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劳社资发印发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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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

申请时间
十个工作日
申请费用
人民币3000元
大连地区
《湖北省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
制审批办法》(鄂人社发〔2009〕13号)
大连地区——申请
申请材料及流程
企业申请报告 《武汉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报表》 ;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劳动者意见表》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职工大会(代表)会议纪录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对员工工作和休息 安排的计划(员工手册中休假部分的规定); 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岗位劳动合同复印件;
《湖北省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
制审批办法》(鄂人社发〔2009〕13号)
武汉地区——申请
申请材料及流程
企业申请报告 《武汉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报表》 ;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劳动者意见表》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职工大会(代表)会议纪录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对员工工作和休息 安排的计划(员工手册中休假部分的规定); 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岗位劳动合同复印件;
十个工作日
申请费用
人民币4000元
深圳地区——政策
《深圳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
批管理工作试行办法》(深劳社规[2009]13号)
《罗湖区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
批管理办法》
深圳地区——申请
准备会议 材料准备
• 《深圳市企业实行不 定时工作制申请表》; • 用工单位实行不定时 申请报告; • 用工单位《实行不定 时作制实施方案》; • 实行不定时上期实施 情况报告; • 实行不定时员工名册; • 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 托书; • 就业登记签收备案表; • 上月公司的社保清单; 工资清单;考勤表 • 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 机构代码及隶属法人 企业营业执照; • 集体合同 • 员工手册上有关工时、 考勤、休息、休假的 内容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3.12.03•【字号】京劳社工发[2003]195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工发[2003]195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企业:根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3年第140号),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于2004年1月1日起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00三年十二月三日附件: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用人单位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

第三条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者休假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

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停工留薪期目录》(见附件),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第四条对于多部位、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第五条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感染及并发症的,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发性损伤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两个月。

第六条所受伤害未列入《停工留薪期目录》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第七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未满,但经工伤医疗机构证明工伤治愈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终止停工留薪期。

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November 28, 2020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苏劳社劳薪[2006]16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为加强工时制度管理,保障职工身体健康,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中的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一、企业应当实行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工时制度。

企业确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上述工时制度的,可以向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经批准后予以实施。

二、企业安排职工从事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岗位劳动的,应当事先与职工协商一致。

企业应当建立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职工的登记存档制度,书面记载职工的姓名、工作岗位。

三、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但在周期内职工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范围:(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受市场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企业的职工;(四)因工作地点较远需要集中安排工作、休息的职工;(五)法律、法规或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

劳动者在一个结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超过部分应当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北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暂行办法》

《北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暂行办法》

【颁发部门】:北京市劳动局【颁布日期】:1994-12-16【法律文号】:京劳保发字〖1994〗630号文件【执行日期】:1994-12-16北京市劳动局京劳保发字〖1994〗630号文件【字体:大中小】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和国家有关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北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一、北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暂行办法.二、北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报表(略).北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和国家有关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中央在京直属企业除外.第三条企业确因生产经营特点和工作的特点性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三十八条规定的,经申报、审核、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企业应当先行考虑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确实难于实行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第四条下列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主要指: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在本市以外的供销、采购和其他常驻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可以适当进行休息的值班人员等.(二)因工作时间不固定,需要机动进行工作的职工.主要指: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与铁路相关联的驻站人员以及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等.(三)其他因生产经营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者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颁发部门】:北京市劳动局【颁布日期】:1994-12-16【法律文号】:京劳保发字〖1994〗630号文件【执行日期】:1994-12-16北京市劳动局京劳保发字〖1994〗630号文件【字体:大中小】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五条下列职工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是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即平均每日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四小时.(一)以周或月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1、因工作性质特殊或设备需要连续运行的部分岗位或工种的职工.主要指:化工、冶金、电力、矿山、地铁等行业的直接从事生产、运营、维修等有关人员.2、因职工家庭住址距工作地点较远和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可以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的人员.(二)以季或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1、因工作性质所决定,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主要指:交通、邮电、海运等行业的作业人员.2、工作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主要指:地质勘探、建筑、旅游及养殖、冷食、饮料生产等待业的有关人员.3、建筑施工企业中可以定期集中安排休息、休假的外地来京务工人员.(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第六条企业在完成国家和市重点工程期间,可以实行其他特殊工作和休息办法.第七条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协商,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身体健康和休息休假权利以及企业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企业应当将其具体实行的工作和休息制度写入集体劳动合同或个人劳动合同,并向全体职工公布.第八条企业需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市属企业(含市属三资企业),报经市主管部门审核,由市主管局部门报市劳动局审批;区、县属企业(含乡镇企业、三资企业),报经区、县主管部门审核,由区、县主管部门报区、县劳动局审批.无主管部门的企业直接报其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审批.国家和市重点工程实行其他特殊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由市劳动局直接审批.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可以不办理审批手续.第九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劳资发字[1995]6号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劳资发字[1995]6号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劳资发字[1995]6号1995年1月1日)各区、县劳动局、人事局,各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劳动处、人事(干部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现将《北京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分别报告市劳动局、市人事局。

附:北京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一条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其它有用工行为的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工资报酬。

第四条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第五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工资台帐,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备查。

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工资清单。

第七条用人单位必须规定每月支付工资的日期,并向全体劳动者公布,要按期支付劳动者工资.遇有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办事指南0

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办事指南0

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办事指南2015-09-18事项名称: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设定依据:《劳动法》、《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办法》京劳社资发〔2003〕157号、《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实施规定》京劳社资发[2005]94号申请条件:一、适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工种或者岗位企业确因生产经营特点和工作的特殊性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 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包括:(一)因工作性质需连续作业的;(二)生产经营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三)受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四)因职工家庭距工作地点较远,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五)实行轮班作业的;(六)可以定期集中安排休息、休假的。

二、适用不定时工作制的工种或者岗位因企业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安排工作或因工作时间不固定,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弹性工时制度。

包括:(一)高级管理人员;(二)外勤、推销人员;(三)长途运输人员;(四)长驻外埠的人员;(五)非生产性值班人员;(六)可以自主决定工作、休息时间的特殊工作岗位的其他人员。

办理材料:(一)《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申报表》一份;(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一份(外地在京分支机构提交法人授权书、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和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申请说明书,重点说明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需要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具体原因,涉及的岗位、人数以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计算周期、工作方式和休息制度;(四)企业工会对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意见,即:工会会议纪要。

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应当提交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涉及职工的联名意见;(五)根据京劳社资发〔2003〕157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向职工公示的原文内容;(六)其他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

北京自贸区企业申请特殊工时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北京自贸区企业申请特殊工时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北京自贸区企业申请特殊工时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一、基本信息(一)许可机关机关名称:咨询方式:各区填写联系电话或其他咨询方式(二)申请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人:联系方式:(三)委托代理人姓名:联系方式:证件类型:证件编号:二、许可机关告知(一)办理事项北京自贸区企业申请特殊工时行政许可(二)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2.《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3.《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办法》(京劳社资发〔2003〕157号);4.《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实施规定》(京劳社资发〔2005〕94号);5.《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工作规程〉及〈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文书式样〉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5〕95号);6.《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京审改办发〔2020〕1号)。

(三)适用范围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申请特殊工时可采取告知承诺制办理,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1.北京自贸区内注册的企业及外地企业在北京自贸区设立的分支机构。

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相关规定执行。

2.已经在本市取得特殊工时行政许可。

3.符合《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办法》(京劳社资发〔2003〕157号)第十七条有关规定情形,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行期限已满,需重新申报。

(四)申请材料1.《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申报表》;2.经办人员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加盖申请人公章);3.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已提交过的,不再重复提交);4.没有工会的,提交职工联名意见书。

申请人法人名称发生变化的,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人使用劳务派遣组织派遣人员所在岗位确需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在向许可机关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时,应征得劳务派遣组织的同意。

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案例

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案例

劳动者主张双倍⼯资案例劳动者主张双倍⼯资案例作者:李顺涛律师⼀、主要案情2008年1⽉⾄2009年7⽉期间,梁某⼀直在北京某公司任⼈⼒资源总监。

2009年5⽉梁某提出辞职,7⽉初办妥离职⼿续。

随后,梁某向北京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付:双倍⼯资55000元;双休⽇加班⼯资42758.62元;法定节假⽇加班⼯资2758.62元;经济补偿⾦10000元;赔偿⾦20000元等。

庭审中,梁某放弃了经济补偿⾦请求。

⼆、裁决结果(⼀)驳回梁某的双倍⼯资请求,理由是,区劳动和社会保险局⽇常巡查显⽰公司与员⼯有签订劳动合同,并且梁某作为企业劳资负责⼈在《劳动保障监察⽇常巡查登记表》对公司与员⼯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予以确认;(⼆)驳回了梁某的双休⽇加班和法定节假⽇加班⼯资请求,理由是,梁某提供的证据虽然显⽰梁某在周六或周⽇存在上班情况,但鉴于梁某职务系⼈⼒资源部总监的特殊性,且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每天⼯作超过8⼩时,每周⼯作超过40⼩时,每周⼯作7天;(三)驳回了梁某赔偿⾦请求,理由是,梁某⾃⾏辞职致双⽅劳动合同的解除,公司并不存在违法解除合同的情形。

三、李顺涛律师点评(⼀)双倍⼯资请求双倍⼯资请求的依据在于,⽤⼈单位与劳动者双⽅有签订书⾯劳动合同的义务。

⽤⼈单位未在⽤⼯之⽇起⼀个⽉内签订书⾯劳动合同,应依法向劳动者每⽉⽀付双倍⼯资。

双倍⼯资请求中,劳动者只须证明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书⾯劳动合同订⽴的举证责任在于⽤⼈单位,劳动者⽆须就书⾯劳动合同订⽴提供证据。

因此,⼀旦劳动者提出⽤⼈单位没有订⽴书⾯劳动合同,如果⽤⼈单位既不能提供书⾯劳动合同,也不能证明双⽅已签订书⾯劳动合同,则⽤⼈单位就依法向劳动者⽀付双倍⼯资。

本案中,梁某作为公司的⼈⼒资源总监,负责制定公司劳动合同、公司与员⼯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与⼈事档案管理、⼈事管理制度制订等事宜。

梁某⼊职时,恰逢劳动合同法⽣效实施,为了贯彻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公司也于2008年1⽉开始本公司劳动合同的审核更新,⽽负责公司劳动合同审核更新的正是梁某。

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3]15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现下发执行。

此前,已经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且未超过实行年限的企业,须在2004年12月31日前报注册所在地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新核准。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00三年十二月九日附件:《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办法》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及外地企业在京设立的分支机构,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执行。

第三条企业应当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第四条企业确因生产经营特点和工作的特殊性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经申报、批准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

第五条职工的工作时间包括工艺准备、工艺结束时间、作业时间、职工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和工艺中断时间。

第六条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于从事下列工种或者岗位的人员:(一)因工作性质需连续作业的;(二)生产经营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三)受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四)因职工家庭距工作地点较远,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五)实行轮班作业的;(六)可以定期集中安排休息、休假的。

第七条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分别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即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对于从事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工作的职工,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1994年12月14日,劳动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计划单列市劳动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我们制定了《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将执行中的情况及时报送给我们。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五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六条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

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
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不定时工作制审批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职权编码
B1103000
设定依据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三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监督方式
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监督电话
69043551
审批流程
详见流程图
有效时限
一年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实施规定》(京劳社资发[2005]94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3]157号)
申请对象
注册地在我区的企业及外地企业在我区设立的分支机构
行使主体
北京市密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受理方式
现场受理
申报材料
1.《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申报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外地在京分支机构提交法人授权书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申请说明书,说明书应重点说明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需要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具体原因,涉及的岗位、人数以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计算周期、工作方式和休息制度;
2、材料齐全、规范、真实、有效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受理并制作《企业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制作《企业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补正材料通知书》,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并指导申请人当场进行更正。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制作《企业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并告知其向有关部门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决定。如遇特殊情况需延期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制作《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延期决定通知书》,说明延期的理由和延长的时间送达申请人。决定书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申请人,填写《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回证》。

标准工时、综合计算工时、不定时工时、延长工时制度比较

标准工时、综合计算工时、不定时工时、延长工时制度比较

标准工时、综合计算工时、不定时工时、延长工时制度比较一、标准工作时间制度,简称标准工时制,是指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日工作时间和周工作时间组织生产和工作的一种工作时间制度。

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一般为5天工作制。

用人单位可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对日工作时间和周工作天数临时进行相应调整,但每周至少保证劳动者有一天的休息时间。

根据法律规定,计件工时制实质是属于标准工时制的范畴。

为保证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又不减少收入,法律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二、综合计算工时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或部分职工,实行的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制度。

综合计算的标准仍为每日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

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职工有以下三类:1 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 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 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由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从部分企业生产实际出发,允许实行相对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工作制度,以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所以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工作日或工作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体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体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及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同时,用人单位还应作到以下两点:1 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以及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中采取何种工作方式,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

2 对于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劳动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而且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京劳社资发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的通知

京劳社资发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3]15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现下发执行。

此前,已经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且未超过实行年限的企业,须在2004年12月31日前报注册所在地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新核准。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00三年十二月九日附件:《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办法》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及外地企业在京设立的分支机构,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执行。

第三条企业应当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第四条企业确因生产经营特点和工作的特殊性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经申报、批准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

第五条职工的工作时间包括工艺准备、工艺结束时间、作业时间、职工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和工艺中断时间。

第六条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于从事下列工种或者岗位的人员:(一)因工作性质需连续作业的;(二)生产经营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三)受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四)因职工家庭距工作地点较远,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五)实行轮班作业的;(六)可以定期集中安排休息、休假的。

第七条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分别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即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妥善做好国有企业改革有关劳动保障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妥善做好国有企业改革有关劳动保障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妥善做好国有企业改革有关劳动保障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2.12.25•【字号】京劳社办发[2002]161号•【施行日期】2002.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妥善做好国有企业改革有关劳动保障工作的通知(京劳社办发[2002]161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为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现就妥善做好国有企业改革有关劳动保障工作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便及时研究制定有关政策,保障企业改革顺利实施。

一、企业在改革过程中,调整劳动关系应遵循依法的原则、协商的原则、兼顾各方利益的原则,妥善处理改革与稳定的关系,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的关系,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实现劳动关系的平稳过渡。

二、企业整体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控股公司的,新企业和职工应当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的企业法人名称,其他相关内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

职工在原企业的工作时间与在新企业的工作时间连续计算为本企业工作时间。

三、企业改组为国有参股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可以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的企业法人名称,职工在原企业的工作时间与在新企业的工作时间连续计算为本企业工作时间;也可以由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后,新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本企业工作时间重新计算。

四、企业实行租赁经营或承包经营的,应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租赁人、承包人不得以租赁经营或承包经营为由变更、解除劳动合同。

实行租赁经营或承包经营的当事人双方在租赁经营合同、承包经营合同中应约定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岗位、工作时间等有关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内容。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应当支付延时加班工资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应当支付延时加班工资

实⾏综合计算⼯时制超过法定标准⼯作时间应当⽀付延时加班⼯资【基本案情】王某于2003年进⼊某制⾐有限公司上班,单位没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08年1⽉1⽇起始签订劳动合同。

从2006年起,由于制⾐公司⼯作任务的需要,王某所在的车间经常加班。

制⾐公司未能按规定安排王某休息,也未发放加班报酬。

2007年5⽉20⽇,制⾐公司因⽣产需要向劳动⾏政部门申请实⾏综合计算⼯时⼯作制,并经⾏政部门批准。

实⾏综合计算⼯时⼯作制后,制⾐公司仍安排王某超过法定⼯作时间加班⼯作,但不发放加班⼯资。

2010年5⽉起,王某多次找单位⼈事部门领导,要求⽀付加班⼯资,均没得到满意答复。

2010年12⽉,王某向制⾐公司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提出与制⾐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付加班费、经济补偿⾦、未缴纳养⽼、失业保险的补偿⾦等。

2011年1⽉17⽇,王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

【审理结果】本案经仲裁庭审理,⽀持了王某加班费、经济补偿⾦、未缴纳养⽼、失业保险的补偿⾦等合计5万多元。

裁决下来后,单位不服提起诉讼,在⼀审时双⽅达成和解,单位⼀次性⽀付王某四万元整。

【法律评析】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企业实⾏综合计算⼯时⼯作制和不定时⼯作制的办法》(京劳社资发〔2003〕157号)第⼋条之规定:“实⾏综合计算⼯时⼯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具体⽇(或周)的实际⼯作时间可以超过8⼩时(或40⼩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四条第⼀款的规定⽀付劳动报酬,其中法定休假⽇安排职⼯⼯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付职⼯⼯资报酬。

企业延长⼯作时间平均每⽉不得超过36⼩时。

”本案中,制⾐公司⼀直安排王某超过法定⼯作时间加班⼯作,但不发放加班⼯资。

因此,仲裁庭经审理,⽀持了加班费的仲裁请求。

企业因⽣产特点不能实⾏标准⼯时制的,可以实⾏综合计算⼯时⼯作制,即分别以周、⽉、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作时间。

关于公司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关于公司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关于公司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工会代表大会决议2008年3月13日,公司工会召开了代表大会,工会主席郭义芬传达了“公司关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具体实施办法”,与会代表认为,此办法符合《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发[2003]157号)文件的规定,其具体办法确实可行;一、公司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年为周期计算工作时间。

全年日历时间为365天(平年)全年休息日104天(周六周日)法定节假日为10天,全年工作为250天,按每个工作日工作8小时计算,全年工时为2000小时。

二、公司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过程中合理调度,精心安排,尽最大努力确保员工休息休假。

员工休息日(周六周日)加班的,公司在周期内(一年)不能安排补休的,周期结束后按有关规定付给加班工资,已经安排补休的公司不再付加班工资。

(一)法定节假日(春节、国庆节、劳动节、元旦)无特殊情况尽量安排员工休假;(二)在生产旺季保证每周休息一日;(三)平时加班争取每月不超过36小时;三、加班工资的支付标准和支付办法(一)加班工资的支付标准为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双方约定的标准,也是工人的基本工资)分别按平日加班150%,休息日加班200%,法定节假日加班300%计算。

(二)加班时间的计算依据为本人的考勤记录。

(三)公司与员工终止接触劳动合同时,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周期尚未结束的,对员工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时间的部分,不能安排补休的,公司按劳动法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全体代表一致通过了上述具体实施办法,同意上报有关部门批准实行。

北京瑞联针织有限公司年月日申请我公司是一家以生产、销售服装为主的股份制服服装加工企业,由于服装行业特点所限,根据其生产的淡旺季,企业不能正常执行八小时工作制。

企业申请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从2007年7月1日期,职工工资每月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在执行一个周期内,超出国家规定工作的时间,按标准支付加班费,法定假日按不低于300%的标准支付工资。

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

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

《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实施规定》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5]94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局:根据《行政许可法》,我们制定了《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实施规定》,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落实,做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工作。

根据《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办法》(京劳社资发〔2003〕157号)的规定,凡在2004年1月1日前已经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企业,未在2004年12月31日前经企业注册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重新核准的,原审批决定一律废止。

附件: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实施规定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00五年七月八日附件: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实施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以下统称特殊工时制度)行政许可程序,根据《行政许可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以及外地企业在京设立的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企业)根据《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办法》(京劳社资发〔2003〕157号,以下简称157号文件)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按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应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外地企业在京设立的分支机构经法人授权后向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

第四条企业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申报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外地在京分支机构提交法人授权书、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三)申请说明书,重点说明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需要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具体原因,涉及的岗位、人数以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计算周期、工作方式和休息制度;(四)企业工会对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意见。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 .doc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 .doc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2009年2月1日以粤劳社发〔2009〕8号发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部分岗位因生产特点或工作性质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经企业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需机动作业而采取不确定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需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作业,采取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第四条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报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省直属企业、部队企业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中央企业驻粤分支机构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已经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应将批复文件报送企业登记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写明岗位(工种)的职能、特点和申请理由。

(二)企业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报告、实施方案、工时管理及工资支付规章制度。

实施方案及规章制度需向本单位职工公示至少5个工作日,并提交公示反馈意见。

(三)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职工名册及职工签名表。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November 28, 2020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苏劳社劳薪[2006]16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为加强工时制度管理,保障职工身体健康,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中的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一、企业应当实行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工时制度。

企业确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上述工时制度的,可以向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经批准后予以实施。

二、企业安排职工从事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岗位劳动的,应当事先与职工协商一致。

企业应当建立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职工的登记存档制度,书面记载职工的姓名、工作岗位。

三、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但在周期内职工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范围:(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受市场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企业的职工;(四)因工作地点较远需要集中安排工作、休息的职工;(五)法律、法规或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

劳动者在一个结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超过部分应当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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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劳社资发印发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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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的通知
京劳社资发[2003]157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现下发执行。

此前,已经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且未超过实行年限的企业,须在2004年12月31日前报注册所在地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新核准。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三年十二月九日
附件:《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办法》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及外地企业在京设立的分支机构,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执行。

第三条企业应当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第四条企业确因生产经营特点和工作的特殊性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经申报、批准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

第五条职工的工作时间包括工艺准备、工艺结束时间、作业时间、职工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和工艺中断时间。

第六条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于从事下列工种或者岗位的人员:
(一)因工作性质需连续作业的;
(二)生产经营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
(三)受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
(四)因职工家庭距工作地点较远,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五)实行轮班作业的;
(六)可以定期集中安排休息、休假的。

第七条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分别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即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对于从事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工作的职工,每日连续工
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第八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职工工资报酬。

企业延长工作时间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九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计算周期不得超过本人劳动合同尚未履行的时间。

如果企业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计算周期尚未结束的,对职工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企业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第十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可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十一条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企业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安排工作或因工作时间不固定,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弹性工时制度。

不定时工作制适用于从事下列工种或者岗位的人员:
(一)高级管理人员;
(二)外勤、推销人员;
(三)长途运输人员;
(四)长驻外埠的人员;
(五)非生产性值班人员;
(六)可以自主决定工作、休息时间的特殊工作岗位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企业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职工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保障职工休息权力。

第十三条企业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应依法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相关保护规定,合理调整其工作时间和生产定额。

第十四条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应当与工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劳动者协商,企业的工作和休息制度,应向职工公示。

第十五条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应向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二)《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申报表》;第十六条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企业批准的实行时限为一至三年;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申报的岗位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批准时可以不规定实行时限,但因生产任务不均衡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批准其实行时限为一至三年。

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不办理审批手续。

国家和本市已规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企业不再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经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出现下列情形应重新申报:
(一)企业法人名称发生变化的;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批准实行时限已满的;(三)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种岗位发生变化的;
第十八条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在接到企业申报材料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对符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条件的企业,予以批准,并在《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表》中签署审批意见。

对不符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条件的企业,应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报企业。

《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表》一式三份,由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企业、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各执一份。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实行。

1995年1月1日原北京市劳动局发布的《北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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