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教201170号
豫政 〔2011〕70号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
豫政〔2011〕70号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豫政〔2011〕7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第141号),综合考虑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物价指数、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省政府决定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08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0.2元;二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9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8.9元;三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8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7.7元。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各省辖市市区、县(市)行政区域类别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件
各省辖市市区、县(市)行政区域类别。
武汉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武汉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印发《武汉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武大教字〔2011〕70号各有关单位:依据《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我校对《武汉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分制学费收费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实施,原《武汉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分制学费收费管理办法(试行)》(武大教字〔2010〕55号)废止。
特此通知武汉大学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武汉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和完善学分制,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作用,促进学生个性化发展,充分利用和共享优质教学资源,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学校决定在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中实施学分制学费收费。
第二条学分制学费由课程学分学费和专业注册学费构成。
课程学分学费是指以每类专业应修最低总学分为计算基础,在学年制学费总额度内确定的每学分应交纳的费用。
专业注册学费是指以不同专业的生均培养成本为计算基础,在学年制学费额度内扣除课程学分学费后每学年交纳的费用。
学生在学制规定时间完成学业所交纳的费用不高于物价部门现行规定的学年制学费总额。
第三条学分制学费收费保障每一位学生的学习权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即可注册和选课。
第四条学分制学费收费鼓励学生自主学习,提高学习质量,对学习成绩优异者给予奖励。
第五条四年制专业文科类学生毕业总学分为140学分,理工医类为150学分;五年制专业学生毕业总学分为180学分。
理论教学课程学分等于课内总学时/18,实验教学课程学分等于课内总学时/36,集中实践教学环节学分等于教学周数/2,分散的实践教学环节在折合成周数后计算学分。
第二章排课与选课第六条各学院(系)按照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教学计划,拟定课程、教师和时间,由教务部审核后安排地点,进入网上选课系统。
第七条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
学生应根据所在专业的培养方案及个人学习发展规划,在学院(系)指导下选课。
质监总局令70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2011年第140号总局令《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发布。
”二、第四条修改为:“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首先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报名参加考试。
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数量较少不需要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考试机构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考试机构。
”三、第六条修改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具体的发证分级范围,负责对考核发证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申请人经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持考试合格凭证向考试场所所在地的发证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四、删除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五、第十一条第一款改为:“用人单位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和及时进行知识更新。
作业人员未能参加用人单位培训的,可以选择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六、第二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用人单位可以指定一名本单位管理人员作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具体负责前款规定的相关工作。
”七、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4年复审一次。
财税201170号
财税201170号摘要财税201170号为一项财政税务政策文件,旨在规范财税管理,促进经济发展。
本文将详细介绍财税201170号的背景、内容和影响,并分析其对经济发展和税收管理的意义。
背景财税201170号是由国家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文件。
财税政策是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调整税收政策和财政支出,可以调控经济发展和优化资源配置。
财税201170号作为一项重要的财税政策文件,旨在进一步完善财税管理体系,推动经济结构调整,提高税收征管效能,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内容财税201170号主要涉及以下方面内容:1.税收政策调整财税201170号对税收政策进行了适度调整,以适应当前经济形势的发展需求。
该调整主要包括减税、降费、优化税收结构等方面。
通过减轻企业税负和个人所得税负担,激发经济发展活力,促进就业增长。
2.财政支出管理财税201170号对财政支出进行了规范管理,强调财政支出的透明度和效益。
在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的同时,注重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防止浪费和滥用。
3.税收征管加强财税201170号要求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提高税收征管的精准性和效率。
通过建立健全税收征管体系和加强税收执法力度,有效遏制和打击各类税收违法行为,维护税收秩序。
4.税收政策宣传财税201170号强调税收政策的宣传推广工作,加强税收宣传的力度和广度。
通过加大税收政策宣传的力度,提高纳税人对税收政策的了解和参与程度,形成良好的纳税意识。
影响财税201170号对经济发展和税收管理将产生以下影响:1.促进经济发展财税201170号通过减税和降费等措施,有效减轻了企业和个人的税负,提高了经济主体的活力和竞争力,促进了经济的稳定增长。
2.优化资源配置财税201170号通过税收结构调整和财政支出管理的改革,优化了资源配置,促进了经济结构的优化升级,推动了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3.提高税收征管效能财税201170号加强了对税收征管的监管和执法力度,提高了税收征管的精准性和效率,减少了税收漏税和逃税行为,维护了税收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财税[2011]70号
浅析财税[2011]70号发布时间:2011年10月27日信息来源:南通市海门地方税务局陈俊杰字体:【大中小】访问次数:2761对于财政性资金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一直是个争论不休的话题,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财政部门拨付的一些具有专项用途的拨款。
2011年9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两部委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中的规定在2010年12月31日到期后,就企业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问题进行了明确。
笔者现对财税[2011]70号文进行浅要解析。
一、该文件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也就是说,只有国务院才有权确定不征税收入。
而财税[2011]70号文很好地贯彻了该规定,表述为“经国务院批准”,确保了有效性。
二、对财税[2009]87号和财税[2008]151号的优惠延期实际上,对于企业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这一问题,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早在2009年6月就已经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对企业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进行过明确。
对比这两个文件不难发现,财税[2011]70号和财税[2009]87号在内容上基本是相同的,区别在于财税[2009]87号适用时间段为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而财税[2011]70号的适用时间段为2011年1月1日以后(即无限期)。
可以说,财税[2011]70号是财税[2009]87号的优惠延期。
财税2011年70号文件
财税[2011]70号: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所得税处理2011-9-23 中国会计网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就企业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进行了明确。
实际上,对于这一问题,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早在2009年6月就已经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对企业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进行过明确。
对比这两个文件,我们发现,财税[2011]70号和财税[2009]87号在内容上基本是相同的,唯一的区别在于,财税[2009]87号适用时间段为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而财税[2011]70号适用时间段为2011年1月1日以后。
对于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应按如下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第一:取得资金的层级必须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
这里的县级以上包含县级。
取得资金的部门不仅包括财政部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部门比如发改委、科技局、经贸委等部门也包含在内。
第二: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要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比如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第三:企业应正确进行不征税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四:把握一个5年时间限制,即企业将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税2011年70号文件
财税[2011]70号: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所得税处理2011-9-23 中国会计网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就企业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进行了明确。
实际上,对于这一问题,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早在2009年6月就已经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对企业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进行过明确。
对比这两个文件,我们发现,财税[2011]70号和财税[2009]87号在内容上基本是相同的,唯一的区别在于,财税[2009]87号适用时间段为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而财税[2011]70号适用时间段为2011年1月1日以后。
对于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应按如下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第一:取得资金的层级必须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
这里的县级以上包含县级。
取得资金的部门不仅包括财政部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部门比如发改委、科技局、经贸委等部门也包含在内。
第二: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要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比如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第三:企业应正确进行不征税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四:把握一个5年时间限制,即企业将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税2011 70号文
财税[2011]70号: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所得税处理2011-9-23 8:51赵国庆【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就企业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进行了明确。
实际上,对于这一问题,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早在2009年6月就已经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对企业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进行过明确。
对比这两个文件,我们发现,财税[2011]70号和财税[2009]87号在内容上基本是相同的,唯一的区别在于,财税[2009]87号适用时间段为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而财税[2011]70号适用时间段为2011年1月1日以后。
对于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应按如下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第一:取得资金的层级必须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
这里的县级以上包含县级。
取得资金的部门不仅包括财政部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部门比如发改委、科技局、经贸委等部门也包含在内。
第二: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要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比如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第三:企业应正确进行不征税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食品卫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食品卫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临猗中学董江红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事关师生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事关校园和谐、平安稳定。
目前食品卫生安全备受社会关注,因而作为教育者,我们更将学校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做为我们工作的重中之重。
一.目标集中,确定整治的范围及重点在接收临教函【2011】70号文件后,我们根据文件要求并结合我校实际成立了以陈校长为组长,李校长为副组长,各处室主任及管理人员为成员的食品安全领导小组。
1.责任到人,将学校食堂、操作间、库房、服务部经营区、库房确定为本次整治的重点区。
2.规范食堂“九关”管理,即采购关、保管关、清洗关、加工关、消毒关、留样关、用餐关、人员关、应急关。
各个环节日日有记录台账;食堂餐饮服务许可证到位,从业人员健康率达100%;服务部严格按国家新规定的“一票通”把好进货关口,服务部规范经营,杜绝烟酒等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的食品入内,这样就从根本上确保学校的食品安全。
二.重点突出,分阶段推进食品安全整治行动第一阶段:学习宣传,评分考核一是利用校报、宣传栏、标语等宣传资料对学生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二是召开全体事务人员会议进行重点宣传教育,既增强了食品管理人员的依法管理、规范管理意识,又增强了从业人员安全办灶意识,集中学习并对所有管理人员及食堂工作人员进行了试卷评分考核,从而增强了每个人的食品安全意识。
第二阶段:自查自纠,从源头剖析一是对学校食堂、服务部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库大行动,清理出现过期、临期、霉变等有害、有毒、污染食品,及时处理、强行下架;二是通过学生问卷调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解决食堂安全问题,例如有使用塑料袋现象等;三是定期对食堂的餐饮设备及消毒保鲜设备进行全面清理及消毒,消除一切安全隐患。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公开承诺在把好学校食品进货关、加工关的同时,我们公开向社会承诺,并向家长发放“告家长的一封信”,向家长、社会进行食品安全宣传,并公开接受社会及家长的检督,定期邀请卫生、防疫部门对我们的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交公路发〔2011}70号
附件1关于开展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活动的通知(交通运输部交公路发〔2011〕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为加快推行现代工程管理,促进工程施工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精细化,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部决定开展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活动。
现将《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福建省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管理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活动实施方案为加强高速公路建设管理,进一步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和行业文明施工形象,部决定从2011年起,在高速公路建设中开展施工标准化活动,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加快转变公路发展方式、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的总体要求,大力推行现代工程管理,促进高速公路建设施工标准化、规范化、精细化,全面提高公路建设管理水平。
二、活动目标(一)总体目标:通过开展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活动,建立科学系统的施工标准化体系,将标准化要求贯穿工程施工各个环节,促进规章制度更加完善,现场管理更加规范,人员技能更加精湛,材料加工、施工工艺更加精细,试验检测更加可靠,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标准化意识明显增强,工程质量、安全水平进一步提高,实现从业人员一流、管理水平一流、材料制备一流、施工工艺一流、作业环境一流、建设成果一流。
(二)具体目标:新开工高速公路项目100%开展施工标准化活动,各项目驻地建设、施工工艺和现场管理100%达到标准化要求,工程实体关键指标全部达到规范要求。
三、活动内容开展施工标准化活动的主要内容包括工地标准化、施工标准化和管理标准化,专业涵盖路基、路面、桥涵、隧道、绿化及防护工程,有条件的也可在交通安全与机电工程实施。
(一)工地标准化。
工地标准化主要包括驻地和施工现场的标准化。
按照标准化要求建设施工、监理驻地和试验室及施工便道,改善生产生活环境,提高施工管理效率。
消化内科专业9个病种临床路径
卫办医政发…2011‟70号文件附件贲门失弛缓症内镜下气囊扩张术临床路径(2011年版)一、贲门失弛缓症内镜下气囊扩张术临床路径标准住院流程(一)适用对象。
第一诊断为贲门失弛缓症(ICD-10:K22.0)。
行内镜下气囊扩张术(ICD-9-CM-3:42.9204)。
(二)诊断依据。
根据《临床诊疗指南–消化系统疾病分册》(中华医学会编著,人民卫生出版社,2007年11月第2版)。
1.症状:吞咽困难,可伴有反食、胸痛、夜间呛咳,病程长,病情反复,时轻时重。
2.体征:可无特殊体征或有营养不良的体征。
3.辅助检查:食管造影或上消化道造影、食管压力测定等符合贲门失弛缓症,胃镜检查除外食管下段、贲门部其他病变。
(三)治疗方案的选择。
根据《临床诊疗指南–消化系统疾病分册》(中华医学会编著,人民卫生出版社,2007年11月第2版)。
1.一般治疗:改变进食方式,包括流食/半流食、缓慢进食等。
2.药物治疗:钙离子拮抗剂、硝酸盐制剂等。
3.内镜下扩张或肉毒杆菌毒素局部注射。
4.以上治疗无效者,可考虑其他治疗(外科等)。
(四)标准住院日为6–7天。
(五)进入路径标准。
1.第一诊断必须符合ICD-10:K22.0贲门失弛缓症疾病编码。
2.当患者同时具有其他疾病诊断,但在住院期间不需要特殊处理,也不影响第一诊断的临床路径流程实施时,可以进入路径。
(六)住院期间检查项目。
1.必需的检查项目:(1)血常规、尿常规、大便常规+潜血;(2)血生化检查:肝功能、肾功能、电解质、血糖、凝血时间和活动度;(3)感染性疾病筛查(HBV、HCV、HIV、梅毒等);(4)胸片、心电图、腹部超声检查;(5)食管造影或上消化道造影、食管压力测定、胃镜检查。
2.根据患者病情可选择的检查项目:(1)胃镜检查时如遇可疑病变,应作活检送病理学检查,以除外食管下段、贲门部其他病变,特别是恶性病变;(2)胸腹CT。
以上检查可在住院前完成,也可在住院后进行。
教育部关于同意中南民族大学工商学院转设为武汉长江工商学院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同意中南民族大学工商学院转设为武汉长江工商学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1.04.07•【文号】教发函[2011]70号•【施行日期】2011.04.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关于同意中南民族大学工商学院转设为武汉长江工商学院的通知(教发函[2011]70号)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将中南民族大学工商学院转设为民办普通本科高校的函》(鄂政函 [2010]353号)及《湖北省教育厅关于中南民族大学工商学院转设拟使用校名问题的报告》(鄂教发函[2011]6号)均收悉。
根据《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和《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的有关规定以及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五届五次会议的评议结果,经研究,同意中南民族大学工商学院转设为武汉长江工商学院,学校代码为13242;同时撤销中南民族大学工商学院的建制。
武汉长江工商学院为独立设置的民办普通本科学校。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一并向社会公告经我部核准的该校办学《章程》。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武汉长江工商学院系本科层次的民办普通高校,由你省负责管理。
二、学校以实施本科教育为主。
三、学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暂定为12000人。
四、该校现有专业结构的调整和新专业的增设,应按我部有关规定办理。
五、请认真履行中南民族大学与武汉弘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关于终止合作举办中南民族大学工商学院暨善后事宜的协议》,逐项实施到位,以保证过渡期内学校平稳、健康发展。
我部并将对落实情况和结果进行复查。
六、我部将适时对学校办学情况进行评估。
望你省本着改革的精神,加强对该校的指导和支持,使学校在科学规划的基础上,加强学科、专业和师资队伍建设,改善办学条件;积极探索民办高等学校的办学体制、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提供有益的经验;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办出特色,办出水平,培养更多更好的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应用性人才,为湖北省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服务扶持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服务扶持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11.01•【字号】甬保监发[2011]70号•【施行日期】201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服务扶持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的通知(甬保监发〔2011〕70号)各市级财产保险机构,市保险行业协会、慈溪市保险行业协会:根据宁波市《关于金融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11〕310号)精神,为充分发挥保险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针对目前我市部分中小微型企业因融资难而出现的经营困难等问题,各保险机构应进一步强化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从融资、承保、理赔、防灾防损、产品开发等方面,充分发挥保险业在服务地方经济建设、扶持中小微型企业转型发展方面的优势,积极承担社会责任,重点做好以下服务工作:一、积极发挥小贷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等产品的融资功能,帮助企业缓解融资难题。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继续深化城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配合做好无抵押、无担保的城乡小额贷款扩面增量工作,积极为企业提供信用险保单质押融资服务。
进一步加强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的推广力度,优化业务操作流程,根据企业和市场实际及时开发和完善相关产品,帮助企业获得及时、便捷的融资服务。
二、大力开展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促进我市外向型经济发展。
继续发挥出口信用保险在促进我市对外经济贸易发展中的积极作用,通过完善中小微型企业承保模式、降低优质续保客户费率、提供海外资信调查服务等,减轻企业经营压力,扩大保险覆盖范围,促进外贸企业的健康发展。
三、开展市场调研,创新产品,加强中小微型企业风险保障工作。
针对宁波民营经济发达、中小企业众多、融资难问题较突出的实际,加大对中小微型企业客户群体的保险需求调研,创新产品,探索提供中小微型企业融资担保保险服务等。
马教发[2011]70号
马关县教育局文件马教发〔2011〕70号马关县教育局关于印发2011年城区学校及青少年活动中心空缺岗位教师竞聘实施方案的通知各乡镇中心学校,县属各学校,各民办学校:《马关县2011年城区学校及青少年活动中心空缺岗位教师竞聘实施方案》已经县教育局局务会议研究,并报经马关县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及时宣传贯彻并抓好工作落实。
一、高度重视,强化工作责任此次城区学校及青少年活动中心空缺岗位教师竞聘工作涉及面广,关系广大教师的切身利益,各乡镇、各学校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要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扎实抓好各项工作,保证竞聘工作顺利开展。
二、广泛宣传,确保教职工人人知晓各乡镇、各学校要及时召开会议(乡镇学校要求村级完小校长、主任参加),及时组织学习领会文件精神。
对因特殊事情不能参加会议的教职工,要采取电话等方式通知落实到位,确保全县教职工人人知晓,不留宣传死角和盲区,积极动员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竞聘。
同时,县教育局会及时将《马关县2011年城区学校及青少年活动中心空缺岗位教师竞聘实施方案》上传至马关教育信息网、马关政务网,广大教职工可上网查询。
各乡镇、各学校要认真做好学习、宣传及通知记录,以便备查。
三、严肃工作纪律,严格审核把关,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参加竞聘的教师要认真吃透文件精神,坚持诚实信用原则,提交申请及提供材料属实。
各乡镇、各学校要严格程序,认真审核把关,集体研究,明确审批意见,并由校园(长)签字盖章后方可上报,确保申请及提供材料真实可信。
对因弄虚作假和把关不严,导致提供虚假材料现象发生的,将取消竞聘录用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要建立严格的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宣传不及时,工作不到位影响竞聘工作推进的,将严肃追究学校领导和当事人责任。
马关县2011年城区学校及青少年活动中心空缺岗位教师竞聘实施方案为切实做好马关县2011年城区各学校及青少年活动中心空缺岗位教师的竞聘工作,县教育局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在校生规模,按动态管理原则测算出各学校教师编制数和空缺岗位数,由教育局组织公开竞聘。
税务总局公告[2011]7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相关税收问题的公告现将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有关税收问题公告如下:一、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下设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专员办或资产管理部,其企业所得税应汇总到公司总部所在地统一计算缴纳。
二、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在全国各地的财产所涉及的各项税收事宜,可由该公司采取委托代理的方式办理。
设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直属机构的地方,可利用集中便利的优势,实现对纳税人集中管理。
三、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 1 —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四、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在全国各地拥有房产的,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的规定,向其在全国各地的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须持以下证件资料复印件: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税务登记名称为:“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资产管理部**县(市、区)”,并以“资产所在的县(市、区)行政区域 码+组 织机构代码”设定各纳税人识别号。
五、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资产管理部**县(市、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后,发票使用量大、需自行开具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发票使用量小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县(市、区)开具发票的办法。
六、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可与一家商业银行签定缴税协议书,委托该银行完成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所有税款的划缴。
财政部公告2011年第70号――决定发行2011年记账式附息(二十二期)国债
财政部公告2011年第70号――决定发行2011年记账式附息(二十二期)国债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1.10.19•【文号】财政部公告2011年第70号•【施行日期】2011.10.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国债正文财政部公告(2011年第70号)根据国家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发行2011年记账式附息(二十二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本期国债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含试点商业银行柜台)、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以下简称各交易场所)面向社会各类投资者发行。
试点商业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已经开通国债柜台交易系统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试点银行)。
二、本期国债计划发行280亿元,实际发行面值金额为293亿元。
三、本期国债期限5年,经招标确定的票面年利率为3.55%,2011年10月20日开始发行并计息,10月24日发行结束,10月26日起在各交易场所上市交易。
本期国债在各交易场所交易方式为现券买卖和回购,其中试点银行柜台为现券买卖。
通过试点银行柜台购买的本期国债,可以在债权托管银行质押贷款,具体办法由各试点银行制订。
四、本期国债为固定利率附息债,利息按年支付,利息支付日为每年的10月20日(节假日顺延,下同),2016年10月20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
五、本期国债在2011年10月20日至10月24日的发行期内,采取场内挂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和试点银行柜台销售的方式分销,分销对象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股票和基金账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试点银行开立债券账户的各类投资者。
承销机构根据市场情况自定价格分销。
川安监〔2011〕70号四川省安监局贯彻35号文通知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川安监〔2011〕70号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地勘作业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于2010年12月颁布了《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5号,以下简称35号令),并下发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0]210号文),今年1月5日,李成云副省长在《全国安全生产简报》(2010年第52期)上就抓好全省地勘安全监管工作也作出了重要批示。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有关要求和省领导的有关指示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清形势,抓好宣贯工作当前,随着经济的发展,资源需求量的增加,我省地质勘探项目多,勘探队伍不断庞大,安全监管任务十分繁重,存在的问题较为突出。
业主在勘探权取得后,多数项目由有资质的地勘单位承担,但有部分探矿权存在无资质的队伍从事地质勘探作业;勘探队伍、勘探项目没有到当地安监部门备案,出现了监管盲区;勘探单位没有健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不按规定提取安全费用,应急救援体系不够完善;以探代采等非法违法、违规行为较为严重,安全生产事故时有发生。
为此,各地、各地勘作业单位要认清安全生产形势,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贯彻落实35号令的重要意义,加强对地质勘探安全管理和监管、打击非法违法行为、有效防止和坚决遏制地质勘探领域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地勘作业单位要迅速组织开展35号令的宣传学习和《地质勘探安全规程》的再次学习,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培训学习计划,切实把35号令和《地质勘探安全规程》的宣贯工作落实到基层、班组和岗位。
省属重点的地勘作业单位,要将培训学习计划和工作安排报省安全监管局。
全国书信大赛
全国书信大赛篇一:全国书信大赛介绍教语用司函[2011]70号关于协助做好全国书信大赛组织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语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语委办:由国家语委语言文字报刊社(语文出版社)主办、山东世纪金榜教育科技研究院承办的“世纪金榜杯"全国校园文化系列活动之书信大赛已于2011年11月6日启动,我司同意担任活动的指导单位。
请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协助做好本次活动的部署之组织和协调等有关工作。
语言文字报社函(2011)26号“世纪金榜杯”全国校园文化系列活动之书信大赛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十七大提出的弘扬中华文化、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战略任务,结合《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对语言文字工作提出的要求: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高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水平,加强中华优秀文化传统和革命传统教育;注重提高学生语言文字应用能力,提高语言文化素质,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文化传统和革命传统,语言文字报刊社拟举办“世纪金榜杯"全国校园文化系列活动之书信大赛。
一、大赛主题本次书信比赛的主题是“学会感恩。
自古中华民族就有乐于助人、知恩图报的优良传统。
如今很多孩子觉得父母、老师、朋友、同学对自己的关心、‘帮助是理所当然的,有的甚至产生反感,更谈不上感激,而部分成年人也存在这种,心理。
在文明社会,怀有一颗感恩之心是一种阳光心态,是一种成熟和责任,是传统文化中积极的人生精神境界,更是现代和谐社会公民的必备素质。
本次比赛旨在借助书信这一形式,引导大家换位思考,懂得感恩、学会感恩,同时倡导文明、规范使用语言文字,以弘扬中华优秀文化传统,进而为构建和谐社会,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做出贡献。
二、组织单位此次活动由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担任指导单位,国家语委语言文字报刊社主办,世纪金榜教育研究院承办,语言文字报社协办。
三、比赛范围和办法1.本次活动面向全国各级各类学校的学生、教师,同时也欢迎其他关心社会语文生活的人士参加。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来合铁路城区段整体搬迁项目前期工作责任分工的通知-来政办发[2011]70号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来合铁路城区段整体搬迁项目前期工作责任分工的通知正文:----------------------------------------------------------------------------------------------------------------------------------------------------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来合铁路城区段整体搬迁项目前期工作责任分工的通知(来政办发〔2011〕70号)兴宾区、合山市人民政府,来华投资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加快推进来合铁路南移项目前期工作,按照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张秀隆在2011年3月30日主持召开的来合铁路城区段整体搬迁办公会的部署和要求,现对该项目各项前期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工(见附件),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要切实落实责任各有关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强化“一把手”责任制,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在落实过程中不断细化目标,强化措施。
同一项工作涉及多个责任单位的,要强化分工协作,牵头单位要加强组织协调,配合单位要密切配合,形成抓落实的工作合力,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推进,如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要加强跟踪汇报各有关单位要根据工作任务逐项制定工作实施方案,采取非常举措,务必完成各项任务。
各有关单位领导要亲自带队到自治区和国家有关部委汇报沟通,争取上级部门的大力支持。
三、要强化督促检查市督考局、市绩效办、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要强化对各项工作推进情况的督促检查。
各有关单位按照分工任务实行月结月报制度,于每个月底以书面形式向市铁办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市铁办汇总后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
(联系人:韦字,联系电话:************)附件:来合铁路城区段整体搬迁项目前期工作责任分工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七日附件来合铁路城区段整体搬迁项目前期工作责任分工责任单位责任人工作内容及要求完成时间备注市铁办配合单位:相关部门黎春梅①做好近期市领导到自治区、到北京汇报“来合铁路”的方案,包括汇报材料准备、日程安排、联系落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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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教…2011‟70号
关于2011年合肥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招生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县区(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高校附中、民办学校:为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现就做好全市2011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招生办法
(一)基本原则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实行“两个一致”原则,即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一致、并单独立户;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地址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房产证地址及实际居住地址相一致。
符合“两个一致”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到所在学区学校入学;不符合“两个一致”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须凭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住房证明等相关材料在实际居住地址就近入学。
(二)小学招生
凡户籍在我市,年满6周岁(2005年8月31日及此日前出生)
的适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凭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学区内所属学校办理入学报名手续。
小学适龄儿童办理入学报名须出具以下材料:
1、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
2、户口簿;
3、房产证;
4、儿童出生医学证明;
5、儿童预防接种证(须经疫苗接种地点查验盖章)。
(三)初中招生
小学毕业生升初中由各县区(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集体报名。
在外地借读回本区升学的小学毕业生在规定时间内到区(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单独报名,各区(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将按照“两个一致”和“划片、就近、免试”的原则,统一审核,统筹安排。
小学毕业生升初中报名须出具以下材料:
1、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
2、户口簿;
3、房产证;
4、小学完成证书(或学籍证明)。
(四)民办学校招生
民办学校的报名时间为6月11日至6月12日,6月18日前完成录取工作。
民办学校的自主招生办法、招生计划、招生广告及招生简章须经县区(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才能向社会公布实施。
报名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应在教育主管部门及公证部门的监督下,采取电脑派位的方式录取新生。
民办学校向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及收费方式等按价格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执
行。
(五)特长生招生
今年我市初中学校继续招收体育、科技创新、计算机类特长生。
招收体育特长生的初中学校须是经省、市教育和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体育专项特色学校、体育传统项目学校。
原则上,每个县区只能安排1-3所初中学校招收科技创新、计算机特长生。
特长生招收人数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初中录取学校招生总计划的5%。
各县区(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要制定本县区初中学校招收特长生办法,建立健全特长生资格确认制度。
要将招收特长生的学校、项目名称、招生计划、录取办法和程序等报市教育局备案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录取的特长生名单必须在原毕业小学和初中录取学校公示。
严禁学校以招收特长生为名招收择校生,严禁学校以选拔性文化考试(测试)等方式录取特长生。
(六)特殊群体入学
1、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公办学校应按照县区(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确定的学区范围和招生计划安排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不得拒绝接收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
三县聋哑儿童少年原则上在本县的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弱智儿童少年在学区内就近随班就读。
市区盲和聋哑儿童少年在合肥特殊教育中心就读,弱智儿童少年在学区内随班就读或在本区的“弱智儿童辅读班”就读。
2、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
各县区(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市教育局《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保障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的通知》(合教…2010‟111号)精神,对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切实保障“同城待遇”,实现“零障碍入学”。
各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切实承担进城务工人员随
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责任,要结合实际,逐年增加定点学校的数量。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在我市经商证明或务工证明(均要求1年及以上)、暂住证(暂住1年及以上)、户口簿和身份证(升入初中的学生,报名时还应出示小学完成证书),统一到暂住证所在县区(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办理报名登记手续。
符合条件的由县区(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在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定点学校就读。
3、留守儿童入学。
各县区(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要采取措施,在当地政府的关心支持下,确保所辖适龄留守儿童少年按时入学。
三县寄宿制学校应优先满足留守儿童少年的住宿需求。
各县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城乡少数民族及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按时接受义务教育。
4、适龄儿童少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凭相关证明材料,与本行政区适龄儿童少年享受同等义务教育入学政策。
(1)适龄儿童少年父母中一方户口不在我市市区,适龄儿童少年户口随另一方在本行政区内并实际居住;
(2)适龄儿童少年父母离异,其子女户籍随法定监护人在本行政区内并实际居住;
(3)适龄儿童少年父母均为现役军人(含武警)或公派出国人员,其子女户籍随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本行政区内并实际居住;
(4)在我市的现役军人(含武警)子女,在本行政区内实际居住;
(5)烈士子女。
二、明确职责
(一)市教育局统筹管理和协调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
县区(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在县区政府(管委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开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制定相应具体实施方案。
(二)县区(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划片、就近、免试”的原则,确定本区域内学区划分等工作,确保辖区内符合规定的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
(三)县区(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要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县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相关信息,加强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和家庭、社会之间的相互沟通与理解。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领导,统一协调,顺利实施2011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市教育局成立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方东玲
副组长:姜昌根谢克联
成员:唐平生李仲生刘小松陈雪梅李应天夏家龙杜忠厚王家华罗伟阮铜华朱迎友吴庆防
程雯青费勇沈昊朱伟红
各县区(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要成立相应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领导机构。
四、工作纪律
(一)完善监督机制。
各县区(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招生监督工作机制,强化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有关政
策的严肃性,依法依纪查处招生过程中有章不循、失职渎职等违纪违规行为,协助解决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确保招生工作公开公平、规范有序。
(二)强化责任追究。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纳入县区教育主管部门主要工作年度目标考核。
凡擅自提前招生、超计划招生,以考试、测试等方式选拔录取学生,或设立重点班以及有其他违规招生行为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学校主要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责任追究,学校年度内评优评先实行“一票否决”。
(三)落实“三严”要求。
各县区(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公办中小学严禁跨行政区招生,严格控制跨学区择校,公、民办中小学严格控制班额”的要求。
市区及县城镇择校生比例应控制在5%以下。
各地要根据本区域实际,合理确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班级规模,小学、初中班额不得超过50人。
有条件的县区要逐步推行小班化教学。
(四)加强学籍管理。
全市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按照省教育厅学籍管理的统一规定,为2011年新生注册学籍,同时采用电子学籍管理系统为学生建立电子学籍档案,并于2011年9月20日前上传县区(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
县区(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汇总后,在9月底前上传至市教育局备案。
五、相关要求
(一)各县区(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大招生政策的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让家长和社会各界充分了解招生政策和招生程序,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
(二)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以大局为重,增强法制观念、政
策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做好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热情、耐心、细致做好家长的工作。
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要及时化解,出现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县区(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以维护招生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三)各县区(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要按照本指导意见,制定实施方案,根据本行政区适龄儿童少年总数及学校的办学规模,科学合理的划分学区,确保100%覆盖本行政区,科学合理安排招生计划。
各县区2011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计划应于5月12日前报市教育局审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方案应于5月30日前报市教育局备案。
(四)各县区(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布局调整力度,统筹做好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要以内涵和特色发展为主题,全面提高教育质量;要进一步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
附件:2011年合肥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咨询举报电话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教育学校招生意见
合肥市教育局2011年4月22日印发
共印120份
附件:
2011年合肥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咨询举报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