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大学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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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苏州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苏州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苏大[2005]5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确保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增强学校办学实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颁布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拥有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

其来源包括国家拨给的各种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学校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组织各项收入形成的资产,各单位、各部门利用自有资金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它依据法律法规等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具体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和其它资产。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体制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实行职能部门与使用单位分级管理。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任务是:明确资产属性,划清产权关系,合理有效配置,提高使用效益,保证资产安全,防止资产流失。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是:产权管理、配置管理、使用管理、处置管理、收益管理等。

具体内容是产权的界定、登记,资产的购置、保管、使用、调拨、盘查、评估、清理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 一级管理机构学校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对学校及所属各部门各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统一监督管理,是学校的一级管理机构,国资委主任是责任人。

其办事机构(国资办)设在财务处。

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管理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制定学校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审核批准二级管理机构制定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

(三)决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比如: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等资产重大变动问题,经营性资产的投入、收益和分配问题等。

第七条 二级管理机构校有关部门是校国有资产的二级管理机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责任人。

(一)归口分工如下1、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教学、科研用仪器设备、文体设备(不动产除外)、标本模型等及相关的低值易耗品和集中采购的材料。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国有资产是指XX学院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无偿调拨的资产、按照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三条学校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流动资产是指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账款、预付账款、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等。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1000元(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如:图书、家具等,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无形资产是指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校标校誉等。

对外投资是指利用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四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资产归口管理与使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学校国有资产实行“统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学校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领导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组长由学校院长担任,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挂靠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制定、完善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政策,协调国有资产管理综合事务。

第七条归口管理按部门职能进行国有资产日常监管。

具体分工如下:(一)委(学院)办公室。

负责校名、校标、校誉等无形资产和学校公务车辆的管理。

(二)教务处。

负责教学实验室、教学仪器设备、实验试剂及相关耗材的管理。

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院的国有资产是保证完成以教学为中心的各项工作所必要的物资条件,管好用好学校的财产物资,是贯彻勤俭办学、节约学校经费的重要手段。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院的固定资产管理,保障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合我院各教学系、教科研室、行政各部门、后勤各实体等所有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

第三条各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是指通过财政拨款、各种预算内和预算外收入、接受捐赠等形成的各类资产。

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和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

第二章国有资产的范围及分类第五条国有资产分为: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等。

(-)固定资产是指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包括土地、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二)材料和低值易耗品是指金属、非金属原材料、燃料、试剂以及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玻璃器皿、元器件、零配件等。

第六条固定资产分类及划分标准(I)土地、房屋及建筑物:指在本院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土地、房屋及建筑物或其他附属设施。

如现有土地、办公用房、教学用房、后勤用房、开发门面房、宿舍及各类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2)专用设备:指根据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购置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含800元)的设备。

如教学仪器仪表,机电、文娱体育、文印、电教、水电设备、医疗器械等。

(3)一般设备:指用于开展业务工作的,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且耐用时间在1年以上的通用性设备,如办公用家具、个人用计算机、空调器、电视机、照相机、录像机、投影仪、调频设备等。

(4)交通运输工具:包括各种车辆和其他交通运输工具。

(5)标本模型:包括各种艺术雕塑、生物标本等。

上海交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交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交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上海交通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学校国有资产,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院(系)、部、处、直属单位等各级管理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和地方政府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已有国有资产组织收入所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等。

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一)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三)坚持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五条学校对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所有、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学校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决策机构,资产管理与实验室处是负责学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代表学校对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经营性资产管理办公室是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是负责学校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的职能部门。

第七条资产管理与实验室处和经营性资产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财政部、教育部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三)完善资产购置、验收、登记入账、使用维护、绩效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做好资产的账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国有资产信息管理及信息化建设等工作,对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管理;(四)按照规定权限,负责办理学校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和出租、出借等事项的审核、审批以及报备手续;(五)负责组织、检查学校用于出租、出借等资产的保值增值工作,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绩效考核工作,并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向学校提出意见和建议;(六)负责办理学校国有资产的产权占有、变更及注销登记等相关工作;负责国有资产清查、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及资产划转工作;(七)根据归口管理原则,负责组织督促学校各类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推动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平台建设工作,逐步建立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八)汇总和整理学校国有资产的情况和信息,建立统计报告制度,定期向上级部门和学校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提供报表及相关信息。

大学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明确国有资产管理职责,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促进我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包括国家划拨给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所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具体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二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国有资产的管理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等。

第五条学校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即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国家统一所有,学校监督管理,部门占有、使用、管理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学校成立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由校领导担任组长,有关职能部门担任小组成员,其职责是: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研究和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政策和规定,讨论和决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在国有资产管理处设立办公室。

第七条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行使国有资产管理者的责任。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拟定学校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拟定并组织实施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具体制度和措施,监督检查学校各经营单位以及经营性项目国有资产收益;(.三)组织实施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投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以及对拟开办的经营性项目等重大事项的研究论证及审批工作;(四)参与研究论证科技成果转让等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工作;(五)负责进行我校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等工作。

XX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XX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XX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使用效益,保障教育、教学、科研的顺利进行,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的国有资产是指本校占有的、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学校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

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学校所有的资产。

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格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主要分为房屋及建筑物、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家具用具和植物等低值耐用品,是指单位价格在200元以上(含200元)而低于500元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物品。

第三条学校资产管理工作在主管后勤副校长领导下,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实行归口管理。

其主要任务是1、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2、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的使用。

其主要职责是1、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学校产权完整的职责2、根据职责,组织实施学校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和办法3、负责全校物资采购与报废等计划的综合平衡、计划变更与实施、对基建项目实行申报竣工后报请有关方验收4、负责学校资产的清查、登记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5、负责学校资产的台帐、卡片管理,做到帐卡、帐帐、帐实三相符,防止资产流失第四条分级管理机构与管理范围。

学校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和管理使用结合的原则,实行三级管理制。

国有资产管理处为学校一级管理机构,在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统筹下负责规划、调剂、管理。

各专业系、行政处室为二级管理机构,安排兼职资产管理员,按分管权限做好每年计划的申报与落实,并进行日常管理。

即对实物资产分类编号,设立专门帐户、卡予以登记,对大型、贵重、精密仪器专用设备按单件(台)建立技术档案。

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包括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收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有资产管理制度和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推动资产的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加强对经营性资产的监督管理,维护学校作为出资人的权益,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用于经营的资产管理,产权登记、界定及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学校国有资产实行“统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承担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规,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二)建立国有资产动态管理机制,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负责资产购置、登记、清查、统计等工作,做好日常监督检查;(三)按规定权限审批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处置,以及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办理有关报批、备案等手续;(四)优化国有资产配置,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调配工作,推动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五)负责学校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的监督管理;(六)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指导,负责报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复旦大学国有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复旦大学国有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复旦大学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国有经营性资产的监督管理,建立以资本为纽带的新型校办产业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规范学校校办企业投资和经营行为,确保学校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教技发[2005]2号)及《复旦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校批字[2014]8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营性国有资产(以下简称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按《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用于从事生活经营活动的资产,如对企业股权、营业性房屋等。

第三条学校对企业的管理实行事企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企业享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经营自主权。

学校不具体从事、也不干预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管理体制第三条学校将所有投资企业股权划转到资产经营公司,由其代表学校持有对企业投资形成的股权;未划转企业以及其他非法人经营单位,学校可委托资产公司代为经营或管理。

资产经营公司承担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是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的决策机构,代表学校对资产经营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学校国有经营性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按学校相关规定,应由学校校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按学校规定执行。

第六条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国资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对资产经营公司进行考核、监督,以及对资产经营公司管理范围外的经营性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经营性资产产权管理第七条经营性资产产权管理包括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转让等。

第八条经营性资产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更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

占有产权登记适用于新设立的企业;变更产权登记适用于企业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名称、住所和企业负责人发生变化的企业;注销产权登记适用于依法撤销或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企业。

西南财经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西南财经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西南财经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建立适应公共财政要求和学校特点的资产管理体制,根据教育部《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级各类资产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学校的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学校的国有(公共)财产。

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学校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律确认为学校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逐步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应当坚持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学校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财政部综合管理,教育部监督管理,学校具体管理”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建立学校和资产管理职能部门与校内各单位之间两级管理责任制,按资产的不同形态和分类,对国有资产实施归口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七条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领导全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由校长兼任,副主任由分管资产的副校长兼任,委员由教师代表、各类专家和下列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兼任: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校办产业管理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光华校区管理办公室、基建处、后勤服务总公司等。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拟订、修改和审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报校务会审定并组织实施。

(最新版)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最新版)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提高资产营运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更好地服务于教学、科研,保证和促进学校事业发展。

根据省教育厅《XX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财政拨给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和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学校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我校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和其他资产。

流动资产是指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存货等。

对外投资是指利用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如:图书、家具等,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具体品目和标准学校确定。

无形资产是指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等。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还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其他资产是指不属于以上各类资产的其他各种资产。

第四条资产管理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固定资产配置定额制度,促进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等教育和公共财政要求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规定的资产配置标准,合理配置资产,并将新增资产纳入预算,形成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效结合的工作机制;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学校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学校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实现保值增值。

河北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国有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和促进高校有效运转和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冀财资〔2016〕7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教育厅直属高等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校国有资产,是指由高校占有、使用和控制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高校的国有(公共)财产。

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四条高校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和其他资产等。

第五条高校国有资产实行省财政厅综合管理、省教育厅监督管理、学校自主管理的管理体制。

校长作为法人代表,对本校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和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

第六条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符合高等教育和公共财政要求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和健全各项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维护高校资产的安全完整,推进资产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保障和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发展。

第八条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内容主要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收益管理、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调处、资产清查与评估、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绩效考核与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九条省教育厅负责对高校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依据国家、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负责组织高校资产清查、产权登记等国有资产管理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按规定权限审核或审批高校资产购置、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处置等国有资产管理事项;(三)负责并督促高校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四)负责建立高校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组织高校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国有资产配置;(五)组织高校及时录入、更新、维护资产信息;(六)按照《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冀财资〔2017〕15号)要求,组织高校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编报工作,审核高校编报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七)负责组织实施对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八)接受省财政厅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郑州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郑州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郑州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年第36号)、《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7年第108号)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校内各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包括国家拨给的资产,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学校统一管理,校内各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遵循三结合一分离原则:即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

第五条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建立健全国有资产配置、验收、保管、使用等管理制度,定期清查国有资产,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切实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和效益,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条建立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并将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个人。

校内各单位一把手是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同时明确一名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的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归口部门,对全校各类国有资产进行宏观管理、指导、监督。

第八条学校按国有资产分类实行分工管理,具体分工如下:(一)流动资产1.财务处:流动资产、产权登记、资产清查等有关工作。

2.研究生院:重点学科贷款经费管理有关工作。

3.“211工程”办公室:211经费管理有关工作。

(二)固定资产1.国有资产管理处:公用房、设备、家具管理、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等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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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

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各种资产、学校及所属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济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并不断完善学校各类资产的数据库,推动资产的优化配置和有效使用,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理顺学校国有资产的产权关系,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四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统一领导全校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对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是国资委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贯彻国资委的指示精神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日常工作;财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后勤管理处、基建处、图书馆、档案馆、科技与产业处、社科处等部门为学校国有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对本部门占有使用和管理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实施管理。

第五条国资办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二)负责组织学校国有资产的资产清查、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等工作,并对有关具体事项进行协调处理;(三)负责构建并不断完善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体系,检查、协调、督办和汇总国有资产管理体系的各项工作;(四)负责办理学校国有资产的调拨、转让、报废、报损、捐赠等处置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调剂闲置资产,推动学校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五)负责建立学校国有资产的信息管理系统,随时按照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资产数据的统计工作,提供资产数据的统计报告,编制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六)负责学校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的评估工作,促进学校各类资产提高使用效益和保值增值,并通过评估为学校作出有关决策提供参考意见;(七)负责对使用学校注册商标、字号等无形资产的行为进行审核并实施监督,加强对学校知识产权、专利等其他无形资产的管理;(八)协助资产经营公司办理校办企业的产权登记、年检、变更、注销等审核和申报工作,参与学校对外投资的有关管理工作;(九)指导和检查附中、附小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和制度,负责制定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二)负责本部门管理资产的账、卡、物管理和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三)负责办理本部门归口管理资产的处置申报、审核等有关工作;(四)负责本部门管理资产的合理配置,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五)负责向国资委反映国有资产管理中的有关问题;(六)定期向国资办汇总有关资产报表。

第七条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分工如下:(一)财务处负责流动资产和对外投资的管理;(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全校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用专用设备、一般设备、交通工具等资产的管理;(三)后勤管理处负责全校房屋、建筑物、基础设施、家具等资产的管理;(四)基建处负责全校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权的管理;(五)图书馆负责全校图书、期刊、资料等各类文献信息资源的管理;(六)档案馆负责全校档案、文物、陈列品等资产的管理;(七)国资办负责校名校誉类无形资产的管理;(八)科技与产业处负责全校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等科研成果类无形资产的管理;(九)社科处负责社科成果类无形资产的管理;(十)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网络域名类无形资产的管理。

第八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对学校授权经营的经营性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规范管理行为,规避经营风险,维护学校的权益。

后勤集团、出版社等单位负责对学校投入的资产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维护学校的权益。

第九条校内各资产使用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履行以下职责:(一)执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所使用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努力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二)对本单位占用资产的账、卡、物进行日常管理,确保资产的账、卡、物相符;(三)负责本单位占用资产的日常清查;(四)向学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国资办报送本单位占用资产的统计报表;(五)学校规定的其他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资产使用管理第十条学校建立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责任人制度。

各资产使用单位的行政负责人为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责任人,而且还必须指定一名专职或者兼职的资产管理员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账、卡、物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资产的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管理制度,要对实物资产定期进行清理和检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所归口管理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切实防止无形资产的流失。

第十二条对资产清查中盘盈、盘亏的各项资产,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要如实填报资产损益明细表和有关分析说明。

对盘盈、盘亏后资产账的调整,归口管理部门必须报国资产办审核,并按照国家有关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后,方能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根据资产优化配置的原则,各资产使用单位要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效益;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配置的资产,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国资办进行校内调剂,必要时也可由学校国资委进行直接调剂。

第十四条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抵押、担保等。

第四章资产产权管理第十五条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管理主要包括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转让等。

第十六条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十七条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由国资办代表学校向上级主管理部门申报并办理相关手续;经营性资产的产权登记工作由资产经营公司负责,国资办协助办理。

第十八条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由国资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校内相关单位接受检查。

第十九条产权界定是指国家依法划分资产所有权、经营权和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主体行使权利的资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产权纠纷是指单位间由于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收益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二十一条学校各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调处工作由国资办负责。

第二十二条学校校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的转让,按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资产处置管理第二十三条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产权注销以及学校国有资产产权性质不发生变化的前提下划转其使用权的行为。

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出售、出让、转让、调拨、对外捐赠以及货币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四条学校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置学校国有资产。

第二十五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严格按照财政部、教育部有关文件以及《****大学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教育部对学校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以及《****大学国有资产处置通知书》是学校安排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是调整相关账目的凭证。

第二十七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所得收入归学校所有,统一上缴学校财务,并按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相关工作,由国资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章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管理第二十九条非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为完成正常的事业计划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

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第三十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有:(一)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二)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三)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四)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五)上级主管部门认可的其它方式。

第三十一条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要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写出专题报告,向国资办提出申请,按照审批权限和程序报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二条经批准转为经营性的国有资产,必须按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三十三条对已转为经营性的国有资产,要建立专项管理制度,包括专项登记、专项考核等。

第三十四条下列资产不得用于对外投资:(一)当年国家财政拨款形成的资产;(二)当年上级补助形成的资产;(三)维持学校事业正常发展、保证完成学校各项事业任务的资产;(四)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产。

第三十五条因组建经营实体、对外合作办学(不包括正规学历教育)等商业用途,需要使用学校校名校誉类无形资产的,应向国资办申报,按对外投资的程序办理有关审核和报批手续,并要求公正计价,有偿使用。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学校校名校誉类无形资产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十六条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其资产属国家所有的性质不变,要切实保证经营性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维护经营性资产的收益权,有效规避经营性资产的经营风险。

第七章绩效管理第三十七条学校要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全校各单位占有和使用国有资产的情况进行评价考核。

依据评价考核结果,建立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学校国有资产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第三十八条学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要加强对经营性资产的监管,要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及奖惩办法,并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合同,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第三十九条对学校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参照教育部《委属高校校办产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以及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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