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市区城市河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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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

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

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04.10.18

•【字号】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7号

•【施行日期】2004.11.01

•【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已被修订

•【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

正文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7号)

《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已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4年9月1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10月18日

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

(2004年5月29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9月17日浙江省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改善和保护城乡水环境,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江、河、湖泊、人工水道、溪流)及其配套工程的规划、整治、利用、保护和其他相关管理活动。

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的管理,《宁波市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管理条例》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国家和省、市有关航道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本市河道管理,实行水系统一管理和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遵循防洪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整治、合理利用、积极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河道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并对市直接管理的河道实施管理。

宁波市城区内河河政审批操作规范

宁波市城区内河河政审批操作规范

xx城区xx河政审批操作规范

(2015年修订)

xx处〔2015〕21号文件

为进一步规范宁波市城区内河河政审批工作,加强监督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宁波市市区城市河道管理办法》、《城区内河建设管理职能调整会议纪要》(甬城管纪[2008]29号)、《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甬改办发[2013]89号)、《关于调整北斗河等10条河道建设管理职能的专题会议纪要》(甬城管会纪[2013]13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城区内河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一、审批范围

城区内河河政审批范围为城区内河管理范围,并将随着中心城区范围的不断扩大进行相应调整。

二、审批内容及依据

凡涉及以下几类建设事项的,均需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1、xx建设项目

具体包括桥梁、暗涵、码头、道路、渡口、排水口、涵闸、泵站、缆线、护岸、栏杆、河道疏浚等各类涉河建设项目。

审批依据:

《xx河道管理条例》第

11、34条;

《宁波市市区城市河道管理办法》第17条。

2、河道管理范围内挖掘、占用

具体包括河道永久性占用、临时占用、河道挖掘等各类涉河建设项目。

审批依据:

《xx河道管理条例》第

21、25条;《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第18条;《宁波市市区城市河道管理办法》第17条。

3、河道岸线划定

对已取得规划许可证的涉河建设项目依据规划控制进行河道岸线划定。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17条第

1、2款;《宁波市市区城市河道管理办法》第17条。

三、申报条件

(一)xx建设项目

慈溪市河道管理办法

慈溪市河道管理办法

慈溪市河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改善和保护城乡水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宁波市防洪条例》、《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江、河、湖泊、池塘、溪流)及其配套工程的规划、整治、利用、保护和其他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河道是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及其配套工程、保护水环境和依法参加防汛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检举。

第四条市水利局是本市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河道的规划、整治、利用、保护等管理和监督工作。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慈溪经济开发区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区域内河道的管理。

在河道规划统一编制、防汛防旱统一调度和水资源统一管理的前提下,城区河道的建设整治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城区河道的保洁管理由城管部门组织实施。发展改革、规划、环保、交通、农业、国土资源等部门,应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协同做好河道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河道管理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与按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遵循防洪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整治、合理利用、积极保护的原则。

第六条河道的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属地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七条河道整治、清障、保洁等经费按政府投入和受益者合理负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

第二章河区和河道类别划分

第八条根据水利现状,本市划分为东河区、中河区、西河区、西北河区。

第九条东、中、西、西北河区河道水位(国家85高程基准,下同)控制标准分别为: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河道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河道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河道分级管理

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7.30

•【字号】甬政办发[2008]193号

•【施行日期】2008.07.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

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河道分级管理实施办

法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8〕1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宁波市河道分级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三十日

宁波市河道分级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河道分级管理职责,加强河道管理保护,保障防洪排涝安全,改善城乡水域环境,根据《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和其它水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规划、整治、监管、执法、养护和其它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市河道分级管理实行水系统一、区域分级和属地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河道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所在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监督管理和日常管理工作;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所在区域内的河道日常管理工作。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落实相应河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河道管理工作。

第四条河道监督管理职责为:制订河道管理相关制度、编制河道专项规划、组织河道水资源调度、开展巡查监督、实施涉河行政许可和行政执法等。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入河入海排污

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3.10.19

•【字号】甬政办发〔2023〕52号

•【施行日期】2023.10.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

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甬政办发〔2023〕5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宁波市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0月19日

宁波市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2〕69号)精神,全面推进我市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及监督管理工作,结合宁波实

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治污,以提升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数字化改革为引领,深化排污口设置和管理改革,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排污口长效监管机制,有效管控入河入海污染物排放,不断提升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为我市奋力推进“两个先行”、持续打造生态文明高地、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先行市作出更大贡献。

2023年底前,在前期完成专项排查监测的基础上,完成全市入海排污口整治;完成全市入河排污口和城镇雨洪排口排查,建立入河排污口和城镇雨洪排口清单,编制排查报告,形成“一口一策”;完成全市工业企业、工业园区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整治。

宁波市城区内河河政审批操作规范

宁波市城区内河河政审批操作规范
宁波市城区内河河政审批操作规范(2015年修订)
城河处〔2015〕21号文件
为进一步规范宁波市城区内河河政审批工作,加强监督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宁波市市区城市河道管理办法》、《城区内河建设管理职能调整会议纪要》(甬城管纪[2008]29号)、《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甬改办发[2013]89号)、《关于调整北斗河等10条河道建设管理职能的专题会议纪要》(甬城管会纪[2013]13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城区内河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涉河建设项目的验收程序包括:中间验收、初验和综验三个阶段。
1、中间验收
涉河建设项目岸线复核、护岸隐蔽工程、桥梁盖板等应进行中间验收。
(1)中间验收应由建设单位向城区内河管理部门提出,并在验收前三个工作日将相关资料送达。
(2)按规范要求和批复内容,审查项目完成情况。
(3)管理部门应派专人实地检查验收工程质量(实测、实量),并填写《宁波市城区内河涉河建设项目中间验收记录表》(附件8)。
《宁波市市区城市河道管理办法》第17条。
2、河道管理范围内挖掘、占用
具体包括河道永久性占用、临时占用、河道挖掘等各类涉河建设项目。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21、25条;《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第18条;《宁波市市区城市河道管理办法》第17条。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城市道路和国、省道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城市道路和国、省道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城市道路和国、省道管

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5.03.12

•【字号】甬政[1995]5号

•【施行日期】1995.03.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城市道路

和国、省道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甬政〔199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城市道路和国、省道管理的若干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其它道路管理可参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三月十二日

关于加强城市道路和国、省道管理的若干意见

近几年来,我市的公路和城市道路管理工作,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有关职能部门齐抓共管,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仍存在不少问题,道路交通堵塞,交通秩序紊乱,事故多的状况比较突出,群众对行路难、乘车难、开车难和停车难的反映十分强烈。为了尽快改善我市道路管理的薄弱环节,营造一个良好的道路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和国、省道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道路规划管理

(一)道路规划、设计应根据总体发展规划所确定道路功能、等级,确定道路座标、标高、红线宽度、横断面布置、交叉口型式及道路附属设施和交通设施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规划确定的道路红线宽度、走向,如确需变更的,必须按规定报批。道路两侧的任何建筑物,必须在规划所许可的范围建设,不得干扰和破坏道路的功能发挥。

(二)道路的规划方案,由规划主管部门牵头组织会审,形成会议纪要,报市政府批准。道路的设计、施工方案由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召集组织会审,形成会议纪要,报批准后实施。道路规划、设计要综合考虑沿线地形、地质、水文、气候、排水等因素,统盘规划交通管理设施和各种地下工程管线和其他公用设施。要贯彻“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避免道路建成后多次开挖,降低道路质量,影响交通。新建、改建的道路5年内一般不允许开挖。

宁波市河道治理条例

宁波市河道治理条例

《宁波市河道治理条例》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立法依据】为了增强河道爱惜治理,保障防洪排涝平安,爱惜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功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治理条例》《浙江省河道治理条例》《浙江省河长制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江河、溪流、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及其设施的计划、爱惜、建设和治理等活动。

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的治理,《宁波市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治理条例》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有关航道治理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治理原那么】河道治理应当服从防洪排涝整体安排,全面计划,统筹兼顾,爱惜优先,综合治理,改善生态,合理利用。

本市河道治理实行水系统一治理、区域分级负责相结合的体制。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增强河道爱惜治理工作的领导,将河道爱惜治理纳入国民经济

和社会进展计划,增强河道治理机构和队伍建设,河道爱惜治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区县(市)及园区、管委会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治理和监监工作,统一行使河道计划编制、治理标准制定、水利设施监管、涉河行政许可、水行政执法等行政治理职责。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河道治理机构,具体承担河道治理相关职责。

进展和改革、城乡计划、环境爱惜、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执法(城市治理)、交通运输、农业、渔业、海事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河道治理的相关工作。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2011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和排涝通畅,改善水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江河、溪流、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下同)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有关航道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河道管理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全面规划,统筹兼顾,保护优先,综合治理,合理利用。

河道管理实行按流域统一管理与按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河道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加强河道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保障河道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所需经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流

域或者区域设立的河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所辖河段的相关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农业、渔业、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设立河道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管理人员,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区域内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本区域内河道的清淤疏浚和保洁工作.

宁波市河道分级管理实施办法初稿)

宁波市河道分级管理实施办法初稿)

宁波市河道分级管理实施办法(初稿)

一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明确河道分级管理职责,切实加强河道管理保护,保障防洪排涝安全,改善城乡水域环境,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和其它水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的规划、整治、保护、养护和其它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管理分工)本市河道管理实行水系统一管理、区域分级和属地负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市水利局是本市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河道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监督管理和日常管理工作;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负责本区域河道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职责)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河道的监督管理职责为:宣传贯彻河道管理法律法规、编制河道整治保护等规划、组织防洪抗旱等水资源调度、审批管理涉河建设和取水等项目、实施巡查监督和行政执法。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河道管理机构、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对河道的日常管理职责为:宣传贯彻河道法律法规、实施河道整治建设、落实专业队伍做好河道常年保洁、开展河道日常巡查、进行河岸堤防等设施日常养护、及时制止涉河违法违章行为。----河道日常管理制

第五条(分级)本市河道分为市、县、镇、村四个等级。

市级河道的确定,由市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县及以下级河道分级方案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市水利局备案。

慈溪市河道管理办法

慈溪市河道管理办法

慈溪市河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改善和保护城乡水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宁波市防洪条例》、《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江、河、湖泊、池塘、溪流)及其配套工程的规划、整治、利用、保护和其他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河道是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及其配套工程、保护水环境和依法参加防汛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检举。

第四条市水利局是本市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河道的规划、整治、利用、保护等管理和监督工作。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慈溪经济开发区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区域内河道的管理。

在河道规划统一编制、防汛防旱统一调度和水资源统一管理的前提下,城区河道的建设整治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城区河道的保洁管理由城管部门组织实施。发展改革、规划、环保、交通、农业、国土资源等部门,应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协同做好河道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河道管理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与按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遵循防洪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整治、合理利用、积极保护的原则。

第六条河道的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属地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七条河道整治、清障、保洁等经费按政府投入和受益者合理负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

第二章河区和河道类别划分

第八条根据水利现状,本市划分为东河区、中河区、西河区、西北河区。

第九条东、中、西、西北河区河道水位(国家85高程基准,下同)控制标准分别为:

宁波市市区城市河道管理办法(2018年发布)

宁波市市区城市河道管理办法(2018年发布)

【法规标题】宁波市市区城市河道管理办法(2018年发布)

【发布部门】宁波市政府【发文字号】市政府令241号【适用区域】宁波市

【发布时间】2018-01-12【生效时间】2018-03-01【关键词】环境,水及废水管理,取水用水管理

【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

【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

《宁

《宁波市市区城市河道管理办法》(市政府令

波市市区城市河道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41号)

市政府令241号

《宁波市市区城市河道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3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裘东耀

2018年1月12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改善城市河道水环境,发挥城市河道综合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行政区域内城市河道的规划、整治、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城市河道的防汛调度、水资源管理和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等,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河道,是指市区行政区域建成区范围内,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划归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河道及其设施,但不包括甬江、余姚江和奉化江及其设施。

城市河道的具体名录包括河道名称、起止点、河道长度,以及水域面积、主要功能等内容,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水利、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市辖区人民政府协商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

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

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

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9.08.20

•【字号】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

•【施行日期】2019.10.01

•【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防汛抗旱

正文

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9号)

《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已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9年8月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8月20日

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

(2004年5月29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9

月17日浙江省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4月26日宁波

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2019年8月1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控制

第三章生态治理

第四章保护利用

第五章监督保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和排涝通畅,保护水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功能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江河、溪流、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的规划控制、生态治理、保护利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宁波市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管理条例》对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管理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心城区主要干道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发[2012]45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心城区主要干道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发[2012]45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心城区主要干道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实施

方案的通知

正文:

----------------------------------------------------------------------------------------------------------------------------------------------------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心城区主要干道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甬政发〔2012〕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中心城区主要干道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六日

宁波市中心城区主要干道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十二五”时期是我市实施“六个加快”战略的关键时期,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基本建成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的重要时期。为进一步提升城市品位和生活品质,充分展现我市全国文明城市风貌和港城特色,特制定本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实施原则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新型城市化为主导,以加快构筑现代都市为目标,全面推进中心城区主要干道综合整治专项行动,着力完善市政设施,着力美化市容市貌,着力提升城市品质,着力优化人居环境,通过三年努力,初步构筑与宁波城市地位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城市空间品质,逐渐展现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风采。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的原则。把“人民群众得实惠”作为整治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解决群

宁波市城管局关于明确市、区两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管辖城区内河范围的通知-

宁波市城管局关于明确市、区两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管辖城区内河范围的通知-

宁波市城管局关于明确市、区两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管辖城区内河范围

的通知

正文:

---------------------------------------------------------------------------------------------------------------------------------------------------- 宁波市城管局关于明确市、区两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管辖城区内河范围的通知

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鄞州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宁波国家高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直属大队: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宁波市城区内河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08〕90号)文件的精神,目前我市城区内河(三江除外)范围为:东至世纪大道,南至杭甬高速,西至机场路,北至北外环路(其中江北片区向东拓展至行政边界即宁波大学东侧)。市政府按照“重心下移、属地管理”的原则,对城区内河建设管理职能进行相应调整,明确西塘河、蔡江河、北斗河等10条主要景观河道由市里直接管理,其余城区内河按照属地原则由各区负责建设管理。

根据甬政发〔2008〕90号文件精神,为理顺城区内河执法体制,现明确西塘河、蔡江河、北斗河、护城河、翠柏河、后塘河、前塘河、中塘河、新河、卧彩河等10条市直管主要景观河道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管辖(具体范围详见附件)。

上述城区内河范围内违反城区内河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由市局负责查处,并由直属大队承办。各区境内其他城区内河范围内违反城区内河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由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查处。

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

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

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04.05.28

•【字号】

•【施行日期】1999.01.01

•【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1998年7月30日宁波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10月24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3月30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市

政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政设施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产和生活环境,充分发挥市政设施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市政设施是指城市道路、桥涵、排水设施、道路照明设施和河道设施。

其他市政设施的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宁波市城市建成区、县级市城市建成区及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内市政设施的建设、养护、维修和管理。

本市其他建制镇和独立工矿区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条宁波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市政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县(市)、区城市管理(建设)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市政设施的主管部门。

市和县(市)、区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市政设施的具体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规划、工商行政、水利、物价、环保等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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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市区城市河道管理办法

宁波市市区城市河道管理办法

宁波市市区城市河道管理办法

(2月21日宁波市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经过3月17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73号公布自 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区城市河道管理,保护和改进城市水环境,确保城市河道功能完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市区城市河道的整治、利用、保护与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市区城市河道,是指东至世纪大道,南至杭甬高速,西至机场路,北至北外环路(其中江北片区向东拓展至江北区行政边界即宁波大学东侧)范围内除余姚江、奉化江、甬江以外的所有河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市区城市河道的建设与管理,在满足防洪调蓄的前提下,应当结合城市周边环境,注重生态景观建设,综合布置生态绿化、人文景观、休闲娱乐等设施。

第四条市区城市河道划分为市管、区管河道。市、区两级城市河道管理部门的管理范围,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

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河道的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市城市河道管理机构受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做好城市河道的管理工作。

各区城市河道管理部门和管理机构由本区人民政府确定,负责区管河道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城市河道规划编制、防汛调度和水资源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市区城市河道的水污染防治工作统一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市区城市河道水质监测及定期报告工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城市河道中具有通航功能的航道的管理工作。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城市河道及河道两岸的畜禽养殖管理工作。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城市河道内渔业养殖管理工作。

建设、海事、规划、国土资源、发改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区城市河道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建设、环境保护、水利、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区河网水系专项规划,城区河网水系专项规划应符合市区河网水系规划的要求。

与市区城市河道相关的其它各类专业规划应当与城市河道保护与

管理规划相衔接,有关专业部门在编制专业规划前,应当征求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市、区两级管理的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涉河建设项目的规划、扩初、设计、施工等会审会议。

区城市河道管理部门应当参与区管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各类涉河工程项目会审会议。

第九条市区城市河道的规划和建设,应当满足河道防洪排涝、蓄水调水、通航等基本功能的要求,实施水环境综合整治,促使河道水质改进、水体畅通。

第十条市区城市河道上修建桥梁、过河管道缆线和其它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省和市规定的防洪要求及城区河网水系专项规划所确定的河宽标准。桥梁和过河管线的标高应当符合防洪和通航的要求。

市区城市河道的河床底标高应当符合城区河网水系专项规划所确定的标准。

第十一条在市区城市河道涉河建设项目实施时,建设单位应当将流经该项目区域范围内河段的整治工程纳入项目计划,并与建设项目同步实施。

前款所称的整治工程包括护岸、拓宽、疏浚、沟通、景观绿化及其它城区河网水系专项规划所确定的内河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组织市区城市河道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

应当通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区城市河道管理部门参加。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项目竣工资料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城市河道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城市河道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河道接收管理要求,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交接手续。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接收后,按照市区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分别交由市、区城市河道管理机构管理。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第十四条市区城市河道管理范围为城区河网水系专项规划确定的河道水域、堤防及其绿地控制范围;其中城区河网水系专项规划未明确绿地控制范围的,按照《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中规定的绿地宽度控制范围确定为管理范围。

第十五条市区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和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的要求加以妥善修缮,并在遵循保护的原则下予以利用。

第十六条从事跨河、穿河和其它影响市区城市河道功能的建设工程,不得危及市区城市河道安全。危及市区城市河道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停止建设,并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第十七条市区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涉河建设项目、河道岸线划定、挖掘、占用、填埋等行为,应当按照市、区河道两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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