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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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甘办发[2011]22号)

《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甘办发[2011]22号)

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甘办发[2011]2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事业单位人员素质,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招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实施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和事业单位招聘工勤技能人员,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招聘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或批准聘用的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以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编制及组织部门、人社部门核准的岗位为依据。

在编制及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出现岗位空缺时,才能招聘人员。

第五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党委、政府宏观管理和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实行考试、考核的方法。

第六条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是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主管机关,负责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政策指导、监督检查、管理、招聘计划的审定备案,按照权限分别负责省直党群系统和政府系统所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工作;市(州)主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部门负责审定本辖区招聘计划,组织实施和管理本辖区的招聘工作;县(市、区)承担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部门负责审核、制定本辖区招聘计划,配合市(州)做好公开招聘的具体工作。

省直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指导管理,招聘计划审核及组织实施工作。

市(州)以下事业单位管部门在公开招聘工作中的职责由市(州)确定。

事业单位提出本单位的招聘计划,按照组织部门、人社部门及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管理,成立由本单位人事(干部)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机构,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招聘范围、条件与资格审查第七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事业单位人事管制条例实施细则.doc

事业单位人事管制条例实施细则.doc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已经2014年2月2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4年4月25日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五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试、考察;(五)体检;(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评;(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六)办理聘任手续。

《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甘办发[2011]22号)

《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甘办发[2011]22号)

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甘办发[2011]2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事业单位人员素质,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招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实施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和事业单位招聘工勤技能人员,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招聘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或批准聘用的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以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编制及组织部门、人社部门核准的岗位为依据。

在编制及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出现岗位空缺时,才能招聘人员。

第五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党委、政府宏观管理和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实行考试、考核的方法。

第六条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是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主管机关,负责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政策指导、监督检查、管理、招聘计划的审定备案,按照权限分别负责省直党群系统和政府系统所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工作;市(州)主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部门负责审定本辖区招聘计划,组织实施和管理本辖区的招聘工作;县(市、区)承担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部门负责审核、制定本辖区招聘计划,配合市(州)做好公开招聘的具体工作。

省直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指导管理,招聘计划审核及组织实施工作。

市(州)以下事业单位管部门在公开招聘工作中的职责由市(州)确定。

事业单位提出本单位的招聘计划,按照组织部门、人社部门及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管理,成立由本单位人事(干部)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机构,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招聘范围、条件与资格审查第七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湖北用人新政策:事业单位录用新人逢进必考

湖北用人新政策:事业单位录用新人逢进必考

湖北用人新政策:事业单位录用新人逢进必考
湖北用人新政策:事业单位录用新人逢进必考
中国青年报讯(钟新) 湖北省人事厅13日公布了《湖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该办法明确规定,事业单位今后录用新人,“逢进必考!”
新政策规定,事业单位管理、专业技术、工勤等岗位,凡出现空缺,需要招聘工作人员的,都要通过考试、考核的方式实行公开招聘。

但涉密岗位、接收国家当年计划分配的军转干部及其他政策性安排的'人员不在此列。

新政策将于今年秋天实施。

届时,湖北省省直事业单位将展开一次较大规模的公开招聘活动。

这是该省改革事业单位用人制度后首次公开招聘。

这次公开招聘的笔试时间定在9月6日。

来源:中青在线。

《山西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

《山西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

《山西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晋政办发[2003]13号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省人事厅《山西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三年四月十六日山西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和符合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制度,充分调动事业单位人员的积极性,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人员聘用制是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

事业单位与职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以外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及其人员。

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录用专职工作人员,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外,适用本办法。

非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聘用权限、条件及程序第五条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要在上级部门下达的人员编制计划、领导职数和专业技术职务限额比例内,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确定岗位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

第六条聘用单位领导人员,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聘用或任命。

聘用单位按照岗位设置、聘用条件聘用人员。

聘用人员应当优先从本单位现有人员中选聘。

面向社会招聘的,同等条件下本单位的应聘人员优先。

第七条聘用单位凡出现空缺岗位,除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办法选拔人员的以外,都要采取考试、考核的办法公升招聘。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贯彻实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贯彻实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贯彻实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6.03.27•【字号】津人[2006]25号•【施行日期】2006.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人事局关于贯彻实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2006〕25号)各区县人事局,市政府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及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人事部门:人事部颁布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6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对于拓宽事业单位选才用人渠道,规范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维护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做好《暂行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深入推进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现结合我市实际,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市和区县人事局是本市政府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

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在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指导下,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可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以及举办招聘会等方式,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三、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市人事局备案,市政府各委办局(集团公司)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报市人事局备案。

区县政府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由上级主管部门报区县人事局核准。

四、市人事局根据事业单位用人需求,委托市人才考评中心定期组织事业单位招聘人员的统一考试。

事业单位需要自行组织考试或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考试的,需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报备。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的试题命制及考试组织管理等环节,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操作。

五、事业单位引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的高层次人才,以及经区县人事局、市政府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事部门认定为本地区、本行业急需的短缺人才,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省府139号令)

《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省府139号令)

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已经2009年8月1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九月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事业单位,是指本省各级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事业单位补充人员,除下列情形外,应当实行公开招聘:(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安置的人员;(二)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免机关任命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三)公务员调动到事业单位工作的;(四)事业单位间经费来源相同的岗位之间和财政核拨经费的岗位向财政核补的岗位以及非经费自筹的岗位向经费自筹的岗位流动的人员;(五)引进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省(部)级以上学科带头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急需引进的其他高层次人才、短缺专业人才及其需要安置的配偶;(六)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四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事业单位自主用人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

第二章招聘方案第七条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制定招聘方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核准,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招聘方案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意见。

招聘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用人单位情况简介;(二)招聘人数;(三)招聘岗位名称、岗位职责和资格条件、岗位薪酬和相关待遇;(四)招聘范围;(五)报名时间、地点和方式;(六)考试时间和地点、考试方式和范围、面试人数的计算方法、最终成绩的计算方法、考试成绩的公布时间和方式;(七)体检和考核的要求;(八)聘用人员名单的公布方式、咨询电话、举报或者投诉电话;(九)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省府139号令)资料

《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省府139号令)资料

《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省府139号令)资料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省府139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工作,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合于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工作。

第三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遵循公平、竞争、择优、兼顾公益性和经济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岗位、招聘计划、招聘条件等信息应当公开辟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招聘计划第五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根据实际需要制定招聘计划,并按照程序报批。

第六条招聘计划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事业单位发展战略、人材储备和用人需要。

第七条招聘计划应包括招聘岗位及其数量、资格条件等内容。

第三章招聘方式第八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方式主要有公开考试和面试。

第九条公开考试应当公开宣布考试的科目、范围、要求和评分标准等。

第十条面试应当公开宣布面试的时间、地点、方式和评分标准等。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还可以采取综合考核、资格审查等方式。

第四章招聘程序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程序主要包括招聘公告、报名、资格初审、考试(面试)和体检等环节。

第十三条招聘公告应当详细说明招聘岗位、资格条件、报名方式、考试(面试)时间及地点等。

第十四条报名应当填写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资格初审主要对报名人员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是否符合招聘条件。

第十六条考试(面试)应当公正、公平、公开进行,确保招聘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第十七条体检主要对拟聘人员的身体状况进行检查,确保其能够胜任所招聘的岗位。

第五章招聘结果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发布招聘结果,向拟聘人员发放拟聘通知书。

第十九条拟聘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聘用手续办理。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应当对招聘结果进行备案,并将备案情况报告上级部门。

第六章规范管理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开招聘人员的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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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已经人事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人事部部长张柏林
二○○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人员素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规定。

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除外。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条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公开招聘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公开招聘由用人单位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六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政府所属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事业单位可以成立由本单位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八条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九条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十一条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考试、考核;
(五)身体检查;
(六)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七)公示招聘结果
(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招聘计划、信息发布与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招聘计划由用人单位负责编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招聘的岗位及条件、招聘的时间、招聘人员的数量、采用的招聘方式等。

第十三条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年度招聘计划须报人事部备案;国务院各部委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并报人事部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省(区、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地(市)、县(市)人民政府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公开发布招聘信息,招聘信息应当载明用人单位情况简介、招聘的岗位、招聘人员数量及待遇;应聘人员条件;招聘办法;考试、考核的时间(时限)、内容、范围;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或组织招聘的部门应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四章考试与考核
第十六条考试内容应为招聘岗位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

第十七条考试科目与方式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

第十八条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等多种方式。

对于应聘工勤岗位的人员,可根据需要重点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

第十九条考试由事业单位自行组织,也可以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考试服务机构和人才服务机构可受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委托,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提供服务。

第二十条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短缺专业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第二十一条对通过考试的应聘人员,用人单位应组织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第五章聘用
第二十二条经用人单位负责人员集体研究,按照考试和考核结果择优确定拟聘人员。

第二十三条对拟聘人员应在适当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至15日。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规定报批或备案。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

第二十六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

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六章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十条严格公开招聘纪律。

对有下列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规定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事业单位需要招聘外国国籍人员的,须报省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聘。

第三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地区的公开招聘办法。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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