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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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甘办发[2011]22号)

《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甘办发[2011]22号)

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甘办发[2011]2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事业单位人员素质,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招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实施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和事业单位招聘工勤技能人员,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招聘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或批准聘用的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以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编制及组织部门、人社部门核准的岗位为依据。

在编制及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出现岗位空缺时,才能招聘人员。

第五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党委、政府宏观管理和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实行考试、考核的方法。

第六条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是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主管机关,负责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政策指导、监督检查、管理、招聘计划的审定备案,按照权限分别负责省直党群系统和政府系统所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工作;市(州)主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部门负责审定本辖区招聘计划,组织实施和管理本辖区的招聘工作;县(市、区)承担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部门负责审核、制定本辖区招聘计划,配合市(州)做好公开招聘的具体工作。

省直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指导管理,招聘计划审核及组织实施工作。

市(州)以下事业单位管部门在公开招聘工作中的职责由市(州)确定。

事业单位提出本单位的招聘计划,按照组织部门、人社部门及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管理,成立由本单位人事(干部)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机构,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招聘范围、条件与资格审查第七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事业单位人事管制条例实施细则.doc

事业单位人事管制条例实施细则.doc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已经2014年2月2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4年4月25日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五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试、考察;(五)体检;(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评;(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六)办理聘任手续。

《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甘办发[2011]22号)

《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甘办发[2011]22号)

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甘办发[2011]2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事业单位人员素质,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招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实施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和事业单位招聘工勤技能人员,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招聘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或批准聘用的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以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编制及组织部门、人社部门核准的岗位为依据。

在编制及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出现岗位空缺时,才能招聘人员。

第五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党委、政府宏观管理和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实行考试、考核的方法。

第六条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是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主管机关,负责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政策指导、监督检查、管理、招聘计划的审定备案,按照权限分别负责省直党群系统和政府系统所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工作;市(州)主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部门负责审定本辖区招聘计划,组织实施和管理本辖区的招聘工作;县(市、区)承担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部门负责审核、制定本辖区招聘计划,配合市(州)做好公开招聘的具体工作。

省直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指导管理,招聘计划审核及组织实施工作。

市(州)以下事业单位管部门在公开招聘工作中的职责由市(州)确定。

事业单位提出本单位的招聘计划,按照组织部门、人社部门及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管理,成立由本单位人事(干部)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机构,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招聘范围、条件与资格审查第七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湖北用人新政策:事业单位录用新人逢进必考

湖北用人新政策:事业单位录用新人逢进必考

湖北用人新政策:事业单位录用新人逢进必考
湖北用人新政策:事业单位录用新人逢进必考
中国青年报讯(钟新) 湖北省人事厅13日公布了《湖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该办法明确规定,事业单位今后录用新人,“逢进必考!”
新政策规定,事业单位管理、专业技术、工勤等岗位,凡出现空缺,需要招聘工作人员的,都要通过考试、考核的方式实行公开招聘。

但涉密岗位、接收国家当年计划分配的军转干部及其他政策性安排的'人员不在此列。

新政策将于今年秋天实施。

届时,湖北省省直事业单位将展开一次较大规模的公开招聘活动。

这是该省改革事业单位用人制度后首次公开招聘。

这次公开招聘的笔试时间定在9月6日。

来源:中青在线。

《山西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

《山西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

《山西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晋政办发[2003]13号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省人事厅《山西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三年四月十六日山西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和符合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制度,充分调动事业单位人员的积极性,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人员聘用制是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

事业单位与职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以外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及其人员。

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录用专职工作人员,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外,适用本办法。

非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聘用权限、条件及程序第五条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要在上级部门下达的人员编制计划、领导职数和专业技术职务限额比例内,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确定岗位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

第六条聘用单位领导人员,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聘用或任命。

聘用单位按照岗位设置、聘用条件聘用人员。

聘用人员应当优先从本单位现有人员中选聘。

面向社会招聘的,同等条件下本单位的应聘人员优先。

第七条聘用单位凡出现空缺岗位,除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办法选拔人员的以外,都要采取考试、考核的办法公升招聘。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贯彻实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贯彻实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贯彻实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6.03.27•【字号】津人[2006]25号•【施行日期】2006.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人事局关于贯彻实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2006〕25号)各区县人事局,市政府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及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人事部门:人事部颁布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6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对于拓宽事业单位选才用人渠道,规范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维护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做好《暂行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深入推进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现结合我市实际,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市和区县人事局是本市政府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

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在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指导下,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可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以及举办招聘会等方式,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三、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市人事局备案,市政府各委办局(集团公司)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报市人事局备案。

区县政府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由上级主管部门报区县人事局核准。

四、市人事局根据事业单位用人需求,委托市人才考评中心定期组织事业单位招聘人员的统一考试。

事业单位需要自行组织考试或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考试的,需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报备。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的试题命制及考试组织管理等环节,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操作。

五、事业单位引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的高层次人才,以及经区县人事局、市政府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事部门认定为本地区、本行业急需的短缺人才,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省府139号令)

《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省府139号令)

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已经2009年8月1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九月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事业单位,是指本省各级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事业单位补充人员,除下列情形外,应当实行公开招聘:(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安置的人员;(二)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免机关任命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三)公务员调动到事业单位工作的;(四)事业单位间经费来源相同的岗位之间和财政核拨经费的岗位向财政核补的岗位以及非经费自筹的岗位向经费自筹的岗位流动的人员;(五)引进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省(部)级以上学科带头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急需引进的其他高层次人才、短缺专业人才及其需要安置的配偶;(六)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四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事业单位自主用人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

第二章招聘方案第七条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制定招聘方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核准,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招聘方案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意见。

招聘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用人单位情况简介;(二)招聘人数;(三)招聘岗位名称、岗位职责和资格条件、岗位薪酬和相关待遇;(四)招聘范围;(五)报名时间、地点和方式;(六)考试时间和地点、考试方式和范围、面试人数的计算方法、最终成绩的计算方法、考试成绩的公布时间和方式;(七)体检和考核的要求;(八)聘用人员名单的公布方式、咨询电话、举报或者投诉电话;(九)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省府139号令)资料

《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省府139号令)资料

《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省府139号令)资料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省府139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工作,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合于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工作。

第三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遵循公平、竞争、择优、兼顾公益性和经济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岗位、招聘计划、招聘条件等信息应当公开辟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招聘计划第五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根据实际需要制定招聘计划,并按照程序报批。

第六条招聘计划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事业单位发展战略、人材储备和用人需要。

第七条招聘计划应包括招聘岗位及其数量、资格条件等内容。

第三章招聘方式第八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方式主要有公开考试和面试。

第九条公开考试应当公开宣布考试的科目、范围、要求和评分标准等。

第十条面试应当公开宣布面试的时间、地点、方式和评分标准等。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还可以采取综合考核、资格审查等方式。

第四章招聘程序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程序主要包括招聘公告、报名、资格初审、考试(面试)和体检等环节。

第十三条招聘公告应当详细说明招聘岗位、资格条件、报名方式、考试(面试)时间及地点等。

第十四条报名应当填写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资格初审主要对报名人员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是否符合招聘条件。

第十六条考试(面试)应当公正、公平、公开进行,确保招聘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第十七条体检主要对拟聘人员的身体状况进行检查,确保其能够胜任所招聘的岗位。

第五章招聘结果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发布招聘结果,向拟聘人员发放拟聘通知书。

第十九条拟聘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聘用手续办理。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应当对招聘结果进行备案,并将备案情况报告上级部门。

第六章规范管理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开招聘人员的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6号【发布部门】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11.16【实施日期】2006.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6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已经人事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人事部部长张柏林二00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人员素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规定。

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除外。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条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公开招聘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公开招聘由用人单位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六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政府所属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事业单位可以成立由本单位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第八条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九条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遵守宪法和法律;(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四)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六)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十一条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招聘计划;(二)发布招聘信息;(三)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四)考试、考核;(五)身体检查;(六)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七)公示招聘结果;(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2010年1月1日施行)

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2010年1月1日施行)

【发布单位】广东省【发布文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发布日期】2009-09-01【生效日期】2010-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广东省名称: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索引号:0000-21-2009-000091 主题分类:人事发布机构:广东省人民政府发文日期:2009-09-01文号:粤府令第139号主题词:人事聘任办法命令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已经2009年8月1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九月一日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事业单位,是指本省各级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事业单位补充人员,除下列情形外,应当实行公开招聘:(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安置的人员;(二)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免机关任命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三)公务员调动到事业单位工作的;(四)事业单位间经费来源相同的岗位之间和财政核拨经费的岗位向财政核补的岗位以及非经费自筹的岗位向经费自筹的岗位流动的人员;(五)引进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省(部)级以上学科带头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急需引进的其他高层次人才、短缺专业人才及其需要安置的配偶;(六)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四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事业单位自主用人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上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沪人社专发(2009)45号

上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沪人社专发(2009)45号

上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沪人社专发(2009)4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科学、公正的用人制度,规范事业单位选人用人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2005年11月16日人事部令第6号)和《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沪府发[2003]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开招聘是指事业单位在编制限额内出现岗位空缺时,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或考核的方法,面向社会的选人用人行为。

第三条本市所属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

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执法类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除下列人员外,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都要实行公开招聘:(一)国家政策性安置的;(二)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用的;(三)涉密岗位的;(四)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聘任用,并经各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的。

第五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当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和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资格等条件择优聘用。

第六条公开招聘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七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政策制定、宏观指导、监督管理。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区(县)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监督管理。

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具体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事业单位可以成立由本单位行政领导和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负责公开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规模小、人员少的事业单位,可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组建招聘工作组织,负责公开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9.04•【字号】青办发[2003]011号•【施行日期】2003.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办发[2003]011号)各区、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中央、省驻青有关单位: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青岛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九月四日青岛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维护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登记的全市各级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包括聘用单位原有的国家干部、聘用制干部、正式工人和劳动合同制工人及新进人员)。

其中事业单位领导班子的聘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有关规定执行。

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事业单位及聘用人员,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聘用合同,确立双方的聘用关系,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应当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力求适才适岗,调动和发挥各类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五条青岛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事业单位聘用制的综合指导和监督管理;市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事业单位聘用制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区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聘用制实施的综合指导和监督管理;区市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事业单位聘用制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面向社会聘用工勤人员招聘办法(暂行)的通知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面向社会聘用工勤人员招聘办法(暂行)的通知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面向社会聘用工勤人员招聘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02•【字号】市府办发[2012]177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面向社会聘用工勤人员招聘办法(暂行)的通知(市府办发〔2012〕177号)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六盘水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面向社会聘用工勤人员招聘办法(暂行)》已于2012年10月19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12月2日六盘水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面向社会聘用工勤人员招聘办法(暂行)第一条为规范市直机关工勤人员招聘工作,加强工勤人员入口管理,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聘用制工勤人员,是指为保障后勤工作正常运转,纳入工勤岗位聘用编制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市直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面向社会招聘工勤人员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对现有正式工勤人员编制,实行“减人调编、逐步收回”的办法。

第五条对确需新增工勤人员的单位,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市编委办负责核定聘用制工勤人员编制。

第六条党政群机关工勤人员招聘计划直接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招聘计划由主管部门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

第七条面向社会聘用工勤人员的招聘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统一招聘。

第八条聘用制工勤岗位应聘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品德优良;(二)具有履行工勤人员职责的能力;(三)高中(技校或其他中职学校)以上学历;(四)身体健康;(五)符合招聘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吉林省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暂行办法

吉林省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暂行办法

吉林省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暂行办法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吉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暂行办法》的通知吉人联字[2005]42号各市州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中直驻省各单位干部(人事)处:现将《吉林省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吉林省人事厅二○○五年六月九日吉林省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规范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工作,确保事业单位人员素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除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及转制为企业以外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公开招聘人员。

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也可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用人标准。

第五条财政拨款和财政部分支持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和人事部门核准的岗位数额内进行。

第六条事业单位出现空缺岗位需要补充人员时,除政策安置、涉密岗位以及经党委组织、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引进的高层次短缺人才可采取个别直接选聘的办法外,都要面向社会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公开招聘。

第七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领导人员,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制定公开招聘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制定公开招聘工作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招聘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招聘的岗位、招聘人员数量及资格条件、招聘的方式及组织领导等。

招聘工作结束后,应将招聘结果报同级党委组织或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九条招聘单位根据招聘工作实际需要成立招聘工作组织,成员主要由单位领导和人事、纪检、工会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事业单位直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暂行办法 模版

事业单位直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暂行办法 模版

事业单位直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厅直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厅直属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管理。

第三条厅直属事业单位实行工作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

第四条厅直属事业单位内部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及职责调整等,由各单位与厅人事处沟通后提出申请,报分管副厅长审批,有关材料报厅人事处备案。

第二章人员聘用第五条事业单位处级领导干部和五级、六级职员的聘用由厅人事处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和厅党组研究意见组织实施。

其他人员聘用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人员竞聘上岗和《xx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六条各单位新进工作人员除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等政策性安置外,应采取公开招聘或选调的方式。

第七条各单位接收军转干部,由厅人事处根据当年军转干部安置计划,商用人单位意见后,报厅党组研究决定。

第八条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要严格遵照《xx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进行。

(一)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空缺情况,于每年年底前提出次年招聘计划,由厅人事处审核并报厅党组研究同意后统一组织实施。

(二)公开招聘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1.制定招聘计划;2.发布招聘信息;3.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4.考试(包括笔试、面试)、考核;5.身体检查(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6.根据考试、考核和身体检查结果,确定拟聘人员;7.公示招聘结果;8.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三)公开招聘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满后,由个人对试用期间的德、能、勤、绩、廉情况做出总结,用人单位对其试用期情况作出鉴定,厅人事处审核并报厅党组研究。

合格的,由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正式聘用手续;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四)试用期人员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相应的见习期或初期工资标准,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公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共十章44条),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五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试、考察;(五)体检;(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评;(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六)办理聘任手续。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常设岗位工作人员招聘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常设岗位工作人员招聘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常设岗位工作人员招聘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09.20•【字号】深人社规[2012]16号•【施行日期】201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常设岗位工作人员招聘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2〕16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本市事业单位常设岗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深圳市事业单位岗位管理试行办法》(深人社规〔2012〕11号),结合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事业单位常设岗位工作人员招聘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日深圳市事业单位常设岗位工作人员招聘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事业单位常设岗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以下简称事业单位招聘工作),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深圳市事业单位岗位管理试行办法》(深人社规〔2012〕11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常设岗位有空缺需招聘工作人员的,适用本办法。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事业单位招聘工作应与岗位管理制度相结合,在核定的常设岗位总额内进行。

第四条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可采取公开招聘、选聘或者直接聘用方式。

第五条事业单位招聘工作应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根据招聘岗位的资格条件及要求,采取分类考试考核的办法进行。

第六条市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全市事业单位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以及市属事业单位招聘的组织工作。

市人力资源部门授权各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本区所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事业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力资源部门指导下,负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

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公安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公安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公安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事厅,云南省公安厅,中共云南省委员•【公布日期】2004.10.19•【字号】云人[2004]37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公安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云人[2004]37号)各州、市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公安局,省直各部、委、办、厅、局组织、人事处:为进一步深化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制度,规范聘用工作程序和做法,现将《云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

望各地、各部门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积极探索,创造性的开展工作。

附:一、《云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二、《云南省事业单位招聘人员登记表》三、《云南省事业单位拟聘用人员花名册》四、《云南省事业单位应聘人员考试报名登记表》五、《云南省事业单位应聘人员考试报名花名册》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云南省人事厅云南省公安厅二00四年十月十九日附一:云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制度,规范聘用工作程序和做法,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整体素质,增强综合竞争能力和服务水平,切实把好各类事业单位选人用人关,防止用人上的随意性和不正之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5号)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统一,实行统一指导,分级调控,分类管理。

第三条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2021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2021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2021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加强对事业单位聘用制的规范化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聘用制是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

事业单位与职工要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签订聘用合同,以法律形式确立单位和个人的工作关系,明确双方责任、义务、权利。

第三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服从和服务于党的基本路线,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逐步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配套措施完善的人事管理体制。

工作中,必须坚持以下原则:--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

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

以素质论人才,重实绩用干部。

--党管干部原则。

适应新情况,积极改进党管干部方法。

坚持群众公认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扩大群众对干部工作的参与和监督。

--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四条禁止聘用单位非经国家规定和未履行审批手续聘用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国有事业单位(以下通称聘用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

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民办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事业单位聘用制度的实施和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聘用的权限、条件及程序第七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结构比例和岗位规范,科学设岗,明确不同岗位的职责、权限和聘用条件,公平竞争,按岗聘用。

第八条聘用单位聘用各类人员,应在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进行。

聘用单位从外部新聘人员,要有增人计划。

第九条事业单位进人逐步实行公开招聘,在选人中把考试与考核结合起来。

第十条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三)具有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能力;(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特殊职业要符合国家对执业资格的要求;(六)聘用岗位职责要求的其他条件。

事业单位考察细则

事业单位考察细则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察细则第一条考察工作由招聘单位(或主管部门)根据工作实际成立考察工作小组,统一组织实施。

考察工作小组应为2人以上,原则上应包含纪检监察机构工作人员。

考察对象为考试(含笔试、面试或技能测试)、体检合格的人员。

第二条考察工作要严格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确保考察结果全面、真实、准确。

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工作学习表现等情况,以及应聘资格条件的真实性。

(一)政治思想:主要指政治立场,政策理论水平。

(二)道德品质:主要指品德修养,生活作风等;曾严重违反社会主任核心价值观的,考察不合格。

(三)能力素质:主要指拟聘岗位所需的工作能力,包括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组织协调、社会活动能力等。

(四)遵纪守法情况:主要指遵守法律、工作组织纪律情况;对应届毕业生还应考察遵守校纪校规情况。

(五)工作或学习表现情况:主要是指工作态度、敬业精神及完成本职工作情况、取得的工作成绩。

对应届毕业生主要考察在校学习态度和学习成绩。

(六)应聘资格条件:主要是指学历、学位、职称以及报考公告中要求的其它资格条件的真实性。

第三条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1)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的人员和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3)在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中被认定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尚在禁考期内的人员;(4)现役军人、在读全日制普通高校非招考当年应届毕业生;(5)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人员。

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关系的考生,不得报考和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6)法律规定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考察工作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地考察或信函考察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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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已经人事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人事部部长张柏林
二○○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人员素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规定。

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除外。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条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公开招聘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公开招聘由用人单位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六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政府所属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事业单位可以成立由本单位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八条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九条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十一条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考试、考核;
(五)身体检查;
(六)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七)公示招聘结果
(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招聘计划、信息发布与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招聘计划由用人单位负责编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招聘的岗位及条件、招聘的时间、招聘人员的数量、采用的招聘方式等。

第十三条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年度招聘计划须报人事部备案;国务院各部委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并报人事部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省(区、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地(市)、县(市)人民政府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公开发布招聘信息,招聘信息应当载明用人单位情况简介、招聘的岗位、招聘人员数量及待遇;应聘人员条件;招聘办法;考试、考核的时间(时限)、内容、范围;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或组织招聘的部门应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四章考试与考核
第十六条考试内容应为招聘岗位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

第十七条考试科目与方式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

第十八条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等多种方式。

对于应聘工勤岗位的人员,可根据需要重点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

第十九条考试由事业单位自行组织,也可以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考试服务机构和人才服务机构可受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委托,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提供服务。

第二十条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短缺专业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第二十一条对通过考试的应聘人员,用人单位应组织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第五章聘用
第二十二条经用人单位负责人员集体研究,按照考试和考核结果择优确定拟聘人员。

第二十三条对拟聘人员应在适当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至15日。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规定报批或备案。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

第二十六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

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六章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十条严格公开招聘纪律。

对有下列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规定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事业单位需要招聘外国国籍人员的,须报省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聘。

第三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地区的公开招聘办法。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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