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压开关设备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发输电输[1999]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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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开关设备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发输电输[1999]72)
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高压开关设备管理规
定》、《高压开关设备反事故技术措施》和
《高压开关设备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三个文件的通知
发输电输[1999]72号
各电力集团公司、东北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南方电联,华能集团,华能国际:
《高压开关设备管理规定》、《高压开关设备反事故技术措施》和《高压开关设备质量监督理办法》经广泛征求意见、修订,现予发布,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
随着电网规模不断扩大及社会对供电可靠性要求不断提高,高压开关设备的安全运行对电网安全和可靠供电的重要性越来越大。各单位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切实加强高压开关专业管理。
《高压开关设备管理规定》等三个文件是电力系统高压开关专业管理工作的基础,要求各单位结合本网实际,认真贯彻实施。在实施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国家电力公司发输电运营部反映,并抄送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高压开关研究所。
附件:1.高压开关设备管理规定
2.高压开关设备反事故技术措施
3.高压开关设备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电力公司发输电运营部(印)
一九九九年十月九日高压开关设备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1总则
高压开关设备对保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了加强电力系统入网运行高压开关设备的质量监督管理,确保系统、人员和设备的安全,特制定本办法,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各有关设计、基建、安装和运行单位均应严格遵守。
2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72.5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高压开关设备,即断路器、隔离开关、负荷开关、接触器、熔断器、重合器、分段器、高压开关柜、组合电器以及箱式变电站、防误操作连锁装置和直流电源装置等。
3产品入网技术审查和试运行评价(鉴定)
3.1审批权限
3.1.1 凡12kV和40.5kV电压等级首次开发和72.5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高压开关设备,由
国家电力公司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技术审查和试运行评价(鉴定)。
3.1.2 国家电力公司主管部门可视具体情况委托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主持产品的技术审查或试运行评价(鉴定),受委托的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不得再向下属单位委托,审查评价(鉴定)的结果应报国家电力公司。
3.1.3 经国家电力公司认可的高压开关设备制造厂生产的40.5kV及以下电压等级转产(购图纸或专利)新品种,由各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负责审查和评价(鉴定)。
3.1.4 产品技术审查或试运行评价(鉴定)合格后,由主持单位签发证书。
3.2 技术审查和试运行评价(鉴定)的必备条件
3.2.1 产品制造厂应具有高压开关设备制造资质。
3.2.2 产品型式试验应符合国家、电力行业和国家电力公司相关标准的规定以及系统运行工况的要求,对于标准中的协商试验项目,制造厂应在型式试验前与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高压开关研究所及所在地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高压开关专责人协商确定。
3.2.3 为确保产品型式试验的严肃性和公正性,高压开关设备的型式试验必须在国家认可的质检中心或试验站,(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西高所、沈高厂虎石台试验站、华通厂强电流试验站)进行,其中沈高厂虎石台试验站、华通厂强电流试验站在对本厂产品进行型式试验时,应有其他具备资质的质检中心或试验站及当地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指派的代表参加。
3.2.4 产品具备技术审查或试运行评价(鉴定)条件后,制造厂可向当地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提出申请,按审批权限组织审查或评价(鉴定)。由各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负责审查或评价(鉴定)的产品通过后,应将技术资料送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高压开关研究所备案。需申报国家电力公司审查评价(鉴定)的产品,经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预审同意后,将意见及技术资料送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高压开关研究所进行审查,审查后提出书面意见报国家电力公司。
3.3 技术审查和试运行评价(鉴定)的主要内容
3.3.1 技术审查(鉴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生产技术的来源、计划任务书、技术条件、试验大纲、型式试验报告、试制总结、标准化审查、技术经济分析、安装使用说明书、主要件主要项检查表、备品配件及易损件清单、全套图纸及明细表、工厂鉴定书和样机出厂试验数据等。
3.3.2 试运行评价(鉴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进行批量生产所必备的条件(厂房、设备、工艺、工装)、技术力量构成、质量保证体系、检测手段、工艺验证综合报告、批试总结、型式试验报告、技术审查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工业试运行报告(包括试运行期间出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工厂批试鉴定书和产品抽试情况等。
4工业试运行
4.1按规定程序通过技术审查(鉴定)的产品方可安排在电网适当地点进行试运行考核。
4.2产品在电网中的试运行按“3.1审批权限”分级管理,分别由国家电力公司会同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或电力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会同供企业、发电厂协商安排,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未经审批,各供电企业、发电厂不得自行受理试运行。
4.3 试运行地点确定后,制造厂应与试运行单位签定“产品试运行协议”,协议应报电力集
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超高压产品试运行协议应报国家电力公司。 协议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制造厂方: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安全技术说明、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负责试运行产 品的安装、调试和试运行期间设备缺陷的处理及技术改进,支付合理的试运行费用,负责赔 偿在试运行期间因产品问题而造成的直接损失等。
试运行方:协助制造厂进行试运行产品的现场安装和调试,协助进行缺陷处理和技术改 进工作,负责制造厂提出的各种运行数据的测试记录和分析工作,负责申报产品试运行所需 的批准手续和安全考核事宜,提供经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主管 部门审批的试运行总结报告。
4.4 新产品挂网试运行的考核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年,试运行的产品数量一般不超过8台。
4.5 产品试运行期满后,试运行单位应向其主管部门报告产品的试运行情况及改进意见, 并提出试运行总结报告,做好终止试运行的准备。试运行工作结束前,协议双方应根据产品的试运行情况和实际需要,商定试运行产品的处理方式和费用等事项。在解决了技术审查 (鉴定)所遗留的问题,产品改进得到充分考核后,可结束试运行。由试运行单位的主管部 门协同制造厂,向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申报试运行评价(鉴 定)。
5 电网现场试验
5.1 高压开关设备需进行电网现场试验时,由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审批,并组织安排。
5.2 进行电网现场试验必须采取安全措施,保证电力系统和设备的安全,尽量减小对系统正常发、供电的影响,被试产品进行电网现场试验之前,应尽可能在试验站已有条件下进行相应的试验考核。
5.3 承办电网现场试验的单位可根据试验规模的大小和对电力系统影响的程度,与被试方协商确定试验费用。
6高压开关设备的选型原则
6.1 各电力设计、物资、基建和运行单位选用国内(包括中外合资)制造产品必须通过国重家电力公司或其委托单位的技术审查或试运行评价(鉴定)。高压开关设备必须是经国家电力公司认可的产品,产品及配套件和主要元件应与通过型式试验的产品及配套件、元件结构性能相同,各发、供电单位不得装用不具备以上条件的产品及配套件、元件,否则造成事故时将追究有关人员及领导的责任。
6.2 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进行高压开关设备的设计选型时,应有高压开关专责(职)人参加。
6.3 高压开关设备的选型应根据电网运行工况、产品性能和运行业绩,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后确定。高压断路器的额定短路开断电流至少应考虑满足十年内电网发展的需要。
6.4 城市电网、发电厂和变电所,宜选用无油化产品。
7.2~40.5kV 电压等级宜选用真空断 路器,72.5kV 及以上电压等级宜选用6SF 电器,选用6SF 开关设备应配备必要的气体检测和 处理设备。
6.5 由于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投运使电网短路电流增加时,运行部门应按电网发展规划 的最大运行方式,核对开关设备的额定短路开断电流能否满足要求,如不能满足要求应及早向规划、基建部门提出更换。
7产品质量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