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规与典型案例分析--第7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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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设工程设计的概念 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 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 工程设计文件,提供相关服务的活动。 工程设计包括总图、工艺、设备、建筑、结构、动力、储运、自 动控制、技术经济等工作。
第 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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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律制度概述
第 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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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律制度概述
7.1.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
除有特定要求的一些项目在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直接发包 外,工程建设勘察设计任务都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的规定,采用招标发包方式进行。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可以直接发包的工程建设勘 察设计项目有: 1)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2) 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3)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
建设法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律制度
第 7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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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律制度概述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 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 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 工程勘察设计法律典型案例分析
第 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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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律制度概述
7.1.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概念
第 7章
7.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
7.2.3各设计阶段的内容和深度
1.总体设计 总体设计一般由文字说明和图纸两部分组成。 总体设计的深度应满足开展初步设计,主要大型设备的选定、材 料的预安排,土地征用谈判等工作的要求。 2.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的深度应满足以下要求:
1)设计方案的比选;
2)主要设备和材料的订货; 3)土地征用;
1.建设工程勘察的概念 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 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 的活动。 建设工程勘察包括工程测量,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治理、监测, 水文地质勘察,环境地质勘察等工作。
第 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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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律制度概述
7.1.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概念
第 7章
7.2.1编制依据
7.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
1)项目批准文件; 2)城市规划; 3)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4)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还应当以专业规划的要求为 依据。
4)基建投资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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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
7.2.3各设计阶段的内容和深度
2.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的深度应满足以下要求: 5)施工图设计的编制;
6)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
7)施工准备和生产准备等。 设计概算应准确地反映设计内容,深度要满足控制投资、计划安 排和基本建设拨款的要求。
第 7章
7.1.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现行的主要法规主要有: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导则》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试行)》等法律文件。
第 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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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律制度概述
7.1.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资格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规定: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和各资质类别、级别企业承担工 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 勘察劳务资质。 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 设计专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第 7章
7.2.2编制要求
7.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文件必须满足下述 要求: 1)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 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 2)方案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 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 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 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 限。
第 7章
7.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
7.2.4设计文件的审批与修改
1.设计文件的审批 设计文件的审批,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 根据《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批办法》,设计文件具体审批权限规 定如下: 1)大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主管 部门或省、市、自治区组织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建设部批准; 特大、特殊项目,由国务院批准。技术设计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主 管部门或省、市、自治区审批。 2)中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主管 部门或省、市、自治区审查批准。批准文件抄送建设部备案。国家 指定的中型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要报建设部审批。
7.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
7.2.3各设计阶段的内容和深度
3.技术设计 技术设计的内容,由有关部门根据工程的特点和需要自行制定。 其深度应能满足确定设计方案中重大技术问题和有关实验、设备制 造等方面的要求。 4.施工图设计 施工图设计应根据已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编制,内容以图纸为主。 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以下要求:能安排材料、设备的订 货;能进行施工图预算编制;能进行土建施工和安装;能据此进行 工程验收。
第 7章
7.2.2编制要求
7.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文件必须满足下述 要求: 3)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 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4)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工程建设 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 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建设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 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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