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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普陀区2014年初中、小学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和省教育厅等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择校乱收费的通知》精神,进一步维护教育公平,规范招生秩序,推进“阳光招生”,确保适龄儿童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根据《舟山市教育局关于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的意见》(舟教基[2012]25号)、《舟山市教育局关于转发〈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流动人口子女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舟教基[2013]5号)文件精神,制定我区义务教育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一、组织领导

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在普陀区义务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组织实施义务教育招生,确保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局教育科按照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就近入学”与“属地管理”原则,统筹常住户籍儿童和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需求,合理确定各校的招生计划、班级规模。

各校应严格按照招生计划招生,不得随意突破招生计划或扩大班额。确需增加计划的,由学校向区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后方可招生。公办学校在有余额的情况下,区教育局统筹调剂附近学校未录取的学生到该校就学。

二、招生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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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员入学原则。认真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确保具有本区常住户籍的适龄少年儿童和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适龄对象全部入学。

(二)就近入学原则。根据义务教育法“就近入学”的要求,普陀常住户籍的适龄少年儿童按住址和户籍实行就近入学或相对就近入学。

(三)适度调节原则。根据区域生源数量的实际情况,统筹调剂,优化资源,促进均衡。

三、学区划分

2014年学区划分不变。具体见附件1。

四、录取办法

全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统一按入学登记、组织录取、公布录取结果三项程序办理。民办中小学(新居民子弟学校,下同)招生统一按划分范围进行录取,程序同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具体见附件2。

(一)入学登记。公办初中、小学按区教育局确定的招生学区在规定期限内受理入学登记;区内符合条件的具有本区常住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要求到城区学校就读的,由区教育局指定专门受理登记地点;民办中小学根据区教育局规定的招生范围由学校自主受理入学登记。区教育局在入学登记日之前向社会发布办理入学登记的相关信息(登记时间、登记地点、随带材料等)。小学新生入学年龄:2008年8月31日前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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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组织录取。民办中小学招生在区教育局指导下自主进行。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在区教育局监管与指导下进行,农村学校原则上按学生户籍组织录取,城区(原东港街道、沈家门街道,下同)学校按以下入学登记对象类别先后顺序组织录取。

第一类:学生与父母同户、同住,常住户籍及父母房产(根据住房产权证认定,下同)均在求读学校学区内的。

第二类:学生及其父母与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三代同户、同住,常住户籍及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房产均在求读学校学区内,且学生父母在城区无房产的。

第三类:学生父母在求读学校学区内有房产,学生户籍属本区城区户籍但不在就读学校学区内的。

第四类:学生父母在求读学校学区内有房产,学生户籍属本区但非城区户籍的。

第五类:学生父母在求读学校学区内有房产,学生户籍属本区外但市内户籍的。

第六类:学生父母在求读学校学区内有房产,学生户籍属市外户籍的。

当以上类别的同一类入学对象超过招生计划数时,按房产证日期先后顺序进行录取。未能录取的学生,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按相对就近的原则统筹安排到附近尚有空余学额的城区公办学校就读。属于第六类的初中入学对象如不在本区公办小学毕业的,在城区公办初中尚有空额的情况下酌情接纳,接纳不下则由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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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岛公办初中或新居民子弟学校优先接纳。

符合上级规定的政策性照顾对象子女就学,按相关规定予以办理。

学生有本区城区常住户籍但其父母在城区无房产的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到城区或本岛公办学校就读。

符合条件的本区户籍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及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符合在我区就学条件的,由学额仍有空余的公办学校吸纳,无法吸纳的,由区内民办中小学优先解决。

符合招生条件的普陀区初中、小学入学对象的学区生认定,以适龄儿童的户籍证件和其父母的房产证件(不含集体或共有房产、商业房产、租赁房等)、拆迁安置协议为主要依据。招生的户籍认定为2014年6月30日前迁入,房产证件认定为2014年6月30日前购入。其中房产以实际居住为准。

(三)公布录取结果。各初中、小学录取学生名单由录取学校向社会公布。

五、规范收费

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收取任何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杂费、借读费、住宿费等。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学生收取不符合国家、省规定的任何费用。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根据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与标准和实际发生的服务项目收费。

六、学籍管理

区教育局根据核发与审定的招生名单下发各校新生学籍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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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号,并督促学校及时在全国电子学籍管理系统中注册学籍,实时监控学校招生行为,实现义务教育“阳光招生”。根据浙江省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学生因家庭居住地和其法定监护人户口所在地变化或其它特殊原因须转学者,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后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转学手续。转入学校如该年级学额已满,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就近安排转学学生就读。毕业班学生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准转学。跨县区要求到我区公办学校就读的学生,必须向招生学校提供生源地教育主管行政部门同意在我区入学的书面手续。

附件:1.2014年普陀(城区)初中、小学招生学区划分

2.2014年普陀区民办中小学招生范围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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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普陀区教育局办公室 2014年4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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