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河道保护管理办法
杭州市河道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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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河道管理条例杭州市河道管理条例河道,包括江、河、湖泊(漾荡)、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下面YJBYS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杭州市的河道管理条例,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改善城乡水环境,充分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河道,包括江、河、湖泊(漾荡)、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河道的整治、利用、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杭州市市区城市河道的管理,在防汛统一调度和水资源统一管理的前提下,按照《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执行。
杭州市西湖水域的管理,按照《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执行。
本市行政区域内钱塘江河道的管理,《浙江省钱塘江管理条例》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国家和省、市有关航道管理的规定。
第四条杭州市、区、县(市)应当将河道整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统一规划、综合整治、合理利用、积极保护。
河道整治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整治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实施河道整治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有计划地进行河道整治,保持河道畅通,提高河道的行洪排涝能力,发挥河道的综合功能。
第六条杭州市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河道的监督和管理,并对市直接管理的河道实施管理。
各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所辖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机关,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区、县(市)河道的监督和管理。
乡(镇)政府负责乡(镇)管河道的管理;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对所在区域内的河道行使日常监督管理,其业务接受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河道管理工作。
杭州市河道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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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河道管理条例【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批准部门】8;811;81101;【批准日期】2000.04.29【发布部门】杭州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0.04.29【实施日期】2000.04.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杭州市河道管理条例》的决定(2000年4月29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对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杭州市河道管理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杭州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改善城乡水环境,充分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河道,包括江、河、湖泊(漾荡)、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河道的整治、利用、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杭州市市区城市河道的管理,在防汛统一调度和水资源统一管理的前提下,按照《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执行。
杭州市西湖水域的管理,按照《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执行。
本市行政区域内钱塘江河道的管理,《浙江省钱塘江管理条例》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国家和省、市有关航道管理的规定。
第四条杭州市、区、县(市)应当将河道整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统一规划、综合整治、合理利用、积极保护。
河道整治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整治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实施河道整治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有计划地进行河道整治,保持河道畅通,提高河道的行洪排涝能力,发挥河道的综合功能。
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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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全文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全文为了加强杭州市城市河道的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河道环境,保障城市河道功能完好,发挥城市河道综合效益,制定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全文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全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对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杭州市城市河道的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河道环境,保障城市河道功能完好,发挥城市河道综合效益,发掘和保护城市历史文化,促进城市生态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河道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统称城市河道)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河道包括水域、河槽、堤防、护堤地、沿河绿地、防汛配水泵站、船闸水闸和连接上下游河道的管涵等。
城市河道的具体名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协商提出,报市人民政府确定后公布。
京杭运河、钱塘江、西湖水域、西溪湿地水域、杭甬运河、东苕溪、浦阳江等的建设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市其他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条例。
城市河道中的航道和通航水域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水上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
城市河道沿河绿化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城市绿化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城市河道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综合保护、科学管理、生态优先、合理利用、共享开放的原则。
城市河道的建设和管理应当保障河道防汛排涝的功能,保护水体水面、景观绿化、野生动植物、植被土壤、地形地貌等自然生态环境和特色建筑、文物、历史遗迹等人文历史风貌,以及沿岸民风民俗、民间艺术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符合杭州历史文化名城风貌。
关于《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的说明
![关于《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的说明](https://img.taocdn.com/s3/m/00e35f7e02768e9951e738fe.png)
关于《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的说明作者:郑荣胜来源:《浙江人大·公报版》2013年第04期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杭州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现在,我受杭州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就本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和经过杭州市市区范围内水网密布,河道众多。
为了推进市区城市河道的综合整治和保护开发,我市自2007年启动市区城市河道综合整治与保护开发工程,大大改善了城市河道的环境,提升了城市河道的综合功能,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随着我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深入持续的推进,有必要从杭州实际出发制定一部规范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以巩固已经取得的成绩。
条例是杭州市人大常委会2012年立法计划正式项目。
2012年12月,杭州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杭州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
会后,杭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将条例草案在杭州人大网登载,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同时,还分别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委员会、市人大代表及各区、县(市)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并就有关问题与相关部门进行多次沟通。
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法制委员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并作了修改,形成条例草案修改稿,提请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条例分为总则、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五十三条。
(一)关于适用范围。
2007年,我市提出,力争五年内完成对杭州绕城公路以内长度一公里以上的291条、总长约900公里的河道综合整治与保护开发任务,全部河道按城市河道整治标准建设,整治达标后移交城管部门进行管理,并提出了“流畅、水清、岸绿、景美、宜居、繁荣”的城市河道长效管理目标。
杭州市市区城市河道长效管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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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市区城市河道长效管理规划(正稿)杭州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杭州市市区河道监管中心杭州市市政设施监管中心杭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二○○八年七月前言杭州的历史,是一部“因水而生、因水而立、因水而兴、因水而美、因水而强”的发展史。
水是杭州的灵魂。
2007年,杭州市委、市政府提出构建“生活品质之城”的总目标,竭力打造“江、河、湖、溪、海五水共导”的亲水宜居之城,全面有序地开展了河道综合整治工作,相应的河道管理工作也在紧锣密鼓地准备之中。
随着市区河道综合建设的逐步完成,已整治河道数量大幅增加,河道管理工作所面临的问题日趋复杂。
同时,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百姓对高品质生活的追求更加强烈,社会对河道环境及管理水平寄予新的期望。
而河道管理现状,从管理体制到管理方式等诸多方面,均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未来的城市河道管理工作注定是一项复杂的、长期的、专业性很强的系统工程。
如何适应新形势下的城市河道管理呢?管理层经过深思熟虑后意识到,需要制定河道长效管理规划,并充分发挥规划的龙头及指导作用;因此,河道管理规划编制工作迫在眉睫。
为做好《杭州市市区城市河道长效管理规划》的编制工作,杭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杭州市城市管理办公室及杭州市市政设施监管中心等单位联合,成立了规划项目工作组,对杭州市河道管理现状进行了调研及分析,提出了“以人为本、生态优先、人水和谐”的管理理念,提出了实现城市河道“流畅、水清、岸绿、景美、宜居、繁荣”的管理目标,突出了水质量管理、水安全管理、水景观管理、水旅游管理、水资源管理、信息化建设的重点,研究了管理措施、管理设施布点、管理保障、管理队伍建设以及管理技术发展等内容。
本规划结合了《杭州市主城区河道沿线土地利用规划》、《杭州市区河道景观体系规划》、《杭州市区河道配水规划》、《杭州市区河道交通航运规划》等四个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得到了市建委、林水、环保、交通、旅委、农委以及河道指挥部等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并得到了施奠东、吴兆申、张广祥、汪慧珍、胡洪志、周鑫根、严晓鹰等领导及专家的悉心指导,在此一并致谢!《杭州市市区城市河道长效管理规划》项目编辑组2008.07目录第一章回顾与思考 1一、回顾与分析 (1)1、历史回顾 (1)2、管理现状 (2)3、背景分析 (3)二、机遇与挑战 (4)1、所处机遇 (4)2、面临挑战 (5)三、经验与启示 (5)1、国外理念 (5)2、管理经验 (6)3、对杭州的启示 (8)第二章目标与任务 10一、规划总则 (10)1、规划范围 (10)2、规划内容 (10)3、规划期限 (10)4、规划目标 (11)5、规划理念 (11)6、指导思想 (12)7、规划原则 (12)8、规划依据 (13)二、管理任务 (14)1、提高水质量 (14)2、确保水安全 (16)3、改善水景观 (17)4、丰富水旅游 (19)5、管好水资源 (22)6、加强信息化 (23)第三章保障与措施 25一、管理保障 (25)1、完善的法规政策 (25)2、健全的组织机构 (27)3、可靠的资金保障 (29)二、队伍建设 (30)1、组建队伍 (30)2、提升素质 (31)3、优化结构 (31)4、规范管理 (31)三、管理方式 (31)1、分级管理 (32)2、部门协同 (33)3、养护运作 (36)4、依法管理 (37)5、社会参与 (38)四、管理措施 (39)1、高效的数字化城管系统 (39)2、全面的多层次考核体系 (40)3、科学的专业化管理手段 (41)4、快速有效的危机处置机制 (41)5、先进的现代化养护技术 (42)五、管理设施 (45)1、布点原则 (45)2、布点内容 (45)3、综合布点规划 (51)六、过渡期管理 (51)1、建设与管理衔接 (52)2、协同问题处理 (52)3、水质问题处理 (52)4、引配水问题处理 (52)5、防汛排涝问题处理 (53)6、设施不到位问题处理 (53)第四章进步与展望 54一、体制发展 (54)1、强化河道管理职能的转变 (54)2、实现以流域为单元的科学的水资源管理模式 (55)3、推行以排污总量削减为目标的水质改善机制 (55)4、提高以生态系统为主线的河道健康保障体系 (55)二、技术进步 (55)1、水生态治理技术研究及发展 (55)2、以水力水质模型为基础的实时模拟远程控制技术 (55)三、信息化建设 (56)1、推进办公自动化系统建设 (56)2、加快河道管理综合系统建设 (56)3、加快信息发布系统建设 (57)4、加强网络安全与信息保密 (57)附表一:1千米以上市区河道建设附表 (58)附表二:养护设施布点位置附表 (77)附表三:监测及监控设施布点位置附表 (84)第一章回顾与思考一、回顾与分析1、历史回顾杭州,有江、有河、有湖、有溪,又邻海,是一座“五水共导”的山水城市,市内河道纵横交织,河湖密布,全市共有河道1400多条。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3a6dd3ff08583d049649b6648d7c1c708a10bee.png)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28•【字号】浙政办发[2012]27号•【施行日期】2012.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2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的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的规定根据《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现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河道管理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权限,作如下规定:一、关于水域保护规划修编的审批权限编制和修改城乡规划,应当注重规划区内原有河道的规划保护和新河道的规划建设。
城市新区和各类开发区的建设涉及河道水域调整的,应当符合水域保护规划。
确需改变水域保护规划占用河道水域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域调整方案,报原组织编制水域保护规划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原组织编制规划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会同有关部门修改水域保护规划,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原规划批准机关批准。
修改水域保护规划,不得减少原规划确定的水面率。
二、关于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限制性活动的审批权限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钻探、挖窖、挖筑鱼塘、采石、取土、开采地下资源、考古发掘等活动,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报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设区市直管河道的,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关于涉河涉堤(占用水域)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防洪工程、水电站和其他水工程以及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建筑物或构筑物,应当符合防洪要求、河道专业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严格保护河道水域。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办关于杭州市城市河道长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办关于杭州市城市河道长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320a02486c24028915f804d2b160b4e767f8195.png)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办关于杭州市城市河道长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5•【字号】杭政办函[2009]344号•【施行日期】2009.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办关于杭州市城市河道长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34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城管办拟订的《杭州市城市河道长效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九年十月二十五日杭州市城市河道长效管理实施办法为加强城市河道长效管理工作,根据《杭州市城市河道保护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49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区河道长效管理规划的批复》(杭政函〔2008〕156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四化”(洁化、绿化、亮化、序化)长效管理为主要内容,按照“以人为本,生态优先,人水和谐”的管理理念,依法管理绕城公路以内的城市河道,努力实现城市河道“流畅、水清、岸绿、景美、宜居、繁荣”的目标,把杭州打造成亲水型的“宜居城市”。
二、工作目标围绕“四化”、“一安全”(防洪排涝、饮用水源、交通航运、旅游开发、设施维护安全)的管理内容,按照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养护、高强度投入、高效能管理的要求,落实“三有”(有章理事,有钱办事,有人管事)保障措施,建立科学、高效、统一的城市河道管理体系,实现“水循环正常、水安全保证、水文化丰富、水生态良好、水景观优美”的目标。
力争到2012年,绕城公路以内三分之一城市河道水质达到IV类要求;到2020年,绕城公路以内城市河道水质均达到水功能区的要求。
三、管理原则(一)统一领导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城市河道长效管理工作由市城市河道长效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统一考核;由市、区两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管理。
杭州市市区城市河道管理养护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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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市区城市河道管理养护技术要求(暂行)1 、总则1.1 为加强杭州市市区城市河道管理养护,提高城市河道管养质量和技术水平,保持河道设施完好,不断改善城市河道环境,实现“流畅、水清、岸绿、景美、宜居、繁荣”的目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要求。
1.2 本要求适用于杭州市市区城市河道的管理养护,对象包括河道水体及河床、驳坎及护岸、闸站、在线监控、绿地、园路及慢行系统、环卫设施、廊亭及小品、停靠点及休息亭、河埠头及亲水平台等设施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1.3 本要求所指的养护主要内容为巡查、保洁保养、运行及维护维修。
大、中修项目参照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
1.4 城市河道养护实行分类管理,具体分类详见附表1。
1.5 水上黄金旅游线河道养护总体要求详见附表2。
2 、河道保洁2.1 河道保洁分为河面保洁和河岸保洁。
2.2 总体要求:河面清洁无漂浮物,绿地无垃圾、无杂物,河岸各类硬化设施无垃圾、无污垢,保持整洁完好。
2.3 河面保洁2.3.1 主要是利用机械或人工对河道水面的垃圾、枯枝落叶、水草等漂浮物(种植物除外)进行打捞清理及外运处置,从而保持河道景观、保护河道水环境。
2.3.2 保洁要求一类保洁要求1 月一4 月、11 月一12 月每天对河面进行6 次保洁,作业时间12小时(6:00 一18:00);5 月一10 月每天对河面进行7 次保洁,作业时间14 小时(5:00 一19:00)。
二类保洁要求1 月一4 月、11 月一12 月每天对河面进行4 次保洁,作业时间10 小时(7:00 一17:00 ) ; 5 月一10 月每天对河面进行5 次保洁,作业时间12 小时(6:00 一18:00 )。
三类保洁要求每天对河面进行2 次保洁,作业时间8 小时(8:00 一16 :00)。
2.3.3 作业要求在通航河道内作业的保洁船须使用机动船舶。
保洁船应有醒目的保洁单位名称及监督电话。
杭州市城市河道养护管理存在问题
![杭州市城市河道养护管理存在问题](https://img.taocdn.com/s3/m/4852b73d00f69e3143323968011ca300a6c3f6f3.png)
参与渠道不畅
目前杭州市城市河道养护管理的 社会参与渠道不畅,缺乏有效的 参与机制Fra bibliotek平台,导致社会组织
和公众难以有效参与。
公众意识培养途径探讨
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媒体、宣传册、公益广告等 多种途径,加强对城市河道养护 管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 城市河道生态价值的认识和保护 意识。
定期开展河道养护管理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和 技能水平。同时,引入现代化的培训手段和方法,增强培 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健全奖惩机制
根据考核结果,对表现优秀的管理人员给予适当的奖励和 晋升机会,对表现不佳的人员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形成 良好的工作氛围和竞争机制。
完善考核机制
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机制,对管理人员的工作绩效进行 全面、客观的评价。同时,将考核结果与管理人员的晋升 、奖惩等挂钩,激发其工作积极性。
完善法规制度建议
针对现有法规制度的不足,建议杭州市 加强河道管理立法工作,制定更加完善 、系统的河道管理法规体系,明确各级 政府和部门的职责权限,强化责任追究
机制。
同时,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执法队伍建 设,提高执法水平和效率,确保河道管
理法规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此外,还应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 提高公众对河道保护管理的认识和意识 ,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河道养护管理的
河道淤积严重
长期缺乏有效清淤,河道底泥淤积严重, 影响水体自净能力。
岸线硬化过度
城市建设中河岸硬化过度,破坏了河流自 然生态岸线。
水环境治理措施建议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完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加快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提高生活污水处理率。
推广生态农业,减少化肥、农药 使用量,降低农业面源污染。
在城市河道内垂钓(杭西综执〔2021〕罚决字第11-0251号)
![在城市河道内垂钓(杭西综执〔2021〕罚决字第11-0251号)](https://img.taocdn.com/s3/m/fc4aaf9df021dd36a32d7375a417866fb84ac0c1.png)
在城市河道内垂钓(杭西综执〔2021〕罚决字第11-0251号)【主题分类】土地城建【发文案号】杭西综执〔2021〕罚决字第11-0251号【处罚依据】杭州市城市河道保护管理办法(2019修改)18362215330140【处罚日期】2021.08.12【处罚机关类型】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机关】【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西湖区【处罚对象】苏俊【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12.29 14:08:212021年8月1日15时10分,我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苏俊于2021年08月01日14时00分开始在西湖区合建港河垂钓,执法人员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公务后对现场进行检查,当事人用一根钓鱼杆在岸边进行垂钓,合建港河属城市河道。
当事人当即停止了上述违法行为。
证据有:1、2021年08月0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在城市河道内垂钓的情况。
2、2021年08月0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本案案发的时间和地点、当事人在城市河道内垂钓的事实以及现场检查情况。
3、2021年08月04日,本机关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在城市河道内垂钓的时间、地点、原因、过程的事实和整改的情况。
4、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5、2021年08月0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已进行整改的情况。
6、送达方式及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已对送达地址进行书面确认。
根据《杭州市城市河道保护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杭州市林水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农村河道综合整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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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林水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农村河道综合整治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林业水利局•【公布日期】2011.11.04•【字号】•【施行日期】2011.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林水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农村河道综合整治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水利(水电)局、财政局:根据市林水局、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农村河道综合整治和中小河流重要堤防加固工程补助政策的通知》(杭林水[2011]156号)文件要求,为切实推进全市农村河道综合整治工作,现将《杭州市农村河道综合整治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十一月四日杭州市农村河道综合整治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市林水局、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农村河道综合整治和中小河流重要堤防加固工程扶持政策的通知》(杭林水[2011]156号)精神,为规范我市农村河道综合整治管理,推进农村河道整治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结合农村河道整治实际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河道是指市属五县(市)行政区域内,整治长度1公里以上的河道,或村内单个面积2亩以上的公用池塘。
第三条根据十二五规划,农村河道整治总任务为890公里。
各县(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分解实施计划。
并于上一年度8月底之前将下一年度的计划(包括当地财政预算安排情况,见表1)报市城郊河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郊河道办),市城郊河道办会市财政局等审核后,列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年度计划下达后,将作为拨付补助资金和年终考核的依据,原则上不作调整。
各县(市)的年度整治计划若发生变化,应在计划下达后的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调整,由市城郊河道办会相关部门予以审定后在县市间调整。
第五条农村河道综合整治应因地制宜,以农村水环境整治为重点,突出水清、流畅、岸绿、景美。
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河道清淤疏浚、清除影响行洪的高杆植物和构筑物、局部破损河岸维修加固(不包括列入中小河流堤防加固计划的河岸加固)、河岸绿化和堰坝等的改造加固,以及村内公用池塘(不包括养殖用池塘)的清淤、岸坡维修加固和绿化、必要的护栏设置等。
杭州市城市河道保护管理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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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市河道保护管理办法正文:---------------------------------------------------------------------------------------------------------------------------------------------------- 杭州市城市河道保护管理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7号2002年4月12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河道管理,保护河道环境,确保河道功能完好,维护杭州历史文化名城风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城区范围内城市河道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统称城市河道)的保护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河道是指城区内由市政设施管理机构管理、养护的河道及其堤坎、排涝泵站、引水渠、溢洪道等附属设施。
市政设施管理机构管理、养护的河道,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条杭州市人民政府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河道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河道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市、区市政设施管理机构按照市、区分工及其职责权限,具体实施对城市河道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河道整治应当服从城市总体规划,保护河道的历史风貌,符合城市人文景观及生态要求。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河道、防止水体污染的义务,对破坏、污染河道环境,侵占、损毁城市河道的行为都有制止和举报的权利。
第六条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水条件和需水要求,科学制定引水、配水调度方案。
城市河道水质应当符合河道水体功能区划要求,市环保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布河道水质情况。
第七条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河道疏浚计划,定期对城市河道实施疏浚,严格控制城市河道的景观水位。
第八条凡涉及城市河道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必须采取措施,确保排水畅通,服从防汛排涝的要求。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城市河道,不得擅自在河道保护管理范围内搭建建(构)筑物和阻水设施,禁止填堵河道。
杭州市河道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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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河道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0.04.29•【字号】•【施行日期】2000.04.29•【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杭州市河道管理条例》的决定(2000年4月29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对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杭州市河道管理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杭州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改善城乡水环境,充分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河道,包括江、河、湖泊(漾荡)、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河道的整治、利用、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杭州市市区城市河道的管理,在防汛统一调度和水资源统一管理的前提下,按照《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执行。
杭州市西湖水域的管理,按照《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执行。
本市行政区域内钱塘江河道的管理,《浙江省钱塘江管理条例》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国家和省、市有关航道管理的规定。
第四条杭州市、区、县(市)应当将河道整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统一规划、综合整治、合理利用、积极保护。
河道整治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整治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实施河道整治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有计划地进行河道整治,保持河道畅通,提高河道的行洪排涝能力,发挥河道的综合功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杭州市区河道综合整治与保护开发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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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杭州市区河道综合整治与保护开发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7.03.21•【字号】杭政办函〔2007〕60号•【施行日期】2007.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杭州市区河道综合整治与保护开发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6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建委拟订的《杭州市区河道综合整治与保护开发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附件:1.关于实施杭州市市区河道综合整治与保护开发工程的若干规定2.绕城公路以内291条市区河道整治等级表3.2007年市区河道综合整治与保护开发计划一览表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一日杭州市区河道综合整治与保护开发工程实施方案(市建委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二日)为有序推进杭州市区河道综合整治与保护开发工程(以下简称市区河道综保工程),努力提升市区水环境质量,推进生态市建设,打造“生活品质之城”,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把水环境治理作为建设生态市、发展循环经济和打造“生活品质之城”的重中之重,全面树立“以河(道)带整治、带保护、带开发、带管理、带改造、带建设,加快城市更新”的生态治理观,从分散领导、多头管理向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转变,从按条、分段整治向按水系、分片区整治转变,正确处理统一领导与分级建设、财政投入与多元筹资、统一规划与分步实施、生态改善与综合整治等关系,将市区河道综保工程打造成又一项“民心工程”,努力把杭州建设成为亲水型“宜居城市”。
二、整治目标和原则(一)整治目标。
通过实施市区河道综保工程,使市区河道水质得到根本好转,基本实现“水循环正常、水安全保证、水文化丰富、水生态良好、水景观优美”的整治目标。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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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2011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和排涝通畅,改善水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江河、溪流、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下同)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有关航道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河道管理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全面规划,统筹兼顾,保护优先,综合治理,合理利用。
河道管理实行按流域统一管理与按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河道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加强河道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保障河道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所需经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监督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流域或者区域设立的河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所辖河段的相关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农业、渔业、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设立河道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管理人员,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区域内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本区域内河道的清淤疏浚和保洁工作。
村(居)民会议可以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自觉维护河道整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河道管理的宣传教育,普及河道保护的相关知识,引导公众自觉遵守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二章河道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水系、水域状况等基础调查工作,建立和完善河道档案,加强河道管理的信息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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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对于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涵、过河管线、码头和其他临河、跨河工程设施,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市规定的防洪标准,责成设施设置人限期整改或者拆除。汛期影响防洪安全的,应当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紧急处理决定。
对于城市河道内的各种临时阻水设施,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设施设置人在汛期前采取迁移和拆除等措施。逾期未采取措施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施设置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 城市河道的管理、养护、维修、改善、更新、防汛排涝等经费,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列入年度地方财政预算。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编制城市河道养护运行综合定额。
第二十九条 有关单位经批准从城市河道内抽取生产经营性用水的,应当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在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发生违反水行政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城市河道监管机构进行处罚。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属于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二)损毁水工程设施和防汛设施以及水文监测设施;
(三)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等设施;
(四)擅自占用、挖掘河道设施;
(五)擅自排放污水,或者擅自设置、扩大雨水、污水排放口;
(六)擅自从河道内抽取生产经营用水;
(七)倾倒垃圾、废料、泥沙等废弃物;
第二十三条 沿城市河道设置、扩建、移动排水口的,应当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调配水方案,拟定城市河道水量分配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方案,并做好城市河道水质监测工作,定期通报相关情况。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河道调配水、景观水位的控制和调度管理工作,确保城市河道水体无恶臭、无异色、无异味,符合河道水体功能区划要求。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河道的保护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区管城市河道的保护管理工作。
市、区城市河道监管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具体做好城市河道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市河道的水污染防治工作统一实施监督管理。
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杭州市旅游规划要求和城市河道特点,开设水上旅游线路,方便市民和游客游览。开设的水上旅游线路应当符合水上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
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及河道两岸的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和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的要求加以妥善修缮,并在遵循保护的原则下予以利用。
(三)实施洗刷油类容器、腐臭物品及污染水体的机具、车辆及擅自设立洗车点等其他危害河道水体行为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河道内洗涤、洗澡,在禁止水域游泳、垂钓的,处五十元的罚款。
第三条 城市河道的建设与管理,应当统一规划、综合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开发,符合杭州历史文化名城风貌,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四条 城市河道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城市河道划分为市管、区管河道。市、区两级管理范围,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监督城市河道的接收工作,并按照城市河道管理的分类,由建设单位将竣工验收合格后的城市河道分别交由市、区河道监管机构接收管理。
政府城建投资及社会捐资建设的城市河道,由城市河道监管机构接收管理;政府其他部门及社会投资建设的、在城市河道范围内的其他设施,由产权单位自行管理、维护,并接受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河道监管机构的监督。
市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负责做好城市河道通航水域的航道、港政、水上运输、规费稽征、水上安全监督、船舶检验、船舶登记等水上交通管理工作。
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依据水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设定的除取水许可外的涉水行政许可,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行使。
第二十条 在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外20米以内实施高堆土、深基坑开挖、打桩、爆破等危及城市河道安全行为的,施工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施工保护方案,在开工前7日内将施工保护方案送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涉及施工保护方案的意见,施工单位应当执行。
第二十一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河道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涉河在建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城市河道排水畅通和河道设施安全。对不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和其他技术标准的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等建设工程,应当督促建设单位限期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城市河道养护实行市场化运作,城市河道养护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范、标准及养护合同的要求,对城市河道进行定期观测、检查、养护,及时维修,并建立完整的养护档案。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河道养护和改善计划实施的监督和考核。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以下行为:
(一)擅自遮挡、拆除或移动、改动河道附属设施和损毁通讯、照明设施;
第十八条 修建桥梁、码头、跨河管线和其他设施,应当符合相关规划要求。桥梁的梁底标高应当高于设计洪水位,并按照防洪和通航的规范要求,予以超高预留。
第十九条 需在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临时占用、挖掘城市河道的,应当取得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对影响城市河道防洪排涝功能的,有关单位还应当委托具有水利、水文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影响评估。临时占用、挖掘施工完毕,应当按期恢复城市河道原状。
第三十一条 对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规定行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按照《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在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外20米以内实施高堆土、深基坑开挖、打桩、爆破等危及城市河道安全的建设项目, 施工单位未将施工保护方案送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整改,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 与城市河道相关的其他各类专业规划应当与城市河道保护与管理规划相衔接,有关专业部门在编制专业规划前,应当征求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 城市河道的规划和建设,应当充分考虑满足河道防洪排涝、通航等基本功能的要求,实施水环境生态综合整治,实现城市河道流畅、水清、岸绿、宜居、繁荣的目标。
市长 蔡奇
二○○九年三月十九日
杭州市城市河道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杭州市城市河道的保护与管理,保障城市河道功能完好,改善城市河道环境,促进城市生态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十三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遮挡、拆除或移动、改动河道附属设施和损毁通讯、照明设施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从河道内抽取生产经营用水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五条 城市河道管理范围以城市河道规划用地红线为准;未按规划实施的,以实际城市河道整治绿线为准。尚未按照规划整治的建筑及土地,其改建时应当按照规划退让到位。
城市河道现有管理范围小于河道蓝线以外10米的,以蓝线以外10米为城市河道保护范围。
第十六条 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应当根据建设规划的要求,设置相应规范的慢行系统,确保行人和骑车人的交通便利和安全。
(八)洗刷油类容器、腐臭物品及污染水体的机具、车辆及擅自设立洗车点等其他危害河道水体的行为;
(九)在河道内洗涤、洗澡,在禁止水域游泳、垂钓;
(十)在沿河护栏、杆线、树木、绿篱等设施或建(构)筑物上悬挂、晾晒有碍景观的物品;
(十一)在涵闸闸口、泵站进出水口等禁止停船的范围内抛锚停船;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城市河道整治和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到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接收管理界定、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河道监管机构等相关管理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提前介入工程建设。
第十三条 城市河道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按照城市河道接收管理要求,向城市河道监管机构等相关管理单位办理工程交接手续。对不符合建设质量和建设内容的工程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由管理单位接收。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管理、水、建设、环境保护、水上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河网水系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建设、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河网水系专项规划,分别编制城市河道建设规划、城市河道保护与管理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规划纳入规划年度计划进行跟踪管理。
第十七条 在城市河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开设经营性场所、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实施亮灯工程、开展旅游休闲等活动的,应当符合城市河道相关规划要求,遵守城市河道洁化、绿化、亮化、序化和防洪排涝、水上交通、环境保护等规定,并接受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河道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相关管理部门在审批涉及城市河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有关事项时,应当符合城市河道保护的具体要求。
用于通航、灌溉及其他功能的涵闸、泵站等设施的设置与使用,应当符合防汛要求。在汛期,城市河道闸、坝、泵站的启闭应当按照城市防汛预案的规定实施,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调度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城市河道疏浚、水生态、调配水设施、河岸环境等养护和改善计划,由城市河道监管机构组织实施,确保城市河道功能正常运行。
建设、规划、水利、绿化、工商、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河道安全、水环境和依法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