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责任罚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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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行为
1.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滥用职权罪或玩忽职守罪。
2.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因徇私舞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徇私舞弊罪。
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违反税收征收管理规定
1.偷税:是指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会计资料或在帐本上多列出或不列少列收入等方式,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2.逃避追缴欠税: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税款
3.拖欠税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少缴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
4.抗税: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1.税、逃避税务机关追缴欠税、拖欠税款行为,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会计报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严重损害股东或其他人利益的,有关责任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金。
3、会计事务所等中介组织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犯本罪,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罚款:对单位处3000元到5万元;对直接责任人处2000元到2万元。
3.责任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伪造、变造会计资料,编制虚假会计报告
1.根据伪造或变造的虚假会计凭证填制会计帐簿
2.不按要求登记帐簿
3.对内对外采用不同的确认标准、计量方法等手段编造虚假的会计账簿
1.对玩忽职守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到7年的有期徒刑。
2.对徇私舞弊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3.对泄露国家秘密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七、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的个人行为
三、隐匿或故意销毁会计资料
1.故意转移、隐藏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
2.故意将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予以毁灭的行为。
同上。
同上。
四、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4.采取涂改、挖补或者其他手段改变会计账簿的真实内容
5.根据虚假的会计账簿记录,编制会计报告
6.凭空捏造虚假的会计报告
7.对财务会计报告擅自进行没有依据的修改
1.通报。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采取通报的方式对违法行为予以批评、公告。
2.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10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以3000元---5万元罚款。
九、违反税务登记规定
1.未按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
2.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
1.按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到1万元的罚款。
2.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
具体表现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
一、违反会计制度规定
1.不依法设帐.
2.私设会计帐本
3.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
4.会计凭证或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6.对外提供会计报告不一致
7.不按规定使用文字或记帐本位币
8.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
9.不按规定建立制度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规定
1.责令限期改正
2.抗税行为的,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其他违法行为
签发空头支票或签章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
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收款单位可以向出票单位索赔票面金额的2%。
十、未按规定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发票及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
1.未按规定领购发票: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领购发票;私售、倒买倒卖发票;盗用发票;向他人提供或借用他人发票等
2.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应开而未开发票;涂改发票;转借、转让、代开发票;虚开发票等
3.未按规定取得发票: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自行填开发票入帐等
3.是国家工作人员给予撤职、留用察看直到开除的行政处分。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偷税数额在10%到30%的,且偷税数额在1万到10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偷税金额1倍到5倍的罚金。偷税数额在30%以上且偷税金额在10万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到5倍罚金;扣缴义务人不缴或少缴数额占10%以上且金额在1万以上的,也按本条处罚。
五、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
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补救措施:1、恢复其名誉。
2、恢复原有职位、级别
情节恶劣的,构成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八、票据欺诈行为
1.伪造、变造票据的
2.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
3.签发空头支票或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印签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4.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支票骗取资金的
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6.冒用他人的票据,或故意使用过期或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的
4.未按规定保管发票:丢失发票;损毁发票;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以及发票登记本;未按规定缴销发票等
1.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2.没收非法所得
3.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4.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书面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如导致未缴、少缴或骗取税款的,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少缴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十一、违反纳税申报规定
7.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上述行为之一的
1.票据的付款人对见票即付或到期的票据,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压票、拖延支付期间内每日票据金额的万分之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撤职或开除的处分。
2.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擅自印制票据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处以1万到20万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提请有关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3.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性不大,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会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八种。
1.暗示他人按其意思行事。
2.通过明示方式指示他人按其意思行事
3.明智其命令是违反法律的而强迫他人执行其命令的行为。
1.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以5000元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
2.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按伪造、变造会计资料的共同犯罪,定罪处罚。
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犯罪。应当具有共同故意、共同犯罪行为、共同的犯罪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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