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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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养殖场(小区)防疫制度

一、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的原则,防止动物疫

病发生,提高养殖效益。

二、规模养殖场应经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动物防疫条件审

核、审批并验收合格,颁发《动物防疫合格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规模养殖场(小区)法人为动物防疫工作主要责任人,认真组

织做好各项动物防疫制度的落实工作。

四、规模养殖场(小区)严格按照规定的畜(禽)免疫程序进行疫

苗免疫,并认真填写养殖档案。

五、规模养殖场(小区)要严格实行封闭管理制度。

六、规模养殖场(小区)生产区内禁养其他动物。

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的,货主应当

向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到达输入地后,应在隔离舍隔离观察一个月以上,确认无污染病后,当可混群饲养。

八、对病死畜禽应采取妥善办法在场内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出售

和食用或流入它处,防止因病扩散。

九、积极配合上级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的检疫监督和病原检测、免疫

抗体水平检测。

规模养殖场(小区)消毒制度

一、规模养殖场应严格按照消毒规程进行场地消毒。

二、生活区:办公室、食堂、宿舍机器周围环境每月一、大消毒一

次。

三、生产区正门消毒池:每周至少更换池水、池药2次,保持有效

浓度。

四、车辆:进入生产区的车辆必须彻底消毒,随车人员消毒方法同

生产人员一样。

五、更衣室、工作服:更衣室每周消毒一次,工作服清洗时消毒。

六、生产区环境:生产区道路及两侧5米内范围、畜舍间空地每月

至少消毒2次。

七、各栋畜舍门口消毒池与盆:每周更换池、盆水、药至少2次,

保持有效浓度。

规模养殖场(小区)使用饲料兽药管理制度

一、严格执行《兽药管理条例》、《农业部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

他化合物清单》规定,不使用禁用兽药、饲料添加剂和未经批准的兽药、国企兽药。

二、所用兽药和饲料添加剂必须来自具有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

并具有企业、行业或国家标准,产品【I准文号。

三、畜主在使用兽药和饲料添加剂时必须经兽医人员认可后方可在

畜禽饲料中使用。

四、科学合理使用兽药,严格遵守兽药的使用对象、使用途径,使

用剂量、聊城和安全停药期等注意事项。

五、建立健全畜禽的兽药添加剂使用记录和治疗记录,严格遵守休

药期规定。

六、强化饲料兽药安全使用管理,养殖场(小区)必须随时接受市

饲料兽药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对饲料兽药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抽样,一旦发现有违法行为或检测不合格将依法处理。

规模养殖场(小区)检疫申报制度

一、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

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二、检疫申报的范围和时限:(一)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

继续饲养的动物,提前3天申报检疫。(二)出售、运输乳用动物、各种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提前15天申报检疫;(三)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入地动物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在起运3天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四)合法捕获野生动物的,在捕获后3天内向捕获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五屠宰动物的,提前6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急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

三、检疫申报方式:采取申报点填报、传真、电话等方式申报。采

用电话申报的,需在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受理检疫申报后,应当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规模养殖场(小区)畜禽标识管理制度

一、畜禽标识实行一畜一标,编码当具有唯一性。

二、畜禽养殖者应当向当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申领畜禽标

识,并按照下列规定对畜禽加施畜禽标识:(一)新出生畜禽,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从国外引进畜禽,在畜禽到达目的地10日内加施畜禽标识。(二)猪、羊、牛仔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标识的,在右耳中部加施。

三、畜禽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表示,

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四、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前,应当查验畜禽

标识,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和屠宰。

畜禽经屠宰检疫合格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在畜禽产品检疫标志中注明畜禽标识编码。畜禽屠宰经营者应当在畜禽屠宰时回收畜禽标识,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保存、销毁。

五、省级人民政务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畜禽标志及所需

配套设备的采购、保管、发放、使用、登记、回收、销毁等制度。

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档案管理制度

一、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一下内容:(一)畜禽的品

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二)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

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三)检疫、免疫、检测、消毒情况;(四)畜禽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五)畜禽养殖代码;

(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内容。

二、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

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

三、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保存时间:商品猪、禽为2年,牛为20

年,羊为10年,种畜禽长期保存。

四、从事畜禽经营的销售者和购买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动物疫病预

防控制机构报告更新防疫档案相关内容。销售者或购买者属于

养殖场的,应及时在畜禽养殖档案中等级畜禽标识,编码及相

关信息变化情况。

规模养殖场(小区)动物疫情报告制度

一、严格遵守《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

情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发现动物疫情,按国家规定的

程序上报。

二、规模养殖场(小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其法人要

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

控制机构进行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

散。

三、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情,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及时与动物

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沟通,按规定程序上报。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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