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实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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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摘要本规程适用于有机热载体炉的安全监察工作。

有机热载体炉是指其采用有机热载体作为传热介质,进行传热加热或热交换的设备。

本规程旨在保障有机热载体炉的安全运行,规范有机热载体炉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维护和监察工作,确保有机热载体炉工作环境的安全性。

主要内容一、有机热载体炉的安全设计1.设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对有机热载体炉的安全参数进行计算、核对和审核,保证设备在规定的设计工作条件下,满足国家标准、行业规范和隐患排查标准的要求;2.设计机构应当依据设计环境条件,对有机热载体炉的紧急停机和故障处理进行设计,确保设备在突发情况下能够快速停机,并对设备发生故障时进行及时维护和维修;3.设计机构应当制定设备使用说明书,清楚地表明设备的使用、维护和保养要求,明确工作人员的权限和责任,同时将使用说明书交付设备使用者。

二、有机热载体炉的安全制造1,制造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规范以及有机热载体炉的设计文件,进行制造、装配和试运行;2,制造企业应当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确保有机热载体炉制造和试验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规范的要求;3,制造企业应当对有机热载体炉的制造过程进行留痕备案,包括但不限于材料选用清单、工艺参数记录、制造工艺文件和质量检验报告等。

三、有机热载体炉的安全安装1.安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机热载体炉的设计文件和国家标准、行业规范的要求进行安装;2.安装单位应当对有机热载体炉安装前的环境进行检查和清理,确保设备安装处的空气、水、土壤、电气设备、工具和用具等环境满足安全要求;3.安装单位应当对有机热载体炉的使用单位进行培训和交底,明确设备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操作规范和应急处理方法等。

四、有机热载体炉的安全使用1.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机热载体炉的使用说明书和国家标准、行业规范的要求进行设备的使用、保养和维护;2.使用单位应当成立有机热载体炉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安全监察和事故应急处理工作;3.使用单位应当落实有机热载体炉的安全管理制度,强化设备日常巡查、检测和隐患排查等工作。

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 引言有机热载体炉是一种常见的工业设备,用于高温加热和热交换过程中的热能媒介。

为了确保有机热载体炉的安全运行,维护工人和设备的安全,制定了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2. 监察目的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的目的是确保有机热载体炉在运行过程中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和法规,减少事故的发生概率,保护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提高生产效率。

3. 监察内容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3.1 设备检查监察人员要对有机热载体炉的设备进行全面的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 是否存在设备老化、腐蚀、磨损等现象; - 设备是否正常运行,有无异音或漏气等异常情况; - 设备是否完好,有无松动、裂纹或断裂等问题;3.2 安全设施检查监察人员要对有机热载体炉的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安全阀是否完好,是否能正常排放压力;- 各种传感器和监控仪表是否准确可靠;- 有无泄漏、溢出或排放异常的情况;3.3 操作规程检查监察人员要对有机热载体炉的操作规程进行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操作人员是否按照规程进行操作; - 是否存在操作不当或违规操作的情况; - 是否存在操作记录不完整或虚假的情况;3.4 安全培训检查监察人员要对有机热载体炉的操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 操作人员是否接受过相关的安全培训; - 培训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培训记录是否完整、可查;4.监察流程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的主要流程如下:4.1 提前通知监察人员在监察前需提前通知被监察单位,告知监察时间、地点和内容,以便被监察单位做好准备。

4.2 检查准备被监察单位需要提供相关的设备、安全记录、操作规程和安全培训记录等文件和资料,以供监察人员检查和核实。

4.3 现场检查监察人员按照事先制定的检查计划,对有机热载体炉的设备、安全设施、操作规程和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有机热载体炉安全监察规程范本(2篇)

有机热载体炉安全监察规程范本(2篇)

有机热载体炉安全监察规程范本一、总则1.为了保障有机热载体炉的安全运行,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要求,特制定本安全监察规程。

2.本规程适用于有机热载体炉的安全监察工作,旨在提高炉子的安全性能,预防事故的发生,保护生命财产安全。

二、安全设备检查1.炉体安全设备的安装位置、合理布局和完好性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温度传感器、压力开关、流量计等。

2.安全设备的使用年限和定期检验应符合国家标准和厂家要求,超期、失效或损坏的设备应及时更换或修复。

3.检查燃烧系统、防火系统、通风系统等安全设施是否正常运行,并定期对其进行维护保养。

三、燃料供应与储存1.燃料供应系统应建立完善的防爆措施,并保证燃料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2.燃料储存区域应符合相关消防标准,保持整洁、无杂物堆放,并定期进行清理和巡查。

3.燃料储罐和管道应进行定期检测,确保其不泄露、无渗漏。

四、日常运行管理1.炉子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接受相关培训。

记录燃烧过程中的温度、压力和流量等参数。

2.定期对炉体进行清洗和保养,确保无结焦、结垢等问题。

3.定期对炉体进行安全检查,包括但不限于炉体壁温、炉体振动等。

五、事故应急管理1.建立健全的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控制事态发展。

2.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确保应急措施的实施。

六、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1.定期开展有机热载体炉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操作人员掌握相关安全知识和技能。

2.加强安全文化建设,组织安全知识竞赛、应急演练等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七、监察和执法1.建立健全监察机构,定期对有机热载体炉的安全情况进行监管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对违反安全规定、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处罚和警告。

八、责任追究1.对安全事故进行调查,查明责任,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2.对于涉及人员伤亡、严重财产损失的事故,及时组织召开事故应急会议,迅速采取措施以减少事故的后果。

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有机热载体炉仄安技能检察规程之阳早格格创做有机热载体炉仄安技能检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普及有机热载体炉安排、制制、使用等圆里仄安技能管制火仄,包管有机热载体炉仄安运止,根据《锅炉压力容器仄安检察久止准则》的央供,制定原规程.第二条原规程适用于牢固式的有机热载体气相炉(以下简称气相炉)战有机热载体液相炉(以下简称液相炉).原规程也适用于以电加热的有机热载体炉,但是电器加热部分除中.第三条原规程确定了有机热载体炉的特殊央供.有机热载体炉的安排、制制、拆置、使用、考验、建理、变革等关节应切合《锅炉压力容器仄安检察久止准则》战原规程的确定.别的,气相炉还应切合《蒸汽锅炉仄安技能检察规程》有关央供;液相炉还应切合《热火锅炉仄安技能检察规程》有关央供.各级处事止政主管部分控制监督原规程的真止.第四条死产有机热载体炉的单位,须持有有机热载体炉博用制制许可证.第二章结构与技能央供第五条有机热载体炉的强度应依照《火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估计》尺度、《锅壳式锅炉受压元件强度估计》尺度举止估计,其安排估计压力应为处事压力加0.3MPa,且没有矮于0.59MPa.第六条受压元件焊交与探伤应切合下列央供:1、管子与锅筒、集箱、管讲应采与焊交连交.2、锅筒筒体的纵缝、环缝战启头拼交必须采与埋弧自动焊,当受工拆节制时锅筒末尾一讲环缝的内侧允许采与脚工电弧焊.3、有机热载体炉的受热里管的对付交焊缝应采与气体呵护焊.4、锅筒的纵环焊缝、启头的拼交缝应举止100%的射线探伤或者100%超声波探伤加起码25%的射线探伤;受热里管的对付交焊缝应举止射线探伤抽查,其数量为:辐射段没有矮于交头数的10%,对付流段没有矮于5%.抽查分歧格时,应以单倍数量举止复查.5、批量死产的气相炉的锅筒每10台搞一齐(缺累10台也搞一齐)纵缝焊交查看试板;液相炉的锅筒及管子、管讲对付交交头可免搞焊交查看试板.有机热载体炉的焊交工艺评比按《蒸汽锅炉仄安技能检察规程》的确定真止.第七条受压元件必须采与法兰连交时,应采与公称压力(PN)没有小于1.6Mpa的榫槽式法兰或者仄焊钢法兰,其垫片应采与金属网环绕胶葛石朱垫片或者伸展石朱复合垫片.第八条有机热载体炉的受压元件以及管讲附件没有得采与铸铁或者有色金属制制.第九条为了预防液相炉中有机热载体过热领会与积碳,必须包管受热里管中有机热载体的流速,辐射受热里没有矮于2m/s,对付流受热里没有矮于1.5m/s.对付于卧式中焚液相炉的锅筒,应采与稳当步伐,以预防锅筒过热战有机热载体过早老化.第十条戴锅筒的气相炉宜采与火管式锅炉结构,其下落管截里之战与降下管截里之战的比值、引出管截里之战的比值均没有矮于40%,可则应举止流体能源估计.第十一条有机热载体的供货单位应提供有机热载体稳当的物理数据战化教本能资料,如最下使用温度、粘度、闪面、残酸、酸值等.第十二条有机热载体炉安排战运止时,有机热载体炉出心处有机热载体的温度没有得超出有机热载体最下使用温度.第十三条有机热载体炉及回流管线结构应包管有机热载体自由震动以及有好处有机热载体从锅炉中排出.第十四条正在锅筒战管网最矮处应拆设排污拆置,排污管应交到仄安天面.第十五条整拆出厂的有机热载体炉,正在制制厂应按1.5倍处事压力举止火压考查.对付于气相炉还应按处事压力或者系统循环压力举止气稀性考查,以查看有机热载体炉非焊交部位如法兰连交处、人孔、脚孔、查看孔等部位稀启情况.火压考查后应将火分排洁,气稀考查以氮气为宜.第三章仄安附件与仪容第十六条仄安阀应切合下列央供:1、每台气相炉起码应拆置二只没有戴脚柄的齐开式弹簧式仄安阀.仄安阀与筒体连交的短管上串联一爆破片.无论是采与注进式或者抽吸式强制循环的液相炉,液相炉原体上可没有拆仄安阀.2、气相炉仄安阀战爆破片爆破时的排搁本领,应没有小于气相炉额定挥收量.3、气相炉仄安阀开开时排出的有机热载体汽化物应通过导管加进用火热却的里式热凝器,再交进单独的有机热载体储藏罐,以便脱火洁化.4、仄安阀起码每年一次从气相炉上拆下举止考验,考验定压后应举止铅启.考验停止应存进有机热载体炉技能档案.5、爆破片与锅筒或者集箱连交的短管上应拆置一只停止阀,正在气相炉运止时停止阀必须处于齐开位子.第十七条压力表应切合下列央供:1、气相炉的锅筒战出心集箱、液相炉出出心管讲上应拆压力表.2、压力表起码每年校验一次,校验后应举止铅启.3、压力表与锅筒、集箱、管讲采与存液直管连交,存液直管存液上圆应拆置停止阀或者针形阀.第十八条液里计应切合下列央供:1、气相炉的锅筒上应拆置二只相互独力的液里计;液相炉的伸展器应拆置一只液里计.2、有机热载体炉上没有允许采与玻璃管式液里计,应采与板式液里计.3、液里计的搁液管必须交到储藏罐上,搁液管上应拆有搁液旋塞.有机热载体炉运止时,搁液旋塞必须处于关关状态.第十九条有机热载体炉出心的气相或者液相有机热载体输支管讲上,正在停止阀前靠拢有机热载体炉的场合应拆置温度隐现战记录仪容;有机热载体炉功率没有超出2.8MW时可只拆温度隐现仪容.正在液相炉回路的出心处应拆温度隐现仪容.第二十条自动统制战自动呵护拆置应切合下列央供:1、液相炉有机热载体的出心处,应拆有超温报警战好压报警拆置,气相炉有机热载体的出心处应拆有超压报警拆置.2、采与液体或者气体焚料的有机热载体炉,应有下列拆置:(1)根据有机热载体炉出心有机热载体温度战挥收量变更而自动安排焚烧器焚烧背荷的拆置.(2)热功率≥2.8MW时,必须拆有面火步调统制器.(3)炉膛熄火呵护拆置.3、有机热载体炉应拆有自动安排呵护拆置,并正在下列情况时应能自动停炉.(1)液位下落到矮于极限位子时;(2)有机热载体炉出心热载体温度超出允许值时;(3)有机热载体炉出心热载体压力超出允许值时;(4)循环泵停止运止时.第四章辅帮拆置战阀门第二十一条伸展器应切合下列央供:1、液相炉战管网系统应拆有交支受热伸展有机热载体的伸展器.伸展器不妨是启关式的或者敞心式的.2、伸展器的安排容积应没有小于液相炉战管网系统中有机热载体正在处事温度下果受热伸展而减少的容积的1.3 倍.3、启关式的伸展器上应拆压力表战仄安鼓搁拆置.鼓搁物应通过鼓搁管导进储藏罐.伸展器上应拆有溢流管,溢流管应交到储藏罐上.溢流管的直径与伸展管直径一般,且溢流管上禁绝拆置阀门.4、伸展器普遍没有得拆置正在有机热载体炉的正上圆,以防果伸展而喷出的有机热载体引起火灾.伸展器的底部与有机热载体炉顶部的笔直距离应没有小于1.5m.5、锅炉管网系统与伸展器连交的伸展管应切合下列央供.(1)伸展管需要转直时,其蜿蜒角度没有宜小于120°;(2)伸展管上没有得拆置阀门,且没有得有缩颈部分;(3)伸展管的直径没有小于下列数值:公称直径DN(mm)32 40 50 70 80 100 1506、伸展器战伸展管没有得采与保温步伐,伸展器内的有机热载体的温度没有该超出70℃.第二十二条有机热载体储藏罐应尽大概搁正在加热系统最矮位子,以便搁洁锅炉中的有机热载体,储藏罐与有机热载体炉之间应用隔墙隔开.储藏罐应切合下列央供:1、储藏罐的容积应没有小于有机热载体炉中有机热载体总量的1.2 倍.2、储藏罐应拆一只液里计,储藏罐上部应拆有排气管,排气管应交到仄安天面,其直径应比伸展管(按原规程第21条确定的系列)大一档次.第二十三条有机热载体炉的热载体出出心管讲上均应拆置停止阀,当泵与锅炉之间距离没有超出5m时,正在锅炉进心处可没有拆停止阀.阀门连交处应采用没有揭收型的稀启资料,禁绝采与石棉制品.第二十四条有机热载体炉及管网最下处应有需要数量的排气阀,以便有机热载体炉正在运止中定期排搁产死的气体产品.排气阀应切合下列央供:1、排气阀的开关位子应便于支配.2、排气阀的排气管应与牢固容器贯串,液相炉的排气管可直交与大气相通.牢固容器、排气管心与明火热源的距离应没有小于5m.第二十五条单机运止的气相炉,每台炉普遍应拆置二台供给泵,一台为处事泵,一台为备用泵.对付于热凝液不妨自动回流的气相炉,可没有拆供给泵.液相炉的循环系统起码拆置二台电动循环泵,一台为处事泵,一台为备用泵.循环泵的流量与扬程的采用应包管有机热载体正在有机热载体炉中需要的流速.停电一再的天区,锅炉房内应有备用电源或者采与其余步伐,以包管泵的仄常运止.正在循环泵的出心处应拆过滤器,且应定期浑理过滤器.第五章使用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机热载体炉的支配人员,应通过有机热载体炉圆里知识的训练,并经当天锅炉仄安检察机构考核收证.第二十七条有机热载体炉使用单位,必段制订有机热载体炉使用支配规程.支配规程应包罗有机热载体炉开用,运止、停炉、慢迫停炉等支配要领战注意事项.支配人员必须按支配规程举止支配.第二十八条有机热载体炉范畴内的管讲应采与保温步伐,但是法兰连交处没有宜采与包覆步伐.第二十九条有机热载体炉正在面火降压历程中,应多次挨开锅炉上的排气阀,以排洁气氛、火及有机热载体混同蒸汽.对付于气相炉,当有机热载体的温度与压力切合对付应关系后,应停止排气,加进仄常运止.第三十条有机热载体必须通过脱火后圆可使用.分歧的有机热载体没有宜混同使用.需要混同使用时,混用前应由有机热载体死产单位提供混用条件战央供.第三十一条使用中的有机热载体每年应付于其残碳、酸值、粘度、闪面举止领会,当有二项领会分歧格或者热载体领会成份的含量超出10%时,应调换热载体或者对付热载体举止复活.第三十二条有机热载体炉受热里应定期举止查看战荡涤,应将查看战荡涤情况存进锅技能档案.第三十三条有机热载体炉拆置或者沉要建理后,正在加进运止前应由使用单位战拆置或者建理单位举止1.5倍处事压力的液压考查;对付于气相炉应按第15条举止气稀性考查.合格后才搞加进运止.液压考查与气稀考查时,当天锅炉仄安检察机构应派人介进.第三十四条锅炉房应有灵验的防火战灭火步伐.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有机热载体炉有关准则、确定矮于原规程央供的,应以原规程为准.第三十六条原规程由处事部控制阐明.第三十七条原规程自一九九四年五月一日开初真施.。

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有机热载体炉的安全监察工作,预防事故的发生,保障生产安全,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有机热载体炉的安全监察工作,包括对有机热载体炉的设计、生产、安装、调试、运行、维修、改造等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以及对有机热载体炉的安全设备和技术措施的评估和认证工作。

第三条有机热载体炉是指以燃烧工质和工质热量转移为基本原理,采用有机热载体作为传热介质的热能设备。

第四条有机热载体炉的安全监察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章监察机构第五条有机热载体炉的安全监察工作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

第六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可以委托相关的技术机构进行有机热载体炉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三章安全技术要求第七条有机热载体炉的设计、生产、安装、调试、运行、维修、改造等过程,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八条有机热载体炉应当具备以下安全技术要求:(一) 设计合理,结构安全稳定,耐高温、耐压、耐腐蚀等性能良好;(二) 燃烧和传热系统安全可靠,防爆装置和防火装置齐全;(三) 电气控制系统可靠,自动监控和报警系统完善;(四) 运行过程中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程序进行操作,严禁超负荷运行和违规操作;(五) 定期检查和维护,保持设备的正常运转状态;(六) 对有机热载体炉进行定期检测和试验,确保运行安全。

第九条有机热载体炉的安全设备和技术措施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四章监察工作第十条对有机热载体炉的安全监察工作应当按照计划进行,重点监察重要的设备、关键环节和薄弱环节。

第十一条有机热载体炉的安全监察工作应当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有机热载体炉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和评估。

第十二条对有机热载体炉的安全监察工作,监察人员应当依法执行职务,保障监察的独立公正和权威性。

第十三条对有机热载体炉的安全监察工作,监察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 要求有机热载体炉的生产、使用单位提供相关的技术资料和质量检测报告;(二) 进入有机热载体炉的生产、使用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和样品采集;(三) 委托相关的技术机构进行检测或者认证;(四)对有机热载体炉的生产、使用单位进行安全宣传和培训。

有机热载体炉安全监察规程

有机热载体炉安全监察规程

有机热载体炉安全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有机热载体炉的安全管理和监察工作,保护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有机热载体炉的安全监察工作,包括有机热载体炉的投用、运行、维护和报废等环节。

第三条有机热载体炉的安全监察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注重综合监察,加强监测预警,依法打击违法行为,推动有机热载体炉安全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

第四条有机热载体炉的安全监察工作应当依法开展,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推动有机热载体炉安全监察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二章安全监察组织机构第五条设立有机热载体炉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有机热载体炉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察。

第六条有机热载体炉安全监察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有机热载体炉的安全监察工作;(二)指导和协助有机热载体炉的单位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监督有机热载体炉的投用、运行、维护和报废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四)对有机热载体炉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五)组织开展有机热载体炉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活动;(六)接受社会各界对有机热载体炉安全问题的举报和投诉;(七)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并报告相关部门。

第七条有机热载体炉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自己的工作档案和信息系统,及时记录和汇报有机热载体炉安全监察工作的全过程。

第三章安全监察措施第八条有机热载体炉安全监察机构应采取以下措施开展工作:(一)加强巡查,定期对有机热载体炉进行安全检查;(二)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有机热载体炉的安全隐患;(三)开展安全培训,提高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四)建立安全监测系统,及时发现有机热载体炉的异常情况;(五)建立安全预警机制,提前采取措施,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六)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应对有机热载体炉安全事故。

第九条在对有机热载体炉进行安全监察时,有机热载体炉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动态跟踪安全技术标准的更新和有机热载体炉的安全设备的更新情况,及时提醒有机热载体炉单位进行升级改造,确保有机热载体炉的安全运行。

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模版

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模版

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及《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制定本规程,规范有机热载体炉的安全技术监察工作。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所有使用有机热载体炉的单位或个人,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和使用单位。

第三条有机热载体炉的安全技术监察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对有机热载体炉的安全管理,确保其安全运行,预防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有机热载体炉的安全技术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察职责,提供技术支持及培训,加强安全宣传和教育,督促用户加强自身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使用有机热载体炉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作业规程和应急预案等。

第六条有机热载体炉的安全技术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有机热载体炉的安全技术检验和评估,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七条使用有机热载体炉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等。

第八条使用有机热载体炉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确保设备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的符合要求,不得私自改变和拆卸设备。

第九条使用有机热载体炉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修理,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

第十条使用有机热载体炉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禁止违反操作规程行事。

第十一条使用有机热载体炉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培训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二条使用有机热载体炉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醒从业人员注意事项和应急处理等。

第三章安全检查第十三条有机热载体炉的安全技术监察部门应当定期对有机热载体炉进行安全技术检查,包括设备完好性、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和检修记录等。

第十四条有机热载体炉的安全技术检查应当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检查记录应当详细并及时归档,确保检查结果的可靠性和重要问题的及时发现。

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提高有机热载体炉设计、制造、使用等方面安全技术管理水平,保证有机热载体炉安全运行,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固定式的有机热载体气相炉(以下简称气相炉)和有机热载体液相炉(以下简称液相炉)。

本规程也适用于以电加热的有机热载体炉,但电器加热部分除外。

第3条本规程规定了有机热载体炉的特殊要求。

有机热载体炉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环节应符合《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本规程的规定。

此外,气相炉还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关要求;液相炉还应符合《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关要求。

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4条生产有机热载体炉的单位,须持有有机热载体炉专用制造许可证。

第二章结构与技术要求第5条有机热载体炉的强度应按照《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标准、《锅壳式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标准进行计算,其设计计算压力应为工作压力加0.3MPa,且不低于0.59MPa。

第6条受压元件焊接与探伤应符合下列要求:1、管子与锅筒、集箱、管道应采用焊接连接。

2、锅筒筒体的纵缝、环缝和封头拼接必须采用埋弧自动焊,当受工装限制时锅筒最后一道环缝的内侧允许采用手工电弧焊。

3、有机热载体炉的受热面管的对接焊缝应采用气体保护焊。

4、锅筒的纵环焊缝、封头的拼接缝应进行100%的射线探伤或100%超声波探伤加至少25%的射线探伤;受热面管的对接焊缝应进行射线探伤抽查,其数量为:辐射段不低于接头数的10%,对流段不低于5%。

抽查不合格时,应以双倍数量进行复查。

5、批量生产的气相炉的锅筒每10台做一块(不足10台也做一块)纵缝焊接检查试板;液相炉的锅筒及管子、管道对接接头可免做焊接检查试板。

有机热载体炉的焊接工艺评定按《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执行。

第7条受压元件必须采用法兰连接时,应采用公称压力(PN)不小于1.6Mpa的榫槽式法兰或平焊钢法兰,其垫片应采用金属网缠绕石墨垫片或膨胀石墨复合垫片。

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提高有机热载体炉设计、制造、使用等方面安全技术管理水平,保证有机热载体炉安全运行,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固定式的有机热载体气相炉和有机热载体液相炉。

本规程也适用于以电加热的有机热载体炉,但电器加热部分除外。

第3条本规程规定了有机热载体炉的特殊要求。

有机热载体炉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环节应符合《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本规程的规定。

此外,气相炉还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关要求;液相炉还应符合《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关要求。

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4条生产有机热载体炉的单位,须持有有机热载体炉专用制造许可证。

第二章结构与技术要求第5条有机热载体炉的强度应按照《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标准、《锅壳式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标准进行计算,其设计计算压力应为工作压力加0.3MPa,且不低于0.59MPa。

第6条受压元件焊接与探伤应符合下列要求:1、管子与锅筒、集箱、管道应采用焊接连接。

2、锅筒筒体的纵缝、环缝和封头拼接必须采用埋弧自动焊,当受工装限制时锅筒最后一道环缝的内侧允许采用手工电弧焊。

3、有机热载体炉的受热面管的对接焊缝应采用气体保护焊。

4、锅筒的纵环焊缝、封头的拼接缝应进行100%的射线探伤或100%超声波探伤加至少25%的射线探伤;受热面管的对接焊缝应进行射线探伤抽查,其数量为:辐射段不低于接头数的10%,对流段不低于5%。

抽查不合格时,应以双倍数量进行复查。

5、批量生产的气相炉的锅筒每10台做一块纵缝焊接检查试板;液相炉的锅筒及管子、管道对接接头可免做焊接检查试板。

有机热载体炉的焊接工艺评定按《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执行。

第7条受压元件必须采用法兰连接时,应采用公称压力不小于1.6Mpa的榫槽式法兰或平焊钢法兰,其垫片应采用金属网缠绕石墨垫片或膨胀石墨复合垫片。

有机热载体炉安全监察规程

有机热载体炉安全监察规程

有机热载体炉安全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有机热载体炉安全监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有机热载体炉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三条有机热载体炉安全监察应该以预防为主,强化监察力度,及时发现、纠正和防范安全事故隐患,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第二章安全监察机构第四条有机热载体炉安全监察机构的任务是负责对有机热载体炉进行安全监察工作,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五条有机热载体炉安全监察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有一定的技术力量,能够独立进行安全监察工作;(二)具备必要的设备和工具,能够进行实地检查和测试;(三)具备安全监察的能力,能够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第六条有机热载体炉安全监察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开展对有机热载体炉的安全监察工作,定期检查和测试炉内设备和管道;(二)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三)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四)组织开展有机热载体炉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第三章安全监察内容第七条有机热载体炉安全监察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炉内设备的安全性检查,包括加热器、换热器、阀门等设备是否存在损坏、老化等情况;(二)燃烧设备的安全性检查,包括燃烧器、燃烧室等设备是否存在泄漏、堵塞等情况;(三)燃气供应系统的安全性检查,包括燃气管道、阀门等设备是否存在破损、漏气等情况;(四)系统控制设备的安全性检查,包括温度、压力控制器等设备是否正常运转;(五)对操作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

第八条有机热载体炉安全监察应当经常性地对炉内设备和管道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设备和管道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安全监察机构对有机热载体炉的安全监察应当有明确的计划,根据监察的周期和重要性制定不同的安全检查方案。

第四章安全监察措施第十条安全监察机构在进行有机热载体炉安全监察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检查炉内设备和管道,查看运转情况和安全性能,并留下检查记录;(二)检查操作人员的资质和安全培训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要求;(三)要求企业提供有关有机热载体炉的技术资料和报告;(四)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追踪,确保问题得到解决;(五)对重大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通报相关行政和司法机关。

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范本(2篇)

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范本(2篇)

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范本一、总则1. 为了确保有机热载体炉的安全运行,保护员工和设备的安全,减少事故发生的风险,制定本监察规程。

2. 本规程适用于所有使用有机热载体炉的单位,包括设计、制造、安装、调试、维修和使用有机热载体炉的单位。

二、安全管理1. 各单位应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明确责任人。

2. 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安全技术知识和经验,并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

3. 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有机热载体炉的使用情况,记录并及时处理存在的安全问题。

三、设备安全1. 有机热载体炉的设计、制造、安装和维修应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

2. 有机热载体炉的设备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和维护,并建立相应的记录。

3. 有机热载体炉的操作人员应定期接受安全培训,了解设备的结构和操作原理,熟悉各种安全设备的使用方法。

四、操作安全1. 操作人员应穿戴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装备,包括防护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等。

2. 操作人员在操作有机热载体炉前,应先检查设备的工作状态和安全装置是否完好。

3. 操作人员应按照操作规程正确操作炉体和操作控制系统,不得擅自修改设备参数。

4. 在操作过程中,如发现设备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操作并报告上级主管人员。

五、事故处置1. 发生事故后,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处置,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2. 事故发生后,应进行事故原因分析并制定相应的整改方案,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

3. 对事故责任人应进行相应的追责和处罚,以起到警示作用。

六、监察和检查1. 相关部门应定期对使用有机热载体炉的单位进行监察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2. 监察和检查人员应具备相关的安全技术知识和检查经验,对于不合规定的情况应及时予以处理和纠正。

七、法律责任1. 对于违反有机热载体炉安全规定,导致事故发生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 对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但未发生事故的单位,相关部门应责令整改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范本

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范本

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范本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范本(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律依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有机热载体炉安全管理的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管理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有机热载体炉的安全管理,监察单位和技术保障部门应当按照本规程进行监察和评估。

第三条监察目的本规程的监察目的在于保障有机热载体炉的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和灾害的发生,保护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监察职责监察单位应当负责制定监察计划、开展监察工作、提出整改意见,并对监察结果进行跟踪评估。

第二章监察内容第五条环境安全1. 有机热载体炉的周围环境应当保持干净、整洁,没有易燃易爆物品。

2. 废弃物和污染物应当及时处理和清理。

第六条设备安全1. 有机热载体炉的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经常维护保养,定期检查和修复。

2. 设备操作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和授权,防止操作失误导致事故。

第七条安全防护1. 有机热载体炉的周边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2. 安全防护设备应当定期检查和测试,确保功能正常。

第八条应急响应1. 有机热载体炉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定期演练。

2. 应急设备和救援器材应当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准备使用。

第三章监察方法第九条监察计划监察单位应当根据有机热载体炉的特点和使用情况,制定监察计划,并向相关责任单位通报。

第十条现场检查监察单位应当对有机热载体炉的设备、环境和安全防护设施进行现场检查,核实是否符合相关安全要求。

第十一条文书检查监察单位可以要求有关责任单位提供有机热载体炉的技术档案、安全记录等文书资料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风险评估监察单位应当根据有机热载体炉的特点和风险情况,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整改建议。

第十三条监察报告监察单位应当根据监察结果,编写监察报告,并向相关责任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

第四章监察评估第十四条整改落实相关责任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报告的要求,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并落实,确保问题得到解决。

有机热载体炉安全监察规程

有机热载体炉安全监察规程

有机热载体炉安全监察规程一、总则本规程是针对有机热载体炉进行安全监察的基本原则和规范。

有机热载体炉是一种特殊的电加热设备,应当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确保运行安全。

本规程的制定,旨在规范有机热载体炉的使用和管理,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二、管理机构有机热载体炉的管理机构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炉具的选购、安装、调试和监督管理。

炉内运行则由生产部门负责。

三、热载体和电控设备(一)热载体热载体应当选用具有耐高温、无毒无害、不可燃、不爆炸的低温热传导系数的液态有机物。

应当建立热载体使用台账,确保使用周期和更换周期合理。

若热载体处于老化或者污染情况,应当及时更换。

(二)电控设备电控设备应当安装在室外以保障设备的安全和可靠。

电控设备的选型应当满足要求,具有防爆、防水、防潮的特点。

电控设备应当按照运行要求进行检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

应当建立设备使用台账,确保使用周期和维护周期合理。

四、操作规程(一)操作人员热载体炉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具有一定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能够熟练掌握炉具的启动、停止等基本操作。

操作人员必须穿着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设备,操作前应当先对设备进行检查,确保设备安全并开启通风系统。

(二)启动和停止在启动设备之前,应当确保设备各部分正常运行并停电保护,检查系统配件连接是否牢固。

操作人员应当按照启动顺序开启电源,启动炉具时应当逐个调节每个参数,观察炉内变化情况。

停止设备时,操作人员应当依次关闭主电源和各个交流电源,并关闭所有阀门,清理污染物资,确保设备处于安全状态。

(三)维护保养有机热载体炉的运行过程中必须对设备进行定期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热载体和温度控制系统。

如发现异常时,应及时停机进行检查,不能保证运行安全时,应当停机更换设备。

运行过程中应当保持设备和周边环境清洁,及时清理积存在设备内的杂质,并定期更换热载体。

五、事故处置有机热载体炉的安全是至关重要的,如发生设备故障、泄漏等不安全情况,应当立即停机,并根据有关规定组织进行紧急救援,确保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检察

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检察

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提高有机热载体炉设计、制造、使用等方面安全技术管理水平,保证有机热载体炉安全运行,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固定式的有机热载体气相炉(以下简称气相炉)和有机热载体液相炉(以下简称液相炉)。

本规程也适用于以电加热的有机热载体炉,但电器加热部分除外。

第3条本规程规定了有机热载体炉的特殊要求。

有机热载体炉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环节应符合《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本规程的规定。

此外,气相炉还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关要求;液相炉还应符合《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关要求。

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4条生产有机热载体炉的单位,须持有有机热载体炉专用制造许可证。

第二章结构与技术要求第5条有机热载体炉的强度应按照《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标准、《锅壳式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标准进行计算,其设计计算压力应为工作压力加0.3MPa,且不低于0.59MPa。

第6条受压元件焊接与探伤应符合下列要求:1、管子与锅筒、集箱、管道应采用焊接连接。

2、锅筒筒体的纵缝、环缝和封头拼接必须采用埋弧自动焊,当受工装限制时锅筒最后一道环缝的内侧允许采用手工电弧焊。

3、有机热载体炉的受热面管的对接焊缝应采用气体保护焊。

4、锅筒的纵环焊缝、封头的拼接缝应进行100%的射线探伤或100%超声波探伤加至少25%的射线探伤;受热面管的对接焊缝应进行射线探伤抽查,其数量为:辐射段不低于接头数的10%,对流段不低于5%。

抽查不合格时,应以双倍数量进行复查。

5、批量生产的气相炉的锅筒每10台做一块(不足10台也做一块)纵缝焊接检查试板;液相炉的锅筒及管子、管道对接接头可免做焊接检查试板。

有机热载体炉的焊接工艺评定按《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执行。

第7条受压元件必须采用法兰连接时,应采用公称压力(PN)不小于1.6Mpa的榫槽式法兰或平焊钢法兰,其垫片应采用金属网缠绕石墨垫片或膨胀石墨复合垫片。

2023年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2023年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2023年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有机热载体炉的安全监察,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有机热载体炉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三条有机热载体炉安全监察的目标是确保有机热载体炉的安全运行,预防和控制有机热载体炉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有机热载体炉安全监察应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依法、及时、公正、客观、全面地开展监察工作。

第五条有机热载体炉的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有机热载体炉的安全监察义务,自觉接受有机热载体炉安全监察机构的监察工作,并提供必要的配合和协助。

第二章安全监察职责第六条有机热载体炉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有机热载体炉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七条有机热载体炉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包括:(一)制定有机热载体炉安全监察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二)全面了解有机热载体炉安全生产状况,发现隐患并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三)组织开展有机热载体炉安全监察,对有机热载体炉进行现场检查和评估;(四)发布有机热载体炉安全监察通告和警示信息,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五)依法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机热载体炉进行惩处和处理;(六)组织开展有机热载体炉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七)开展技术咨询和培训工作,提高有机热载体炉的安全管理水平;(八)定期向上级监察机构报告有机热载体炉安全监察工作情况。

第八条有机热载体炉使用单位的职责包括:(一)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配置、安装、使用和维护有机热载体炉;(二)定期进行有机热载体炉的安全检查和维修,确保有机热载体炉的安全运行;(三)建立完善的有机热载体炉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和管理流程;(四)及时接受有机热载体炉安全监察机构的监察和检查,积极配合整改工作;(五)参加有机热载体炉安全培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六)及时报告有机热载体炉的安全事故和异常情况。

第三章监察方式和内容第九条有机热载体炉安全监察可以采用常规监察、特别监察、抽查和举报核查等方式进行。

有机热载体炉安全监察规程范本

有机热载体炉安全监察规程范本

有机热载体炉安全监察规程范本一、总则1.为了保障有机热载体炉的安全运行,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要求,特制定本安全监察规程。

2.本规程适用于有机热载体炉的安全监察工作,旨在提高炉子的安全性能,预防事故的发生,保护生命财产安全。

二、安全设备检查1.炉体安全设备的安装位置、合理布局和完好性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温度传感器、压力开关、流量计等。

2.安全设备的使用年限和定期检验应符合国家标准和厂家要求,超期、失效或损坏的设备应及时更换或修复。

3.检查燃烧系统、防火系统、通风系统等安全设施是否正常运行,并定期对其进行维护保养。

三、燃料供应与储存1.燃料供应系统应建立完善的防爆措施,并保证燃料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2.燃料储存区域应符合相关消防标准,保持整洁、无杂物堆放,并定期进行清理和巡查。

3.燃料储罐和管道应进行定期检测,确保其不泄露、无渗漏。

四、日常运行管理1.炉子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接受相关培训。

记录燃烧过程中的温度、压力和流量等参数。

2.定期对炉体进行清洗和保养,确保无结焦、结垢等问题。

3.定期对炉体进行安全检查,包括但不限于炉体壁温、炉体振动等。

五、事故应急管理1.建立健全的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控制事态发展。

2.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确保应急措施的实施。

六、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1.定期开展有机热载体炉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操作人员掌握相关安全知识和技能。

2.加强安全文化建设,组织安全知识竞赛、应急演练等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七、监察和执法1.建立健全监察机构,定期对有机热载体炉的安全情况进行监管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对违反安全规定、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处罚和警告。

八、责任追究1.对安全事故进行调查,查明责任,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2.对于涉及人员伤亡、严重财产损失的事故,及时组织召开事故应急会议,迅速采取措施以减少事故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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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F-ED-J1344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实用版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示范文稿)二零XX年XX月XX日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实用版提示:该操作规程文档适合使用于工作中为保证本部门的工作或生产能够有效、安全、稳定地运转而制定的,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设备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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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提高有机热载体炉设计、制造、使用等方面安全技术管理水平,保证有机热载体炉安全运行,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固定式的有机热载体气相炉(以下简称气相炉)和有机热载体液相炉(以下简称液相炉)。

本规程也适用于以电加热的有机热载体炉,但电器加热部分除外。

第3条本规程规定了有机热载体炉的特殊要求。

有机热载体炉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环节应符合《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本规程的规定。

此外,气相炉还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关要求;液相炉还应符合《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关要求。

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4条生产有机热载体炉的单位,须持有有机热载体炉专用制造许可证。

第二章结构与技术要求第5条有机热载体炉的强度应按照《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标准、《锅壳式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标准进行计算,其设计计算压力应为工作压力加0.3MPa,且不低于0.59MPa。

第6条受压元件焊接与探伤应符合下列要求:1、管子与锅筒、集箱、管道应采用焊接连接。

2、锅筒筒体的纵缝、环缝和封头拼接必须采用埋弧自动焊,当受工装限制时锅筒最后一道环缝的内侧允许采用手工电弧焊。

3、有机热载体炉的受热面管的对接焊缝应采用气体保护焊。

4、锅筒的纵环焊缝、封头的拼接缝应进行100%的射线探伤或100%超声波探伤加至少25%的射线探伤;受热面管的对接焊缝应进行射线探伤抽查,其数量为:辐射段不低于接头数的10%,对流段不低于5%。

抽查不合格时,应以双倍数量进行复查。

5、批量生产的气相炉的锅筒每10台做一块(不足10台也做一块)纵缝焊接检查试板;液相炉的锅筒及管子、管道对接接头可免做焊接检查试板。

有机热载体炉的焊接工艺评定按《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执行。

第7条受压元件必须采用法兰连接时,应采用公称压力(PN)不小于1.6Mpa的榫槽式法兰或平焊钢法兰,其垫片应采用金属网缠绕石墨垫片或膨胀石墨复合垫片。

第8条有机热载体炉的受压元件以及管道附件不得采用铸铁或有色金属制造。

第9条为了防止液相炉中有机热载体过热分解与积碳,必须保证受热面管中有机热载体的流速,辐射受热面不低于2m/s,对流受热面不低于1.5m/s。

对于卧式外燃液相炉的锅筒,应采取可靠措施,以防止锅筒过热和有机热载体过早老化。

第10条带锅筒的气相炉宜采用水管式锅炉结构,其下降管截面之和与上升管截面之和的比值、引出管截面之和的比值均不低于40%,否则应进行流体动力计算。

第11条有机热载体的供货单位应提供有机热载体可靠的物理数据和化学性能资料,如最高使用温度、粘度、闪点、残酸、酸值等。

第12条有机热载体炉设计和运行时,有机热载体炉出口处有机热载体的温度不得超过有机热载体最高使用温度。

第13条有机热载体炉及回流管线结构应保证有机热载体自由流动以及有利于有机热载体从锅炉中排出。

第14条在锅筒和管网最低处应装设排污装置,排污管应接到安全地点。

第15条整装出厂的有机热载体炉,在制造厂应按1.5倍工作压力进行水压试验。

对于气相炉还应按工作压力或系统循环压力进行气密性试验,以检查有机热载体炉非焊接部位如法兰连接处、人孔、手孔、检查孔等部位密封情况。

水压试验后应将水分排净,气密试验以氮气为宜。

第三章安全附件与仪表第16条安全阀应符合下列要求:1、每台气相炉至少应安装两只不带手柄的全启式弹簧式安全阀。

安全阀与筒体连接的短管上串联一爆破片。

无论是采用注入式或抽吸式强制循环的液相炉,液相炉本体上可不装安全阀。

2、气相炉安全阀和爆破片爆破时的排放能力,应不小于气相炉额定蒸发量。

3、气相炉安全阀开启时排出的有机热载体汽化物应通过导管进入用水冷却的面式冷凝器,再接入单独的有机热载体储存罐,以便脱水净化。

4、安全阀至少每年一次从气相炉上拆下进行检验,检验定压后应进行铅封。

检验结果应存入有机热载体炉技术档案。

5、爆破片与锅筒或集箱连接的短管上应安装一只截止阀,在气相炉运行时截止阀必须处于全开位置。

第17条压力表应符合下列要求:1、气相炉的锅筒和出口集箱、液相炉进出口管道上应装压力表。

2、压力表至少每年校验一次,校验后应进行铅封。

3、压力表与锅筒、集箱、管道采用存液弯管连接,存液弯管存液上方应安装截止阀或针形阀。

第18条液面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气相炉的锅筒上应安装两只彼此独立的液面计;液相炉的膨胀器应安装一只液面计。

2、有机热载体炉上不允许采用玻璃管式液面计,应采用板式液面计。

3、液面计的放液管必须接到储存罐上,放液管上应装有放液旋塞。

有机热载体炉运行时,放液旋塞必须处于关闭状态。

第19条有机热载体炉出口的气相或液相有机热载体输送管道上,在截止阀前靠近有机热载体炉的地方应安装温度显示和记录仪表;有机热载体炉功率不超过2.8MW时可只装温度显示仪表。

在液相炉回路的入口处应装温度显示仪表。

第20条自动控制和自动保护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液相炉有机热载体的出口处,应装有超温报警和差压报警装置,气相炉有机热载体的出口处应装有超压报警装置。

2、采用液体或气体燃料的有机热载体炉,应有下列装置:(1)根据有机热载体炉出口有机热载体温度和蒸发量变化而自动调节燃烧器燃烧负荷的装置。

(2)热功率≥2.8MW时,必须装有点火程序控制器。

(3)炉膛熄火保护装置。

3、有机热载体炉应装有自动调节保护装置,并在下列情况时应能自动停炉。

(1)液位下降到低于极限位置时;(2)有机热载体炉出口热载体温度超过允许值时;(3)有机热载体炉出口热载体压力超过允许值时;(4)循环泵停止运转时。

第四章辅助装置和阀门第21条膨胀器应符合下列要求:1、液相炉和管网系统应装有接收受热膨胀有机热载体的膨胀器。

膨胀器可以是封闭式的或敞口式的。

2、膨胀器的调节容积应不小于液相炉和管网系统中有机热载体在工作温度下因受热膨胀而增加的容积的1.3 倍。

3、封闭式的膨胀器上应装压力表和安全泄放装置。

泄放物应通过泄放管导入储存罐。

膨胀器上应装有溢流管,溢流管应接到储存罐上。

溢流管的直径与膨胀管直径一样,且溢流管上不准安装阀门。

4、膨胀器一般不得安装在有机热载体炉的正上方,以防因膨胀而喷出的有机热载体引起火灾。

膨胀器的底部与有机热载体炉顶部的垂直距离应不小于1.5m。

5、锅炉管网系统与膨胀器连接的膨胀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膨胀管需要转弯时,其弯曲角度不宜小于120°;(2)膨胀管上不得安装阀门,且不得有缩颈部分;(3)膨胀管的直径不小于下列数值:额定热功率(MW)0.7 1.4 2.8 5.6 11.2 22.4 33.6公称直径DN(mm)32 40 50 70 80 100 1506、膨胀器和膨胀管不得采取保温措施,膨胀器内的有机热载体的温度不应超过70℃。

第22条有机热载体储存罐应尽可能放在加热系统最低位置,以便放净锅炉中的有机热载体,储存罐与有机热载体炉之间应用隔墙隔开。

储存罐应符合下列要求:1、储存罐的容积应不小于有机热载体炉中有机热载体总量的1.2 倍。

2、储存罐应装一只液面计,储存罐上部应装有排气管,排气管应接到安全地点,其直径应比膨胀管(按本规程第21条规定的系列)大一档次。

第23条有机热载体炉的热载体进出口管道上均应安装截止阀,当泵与锅炉之间距离不超过5m时,在锅炉进口处可不装截止阀。

阀门连接处应选用不泄漏型的密封材料,不准采用石棉制品。

第24条有机热载体炉及管网最高处应有必要数量的排气阀,以便有机热载体炉在运行中定期排放形成的气体产物。

排气阀应符合下列要求:1、排气阀的开关位置应便于操作。

2、排气阀的排气管应与固定容器相连,液相炉的排气管可直接与大气相通。

固定容器、排气管口与明火热源的距离应不小于5m。

第25条单机运行的气相炉,每台炉一般应安装两台供给泵,一台为工作泵,一台为备用泵。

对于冷凝液可以自动回流的气相炉,可不装供给泵。

液相炉的循环系统至少安装两台电动循环泵,一台为工作泵,一台为备用泵。

循环泵的流量与扬程的选取应保证有机热载体在有机热载体炉中必要的流速。

停电频繁的地区,锅炉房内应有备用电源或采取其他措施,以保证泵的正常运转。

在循环泵的入口处应装过滤器,且应定期清理过滤器。

第五章使用管理第26条有机热载体炉的操作人员,应经过有机热载体炉方面知识的培训,并经当地锅炉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发证。

第27条有机热载体炉使用单位,必段制订有机热载体炉使用操作规程。

操作规程应包括有机热载体炉启动,运行、停炉、紧急停炉等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

操作人员必须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第28条有机热载体炉范围内的管道应采取保温措施,但法兰连接处不宜采用包覆措施。

第29条有机热载体炉在点火升压过程中,应多次打开锅炉上的排气阀,以排净空气、水及有机热载体混合蒸汽。

对于气相炉,当有机热载体的温度与压力符合对应关系后,应停止排气,进入正常运行。

第30条有机热载体必须经过脱水后方可使用。

不同的有机热载体不宜混合使用。

需要混合使用时,混用前应由有机热载体生产单位提供混用条件和要求。

第31条使用中的有机热载体每年应对其残碳、酸值、粘度、闪点进行分析,当有两项分析不合格或热载体分解成份的含量超过10%时,应更换热载体或对热载体进行再生。

第32条有机热载体炉受热面应定期进行检查和清洗,应将检查和清洗情况存入锅技术档案。

第33条有机热载体炉安装或重大修理后,在投入运行前应由使用单位和安装或修理单位进行1.5倍工作压力的液压试验;对于气相炉应按第15条进行气密性试验。

合格后才能投入运行。

液压试验与气密试验时,当地锅炉安全监察机构应派人参加。

第34条锅炉房应有有效的防火和灭火措施。

第六章附则第35条有机热载体炉有关规则、规定低于本规程要求的,应以本规程为准。

第36条本规程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37条本规程自一九九四年五月一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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