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高等学校国最新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提高资产营运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省属高校(以下简称“高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国有资产是指由高等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高校的资产,高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高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流动资产是指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账款、预付账款、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等。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如:图书、家具等,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具体品目由高校确定。
对外投资是指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无形资产是指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等。
其他资产是指不属于以上各类资产的其他各种资产。
第四条高校资产管理的原则。
高校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高校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规定的资产配置标准,合理配置资产,并将新增资产纳入预算,形成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效结合的工作机制;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高校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高校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高校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实现保值增值。
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所有者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各分院、各部门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处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各分院、各部门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出售、出让和置换的资产应当通过批准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电子竞价等市场竞价方式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六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复的资产处置文件是办理产权变动和安排有关单位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依据,也是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的原始凭证。
资产处置中涉及预算、财务与会计事项的,按照现行预算、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各类资产的出售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属于非说收入,应按照非说收入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上缴同级财政管理第二章资产处置的范围和方式第八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主要包括:(一)闲置资产;(二)因技术落后、损坏、无零配件或维修费过高确需报废的仪器设备;(三)因分立、撤销、合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转移的资产;(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继续使用的资产;(六)依照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九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捐赠、调拨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学校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相应取得处置收益的行为。
(二)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权、使用权的行为。
(三)报废是指经有关部门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经不能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的行为。
某某大学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暂行办法
****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
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各种资产、学校及所属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济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并不断完善学校各类资产的数据库,推动资产的优化配置和有效使用,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理顺学校国有资产的产权关系,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四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统一领导全校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对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是国资委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贯彻国资委的指示精神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日常工作;财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后勤管理处、基建处、图书馆、档案馆、科技与产业处、社科处等部门为学校国有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对本部门占有使用和管理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实施管理。
第五条国资办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二)负责组织学校国有资产的资产清查、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等工作,并对有关具体事项进行协调处理;(三)负责构建并不断完善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体系,检查、协调、督办和汇总国有资产管理体系的各项工作;(四)负责办理学校国有资产的调拨、转让、报废、报损、捐赠等处置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调剂闲置资产,推动学校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五)负责建立学校国有资产的信息管理系统,随时按照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资产数据的统计工作,提供资产数据的统计报告,编制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六)负责学校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的评估工作,促进学校各类资产提高使用效益和保值增值,并通过评估为学校作出有关决策提供参考意见;(七)负责对使用学校注册商标、字号等无形资产的行为进行审核并实施监督,加强对学校知识产权、专利等其他无形资产的管理;(八)协助资产经营公司办理校办企业的产权登记、年检、变更、注销等审核和申报工作,参与学校对外投资的有关管理工作;(九)指导和检查附中、附小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国有资产是指XX学院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无偿调拨的资产、按照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三条学校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流动资产是指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账款、预付账款、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等。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1000元(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如:图书、家具等,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无形资产是指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校标校誉等。
对外投资是指利用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四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资产归口管理与使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学校国有资产实行“统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学校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领导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组长由学校院长担任,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挂靠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制定、完善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政策,协调国有资产管理综合事务。
第七条归口管理按部门职能进行国有资产日常监管。
具体分工如下:(一)委(学院)办公室。
负责校名、校标、校誉等无形资产和学校公务车辆的管理。
(二)教务处。
负责教学实验室、教学仪器设备、实验试剂及相关耗材的管理。
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院的国有资产是保证完成以教学为中心的各项工作所必要的物资条件,管好用好学校的财产物资,是贯彻勤俭办学、节约学校经费的重要手段。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院的固定资产管理,保障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合我院各教学系、教科研室、行政各部门、后勤各实体等所有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
第三条各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是指通过财政拨款、各种预算内和预算外收入、接受捐赠等形成的各类资产。
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和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
第二章国有资产的范围及分类第五条国有资产分为: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等。
(-)固定资产是指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包括土地、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二)材料和低值易耗品是指金属、非金属原材料、燃料、试剂以及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玻璃器皿、元器件、零配件等。
第六条固定资产分类及划分标准(I)土地、房屋及建筑物:指在本院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土地、房屋及建筑物或其他附属设施。
如现有土地、办公用房、教学用房、后勤用房、开发门面房、宿舍及各类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2)专用设备:指根据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购置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含800元)的设备。
如教学仪器仪表,机电、文娱体育、文印、电教、水电设备、医疗器械等。
(3)一般设备:指用于开展业务工作的,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且耐用时间在1年以上的通用性设备,如办公用家具、个人用计算机、空调器、电视机、照相机、录像机、投影仪、调频设备等。
(4)交通运输工具:包括各种车辆和其他交通运输工具。
(5)标本模型:包括各种艺术雕塑、生物标本等。
教育部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保障和促进高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 号)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 〕13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高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高校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高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三)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高校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财政部综合管理,教育部监督管理,高校具体管理”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教育部负责对高校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财政部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制定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组织高校国有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健全高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高校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管理。
(五)按规定权限审核、审批或报备高校有关资产配置、处置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负责高校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高校国有资产配置,推动高校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六)按规定权限审核、审批或报备高校出资企业改制上市、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国有资产管理事项;组织编报高校出资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并督促高校按规定缴纳国有资本收益。
大学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明确国有资产管理职责,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促进我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包括国家划拨给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所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具体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二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国有资产的管理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等。
第五条学校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即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国家统一所有,学校监督管理,部门占有、使用、管理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学校成立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由校领导担任组长,有关职能部门担任小组成员,其职责是: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研究和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政策和规定,讨论和决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在国有资产管理处设立办公室。
第七条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行使国有资产管理者的责任。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拟定学校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拟定并组织实施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具体制度和措施,监督检查学校各经营单位以及经营性项目国有资产收益;(.三)组织实施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投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以及对拟开办的经营性项目等重大事项的研究论证及审批工作;(四)参与研究论证科技成果转让等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工作;(五)负责进行我校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等工作。
学校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学校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资产的使用行为。
第三条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五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按照财政部、教育部规定权限对学校国有资产使用事项进行审批,重大事项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提请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常委会)决定。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代表学校按照规定的权限分别报送教育部、财政部审批(审核)或备案。
第六条学校的批复,财政部、教育部对学校报送事项的批复(备案),是学校办理产权登记和账务处理的重要依据。
账务处理按照国家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学校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管理。
第八条学校各单位应按照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九条拟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的权属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进行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
第二章资产自用第十条学校资产自用管理应本着实物量和价值量并重的原则,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及有关资料,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并对资产丢失、毁损等情况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一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国有资产购置、验收、保管、领用、使用、维护等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各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的具体管理制度,单位领导有专人分管资产管理,并设立专(兼)职资产管理人员,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个人。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建立资产领用交回制度。
资产领用应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
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保障和促进高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高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高校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高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三)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高校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财政部综合管理,教育部监督管理,高校具体管理”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教育部负责对高校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财政部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制定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组织高校国有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健全高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高校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管理。
(五)按规定权限审核、审批或报备高校有关资产配置、处置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负责高校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高校国有资产配置,推动高校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六)按规定权限审核、审批或报备高校出资企业改制上市、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国有资产管理事项;组织编报高校出资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并督促高校按规定缴纳国有资本收益。
学校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学校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规范学校国有资产的保护、增值、处置行为,提高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校国有资产是指由政府投入或以政府名义投资的学校产权单位拥有的土地、房屋、设备、图书、文物和其他资金等。
第三条学校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应坚持服务教育事业的原则,科学规划,合理配置,健全管理制度,确保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学校国有资产的保护第四条学校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合理需求和实际使用情况,建立健全合理优化的资产保护和管理体系。
对学校国有资产的现状、变动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建立学校国有资产目录和档案,定期进行整理、存储和维护。
第五条学校国有资产的保护,应当加强安全保卫措施,建立科学合理的资产管理系统,明确责任人,确保学校国有资产的完好和安全。
第六条学校国有资产的保护,应当加强维修和保养工作,确保学校国有资产的长期使用。
第三章学校国有资产的增值第七条学校国有资产的增值,应当建立科学的财务管理制度,合理调配和使用学校拥有的各类资产。
第八条学校国有资产的增值,应当加强与社会合作的机会,积极引进先进设备和技术,改造和升级现有设施,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学校国有资产的增值,应当加强人力资源和技术效益的管理,培养和发展人才,提高学校资产的管理水平。
第四章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第十条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定,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对于不再使用的学校国有资产,应当及时进行处置,确保学校国有资产的合理流转和再利用。
第十一条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或者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确保处置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第十二条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应当加强监督和审计工作,确保处置程序合规和处置结果合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对于损害学校国有资产利益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对于滥用职权和贪污挪用学校国有资产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2012〕6号部属各高等学校、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教〔2010〕200号)等有关规定,教育部制定了《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并经财政部审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2012年11月21日附件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保障和促进高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高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高校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高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三)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高校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财政部综合管理,教育部监督管理,高校具体管理”的管理体制。
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包括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收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有资产管理制度和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推动资产的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加强对经营性资产的监督管理,维护学校作为出资人的权益,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用于经营的资产管理,产权登记、界定及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学校国有资产实行“统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承担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规,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二)建立国有资产动态管理机制,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负责资产购置、登记、清查、统计等工作,做好日常监督检查;(三)按规定权限审批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处置,以及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办理有关报批、备案等手续;(四)优化国有资产配置,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调配工作,推动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五)负责学校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的监督管理;(六)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指导,负责报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贯彻落实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实施意见做好资产处置相关工作的通知》和《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机关部处,各学院、教辅机构和群团(附属)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
第二章处置范围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我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及产权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行为。
(一)无偿调出,指以无偿转移的方式变更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包括:1.学校因隶属关系改变而发生的资产上划或下划;2.学校因撤销、合并、分立、改制而发生的资产移交;3.经上级批准的资产调拨。
(二)出售、出让、转让,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收益的处置行为。
(三)置换,指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四)报废,指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或经技术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注销产权的行为。
(五)报损,指对已发生的资产呆帐损失及其他非正常损失,按有关规定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学校需处置的资产范围包括:(一)闲置资产;(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四)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五)已经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详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见附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
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及报损报废残骸处理应当采取拍卖、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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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提高资产营运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省属高校(以下简称“高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国有资产是指由高等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高校的资产,高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高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流动资产是指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账款、预付账款、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等。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如:图书、家具等,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具体品目由高校确定。
对外投资是指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无形资产是指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等。
其他资产是指不属于以上各类资产的其他各种资产。
第四条高校资产管理的原则。
高校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高校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规定的资产配置标准,合理配置资产,并将新增资产纳入预算,形成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效结合的工作机制;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高校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高校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高校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实现保值增值。
第六条高校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资产处置、资产收益、资产评估与清查、资产统计、监督管理与奖惩等。
第七条高校法定代表人对本校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和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
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定开展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八条高校应设置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办学规模小,资产数量较少的高校也可以在财务及相关部门配置专职资产管理人员,履行资产管理职责。
第九条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是综合性的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应当配备相应数量的资产、财务、经济、工程技术等专业管理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以确保正常开展工作。
高校各院、部、系等要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的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二)加强产权管理。
统一办理高校产权变动事项,负责对外投资、产权界定及纠纷调处等产权管理工作;(三)合理配置和管理国有资产,参与新增资产的方案论证、计划采购和验收,参加基建工程的竣工验收等工作,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网络,负责资产的账、物管理,按管理权限办理资产的盈亏、毁损和报废等各项报批手续;(四)负责存量资产有效利用,促使资产合理流动,处置闲置资产,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五)负责本校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监督管理,控制高校财务风险,核定和收缴经营性资产的收益;(六)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国有资产清查盘点工作,按时编报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和国有资产使用情况报告。
第三章资产配置第十一条高校国有资产配置,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
高校购置符合固定资产管理标准的资产,按照下列程序报批:(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时,高校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下一年度资产增量计划,包括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经费,纳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报省教育厅审核。
符合《江苏省省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范围的仪器设备购置,按其规定执行。
(二)省教育厅根据高校资产存量状况和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审核、汇总高校资产增量计划,报省财政厅审批。
(三)部门预算经批准后,其中所列的增量资产购置计划,作为高校办理采购的依据。
第十二条高校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现有资产无法满足高校教育、教学需要;难以与其他部门共享、共用相关资产;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的。
第十三条高校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标准。
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四条高校要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切实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
对闲置或使用效益不高的资产在校内进行调剂配置,并按规定办理转移手续;校内无法调剂的可对外转让。
第十五条高校国有资产购置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符合《江苏省省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范围的仪器设备购置,按其规定执行。
资本性购置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财政拨款项目,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和项目评审。
第十六条高校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由高校依法占有使用,并按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价入账。
第四章资产使用第十七条高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
第十八条高校要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个人。
第十九条高校要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机制,对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建立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本单位国有资产和财政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二十条高校要加强对无形资产使用的管理。
对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它财产权利要制定相应的使用管理办法,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二十一条高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教育厅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批准。
高校创办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性企业,按照《国有企业财产监管条例》实施监管。
第二十二条高校的土地使用权、事业拨款和维持事业正常运转、保证完成事业任务的房屋、设施、设备等各类资产不得用于对外投资,也不得出租、出借和提供担保。
第二十三条高校对投入经营的资产应负保值增值的责任。
对设立的经营实体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承包合同中必须加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内容及相应的考核指标和监管措施;投入资产要实行专项管理,进行专项考核,并在高校财务报告中对投出资产的数量、价值、投出形式和回报等有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五章资产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第二十四条高校应按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对高校及控股企业或实体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办理产权登记、变更、注销等手续,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落实管理责任。
第二十五条高校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登记和使用、保管制度,建立资产账目,及时、准确地记录国有资产的存量、增减、分布等情况。
实物形态的资产应分类、编号;大型、贵重、精密的仪器设备除登记以外,还应按台(件)建立技术档案。
对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它财产权利,应明晰产权关系,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定期对高校资产状况进行清查登记,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高校职工岗位变动时,应按规定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六条高校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省教育厅报告,并向省财政厅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省政府处理。
高校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高校应当提出拟处理意见,经省教育厅审核、省财政厅批准后,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六章资产处置第二十七条高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高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八条高校资产处置,应经过论证、评估、技术鉴定,并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
资产处置的批准文件是高校调整相关会计账目的凭证。
第二十九条高校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账面价值(或批量价值)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资产的处置,须经省教育厅审核确认后,报省财政厅批准核销;单位账面价值(或批量价值)在30万元以下资产的处置,报省教育厅批准核销,省教育厅汇总后定期向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条高校处置资产的程序:使用部门提出申请,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后,提出资产处置申请报告,报高校负责人审批。
对按规定须由省教育厅或财政厅审批的,应由高校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一条高校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和报废资产处置等,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对经批准处置的资产需保证其安全完整,登记造册后,统一移交省产权交易所集中公开处置。
第七章资产收益第三十二条高校代表国家对本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享有收益权。
第三十三条高校国有资产收益包括国有资产使用收益和国有资产处置收益。
国有资产使用收益包括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经营承包上缴收益、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租金收入;国有资产处置收益包括资产出售、出让、转让收入、资产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
第三十四条高校要按照国家关于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加强国有资产收益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收益的流失。
第三十五条高校国有资产使用收益应按照事业单位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和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章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第三十六条高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立、清算;(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高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一)经批准高校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给其他国有单位的;(二)高校所属事业单位或国有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三)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省财政厅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三十八条高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
高校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高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