周边环境,注重生态景观建设,综合布置生态绿化、人文景观、休闲娱乐等设施。
第四条市区城市河道划分为市管、区管河道。
市、区两级城市河道管理部门的管理范围,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河道的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城市河道管理机构受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做好城市河道的管理工作。
各区城市河道管理部门和管理机构由本区人民政府确定,负责区管河道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城市河道规划编制、防汛调度和水资源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市区城市河道的水污染防治工作统一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市区城市河道水质监测及定期报告工作。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河道等级划分工作的通知-浙水河[2012]2号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河道等级划分工作的通知-浙水河[2012]2号](https://img.taocdn.com/s3/m/16cd969ebdeb19e8b8f67c1cfad6195f312be865.png)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河道等级划分工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河道等级划分工作的通知(浙水河〔2012〕2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省钱塘江管理局:为加强河道管理,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全省河道等级划分工作。
根据《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我省河道划分为省级、设区的市级(以下简称市级)、县级、乡级河道。
为科学开展河道等级划分工作,我厅制定了《浙江省河道等级划分技术标准(试行)》(见附件1),供各地在河道等级划分中参考执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我省河道实行按流域统一管理与按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河道等级的划分是实施河道分级管理的基础性工作。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成立专门的等级划定小组,做好河道基本情况的调查和划定工作。
在等级划定中,要将《浙江省河道等级划分技术标准(试行)》与当地河道的实际相结合,与原已划定的河道等级相衔接,合理划分。
二、划分权限省级河道由省水利厅负责划定并公布。
市级河道由设区的市水利局提出划定意见,报省水利厅同意后公布。
县级河道由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提出划定意见,报设区的市水利局同意后公布。
乡级河道由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划定并公布。
三、划分标准钱塘江、东西苕溪、甬江、椒江、瓯江、飞云江、鳌江的干流及其重要支流和京杭运河浙江境内段为省级河道。
其它各级河道等级的划分参照《浙江省河道等级划分技术标准(试行)》。
四、划分程序1、河道调查。
按属地原则,由河道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调查内容包括河道名称、起止点、河道长度以及水域面积、主要功能。
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城区内河养管工作管理办法》和《宁波市城区内河养管工作考核细则》的通知

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城区内河养管工作管理办法》和《宁波市城区内河养管工作考核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1.13•【字号】甬城管[2009]15号•【施行日期】2009.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城区内河养管工作管理办法》和《宁波市城区内河养管工作考核细则》的通知(甬城管〔2009〕15号)海曙、江东、江北、鄞州区城管局,国家高新区建管局,市内河管理处:为加强城区内河养护管理工作,提高日常养护管理水平与质量,加大行业监督考核力度,使我市内河养护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宁波市城区内河养管工作管理办法》和《宁波市城区内河养管工作考核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1、宁波市城区内河养管工作管理办法2、宁波市城区内河养管工作考核细则二○○九年一月十三日附件1:宁波市城区内河养管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区内河养护管理工作,提高日常养护管理水平与质量,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宁波市城区内河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结合城区内河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区内河养管工作及市城区内河主管部门对各区内河养管工作的监管。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局为宁波市城区内河养管工作的主管部门,受其委托,市城区内河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内河处)具体负责城区内河养管工作的行业管理。
第四条城区内河养管范围为东至世纪大道,南至杭甬高速,西至机场路,北至北外环,其中江北片区扩展至江北区行政区域边界,即东至宁波大学东侧。
各区负责上述范围内各自行政区域内的区管河道的养管工作。
第五条城区内河养管工作包括水面保洁、水体绿化(含垂直绿化)养护、设施养管、河政管理、水质管理、行政执法及其相应的组织制度建设等。
第二章组织制度第六条各区应设立相应的城区内河管理机构,落实管理、执法人员及管理经费,具体负责本辖区城区内河的日常养管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2.12.01•【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施行日期】1992.1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现发布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葛洪升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一日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对河道内航道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河道的主管机关。
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四条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省内河道划分为省级、市级、县级河段和其他河段。
钱塘江、东西苕溪、曹娥江、甬江、灵江、瓯江、飞云江、鳌江的干流及其重要支流为省级河段,省级河段的具体范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公布。
市级、县级河段由市(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公布。
各级河段的管理分工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五条城市内已由城建部门管理的内河和公园绿地内的湖泊,仍由城建部门实施管理。
第六条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二章河道整治和建设第七条河道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畅通。
第八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水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江河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宁波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地方性法规规章设置的水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的通知

宁波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地方性法规规章设置的水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23.09.13•【字号】甬水利〔2023〕40号•【施行日期】2023.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行政执法正文宁波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地方性法规规章设置的水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的通知甬水利〔2023〕40号各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供(节)排水行业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我市地方性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和执法实践,我局制定《宁波市地方性法规规章设置的水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3年10月16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宁波市地方性水法规规章设立的行政处罚事项裁量权实施标准的通知》(甬水政〔2016〕44号)同步废止。
宁波市水利局2023年9月13日宁波市地方性法规规章设置的水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一、供节水管理(一)(宁波)对建设单位未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的行政处罚(事项编码:330217H54000)法律依据:《宁波市供水和节约用水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公共供水管网服务水压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的,由供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限期改正,未对建筑物供水造成影响的,可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
2.限期改正,但已对建筑物供水造成影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逾期未改正,对建筑物供水造成影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宁波)对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行政处罚(事项编码:330217A80000)法律依据:《宁波市供水和节约用水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公共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并定期对外公布水质检测结果。
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

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8.20•【字号】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施行日期】2019.10.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已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9年8月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8月20日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2004年5月29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9月17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4月26日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2019年8月1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控制第三章生态治理第四章保护利用第五章监督保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和排涝通畅,保护水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功能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江河、溪流、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的规划控制、生态治理、保护利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宁波市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管理条例》对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管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有关航道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河道管理应当服从防洪排涝总体安排,实行按流域统一管理与按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遵循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治理、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河道公共安全,提升河道在防洪排涝、涵养水土、保护生态、美化环境、传承历史等方面的功能。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2011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和排涝通畅,改善水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江河、溪流、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下同)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有关航道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河道管理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全面规划,统筹兼顾,保护优先,综合治理,合理利用。
河道管理实行按流域统一管理与按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河道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加强河道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保障河道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所需经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监督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流域或者区域设立的河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所辖河段的相关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农业、渔业、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设立河道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管理人员,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区域内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本区域内河道的清淤疏浚和保洁工作。
村(居)民会议可以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自觉维护河道整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河道管理的宣传教育,普及河道保护的相关知识,引导公众自觉遵守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二章河道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水系、水域状况等基础调查工作,建立和完善河道档案,加强河道管理的信息化建设。
宁波市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管理条例-

宁波市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管理条例正文:---------------------------------------------------------------------------------------------------------------------------------------------------- 宁波市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管理条例(1996年12月30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宁波市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以下简称三江河道)的管理,保障防洪(潮)安全,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三江河道的以下河段:甬江自宁波市区三江口至镇海出海口河段、奉化江自奉化方桥镇三江交汇处至宁波市区三江口河段、余姚江自余姚镇节制闸至宁波市区三江口河段。
第三条三江河道的整治和建设,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促进航运、供水、灌溉等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市水利局是三江河道的主管部门。
市水利局可以委托其所属的河道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有关县(市)、区水利部门按照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江河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三江河道的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三江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洪抢险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河道整治和建设第七条三江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甬江防洪规划》、《甬江干流堤线规划》和《姚江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及其他人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道水势稳定和行洪、航运畅通。
水利部门应加强三江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加强堤防的维护,确保堤防安全。
第八条港监、港务、交通部门整治三江航道,应当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水利部门对整治计划和设计的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河道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河道分级管理实施办法
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8(000)017
【摘要】甬政办发[2008]19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宁波市河道分级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总页数】3页(P11-1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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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等级划分办法内部(试行)-水管[1994]106号
![河道等级划分办法内部(试行)-水管[1994]106号](https://img.taocdn.com/s3/m/fb1c1ec848649b6648d7c1c708a1284ac85005e0.png)
河道等级划分办法内部(试行)正文:---------------------------------------------------------------------------------------------------------------------------------------------------- 河道等级划分办法内部(试行)(1994年2月21日水管[1994]106号)第一条为保障河道行洪安全和多目标综合利用,使河道管理逐步实现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六条“河道划分等级”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所有河道。
跨国河道和国际边界河道不适用本办法。
河道内的航道等级按交通部门有关航道标准划定。
第三条河道的等级划分,主要依据河道的自然规模及其对社会、经济发展影响的重要程度等因素确定。
(表见后)第四条河道划分为五个等级,即一级河道、二级河道、三级河道、四级河道、五级河道。
在河道分级指标表中满足(1)和(2)项或(1)和(3)项者,可划分为相应等级;不满足上述条件,但满足(4)、(5)、(6)项之一,且(1)、(2)或(1)、(3)项不低于下一个等级指标者,可划为相应等级。
第五条河道等级划分程序:一、二、三级河道由水利部认定;四、五级河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认定。
各河道均由主管机关根据管理工作的需要划出重要河段和一般河段。
第六条具备某种特殊条件的河道(段),可由水利部直接认定其等级。
第七条河道划分等级后,可因情况变化而变更其等级,其变更程序同等五条。
附:河道分级指标表┌───┬───────────────────────────────────┐│级│分级指标││├──────┬──────────────────────┬─────┤││流域面积│影响范围│可能开发的│││(万k㎡) ├─────┬─────┬────┬─────┤水力资源││别│(1)│耕地(万亩)│人口│城市│交通及工矿│(万kW) │││││(万人) ││企业│(6) ││││(2) │(3) │(4) │(5) ││├───┼──────┼─────┼─────┼────┼─────┼─────┤│一│>5.0 │>500 │>500 │特大│特别重要│>500 │├───┼──────┼─────┼─────┼────┼─────┼─────┤│二│1~5 │100~500│100~500 │大│重要│100~500│├───┼──────┼─────┼─────┼────┼─────┼─────┤│三│0.1~1 │30~100 │30~lOO │中等│中等│10~100 │├───┼──────┼─────┼─────┼────┼─────┼─────┤│四│0.01~0.1 │<30 │<30 │小│一般│< lO │├───┼──────┼─────┼─────┼────┼─────┼─────┤│五│<0.01 ││││││└───┴──────┴─────┴─────┴────┴─────┴─────┘注:1.影响范围中耕地及人口,指一事实上标准洪水可能淹没范围;城市、交通及工矿企业指洪水淹没严重或供水中断对生活、生产产生严重影响的。
宁波市河道管理中心(宁波市闸泵调度管理中心、宁波市水利抢险物资管理中心)_企业报告(业主版)

目录
企业基本信息 .................................................................................................................................1 一、采购需求 .................................................................................................................................1
亭下水库灌区水闸工程安全评价 项目结果公示
浙江恒盈生态建设 有限公司
宁波市水利水电规 划设计研究院有限 公司
2023 年度宁波市直管闸泵防洪潮 能力修复项目结果公告
宁波市沿江闸泵防洪排涝调度手 册编制采购项目结果公示
宁波市汇通生态工 程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市水利水电规 划设计研究院有限 公司
TOP5
宁波市区清水环通一期工程—— 宁 波 弘 正 工 程 咨 询 屠家沿引水净化工程验收技术服 有限公司 务
414.0 297.3 252.6
\
2023-03-17 2023-03-17 2023-04-07 2023-01-11
(2)防洪除涝设施管理(5)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TOP1
TOP2 TOP3 TOP4
宁波中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关于 2023-2024 年度屠家沿引水净化 工程运行管理服务外包项目的中 标(成交)结果公告
TOP2
浙江科信联合工程项目管理咨询 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市 2023 年度 河道水下地形监测项目的中标(成 交)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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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管理
宁波市河道分级管理实施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明确河道分级管理职责,加强河道管理保护,保障防洪排涝安全,改善城乡水域环境,根据《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宁波市水资源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和其它水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规划、监管、养护和其它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分工)本市河道分级管理实行水系统一、区域分级和属地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河道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所在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监督管理和日常管理工作;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所在区域内的河道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职责)河道监督管理职责为:宣传贯彻河道管理法律法规、制定河道管理相关制度、编制河道专项规划、组织河道水资源调度、审批管理涉河建设项目和取水、实施巡查监督和行政执法等。
河道日常管理职责为:宣传贯彻河道法律法规、组织河道巡查、做好河道设施养护、落实河道保洁、制止涉河违法违章行为。
第五条(分级)本市河道分为市、县、镇、村四级。
市级河道的确定,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县级以下河道分级方案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级河道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划分为市级直管河段和监管河段,分别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河道管理机构和所在行政区域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
市级直管河段和监管河段的具体划分纳入河道分级方案。
二规划和控制
第六条(规划)市级河道的专业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其它河道的专业规划由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当地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河道的专业规划包括河道整治规划和河道控制性规划等。
河道整治规划是实施河道及配套设施建设的依据,河道控制性规划是涉河建设项目控制的依据。
县(市)、区可根据实际开展镇、村级河道水域保护规划的编制,促进镇、村级河道的保护。
第七条(控制) 河道专业规划确定的内容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实行规划控制。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当地规划、国土等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规划控制,并接受上级相应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整治) 沿河道的建设项目,需符合河道整治和控制规划要求。
建设项目应当将用地范围涉及的河段整治内容纳入建设项目计划,并同时设计、施工和验收。
三许可和监管
第九条(涉河)在各级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需经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属于政府审批的项目,在项目选址阶段应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预审意见,在初设报告审批之前必须取得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涉河建设项目同意书;属于政府核准的项目,在办理项目核准前必须取得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涉河建设项目同意书;其它项目,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必须取得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涉河建设项目同意书。
市级河道的涉河建设项目由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它河道的涉河建设项目由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占河)根底设施建设项目占用河道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非根底设施和其它建设项目占用河道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应当编制防洪影响评价报告,占用河道方案由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取水)直接从河道内取水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向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
属于政府审批的项目,在可研报告审批之前必须取得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取水许可同意书;属于政府核准的项目,在办理项目核准前必须取得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取水许可同意书;其它项目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必须取得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取水许可同意书。
在市级河道内取水的,由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水行政
主管部门审批;在其它河道内取水的,由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自来水企业在河道内日取水以上和其它企业在河道内日取水以上的,应当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取水由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规费征收由县级负责)
第十二条(调水)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河道调水,包括泵站翻水、碶闸排水等,必须服从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
严禁县(市)、区在行政边界河道单方面设置水闸、泵站等拦水、抽水设施,确需在行政边界设置的,必须经充分论证,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三条(监管)经批准同意的涉河项目建设及取水等,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河道管理机构应制订监督管理计划,及时落实监督检查和验收。
市级河道直管河段内的项目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河道管理机构负责,其它河段和河道内的项目由所在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市级河道内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情况应及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巡查和执法
第十四条(巡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的河道巡查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对重点涉河工程项目和重要区域进行督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河道管理机构负责市级河道直管河段的巡查工作,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政监察机构和河道管理机构根据职责对市级河道监管河段的巡查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巡查工作。
第十五条(执法)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的河道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协调,重点对重大水事纠纷和涉河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河道管理机构受委托负责市级河道直管河段的水事违法案件调查取证和查处工作。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政监察机构和河道管理机构根据职责受委托对市级河道监管河段的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执法工作。
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水事纠纷和水事违法案件,应及时上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清障)河道内阻碍行洪或影响河势稳定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障碍物所在地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清除。
逾期不清除的,由县(市)、区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障,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市级河道
直管河段内障碍物的清障,必要时可以由市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实施。
五养护和经费
第十七条(养护)河道养护指河道疏浚、堤岸矸闸设施保养、河道管理范围绿化养护等。
河道养护按照管理权限分级建立责任制,保障河道设施的正常运行。
市级河道直管河段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河道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养护管理工作;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落实相应河道管理机构,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河道的养护管理工作;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内镇级以下河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保洁)河道保洁内容包括河面的杂草、漂浮物和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垃圾的清理。
河道保洁按照管理权限分级建立责任制,保护河道水环境。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河道保洁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所属的河道管理机构负责市级河道直管河段的保洁;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河道管理机构应建立河道常年保洁责任制,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保洁工作进行监督指导;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河道的日常保洁工作。
县(市)、区行政边界河道的保洁分工由相关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并将方案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协商有分歧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确定。
河道保洁人员发现责任范围内的涉河违法行为应及时向相应河道管理机构举报。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河道保洁制度中予以明确和鼓励。
第十九条(生态)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探索和实施河道生态修复和治理的措施和机制,通过工程和生物措施改善河道水环境。
第二十条(经费) 河道管理经费包括河道监督管理资金和河道日常管理经费。
河道管理经费应列入各级年度财政预算,确保河道的长效管理的落实。
市级河道直管河段的管理经费由市财政负担;市级河道监管河段的管理经费由所在县(市)、区财政负担,市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县级以下河道的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上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河道管理机构、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实施河道监督管理的,应当负责落实管理工作所需的经费。
附件:市级河道:
1、甬新河(甬新闸至杭甬高速河段为市直管河段,其它为监管河段)
2、慈江(全部为监管河段)
3、小浃江(全部为监管河段)
4、东江(全段为监管河段)
5、界牌河(全部为监管河段)
6、后塘河(全部为监管河段)
7、前塘河(全部为监管河段)
8、南塘河(全部为监管河段)
9、西塘河(全部为监管河段)
10、江北大河(全部为监管河段)
划分原则:涉及县(市)区行政边界或与重要矸闸配套的主要行洪排涝河道
宁波市市级河道(直管河段)名称及起讫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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