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监管统计工作考核办法
商业银行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办法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部门职责分工 (2)第三章数据质量控制和管理 (3)第四章数据质量检查 (4)第五章考核与评价 (5)第六章附则 (6)附件 (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X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统计数据管理,切实提高统计报表质量,根据《XXX银行数据治理工作细则》《XXX银行统计管理制度》《XXX银行统计工作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结合人行金融统计标准化等监管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统计数据是指存在于各业务系统与统计报表相关的数据和通过手工采集上报的数据,主要包括:(一)各业务系统统计源数据及统计报表数据;(二)对内向总行计划财务部报送的各类报表、报告及文字说明涉及数据。
(三)对外向监管部门报送的各类报表、报告及文字说明涉及数据。
(四)对外信息披露、对外信息发布涉及数据。
(五)其他相关对外报送材料涉及数据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分支机构、部室,本办法所称的数据关系人是指本行统计人员、参与相关业务系统录入统计源数据人员及向统计部门提供手工采集统计数据的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与统计数据上报相关的部门包括但不限于总行人力资源部、授信管理部、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公司金融部、金融市场部、贸易金融部、理财业务部、个人金融部、渠道管理部、普惠金融部、网络金融部、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等。
第二章部门职责分工第五条总行计划财务部为本行统计数据质量管理的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各分支机构和相关部室实施统计数据质量控制。
主要职责包括:(一)建立和完善统计数据质量管理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对各分支机构、相关部室上报的统计报表和相关文字材料数据进行核查,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负责本行各业务系统统计数据源质量管理和控制,督促分支机构和相关部室完善统计数据质量控制机制,加强数据源质量管理。
(四)负责本行统计数据标准的制定,并配合总行信息技术部及外包公司进行系统实施。
(五)负责本行对外信息披露和对外发布信息的数据质量控制。
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
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试行)银监发〔2011〕63 号本标准适用范围为根据《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 ( 2004 年第 6 号主席令)开展监管统计工作的全部银行业金融机构(下文简称“银行”)。
标准的总体框架包含 5 方面要素,分别为:组织机构及人员,制度建设,系统保障和数据标准,数据质量的监控、检查与评价,数据的报送、应用和存储。
5 方面要素下共有 15 项原则,每项原则下有若干具体标准,共 61 条标准。
(一)组织机构及人员原则 1 组织领导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高度重视并积极推动本行数据质量管理和监管统计工作,明确政策和目标,建立机制和流程,落实各环节责任。
具体标准:1 . 1 银行董事会制定明确的政策,将本行数据质量管理纳入内控合规体系和战略规划之中,并定期对其有效性和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1 .2 银行高级管理层确立数据质量管理的目标,建立机制和流程,明确职权和责任,定期对本行数据质量管理水平进行评估,并有效落实数据质量问责制。
1 . 3 银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行监管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亲自或委派领导班子成员(以下简称“主管领导” ) 组织领导监管统计工作,对制度性变革等重大监管统计事项能够及时研究部署,在资源调配方面予以充分支持和保障。
原则 2 归口管理银行对监管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确定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管理本机构的监管统计工作。
具体标准:2 . 1 银行总行确定监管统计归口管理部门,授权其负责全行监管统计领导、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2 . 2 总行归口管理部门根据授权负责制定全行监管统计工作制度和流程,提出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措施,协调和督促其他相关业务部门,共同做好监管统计工作,定期检查并发现监管统计数据质量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向主管领导报告。
2 .3 银行各级分支机构确定相应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级机构监管统计工作,在总行归口管理部门统一领导下,有效履行监管统计相关职责。
山东银保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监管统计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鲁银保监办发〔2019〕131号
山东银保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监管统计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正文:
---------------------------------------------------------------------------------------------------------------------------------------------------- 山东银保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监管统计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国开行、农发行、大型银行山东省分行,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外资银行、住房储蓄银行济南分行,资产管理公司山东分公司,各法人保险公司,驻济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山东省联社,齐鲁银行,省局直接监管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进一步提高监管统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山东银保监局结合辖区监管工作实际,对银行保险机构监管统计考核要求进行了整合,现将《山东银保监局银行保险机构监管统计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银保监局银行保险机构监管统计工作考核办法》
山东银保监局办公室
2019年12月2日
——结束——。
《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
《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为更加有效地监管财政银行保险行业和管理统计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切实提高监管统计管理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银行保险机构的正常运行,保护银行保险业务的安全,提升行业信用,建立健全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工作,按照财政部的要求,由各地财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包括:(一)银行保险监管统计,主要包括注册资本、准备金、贷款、保险合同等金融活动的调查分析和统计;(二)收集、整理和审核银行业统计数据,并定期上报财政部;(三)定期开展银行保险监管巡查检查,发现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妥善处理;(四)及时跟踪监管统计信息,发现安全风险,及时采取管理措施,防范金融风险;(五)根据外部财务状况和市场环境变化,及时调整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政策,确保银行保险机构的正常运行。
第三条地财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工作,要求:(一)建立健全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制度,定期对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银行保险机构经营状况的安全;(二)定期检查银行保险机构经营活动,及时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采取监管措施;(三)认真审核银行保险机构报表和报告,及时发现财务状况异常的情况;(四)实施金融管理的及时性和科学性,做好数据记录,按要求上报财政部;(五)及时发布有关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有关政策,按照财政部要求,定期更新和调整银行保险监管统计数据;(六)及时了解行业发展趋势,研究实施新的监管政策,提高银行保险监管管理质量和效率。
第四条于当地财政机关开展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工作的具体内容,以及银行保险机构的业务活动规模,本办法另有约定的,按照有关约定执行。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工作进行恶意操纵,不得拒绝或阻碍当地财政机关开展工作,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商业银行统计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各自报送方式由各报表及材料编制部门审核后对
外报送,并增加填报人、联系方式等要素。
第二十一条业务条线部门及分支机构管理变更、业务创新、机构撤并等重大业务变动,应事前报备计划财务部,以便评估对金融统计数据报送的影响。
重大业务变动包括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科目及核算内容的变动:包括会计科目名称及核算内容变更;业务账务调整、业务数据调整等。
商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有效组织银行统计工作,规范统计行为,加强统计管理,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充分发挥统计的服务与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统计管理规定》《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及《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十五条各部室、各分机构的财务预算要满足统计岗位的履职所需,包括设备、差旅、培训等支出。
第四章统计人员的职责和权利
第十六条统计人员应履行的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统计法律、制度和规定,准确、及时、全面地编报各类统计报表;坚持实事求是,不虚报、瞒报、谎报和漏报统计资料。
(二)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工作。
第二十三条总行数据采集部门统计人员按要求对分支机构提供的数据进行审核和汇总后签字确认,并提交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通过OA发文、加盖电子公章的电子邮件或者纸质文件上报总行计划财务部或者对外报送,并对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完整解读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学习解读ppt
学习解读中国银保监会制定《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的权威解答
2、与银行保险监管统计领域现行管理办法和规制相比,《办法》有何特点? 《办法》在起草过程中充分吸收国内外监管统计领域先进理念和良好做法,并严格对照各上位法,确 保《办法》在概念界定、内容框架、职责要求等方面与有关要求保持衔接一致。与《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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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人: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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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解读中国银保监会制定《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
前言
为加强银行业保险业监管统计管理,规范监管统计行为,提升监管统计质效,中国银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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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解读中国银保监会制定《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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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及实施方案介绍.ppt
提高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已迫在眉睫
近年来,银监会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和客户风险 统计信息系统不断完善,数据及时性和全面性基 本可以保证,但在准确性上存在较大差距。
2009年以来,统计部先后组织对7家银行开展统 计现场检查,累计发出了345份事实确认书,发 现了5000多亿元的数据差错。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0.日常监控(5条标准) 11.监督检查(6条标准) 12.考核评价(3条标准)
数据的报送、应用 和存储
13.数据报送(4条标准) 14.分析应用(4条标准) 15.资料存储(3条标准)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第一部分:组织机构及人员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原则2:归口管理
银行对监管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 理体制,确定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管理本机构的监管 统计工作。
2.1银行总行确定监管统计归口管理部门,授权其负责全行监管统计领 导、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3.5银行监管统计岗位薪酬水平能够吸引和留住合格的工作人员,岗位设置能体
现职业成长发展的良好通道。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原则4:团队建设
银行建设一支满足监管统计工作需要的专业队伍, 并建立有利于提高监管统计人员工作积极性和促进 其职业成长发展的激励约束机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第三部分:系统保障和数据标准
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统计制度与报表管理第三章统计资料管理与信息披露第四章统计机构第五章统计人员第六章统计监督与检查第七章奖励与惩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加强银行业统计管理,规范银行业统计行为,满足银行业监管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下文称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监管统计,是指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为满足监管工作需要组织实施的以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主要对象的各项统计活动。
银行业监管统计是银行业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银行业监管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进行统计调查、分析、评价和预警,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检查。
第五条银行业监管统计工作的基本原则是统一规范、准确及时、科学严谨、实事求是。
第六条银行业监管统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银监会是组织领导、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全国银行业监管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
银监会派出机构负责辖内银行业监管统计工作。
第七条银行业监管统计制度、报表和数据实行归口管理,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统计部门具体负责。
第八条银行业监管统计以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会计信息为基础,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管理信息系统为依托,保障统计数据来源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银行业监管统计应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逐步实现自动化、系统化和网络化。
(完整word版)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
(完整word版)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试行)银监发〔2011〕63 号本标准适用范围为根据《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 2004 年第6 号主席令)开展监管统计工作的全部银行业金融机构(下文简称“银行”)。
标准的总体框架包含5 方面要素,分别为:组织机构及人员,制度建设,系统保障和数据标准,数据质量的监控、检查与评价,数据的报送、应用和存储。
5 方面要素下共有 15 项原则,每项原则下有若干具体标准,共 61 条标准。
(一)组织机构及人员原则 1 组织领导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高度重视并积极推动本行数据质量管理和监管统计工作,明确政策和目标,建立机制和流程,落实各环节责任。
具体标准:1 . 1 银行董事会制定明确的政策,将本行数据质量管理纳入内控合规体系和战略规划之中,并定期对其有效性和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1 .2 银行高级管理层确立数据质量管理的目标,建立机制和流程,明确职权和责任,定期对本行数据质量管理水平进行评估,并有效落实数据质量问责制。
1 . 3 银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行监管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亲自或委派领导班子成员(以下简称“主管领导” ) 组织领导监管统计工作,对制度性变革等重大监管统计事项能够及时研究部署,在资源调配方面予以充分支持和保障。
原则 2 归口管理银行对监管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确定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管理本机构的监管统计工作。
具体标准:2 . 1 银行总行确定监管统计归口管理部门,授权其负责全行监管统计领导、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2 . 2 总行归口管理部门根据授权负责制定全行监管统计工作制度和流程,提出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措施,协调和督促其他相关业务部门,共同做好监管统计工作,定期检查并发现监管统计数据质量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向主管领导报告。
2 .3 银行各级分支机构确定相应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级机构监管统计工作,在总行归口管理部门统一领导下,有效履行监管统计相关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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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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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解读中国银保监会制定《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的出台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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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统计制度与报表管理第三章统计资料管理与信息披露第四章统计机构第五章统计人员第六章统计监督与检查第七章奖励与惩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加强银行业统计管理,规范银行业统计行为,满足银行业监管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下文称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监管统计,是指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为满足监管工作需要组织实施的以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主要对象的各项统计活动。
银行业监管统计是银行业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银行业监管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进行统计调查、分析、评价和预警,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检查。
第五条银行业监管统计工作的基本原则是统一规范、准确及时、科学严谨、实事求是。
第六条银行业监管统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银监会是组织领导、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全国银行业监管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
银监会派出机构负责辖内银行业监管统计工作。
第七条银行业监管统计制度、报表和数据实行归口管理,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统计部门具体负责。
第八条银行业监管统计以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会计信息为基础,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管理信息系统为依托,保障统计数据来源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银行业监管统计应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逐步实现自动化、系统化和网络化。
(完整word版)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
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试行)银监发〔2011〕63 号本标准适用范围为根据《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 ( 2004 年第 6 号主席令)开展监管统计工作的全部银行业金融机构(下文简称“银行”)。
标准的总体框架包含 5 方面要素,分别为:组织机构及人员,制度建设,系统保障和数据标准,数据质量的监控、检查与评价,数据的报送、应用和存储。
5 方面要素下共有 15 项原则,每项原则下有若干具体标准,共 61 条标准。
(一)组织机构及人员原则 1 组织领导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高度重视并积极推动本行数据质量管理和监管统计工作,明确政策和目标,建立机制和流程,落实各环节责任。
具体标准:1 . 1 银行董事会制定明确的政策,将本行数据质量管理纳入内控合规体系和战略规划之中,并定期对其有效性和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1 .2 银行高级管理层确立数据质量管理的目标,建立机制和流程,明确职权和责任,定期对本行数据质量管理水平进行评估,并有效落实数据质量问责制。
1 . 3 银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行监管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亲自或委派领导班子成员(以下简称“主管领导” ) 组织领导监管统计工作,对制度性变革等重大监管统计事项能够及时研究部署,在资源调配方面予以充分支持和保障。
原则 2 归口管理银行对监管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确定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管理本机构的监管统计工作。
具体标准:2 . 1 银行总行确定监管统计归口管理部门,授权其负责全行监管统计领导、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2 . 2 总行归口管理部门根据授权负责制定全行监管统计工作制度和流程,提出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措施,协调和督促其他相关业务部门,共同做好监管统计工作,定期检查并发现监管统计数据质量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向主管领导报告。
2 .3 银行各级分支机构确定相应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级机构监管统计工作,在总行归口管理部门统一领导下,有效履行监管统计相关职责。
统计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统计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统计系统管理,提高统计工作质量,保证各监管单位统计制度落实,为公司经营管理提供可靠参考依据,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管理规定》、《北京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大北京银监局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统计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等文件及公司《统计工作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向综合统计部门提供基础数据及直接填报监管统计系统数据的基层统计部门,包括理财中心、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
其他部门临时性统计工作不纳入本办法考核。
综合统计部门统计工作接受人民银行、银监局、金融局等监管部门考核。
第三条审计部组成统计工作考核小组,负责统计考核办法的制定、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统计工作考核纳入公司绩效考评体系。
统计工作考核小组按月登记考核表,按季综合考核结果,并提交人力资源部作为相关部门及人员绩效考核依据之一。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五条考核内容包括:(一)监管统计系统质量:包括人民银行“理财与资金贷款系统”、银监会“现场检查分析系统”(EAST 系统)、“贷款合同登记系统”、“客户风险预警系统”报送及时性及准确性。
(二)监管统计报表质量:人民银行全科目月报表、新增大额贷款明细表、贷款分行业统计表、银监会非现场监管报表(1104报表)、地方政府平台贷款调查统计表、房地产风险监测表等报送及时性及准确性。
(三)内部统计报表质量:各部门相关业务内部统计报表、工作量及工作成果统计表等报送及时性及准确性。
(四)统计分析质量:季度经营活动分析及各专项、临时性分析报告质量。
(五)参加统计会议及培训情况:出席公司组织的统计工作会议及统计培训的情况、学习态度和效果。
(六)部门统计管理情况:包括统计资料管理、统计工作交接等情况。
第三章考核办法第六条统计工作考核满分为100分,并根据各部门统计工作业务量情况进行一定的系数调节。
第七条各部分考核内容分值及考核办法如下:(一)监管统计系统质量分值:30分考核办法:1、报送及时性情况。
银行监管统计工作考核办法
XX银行监管统计工作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银行监管统计工作管理,建立有效的考核评价体系和奖惩机制,保障全辖监管统计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试行)〉等有关法律、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涉及监管统计报表报送的各部门及各支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监管统计” 是指各级支行为满足人民银行、银监会等外部监管机构及其分支(派出)机构监管需要,结合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业务管理需求,对各项业务、风险状况进行调查、搜集、整理、分析和监测,定期向监管机构、各级管理部门提供数据信息,实现信息交流与共享等活动的总称。
监管统计工作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XX统计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归口部门)对各相关部门和各支行监管统计工作实施情况实行按月登记,适时通报,年终考核评比。
第五条监管统计归口部门应按照业务范围对辖内监管统计数据源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价,落实相应的激励约束措施。
第六条各支行应将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的考核结果纳入本支行绩效考核体系。
第七条监管统计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平原则,按统一评分标准对各支行进行考核。
第二章考核内容及方式第八条监管统计考核内容:(一)各类监管统计报表的报送情况,包括报送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二)监管统计工作管理情况,包括监管统计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监管统计岗位和人员情况、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工作完成情况、监管统计资料的归档管理情况。
第九条考核满分为110 分,分为基本分100 分和奖励加分10 分基本分主要包括两个部分:1.报送数据质量情况,占50 分,以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为考核标准;2.监管统计工作管理情况,占50 分。
奖励加分主要包括:1.监管统计工作获奖情况,占4 分;2.对监管统计工作的支持配合情况,占4 分;3.对当地监管机构监管统计工作的支持配合情况,占2 分。
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实施方案
contents •引言•监管统计数据质量标准•实施方案•关键措施•实施步骤和时间计划•资源需求和保障措施•风险评估与应对策略目录01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是确保银行业务合规性和风险可控性的重要基础。
随着金融市场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增加,银行监管统计数据的质量管理面临着更大的挑战。
目前,我国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存在一些问题,如数据不准确、不完整、不及时等,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改进。
背景介绍目的和意义02详细描述数据准确性标准要求银行在采集、整理、报送监管统计数据过程中,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即数据应符合客观实际情况,无虚假、误导性信息。
详细描述总结词详细描述详细描述03建立专门的数据质量管理团队该团队应具备数据质量管理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全面负责数据质量的管理和监督。
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分工建立清晰的数据质量管理职责分工,确保所有相关部门明确自己的责任和任务,共同参与数据质量管理工作。
建立数据质量管理组织架构制定数据质量管理制度和流程制定数据质量管理制度制定数据质量标准建立数据质量流程强化数据质量培训和宣传加强数据质量培训定期为相关人员提供数据质量培训,提高其对数据质量重要性的认识和数据质量管理的技能。
加强数据质量宣传通过内部网站、宣传册等多种渠道,宣传数据质量管理的意义和作用,提高全行员工对数据质量的重视程度。
实施数据质量监控和检查实施数据质量实时监控加强数据质量定期检查将数据质量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对各部门和员工的数据质量情况进行考核。
建立奖惩机制根据考核结果,对数据质量优秀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存在问题的部门和个人进行问责和处理。
建立数据质量考核机制建立数据质量考核和奖惩机制VS04重视数据质量文化建设提高对数据质量的认识建立数据质量文化加强数据治理和数据质量管理能力建设完善数据治理体系加强数据质量管理引入先进技术银行应积极引入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提高数据采集、处理、分析的效率和准确性。
XX银行监管统计工作考核办法
XX银行监管统计工作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银行监管统计工作管理,建立有效的考核评价体系和奖惩机制,保障全辖监管统计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 ( 试行)〉等有关法律、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涉及监管统计报表报送的各部门及各支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监管统计”是指各级支行为满足人民银行、银监会等外部监管机构及其分支( 派出) 机构监管需要,结合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业务管理需求,对各项业务、风险状况进行调查、搜集、整理、分析和监测,定期向监管机构、各级管理部门提供数据信息,实现信息交流与共享等活动的总称。
监管统计工作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XX统计归口管理部门( 以下简称归口部门)对各相关部门和各支行监管统计工作实施情况实行按月登记,适时通报,年终考核评比。
第五条监管统计归口部门应按照业务范围对辖内监管统计数据源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价,落实相应的激励约束措施。
第六条各支行应将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的考核结果纳入本支行绩效考核体系。
第七条监管统计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平原则,按统一评分标准对各支行进行考核。
第二章考核内容及方式第八条监管统计考核内容:(一)各类监管统计报表的报送情况,包括报送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二)监管统计工作管理情况,包括监管统计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监管统计岗位和人员情况、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工作完成情况、监管统计资料的归档管理情况。
第九条考核满分为110分,分为基本分100分和奖励加分10分。
基本分主要包括两个部分:1.报送数据质量情况,占50分,以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为考核标准;2.监管统计工作管理情况,占50分。
奖励加分主要包括:1.监管统计工作获奖情况,占4分;2.对监管统计工作的支持配合情况,占4分;3.对当地监管机构监管统计工作的支持配合情况,占2分。
农村商业银行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
X X农村商业银行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计管理;规范统计行为;有效开展统计工作;进一步提高统计工作水平;满足监管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农商银行各分支机构和内设部室..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监管统计工作是指XX农商银行统计人员对所辖各机构统计数据的采集、加工、整理;开展统计调查、统计监督、统计检查、统计分析;开展统计业务培训、统计工作考核、统计工作评比等..为本行及上级管理部门提供统计信息;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合理的依据..第四条监管统计数据采集..采集对象为XX农商银行所辖机构;采集业务类为农村信用社各项贷款累放、累收统计表;农村信用社人民币信贷统计表、农村信用社现金统计表;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统计表;第五条统计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省联社、人民银行和银监会金融统计制度的要求及有关规定;准确、及时、完整地完成数据的采集工作..第六条统计数据加工、整理..统计人员适时对采集的各频度统计数据进行校验、汇总、上报;并撰写月、季、年度统计分析..第七条会计报表和数据统计工作的基本原则是统一规范、准确及时、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第八条统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管理体制..一XX农商银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行监管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或委派主管领导组织监管统计工作;对制度性变革等重大监管统计事项能够及时研究部署;在资源调配方面予以充分支持和保障..二统计实行归口管理;主要由信贷经营部、会计财务部、合规风险管理部等按管理业务范围向上级监管机构上报统计数据..三归口管理部门确定一名统计人员;负责本级机构监管统计工作;统计人员在部门负责人统一领导下;有效履行监管统计相关职责..四除上述归口部门外;其余各部室为数据统计协助部门;各部门负责人要搞好协调和配合;及时、准确提共统计数据源;共同做好监管统计工作..五协助部门未按要求履行职责的;归口部门有权督促其他相关业务部门搞好配合..第九条监管统计以机构财务会计信息为基础;以内部管理信息系统为依托;保障统计数据来源的真实、准确、完整..第二章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第十条各统计归口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业务部门设立相应的监管统计兼职岗位;明确统计人员设立A、B角;一般A角指定为业务经办人员; B角为部门负责人..第十一条归口统计工作的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落实银监会制定的统计管理办法和上级监管部门的各项统计制度;二负责制定和解释XX农商银行的统计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管理、监督、检查本部门统计工作;三收集、审核、汇总、整理本社数据统计资料;编制数据统计报表;四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湖南省联社提供统计数据、报表、统计资料;向有关部门提供统计数据..五组织开展完监管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六组织实施本机构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统计信息系统配套项目的推广和应用..七组织开展统计质量检查;负责统计人员培训..第十二条统计人员的配备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统计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专业知识和一定的计算机操作技能;熟悉金融业务;具备必要的协调沟通能力..二统计人员必须实行岗位培训;培训不合格者不得担任统计工作..经考试不适宜担任统计工作的人员;应及进行调整..三统计人员要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精益求精的工作态度..四统计人员要熟悉相关业务知识;有一定的文字组织能力;不断提高统计工作水平..五保持统计人员的稳定性;以便于熟练掌握统计技能..第十三条 XX农商银行数据统计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执行统计管理办法及规定;按时及时、准确、完整地填报统计数据;编制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漏报、伪造、篡改统计数据..二严格遵守保密管理办法..三收集、汇总、整理数据统计资料;编制数据统计报表;四组织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提出有关政策建议;五向上级管理机构提供本行数据统计资料;六对信用社数据统计和报送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七组织本行统计人员对相关报表表格和数据统计系统的指导与培训;八对检查部门指出的问题进行整改..九为满足本行工作需要开展的其他统计工作..第十四条统计人员权利:一要求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如实提供数据资料和信息;二检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要求有关部门和人员改正不确实的数据资料;三拒报不符合规定的统计报表;检举和揭发违反统计法律、规定、制度的行为..第十五条统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应当有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接替;必须办理交接手续..第三章数据报送第十六条 XX农商银行配备装有统计报表系统的微机;并实现全辖连网;统计部门通过网络即时、快速的上报统计数据;保证数据安全..第十七条做到专机专用、专人管理、定期维护;发现故章及时排除;重大预案及时报告;确保数据上报系统安全运行..第十八条统计归口部门要加强向监管机构报送数据环节的管理;积极落实各项报送要求;认真审核;减少迟报、漏报和差错数据信息;保证填报地区、机构范围和统计数据的完整性..第十九条数据报送的文件格式正确;系统能正常读取数据;符合逻辑校验关系要求..对数据异常变化的质询能做出合理解释;对历史数据进行修改;说明缘由;并报送监管机构备案..第二十条监管统计工作由信贷经营部牵头;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督促、落实各项数据统计、上报工作;并直接与上级监管部门联系..第二十一条信贷部门牵头建立全面、科学的监管统计信息分析框架;做好按季监管统计信息的监测、分析和风险预警工作..第二十二条数据报送实行分级审核、分级负责、统一把关..一各部门负责人对统计数据要严格审核把关;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二内审监察部负责审核归口部门的统计报表及数据;对归口部门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三XX农商银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机构监管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统计员→归口部门负责人→本级检查部门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上报上级监管部门..第四章统计资料管理与信息披露第二十三条统计归口部门应加强对统计资料的管理;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整理、交接和存档等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加强对监管统计资料的存储管理;对监管统计资料及时装订、入档;统一管理;保证监管统计数据信息的安全性和连续性..第二十四条 XX农商银行加强统计信息管理、规范统计信息披露..统计信息披露要规范披露对象、披露范围、披露频度..凡对外公布有密级的统计资料实行逐级审批;分级负责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公布..第二十七条 XX农商银行应关注报送监管机构的监管统计信息与对外披露的相关信息间的差异;并将其中重大差异主动向监管机构做出说明..第五章统计检查及考核评价第二十五条 XX农商银行将数据质量检查纳入内控合规检查范围;内审监察部门负责按季对辖内数据统计归口部门的统计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并形成查报告报主管领导;对影响数据质量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上级监管机构..统计检查的内容包括:数据统计制度的执行情况;统计质量和统计数据真实性情况;统计资料整理情况;数据统计的完备性和安全性;以及其他与统计工作相关的情况..第二十六条 XX农商银行内审监察部门;可采取下列措施进行数据统计检查:一进入部门进行检查;二询问有关人员;要求其对检查事项做出说明;三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资料、凭证等..还可根据需要对台账、原始凭证和会计报表等进行核对;对相关计算机系统中有关数据进行核对..第二十七条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应提出整改意见;归口管理部门要按要求实施整改;检查部门及时对整改情况跟踪评价;确保整改落实到位..第二十八条统计检查结果作为考核统计部门内控制度的重要内容;纳入部门考核的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中;与其绩效挂钩;并作为评先评优的考核条件之一..第六章奖励与惩罚第二十九条 XX农商银行对在数据统计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和取得突出成绩的统计人员给予适当的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第三十条统计人员出现漏报、迟报、错报数据统计资料的;将处予统计人员、审核人员各每次经济处罚100元;造成严重影响的按相关规定从重处罚..第三十一条统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发现一次处200元以上罚款;并视情结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虚报、瞒报、伪造、篡改和无理拒报数据统计、报表资料的;二在接受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以及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报表和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三拒不接受或阻挠、抗拒XX农商银行或上级统计检查的..第三十二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管统计工作的人员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所知悉的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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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
监管统计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银行监管统计工作管理,建立有效的考核评价体系和奖惩机制,保障全辖监管统计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国统计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 ( 试行)〉等有关法律、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涉及监管统计报表报送的各部门及各支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监管统计”是指各级支行为满足人民银行、银监会等外部监管机构及其分支( 派出) 机构监管需要,结合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业务管理需求,对各项业务、风险状况进行调查、搜集、整理、分析和监测,定期向监管机构、各级管理部门提供数据信息,实现信息交流与共享等活动的总称。
监管统计工作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XX统计归口管理部门( 以下简称归口部门)对各相关部门和各支行监管统计工作实施情况实行按月登记,适时通报,年终考核评比。
第五条监管统计归口部门应按照业务围对辖监管统计数据源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价,落实相应的激励约束措施。
第六条各支行应将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的考核结果纳入本支行绩效考核体系。
第七条监管统计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平原则,按统一评分标准对各支行进行考核。
第二章考核容及方式
第八条监管统计考核容:
(一)各类监管统计报表的报送情况,包括报送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二)监管统计工作管理情况,包括监管统计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监管统计岗位和人员情况、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工作完成情况、监管统计资料的归档管理情况。
第九条考核满分为110分,分为基本分100分和奖励加分10分。
基本分主要包括两个部分:1.报送数据质量情况,占50分,以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为考核标准;2.监管统计工作管理情况,占50分。
奖励加分主要包括:1.监管统计工作获奖情况,占4分;2.对监管统计工作的支持配合情况,占4分;3.对当地监管机构监管统计工作的支持配合情况,占2分。
第十条监管统计报表报送情况考核 (满分50分):
根据监管部门每年年初的系统升级文件,确定各支行报送报表种类、报送频度、报送形式和报送时间;年中监管部门增加报送的报表,将即时追加到监管统计报表清单中。
报送数据质量考核以监管统计报表清单中列明的各项报送要求为标准。
及时性(满分10分):超过规定报送时间的,一次扣3分;迟报情况严重,延误上报的,一次扣5分。
准确性(满分20分):在规定报送时间发现错误并主动修改的不扣分;被归口部门发现错误要求改正的,一次扣1分;因错报延误上报的,一次扣5分;错报严重并最终造成向上级监管部门解释及重报数据的,一次扣10分。
完整性(满分20分):漏报指标的,一次扣1分;漏报表单的,一次扣5分;漏报情节严重的,一次扣10分。
如数据报送存在重大失误,被上级监管部门发文通报批评的,该考核项不得分,并追究对应机构监管统计工作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监管统计工作管理情况考核(满分50分)
( 一) 人员及监管统计岗位设置 (满分15分)
各相关部门和支行应设定专人负责监管统计数据报送,以此确保监管统计工作顺利进行:各支行监管统计人员必须设置A、B岗,如未明确岗位划分和岗位空缺的,酌情扣减1-5分;岗前培训不到位,影响监管统计工作正常进行的,扣3-5分;监管统计人员更换频繁而造成工作失误的,或被监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本项不得分。
( 二) 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工作完成情况 (满分15分)
商行监管统计归口部门应建立数据质量监控台帐,未建立的扣3分;各支行
报表编报人员应对监管统计的数据源信息质量随时监控,对本支行提出的数据源质量问题及时整改,保证数据源信息的准确惟和完整性,未建立监控机制的扣2分;未及时进行整改的扣5分。
( 三) 监管统计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 (满分15分)
商行监管统计归口管理部门应严格落实并执行各项监管统计制度:未按照《良好标准》要求制定规章制度,每缺少一个制度,本项不得分,并追究责任人责任;根据现场及非现场检查结果,未按要求严格执行监管部门及监管统计制度规定的,扣2-5分;实际工作中出现违反监管统计法规与制度的情形并经核实的,扣2-5分;违反情形严重的或经检查指出后不能及时改进修正的,本项不得分。
(四)监管统计报表档案管理(满分5分)
各支行应对监管统计资料进行统一管理,监管统计资料档案存储管理应保证监管统计数据信息的安全性、连续性。
若未执行全面、严密的管理流程和归档制度的,扣3分。
部职能变更、人员流动时,应做好监管统计资料交接存档工作,若未按照交接存档工作制度的,扣3分。
应定期整理其管理的监管统计资料,未能定期整理监管统计资料的,扣2分。
第十二条监管统计工作考核奖励加分(满分10分)
(一) 凡在当地监管部门监管统计工作考核活动中获得市级以上奖项的,按获得的最高奖项加分。
(该项满分4分,采用错年考核制)
其中:获得省级集体或个人一等奖加4分,二等奖加2分;获得市级集体或个人一等奖加3 分,二等奖加1 分。
各支行在监管统计工作考核活动中获奖的,比照在当地监管部门监管统计工作考核活动中获奖的加分办法,按获奖等级及所辖机构数量酌情加分。
(二) 对监管统计工作的支持配合情况 (该项满分4分)
对监管统计制度、监管统计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的,最高加4 分;提出完善数据采集方法、优化系统设计等建议并被采纳的,最高加4 分。
协助开展监管统计专项调研、现场检查、监管统计培训、借调人员协助监管统计工作的,酌情加2-5分。
主动上报各种分析材料,或专题分析数量超过规定要求,酌情加 2-5分。
(三)积极配合当地监管部门开展各项监管统计工作,及时解释数据变动情
况,反馈问题,或参与调研、分析等工作,获得监管部门书面认可的,酌情加2-5分(该项满分2分)。
第十三条监管统计工作考核期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 日,采取“按月监管统计、按季汇总、年终总评”的方式。
每月数据报送结束后将监管统计数据的错误情况统计汇总,并扣减相应分数;季度结束后,对本季度监管统计工作情况进行汇总。
上述年度考核结果以各季度考核结果的平均值为准;监管统计制度执行情况、加分情况只进行年度考核,计入总分。
年终进行总评,将考核结果通报全商行,并作为等级社划分的标准之一。
第十四条商行监管统计归口部门定期对监管统计工作进行检查。
重点检查各项监管统计信息的真实情况、监管统计工作管理情况,同时结合现场与非现场检查,在年终总评中予以调整。
第三章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五条归口部门及时将统计和数据质量检查结果向人事部门、财务部门进行抄送,将考核结果纳入绩效考核和商行等级考核中。
第十六条商行对总成绩排在前列的支行和表现突出的监管统计人员,在各支行中予以通报表扬和物质奖励。
对总成绩分数排在倒数三名的支行,商行将展开重点检查,对于存在明显问题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受到商行表彰的支行,应对辖监管统计部门和人员予以通报表扬和相应的奖励。
第十八条监管统计考核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各支行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取消当年考核评比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首先追究第一责任人的相关责任,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一)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二)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三)违反有关规定,超越权限,自行公布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强迫和授意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的;
(五)对坚持原则实报统计数据或检举揭发统计、违规行为人员进行刁难、打击报复的;
(六)在接受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造成重大损害的;
(七)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手段阻挠、抗拒统计检查的。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XX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