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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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
□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已补报年度报告并公示
□已公示有关企业信息
□已更正公示的信息
□已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变更登记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重新取得联系
1、企业已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完成了补报或公示、更正相关信息,依法办理了变更登记或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能够重新取得联系,方可填写本申请表。
2、企业(含农民专业合作社)向住所或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分局提交本申请表时,还须携带营业执照原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3、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而被列入异常名录的企业,还需要携带经营场所证明材料及其复印件(如租赁协议和缴费凭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4、因“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而被列入异常企业名录的企业,还需要到属地工商所开具“年度数据更正传递单”。
5、工商分局收到企业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后,开具《受理申请回执单》。工商分局依照有关规定自收到申请或进行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移出的决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登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本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与《列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审批表》一并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