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侵权行为地的认定
论我国侵权行为地认定规则的空白与补位--兼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
论我国侵权行为地认定规则的空白与补位--兼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文媛怡【摘要】Article 44 of Law of the Application of Law for Foreign-related Civil Relations of the People ’ s Republic of China set up a basic principle that the law applicable to foreign-related tort is the lex loci delicti. However, there is no definition of locus delicti. It is one of the defects of the Law and leads to uncertainty of the legal practice. When we improve the law, we need to face the realities of our country. And, it is necessary to pay attention to the advanced foreign theories, such as Last Event Doctrine and principle of closest relationship. One of the possible ways is to clarify the definition of locus delicti along with a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f the Peo-ple's Supreme Court. And the locus delicti should be interpreted as the place where the tortious act was conduc-ted, and a escape clause based on the principle of closest relationship is also needed.%我国现行的《法律适用法》第44条确立了涉外侵权之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的基本规则,却并未对“侵权行为地”做出清晰界定,导致法官自由裁量权空间过大,法律适用结果的可预见性和确定性目标受损,这是该法的现存缺陷之一。
案例:组装产品中的配件侵权如何定性?
案例:组装产品中的配件侵权如何定性?案情2010年3月,某市工商局接到举报,反映A公司组装销售的发电机组涉嫌假冒STAMFORD商标。
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公司组装销售的发电机组在机身上缀有3块铭牌,分别为柴油机铭牌、发电机铭牌和发电机组组装厂家A公司铭牌,其中发电机铭牌上标注有红色且突出放大的STAMFORD商标。
经查,A公司发现贴有STAMFORD商标的发电机组比较畅销,于是从专业生产发电机的B公司购进假冒STAMFORD商标的发电机,然后将发电机、柴油机等设备组装成发电机组,销售给经销商。
执法人员查明,STAMFORD系C公司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发电机,但没有发电机组。
B公司在其生产的发电机上使用STAMFORD商标未经C公司许可。
争议执法人员对B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这一点没有争议,但对A 公司的行为在标的认定和适用法律法规方面出现意见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A公司侵权行为的标的应为整体发电机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在组装的摩托车发动机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问题的批复》(商标案〔1997〕548号)指出,生产者将带有他人注册商标的汽缸叶片等零部件用于组装摩托车发动机时,如果零部件上的商标使用形式不会使消费者对发动机成品的产源产生误认,则发动机生产者上述行为属于正常使用商标的行为。
由此可见,如果商标使用形式会使消费者对成品的产源产生误认,则生产者行为不属于正常使用商标的行为。
此案中,A公司使用STAMFORD商标的形式,容易使消费者认为发电机组系STAMFORD商标所有人C公司生产,因此,应认定整体发电机组为侵权商品。
按照《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A公司构成销售侵权发电机组的违法行为。
由于发电机组的销售金额已达5万元以上,根据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条的规定,此案应当移送公安机关。
第二种意见认为,A公司侵权行为的标的是发电机。
多重买卖合同如何履行及侵权的认定6篇
多重买卖合同如何履行及侵权的认定6篇篇1甲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在多重买卖合同交易过程中,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预防纠纷,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双方基本信息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1. 买卖标的物:双方应明确约定买卖标的物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价格等要素。
2. 交付方式:双方应约定合理的交付方式,包括交付时间、地点、方式等。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延迟交付,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3. 付款方式:双方应明确约定付款方式,如预付款、分期付款、尾款等,并约定付款时间。
如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
4. 履行保证:双方应尽力保证合同的履行,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履行,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协商解决。
1. 侵犯第三方权益:若甲乙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如知识产权、他人所有权等),应承担连带责任。
2. 违约行为:若甲乙双方存在违约行为,导致对方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欺诈行为:若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因此产生的所有损失。
4. 不正当竞争:若甲乙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串通投标、商业贿赂等),应承担法律责任。
四、争议解决1. 若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 若协商不成,可提交至双方协商一致的地点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其他条款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补充。
甲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盖章)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乙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盖章)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此合同协议旨在明确多重买卖合同的履行方式以及侵权认定的标准,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及构成要件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案例1】某甲驾驶进口吉普车在厦门到福州的高速公路上行驶, 时速110公里。快到福州时,汽车的前右侧风挡玻璃突然爆裂,高 压气流从裂口处冲至坐在副驾驶员座位上的某乙胸口,致其昏迷。 立即停车后,某甲截住其他车辆将某乙送往医院抢救。某乙因抢救 无效而死亡,死因为内脏爆震伤。交通管理部门勘察事故现场,在 现场未发现任何外力致风挡玻璃爆裂的原因,初步鉴定意见为风挡 玻璃因自身原因发生爆裂。经与该吉普车生产厂家的代表协商,厂 家代表认为没有外力原因汽车风挡玻璃不会爆裂,因此拒接承担责 任,与某乙的近亲属发生争执。经协商,双方签署协议,物证先由 厂家代表保存,待双方共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玻璃质量鉴定。当晚, 厂家代表将该风挡玻璃空运回国,经过本厂技术部门鉴定,认为该 风挡玻璃没有质量问题,遂回到中国后,拒绝任何赔偿请求。原告 起诉,认为厂家撕毁协议,自行进行鉴定,致使风挡玻璃质量问题 无法继续鉴定,请求被告厂家承担侵权责任。
民用航空器作为一种高速运输工具,民法通则 和民用航空器法都规定了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 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这与国际公约和世界上 通行做法一致。
【案例5】
1997年甲某在南京某中学就读,因迟到多 次遭到老师体罚,出现精神异常。1998年3月6日, 甲母带甲到南京脑科医院,医生诊断其患“儿童 期精神分裂症”,甲不得不休学。1998年10月, 甲母将甲的班主任老师、该中学及其主管单位告 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等20万元。
问题:
1.厂家是否具有过错?如果有,在哪方面有过错?如果 没有,是否构成侵权?
2.厂家与受害人之间达成的鉴定协议效力如何界定?是 否能作为定案依据?
3.甲与乙的关系是否影响责任的承担问题?即乙的近亲 属能否请求甲承担责任?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体系解读与立法评析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体系解读与立法评析一、本文概述《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体系解读与立法评析》一文旨在对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编进行深入的体系解读和立法评析。
侵权责任编作为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意义。
本文将从侵权责任编的基本框架、主要内容、创新点以及立法评析等方面展开论述,以期为读者提供一个全面、系统的理解侵权责任编的视角。
本文将概述侵权责任编的基本框架,包括其结构、章节设置以及主要条款等。
通过对侵权责任编的整体把握,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其内在逻辑和体系构成。
本文将详细介绍侵权责任编的主要内容,包括侵权行为的认定、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等。
这些内容对于准确理解和适用侵权责任编具有重要意义。
再次,本文将分析侵权责任编的创新点,包括其在立法理念、制度设计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创新之处。
这些创新点体现了我国民法典在侵权责任领域的最新成果和发展趋势。
本文将对侵权责任编进行立法评析,包括对其立法质量、法律效果以及可能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评价。
通过立法评析,我们可以发现侵权责任编的优点和不足,为未来的法律完善提供有益参考。
本文旨在通过对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体系解读和立法评析,帮助读者全面、深入地理解侵权责任编的内容和意义,为推动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体系解读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作为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体系构建体现了对侵权责任制度的全面整合与深化。
侵权责任编在民法典中的位置,彰显了其在民事权利保护体系中的核心地位。
这一编不仅关系到个人权利的维护,更体现了社会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
从体系构成上看,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涵盖了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构成要件、责任形式、免责事由等多个方面,形成了一个逻辑严密、内容丰富的责任体系。
这一体系既吸收了传统侵权法的精髓,又结合现代社会发展的实际,对侵权责任制度进行了创新和发展。
在责任原则上,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坚持了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相结合的原则体系。
侵权行为的规则原则(完整版)
侵权行为的规则原则侵权行为的规则原则一、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发生了侵害,而且有过错才承担责任。
过错分类:一般过失、重大过失、故意。
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建筑、施工、树枝,举证责任倒置。
3、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发生了侵害,无过错也要承担责任,包括国家机关行为、高度危险、污染环境、饲养动物、产品不合格、监护人责任。
4、公平责任原则:紧急避险,当事人不赔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适当赔偿原则。
二、特殊侵权行为: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
行为人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1. 制造者与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2. 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1.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
2.施工人承担责任。
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构筑物、堆放物、树木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
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行为:1、一般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限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补充责任),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2、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明确的监护人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不明确的,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3、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4、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侵权法律适用中侵权行为地的确定
2006.11侵权法律适用中侵权行为地的确定□李丽温悦(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湖北武汉430072)摘要侵权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是一条古老而重要的侵权法律适用原则。
要应用好这条原则,必须首先确定侵权行为地。
对此不同国家有不同规定,本文仅对我国有关立法进行研究。
由于我国对此缺乏明确的立法,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很大困难,本文便提出了立法中应考虑的价值取向及几种立法意见。
关键词侵权行为地法侵权行为实施地法侵权结果发生地法中图分类号:D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1-073-02一、侵权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在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中,一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如应承担,其赔偿责任范围如何以及是否存在赔偿金额限制等问题,一般都由侵权行为准据法来确定。
在国际私法中,侵权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原则作为侵权法律适用的一项基本原则,从十三世纪以来,几乎被世界各国普遍接受。
传统的侵权行为法律适用规范均采用侵权行为地法原则,有着特殊的历史原因。
该原则的基础是“场所支配行为”理论,依据该理论,行为人在某地进行某种行为就推定其愿意接受该地法律的管辖;随着时代的发展,各国的法学家们又赋予了该原则以新的内涵,因此,其也得到了不断的丰富和发展。
债的发生,是基于法律的权威,要求行为人能预见其行为的法律后果,侵权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便为这种预见提供了可能。
而且能相对公平,也更容易达成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平衡,易为当事人所接受。
最后,侵权行为与侵权行为地有着最根本的利害关系,侵权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有利于保护侵权行为地的公共利益,维护一国属地管辖的司法主权。
同时,英美学者还以既得权理论为依据阐释了该原则,既得权理论建立在任何国家的法律都不能在其领域外适用的假设上,但在一州境内发生的因侵权而引起的既得权应该得到广泛的承认。
依法成立的侵权行为,被害人已取得损害赔偿的请求权,此为既得权益的一种,不能因事后诉讼地不同而受影响。
产品质量侵权和违约责任
浅谈产品质量侵权责任和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内容提要:本文采用比较法学的研究方法,对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和产品质量侵权责任从性质、责任主体、归责原则、责任的构成要件、承担责任的方式、适用法律等方面进行了分析和比较。
在此基础上,着重研究了产品质量违约责任与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的竞合情况下的法律适用问题。
一、两种不同产品质量责任随着社会经济的繁荣,产品品种越来越多,伴随而来的产品质量问题也越来越多,如何正确认识这些产品质量纠纷准确适用法律和保护当事人各方合法权益的关键所在。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该条款对产品质量规定了三项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为不合格产品,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而引起的责任称为产品质量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因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的有关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产品适用、安全和其它特性的要求,给用户造成损失后,由产品的生产者和经销者所承担的民事责任。
这里的损失既包括不合格产品对用户的经济效益的影响,也包括不合格产品给用户及他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的损害。
因此,这种民事责任既包括了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即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又包括了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引起的一种特殊的损害赔偿责任,即产品质量侵权责任。
鉴于这二种责任分别由不同的实体法调整,本文试就它们各自的内容、特点及处理谈点浅见。
二、产品质量侵权责任和产品质量违约责任的区别产品质量侵权责任和产品质量违约责任都是行为人实施民事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但因责任基础不同而有很大的区别:(一)两种责任的性质不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不当得利返还责任等属于一个阶位的民事责任。
产品质量法司法解释解读
产品质量法司法解释解读产品质量是保障消费者利益的重要法律规定。
为了进一步明确产品质量法的相关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法进行了司法解释,本文将对其中的关键解释进行解读。
一、关于产品质量根据产品质量法司法解释第一条,产品质量是指产品适应使用目的所必需的属性和安全性能,以及与产品有关的公告、标志、标识、包装、说明书等与产品质量有关的表示。
该条认定了产品质量的内涵和范围,不仅包括产品的属性和安全性能,还包括与产品质量有关的各种表示。
这意味着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不仅要关注产品本身的性能,还要注意相关的公告、标志、标识、包装、说明书等内容,以充分了解产品的质量信息。
二、关于产品质量损害赔偿产品质量损害赔偿是产品质量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根据产品质量法司法解释第二条,产品质量损害赔偿是指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该解释明确了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的性质和责任承担的范围。
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侵权行为,都应由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法律责任。
这进一步加强了对于产品质量安全的保护,强调了企业和商家对于产品质量的重要责任。
三、关于产品责任期限产品责任期限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于产品质量问题由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产品质量法司法解释第三条,产品责任期限自购买之日起计算。
该解释明确了产品责任期限的起算时间,即自购买之日起。
这就意味着消费者在购买产品后的一段时间内,如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可以依法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关于消费者的义务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也有一定的义务和责任。
根据产品质量法司法解释第五条,消费者在产品采购时应当仔细核对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等信息,并保留相关购买凭证。
该解释明确了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的责任,即仔细核对产品信息,并保留相关购买凭证。
这有助于消费者在发现产品质量问题时,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并便于追溯产品的来源和交易记录。
五、关于生产者的义务生产者作为产品的制造者,也有一定的义务和责任。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特点及侵权认定标准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特点及侵权认定标准作者:程丁卯刘振华来源:《法制与社会》2020年第30期关键词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商标功能侵权认定标准作为与“三农”联系最紧密的知识产权,地理标志品牌在发展农业特色经济,农村扶贫方面作用重大。
据统计,截至2018年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农业部审批了近万个地理标志商标和品牌,涌现了五常大米、阳澄湖大闸蟹、黄山毛峰、库尔勒香梨等一大批知名地理标志品牌。
在经济发展步入新常态和乡村振兴战略的大背景下,地理标志品牌在地方特色的自然、人文资源优势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上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产业引领价值。
通过比较《商标法》对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的定义,我们可以抽象出原产地等特定品质是证明商标与地理标志的共同特征。
原产地等特定品质成为联结地理标志制度与证明商标制度的桥梁,也为在制度设计上通过证明商标这一私权制度来保护地理标志提供了可能。
因此,以证明商标的形式来保护地理标志,是我国法律保护地理标志品牌的重要途径。
现实中大量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品牌不断涌现,有力推动了地方特色农业经济的发展。
涉及到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侵权案件也屡见不鲜,然而如何正确把握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侵权认定标准,司法实践的标准并不统一,学界在此问题上也存在分歧。
而要准确厘清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侵权认定标准,还要追本溯源,拨开迷雾,回溯到对该种特殊类型商标特点的认识上。
相比普通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在使用主体范围和商标功能上存在一定的特殊性。
如何精准理解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这些特点,对于正确把握其侵权认定标准不无裨益。
本文试就上述一系列问题逐层展开论述。
一、使用主体范围的特殊性证明商标与地理标志在商标功能上具有内在的一致性,体现在都具有商品品质证明功能。
证明商标的主要功能在于由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对使用证明商标的行为进行监督,以保证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或者服务品质。
地理标志标示某种商品的特定品质与地理标志指示区域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密切相关,也具有证明商标所具备的品质证明功能。
如何区分产品质量违约责任与产品质量侵权责任是正确认识产品质量
产品质量侵权责任和产品质量违约责任竞合韩松产品质量责任是指因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的有关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产品适用、安全和其它特性的要求,给用户造成损失后,由产品的生产者和经销者所承担的民事责任。
这种民事责任既包括了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即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又包括了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引起的一种特殊的损害赔偿责任,即产品质量侵权责任。
在审判实践中,缺陷产品致该产品的买受人损害,在产品销售者、制造者与买受人即受害人之间原本就存在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就是这种合同关系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发生缺陷产品造成损害之后,在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产生两个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一是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
二是违约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前者依据法律而发生,而后者依据合同约定的给付义务、附随义务、保护义务而发生,形成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一、产品质量侵权责任和产品质量违约责任的竞合产品质量侵权责任和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并不是相排斥的,因同一产品质量纠纷产生的责任可能兼具两种责任性质:即产品质量违约责任与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的竞合。
产品质量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责任,产品质量侵权责任为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当某一行为既符合违约要件、又符合侵权要件时,则形成民事责任中产品质量违约责任与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的竞合。
现实生活中有不少类似事例,比如:交付的啤酒因啤酒瓶爆炸致买受人受伤等等。
产品质量违约责任与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竞合的主要特征:l、必须是同一不法行为。
如果行为人实施两个以上的不法行为引起产品质量侵权责任与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同时发生的,应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承担不同的责任。
2、同一不法行为既符合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又符合产品质量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使两个民事责任在同一不法行为上并存。
3、必须是同一民事主体。
引起产品质量侵权责任与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同时发生的同一不法行为,是由一个民事主体实施的。
这一不法行为同时符合产品质量侵权责任与产品质量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产品侵权行为的处罚标准
一、产品侵权行为的处罚标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产品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产品侵权行为,是由于存在缺陷的产品造成他人人身、财产的损害,而应由缺陷产品的制造者或者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
构成产品侵权责任,须具备以下要件:1、须有缺陷产品。
构成产品侵权责任的首要条件,是产品缺陷。
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产品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经过加工、制作,未经过加工制作的自然物,不是产品;二是用于销售,因而是可以进入流通领域的物。
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缺陷分为三种:一是设计缺陷,是指产品在设计时在产品结构、配方等方面存在不合理的危险。
二是制造缺陷,是指产品在制造过程中,因原材料、配件、工艺、程序等方面存在错误,导致制作成的最终产品上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性。
产品质量侵权纠纷司法解释是什么?
Equalitarianism cannot be practiced. Equalitarianism punishes those who perform well and encourages those who perform poorly. What you get is a bad workforce.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产品质量侵权纠纷司法解释是什么?一般来说产品质量侵权问题,首先可以向法院提起相关诉讼,由法院来判断侵权的当事人所失去的相关利益,然后有侵权方来进行相关赔偿。
如果侵权方认为自己没有造成相关的侵权措施,可以列举出相关证据来反驳原告人所提出来的相关证据。
一、产品质量侵权纠纷司法解释是什么?可以归为侵权也可以归为合同纠纷,如果起诉至法院确定案由时,ls要考虑主张侵权能为当事人获取最大利益还是主张合同纠纷能获得最大利益。
如果因产品质量造成人身损害,确定为侵权的话,权利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如果确定为合同纠纷,则起诉时无法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发生产品质量纠纷如何处理1、协商:消费者发现产品质量存在问题,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与用户、消费者首先通过协商,达成和解。
2、调解:包括民间调解、行政调解和法院调解。
行政调解是指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主持的调解。
法院调解是以诉讼途径解决纠纷时,先进行的一种调解。
3、申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仲裁: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而且达成书面协议将纠纷交给第三方———各地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纠纷双方有义务执行该裁决,从而解决纠纷的法律制度。
仲裁裁决一裁终局而且具有强制性,表现在当事人一旦选择仲裁解决纠纷,仲裁者所作的裁决就具有法律效力,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这也是仲裁和调解的区别所在。
5、诉讼:当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当事人各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这是法律规定的解决产品质量民事争议的最后途径。
客户对产品质量不认可由谁举证
客户对产品质量不认可由谁举证如果一件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话,那么轻者可能会导致使用者财产受到损害,严重的话甚至还会直接导致使用者的重伤或死亡。
而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要想追究责任,要求赔偿的话就要进行举证。
那么,客户对产品质量不认可由谁举证?下面由我为大家进行相应的解答,以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以下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一、客户对产品质量不认可由谁举证关于客户对产品质量不认可由谁举证的问题,因视具体情况而定,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具体如下:(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二、因产品质量致害四个类型(一)人身伤害。
例如,人肢体的损伤、残废、灭失等以及身心的疾病、死亡人身伤害。
人身伤害是指因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造成了受害人人体和健康的损害等。
论涉外产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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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 基于 为地 与受 害人 往 往没 有 什 么 联 系 这 种特殊性 欧美 国家首 先 放 弃 了侵 权 行 为地 法原则 引入 些新的 富有创建性 的原则 首 先 允许 原 告 选 择 适 用 对 其 有 利 的法 律 为 了 更 好 地 维 护 受 害 人 的合 法 权 利 有 的 学 者 提 出 由 原 告 ( 受 害 人 ) 在 所 涉 国 家 的法 律 中选 择 适 用 某 法 律 作 为 准 据 法 例 如 美 国 的 卡 维 斯 教授 提 出 了 优先原则 认 为 原 告 有 权 从 以 下 4 种 法 律 中做 出选 择 : 1 产 品生 产地 法 ; 2 原 告惯 常居 所地 法 ; 3 取 得产 品地 法 ; 4 损 害 发 生 地 法 1 9 8 2 年美 国 法 院 在 辛 得 尔 诉 阿 伯特 化 工 厂 案 中 以 最 有 利 于 原 告 的法 律 原 则 审 理 了该 案 充 分 体 现 了保 护 消 费 者 的 利 益 这 原 则 很 快 被 美 国各 州 的产 品责任 法 接 受 在 产 品 责任诉 讼 中 如 果 各 州 对 原 告 的利 益 规 定 不 致 时 原 告 可 以选 择 适 用 其 中 最 有 利 于 他 的那 个 州 的 法 律 原则是 在 其 次 适 用 最 密 切 联 系原 则 这 冲 美 国 的 司 法 实 践 中确 立 的 1 9 7 1 年 美 国 的 《 突 法 重 述 ( 第 ■ 次 ) 》 明 确 肯 定 了这 项 原 则 并 规 定 了 些 联 系 因素 供选 择 如 : l 损害发生地 法 ; 2 导致 损 害 发 生 的 行 为 地 法 ; 3 双 方 当 事 人 国籍 法 人所在地 及 营业 地 所 在地 法 ; 的住所 4 最密切联系 双 方 当 事 人 最 集 中 的地 方 的 法 律 原 则 的 最 大特 点 是 灵 活 性 法 院 在 处 理 复 杂 的产 品 责任 案 件 时 可 以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灵 活 地 选 择 最 适 合 解 决 这 类特 殊 侵权 行 为 的 法 律 再 次 适 用 多项 连 接 点 灵 活 选 择 法 律适 用 原 则 从 8 0 年 代起 产 品 责任 的 法 律 适 用 已 不 同 些 国家 已对产 品责 于 般 的侵 权 行 为 法 律 适 用 任 单 独 市 法 制 定 特 殊 的 法 律适 用 原 则 : 有 的 国家 在 冲 突 规 范 中采 用 多 种 连 接 因 素 以 确 定 产 品 责 任 的 法 律适 用 如 1 9 8 7 年 《 士 联 邦 国 际私 法 》 第 1 3 5 瑞 条 规 定 : 涉 外产 品 责任 的 原 告 可 以 在 以下 法 律 中 选 择: 1 加 害 人 营 业 地 或 习 惯 居 所 地 法律 ; 2 除非加 取 得产 品所在地 国家的法律 害人 能证 明其 产 品通 过 商业 渠道 进 入 该 困未 经 这样 原 告 可 以通 过 多项 连 接 点 他 的 同意 对于法律 而 不 是 单 的连接 因素选择 法律 即加 害人 的营业 机构 中列 出的三 个连 接 点 在产 品责 所在地 惯常居所地 或产 品取 得地 也方便 审理 案件 任 案件 中都 比较 容 易确 定
产品质量责任纠纷如何确定管辖?
The correct answer to the word crisis is danger and opportunity, but most people only see danger, and few see opportunities, so not many people have successfully made big money.(页眉可删)产品质量责任纠纷如何确定管辖?产品质量责任纠纷的管辖应当到产品质量责任纠纷发生地的法院来受理管辖,当事人可以根据产品质量的具体情况来提出起诉,并要求对方进行合法的赔偿处理,具体情况结合实际情况由法院判决处理。
一、产品质量责任纠纷如何确定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这里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地。
具体到产品责任诉讼中,侵权行为实施地即为缺陷产品投放市场的地点;结果发生地即是受害者受到损害的地点。
根据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者、产品销售者、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二、产品质量纠纷诉讼有哪些注意事项1、注意合理确定诉讼主体在原告资格方面,消费者以产品责任纠纷为案由起诉,原告资格不限于商品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产品的实际使用人、实际受害人均可以起诉。
另外,对于明知产品存在质量缺陷仍然购买的,即“知假买假”的当事人,法律亦不禁止。
在被告方面,消费者既可以起诉生产者,也可以起诉销售者。
如果是通过商场、展销会、交易市场等场所购买的商品,还可以起诉活动开办者、柜台的所有者。
新消法颁布后,网络购物中的网络交易平台也可能成为被告,在其不能提供生产者或销售者信息的情况下,需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2、注意正确选择法律关系和法律依据选择不同的法律规范主张权利,会导致不同的法律适用,最终的处理结果也会有所差异。
侵权行为中扩大损失如何认定
侵权⾏为中扩⼤损失如何认定
在实践中侵权⾏为往往会造成损害的发⽣,例如损害他⼈⼈⾝健康或者造成他⼈财产损失,如果不采取有效措施,侵权损害可能会扩⼤,那么侵权⾏为中扩⼤损失怎样认定?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侵权⾏为中扩⼤损失如何认定
产⽣侵权⾏为后,受害⼈存在过错造成损害后果扩⼤的,可能认定受害⼈存在过错,侵权⼈对扩⼤的损失不予赔偿或者减轻侵权⼈的责任。
产品侵权构成条件
产品质量损害赔偿关系的义务主体主要指产品制造者和销售者。
这⾥的产品制造者和销售者是⼴义概念,制造者包括零部件制造者和成品制造者,销售者包括产品批发商和零售商。
产品制造者和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必须满则三个客观条件:
(1)产品质量存在缺陷;
(2)造成他⼈财产或者⼈⾝损害;
(3)产品质量存在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的补偿原则,侵害⼈应对受害⼈受到的损害,赔偿实际和全部的损失。
实际损失是指损害实际造成的损失,不包括受害⼈预测、设想⽽实际并未发⽣的损失。
全部损失是指受害⼈因产品质量缺陷所造成的⼀切损失,包括直接和间接损失及可得利益的损失等。
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通常包括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
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千⼀百七⼗三条【过失相抵】被侵权⼈对同⼀损害的发⽣或者扩⼤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的责任。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产⽣侵权⾏为后,受害⼈存在过错造成损害后果扩⼤的,可能认定受害⼈存在过错,侵权⼈对扩⼤的损失不予赔偿或者减轻侵权⼈的责任。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店铺进⾏咨询。
法律对产品质量侵权中的举证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对产品质量侵权中的举证是如何规定的产品质量侵权举证近年来,各种损害赔偿,尤其是产品质量侵权⽅⾯的赔偿案件在逐年增多。
产品质量侵权属特殊侵权,它与⼀般侵权相⽐,既有联系⼜有区别。
⼀般侵权,是指⾏为⼈的⾏为直接侵权,⾏为⼈承担侵权责任,必须具有主观过错和责任能⼒以及⾏为的违法性和造成损害的事实存在;特殊侵权,是指⾏为⼈的⾏为间接侵权,⾏为⼈承担侵权责任,不需要完全具备⼀般侵权的成⽴要件,法律对此类侵权责任构成⼀般都有特别规定。
产品质量侵权与⼀般侵权相⽐有较⼤区别。
有关产品质量侵权的法律规定为了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我国早在1986年就制定了产品责任法律、法规,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和《⼯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之中。
1993年我国第⼀部《产品质量法》出台。
199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台,我国在产品⽣产、销售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加快了⽴法步伐,逐步⾛向法制化管理轨道。
2001年12⽉6⽇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规定:“因缺陷产品致⼈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很明显,对于产品质量侵权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实体法已有规定。
产品质量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问题⼀般侵权诉讼中,实⾏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举证责任分配⽐较明确,但在特殊侵权诉讼中,实⾏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举证责任分配就不太明确。
在司法实践中,“举证责任倒置”这⼀法学术语容易引起歧义,⼈们往往会存在⼀种误解,认为特殊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是被告承担,原告没有举证责任。
虽然法律以及最⾼⼈民法院司法解释有规定,但都过于原则⽽不具体,在具体案件中还是存在举证责任分配不明和举证责任分配随意性⼤的问题。
笔者认为,被告在举证责任倒置中所承担的举证责任应限定在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范围之内,不能将全部举证责任倒置给被告,任意加重被告的举证责任。
因为,不管是⽣产者、销售者还是消费者,合法权益都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产品质量的管辖规定有哪些?
产品质量的管辖规定有哪些?生活中,有的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因为产品的质量有问题而给自己的人身带来了损害。
在我们选择起诉产品侵权行为时,我们首先要确定产品质量的管辖。
那么,▲产品质量的管辖规定有哪些?为了解决您的疑问,小编特意为您搜集了以下资料,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产品侵权管辖的法律规定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十八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二十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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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品质量侵权行为地的认定
产品质量侵权行为地可以是产品制造生产地或产品销售地。
《产品质量法》第43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
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二、不属于产品质量侵权的销售者范围有哪些
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惯例,以下产品提供者通常不属于销售者的范围:
1、偶发性转让产品者。
个人将自己的使用的产品偶发性转让,不宜将其认定为销售者。
因使用该产品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转让人承担合同责任,亦可要求生产者或真正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
2、电、水、气、热等公共用品提供者。
电、水、气、热等公共用品,在性质上更接近公共服务,不应让其提供者负担过重义务,以免损害公共利益。
即是说,水、气、热等本身存在缺陷致人损害的,可适用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
但公共用品提供者提供相关设备存在缺陷致人损害的,可将其视为销售者;依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电力分为高压电和非高压电。
高压电适用高度危险责任,非高压电适用一般侵权责任。
3、不动产提供者。
应遵守《产品质量法》的除外规定,即产品责任中“产品”不包括不动产。
建设工程致人损害可依据侵权责任法第85条、86条追究相关责任主体的责任。
但《产品质量法》同时规定,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产品的范围,应适用产品责任制度。
所以,可将使用有毒地板的开发商视为销售者。
另外,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初级农产品提供者如普通农户,不是一般意义上的销售者;依据国际通行惯例,产品进口商通常被视为生产者。
三、产品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产品侵权行为,是由于存在缺陷的产品造成他人人身、财产的损害,而应由缺陷产品的制造者或者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
构成产品侵权责任,须具备以下要件:
1、须有缺陷产品。
构成产品侵权责任的首要条件,是产品缺陷。
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产品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经过加工、制作,未经过加工制作的自然物,不是产品;二是用于销售,因而是可以进入流通领域的物。
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
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缺陷分为三种:一是设计缺陷,是指产品在设计时在产品结构、配方等方面存在不合理的危险。
二是制造缺陷,是指产品在制造过程中,因原材料、配件、工艺、程序等方面存在错误,导致制作成的最终产品上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性。
三是警示说明不充分的缺陷,是指产品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合理危险,在销售的产品上没有予以充分的警示与说明的缺陷。
2、须有人身、财产的损害事实。
产品侵权责任中的损害事实与其他侵权行为的损害事实相比,往往具有受害人多、损害严重、损害发生的时间有早有晚的特点。
人身损害包括致人死亡和致人伤残。
财产损失,不是指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失,即购买该产品所付价金的损失,而是指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失,其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精神损害,是指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给受害人所造成的精神痛苦和感情创伤,一般不是指受害人名誉权等人格权或者人格利益的损害。
产品侵权造成精神损害,多数是指人身伤害所造成的精神痛苦,对此应当予以抚慰金赔偿。
3、须有因果关系。
产品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是指缺陷产品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产品缺陷是原因,损害事实是结果。
确认产品责任的因果关系,要由受害人证明,证明的内容是,损害是由于使用或消费有缺陷的产品所致。
产品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其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其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其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