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并购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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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并购管理制度
爱德华集团
投资并购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爱德华集团(以下简称“集团”)投资并购行为,降低投资并购成本,防范投资并购风险,最大限度维护集团合法权益,依据集团相关管理制度,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订爱德华集团投资并购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投资并购,是指集团经过新设、合并、分立、股权/资产收购等投资行为对其它企业参股,或经过投资行为对其它企业控股并纳入合并报表的交易或事项。
本制度所称投资并购标的,是指投资并购行为的目标企业。
第三条集团所有对外投资并购行为均应当经过投资并购方案制订/立项审批、尽职调查、投资并购协议审批、投资并购标的信息确认、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办理、投资并购完成/证照交接。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及所属公司的对外投资并购行为。
第二章各部门职责
第五条业务部门
(一)负责制订投资并购方案并进行立项审批。投资并购方案须包含如下内容:
1、投资并购目的;
2、投资并购标的介绍;
3、投资并购金额;
4、投资并购交易方式;
5、投资并购进度安排。
(二)开展尽职调查时,协助尽职调查部门完成尽职调查工作;
(三)草拟投资并购协议,出具防控商务/业务风险的专业意见;
(四)按照财务管理中心、人资行政中心等部门的意见,落实相关风险防控措施;
(五)确认投资并购标的信息并进行审批;
(六)负责投资并购完成后投资并购标的接收、印章资料交接等。
第六条财务管理中心
(一)对投资并购方案立项审批出具审批意见;
(二)开展尽职调查时,对投资并购标的进行财务/税务尽职调查;
(三)对投资并购交易方式出具专业意见,审批投资并购标的信息;
(四)对投资并购协议进行审批,出具防控财务/税务风险的专业意见。
第七条法务管理部
(一)开展尽职调查时,对投资并购标的进行法律尽职调查;
(二)对投资并购交易方式出具专业意见,审批投资并购标的信息;
(三)对投资并购协议进行审批,出具防控法律风险的专业意见。
第八条人资行政中心
(一)开展尽职调查时,对投资并购标的进行人资尽职调查;
(二)按照审批后的投资并购标的信息,进行相应的工商登记/变更。
第九条总裁办
(一)负责投资并购立项审批等文件流转及存档;
(二)负责向董事长呈报投资并购中各种文件资料的审批。
第三章投资并购程序
第十条立项审批
(一)业务部门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制订投资并购方案,所制订的投资并购方案必须符合集团整体战略发展规划;
(二)业务部门填写《立项审批表》,将《立项审批表》和投资并购方案呈报总裁办;
(三)总裁办将《立项审批表》和投资并购方案转至财务管理中心,由财务管理中心进行审批;
(四)财务管理中心出具审批意见后,将《立项审批表》和投资并购方案返回至总裁办;
(五)总裁办将《立项审批表》和投资并购方案呈报董事长审批。
第十一条尽职调查
(一)投资并购立项后,总裁办将《立项审批表》和投资并购方案转至尽调部门,由尽调部门判定该投资并购是否需要进行尽调,并以会议记录的方式明确判定结果;
(二)对于需要尽调的投资并购,尽调部门须成立专项尽调小组开展尽调工作;
(三)尽调小组出具尽调清单,由业务部门负责提供尽调清单上所需全部资料;
(四)如尽调小组需进场尽调,业务部门应负责安排相关进场事宜,全力配合尽调小组工作;
(五)尽调小组完成尽调后应尽快出具尽调报告;
(六)尽调报告由总裁办呈报董事长、财务副总裁等公司领导审阅。
(七)如投资并购项目比较重大、复杂,为审慎决策,须聘请外部第三方中介进行尽调的,所产生的费用由业务部门承担。
第十二条投资并购协议审批
尽调报告经过后,由业务部门按照集团合同管理制度进行投资并购协议的草拟、审批。
第十三条投资并购标的信息确认
签订投资并购协议后,业务部门按照协议约定内容填写《公司设立/收购审批单》并进行审批。审批完成后,将《公司设立/收购审批单》转至人资行政中心。
第十四条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办理
人资行政中心按照《公司设立/收购审批单》审批内容进行相应的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投资并购完成/证照交接
人资行政中心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后,将取得的证照、印章等资料交接至财务管理中心,由财务管理中心接收人负责办理交接。
业务部门负责按照投资并购协议对投资并购标企业进行投后管理,包括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