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环境检测实验室质量保证工作实施细则
试验室环保与安全防护制度范本
试验室环保与安全防护制度范本一、总则1. 为了确保试验室的环境保护和安全防护,保障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和设备的正常运行,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本试验室的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实验室负责人、技术人员、助理、实验员等。
3. 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依法履行环保和安全防护的职责。
二、环保措施1. 实行垃圾分类,将废纸、废塑料、废金属等有价值的废弃物进行集中回收处理。
2. 禁止在实验室内随意排放废水和废气,必要时应配备相应的废水处理设施和废气净化器。
3. 合理使用实验室的能源,定期检查和维护仪器设备,减少能源的浪费。
4. 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如实验室专用的排风装置、防护罩等,确保实验过程中的废气、废液排放的安全。
5. 对于实验中产生的危险废弃物,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进行专门处理,并保留相关的处理记录。
三、安全防护1. 按照实验室的特点,设置安全区域,禁止未经许可的人员进入。
2. 实验室内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和灭火设备,保持其完好有效。
3. 实验室必须要有逃生通道,并定期进行演习和检查,确保人员能够及时、有序地撤离。
4. 严禁在实验室内吸烟,禁止随身携带易燃物品进入实验室。
5. 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如实验服、手套、护目镜等。
6. 确保实验室内温度、湿度和通风良好,维护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
7. 定期开展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四、责任和制度1. 实验室负责人对试验室的环保和安全工作负总责,监督执行本制度,并定期组织环保和安全检查。
2. 技术人员负责具体的环保和安全工作,组织制定相关的操作规程,并进行监督和培训。
3. 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按照相关要求履行环保和安全防护的职责,发现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
4. 违反本制度的,将按照规定进行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根据事态严重程度,暂停或取消其在实验室内的工作资格。
五、附则1.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并按需要进行修订。
环境监测中实验室管理制度(精选5篇)
环境监测中实验室管理制度(精选5篇)第一篇:环境监测中实验室管理制度实验室管理制度1、监测分析室是分析实验检定的工作场所,为保证环境清洁、安静,不经允许外人不得进入;2、严禁在监测分析室内吸烟、饮食、会客,不得晾晒衣服和放置与实验室无关的物品;3、监测分析室的地面、操作台应经常打扫、擦拭,保持无灰尘,实验台抽屉内试剂架柜、仪器架柜,通风橱内要摆放整齐有序,标志清晰、规范;4、各监测分析室应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各种安全设施和消防器材应定期检查,妥善管理,保证随时可以供应,注意实验室用电安全,定期检查电器线路,室内电线管道设施,应安全、规范,不得随意布线;5、分析人员进入监测分析室应身着白大褂,必须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规则,认真执行本人所承担的技术操作规范,工作要集中精神,严禁玩忽职守;6、使用各种仪器设备时,必须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安全使用规则;7、监测分析室内的药品、试剂标签清楚,存放整齐,各种玻璃仪器应分类保管,使用后及时清理干净,放回原处,摆放整齐;8、凡属剧毒、易燃、易爆物品必须经专人负责保管,不准在监测分析室内随意存放;9、实验完毕,及时整理仪器设备和清洗实验用具,正确处理废弃物,及时切断电源、气源和火源,下班前检查水、电、气及门窗安全方可离去检测人员行为规范1、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坚持原则、钻研业务、务实进取;2、科学检测,严格执行标准、遵守检测程序,保证检测质量做到数据准确、有效;3、遵守法规讲廉洁、拒腐蚀、不徇情、守公德、讲文明,做到五不准;a.不准收受被检测单位的礼品礼金或有价礼券;b.不准参加被检测单位的邀请娱乐活动;c.不准收受被检测单位的宴请;d.不准参加被检测单位或个人的营销活动;e.不准利用职权搞不正之风。
4、遵守检测工作程序,做到:a、持证上岗,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安全检测;b、检测完毕,要清洗好器皿和仪器,清理剩余样品垃圾;5、遵守保密规定,妥善保管检测资料。
为用户保密和保护技术所有权制度1、全站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保密制度,做好技术保密工作。
实验室环境保护及安全管理制度模版(三篇)
实验室环境保护及安全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实验室的环境保护和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实验室的正常运行和人员的身体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实验室内所有人员,包括工作人员、研究人员、实习生等。
第三条实验室应根据其实际情况,确定相应的环境保护及安全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废物管理、危险品管理、安全防护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等。
第四条实验室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实验室的环境保护及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接受必要的培训。
第五条实验室在进行高风险实验时,应编制详细的实验方案,并进行安全评估,确保实验过程和结果的安全性。
第六条实验室应定期进行环境保护及安全管理的检查和评估,并进行整改和改进。
第二章环境保护管理第七条实验室应制定废物分类和储存的管理制度,确保废物的正确分类和储存,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八条废物的储存应该按照危险性等级进行分类,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废物储存区域应设立明显标识,禁止非相关人员进入。
第九条废物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进行处置,不得乱倒、乱丢。
第十条实验室应定期清理和检查废物储存区域,确保废物储存的安全性和整洁度。
第十一条实验室应定期检测水、空气等环境指标,确保实验室内环境的安全性。
第三章危险品管理第十二条实验室应设立专门的危险品储存区域,储存危险品时应按照危险性等级分类,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十三条危险品的储存区域应设立明显的标识,禁止非相关人员进入。
第十四条危险品的领用和使用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安全使用。
第十五条危险品的处置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进行,不得乱倒、乱丢。
第四章安全防护管理第十六条实验室应设立专门的安全防护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施、紧急处理设施等,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第十七条实验室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确保人员了解安全操作规程和紧急处理措施。
第十八条实验室应制定火灾预案和应急预案,并加强火灾和事故的防范工作。
检测实验室质量监督工作措施
分析 检测检测实验室质量监督工作措施 王莎莎 眉山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管理检测实验室是一个不断改进和优化的过程,质量监督工作则是其质量管理的有效途径,是保证质量的重要环节,更是管理检测实验室的难点。
为进一步提高检测实验室管理水平,下面主要从明确监督内容与方式、监督检验依据与项目的选择、如实记录监督工作这三个方面探究检测实验室质量监督工作措施,提升质量监督实效。
明确监督工作的内容与方式,发挥质量监督作用检测实验室工作质量需要通过控制加以保证,而质量监督员是执行质量控制任务的主体,所以检测实验室的质量监督员应在日常工作中明确监督工作的内容与方式,随时监控各项检测检验工作的质量关键控制点,及早发现问题并纠正,避免发生质量问题,起到质量监督作用。
检测实验室质量监督员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有没有依据规定的程序开展检测检验活动;检验的依据有误与否;检测条件与环境达标与否;检测设备仪器异常与否;检验用样品符合标准规定与否;检验数据的记录、校核、换算、结论判定等有缺陷与否;检测人员技术能力有缺陷与否;检测环节各个检测项目是否相互影响。
如果质量监督员发现问题,应即刻责令纠正,必要时应终止检验,依据程序反馈,做好记录工作。
检测实验室质量监督员的工作方式主要有两种,即静态监督、动态监督。
前者指的是有计划的监督检测人员的工作过程,多用于监督实验室的特殊项目,应对客户特殊要求,或者是首次分包、客户投诉或者是客户要求等;后者指的是监督员在检测现场通过事先不通知的方式随机监督,一般用于监督日常项目,监督对象涵盖检测实验室的在培人员、新上岗人员和新签约人员等,变更标准或者是实行新标准、使用新的方法、设备等都需要进行动态监督。
为更有效的开展检测实验室质量监督工作,质量监督员有时可同时使用这两种监督方式。
监督检验依据与项目的选择,强化关键环节监督对于检测实验室质量监督而言,检验依据与项目的选择合理与否是关键环节之一,这涉及到标准、监督方案、产品许可证实施细则等,要求质量监督员监督检测人员选用检验依据的标准、方法适用与否,是不是现行受控、有效;监督方案是否完整,有没有审批程序;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细则是不是最新版本,有没有正式发行文本,受控与否;实施方案与细则是否与检验标准、方法相适应,版本适用与否、受控与否;如果检验依据有变,实验室有没有组织检测人员学习,条件与环境符合要求与否,有没有进行必要的试验,是否更新设备仪器与作业指导书;检测检验过程有没有选择与客户要求相符的、适用的方法;使用非标准方法时有没有进行评审、验证、确认,有没有征得客户同意;检验项目有没有按标准或规定进行,不能随意增减;比较试验方法标准和检验原始记录,确认检验方法的正确性;检验原始记录信息完整与否、正确与否,有没有更改规范,同时保证原始记录具备可追溯性,依照规定处理进行数据修约,保证结果符合逻辑,保存检验原始数据的期限也应符合规定。
实验检测室规章制度范本
实验检测室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实验检测室的管理,提高实验检测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保障实验数据的可靠性,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实验检测室是执行实验检测和样品分析工作的专门场所,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实验检测室的规章制度,维护实验检测室的正常秩序。
第三条实验检测室的主要任务是对样品进行准确、及时的检测和分析,确保测试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四条实验检测室应该配备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实验设备和仪器,并保持设备和仪器的正常运转。
第五条实验检测室的工作人员应该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过系统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实验检测工作。
第六条实验检测室应该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实行实验检测质量管理体系,保证实验检测数据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第七条实验检测室的主管单位应该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实验检测室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实验检测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实验检测室的组织机构第八条实验检测室应当设立实验检测室主任,负责实验检测室的日常管理和工作安排。
第九条实验检测室主任应当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对实验检测工作有较为深刻的了解。
第十条实验检测室主任应当协调实验检测室内部各个部门之间的合作,确保实验检测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实验检测室应当设立实验技术人员、实验工作者和实验室管理员等工作人员,各司其职,协力工作。
第十二条实验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负责实验检测的技术操作和数据分析。
第十三条实验工作者应当具有相关的实验检测经验,承担实验检测的具体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实验室管理员应当负责实验检测室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维护实验检测室的正常运转。
第三章实验检测室的工作流程第十五条实验检测室应当根据实验检测任务的性质和要求,制定相应的实验检测计划和流程。
第十六条实验检测室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实验检测计划和流程进行工作,保证实验检测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实验检测室的工作流程包括实验检测任务的接收、样品的接收和处理、实验检测的操作和分析、数据处理和报告输出等环节。
环境检测科工作制度
环境检测科工作制度一、总则为确保环境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客观性、准确性和公正性,规范环境检测行为,提高环境检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架构1. 环境检测科是负责环境检测工作的主要部门,设科长一名,副科长一名,检测员若干名。
2. 环境检测科按照检测业务范围分为若干检测小组,各检测小组设组长一名,组员若干名。
三、工作职责1. 科长负责环境检测科的全面工作,组织实施科室工作计划,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确保检测工作的正常进行。
2. 副科长协助科长开展工作,负责检测科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检测项目的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工作。
3. 检测员负责具体的环境检测工作,严格执行检测标准和方法,确保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 检测小组组长负责组织本小组的检测工作,确保检测任务的完成,监督和指导下属检测员的工作。
四、检测工作流程1. 接受检测任务:根据客户需求,确定检测项目、检测标准和检测方法。
2. 制备样品:按照标准方法对样品进行制备,保证样品的稳定性和代表性。
3. 检测分析:采用专业的检测设备和技术,对样品进行检测分析,确保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 数据处理:对检测数据进行处理和分析,编写检测报告,报告应包括检测结果、结论和建议。
5. 检测报告:将检测报告提交给客户,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五、质量控制与保证1. 环境检测科应定期对检测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检测技能和业务水平。
2. 环境检测科应定期对检测设备进行检定和校准,保证检测设备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环境检测科应建立检测质量控制体系,对检测过程进行监控,确保检测质量的稳定性。
4. 环境检测科应定期对检测工作质量进行评估,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提高检测质量。
六、实验室管理1. 环境检测科应建立实验室管理制度,确保实验室的安全、环保和整洁。
2. 环境检测科应制定实验室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确保实验室的安全。
南京市环境检测实验室质量保证工作实施细则
南京市环境检测实验室质量保证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南京市环境检测实验室的质量,规范实验室的运作和质量控制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实验室质量保证工作是指通过实施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实验室管理和监督,确保实验室对环境样品进行准确、可靠、全面和及时的检测分析结果,以满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第三条实验室质量保证工作的目标是确保实验室各项业务的科学性、可靠性、准确性和连续性,保证实验室工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最大程度地提高实验室质量控制和监督的有效性。
第四条实验室质量保证工作实施细则适用于南京市环境检测实验室的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实验师、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
第二章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第五条南京市环境检测实验室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实验室的组织结构、责任制度、质量手册、标准操作规程、记录和文档等。
第六条质量管理体系应按照国家标准要求进行建立、执行和监督。
第七条质量管理体系应定期进行审核和评估,不断完善和提升。
第三章实验室质量控制第八条南京市环境检测实验室应建立和完善实验室内部的质量控制体系,包括对实验流程、设备、试剂、方法等的质量控制。
第九条实验室质量控制体系应包括内部质量控制、外部质量控制和纠错措施等。
第十条内部质量控制是指实验室自主对实验过程和结果进行监控和验证,确保实验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一条外部质量控制是指实验室与其他实验室之间进行相互比对和交流,以提高实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二条纠错措施是指实验室对不合格的样品和实验结果进行分析和处理,防止错误结果的出现。
第四章质量保证工作的绩效评估第十三条南京市环境检测实验室应定期对实验室的质量保证工作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实验室的管理水平、实验流程、质量控制等方面。
第十四条定期评估的结果应及时向实验室的管理人员报告,并进行改进措施。
第五章责任与处罚第十五条南京市环境检测实验室的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实验室质量保证工作的规定和要求,保证实验室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试验室环境卫生管理制度范本
试验室环境卫生管理制度范本一、目的与依据本制度旨在规范试验室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提高试验室的卫生状况,确保试验室工作环境符合卫生要求,保障试验室人员的健康与安全。
本制度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 2019 年第 15 号文件》以及相关标准和法律法规。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试验室的环境卫生管理。
三、试验室环境卫生管理要求1.保持室内清洁试验室工作区域、设备和器具应保持干净整洁,无残留物、尘埃和异味。
试验室人员需要及时清理、整理工作区域,保持试验室内外环境清洁。
2.垃圾分类处理试验室内的废弃物应分类存放,建立垃圾分类处理制度。
试验室人员需按照相关规定,将废纸、废塑料、废玻璃、废金属等不同类别的废弃物放入对应的垃圾桶或回收箱中。
3.消毒防疫措施定期对试验室进行消毒处理,保持环境卫生。
试验室人员需要学习并掌握正确的消毒方法和程序,根据要求进行消毒操作。
4.通风换气试验室应保持良好的通风换气,定期清洗排风扇、空调过滤网等设备。
试验室人员需保持通风口通畅,不得堵塞、遮挡。
5.定期检测定期对试验室的空气质量进行检测,确保试验室的环境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试验室人员需要做好相关记录,并及时处理检测结果异常的问题。
6.个人卫生试验室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勤洗手、勤换洗工作服、佩戴好防护用品。
禁止在试验室吃零食、饮水等行为,确保试验室内的食品安全和环境卫生。
7.安全教育培训试验室人员应定期进行卫生安全培训,并提高对环境卫生管理的重视和责任意识。
建立健全的安全教育培训档案,记录培训内容和参与人员。
四、环境卫生管理责任1.试验室负责人负主要责任,负责组织实施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确保其有效落实。
2.各科室试验室卫生管理员负责日常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督促试验室人员按要求执行制度。
3.试验室人员要自觉遵守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积极参与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共同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五、违反处理办法对于违反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的试验室人员,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停职、辞退等。
实验室环境保护及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实验室环境保护及安全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1、为了保护实验室的环境,保障实验人员和设备的安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单位的要求,制定本实验室环境保护及安全管理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实验室,包括所有实验室人员,包括职工和访问学者。
3、实验室环境保护及安全管理的目标是保护环境、预防事故、消除危险源、保障人员安全、保护实验设备、提高工作效率。
4、实验室环境保护及安全管理责任制的原则是明确责任、分清职责、层层落实。
二、实验室环境保护管理1、减少实验室危险物质的使用,提倡替代方法,合理使用可再生资源。
2、实验室内严禁乱倒乱扔废弃物,严禁乱堆乱放杂物。
3、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垃圾分类,尽量减少废弃物的产生。
4、实验室内不得随意使用化学品,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申领和使用,并及时归还。
5、保持实验室内的卫生清洁,定期进行清扫、消毒和通风。
6、加强对实验室设备的维护保养,定期进行检查和试验,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
7、严禁在实验室内吸烟,禁止使用明火。
三、实验室安全管理1、实验室内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包括标示有危险品、应急出口、灭火器等。
2、危险药品必须经专人保管,严禁私自带入和带出实验室。
3、实验室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并签署安全责任书。
4、实验室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使用实验设备和化学药品,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5、遇到实验设备损坏、泄漏或火灾等紧急情况,必须立即向上级主管报告,并采取紧急措施。
6、实验室内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电气安全标准,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7、实验室内必须设置防火门和防火墙,杜绝火灾蔓延。
8、实验室内必须配备适量的灭火器和灭火装备,并且定期进行检查和充装。
四、应急管理1、每个实验室必须配备急救箱,并定期检查和补充急救用品。
2、实验室内必须设置应急电话,并将其公示在醒目位置。
3、实验室内必须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包括灾害评估、应急救援、处置措施等。
4、实验室人员必须参加定期的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环境检测现场室规章制度
环境检测现场室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环境检测现场室管理行为,提高环境检测质量,保障员工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环境检测现场室是指为进行环境检测而设立的实验室,用于收集、处理、保存和检测环境样品。
第三条环境检测现场室应当具备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检测设备、设施和人员,并严格按照检测标准进行检测工作。
第四条环境检测现场室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确保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五条环境检测现场室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熟悉环境检测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严格遵守规章制度,保证检测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环境检测现场室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第七条环境检测现场室不得私自泄露、篡改检测数据,不得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环境检测现场室应当定期开展内部审核和外部审核,确保检测质量稳定提高。
第九条对违反规章制度的人员应当进行严肃处理,包括警告、罚款、停职、解聘等处罚。
第二章环境检测现场室管理第十条环境检测现场室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人事管理制度,包括员工招聘、培训、考核等。
第十一条环境检测现场室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质量评价等。
第十二条环境检测现场室应当建立健全的设备管理制度,定期维护、校准、检验设备,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环境检测现场室应当建立健全的文档管理制度,存档管理相关文件和检测数据,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第十四条环境检测现场室应当建立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员工的营养健康。
第十五条环境检测现场室应当建立健全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减少环境污染的产生。
第十六条环境检测现场室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第十七条环境检测现场室应当建立健全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保障员工的健康。
第三章环境检测现场室操作规程第十八条环境检测现场室操作人员应当按照标准操作程序进行操作,确保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检测中心实验室用水质量监控实施细则
检测中心实验室用水质量监控实施细则一、目的与依据为了确保实验室用水质量安全、合理使用水资源,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的制定依据包括:《生物实验室安全规范》、《实验室用水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二、实验室用水质量监控原则1.确保实验室用水符合生活饮用水标准,对于特定实验需求,应满足相应的水质指标要求。
2.实施全程监控,包括取水、运输、储存和使用,确保用水质量的可追溯性。
3.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并处理用水质量问题。
三、实验室用水质量监控措施1. 实施定期水质监测,包括对物理性质、化学成分和微生物指标进行检测。
合格的实验室用水可以满足以下指标要求:PH值在6-8之间,总溶解固体浓度不超过500mg/L,微生物指标符合相关标准。
2.按照《实验室用水管理办法》要求,建立水质监测记录,并保存至少一年。
3.对供水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清洗,确保水质安全。
4.在实验室设置明确的用水点,禁止将实验室用水用于非实验用途。
5.对于特定实验需求,应根据实验要求进行特殊处理。
如实验水中金属离子需低于特定限值,可通过反渗透等方法实现。
四、实验室用水质量监控责任1.实验室负责人应负责实验室用水质量监控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2.检测中心应配备专业人员,负责实验室用水质量监测和分析。
3.每个实验室成员都应遵守实验室用水管理规定,确保用水的安全使用。
4.如发现实验室用水质量问题,应立即上报实验室负责人,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五、实验室用水质量监控的评估与改进1.定期对实验室用水质量监控工作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学习与借鉴其他单位的用水管理经验,不断提高实验室用水质量管理水平。
3.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外部评估,及时整改不足之处。
六、附则1.非实验室用水不得用于实验室实验,并对非实验室用水的供应进行严格管理。
2.对于实验室用水质量检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记录处理结果。
3.进行实验室用水质量监控时,应配备相应的检测设备,并保证设备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实验室质量控制考核与比对试验实施细则
为加强局属各监测机构实验室质量控制和质量保障 ,保证水质监测数据合格率和可信度,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水质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水文[2022]169 号)及部水文局《实验室质量控制考核与比对试验实施办法》 ,制定本实施细则。本细则合用于 AA 水利委员会水文局(以下简称 AA 委水文局)局属各监测机构实验室质量的控制与比对试验工作。水利部水文局负责组织开展实验室质量控制考核与比对试验工作 ,下达质量控制年度考核与比对试验计划。局属各监测机构须根据其计划及时组织实施并按期完成。委水文局水质监测管理处(以下简称水质处)负责组织局属监测机构积极参加相关单位组织的实验室质量控制考核与比对试验 ;汇总局属监测机构的年度质量管理总结;汇总编制下年度质量管理工作计划并报送水利部水文局。质量控制方式1、实验室质量控制考核与比对试验:由水利部水文局、AA 流域监测机构、AA 委水文局等相关单位(部门)组织或者委托组织的标准样品测试或者样品比对测试。2、实验室常规质量控制:实验室在日常检测中应完成质量控制基础试验和常规质量控制试验,并编制常规质量控制工作报告。质量控制考核1、局属各监测机构须根据下达的考核内容确定相应考核人员 ,准备所需试剂、仪器设备、玻璃器皿等资源;2、各监测机构样品管理人员按规范规定要求负责接收考核样品 ,并执行样品管理程序;3、被考核人员应根据主考单位提供的考核样品稀释方法、浓度范围及其他注意事项等 ,做好相应准备工作 ,确保实验室检测环境及仪器设备等满足考核要求;4、被考核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样品测试,及时填写提交测试报告;5、被考核单位根据审核合格的测试报告编制检测报告,按期上报主考单位;6、考核不合格的,被考核人员应及时参加主考单位组织的补考;7 、考核过程中的全部记录应归档备查。常规质量控制考核1、局属各监测机构实验室须按考核单位指定的项目进行质量控制基础试验 , 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精密度偏性试验(AQC 试验)及质量控制图的计算和绘制。(1)采集试验中的空白值,由空白批内标准差计算分析方法的检出限 DL,要求计算出的检出限 DL 小于或者等于方法规定检出限;(2)通过测定系列标准溶液建立标准曲线 ,以确定方法灵敏度及线性范围。一般要求相关系数 r≥0.999,截距 a 与零无显著性差异;(3)比较各组溶液测定结果的批内变异和批间变异,检验变异的显著性;(4)比较标准溶液和天然水样测定结果的标准差,判断天然水中是否存在影响测定精密度的干扰因素;(5)测定加标回收率,检查水样中是否存在能改变分析灵敏度而不影响精密度的组分;(6)对各组溶液测定结果的总标准差与各相应浓度的 5%或者检出限进行比较, 评价分析方法的适应性和检查操作人员对分析方法的熟练程度;(7)检验质量控制图的合理性。落于上、下辅助线范围内点数不足 50%,则表示点的分布不合理 ;连续七点落在中心线一侧 ,则表明存在明显的系统误差 ;连续七点递升或者递降则表示有明显的失控趋势;相临三点中的两点屡屡接近控制限,表示测试质量异常 ,凡属上述情况之一者应即将中止实验 ,查明原因 ,重新绘制质量控制图。2、局属各监测机构针对本实验室所开展的分析项目 ,选用空白试验、平行双样、加标回收、质控样或者密码样等方法进行日常监测质量控制检查。(1)现场采样质控 :通过现场平行样及全程序空白样 ,全年将本监测机构所开展的全部份析项目均作一次质量检查;(2)全年应完成本监测机构开展监测项目的 90%以上(不得少于水质年报全部份析项目)的常规质量控制试验内容。局属各监测机构按常规质量控制技术方法和要求 (见附件一和附件二),及时编制常规质量控制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质量控制工作计划、质量控制工作概况、质量控制实施及工作评价, 自查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局属各级监测机构应按时完成质控考核 ,向主考单位上报质控考核结果,并报水质处备案。凡考核有不合格的,应认真分析原因并积极准备补考。局属各监测机构应逐月向水质处上报常规质控表 (附表四),每年应按时提交常规质量控制工作报告 ,不得弄虚作假。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上报的,须事先书面说明原因,经允许后另行提交。质量控制考核与比对试验及常规质量控制考核结果获得优秀的监测机构,AA 委水文局赋予通报表彰。。对于综合评分结果为不合格的监测机构,须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本细则解释权归水质处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1)空白试验值的测定与检测限的确定使用选定的分析方法对试验用纯水做全程序空白试验。根据所得结果按照附件二:表三规定公式,计算检测限填入附件二:表三。要求所得检测限近似于标准方法的给出值,明显偏高则不合格,应找原因重新测定。(2)校准曲线绘制及线性检验标准系列应在线性范围内选取至少 6 个浓度点进行测定,扣除空白值后,以响应值的数据为纵坐标 ,浓度值为横坐标 ,绘制校准曲线并计算下列参数 ,结果填入附件 2:表一、表四。① 相关系数普通要求 r≥0.999,否则要求排除影响重新测定。②列出回归方程 y=a+bx 对截距 a 进行 t 检验,要求截距与零无显著性差异,否则找原因重做。用实验室自配的标准溶液取 0.1C、0.9C(C 为标准曲线的测定上限),统一发放的标准水样、天然水样及加标天然水样,以随机次序每天一批,每次 2 份,原子吸收法共 10 批,分光法和容量法共 6 批。计算下列参数,结果填入附件二:表一、二、三。(1)批内变异 MS批内(2)批间变异 MSMSF = 批间计算 F 值, MS批内如果 F<F0.05,可评价变异“不显著”。F>F0.01,可评价批间(3)批内、批间变异分析变异“显著”,实验结果可能受到环境、条件的影响。 F 0.05 <F<F 0.01,可评价为变异 显著性证据不足,应进一步找原因。MS F = 批内如果 MS 批间MS 批内,则 MS 批间 。若 F<F 0.05,说明批内、批间变异不显著,可将批间变异视为零,将批内变异作总变异的估计值,若 F >F 0.05,则必须查找原 因并予以纠正。(4)批内标准差Sw = MS 批内(5)批间标准差Sb = (MS 批间一 MS 批内)/n(6)总标准差St = Sw 2 + Sb 2总标准差小于被测浓度的 5%可以接受,当 5%浓度低于方法给定的检测限时, 即用检测限作为衡量标准。进行加标回收试验,计算回收率 P%,结果填入附件二:表三。在方法的精密度和准确度均达到要求的基础上,按下述要求作成质量控制图, 结果填入附件二:表五。(1)控制水样的制备配制一定浓度的储备浓液,用纯水稀释,再根据当地地表水的浓度值范围进行 稀释备用。(2)分析质量控制水样要求:分析方法与分析水样相同 ,每天至少平行分析二份 ,逐日积累 ,重复试验获得 20 个以上数据,每日分析结果的相对偏差不得大于标准方法中规定的相对偏差的两倍,否则应重作。(3)按附件二:表五要求内容计算并绘制质控图。(4)控制图的判断① 落入上、下辅助线范围内的点数应约占总点数的 68%,如落入点数小于50%,表示点的分布不合理,应补充数据,重新计算和绘图,直至分布合理。② 连续 7 点偏在中心线同侧,表明测得结果有异常,应查明原因,重新积累数据和绘图。③ 连续七点递升或者递降,表示有明显地失控趋势 ,应查找原因,重新补充数据、计算和绘图。④ 相邻三点中的两点屡屡接近控制限 ,表示测试质量异常 ,应终止试验查明原因,予以纠正。⑤ 超出控制限的为离群值,应剔除。剔除后,应补充新数据至 20 个,重新计算各统计值并重新绘图。(1)现场采样质量控制① 采样时要求采集不少于总数 10%的平行样,选 1~2 个平行样做加标回收试验,合格标准参照《空白试验值、平行双样、加标回收合格率合格范围表》。② 要进行采样过程的质量检查 ,每次可在一个采样点采集监测全程序空白样品。其方法:将实验室用纯水在采样现场装入采样瓶中 ,与样品相同地加入保存剂,并同时运输到实验室 ,与样品同时进行全过程的分析。测得结果与实验室的空白值比较,应符合空白值测得的要求,否则应从采样过程中查找原因。(2)实验室质量控制①空白试验值1)测定方法:一次平行测定至少两个空白值。2)合格要求:A. 平行测定的相对偏差不得 50% 。B. 分析中绘有空白试验值控制图的 ,将所测空白值的均值点入图中进行控制。②平行双样1)测定率:A. 有质量控制水样并绘有质量控制图的监测项目 ,随机抽取 10~20%的样品进行平行双样测定。当同批样品较少时,应适当增加双样测定率。B. 无质量控制水样和质量控制图的监测项目 ,应对全部样品进行平行双样测定。2)合格要求:A. 将质量控制水样的测定结果点入质量控制图中进行判断。B. 水样平行测定所得相对偏差不得大于分析方法规定的相对偏差的两倍 , 分析方法没有规定相对偏差时 ,可参照《空白试验值、平行双样、加标回收合格率合格范围表》的规定。C. 全部平行双样测定总合格率≥95%。③加标回收率1) 测定率:随机抽取 10~20%样品进行加标回收率的测定。2) 合格要求:A. 有准确度控制图的监测项目 ,将测定结果点入图中进行判断 ;无此控制图者其测定结果不得超出监测分析方法中规定的加标回收率范围;B. 监测分析方法中没有规定范围值时,可参照《空白试验值、平行双样、加标回收合格率合格范围表》的规定;C. 全部加标回收率总合格率≥95%。④ 质控样品比较分析1) 可用于实验室工作基准的确定 ,要求测定值落在真值的不确定度范围内 , 否则应查找原因进行校正。2) 于每批水样中插入 10~20%质控标样,也可随机加入 10~20%密码样(分 析者不知),按标样保证值的不确定度检查其质量。上述结果均填入附件二:表四(1)、(2)。0.00 0.01 0.1 1.0 10 100150 50 30 20 10 5 2.5 195~105%90~110%80~120%70~130%分析结果所在 数量级(mg/L)相对偏差最 大允许值(%)常量 (≥1mg/L)半微量 (0.1~0.9mg/L)微量 (0.01~0.09mg/ L)痕量 (<0.01mg/L)加 标 回 收 率B (空白)0.0001。
质量检测中心的规章制度
质量检测中心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质量检测中心的管理活动,保证质量检测工作的有效开展,提高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质量检测中心是本单位负责检测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相关标准的检测工作,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三条质量检测中心的管理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质量检测中心实行负责人领导下分工负责的管理模式,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义务。
第五条质量检测中心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不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提高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第二章质量检测中心的组织结构第六条质量检测中心设质量管理部、技术部等部门,各部门下设若干具体岗位,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质量管理部负责制定和监督中心的质量管理计划,确保检测工作的质量和稳定性。
第八条技术部负责组织和指导中心的检测工作,确保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九条质量检测中心设立检测科、数据处理科等科室,各科室之间相互协作,共同完成检测任务。
第十条质量检测中心还设有质量监控室,负责对检测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三章质量检测中心的工作流程第十一条质量检测中心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和操作规范进行检测工作,确保检测结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第十二条质量检测中心对各项检测工作进行严格管理,保证检测数据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第十三条质量检测中心逐步推进自动化、智能化检测技术的应用,提高检测效率和准确性。
第十四条质量检测中心定期进行检测设备的维护和校准,确保检测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准确性。
第四章质量检测中心的管理制度第十五条质量检测中心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人员管理制度等。
第十六条质量检测中心对员工进行岗前培训和定期考核,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检测技能和素质。
第十七条质量检测中心建立质量档案,对检测过程进行记录和保存,确保检测数据的可靠性和完整性。
第十八条质量检测中心对外发布检测结果时,必须经过质量监控室的审核和确认,确保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环境检测实验室质量保证工作实施细则(DOC 37页)
xx市环境检测实验室质量保证工作实施细则为提高xx市环境检测质量水平,规范质量管理工作,确保环境检测数据和信息的可靠性、可追溯性和可比性,为环境管理和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根据国家《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江苏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及各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标准方法等对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的要求,制订本细则。
第一部分通则1. 人员要求环境检测实验室中凡承担样品采集、样品分析、编制报告等的工作人员,必须通过人员上岗认定,取得xx市环境检测上岗资质,没有资质的人员,应在有资质的人员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其检测质量由指导人员负责。
检测技术人员在扩展持证领域或者项目时必须按要求完成上岗自认定所有材料,通过考核评定方可从事相关项目检测工作。
2. 仪器设备所有从事监测活动的仪器设备应按相关国家计量法规规定,定期由计量部门检定/校准,检定/校准合格后方可使用,所有在用的仪器设备必须在检定/校准有效期内。
在日常使用过程中,应按照相关仪器设备操作维护规程和量值溯源要求定期维护和期间核查,并作好仪器使用登记记录和期间核查记录。
3. 样品采集现场采样按工作计划实施,确保采样点位、监测项目和频次正确。
现场采样至少二人参加,为保证采样时对现场状况了解的连续性,每次采样时应至少有一名采样人员参加过上次该点采样。
样品采集方法和保存器具符合国家监测技术规范或有关监测方法规定的要求;现场及时填写完整的采样记录;采样结束后,核对样品,做好样品唯一性标识、保存和运输,及时完成样品交接。
4. 样品分析按照现行有效的标准方法在样品有效期内完成样品分析,及时填写原始记录,不允许誊抄、涂改,更改记录需划改签字(或盖章)确认。
5. 检测数据数据结果保留三位有效数字,不足三位的不得多于方法的检出限所能达到的位数;除CODcr、臭气浓度外,低于检出限的结果,统一标识“ND”,同时报出方法检出限,对于CODcr、臭气浓度应按照“<检出限”的形式执行。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12.22•【字号】浙建〔2023〕12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建〔2023〕12号各市建委(建设局):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推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检测专项及检测能力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12月22日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推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以下简称《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以下简称《资质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检测机构资质管理(一)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在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建设工程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的检测。
(二)检测机构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应当依据《办法》和《资质标准》取得相应的资质,其检测能力应满足检测专项及检测能力表(见附表)要求,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三)检测机构申请资质时,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建设厅”)提出申请,依法提交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及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实验室质量保证措施
实验室质量保证措施为规范实验室质量管理工作,确保环境检测数据和信息的可靠性、可追溯性和可比性,为环境管理和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根据国家《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江苏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和《南京市环境检测实验室质量管理实施细则》对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要求,制定实验室质量保证措施。
一、总则1.人员要求检测技术人员必须通过人员技术上岗考核认定,取得相应的资质后,方可从事检测工作。
2.仪器设备所有从事监测活动的仪器设备须定期按国家计量法规规定进行检定、校准,合格后在有效期内使用;在日常使用过程中,按照相关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和量值溯源要求,定期维护和期间核查。
3.样品分析按照现行有效的标准方法在样品有效期内完成样品分析,及时填写原始记录。
4.检测数据数据结果保留三位有效数字,不足三位的不得多于方法检出限所能达到的位数;除COD cr、臭气浓度外,低于检出限结果,统一标识为“ND”;对于COD cr、臭气浓度应按照“<检出限”执行。
5.标准物质为保证标准物质的溯源性和有效性,标准物质的配置、稀释、标定、使用须在标准物质有效期内,并按规定条件保存。
6.其他配制或稀释标准溶液的纯水,其电导率或比电阻符合一级水标准,对于特殊要求的实验用水应按照相关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中的要求进行处理和检验。
二、水和废水检测质量保证标准校准与检查校准曲线至少有六个浓度点,包括零浓度、接近测定上限和下限的浓度点。
校准曲线只能在线性范围内使用。
质控样品实验室空白:每批样品至少测定一个实验室全程空白样品。
空白样品测定值应小于方法检出限,或用控制图方法确定控制限进行控制。
实验室平行:除色度、悬浮物、油、BOD5、粪大肠菌群、挥发性有机物外的项目,每批样品随机抽取10%实验室平行样,污染纠纷仲裁样品随机抽取不少于20%实验室平行样。
平行样评价:一般样品浓度在mg/L水平,或显著高于方法检出限(5~10倍以上),相对偏差≤10%为合格;样品浓度在μg/L水平,或显接近方法检出限,相对偏差≤20%为合格;特殊项目相对偏差因满足标注方法要求。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国家重点⽣态功能区县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作实施⽅案》的通知⽂号:环办[2015]77号颁布⽇期:2015-08-24执⾏⽇期:2015-08-24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有关省、⾃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财政厅(局):为确保2016年国家重点⽣态功能区县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作顺利完成,根据《国家重点⽣态功能区县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环发〔2011〕18号)和《中央对地⽅国家重点⽣态功能区转移⽀付办法》(财预〔2015〕126号),环境保护部、财政部联合制定了《2016年国家重点⽣态功能区县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作实施⽅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附件:2016年国家重点⽣态功能区县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作实施⽅案环境保护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15年8⽉24⽇附件2016年国家重点⽣态功能区县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作实施⽅案为确保2016年国家重点⽣态功能区县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作顺利完成,根据《国家重点⽣态功能区县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环发〔2011〕18号)和《中央对地⽅国家重点⽣态功能区转移⽀付办法》(财预〔2015〕126号),特制定本实施⽅案。
⼀、适⽤范围本实施⽅案适⽤于2015年限制开发等国家重点⽣态功能区所属县(包括县级市、市辖区、旗等,以下统称县),涉及北京、天津、河北、⼭西、内蒙古、吉林、⿊龙江、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东、⼴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肃、青海、宁夏和新疆26个省(区、市),共555个。
⼆、指标体系按照《国家重点⽣态功能区县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环发〔2014〕32号)和《国家重点⽣态功能区县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实施细则》(环办〔2014〕96号)有关要求组织实施,分为防风固沙、⽔⼟保持、⽔源涵养、⽣物多样性维护等四种⽣态功能类型,实⾏差别化的考核评价。
试验室环境卫生管理制度范文
试验室环境卫生管理制度范文1. 目的与适用范围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试验室环境卫生管理,确保试验室环境清洁、安全、健康。
适用于所有试验室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2. 环境卫生管理责任2.1 试验室负责人对试验室环境卫生管理负总体责任,确保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的落实和执行。
2.2 指定专门人员负责试验室的日常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包括环境检测、定期清洁和消毒等。
2.3 所有试验室工作人员都有责任遵守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的要求,协助保持试验室环境的清洁和安全。
3. 试验室环境卫生标准3.1 试验室内应保持整洁有序,杂物、废弃物应及时清理。
3.2 试验室地面、墙壁、天花板等应保持干净,不得有明显的污垢和污损。
3.3 试验室器具、设备应定期清洁和消毒,确保表面无尘、无菌。
3.4 试验室垃圾桶应密闭,定期清理并分类处理。
3.5 试验室通风设施应保持畅通,定期检查并清洁。
4. 试验室环境卫生管理措施4.1 设立环境卫生管理岗位,负责试验室环境卫生检测、清洁和消毒等工作。
4.2 制定环境卫生管理计划,明确清洁和消毒频次、方法和责任人。
4.3 保持试验室干净整洁的同时,注意节约用水,合理使用清洁剂和消毒剂。
4.4 建立清洁工具和清洁剂的统一供应和管理制度,确保清洁工具和清洁剂的质量和使用。
4.5 配备个人防护用品,要求试验室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5. 试验室环境检测5.1 定期对试验室环境进行检测,包括气体、水质和噪音等因素。
5.2 对环境检测结果进行记录和分析,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改善试验室环境质量。
6. 废弃物管理6.1 试验室的废弃物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分类和妥善处理。
6.2 废弃液体应专门收集和处理,不得随意倒入下水道。
6.3 废弃固体应密闭包装,并按规定送往指定地点进行处理。
7. 事故应急处理7.1 设立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明确事故应急处理的程序和责任人。
7.2 试验室工作人员应接受事故应急处理培训,熟悉应急处置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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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境检测实验室质量保证工作实施
细则
附件2
南京市环境检测实验室质量保证工作实施细则为提高南京市环境检测质量水平,规范质量管理工作,确保环境检测数据和信息的可靠性、可追溯性和可比性,为环境管理和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根据国家<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江苏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及各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标准方法等对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的要求,制订本细则。
第一部分通则
1. 人员要求
环境检测实验室中凡承担样品采集、样品分析、编制报告等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人员上岗认定,取得南京市环境检测上岗资质,没有资质的人员,应在有资质的人员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其检测质量由指导人员负责。
检测技术人员在扩展持证领域或者项目时必须按要求完成上岗自认定所有材料,经过考核评定方可从事相关项目检测工作。
2. 仪器设备
所有从事监测活动的仪器设备应按相关国家计量法规规定,定期由计量部门检定/校准,检定/校准合格后方可使用,所有在用的仪器设备必须在检定/校准有效期内。
在日常使用过程中,应按照相关仪器设备操作维护规程和量值溯源要求定期维护和期间核查,并作好仪器使用登记记录和期间核查记录。
3. 样品采集
现场采样按工作计划实施,确保采样点位、监测项目和频次正确。
现场采样至少二人参加,为保证采样时对现场状况了解的连续性,每次采样时应至少有一名采样人员参加过上次该点采样。
样品采集方法和保存器具符合国家监测技术规范或有关监测方法规定的要求;现场及时填写完整的采样记录;采样结束后,核对样品,做好样品唯一性标识、保存和运输,及时完成样品交接。
4. 样品分析
按照现行有效的标准方法在样品有效期内完成样品分析,及时填写原始记录,不允许誊抄、涂改,更改记录需划改签字(或盖章)确认。
5. 检测数据
数据结果保留三位有效数字,不足三位的不得多于方法的检出限所能达到的位数;除CODcr、臭气浓度外,低于检出限的结果,统一标识”ND”,同时报出方法检出限,对于CODcr、臭气浓度应按照”<检出限”的形式执行。
6.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实验室质量管理部门应制定年度质量控制计划并按计划实施。
按照国家各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标准方法等对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的要求每月进行质量检查、统计活动,当月质量检查合格率低于80%时,应分析查找原因,并在此后的检查中进行关注,增加检查频次,年终进行总结。
7. 标准物质
为保证标准(或校准)溶液、标准气体的溯源性和有效性,在标准(或
校准)溶液的配制、标定、稀释、使用中核查需有记录,按规定条件保存,确保在有效期内使用。
8. 其它
实验用水:配制或稀释标准溶液的纯水,其电导率或比电阻符合中国实验室用水一级标准,对于特殊要求的实验用水应按照相关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中的要求进行处理和检验。
9. 说明
本实施细则若与国家及省质量管理规定不一致时,执行上级规定。
第二部分各专业质量保证工作
第一章水和废水检测
一、主要依据
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 );
2.<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493- );
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HJ/T373- );
4.<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5- );
5.<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6.<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定(暂行)>(总站源字[ ]148号);
7.<江苏省日常环境监测质量控制样的采集、分析控制要求>(苏环监测[ ]60号);
8.<江苏省有机污染物监测质量保证技术指南(试行)>(苏环监测[ ]62号)。
二、现场采样
1. 校准与核查
pH计每批样前用缓冲溶液校准,电导率仪每月校准,并及时填写记录。
溶解氧测定仪每次测定前校准调零。
2. 采样
检查测定项目与采样器具、固定剂、水样容器的统一性。
除细菌总数、大肠菌群、油类、生化需氧量(BOD5)、有机物、余氯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先用采样水荡洗采样器与水样容器 2 ~ 3 次,然后将适量水根据不同的项目装入相应材质的容器内,并按要求立即加入相应的固定剂,贴好标签。
3. 注意事项
测定BOD5、硫化物、油类、挥发性有机物(VOCs)、余氯、粪大肠菌群、悬浮物、放射性等项目的样品,不能混合,只能单独采样。
测定油类的地表水水样,采样前应破坏可能存在的油膜,在水面至300mm采集柱状水样,并单独采样,全部用于测定。
采集测定BOD5、有机物污染物项目的水样时,水样必须延瓶壁缓慢注满容器,过程中不得有产生气泡,容器上部不留空间,BOD5样品要有水封口。
4. 质控样品
4.1 全程序空白样:每批样品除色度、嗅、浊度、pH、透明度、悬
浮物、电导率、溶解氧、溶解性总固体外,其余项目均需加一个现场全程序空白样,随同样品一起测定。
4.2 现场平行样: 每批样品除悬浮物、溶解性总固体外,实验室分析项目采集不少于10%的现场平行样;实验室无法分样重复测定的油类、BOD5、粪大肠菌群、挥发性有机物样品现场采集不少于20%的平行样。
pH、DO、电导率为现场测定项目,其平行测定检查率应为100%。
5. 现场记录
现场填写采样记录,记录内容除了记录水温、pH、DO、电导率、透明度等现场测定参数外,应注意描述感官指标。
三、实验室分析
1. 标准校准与检查
对于校准曲线斜率较稳定的分光光度法,每月或更换试剂后做校准曲线。
校准曲线至少有六个浓度点,包括零浓度、接近测定上限和下限的浓度点。
校准曲线回归方程的相关系数γ≥0.999,截距一般应a≤0.005 ,当a>0.005应进一步作截距显著性统计检验。
日常使用时随每批次样品测定两个标准点(以测定上限浓度的0.3倍和0.8倍各一份为宜),当此两点测定值与标准值相对偏差均<5%或在95%置信水平以内时,原曲线能够使用,否则应重新绘制校准曲线。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等离子发射光谱法、等离子发射质谱联用法、原子荧光分光光度法随每批样品测定绘制校准曲线,曲线范围可根据分析样品的浓度范围确定,相关系数γ>0.999。
气相色谱法、离子色谱法、液相色谱法、气相色谱-质谱联用等方
法的校准曲线,测定浓度在mg/L水平范围时,其相关系数γ>0.995;测定浓度在μg/L水平范围时,其相关系数γ>0.990;采用标准气体稀释绘制标准曲线相关系数γ>0.990。
校准曲线只能在线性范围内使用。
2. 质控样品
2.1 实验室空白样品:每批样品至少测定一个实验室全程空白样品。
空白样品测定值应小于方法检出限,或用控制图方法确定控制限进行控制。
2.2 实验室平行样品:除色度、悬浮物、油、BOD5、粪大肠菌群、挥发性有机物外的项目,每批样品随机抽取10%实验室平行样,污染纠纷仲裁样品随机抽取不少于20%实验室平行样。
2.3 平行样评价:平行样控制评价执行相关标准方法中的规定要求,可参照附表1执行。
当监测方法或附表1中均无明确规定时,实验室平行样相对偏差≤20%为合格(平行样相对偏差(%)= |
x或2x- x |/x即|d i
1
|/x)。
特殊有机污染物项目若无明确规定时,按以下标准进行平行样评价:样品浓度在mg/L水平,或者显著高于方法检出限(5~10倍以上),相对偏差≤10%为合格;样品浓度在在μg/L水平,或者接近方法检出限,相对偏差≤20%为合格;对某些色谱行为较差组分或者多组分同时分析,相对偏差可放宽至≤30%。
2.4 平行样检查率:平行样品包括现场平行样和实验室平行样,总检查率应不少于20%。
2.5 实验室加标样品:除悬浮物、溶解性总固体、BOD5、油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