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村中小学教师周转房建设、维修和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3.02.27•【字号】鄂财教规[2013]5号•【施行日期】2013.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教规〔2013〕5号)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为保障我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参照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鄂政办发〔2012〕12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湖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2013年2月27日湖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参照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鄂政办发〔2012〕12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地区和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为实施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而安排用于学生营养膳食补助的经费。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公开透明、及时结算、年度平衡”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湖北率先创新农村教师补充机制 提高农村教师待遇
湖北率先创新农村教师补充机制提高农村教师待遇《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xx-2020》提出,要合理配置,向农村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倾斜,加快缩小教育差距。
师资乃教育发展之基石,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资源保障机制,解决师资配置的不均衡问题首当其冲。
在各地涌现的师资补充和配置创新实践中,湖北省和湖南省泸溪县等地通过强化政府统筹力度、提升农村教师待遇的制度创新明显改善了农村学校缺年轻教师、缺优秀教师的局面,有力地推进了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具体做法和创新点在城乡间均衡师资配置,提高农村教师岗位吸引力,加强和改善农村教师队伍建设,是湖北省和泸溪县在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革试点的核心任务和关键领域。
两地各有特色,但都着眼于进行教师补充、培训、待遇提高和评价等环节的制度创新,下大力气解决农村教师结构性缺编和优秀师资匮乏的问题。
(一)加大省级统筹力度,创新农村教师补充机制湖北省创新农村教师补充机制,为农村学校引进高素质教师。
xx 年湖北省启动"农村教师资助行动计划",通过政策引导、经济激励等措施,每年从普通高等学校中,遴选一批应届本科毕业生到乡镇学校任教,重点支持农村的薄弱学校,重点支持农村学校的薄弱学科。
以政府购买阶段性服务岗位的方式,每年选拔一批优秀应届普通本科毕业生到农村乡镇学校任教,服务期三年,服务期内由省财政直接支付每人每年5000元奖金,并为其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提供一定的优惠。
xx年湖北省开始建立省级统筹的农村义务教育教师补充机制,实施"国标、省考、县聘、校用"的教师管理制度,即实行全省统招统派、经费省级负担、县级 * 门管理、农村学校使用的补充新机制。
按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标准,经省编办核准招录数量后,在省人社厅指导下,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笔试,各县市负责面试、聘用和日常管理,学校负责使用。
新招录教师在乡镇以下义务教育学校任教。
为改善农村教师年龄结构,泸溪县实行了符合条件的教师提前退养管理办法,对退养教师所在学校及时补充新教师。
教师周转房管理办法
XX小学教师周转房管理方法一、总则1.为了加强我校教职工周转房管理,提高使用效益,进一步优化资源,特制定本方法。
2.学校周转房的房源是学校修建〔改造〕的教工宿舍。
3.学校周转房不实行实物分配,只提供应符合条件的教职工作周转租用,实行有期限、契约化、物业化的管理机制。
二、管理部门4.学校周转房由学校统一管理,总务处具体负责学校教职工周转房房源的统筹安排调配,签订租房协议,办理人员入住手续,退房手续,并监督周转房的使用。
5.学校成立3-5人周转房使用管理小组,由校长、后勤副校长、工会主席、办公室主任、总务主任组成,负责周转房的分配,协调住户之间各种纠纷,创建和谐、文明的宿舍区。
6.学校财务室负责周转房租金、押金等收取并存入规定账户,配合总务处开展周转房管理工作。
三、租住对象7. 在学校工作,且无住房的在职在岗教职工〔包括来我校支教或交流教师、志愿者〕,其中凡符合以下条件者可优先申请租住:家住柳州市以外的教职工;无住房且不随父母同住的单身教职工;本人或配偶在本市无住房的已婚教职工;因特殊情况提出申请并经学校批准同意的教职工。
四、租住程序8.凡要求租住周转房者,由本人填写租房申请表,经学校周转房使用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对符合条件租住的教职工,根据学校周转房房源情况进行统筹安排,通知入住,由学校总务处与租住者签订租房协议,办理入住手续。
9.租到的周转房超过一个月没有住在该房的,学校给予收回,凡不交房的,次月按原租金的3倍收取房租,第三个月起按原租金的5倍收取房租〔请假、寒暑假和因外出除外〕。
五、租住期限10.教职工周转房一次签订租住期限为二年,二年后符合条件须要再租住的重新签订租房合同。
11.获得租住周转房的教职工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无条件退还周转房【其本人或家属〔配偶〕和子女都应当及时〔限时〕无条件将所租住房屋按要求退还学校,并办理退房手续】:〔1〕调出〔含借调〕或与学校解除劳动关系的;〔2〕辞职、解聘、自动离职的;〔3〕解除聘用合同和聘用合同到期未续约的;〔4〕已办理退休手续的;〔5〕租住周转房超过一个月没有住在该房的;〔6〕其他依国家政策相关规定应退房的。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学收费和财务管理的意见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学收费和财务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北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2.11.22•【字号】鄂办发[2002]37号•【施行日期】2002.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学收费和财务管理的意见(鄂办发[2002]37号2002年11月22日)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和《湖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鄂发[2002]10号),根据《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01]61号)精神和全国统一的《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学收费和财务管理,规范农村中小学收费和财务行为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项目标准,严肃收费纪律,严格学校收费管理(一)严格控制收费项目。
农村初中、小学(不含城市市区和县城城区,下同)统一收费项目为:杂费;对学生要求学校提供借读、住宿、搭伙、上机服务的,分别收取其借读费、住宿费、搭伙费、上机费(仅限电脑设备达到50台以上的初中);代收费项目为:书抄费。
(二)严格控制收费标准。
农村中小学杂费标准每生每学期为:平原丘陵地区:初小(1—4年级)25元、高小(5—6年级)30元、初中80元;山区:初小20元、高小25元、初中60元。
借读费、住宿费、搭伙费、上机费的收取对象和收费标准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2000年学校招生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0]128号)和《省物价局、省教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小学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鄂价费字[1995]57号)以及2002年10月23日省委、省政府《致全省农民朋友第二封公开信》中的有关规定,授权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管理办法
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农村教育发展,规范学校教师周转宿舍的使用和管理,维护学校的整体利益,保障教职工的正当权益,根据《河南省农村教师周转宿舍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标准适度、实用适用和新建、改建、扩建相结合的原则。
在建设方式上,包括整体新建,对学校现有校舍进行改扩建,重点支持利用中小学布局调整后富余校舍改扩建周转宿舍。
第三条教师周转宿舍属学校公有住房,产权归学校所有,是供给符合条件的农村学校教师周转使用住房,必须与教师住宅严格区分分。
教师周转宿舍房屋、土地及配套设施均属学校资产,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占、出售、转卖、转让、赠予和租赁。
第二章入住对象第四条各学校要制定教师入住条件及资格审查办法,规范教师申请入住管理程序,建立教师入住档案管理制度。
严禁在教师周转宿舍分配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条教师周转宿舍入住对象为本乡镇(本校)辖区内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教师、支教和交流教师(包括异地交流教师和顶岗实习师范生)、家庭距学校2.5公里之外需在校食宿的教师,原则上每套周转宿舍入住2名教师。
建有周转宿舍的学校,该宿舍不仅仅是供本校教师使用,还覆盖本中心校辖区内周边其他学校(含教学点),符合以上条件的教师也属入住对象,要同等考虑。
第三章周转宿舍的租赁第六条符合教师周转宿舍入住条件的教职工应主动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学校公示一周,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签订租赁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并办理入住相关手续。
第七条教师周转宿舍每次租赁期限上限为两年,期满后不续签的,租赁关系终止。
承租人必须在租赁期满前一个月内办理续租或退房手续。
第八条为便于管理,承租人入住前,需按工作年限有梯次地缴纳一定数额的住房保证金,具体标准由各学校制定。
湖北省农村中小学教师周转房建设、维修和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三、安排原则
4.农村中小学教师周转房建设、维修和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的安排,采取“以奖代补”原则,对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推进农村中小学教师周转房建设、维修和改造工作措施得力的县(市)给予奖励性支持,并向其中的贫困地区、山区和革命老区等经济欠发达县(市)予以倾斜支持。
湖北省农村中小学教师周转房建设、维修和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txt
鄂财教发[2009]97号
各市(州)、县(市、区)和神农架林区财政局、教育局:
根据2006年第115期省长办公会议纪要决定,从2007年起,省政府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补助农村中小学教师周转房建设、维修和改造。为了提高农村中小学教师周转房建设、维修和改造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联合制定了《湖北省农村中小学教师周转房建设、维修和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农村中小学教师周转房规划选址应靠近学校,或在乡镇所在地集中建设。要充分利用现有闲置校舍,鼓励各地将安全的闲置校舍改造成教师周转房,避免资源浪费。
农村中小学教师周转房建筑设计应以“安全、经济、适用、够用”为原则,严格按照《农村普通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的规定,单套周转房建设面积控制在40-50平方米左右,为一室一厅一厨一卫或两室一厅一厨一卫户型,室内简单装修。
6.农村中小学教师周转房建设、维修和改造投入实行县级政府负责,所需资金纳入当地财政预算。
县级财政应按照当地农村中小学教师周转房建设、维修和改造分年度实施计划,将所需建设、维修和改造资金纳入年度预算,按照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按时办理支付手续。
县级有关部门应对农村中小学教师周转房建设、维修和改造实行优惠政策,对建设、维修和改造过程中的各种税费依法予以减免。乡镇政府对教师周转房建设用地要加强调配,尽可能无偿划拨,以降低建设成本。
教师周转宿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教师周转宿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为加强全镇教师周转宿舍管理与使用,改善乡村教师在校工作生活条件,切实保障教职工工作住宿的需求,稳定教师队伍,促进城乡交流,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确保教师周转宿舍的“周转性”,根据教体局有关学校周转房使用的实施意见,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教师周转宿舍是周转使用性质住房,产权归学校所有,严禁入住教师将周转宿舍变相转为个人住宅。
教师周转宿舍不得变卖、转租、转借给个人。
第二条学校为每套教师周转宿舍单独安装电表,电费由居住教师承担,电费统一使用磁卡管理。
具体由中心校财务室负责。
第三条教师周转宿舍根据本镇在职在编教师实际需求情况由本镇所辖各中小学共同使用,统筹分配。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考虑分配周转宿舍:1、本单位教师为白彦镇本地户籍,又居住在本镇附近村庄的;2、在本镇范围内已经有学校家属院的住户;3、符合居住条件的,没有提出个人居住申请的;4、晚上不住的,只供午休使用的教师;5、已退休教师。
第四条学校为教师周转宿舍安装窗帘,配备床具等基本生活设施。
入住教师不得改变房屋建筑结构,不得违章搭建,不得损坏房屋设施设备,保持室内及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不得在房内饲养宠物、不得从事影响他人休息、在走廊随意安置物品、或在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等,保持室内外卫生干净。
第五条教师周转宿舍的使用对象:特岗教师、支教教师、异地交流教师、顶岗实习教师、离城镇较远的边远艰苦地区在编在岗教师等,其中符合条件的村级完小、教学点教师报名后优先保障。
第六条每间周转宿舍为两名同性教师入住。
若其中一人调出,周转宿舍管理小组根据实际情况调入符合条件的另一人入住,每间宿舍保持两人。
第七条教师周转宿舍管理领导小组,由中心校校长任组长,领导小组负责教师周转宿舍的领导和管理,制定周转宿舍调配原则、方法以及宿舍使用和维护制度。
本镇在职在编教师由个人提出住房申请,经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入。
每户的水电费统一由中心校财务管理人员管理,采用先预付款后消费的办法,房间的大型维修由中心校负责管理!住户必须服从领导安排,统一调配,自觉维护公共卫生,自觉维持正常的生活秩序,故意损坏公共财物的照价赔偿,情况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教师周转房(公租房)分配方案
祥云县霞光小学教师周转房(公租房)分配方案为了加强对教师周转房(公租房)的管理,科学合理地使用,切实改善农村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在农村学校长期从教、终身从教,稳定农村教师队伍,让全体教师安心从教,继续促进本校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为此,结合本校教师实际情况,坚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民主、合理的原则,学校制定了《教师周转房(公租房)分配方案》,竭诚希望全体教师高度理解、大力支持学校的决定,促使本校教师周转房(公租房)的分配工作能如期顺利完成。
一、住房性质:本校17套周转房(公租房)均属学校财产,学校对教师周转房(公租房)完全有安排权和调整权。
二、分房对象:中心学校及本校在编在职在岗的全体教师(含特岗教师)。
三、分房原则: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
四、分房条件:1、工作期间长期住校的及县外教师优先分房。
2、在本乡工作住房困难的双职工或已婚教师优先分房(含单身大龄青年)。
3、同等条件下班主任及六年级教师可享受优先分房。
4、为便于管理,使周转房(公租房)使用效益最大化,确保教师队伍稳定,参与分房入住教职工三年内不得提出调动申请,若提前提出调动申请,将不予开据行政介绍及工资介绍等相关手续。
五、分房办法:1、实行积分制从高分到低分依次一次性选房。
2、基础分:60分。
3、积分项目:(1)、中心学校领导及学校行政人员:校长加10分,中心学校其余教师及学校行政人员加8分。
(2)、班主任及六年级教师加5分。
(3)、双职工:加2分。
(4)、教龄加分:工作满一年计1分,不满一周年以1分计。
2、实行积分排对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选房。
五、分房程序:1、有住房需求的教师需在分房前向学校提前报名。
2、学校结合申请教师实情依照本方案进行审核打分,然后选房安排落实。
六、住房规定:1、教师周转房(公租房)仅供我校在编在职在岗的教师本人及随同嫡亲居住。
2、入住教师不得将周转房(公租房)进行转借或出租,否则学校将在5日内无条件收回周转房(公租房)。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01.19•【文号】财教〔2006〕6号•【施行日期】2006.0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委: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和全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会议的精神,我们制定了《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教育部二○○六年一月十九日附件: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校舍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含县镇)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的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等校舍的维修改造(重点用于D级危房),不得用于偿还债务或挪作他用。
第三条农村中小学校舍危房等级由房屋安全鉴定部门按照建设部颁发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JGJ125-99])进行鉴定,并出具《农村中小学校舍安全鉴定报告》。
第四条中西部地区,中央财政根据农村中小学在校生人数以及校舍生均面积、使用年限、单位造价等因素,分省测定每年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照5:5比例共同承担。
东部地区,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主要由地方自行承担,中央财政根据其财力状况以及校舍维修改造成效等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落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县住建(房管)局,仙桃市、天门市住保服务中心:为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印发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现结合《办法》实施提出以下要求,请各地住建(房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认真抓好相关政策落实。
一、及时建立新账。
各地要高度重视,严格落实《办法》规定,及时做好有关账目调整的前期准备工作。
在首次执行日,应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设立会计新账,将原账资产、负债和净资产会计科目期末余额进行重分类后转入新账相关会计科目,并基于《办法》的核算基础对新账相关会计科目期初余额进行调整,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作为独立会计主体,并按照商品住房、已售公有住房分别建账、分别核算。
执行《办法》的首个报告年度无需编制上年比较财务报表。
二、强化资金归集。
各地要加强对房屋交易中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工作的监管,同时对历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及现有房屋维修资金余额占比情况进行梳理,完善维修资金补交和续交制度。
对未按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个人和单位,要加大追缴力度,尽快收回相关资金和利息。
对业主未按规定交存首期维修资金但将房屋交给购买人,和代收维修资金并长期占用挪用的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等要按规定追缴有关资金,并严肃追责。
三、规范使用管理。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决做到专款专用,严禁违规出借、挪用他用。
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规定
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县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校舍安全,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鄂政发[2006]37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6号)》、《湖北省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项目实施管理办法》(鄂财教字[2007]14号)精神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用于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以下简称“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的资金,包括上级财政补助和县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中小学的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等校舍的维修改造。
主要任务是全面消除现有D级危房,及时改造新增D级危房,加强B、C级危房的维修改造和校舍的日常维护,严格禁止用于偿还各种债务或挪作他用。
校舍维修改造包括校舍的翻修工程、大修工程和中修工程,但不包括小修工程(单个项目投资额度低于5万元的维修改造工程).翻修工程,是指需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设的工程。
大修工程,是指需增加或拆换部分结构性主体部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的工程。
中修工程,是指需增加或拆换少量主体部件,但保持原房屋规模和结构的工程。
小修工程,是指以及时修复小损小坏,保持房屋完好为目的的日常养护工程.单个项目投资额度低于5万元的小修工程支出纳入中小学公用经费开支范围。
第四条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坚持规划先行的原则。
县教育部门应当会同县财政、发改、人事、编制、国土、建设、公安、计划生育等部门,制定中小学校总体布局规划.规划应根据覆盖人口数、服务半径、经济水平、地理环境和教育中长期发展需求及农村城镇化建设规划,周密测算.不在布局规划内的危房坚决拆除.坚持先规划后投入,没有规划坚决不投入.应当按照国家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制定校园规划。
中小学周转房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周转房管理,保障教职工住房需求,提高周转房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教职工周转房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周转房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周转房资源的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周转房分配第四条周转房分配对象为我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包括教师、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
第五条周转房分配条件:1. 教职工本人及配偶、子女在市区内无自有住房;2. 教职工本人及配偶、子女在市区内无住房租赁记录;3. 教职工符合学校规定的其他住房条件。
第六条周转房分配程序:1. 教职工提出申请,填写《中小学周转房申请表》;2. 学校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3. 学校召开分配会议,根据审核结果确定分配名单;4. 学校公示分配结果,接受教职工监督;5. 教职工签订周转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第七条周转房分配优先级:1. 学校在编在岗且在市区内无住房的教职工;2. 家庭困难、住房条件较差的教职工;3. 教学一线、科研一线、管理人员等特殊岗位的教职工。
第三章周转房使用第八条教职工应遵守周转房管理规定,爱护公共设施,保持室内整洁。
第九条教职工应按照租赁合同约定使用周转房,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性质。
第十条教职工应按时缴纳租金,租金标准按照学校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教职工因工作调动、退休等原因需要腾退周转房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腾退手续。
第十二条教职工不得转租、转借周转房,不得利用周转房进行经营活动。
第四章周转房维修第十三条周转房维修分为日常维修和定期检修。
第十四条日常维修由学校物业管理部门负责,教职工可随时报修。
第十五条定期检修由学校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检修内容包括房屋结构、设施设备等。
第十六条教职工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报告学校物业管理部门。
第五章周转房管理职责第十七条学校成立周转房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周转房的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周转房管理领导小组职责:1. 制定周转房管理制度;2. 负责周转房分配、使用、维修等工作;3. 监督检查周转房管理工作;4. 定期对周转房进行评估和调整。
乡村教师补助标准 2021-2021年湖北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标准及补助政策实施方案
乡村教师补助标准 2021-2021年湖北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标准及补助政策实施方案2021-2021年湖北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标准及补助政策实施方案是什么?具体内容是什么?以下由WTT为您整理2021-2021年湖北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标准及补助政策实施方案,希望对您有帮助。
2021-2021年湖北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标准及补助政策实施方案退一补一《实施办法》在总结我省过去实施经验的基础上进行深化和完善,各地乡村义务教育学校新进教师,按照“总量平衡、退一补一”的原则,实行招聘计划省级统筹,即在不增加当地教师总编制数的条件下,能够及时填补离岗、退休教师空缺,确保乡村教师“后继有人”。
到岗补助《实施办法》从提升乡村教师队伍入口质量入手,明确建立普通高校毕业生乡村任教到岗学费奖补制度,即对到乡村及偏远地区任教的高校毕业生,按服务年限实行以奖代偿,具体实施细则将由省教育厅制订。
师范教育《实施办法》要求加大专业经费支持力度,将省属高校师范类专业生均经费拨款系数从1.0调整为2.0;改革师范教育培养模式,更加注重教育教学实践技能培养培训,建立师范生全学段学习实践制度、新入职非师范专业教师岗位专业技能集中培训制度等。
生活待遇《实施办法》将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骨干教师补助制度纳入乡镇工作补贴范围,把实施范围扩大到全省乡村地区(已享受补助的教师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同时,还将加快乡村教师周转房建设,适当增加周转房补助经费,切实改善乡村教师住房条件。
两个基金《实施办法》提出建立两个基金:一是建立“湖北省乡村教师关爱基金”,对大病、特困教师提供援助;二是建立“湖北省乡村教师奖励基金”,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乡村教师给予奖励。
同时,关注乡村教师心理健康,建立教师心理健康教育机构,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交流管理《实施办法》明确各县要统筹分配、动态调整当地学校教职工编制,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校需求统筹实施派遣任教,实现教师由“单位人”向“系统人”的转变。
武汉村镇建设项目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武汉市村镇建设项目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各新城区村镇建设,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均衡发展,促进我市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和农村人居环境的改善,提高市级村镇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文件精神以及中央、省、市关于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预算执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武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新城区村镇建设项目列入全市奖补计划的,其项目申报、计划编制、组织实施、资金拨付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级村镇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列入年度市级财政预算和城建项目安排、专项用于对各新城区小城镇和村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本办法进行奖补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奖补坚持重点项目与扶贫项目兼顾,市、区共建,专款专用,不重复享受市级财政资金奖补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新城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镇建设项目,可以申请专项资金奖补:(一)纳入国家或省、市试点、示范的街乡镇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二)贫困街乡镇的市政道路及其配套、公共停车场、文化活动广场、街头游园等市政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三)一般街乡镇的城镇骨架路网及其配套项目;(四)列入国家或省、市传统村落目录和历史文化名村目录的村庄规划保护范围内的道路、景观绿化及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项目;(五)中央和省、市要求实施的其他小城镇和村庄建设项目。
第五条市城建局负责编制年度奖补项目计划,督促、指导计划内项目的实施。
市财政局负责根据市城建局制定的奖补计划,安排并下达奖补资金。
各新城区住建局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及计划项目的实施。
各新城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审核拨付,并会同各区住建局实施监管。
第六条鼓励各新城区创新村镇建设投融资模式,调动区级政府投资平台的积极性,采取PPP等模式,加大村镇建设的投资力度。
鼓励各新城区吸引社会力量捐资、捐建,发动村民投工投劳,积极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共建美丽家园。
湖北项目资金管理实施方案
湖北项目资金管理实施方案一、项目背景。
湖北省作为中国内陆省份之一,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人力资源,同时也面临着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
为了加快湖北省经济的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各级政府和企业纷纷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各项建设项目,因此,如何科学、合理地管理项目资金成为了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资金管理原则。
1. 合规性原则,项目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严格按照程序和规定使用,不得违规挪用、挥霍浪费。
2. 透明度原则,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公开、公平、公正。
3. 风险控制原则,项目资金的使用必须建立健全的风险控制机制,防范各类风险,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三、资金管理流程。
1. 资金申请阶段,项目部门根据项目需要,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资金申请,说明资金用途、金额、使用期限等相关信息。
2. 资金审批阶段,上级主管部门对资金申请进行审批,审核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确保资金使用符合相关政策和规定。
3. 资金拨付阶段,经过审批的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至项目部门指定的账户,同时建立专门的资金监管机制,确保资金安全。
4. 资金使用阶段,项目部门根据资金使用计划,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使用资金,同时建立资金使用台账,记录资金使用情况。
5. 资金监督阶段,各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合规、不合理的资金使用行为进行纠正和追责。
四、资金管理措施。
1. 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制定项目资金管理细则,明确资金使用的程序、权限、责任等,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和透明。
2. 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健全的内部审计机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优化项目资金使用流程,简化审批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用于刀刃上。
4. 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资金使用情况的实时监控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效率。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危房改造和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政策要求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危房改造和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政策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7.15•【字号】鄂建办〔2016〕219号•【施行日期】2016.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危房改造和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政策要求的通知鄂建办〔2016〕219号各市、州、县住建委(局)、房管局:今年5月以来,省纪委在全省运用大数据开展了惠民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涉及住建系统主要是农村危房改造和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两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少数基层工作人员对有关政策的理解和认识不统一,疑惑较多。
为统一各地认识,顺利推进监督检查工作,现就各地集中反映的疑点问题解答如下,并按要求抓好落实。
一、疑点解答(一)农村危房改造工作1、关于如何界定农村危房改造政策中“其他贫困户”按照住建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建村〔2015〕40号)要求,“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
”对前面三类补助对象都好理解认定,但对“其他贫困户”的认定确实难以把握,国家三部委也没有明确界定,经与住建部村镇司、省扶贫部门咨询和平时工作中掌握情况,对“其他贫困户”的认定方式主要是“三看”:一是查看是否属于危房户;二是查看有无其他安全住房;三是查看家庭经济条件,是否超过国家贫困线标准的1.5倍,也可从面上了解其主要劳动力身体状况、有无车辆、有无正在上学的学生等。
2、关于地方政府捆绑使用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该如何处理关于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捆绑使用的问题,请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建立贫困县资金整合机制实施精准扶贫的意见》(鄂政办发〔2015〕63号)执行。
农村学校周转房管理制度
农村学校周转房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学校周转房的管理,提高资产利用效率,保障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农村学校周转房管理工作。
第三条农村学校周转房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学校资产利益。
第四条教育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学校周转房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农村学校周转房管理工作应当与学校日常管理工作结合,做到有条不紊,规范管理。
第六条农村学校周转房的管理主体为学校,各部门、教职员工一体参与。
第七条农村学校周转房管理工作应当注重资产保值增值,合理使用和配置。
第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学校周转房管理工作制度和规章制度。
第二章农村学校周转房的管理第九条农村学校周转房指学校用于管理教职工住房、教育教学教辅机构、活动场地、文体用房等各类房产。
第十条农村学校周转房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不得违规使用或侵占。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对农村学校周转房进行合理规划、科学管理。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根据教职工实际需求,合理布局和建设教职工住房,满足住房需求。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建立农村学校周转房档案,对每处房产进行清楚登记和备案,做到有据可查。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加强对农村学校周转房的维护,保持房屋设施安全、完好。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和维护保养制度,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强化周转房的保洁工作,确保房屋的整洁和卫生。
第三章农村学校周转房的使用第十七条学校内各部门对周转房的使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申请和审批,不得擅自使用或调动。
第十八条农村学校周转房的使用应当符合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不得私自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职工住房管理制度,对住房分配、调整、维修等工作进行规范管理。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根据教职工实际需求,合理配置教职工住房,不得浪费或闲置。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对学生宿舍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学生的生活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二条教职工居住在学校周转房内,应当遵守学校相关规定,不得将房屋租借或转借他人。
湖北省质量强省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目录支出政策基础信息 (1)摘要 (3)一、基本情况 (3)二、绩效评价工作情况 (4)三、绩效分析 (4)四、评价结果 (5)五、主要问题 (6)六、改进建议 (7)绩效评价报告正文 (10)一、项目基本情况 (10)(一)项目立项背景和依据 (11)(二)政策绩效目标 (12)(三)政策支出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 (12)(四)项目实施情况 (15)二、绩效评价工作情况 (16)(一)抽样情况概述 (16)(二)绩效评价框架 (17)三、绩效分析 (18)(一)政策制定 (18)(二)政策执行 (26)(三)政策效果 (38)四、评价结论 (47)五、主要经验及做法 (49)六、存在的问题 (50)七、建议 (55)八、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59)支出政策基础信息评价机构:武汉宏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评价组长:马波小组成员: 罗安才谢玉奇郭丽陈志宇雷珍王祥王绍凤朱玉琴李清军章山峰尹勇李秋年专家小组:袁高峰乔冠芳王琳黄宗武熊亚芬沈文婷戴文佳摘要重要提示:以下内容摘自绩效评价报告,欲了解本项目绩效评价的全面内容,应认真阅读绩效评价报告全文。
为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检查财政支出政策的预期目标是否实现,支出政策是否可持续运行,提高支出政策在执行中的运行绩效,湖北省财政厅委托武汉宏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对湖北省农村中小学教师周转房建设省级奖补资金支出政策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通过政策评价,支出政策专家综合评定意见为“延续-保留”;政策执行评价为“良”;政策效果评价为“优”,评价报告主要内容如下:一、基本情况(一)政策目的引导各地逐步建立农村教师周转房建设、维修和改造机制,尽快改变部分农村教师无住房、住危房、校外租房的现状,切实改善农村中小学教师住房条件,促进城乡教师合理流动,推进农村义务教育持续稳定发展。
(二)经费来源和分配情况2015年至2017年农村中小学教师周转房建设省级奖补资金政策预算为12,000万元,建设周转房6800套,其中2015年2000万元,建设1800套;2016年和2017年分别为5000万元,分别建设周转房2500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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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6年第115期省长办公会议纪要决定,从2007年起,省政府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补助农村中小学教师周转房建设、维修和改造。为了提高农村中小学教师周转房建设、维修和改造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联合制定了《湖北省农村中小学教师周转房建设、维修和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农村中小学教师周转房规划选址应靠近学校,或在乡镇所在地集中建设。要充分利用现有闲置校舍,鼓励各地将安全的闲置校舍改造成教师周转房,避免资源浪费。
农村中小学教师周转房建筑设计应以“安全、经济、适用、够用”为原则,严格按照《农村普通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的规定,单套周转房建设面积控制在40-50平方米左右,为一室一厅一厨一卫或两室一厅一厨一卫户型,室内简单装修。
附:湖北省农村中小学教师周转房建设、维修和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湖北省农村中小学教师周转房
建设、维修和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对农村中小学教师周转房建设、维修和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任务
1.引导各地逐步建立农村教师周转房建设、维修和改造机制,尽快改变部分农村中小学教师无房住、住危房、校外租房的现状,切实改善农村中小学教师住房条件,促进城乡教师交流和合理流动,推进农村义务教育持续稳定发展。
二、使用范围
2.农村中小学教师周转房建设、维修和改造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乡镇农村中小学教师周转房建设、维修和改造,不得用于教师产权房和其他用房建设、维修、改造补助及其它支出。
四、申报条件及要求
5.凡申请补助资金的县(市),必须提供县(市)政府工作方案和拟定的本县(市)教师周转房建设、维修和改造5年或10年规划及分年度实施计划。
农村中小学教师周转房建设、维修和改造工作由县级政府统一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方案的制定,应结合本地教育结构、学校布局、财力状况等因素,坚持“先规划、后实施”的原则,以改善教师居住条件、稳定教师队伍。
9.省级农村中小学教师周转房建设、维修和改造专项补助资金只能用于补助各地教师周转房建设、维修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省级教育、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将定期对各地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对有关违纪情况将进行严肃处理。
3.教师周转房产权归学校所有,提供给城乡交流教师、资教教师和无住房的教职工使用。
三、安排原则
4.农村中小学教师周转房建设、维修和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的安排,采取“以奖代补”原则,对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推进农村中小学教师周转房建设、维修和改造工作措施得力的县(市)给予奖励性支持,并向其中的贫困地区、山区和革命老区等经济欠发达县(市)予以倾斜支持。
6.农村中小学教师周转房建设、维修和改造投入实行县级政府负责,所需资金纳入当地财政预算。
县级财政应按照当地农村中小学教师周转房建设、维修和改造分年度实施计划,将所需建设、维修和改造资金纳入年度预算,按照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按时办理支付手续。
县级有关部门应对农村中小学教师周转房建设、维修和改造实行优惠政策,对建设、维修和改造过程中的各种税费依法予以减免。乡镇政府对教师周转房建设用地要加强调配,尽可能无偿划拨,以降低建设成本。
五、申报程序
7.每年9月底,县级教育、财政部门将当年新建、维修和改造教师周转房面积等情况,报经市(州)教育、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各地工作情况和本办法确定的安排原则下达当年奖励资金。
六、考核监督
8.坚持质量与效益并重,本着“经济、实用、安全、文明”的原则,以农村中小学教师“有房住、不住危房”为目标,努力改善其居住条件。要确保建设、维修和改造质量,防止浪费和不切实际的举债建设,严禁用中小学公用经费和其他转移支付专项经费建设、维修和改造教师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